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秭归县餐饮业协会章程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
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建筑业协会章程
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SCIA。
第二条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由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全省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制定行约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培训、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参与行业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和外省入晋队伍备案后管理及考核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承担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方面评优优表彰活动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八)利用会刊、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本行业信息及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
(九)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建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社团及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省外驻晋建筑业办事机构;
(四)企业会员: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和外省入晋企业);
(五)个人会员:对山西省建设工作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无故不缴纳会费,经预告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不改正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因机构、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荐单位工作时,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自动消失,缺额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替补。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8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0年7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地方、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大学生就业协会章程
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
就业协会章程
重庆三峡学院校团体联合会 重庆三峡学院校大学生就业协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组织机构....................................3
一、组织机构.......................................3
(一)会员大会:..................................3
(二)会长团......................................4
(三)协会部门....................................4
1、秘书处:................错误!未定义书签。
2、组织策划部:............错误!未定义书签。
3、宣传联络部:............错误!未定义书签。
4、外联部:................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分会………………………………………………………4
二、协会的主要任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 会员制度...................................10 第四章 会议制度...................................12 第五章 经费管理...................................13 第六章 附则.......................................13
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就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组织名称: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就业协会
二、协会宗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我认知、自我展示的平台、帮助大学生科学规划大学生涯,帮助大学生树立自信心,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拓展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创业观,增强就业竞争力。
三、协会性质: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就业协会是由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领导,招生就业处指导,校学生团体联合会监督、管理下的学生团体组织。
四、本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严格遵守《重庆三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一系列积极向上的活动,提高学生自身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协会每年召开两次会员大会,其基本职能: 1.审议通过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产生协会会长。
3.审议通过工作计划和总结。4.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5.做就业协会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6.公布会费收支状况。
(二)会长团
协会分新老两个校区。老校区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新校区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
1、会长、常务副会长:统筹规划协会发展方向,协同各副会长对各部门的议案进行最终审核和决策,主持各种会议,活动。与其他社团,社联,学校进行沟通合作,商讨合作事宜和社团发展之道。
2、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各项工作,负责协会活动执行指挥,协调各部门工作,分配具体工作。
3、会长助理:协助会长进行一系列的传达事项,没有决策权。
(三)协会部门
秘书处、组织策划部、外联部、宣传联络部。各部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正、副部长的任命由协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竞争上岗,任期一年。各部门职能如下:
1、秘书处
(1)管理协会日常事务;
(2)整理保存协会各种文书、档案、活动所有材料、照片等;
(3)审议会员入会、退会,会员资料、就业信息、协会物品的保管;
(4)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负责协会经费管理,现金收据分别由不同的人管理。(6)管理修改执行例会制度。
(7)负责每年干部干事会员的聘书,工作证的制作。(8)负责全校各个院系会员日常工作的管理。(9)负责团联对协会的总体考评和对分会的总体考核。(10)管理协会的官方QQ和QQ群。在管理的时候,相册中干部干事名称要注明以及届别。上传各种活动的策划书、总结、活动细则等材料。
负责管理每班的就业委员。(就业委员的选取方法大致有两中方案:第一种,广招会员,有干部牵头组织宣传,在全校范围内招收,最好达到每个班级一个就业委员。这样即可增加会费,又可顺利招聘。我们以提供兼职岗位为利益诱饵。第二种,带新生稳定后,由干部干事一起到各班宣传沟通,邀请班干部(最好是班长)出任就业委员。另外可以向老师领导申请,对参加这一职务给予参加学生会职务同样的鼓励和奖励如:加分。)
2、组织策划部
(1)提出各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组织写出活动的策划书
(2)负责对协会的大型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筹备工作。(3)组织开展实践活动。(4)负责活动的总结。(5)负责考评分会活动。
3、宣传联络部
(1)管理联络会员,负责将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信息及时、准确传达给会员。开展一些会员就业培训活动。
(2)负责对协会各部门活动进行宣传,以体现活动的意义,制作协会活动的条幅、海报、传单及宣传板,以及联系校内校外媒体,加大对协会的宣传力度,扩大协会影响力。
(3)管理就业信息栏, 编辑《就业导报》, 发布毕业生就业有关
信息的各类海报以及采写校内就业活动、协会内部活动的新闻稿。(4)考评各分会的宣传联络工作,考评时主要以分会的宣传联络效果为主,不主要考评海报展板等。
4、外联部
(1)为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筹集资金,拉赞助。
(2)寻找各方面的兼职,为会员、在校学生提供兼职信息。(3)寻找商机,为有兴趣创业的会员或干部干事,提供较好的建议、及指导。
(4)联系企业,为会员提供参观大型企业的机会,联系企业经理人员为会员做讲座等。(5)发布兼职信息。(6)帮助分会拉赞助。
(四)分会
1、分会名称即为自己就业协会+院系名称+分会(如:数计院就业协会分会)。
2、分会性质:
分会日常挂靠在自己院系,服从于指导老师,从属于大学生就业协会总会,属于校大学生就业协会下属机构,受大学生就业协会监督、管理。
3、分会宗旨:
为院系大学生提供自我认知、自我展示的平台、帮助大学生科学规划大学生涯,帮助大学生树立自信心,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我教
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拓展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创业观,增强就业竞争力。
4、分会组织机构:
各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4名,干事人数各分会根据自己院系分会具体情况决定,但分会总人数必须控制在十五人以内(包括会长团及干事),各院系分会严禁下设部门,违者根据就业协会分会管理细则进行严肃处理。以上所有干部干事均需通过就业协会总会同意任命,颁发聘书方为有效。凡超出就业协会总会规定编制外的人员一律不予以承认。
5、分会职能:
(1)及时宣传提供各种招聘信息,为广大同学提供兼职岗位,为大四毕业生及时准确的提供招就处的招聘信息。
(2)组织宣传各种就业协会活动。如:演讲大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模拟招聘会、挑战职场等活动。
(3)组织会员学生进行各种职业讲座。如:企业家等成功人士的讲座和电子讲座(职业生涯规划讲座、求职面试指南、简历制作、职场必修礼仪、创业导航等)。
(4)协助自己院系开展各种活动。
(5)结合自己院系特色,开展就业协会分会特色主题活动。(6)在自己院系招收管理就业协会会员。
6、会日常管理方案
(1)分会日常服从于院系指导老师,协助院系指导老师开展日常
工作,为自己院系的学生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彰显就业协会特色。(2)分会从属于校大学生就业协会总会,属于其下属机构,受其监督管理,服从总会的方针决策。现对分会具体日常工作概括如下:
第一、参加每周一18点10分在SJ205例会。
第二、举行活动须报总会考评,参加年终评比。评比包括优秀分会、优秀分会会长。
第三、积极配合总会举行各种活动。
第四、每个分会应在确定一个特色活动或至少两个常规活动。(待定)
7、招收会员及会费
(1)招收会员时,由总会统一开出收据并加盖会章,提供各种招收会员所必备材料,具体价格视具体情况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招收就业协会会员和开具收据以收取会费。由总会统一制作会员证。
(2)第一批总会统一招收会员,第二批分会自行在本院系招收会员。第二批所收会费一半交由总会统一管理,另一半留由分会作为日常开支所用(原则是交由院系指导老师管理,需用时凭发票报账),每学期总会负责监督审查会费使用和开支状况。如分会举行重大特色活动,可向总会申报一定的活动经费,总会审核之后作出相应的回复。(3)凡具有就业协会会员证的会员都同等享有就业协会任何会员权利。
8、日常活动经费
(1)会费一半交由院系指导老师管理,可在自己院系申报一定资金支持。日常活动经费在自己院系内部,凭发票报销。(2)有赞助商报销。
9、分会干部干事安排
(1)分会会长由自己院系自行选拔后,报由总会任用并备案。换届时间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前换届完毕。
(2)干事由各分会会长根据自己院系实际情况而自行择优选拔任用。时间随自己院系一起,招收时须对广大同学告知总会的招新干事的时间、地点。
10、拉赞助
(1)拉赞助签订合同时,由总会统一制定合同基本内容,加盖协会会章后自行签订。
(2)如遇到拉赞助困难问题,可申请总会外联部帮助。
11、考核制度
(1)考核内容包括:活动内容质量、活动效果、活动次数、海报、展板、书面材料(各活动策划书和总结以及分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等)和总会例会考勤。
(2)考核方法。
由总会统一制定考评表,分会每次需要考评时需提前向总会申报,并上交纸质档和电子档各一份。
(3)总会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负责制定建立好自己部门的考核制度。
12、分会完成注册成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消。目前已成立分会有应用技术学院就业协会分会、民族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就业协会分会、政治与法律学院就业协会分会、体育与健康学院就业协会分会、美术学院就业协会分会。在以后的发展中,争取在各个学院建立就业协会分会。
二、协会的主要任务
通过内部交流与外部沟通,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科学规划职业生涯。拓展在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帮助毕业生顺利迈入职场。
1、引导主动学习。通过开展拓展训练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主动认知、主动探索、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创新意识的形成。
2、协助学校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和技能培训。
3、指导实践,组织就业实践活动,与企事业单位等工作部门建立未定的协作关系,组织交流、参观、见习等活动。
4、组织研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开展专题研讨会、交流经验。
5、开展联谊、组织与有关高校开展学习交流和联谊活动。
6、协会为会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毕业生会员顺利求职择业。
第三章
会员制度
一、凡承认本章程,遵守章程规定,志愿加入本协会的重庆三峡学院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4、有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印的各种资料的权利;
5、有接受本协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培训的权利;
6、有接受本协会评优和奖励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8、在竞选干事的时候,相对于其他不是会员的学生享有优先权。
三、会员义务
1、遵守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本协会形象;如有不遵守章程、严重违纪违规者,经协会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工作安排。
3、维护本协会声誉,接受协会监督。
4、按时交纳会费。
四、入会与退会
(一)入会
凡有志加入本协会者,向协会秘书处递交入会申请书、交秘书处审核通过。
(二)退会
1、会员自愿退会,向秘书处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研究通过后方可退会。
2、会员若出现学习成绩下降等与加入协会初衷严重背离的情况,由协会劝其退会。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就业协会干部干事例会时间定为:每周一18:10于SJ205举行。
2、所有协会成员(3位会长、各部门正负部长、干事、及各分会会长)原则上必须参加例会,如确有急事,需要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其原因,以作期末综合考核。
3、每次例会需提前5-10分钟到秘书处签到,开会期间不再签到。
4、与会人员需带好笔记本与笔认真记下本周内重点工作,尽量做到清楚分内工作。
5、例会期间不能随意走动,大声讲话,或者嬉戏打闹。
6、三次及三次以上无故不到,五次及五次以上迟到请假者,视情况严重与否,给予记录或劝其退会处理。
7、例会原则上不能早退,如遇急事,同样须向秘书处说明。
8、例会环节:
(1)会长讲话作开会引言,会长团做下周工作安排。
(2)各部门部长或部长简述上周工作总结,以及下周的工作计划。(3)干部或干事就不明白事项提出疑问,大家工同商讨,拿出解决方案。
(4)分会会长就其一周分会动态做简单的总结,并同时提出分会
所反应的问题。
(5)会长做最后的总结,提出下周工作要求、重点,及难点。(6)如无特殊情况,例会时间地点不变,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7)例会出席纳入年终评优考评。
二、会员大会定期召开,由宣传联络部和组织部组织。
第五章
经费管理
一、本协会经费来源:
1、本协会会员筹集经费,20元/人;
2、企业、公司赞助;
3、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划拨经费
二、经费的管理
协会建立经费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筹集和使用经费,在会员大会上公开会费使用明细。
第六章
附则
十四、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十五、在全校各个班级设定一个就业委员,其中尽可能是我们的会员干事,先招收会员后招收干事。
十六、协会所有成员随时拥有对章程建议修改的权利,通过会长团审议后最终决定。
十七、本章程解释权归重庆三峡学院大学生就业协会
重庆三峡学院校团体联合会 重庆三峡学院校大学生就业协会
第五篇: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
《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信托业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规范营业性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发挥协会在营业性信托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制定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关政策法规和涉及营业性信托机构共同利益的问题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
(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国内外有关经济金融、信托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信托业务方面的刊物,开展理论研究;
(六)组织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对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七)组织促进国内外信托业的交流与合作;
(八)宣传、普及信托知识,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办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或会员交办、委托的事项,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营业性信托机构;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承认协会章程。
条件成熟时,协会可以发展其他从事或研究受托理财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另行确定。
第八条 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长初步审核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协会规定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制定的同业管理规定及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自身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及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批准,协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勒令退会等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派代表组成,每一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员担任会员代表时,需出具授权书。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各项同业管理办法;
(六)审议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的会员处分;
(七)按规定确定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九)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为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在每结束后不迟于第二个季度召开,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可以向理事会提议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四十五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可以采取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方式。现场开会方式时,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方式时,视同所有会员出席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讯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派。非会员理事包括专职副会长(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秘书长及信托业内专家代表。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三年为一届,理事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理事职务,并由协会告知各会员单位。
会员理事单位除须满足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会员理事单位委派的理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三)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理事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拟定协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九)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拟订同业管理办法,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和统计事宜;
(十二)提出对违反本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会员的处分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十三)制定协会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代理人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职责。常务理事会成员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监事单位委派一名代表担任。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换届与理事会同期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单位除须满足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监事单位委派的监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三)具备相应法律和财务会计知识和经验;
(四)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监事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开展工作;
(四)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六)负责处理会员的投诉,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经监事长或1/3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专职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监事长一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监事长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信托公司行业内兼任其他职务。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信托业务素质,并在信托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具备较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可以兼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6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五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的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每个会员初次入会需缴纳初始会员费;每年会员应缴纳会员年费。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协会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进行协会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