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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23-21207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20:36: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的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一)在校硕士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前(学制2年的应在第四学期前、学制2.5年的应在第五学期前、学制3年的应在第六学期前),各院(系,所)应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中对思想品德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并具有从事科研能力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给予通过,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三)中期考核中,研究生有两门功课不及格,或因休学导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毕业要求的3/4,应给予延缓中期考核。

(四)考核中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退学处理程序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退学条款),发给研究生肄业证书。

1.有三门功课不及格; 2.缺乏科研能力;

3.论文开题报告未能按期通过者;

4.科学研究或学习不认真负责,不刻苦,或治学态度不严谨,弄虚作假,缺乏应有的科学道德。

(五)被终止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就业。

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博士生资格考试结束后进行。具体办法可参照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对3%-5%不能达到基本条件者,应停止论文工作,其中已取得硕士学位的,作为硕士毕业生就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改写硕士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学院组织进行

各学院(系)要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院(系)有关领导,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家三至五人组成。中期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学院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上海大学研究生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一年八月第一次修订 二○○四年六月第二次修订 二○○五年六月第三次修订 二○○六年五月第四次修订 二○一○年五月第五次修订 二○一一年四月第六次修订

第二篇: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我校研究生的按其攻读学位的类型分为科研型研究生(攻读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攻读专业学位),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科研型研究生。

一、硕士生中期考核

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应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的最后两周进行。参加考核的硕士生应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所在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组织考核小组,对硕士生进行严肃认真的考核,并初步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一)考核内容:

全面审查该生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和表现,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的情况,身心健康的情况,按照中期考核表的要求给出综合评价。

(二)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情况,向院系明确提出对该生的分流建议: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合格,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的,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学习: 1.思想品德差;

2.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

3.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

4.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 5.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

(三)院系根据考核小组的建议提出审定意见和导师名单,在学期结束前将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终止学习的研究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书或证明。

二、博士生中期考核

博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十月份)进行。有特殊原因者,经导师和院系批准可延至第五学期进行。各单位要成立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的三到五人考核小组,组长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一)考核内容

1.道德品质和思想表现;

2.课程学习情况和成绩,科研能力;

3.开题报告(若第一次开题报告不通过,可在一年内重新开题,博士生完成开题报告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4.身心健康状况。

参加考核的博士生须提交学习和科研工作的小结,博士生导师和指导小组要提供对被考核人的思想品德、学业情况和学术能力的鉴定。

(二)考核结果及处理:

1.合格者继续做博士学位论文。

2.不合格者不能继续作为博士生培养,应终止攻读博士学位,其中:

(1)没有获得该专业硕士学位但适宜作为硕士培养者,可按硕士学位的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并按硕士课程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2)已取得该专业硕士学位者按硕士毕业生就业。

(3)其他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管理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置,院系组织进行。考核结束后各院系必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名单。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可结合博士生资格审查一并进行,按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要求执行。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按相应的培养规定和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三篇: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2008年 7月7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研究生。

二、考核时限

1.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之前完成,在职博士研究生可在第四学期进行。

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者,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可延期一次,原则上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博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不得申请延期,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素质考核与专业考核两部分。1.素质考核内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有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文献综述、专题报告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反映出独立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2.专业考核内容:

(1)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学位必修课70分(含70分)以上,学位选修课60分(含60分)以上,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科研创新、学术活动方面取得的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3)专业资格考试。

四、考核方式

采取资格审查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1.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思想道德和学术素养、课程学分完成情况和科研能力。2.业务资格考试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主要内 容为必读书目、核心学位课程等。

五、考核标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素质考核不合格:(1)存在严重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问题;

(2)在提出的文献综述、专题报告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存在严重学术道德问题;

(3)学术科研能力低下,无能力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存在严重学术能力问题。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专业考核不合格:

(1)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虽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但学位必修课分数在70分以下,学位选修课分数在60分以下;或课程学习累计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的补考现象;

(2)中期考核的专业资格考试不合格。

六、考核程序

1.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2.各培养单位须成立中期考核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3-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考核专家组,但不能担任组长。

3.博士研究生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4.导师在《考核表》“指导教师意见”中对博士研究生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要求。

5.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在《考核表》“业务考核材料”中,按规定要求如实进行填报。

6.考核专家小组根据博士生的自我小结、导师评语、课程成绩单、素质及业务考核成绩等进行评议,并在《考核表》的“专家小组意见”栏作出考核评语,并作出中期考核是否合格的结论。如专家小组出现意见分歧,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合格。

7.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在《考核表》“培养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8.中期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培养单位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表一及表二),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课程成绩单)一并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

9.中期考核的原始材料(包括试题、答卷、记录和成绩单)经考试专家组组长签字后,留培养单位长期保存备查。

七、考核成绩的评定与处理

1.中期考核的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

2.中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开题阶段。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考一次。重考合格者,可进入博士论文开题阶段。重考仍不合格者,终止学业,按《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3.因学位课程不合格原因不予重考。

八、其他规定

1.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处。

2.本办法自2008年7月7日起实施。同时废除1998年10月执行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撰写学位论文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篇:中山大学科学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中山大学科学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硕士生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应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的最后两周进行。参加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应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所在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严肃认真的考核,并初步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一)考核内容:

全面审查该生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和表现,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的情况,身心健康的情况,按照中期考核表的要求给出综合评价。

(二)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情况,向院系明确提出对该生的分流建议: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合格,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的,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学习:

1.思想品德差;

2.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

3.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

4.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

5.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

(三)院系根据考核小组的建议提出审定意见和导师名单,在学期结束前将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终止学习的研究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书或证明。

二、博士生中期考核

博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十月份)进行。有特殊原因者,经导师和院系批准可延至第五学期进行。各单位要成立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的三到五人考核小组,组长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一)考核内容

1.道德品质和思想表现; 2.课程学习情况和成绩,科研能力;

3.开题报告(若第一次开题报告不通过,可在一年内重新开题);

4.身心健康状况。

参加考核的博士生须提交学习和科研工作的小结,博士生导师和指导小组要提供对被考核人的思想品德、学业情况和学术能力的鉴定。

(二)考核结果及处理:

1.合格者继续做博士学位论文。

2.不合格者不能继续作为博士生培养,应终止攻读博士学位,其中:

(1)没有获得该专业硕士学位但适宜作为硕士培养者,可按硕士学位的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并按硕士课程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2)已取得该专业硕士学位者按硕士毕业生就业。

(3)其他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中期考核的管理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置,院系组织进行。考核结束后各院系必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名单。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按相应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可结合博士资格审查一并进行。

第五篇: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雷氏中医药英才基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和帮助学习勤奋、积极进取、品学兼优、生活艰苦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由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捐赠设立“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雷氏中医药英才基金”。

经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中医药大学友好协商,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雷氏中医药英才基金”评选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奖项名称

奖项名称为:“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雷氏中医药英才基金”。

第二条 奖励、助学对象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雷氏中医药英才基金”分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

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临床医学院在读的全日制(在职、定向、委培生及港澳台、外籍生除外)研究生。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在职、定向、委培生及港澳台、外籍生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 各奖项名额、标准

“雷氏奖学金”每学年5-10名,奖学金标准为5000-10000元/生/年。

“雷氏助学金”采用申报制,获资助人数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30%,助学金标准分为1000、2000、3000元/生/年三档,根据实际

困难情况分别资助。

第四条 奖项设立年限

设立年限暂定为3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五条 获奖条件

获得奖学金者,除符合本评定办法第二条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立志于中医药事业发展;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曾获人民奖学金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5.工作勤奋,获得一致肯定和好评;

6.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7.获“雷氏奖学金”者,当年不再参与其他企业奖学金的评定。获得助学金者,除符合本评定办法第二条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立志于中医药事业发展;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习勤奋,思想道德品质优良;

4.基本助岗津贴未达标,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勤俭朴素;

5.工作勤奋,获得一致肯定和好评;

6.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7.获“雷氏助学金”者,当年不再参与其他企业助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评选程序及实施

学校与雷允上药业联合成立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并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雷氏中医药英才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评选程序将公开,评选结果将在校内公示。奖学金每年11月在三年级中评选;助学金根据申报情况,每年评定1-2次,按半年或一年资助,第二年资助需重新申报。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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