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条例》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_年1月7日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五款四年制本科学生自202_级学生起实施,五年制本科学生自202_级学生起实施,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经校医院诊断确认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不退所交学费。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2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依有关规定退还。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输入学生成绩库。
第六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方面,其成绩分值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1.没有选修的课程;
2.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六分之一者或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3.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四分之一者;
4.该门课程有实验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八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 教研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上体育保健课;按照保健课要求认真锻炼的学生,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九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生正考、缓考、重修、重考成绩均按实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录入。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按0分录入。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为成绩录入时间。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59分及以下绩点为“0”,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上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满分100分绩点为“5”。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自修、缓考与补考 第十五条 课程的选修: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导师意见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
3.跨院校选修课程,仅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认定学分。
4.对不同专业开出的课程名称一致但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方可获得学分。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
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7.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若少于2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课程。
8.如有多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十六条 课程的重修:
1.需要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案,随课程所开学期正常选课和考核。 2.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缴费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但推荐免试研究生仍按第一次期末考试成绩核算。
第十七条 课程的自修:
1.对于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某门课程。
2.学生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自修,但自修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⑴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⑵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第十八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
1.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2.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成绩在45分以上者(不含45分)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 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成绩在45分以下者(含45分),不允许参加补考,直接重修;所修非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3.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4.缓考和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专业课由学院安排,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5.毕业资格审查时,拟毕业的四年制本科学生有6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五年制本科学生有8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五月份第二周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如期毕业;补考不及格或超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结业或延长学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业学习优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开有证明,不能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按省教育厅转学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2.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和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第六章 学业警告、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20学分(含 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警告期一年。警告期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可解除学业警告;若所取得的总学分达不到30学分者,劝其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获得二次学业警告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又不同意继续休学者; 4.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8.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9.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3.因考试作弊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户籍迁回原籍。
2.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末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3.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或五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 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七年,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八年。
第三十九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准予毕业。毕业手续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如提前半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毕业手续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3.修读第二专业者,第一专业未取得学位证书,不授予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由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仅限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学金获得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奖项及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举办的反映学生学业成绩的比赛和奖励(不含集体奖,竞赛类除外))。
2.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并收到录取通知书者。
第四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于5月25日前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申请离校就业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按学分收取学费,达到毕业要求后持结业证书换发学历证书;学生离校后一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换发学历证书。申请留校学习的学生,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河南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
河南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经校医院诊断证明,认为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所交学费不再退还。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 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再退还。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将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存
第六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正考、缓考、重修、重考成绩均按实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成绩按60分录入。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按0分录入。
第八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其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学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按照保健课认真锻炼的第十条 1.没有选修的2.每学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六分之一者或每学期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四 分之一者。
3.4.该门课程有实验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为成绩录入时间。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学生注册日公布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经核实,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经教学院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没有更改成绩证明,擅自改动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值(所获学分中单位学分所对应的考试分数)来表示。学分值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含有“学期学分值”(以学期为单位所算的学分值)、“学年学分值”(以学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值)和“累计学分值”(以所学总时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值)三种。
例如某生某学期选修n门课,对应的学分为X1,X2,……,Xn,其成绩分别为:C1,C2 ,……,Cn,获得的学分分别为Y1,Y2,……,Yn,则该学生该学期的学分值为:
zCiYi/Xi(其中i=1,2,……n)
i1i1nn类似方法可以计算出学生的“学年学分值”和“累计学分值”。学分和学分值是学生学习的数量和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学生辅修、转专业、评先奖优及学籍处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所获得的专项学分可视其情况进行折算。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缓考与补考第十六条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导师意见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1
5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
3.跨院校选修课程,仅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认定学分
4.学校对不同专业开出的课程名称一致,但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课程,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层次高的课程,不能选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7.除特殊专业外,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若少于2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
8.如有多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 第十七条
1.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所修选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仅一次机会)、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
2.需要重修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
3.重修、重考需按学分缴费。
4.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重修时除按标准缴纳重5.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还可缴费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
第十八条
1.对于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期末考核及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2.课程免修需按免修课程学分缴费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⑴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法律基础课、体育课、实验课等。⑵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第十九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
1.学生一般不准因事缓考,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缓考试的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
2.学生缓考、补考课程的考试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专业课由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开有证明,不能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入或转出者,须按省教育厅转学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停学、复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
1.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3.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六条
1、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234、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第二十八条 因申请自费出国而停学者,停学期间可以交费选修课程,并参加考核,复学时考核的成绩有效。因其他原因休(停)学者,在休(停)学期间必须离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和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第六章 转入下一年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20学分(含20学分)者,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有特殊原因或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申请跟原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与所转入年级学生缴纳相同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 1.2.3.4.5.
6.7.8.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2.3.
第三十五条 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第四十一条 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可由其家长或抚养人领回,并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末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3.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或五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本科不得少于四年(鉴于医学专业特殊要求,该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七年,五
第四十三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准予毕业。毕业手续一般 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如提前半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毕业手续根据省教育厅相关第四十五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1.2.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修读第二专业者,虽达到第二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但第一专业未取得学位证书,不得授予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的学分值达到规定要求者,可根据国家计划,通过选拔推荐攻读本校或其他高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凡申请离校就业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成绩全部合格后持结业证书换发学历证书。但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教
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不再换发学历证书。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从四年制202_级、五年制202_级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年3月14日
202_
第三篇: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202_】教字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现对《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2_】教字2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开学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学费减免、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均应进行考核。对于独立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课程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构成,除采取考试方式外,还应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课堂表现、课程作业、课程论文、课程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无故缺课与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六)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外,其余各门课程的考核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凡因病、因事或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因时间安排冲突应出具学生所在院(系)证明材料,经主考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通修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病残、体弱学生,任课教师可对其区别对待,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特别严重的,可免修体育课。
病残、体弱的学生选修、免修部分项目或体育课的,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对于非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批确定;对于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课外学术活动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即创新类课外附加学分)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对外交流计划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十四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仅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递交补考申请。补考不合格者,须随低一年级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一)通识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二)毕业学期的课程不及格者;(三)无故旷考者;(四)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十六条 凡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应于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重修考试。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统一记60分;缓考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原始成绩栏中,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于每学期第五周前把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当重修学生的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可采用自学方式进行,但须到所在院(系)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多次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学分只计算一次,不累积计算。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按照实际重修成绩记录,成绩不合格时,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
第十九条 因开课计划变更或专业设置调整而无法开设的重修课程,可安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二十条 有重修机会而故意不参加重修及毕业前有3门以上(含3门)不合格课程的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和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非第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五)因学业问题留级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七)在休学期间者;
(八)非基地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基地专业者(实行普通本科专业与基地专业双向交流的仍按原细则执行);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二分之一);
(二)国家级、省级、校级学科竞赛活动获奖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相关学科论文者或有2名以上相关学科教授联名推荐者。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开始办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负责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考核,确定符合申请资格学生名单;
(三)接收院(系)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进行专业审核,确定接收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根据院(系)考核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必须修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核心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留级和延长学制)在学生所在专业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两年的总学习时间,即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断其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继续滞留在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有关待遇;不享受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复学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含遵纪守法情况),并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各院(系)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章 退学、肄业与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其他意外伤残疾病,无法在校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仍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者;
(七)在校期间个人申请出国留学者(学校对外交流计划生除外)。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期限(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学生离校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未办理肄业证明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期重修学分达10个(含10个)以上者,或一学年重修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课程总学分1/2(含1/2)者,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20个(含20个学分)以上者,学校将予以学业警示,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在校期间多次受到学业警示或警示后无效者,学校将予以强制留级。
第三十六条 凡一、二、三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必修课总学分1/2(含1/2)者(体育课除外),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30个(含30个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学籍变动至下一年级,应修读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留级前一年未合格的课程学分不记入重修总学分,已合格的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学业困难,可自愿申请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申请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留级的学生(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留级)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留级学生学费、住宿费按下一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全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但部分课程未合格,未申请延长学制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于第二年四月返校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发给结业证书,予以退学,并不得参加换证考试。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制
(一)学生如能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取得规定的课外附加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三)应届毕业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
(四)学生延长学制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五)延长学制学生为有学籍在校生,享有在校生相同待遇,应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时注册,接受学校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包括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学科方向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
第四十三条 其他相关教学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发【202_】教字第23号)、《西北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2_】教字第1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2_级秋季新生入学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讲解稿)
一、学分制及其相关概念
1. 课程
高等学校的课程与中小学课程存在很大不同,它不再是指定的、必修的教学科目和活动的总称。一般而言,高等学校的课程体系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组成,必修课是“必须修习的课程”的简称,选修课则是“可以选择修习的课程”的简称。在暨南大学,必修课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等)组成,选修课由专业选修课和全校公共选修课(因其多数在晚上开课,简称“晚选课”)组成;学生还可以按照规定选择非本专业的必修课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作为选修课,也可以选择石牌六校联合选修的课程。2. 人才培养方案
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即教学计划)实际上是专业培养方案,用以指导每个专业的教学活动,其核心是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围绕目标来设定以保证目标的实现。从内容上看,每份人才培养方案都包括:
(1)课程结构。在暨南大学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学分一般不超过毕业和取得学位要求的总学分的70%,选修课约占毕业和取得学位要求的总学分的30%。具体规定以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
(2)主要教学形式。如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教学实习、毕业设计等。
(3)时间分配。它反映每门课程、每种教学形式所占用的教学时数。(4)学年编制(简称校历)。它反映学年、学期、课程教学形式的起迄日期。我校每学年分成两学期,并在暑假期间开设一些课程供学生修读。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为18周,上课14周;其他各学期20周,前16周为教学周,第17、18周为复习、答疑周,第19、20周用于考试。3.学分
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进度的单位。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 行考试或考核,考试达到60分或考核达到及格等次才可取得学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量,原则上与周学时数相对应,即以上课学时数为标准,每学期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
实验课、制图练习课、设计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每学期每周2学时计1学分。原则上,毕业实习学分计算与实践性强的课程学分计算相同,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具体规定的,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少于10周,学分由各学院具体规定,为必修学分。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环节,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对不同学制的学分总数有不同的规定,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160学分(护理学专业192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为240学分,六年制为288学分。国际学院各专业的学分另行规定。4.“标准学分制”
学分制是一种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规定和计量学生的学习量、学习进程的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
暨南大学是中国大陆较早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一,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现实行比较合理和相对完善的“标准学分制”模式。“标准学分”是将毕业要求修满的总学分按学制分解得出的每学年应修习的学分数。4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为40学分,五年制、六年制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为48学分。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按标准学分修读。
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低于或超过标准学分修读。低于标准学分修读的,每学期所修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超标准学分修读要受学分绩点的限制,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3.0的不得超标准学分修读;超标准学分修读还受重修学分的影响,凡有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先重修未及格课程,剩余的学分才允许用于修度新课程。
所有修读课程,均需按学分交费。5. 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与总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是对学生学习数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不能单独作为评定 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因而,学分制教学管理需要引入表示学习质量的方法,我校采用学分绩点的办法。
(1)绩点。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成绩采用百分制,然后转换成绩点。百分 制与绩点的转换规定为:90~100分记为4.0~5.0绩点(90分为4.0,91分为4.1绩点,依次类推);80~89分记为3.0~3.9绩点,70~79分记为2.0~2.9绩点,60~69分记为1.0~1.9绩点。不能量化的课程和考核的课程,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考试不足60分,或考核成绩为不及格等次课程的绩点均计为0。
(2)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学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课程全部课程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学生修读本科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绩点。
例1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的学分规定为4学分,在考试中,学生甲的考试成绩为90分。那么,先把他的成绩的绩点计为4.0,然后我们即可以计算他的学分绩点:4.0×4=16。
例2 在教学计划中,法律基础课程计为2学分,在考试中学生甲的成绩为85分。那么,他的法律基础课程的绩点为3.5,他的法律基础课程的学分绩点计为:3.5×2=7。
(3)平均学分绩点与总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不四舍五入)。
例3 在某一学期内,学生甲修习了7门课程,这7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规定分别为4、4、3、2、2、1、4,这7门课程的总学分为20。他的考试考核成绩分别为80、83、85、90、75、69、84,在这一学期内的总学分绩点为:3.0×4+3.3×4+3.5×3+4.0×2+2.5×2+1.9×1+3.4×4=64.2。那么,在这一学期内,学生甲的平均学分绩点为:64.2÷20=3.21。(4)平均学分绩点与总平均学分绩点的作用。平均学分绩点用于评价学生各学期的学习状况,直接关系到学生是否具有超标准学分选课、辅修其他专业或申请双学位、评优(如校长免费学分奖励金、优异生选拔)、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推荐国际交换学生等。总平均学分绩点是用于学业结束后审核是否授予学位的条件之一,总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1.80,不能取得学位。
二.学分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1.如何取得学籍。报到、体检、注册取得学籍;缴费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校,亲自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如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给予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毕业与授予学位的条件。
(1)毕业条件:有正式学籍,德、智、体合格,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
(2)授予学位的条件: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1.8的毕业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
请注意,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按照结业处理,只能发给结业证书。3.选课与重修
(1)选课的相关规定。
选课原则:学生应参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导师的指导,根据本人学习状况和能力选择课程;选课范围包括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每学期只能选修两门(包括石牌六校联合选修的课程,校外选课记入标准学分且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学生选课和退选只能在教务处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操作,未经选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考核),选课完成后不得中途退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否则该课程计为不及格,不得取得相应学分。
选课过程:分为预选阶段和退补改选阶段两个过程。所有选课均在网上进行。
A.选课时间安排。学生在入校后的第一学期按规定课表修读,从第二学期开始,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的第17周至18周在与校园网连接的计算机上进行预选课,学生优先选择本专业所安排的课程;第19周和下学期第一周到第二周,学生可对已选课程进行退、补和改选课程。学生可实时在网上浏览教务处公布的学生选课情况。选课的最终结果以第二阶段系统关闭后的数据为准,考虑到选课期间课程会有变动,学生应在最后阶段确认选课,系统关闭后不得作任何修改。关于选课的具体操作程序,请仔细阅读《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B.选课权利和责任。学生必须首先熟悉选课相关规定,并主动接受导师指导,听取导师意见。必须妥善保管好综合教务系统的密码,如因密码泄露而造成差错的,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2)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辅修其他专业或申请双学位。有关规定请认真阅读《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3)重修。考试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凡有先修后续关系的 课程,前期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合格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允许重修该课程以刷新成绩。
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选修课程若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学分相同的同类选修课程代替;总学分修满后,可以在毕业前申请取消不合格或不满意的选修课的成绩。毕业后,所修课程一律不许再取消。
任何一门课程在校期间的重修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次,必修课重修超过3次者,根据实际情况劝其转专业或退学。有课程经3次重修仍不及格者,连续2学期有2门或2门以上课程需要重修,重修一次后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4、选专业、转专业、转学及国际交换生学籍管理
(1)选专业相关规定。实行大平台招生的学院,学生在1年半或2年内平台课程结束后,学生可以选择专业。但不是随意选择,而是按照学分绩点排序(内、外招生分别排队),学分绩点高的学生享有优先选择权,某一专业计划名额满后,其他学生只能选择其他专业。具体规定请参阅《暨南大学“大平台”招生学院学生选择专业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各学院的相关规定。
(2)转专业相关规定。学生转专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两方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以学期为起点,并须在第18周至下一学期开学第1周提出申请,其他时间概不受理。关于申请转换专业的条件请参阅《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如欲从非英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则须通过接受专业的考试才能办理。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读过的必修课程要补修,已修读过的同类课程及格的,可承认其所得学分。
(3)转学相关规定。请参阅《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转专业、转学不予批准: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或无正当理由者。
(4)国际交换生学籍管理。凡没有进行大平台选专业即出国留学的交换生,回国后可根据在国外修读的课程优先选择相关专业。其他具体规定,请参阅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印发的《暨南大学交换学生手册》。
5、考勤、考试和考核规定
(1)缺勤的计算与处理。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学院、系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未请假而不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社会调查和公益劳动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进入选课阶段,教务处正式公布选课一览表后,学生必须按所选课程的安排跟班听课,参加考勤、考试,不参加考试者以零分记载。
(2)关于考试纪律。凡是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其 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按照《暨南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3)考试考核的成绩计算。考勤和作业都要计入考试成绩,具体计算办法请参阅第三十一条。
三、特别注意事项
1.考试不得作弊。有考试作弊行为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不授予学位。
2.学生凭自己的帐号、密码进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栏中准确填写自己的英文名称(内招生填写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将要在英文成绩单、英文证书、英文在学证明中使用。
3.选课要求。选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学生选课结果以网上数据为准;学生未上网成功选课,教师在点名册上自行添加学生姓名的,教务处不承认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凡因密码泄露导致选课数据被其他人修改,后果自负。应严格对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课,优先选择本专业的课程,尤其应保证按规定修读必修课。原则上,除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全校公共必修课外,其他所有课程都是选修课,不能替代本专业的必修课程。在选修课程之前,学生应认真听取导师的指导意见。
因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变更,使得少数课程被取消。学生重修时,可以用同类课程取代,但院系必须给出意见,不能由学生自行指定。
4.实际修读总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或总学分达到要求但必修学分没有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不能毕业,也不能取得学位;总学分达到要求,但总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要求(达到或超过1.80),不能取得学位。
5.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将劝其转专业或退学。6.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7.学习年限的相对灵活并不意味着学习年限没有限定,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8年,五年制不得超过9年,六年制不得超过10年。
四、我校近期在教学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的重大改革
1.“大平台”招生与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我校自202_年秋季起,开始在部分学院实行“大平台”招生和教学制度,即这些学院新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校学习一年半至两年基础课程后,由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希望同学们注意的是,选择专业前必须取得选择专业的资格,不能如期取得资格的必须等到取得资格后才能参加选择专业。另外,即使取得了选择专业的资格选择专业也不是随意的,各专业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由高到低排名(内、外招生分别排名),在网上选择专业。由排名靠前的学生优先选择专业,某一专业计划的人数满额后,其他学生只能选择其他专业。
2. 构建“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202_级教学计划与以前的教学计划不同,其显著特点是采用“平台+模块”形式构建课程体系。其目的是为了拓宽专业口径、增强专业适应性以及增大学生的选择空间,并力求通过课程结构本身引导学生选课,避免出现学生随意选课导致知识割裂、疏离的现象。请大家认真阅读人才培养方案,熟悉相关专业的课程结构以及对选修课程的规定。
3.实施校长免费学分奖励制度。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我校已经出台 了《暨南大学校长免费学分奖励金评选办法(试行),每学年对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本专业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在15%以内(国家基地班、名牌专业按18%进行)的学生,可按等级奖励免费学分,并颁发荣誉证书。
4.实行本科学生导师制。我校从202_年10月开始在全校全面实行本科学生导师制,为每位学生配备导师,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导师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学校要求导师充分了解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应主动联系学生并给予有效的指导。导师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导向”、“导学”和“导心”,以导学为主,尤其要在入学教育、学生选课、重修、转专业、学习规划、学习方法等方面给予有效的指导。导师每次指导学生,应有明确的指导目的,应力争首先解决学生关心的问题,应督促接受指导的学生在《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导师指导内容登记表》上签名,以作为导师业绩考核的依据。实行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导师对学生的热情关怀和严格要求,达到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目的。学生应主动积极地与导师联系,尤其是在熟悉学分制管理规定和选课等方面,应听从导师的建议。
5.推进“学生评教”制度。为确保课堂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我校从1993年开始,实行校院系领导、同行教师、学生教师共同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评估的“三重评估”制度。从202_年下半年开始,每学期期末,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在网上进行,要求学生凭学生证号进入系统,对照评估指标,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分。为确保统计样本的有效性,以及统计信息的全面、真实,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参与对自己的授课教师的评价,凡是没有参与评估的学生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选课。由于学生评价教师的根本目的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因此,要求学生充分认识到对进行教师客观公正的评价最大的受益者是学生自己,参与对教师的评价是对学生权益的维护。同样,要求学生对教师评价必须客观公正,也是对教师权益的维护,因为学生的评分是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认定,学生的评价分数将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依据,并与教师工资挂钩。不公正的评价不仅损害教师的权益,而且损害学生的利益。
学生评教制度还包括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对导师的业绩的评价。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一样,学生对导师的评价关系到学校整体的教学质量,关系到学生和导师的权益,因此,也要求对导师进行评定时,必须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尤其应避免平时拒绝接受导师指导,评估时随意评分的倾向。
6.本科学生创新工程。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我校实行本科学生创新工程,具体规定,请参阅学校和各学院相关规定。
第五篇: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 上传时间:202_-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 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能选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修课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每18学时为一个基本学分单位,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确实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多选学分。
每学年最高学分=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1);
每学年最低学分=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2)。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学生选课应在学院指导下按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一旦选定,应认真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未取得学分时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学有余力时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其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学习部分课程。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办理自修申请手续。自修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自修;考查课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八条 重修可采取参加课程重修班、插班重修、课程置换和自修等方式。课程置换适用于转学、转专业和校际交流学生。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考查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实习、见习等实践环节可根据学科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二级记分制;全校任选课采取二级记分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保健体育课学习,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二十二条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请假一周以内须由教学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教务处批准。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中,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后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期重考仅限于毕业学年的不及格课程或因教学计划变动不再开设的课程。
重考在命题难度上与期末考试一致,并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提交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事假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考),且只有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能否重修或重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表现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具学生毕业成绩单和出国成绩单时,按课程考试的高分记载;但在平时的各项评优活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进行计算。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度。
(一)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nn≥60
课程绩点=
0n<60(百分记分制)
70合格
课程绩点=
0不合格(二级记分制)
(二)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 重修课程取得的课程绩点,可代替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零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零,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山东大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二年级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属重点高校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山东省教育厅,经审批同意后,按转学条件要求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我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三十六条 学校允许一年级学生在统一安排时间内自主申请通过免试或考试转专业。在读一、二年级学生符合下列特殊情况者,学校可考虑其转专业。
(一)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试,成绩优良者;
(三)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或累计两次受到成绩警告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符合毕业条件、平均学分绩点70(含70)以上且未受过两次以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发给学位证书。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七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时间),尚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一)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
(二)所缺学分20学分以上必须在校延期修读。所缺学分在10至20学分间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给予永久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有成绩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校有权追回或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专科(高职)学生、进修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202_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主题词:学生 学籍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