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辩论赛网络文明要靠法律约束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3-67690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5 16:10: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辩论赛网络文明要靠法律约束

约束:辩题中强调的是网络文明的约束,,既然是约束,显然解决问题的重点针对的就是网络中的不文明因素的限制和管束,而不是有利因素构建或弘扬,辩题本意就是对少数造成不文明因素的应对,法律与道德谁更效,不要偏题

我们今天辩题前提是网络文明的约束,这就说明网络环境下文明存在不足,需要我们去改善。要承认人性中存在偏见和缺陷

网络环境因其虚拟性比现实世界更加缺少约束和监管。

从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力比较来论.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是道德规范所无法比拟的,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依赖社会舆论、个人信念、习惯以及传统与教育来维持,显然这是软约束,它对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起作用,或者说道德的真正作用单纯是预防性的,而法律却能标本兼治,它是两方面的,它既有权威的惩罚作用,又有强大的威慑力,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这就使法律比道德在维护网络秩序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法律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网络世界需要规则,这个规则必需能保证人人遵守,能保证让不遵守的人付出代价,只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能够胜任这个角色。

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网络文明需要一套权威性的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制定颁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不能凌驾于其上。

是非观念的形形色色,判别标准的五花八门,若没有一套统一的权威规则,如何作到协调一致和井然有序?

对方辩友的偏颇之处是热情有余,而理智不足,以理想代替现实,对方把道德理想化了,我们要做的就是把主题和重点放在现在,现阶段的社会现状和现实是网民的道德水平还达不到文明的水平,所以不能说我们应该怎么样,而是现在我们只能怎么样。现阶段我们国家为什么提倡的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以德治国呢?

对方辩友这是强求甚至是拔高了公民的道德水准,即不明智也行不通

如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决议。这个决议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的。一是根据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的特点,即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极度高尚。

从适应现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来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物质财富不够丰富,而道德作为社会经济的上层建筑,也远未能达到理想的水平.换句话说,道德不可能独立发展成为维持整个社会安定的主要力量.给对方辩友提个醒: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或许这会成为可能,但那并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

对方辩友说的守法的美德,其实是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当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才能保证网络社会井然有序

法律不仅具有保护、惩戒的作用,更有预防的效力,法律在网络文明中既可以未雨绸缪也可以亡羊补牢

托尔斯泰说过:杨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康德曾经说过:法律和道德都来源于人的理性,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律的针对性、强制性、严肃性、实效性是道德望尘莫及的.根源: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并在其命令范围内对全体人适用,因为法律的基础是理性。

对方辩友说法律来源于道德,恰恰相反,我方认为,道德由法律养成。法律在行为规范中划出一条底线,网民或群众行事都建基于此,而道德的标准就是在这条底线止跌回升。否则你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好人要以什么为根据呢?你可以说

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历史,正式法律不断完善的进程,从左转记载的刑礼到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从人权宣言到拿破仑法典,从英国三百年来的法制传统到现在我们宣扬的廉政精神,哪一个时代、国家的社会秩序,是靠道德来维系的?

对方辩友不要倒因为果,不是因为法律越完备,犯罪率越高,而是法律越完备,对犯罪的打击、曝光更加有力,对方辩友不要把法律的作用记错了功劳簿啊

前后:我们现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我们的生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听说过要有德可依,有德必依,执德必严,违德必究吗?我们说过要建设社会主义道德国家吗?我们说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而以德治国有这样的地位吗?另外,我们看一些官方的文章,我们都是说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在德前啊!最后,我想请问,面对我们13亿人口这样一个基本国情,以德维系社会秩序行得通吗?面对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德维系社会秩序行得通吗?

制度健全,则会进入良德的良性循环。反之,则会是恶性循环。

道德软弱:靠道德约束,会使不文明行为的成本变得极其低廉,各种不文明网络现象,正是道德底线失守的表征,是法律约束急需建立的现实诉求。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意义,如果道德的力量真的这么神通广大,那么东郭先生对狼有没有仁至义尽,可是结果呢

光靠道德是很无力的。借用美国提出三权分立时的一句话,所有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立法监督(靠道德)但我们都是天使吗? ,人们悲痛之余感觉到道德的力量不能够唤醒人的良知,于是才会提出要用法律来制止这种悲剧的再次发生,法律的作用就是刚性的约束人的行为规范.违反法律,就会有威慑性的后果,轻则失去人身的自由,重则剥夺人身的财产和生命.道德如何来制止和约束呢?

简单的道德约束有时候的得不到某些人遵守,就需要一个国家机器来约束以及制服那些超越道德规范行为 的人

新加坡总理李光耀曾打过一个比方,宠物训练好了它自己就知道到外边拉屎撒尿了,到那个时候就不需要再用严刑峻法去规范它了。

对于一些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的目的,是要让某些人改正不良行为,遵守公共秩序,也就是要用强制手段约束某些人的不文明行为。法律处罚是一种警示手段,有了这种手段,不文明行为才能得到有效控制,网络环境才能不断优化。当不文明行为应该受到处罚成为大家的共识之时,网络文明将变得顺其自然,让人受益无穷。

法律滞后性:不是法律本身效力太弱,作用有限。而是我国目前法律管理体系不健全,实施效率不高,但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有名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对方辩友难道能因为办案效率不高就去质疑法律的公正吗?

但道德层面用法律约束是种趋势,是国内外人民逐渐达成的共识,在很多法律规范中,不仅有进行宣传教育的促进手段,更有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

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历史选择了法律。

那么法律既然是历史的选择,就意味着道德观念制约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脚步,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还可以说,道德冲突的原因就是道德已经失去了一个客观的标准,或者说各人有各人的道德标准,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影响不了谁,法律产生的原因)

就是因为社会上有像对方辩友这种对法律存在质疑的人,才是我们法制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阻碍,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应该让法律的信仰和敬畏根植于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自觉知法、守法、信法,为维护网络乃至社会秩序贡献力量,法制建设,人人有责。

知法犯法:不是法律的约束力不够,而是这些人在不文明或是违法犯罪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或是利益的诱惑大过了道德的约束,道德在这里明显失去了作用,但他们铤而走险的结果或许能够侥幸免于道德的谴责,但他最终绝对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是道德无法企及的法律的力量,法律: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马克思资本论)

法律僵化: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只有愚昧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

至于色情、钓鱼、诈骗网站,关掉一批,又冒出一批。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碰到过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微博色情活动,更是带有隐蔽性和族群性,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用道德去解决?

诸多网络乱象,归根到底在于缺乏网络规则法度。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在一个全新的领域,尤其是涉及诸多利益纷争之时,仅有个人的自律、文明的修习,是靠不住的。

道德水准往往取自于最低者。人都有两面性,讲文明时,就会都向文明。比谁更“本能”时,连名人也会有辱斯文。网络亦如现实社会,阳光之下不敢伸手,但在黑暗角落,偷鸡摸狗事、欺诈蒙骗事也不会少。

以法制为主,辅之以道德、宗教、习俗等各种手段综合治理,这才是主之以法、辅之以德的概念

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与标志.法律对违法分子采取的是其他方法代替不了的教育手段,使犯罪分子在认罪服法的同时,深刻反省,洗心革面,悬崖勒马,弃旧图新.恶法所形成的秩序不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比如,二战期间德国屠杀犹太人颁布的法律是恶法形成了邪恶的社会秩序。

对方辩友一定要否认法律的预防作用,我也只能随你说去,退一万步,法律至少能够做到“亡羊补牢”,而道德连“亡羊补牢”都无能为力呀!

而法律的社会效果就是指法律实施后对社会的导向作用。包含:我们不否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但请问对方辩友,买一幢高质量的楼房,你是会选择地基呢还是地基以上的楼层呢,有形和无形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呀!.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但是为什么要把道德法律化呢?这不正是因为法律比道德重要呀!道德,作为一个精神思想范畴,他的内在表现形式:意识形态,修养,内涵等等是可以从对外部世界的知与行的行为特征上面反映出来,而人的社会行为广义的讲都要符合法律的刚性规定。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要高度重视道德建设对法律的依赖和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起的决定性作用!道德是不具备强制力的,对于某些人来说,所谓的道德对他们基本无任何约束力,妄谈道德的话,其实犹如期待人人都成为君子,这也是违背辩证法的,所以对于这些顽固分子,是必须靠法律制裁的,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能可以为道德所感化.法律是必须,而在一定程度上道德是不必须。如果一个人以错误的道德观念实施社会行为,那么正确的道德观也就是他所不认同的道德观对他就没有影响力,而法律不然,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

法律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触犯道德,谁来惩罚他

问题;1.请问对方辩友,有一句话叫“禽兽不如”怎么解释啊?就是说在社会上很多人连狼都不如,所以没有办法教化啊。请对方辩友告诉大家,道德教化的还是那些有良心的人,可是对那些没良心的恶棍怎么办呢?

2.如果对方辩友如果在网络中利益受到的了侵犯,你是选择用法律手段还是用道德手段去解决呢?如果对方辩友的支付宝里的钱被偷了,请问你是要报案请求法律援助呢,还是坐等小偷良心发现呢?

3.中国有些成语,比如盗亦有道、劫富济贫,这种主流道德观人认同的侠义之举是道德的吗?绑架贪官,用犯罪所得的财富去接济穷人,请对方辩友用你的道德观来说下可行吗?

在香港,公共场所讲粗话都面临罚款。从国际上有关立法来看,为促进文明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将部分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在世界各国均有相应的做法。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不仅有进行宣传教育的促进手段,也有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

从亚洲国家来看,例如新加坡,对随地扔烟头、高楼抛物、厕后不冲水等不文明行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日本制定了《轻犯罪法》,针对一些轻微道德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从国内来看,目前已有多个城市颁布实施了文明行为促进法规。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香港的地铁、电车、机场等公共场所,饮食,讲粗话、不排队上下车等不文明行为都构成违法,最高可判罚款2000至5000港元,情况严重的还将处以监禁。又例如:垃圾分类处理这一难题,台湾就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垃圾分类的政策和法律,详细规定了废弃物清理的管理、奖罚规则。而深圳市于2012年12月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上海市、武汉市也把制定《市民行为规范条例》纳入了立法论证调研。

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如不文明行为人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对于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将相关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与个人信用记录的挂钩是将少数人的不文明行为拉入“黑名单”,贴上“曾有过不文明行为”的标签,通过这种手段,让不文明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循行,无时现行。

由此可见,道德层面用法律约束是种趋势,是国内外人民逐渐达成的共识,法律的作用

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第二篇:学术诚信要靠他律辩论赛

辩论赛:学术诚信要靠他律(一辩辩词)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

我方的观点是:学术诚信要靠他律

首先,我们来看一组数据:有调查表明,25.7%的导师曾经发现学生论文有抄袭现象,大学倍戏称为“复制的大本营”;对研究生的一项调查中发现,有33%的人对实验数据进行过修改;29.9%的研究生承认他们在科研活动中存在着伪造实验数据的现象;且31.8%的人认为这种普遍程度高达20%;70%左右的毕业论文有抄袭剽窃现象。近年来,造假、一稿多投、一高多发和署名不当等现象也日益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日常谈论主体之中,由此可见学术不端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现在社会中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正是自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后果,那么以“自律”治“不自律”也就成了自相矛盾的说法,而他律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治理学术不端的主要手段。

其次,我方认为,自律油漆不可避免的弊端,只有通过他律才能达到学术诚信的效果。自律所依据的标准是人的内心准则,所以自律 标准也就是不统一的、分散的,就像“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各人对学术诚信的标准也是各有异同的。那我们都非常熟悉也异常关注的论文复制比来说,A认为复制比达到20%以上即为不诚信,而B 认为只要复制比不超过40%都可认为诚信,那么谁对谁错呢?按照它们自己的想法无所谓对错,这也就需要我们引入外界标准才可裁决,这也就是官方规定的30%的标准。何为标准?本质上讲就是我方所论述的“他律”。

最后,我们来澄清一下此次论题中极易混淆的一组概念,内外因。我方不否认内外因的哲学观点,但我们必须说明的是在此辩题中自律不是内因,他律也不是外因。内因是当事人心中的想法,外因是外界的规章制度和他人的想法。而自律和他律则是本次辩论中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两种手段,无关“内外因”这一哲学概念。

第三篇:法律辩论赛

比赛程序

1、知己知彼(陈词阶段)正方一辩发言,时间3分钟 反方一辩发言,时间3分钟 正方二辩发言,时间3分钟 反方二辩发言,时间3分钟 正方三辩发言,时间3分钟 反方三辩发言,时间3分钟

2、短兵相见(自由辩论阶段)20分钟

由正方首先发言,然后反方依次轮流发表,每方累计用时10分钟。

3、一锤定音(观众提问)5—6位

观众有不明白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向参赛队伍中任一方提出问题,被提问一方必须回答观众问题(但观众所提问问题与本次比赛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每一位观众只能提问一次且提问一个问题。

4、总结阶段(共10分钟)

(1)正方四辩总结陈词,用时五分钟。

(2)反方四辩总结陈词,用时五分钟。

5、评委代表点评当场比赛。

6、评委评议及进行计分。

7、评为代表宣布比赛结束。

正:礼仪是外在规范 礼仪是内在修养

正:不文明现象主要由自身所形成不文明现象主要由周围环境所形成 1.正:法律有情

反:法律无情

2.正:规范人的行为主要靠法律

反:规范人的行为主要靠道德

3.正:法治能消除腐败

反: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4.正:金钱的追求与道德可以并行

反:金钱的追求与道德不可以并行11 18 28 38 45 评委

第四篇:论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论对权力约束的必要性

——预防1504班严慧珍U201512901近来迷上了中国近代史,翻阅书籍时,往往哀叹一句: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晚清的鸦片战争将一个腐朽的偌大帝国打得头破血流,他的国门被推开,他的国土被践踏,他的国民,依旧麻木不仁上交着千百年不变的“黄粮国税”。

苦难贯穿晚清七十年:有两次鸦片战争的惨败,有《南京条约》的屈辱,有黄海大战的悲壮,有平壤溃退的懦弱,有收复新疆的铁血,有胜而求和的无奈......太多太多的史实,读起来如此沉重,太多太多的人事,让人恨,让人怜,让人恨不得食其肉,啖其骨。掩卷沉思,多数人分析中国近代史,都会从什么晚清政治腐败,陈腐,封建来解释他的失败,但我却觉得,他注定会失败,腐败贪污,政治腐朽都是外部原因,真正的内部原因是他权利的高度集中化和自由化,家天下甚至是人天下。

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中说“显而易见,如果政府集权与行政权结合起来,就会获得无限的权力。”而清朝就达到了权利的高度集中,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皇帝对于每个人都是生杀予夺,这就必然造成了一个结果:皇权要求一个人不是有用而是忠诚,皇帝的最终目的不是保卫一个国家,而是维持他的统止和说一不二,所以国难当头,慈禧想的不是什么维护国家主权,改革要推动国家发展,而是满汉之争,怎样利用汉族势力巩固自己的地位,又见不得汉族称大时刻提防汉人,为的都是自己的利益。权力得不到约束就必然导致人民的没有自由,没有公平,没有希望。

甲午战争,基于洋务运动,大清与日本,孰胜孰败?这在当时却不是一个定数,但在现在看,这其实还是一个定数。之所以说在当时这不是一个定数,因为当时的清朝经过两次的鸦片战争,已经看到了西方的强大和自己的落后,接受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发起了洋务运动,一个是时兴的“现代型”国家日本,一个是知错就改的东亚旧老大清朝,不到最后,连老谋深算的英国都不知胜负。可结果呢?中国惨败,三十载洋务运动成就的代表——北洋水师毁于战火,也标志着洋务运动的失败。也是这一败终于让政治制度高度自信的中国睁眼看了世界,接着就是戊戌变法和维新运动。而之所以说在现在看来甲午战阵的战败其实是一个定数,不说兵力方面,历史上,以少胜多的案例俯拾皆是,甲午战争的失败其实一个制度对另一个制度的全面胜利,我们不能说清朝没有重视这场战争,不能说缺乏人才,不能污蔑在战争中英勇战斗的军人,在此我想就对甲午战争的各种污蔑澄清一下,炮管上晒袜子?简直可笑,炮管离传面多高你知道吗?你会冒着生命危险就为了爬上炮管晒衣服?北洋军队驻扎地有几千家妓院?你为什不亲自翻一下史料,日本官方记载根本就只有几家,而这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为什么在国家战争期间,有如此多的不切实际的污蔑白纸黑字地写在奏折上呈报给皇帝?满汉斗争,党系之争,个人恩怨,自明代以来文臣弹劾他人永远不讲什么证据,手握所有权力的皇帝却恰恰被集权蒙蔽,他不相信任何人,他永远处于生命危险中,生于深宫之内长于妇人之手。他妄想控制所有人,因此不得不依靠宦官和外戚,恶性循环,明代便是宦官横行,而清朝,处于封建制度的顶峰,吸取历史的经验,他逃脱了吗?牝鸡司晨!

事实便是如此,你越想集权,越想稳定,它就越缺少生机、活力和创造力,内部越稳定,他抵抗外部的能力就越弱,到最后,只有一潭死水才达到了最稳定的结构。而这个道理,历史早已为我们证明了一次又一次。

朝鲜一直标榜自己民主独立,经济发展,人民幸福,但实际的情况是,朝鲜是一个极度专制、经济水平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社会封闭的国家。2015年12月,继朝鲜公开宣布张成泽因“反党反革命宗派活动”被革去一切职务、开除出党之后,13日又正式传出其已于昨日遭审判并立即处决的消息。尽管依朝鲜给张的所谓定罪来看,这样的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考虑到张成泽的特殊地位与影响,以及近些年来的朝鲜政治清洗实践,其遭此决然肃清仍令人震惊。

再思张成泽的倒台以及历来的朝鲜政治,不难发现这个独裁政权的如下集权逻辑:

第一点是任何独裁政权的共性,即最高大权只能操于一人之手。无论你功有多高,只要可能威胁到金氏政权的“唯一领导”,便有可能被打成反革命,甚至肉体都消失于无形。别说张成泽,即使与金正恩共享所谓“白头山血统”的金正日长子金正男,也因为有可能威胁到其执政地位,目前也是有国难投,有家难归。

第二是朝鲜与一些独裁政权的共性,即政治清洗极端残酷。一旦被认为是政治上的对手和敌人,消失的不仅是政治生命,很可能还包括肉体生命。而且,被肃清对象还不只限于自己,还往往包括家人、部下,株连九族。在一场政治运动的背后,往往是无数的血雨腥风。

不知道朝鲜政权还能在这条集权的道路上走多远。其三世集权已经超出了很多人的想像,这在很大意义上应该“归功于”其高度封闭的愚民政治以及残酷决绝的政治清洗。在如今这个时代,这个高度集权的政体还能走多远呢?

斯大林在担任前苏联最高领导任时,一人独大,国家对其权力几乎没有任何监督和制约机制。在其任职期间,全面推行农业集体化政策,导致了严重的饥荒,死亡的人数大约在600万-1000万之间;开展大清洗运动,对党、政、军、中央、地方干部实行全面清洗和镇压,受害者的人数至少在70万人以上,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当时的社会可以用“政治腐败、社会黑暗、民不聊生、国将不国”这十六个字来形容。

利比亚前最高领导人——卡扎菲,在其任职期间,利比亚实行单一元首制,称“全国政府主席”,由革命领导人提名或兼任,而卡扎菲就自称为“九·一革命领导人”,拥有利比亚的最高行政权和军事权。利比亚的这种政治制度导致卡扎菲执政长达42年之久。而他的这种至高无上权力也使得他过着毫无顾忌的生活。据报道称,卡扎菲直接控制着利比亚中央银行的140多吨黄金储备,折合成现金将近80亿美元。

······

与人沉浸在集权的美梦中不愿醒来,就一定会有人看到集权的坏处。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分权思想。

波利比阿,(公元前208-公元前126年)古希腊历史学家。古希腊麦加罗城邦人,出身名门,年轻时就献身城邦的政治事务。希腊在与罗马的毕德纳战役战败后,被迫派1000名著名的公民到罗马做人质,波利比阿是其中的一位。(公元前168-151)客居罗马,他以希腊学者特有的理智思考了一个关键的问题: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由此,写下了不朽的历史著作《历史》。在这部著作中,他阐述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他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混合政体,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这种“混合政体集三者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的任何一个过分的膨胀,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他阐述了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每个部分钳制其他部分,又与之合作,在所有紧急的状况下,他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混合政体的思想在古希腊的思想家已有体现,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计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混合的整体形式,亚里士多德也把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相混合的政体作为理想政体,但是其混合政体主要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力量之间的混合与平衡,而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概念不仅包括这种平衡,还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因此,他的学说已经不仅是一种混合政体而是一种分权学说。这种制约与平衡才是罗马共和体制的本质特征。同时,他的分权学说还不是近代的三权分立学说。

近代系统的提出分权学说的是英国的思想家洛克。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说:“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他指出,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国家一旦把权力交付某些人,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力,“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不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为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指出,执行权是贝责执行已被立法机关制定的继续生效的那些法律的权力。执行权从属于立法仅,执行机关是“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而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调动和更换。”执行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权力。

洛克认为.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因为如果拥有立法权的人同时拥有执行权,那么他们便“一定会千方百计地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在英国,立法权应交由议会行使,而执行权则由国王行使,而且,国王应该享有一定得特权,即(自由裁量权、赦免权及处理重大军政事务的权力、临时召集议会的权力)。比如说邻居失火,不得不拆掉一家无辜的人家的房屋防止火势的继续蔓延。但是国王的特权必须以公共的福利为原则。洛克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区别但是不可能交给不同的人行使。他说:“如果执行仅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洛克在论述权力划分时,有一个十分进步的地方,他始终强调人民的地位,强调要把国家的最后决定权归于人民,他有句名言“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美国的三权分立,法国大革命直至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权力这个魔鬼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锁进牢笼,而这一切是时代的趋势,为了人民的福利!

第五篇:法律辩论赛总结

法律辩论赛总结

我们文法学院的特色活动新生杯辩论赛终于如期而至,这对我们刚进入学习部的同学来说是一次全新的体验,也是我们第一次真正正试地在公众场合组织活动,可是当我们都理所当然地认为一切应该都准备好了,才猛然发现现实远在我们想像之外,没有想到的状况仍然发生了,有些措手不及,有些不知所措,但它却是我们日后完善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这次经历也让我了解到要完整地做好一件事,所要付出的努力,任何事都并非我们想像地那样简单,最终让我明白“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的深刻含义。

首先,问题出现在到场的时间上,我们学习部的成员到场还是晚了,所以工作安排起来时间仓促,仓促就难免出现不完善和不明确的地方,这就导致了书写在黑板上的辩论赛标题不够工整、不够正式,加上不熟练,所以在时间紧迫地情况下我们的工作就做得不够细致。这让我吸取了一个教训,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重大事情面前,我们一定要留有充足的准备时间来从容应对。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整场比赛最突出的一个了,那就是主持人在主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重大的失误。由于对比赛流程还不熟悉,在攻辩环节比赛规则出了差错,一时引起了大家地议论,扰乱了比赛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在评委退庭评议环节,由于大意与不熟练赛程,她忽略了这个环节地进行。其次,主持细节她没有注意,可能是在熟悉主持语,她时常低着头,没有观看辩手辩论,是因为第一次吧,所以主持还不成熟。其实,她出现的问题很可能就是我们将出现的问题,只是在她身上先反映出来罢了,她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单单做准备是不够的,而是要做充分的准备,要思考将出现的问题,要将一切都烂熟于心,才能临危不惧,从容应对。出现问题其实并不可怕,关键是要学会总结、学会从问题中吸取教训。还有就是计时人员工作没有做到位,以至计时工作草草进行。原因是之前的功课没有做好,没有完全去弄明白该如何计时,只了解了大概。再有就是关于现场秩序的维护,出现现场吵闹、辩手犯规的情况,没有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维护。

最后,谈一下自身工作出现的问题,我对自己要完成的工作也不是很明确,有时在部长的指引下才完成,缺乏主动性、独立性与积极性,这是我在将来工作中要特别改进的地方。

虽然这一次活动的开展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它却是我们不断改进、不断提高的宝贵财富,相信只要善于总结,善于吸取教训,我们会一次比一次做得更好。

辩论赛网络文明要靠法律约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