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长垣县诗词楹联学会樊相分会章程
长垣县诗词楹联学会樊相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长垣县诗词楹联学会樊相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樊相镇各村、学校诗词楹联组织、诗词楹联作者、研究者和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立。
第三条:本会在樊相镇党委、樊相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长垣县诗联学会的指导下,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履行中华诗词学会制定的《21世纪初期中华诗词发展纲要》,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引导和培养全体会员、广大诗词楹联创作者、爱好者,努力从事传统诗词、新体诗词、新诗、民歌的创作,积极开展诗词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会址在长垣县樊相镇文化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鼓励和引导会员深入生活,贴近时代,反映现实,提高思想理论和艺术修养,致力于诗联创作和诗联理论研究
(二)编辑出版会刊及诗词楹联创作专集,大力宣传樊相、讴歌樊相,进一步提高樊相镇知名度;
(三)从事有关诗联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四)开办诗联培训班和诗联讲座;
(五)坚持诗联声韵改革和推进诗联体式的创新;
(六)大力发展“让中华诗词大步走进校园”和创建诗词之乡镇、诗教先进单位等活动,积极协助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中华诗词大赛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具有诗联基本知识并从事诗联创作和诗联研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本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五章
经
费
第八条:长垣县诗词楹联学会樊相分会经费主要来源:
1、争取镇财政支持;
2、社会各界及个人捐助;
3、本会开展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
2018.1.25
第二篇:桐梓县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桐梓县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修订案)
(1993年12月制订——2009年12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桐梓县诗词楹联学会(The Traditiondl Poetry and YngLiang Institute of—TongZi County)(以下简称本会)于1993年12月毛泽东诞辰100周年之际成立。定《播韵》为会刊。
本会是由全县广大诗词、楹联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文学团体;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学术组织;系中华诗词学会、贵州省诗词楹联学会、遵义市诗词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桐梓县委、桐梓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履行中华诗词学会制定的《21世纪初期中华诗词发展纲要》,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楹联传统文化的精髓,凭借桐梓县李白“夜郎文化”、“长征文化”以及厚淀的文化底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引导全体会员和广大诗联爱好者从事中华诗词、楹联理论的学习研讨,提高创作水平,使诗词、楹联这一古老的传统文学形式更富现实性和时代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尊崇社会道德规范。通过诗词、楹联作品歌颂新时期新人新事新风尚,鞭挞假、恶、丑及一切腐败行为和歪风邪气。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桐梓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单位为桐梓县民政局。本会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暂设桐梓县文联机关。(电话:0852-6625291;邮编:563200)
第二章
第六条 遵循胡锦涛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化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的精神,结合本地诗词、楹联事业发展实际,本会具体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文艺理论;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有关论述以及中华诗词、楹联的艺术规律,端正创作方向,提高创作水平,唱好主旋律,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使之发挥其陶冶情操,铸造灵魂的作用。
(二)开展诗词进校园活动,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诗联教习班和学术讲座,组织举办诗、联竞赛活动以及名家名篇朗诵、赏析,培养一批青少年诗词、楹联爱好者和写作苗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三)组织和鼓励会员深入生活,走向大众,反映现实,适应时代,致力于诗词、楹联作品的开拓创新,不断创作出诗词、楹联精品。
(四)适时编辑出版诗词、楹联刊物和诗联选集。努力办好会刊《播韵》;支持会员个人出版诗词、楹联专集;鼓励会员向全国诗、联书刊投稿,以此繁荣诗、联创作,展现桐梓文化风采。
(五)立足桐梓,面向全国,深入基层,从事有关诗、词、联的各项学习研究和交流活动。做好会员的指导、联络工作。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著作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七)与有关单位联合,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团体会员即某校、某单位组成的诗联会、社等。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也可直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凡对诗词、楹联爱好并有一定基础的个人和单位会社,拥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介绍,会长批准,注册颁证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诗词楹联作品和论文在本会会刊或编辑的诗集上优先发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五)监督学会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完成交办事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推荐介绍志愿者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或者本会清理登记会员时本人拒不签字的,均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中凡有受刑事判处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属于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规定每届五年。必要时由理事会根据特殊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开展或终止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任期五年,换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例会原则上半年召集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始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始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推选一人为常务副会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暂时代理,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决定。第二十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讨论同意。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筹措经费和审批财务预决算;
(五)须经会长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由理事会分工负责:
(一)办公室 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决定交办的各项工作;上传下达、左右联络;负责财务管理、档案资料保管和文件书刊收发报送;
(二)编委会 负责掌握本会诗词创作编辑出版、诗作评选等项工作,并对本会出版物审查把关;其会刊编辑出版事宜,设编辑部具体办理;
(三)组织通联组 负责本会的会籍管理、会员登记、组织发展和会员联络,包括收交会费,通知开会活动,对会员和作者发放刊物、资料等;
(四)学术研究组 负责组织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包括办好各类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开展与各地诗词楹联组织的学术交流;
(五)青少年工作组 负责诗词楹联进入中小学校园的联系、协调工作,并直接辅导其诗联会社的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支持;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在办公室内设会计、出纳专人负责,制订财务制度和开支权限;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向会员大会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分会、变更等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注销或备案;并依法处理好善后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2009年12月26日
第三篇:安底镇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安底镇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底镇诗词楹联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镇各村(社区)、学校诗词楹联组织、诗词楹联作者、研究者和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立。
第三条:本会在安底镇党委、安底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金沙县诗联学会的指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履行中华诗词学会制定的《21世纪初期中华诗词发展纲要》,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引导和培养全体会员、广大诗词楹联创作者、爱好者,努力从事传统诗词、新体诗词、新诗、民歌的创作,积极开展诗词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伸张正义正气,通过诗词作品宣扬安底文明建设成果,反映新时期的新人、新事、新思想和新风貌,鞭挞假、丑、恶,向一切不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歪风邪气作斗争。
第五条:本会名称为安底镇诗词楹联学会。
第六条:本会会址在安底镇科技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鼓励和引导会员深入生活,贴近时代,反映现实,提高思想理论和艺术修养,致力于诗联创作和诗联理论研究
(二)编辑出版会刊及诗词楹联创作专集,大力宣传安底、讴歌安底,进一步提高安底镇知名度;
(三)从事有关诗联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四)开办诗联培训班和诗联讲座;
(五)坚持诗联声韵改革和推进诗联体式的创新;
(六)大力发展“让中华诗词大步走进校园”和创建诗词之乡、诗教先进单位等活动,积极协助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中华诗词大赛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的镇内诗词组织或其他有关组织、学术团体,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即成为单位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具有诗联基本知识并从事诗联创作和诗联研究,由本人提出申请,有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或由单位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书籍上有发表健康向上作品的权利;
(三)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培训、讲座和其他活动有权参加;
(四)有向本会提出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退出本会的自由。第十条:本会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利;
(三)自觉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本会投送稿件和参加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培养诗词爱好者参加本会为会员。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履行退会手续。第十二条:会员如果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理,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计划和重大活动;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本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5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若干名理事组成学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代表大会闭会后,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实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责任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以及其他以本会名誉募集的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诗刊、诗集的出版发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属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巧立名目挪用。
第六章 终止
第二十条:本会由于合并、分立或其他重要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会终止协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批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终止。
第二十一:本会终止前,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篇:诗词楹联学会二十年庆
庆州诗词楹联学会成立20周年
余云喜
风雨艰辛二十年,联珠缀玉舞蹁跹。老少咸集织锦绣,百花齐放换新颜。
高举旗帜扬国粹,振奋精神著诗篇。学会同仁齐努力,吟坛阵地耀明天。
第五篇:绵阳市诗词楹联学会推荐联
绵阳市诗词楹联学会推荐联(第一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词组联
作者——高显齐
富 强
富民篇共谱 强国梦同圆
民 主
民心期善政 主旨重群言
文 明
文宗遵懿德 明理促和谐
和 谐
和以爱心贵 谐从善意来
自 由
自重得人重 由衷可济衷
平等
平心循德范 等位护民权
公 正
公平行直道 正义协中孚
法 治
法立言行矩 治孚天地心
爱 国
爱则献心力 国将扬德威
敬 业
敬乃宏基植 业将昌运开
诚 信
诚真言乃立 信笃利斯长
友 善
友情人乃重 善意众皆亲
中华八德联
作者——高显齐
忠
感时思报国;怀古忆精忠。
孝
惟孝蒸蒸义;铭心浩浩恩。
仁
居仁由大义;忘己爱苍生。
爱
助人斯有品;博爱可无华。
信
立言传四海;信诺重千金。
义
见利休忘义;临危勇出头。
和
处世和为贵;待人善占先。
平
公平堪乐业;正义赋安居。
作者:高显齐 邮编:621000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会临巷2号 电话:***
石鉴明的联(绵阳市政协诗书画院)中国梦,亚洲梦,世界梦,梦圆人类幸福 宇宙观,价值观,艺术观,观照全球繁荣
立德方可安身齐家和邦兴中华 守法才能成业强国圆梦昌文化
骏马飞奔精忠报国共求福 吉羊高歌重义弘仁同兴邦
金驹辞旧满园秀 福羊迎新遍地香
富民兴绵铺锦绣 强国圆梦上碧天
绵阳西蜀诗书画研究院常代洪 联一
九万里横空展翅 当真是 绝代天娇清源 强手铸成中国梦
五千年岁月流金 实可夸 文明古国友善 神州又续盛唐风 联二
打虎拍蝇尊师重道
正本
和谐 缕缕清风向衙门 当藏两袖
篇篇论语传孙辈 永记三纲
白云生的联
吾邦当自强,党规明,民俗正,官场正 此梦谁先觉,文化重,法治兴,明主兴
肖阳华的联
世纪篇章,一梦深情飞广宇 征途号角,千军阔步沐朝阳
任德益的联
建和谐社会,切莫忘法治能健体 构强盛蓝图,当牢记文明可兴邦
王应全的联 党旗鲜红无私烈士忠魂护 江山秀丽有志仁人热血浇
文国刚的联
风气纠回莺歌燕舞 尘污涤去地绿天青
蔡典成的联 廿四字箴言醒世 万千家美梦牵情
复兴梦,腾飞梦,共铸千秋中国梦 赤子心,火热心,同彰万古庶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