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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科技产业联盟章程 Beta3大全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3-58785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0 04:24: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智能科技产业联盟章程 Beta3大全

智能科技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智能科技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Smart Technology Industry Alliance(简称ST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智能科技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国内从事智能科技相关产品生产、研发、采购、经销、销售单位及有关社团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联盟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智能科技(涵盖智能家居、智能安防、智能穿戴、智慧医疗健康、智能打印、智能交通、智能机器人等智能科技领域)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促进形成完善的智能科技产品采购和销售渠道以及成熟健康的行业市场,维护行业厂商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形成行业整体力量。

第四条

联盟的愿景:以智能科技产品和服务为基础,以推广可靠智能科技产品生产、研发、采购、销售为核心,成为推动中国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行业组织,将联盟发展成为智能硬件首发平台、购销平台和全面应用解决方案平台。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上海(具体地址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智能科技产品行业厂商与联盟成员在技术、产品、服务及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智能科技产品采购和销售渠道;

(二)开展对智能科技产品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丰富完善智能科技产品;

(三)搭建智能科技产品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企业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四)扩大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智能科技产品联盟的利益和形象;

(五)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积极应对国内或国际纠纷。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智能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及有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业单位及有关机构)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普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普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联盟秘书处同意,即可成为普通成员。

第十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智能科技产品联盟有重要贡献;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普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智能科技产品行业发展; 4.遵守联盟规章制度; 5.经联盟秘书处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决议;

(三)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普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智能科技产品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获秘书处授权代表联盟开展业务;

5.向秘书处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6.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7.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8.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9.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普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应尽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一样从事智能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由联盟理事会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以提议采取通信方式就重大或紧急事项进行表决。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决定会费缴纳事项;

(五)决定联盟标识及具体使用办法;

(六)决定联盟终止、清算等事宜;

(七)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长召集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用和任免;

(六)决定设立联盟各工作组及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费缴纳标准;

(八)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十)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一)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二)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三)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奖励或惩戒;

(十四)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五)解释联盟章程;

(十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五名,常务理事单位四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负责人自然成为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聘用和任免。秘书长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联盟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四)受理企业或机构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五)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批准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根据联盟大会决定,向联盟成员收取会费;

(八)授权理事会成员代表联盟开展相关业务;

(九)授权联盟成员使用联盟标识;

(十)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智能科技产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联盟秘书处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联盟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联盟将以联盟名义推出相关标识,如证书策略标识、可靠性电子签名标识等。

第二十六条

经联盟认定,成员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联盟的要求或相关标准,联盟可以授权成员使用联盟相关标识。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联盟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智能科技产品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宗旨等重要问题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

第四十条 商业秘密: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四十一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篇:广东省国防科技产业联盟章程

广东省国防科技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广东省国防科技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是由广东省自动化研究所、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东莞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工信部第五研究所、中国电科集团第七研究所、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夏野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华南师范大学等军工民企、院校机构共同发起,经广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军民融合专业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联盟宗旨:加强国防动员建设,促进军民科技、资源、人才的双向转移。

联盟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联盟接受广东省科技动员办公室和交通战备与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管理指导。

第五条 联盟办公地点: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15号楼一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军民融合研究交流平台;

(二)建立科技成果交流、孵化、转化平台;

(三)挖掘军地科技资源和潜力;

(四)促进军地科技双向转移;

(五)统筹开发军民两用技术研发项目;

(六)组织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推动国防动员组织平台社会化;

(八)创新军民融合新经济模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盟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独立法人资格;

(四)在与国防科技有关专业的产学研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单位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盖章);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联盟审批通过;

(四)发放证件。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三)关心国防建设,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证件。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指派,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联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包括总顾问、顾问、特邀研究员);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会费标准及服务待遇:

(一)会员单位:1万/年。国防科技项目申报权,项目推介权,国防资质申报权。

(二)理事单位:3万/年。国防科技项目申报优先权,项目推介优先权,产业基金扶植权,联盟基地项目参与权,国防资质申报权。

(三)副理事长单位:5万/年。联盟交流中心使用权,国防科技重大项目申报权,联盟基地加盟权,产业基金使用权,国防资质申报权。

(四)创始单位:8万/年。联盟交流中心优先使用权,国防科技重大项目申报优先权,联盟基地开发权,产业基金增发及使用权,国防资质申报权。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三篇:联盟章程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智能家居企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Smart Home Industry Alliance 缩写:CSHIA。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在中国境内从事智能家居产品生产、经销、技术研究、工程安装的知名企业、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目标:营建健康有序、可持续的产业经济环境,提升中国智能家居产业整体市场形象。

第四条 联盟宗旨:凝聚联盟内各成员的共识,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打造以产、学、研、工程多赢的产业平台,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不断完善业内技术标准,提高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提升中国智能家居产业在国际市场的总体竞争力。联盟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成员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维护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担任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职能。

第六条 营建行业文化,建立联盟内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长短互补、共同发展的环境。

第七条 共同丰富、完善、提升产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及标准,定期举办联盟内的信息交流、研讨、服务等活动。成为联盟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联盟内外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合作。

第九条 透过媒体平台,提高联盟影响力,向社会推荐联盟企业,实现在联盟成员内优先采购和选用。营造成员沟通、学习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在企业运营、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整体水平;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与行业外企业在产品、技术、方案、服务的合作,推动完善产业链和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 保护联盟内各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外解决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

第十一条 开展有助于CSHIA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架构:

(一)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联盟大会的职责是: 1.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审议批准联盟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向联盟大会提交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解释联盟章程; 3.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4.拟定联盟工作报告; 5.制定财务预、决算报告; 6.决定联盟成员、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7.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8.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9.向联盟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10.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联盟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 3.起草联盟工作报告; 4.起草财务预、决算报告;

5.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4.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四章 加盟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热衷于推动中国智能家居业及技术标准的发展;

(三)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加盟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填写《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三)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四)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六)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享有联盟成员专利;

1.享有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徽标的使用权;

2.享受联盟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发布内容要以联盟成员共享的版块和栏目主题内容为准);

3.以优惠价参加联盟主办的培训、研讨、联谊会、展览会、高峰论坛等活动; 4.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

(八)有退出联盟自由

第七章 联盟成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签署适用于成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声明,联盟成员须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相关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及协议根据具体项目进一步讨论完成;

(三)认可并支持技术与标准,致力于推动CSHIA产业发展;

(四)在CSHIA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主动按照各自单位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产业化的进程;

(五)在CSHIA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相关专利;

(六)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七)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并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推荐联盟新成员;

(八)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八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八条 对于背离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经秘书处核实,提交联盟大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并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九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会费为每年伍万元人民币,联盟理事单位会费为每年贰万元人民币,企业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伍仟元人民币;

(二)会员培训、认证费用;

(三)论坛及其他活动赞助费用;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

(一)联盟秘书处所需的管理费用支出;

(二)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三)其他与联盟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大会依法决议。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盟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所有

第四篇:联盟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产业投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各行各业中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的企业,及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思想文化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发起并形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提高企业家的素质,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联盟成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打造现代化企业关系网络,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联盟宗旨:产业互补、项目互动、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多赢发展 联盟核心价值:用产业赢得尊重 第四条 联盟驻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第五条 本联盟围绕互助、互动、互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座谈。

第九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条 本联盟根据联盟成员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联盟成员自助体系:(一)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二)围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三)为成员企业的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和资源对接;

(四)举行各类座谈会,交流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联盟成员之间的联系。(五)举办各地政府对接会,为联盟成员寻找项目,协助各地政府招商引资。(六)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七)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组织及其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

(八)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联盟成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联盟每年举行多次专题讲座、论坛、联谊等活动,经常根据联盟成员的需要,依照联盟成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活动,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联盟成员企业之间及联盟成员企业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政府、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组成。一般以单位联盟成员作为主要接纳对象。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单位联盟成员:凡工业、农业、交通、财贸、金融、物资、城建等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级政府部门机构。

(二)个人联盟成员:从事企业领导工作或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一定造诣的个人。第十五条 凡申请本联盟成员资格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可联盟理念;

(二)志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凡申请加入本联盟成员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位联盟成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热心支持并促进产业投资健康发展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二)个人联盟成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联盟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程序:(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二)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三)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联盟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二)联盟成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三)单位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一)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主席为终身聘任制。理事会设有: 名誉主席10人 主席:1人 副主席20人 常务理事40人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活动策划,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0名。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一)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下工作计划;

4、决定联盟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联盟大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一)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联盟工作报告;

5、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常务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常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理事会常务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五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一)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执行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一)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0年07月15日开始执行。

第五篇:联盟章程(模版)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光伏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 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简称光伏联盟或CP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光伏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光伏产业,从事光伏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光伏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光伏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光伏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光伏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光伏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光伏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光伏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光伏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光伏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设立联合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光伏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光伏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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