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_]1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2_〕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2_〕28号)等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_年12月31日
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2_〕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2_〕28号,以下简称《规划》)以及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二)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 — 2 — 重大工程、重点发展方向,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区域集聚发展,鼓励创新资源密集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区别对象,创新方式。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式,并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三)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
— 3 — 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依托产业链优势单位联合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及投资者,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四)支持区域集聚发展。选择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市场需求不足的产业或技术,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和《规划》要求,以及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
第六条 对已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并根据国际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参股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程序、资金拨付等按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_〕668号)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制发申报指南,或确定试点示范的区域或承担单位。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地方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申请。对采取分年支持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以前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后,确定后续资金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或地方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组织有关机构对专项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省级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考核,切实提高
— 5 — 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_〕1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2_〕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2_〕28号)等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_年12月31日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2_〕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2_〕28号,以下简称《规划》)以及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1—
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二)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重点发展方向,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区域集聚发展,鼓励创新资源密集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区别对象,创新方式。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式,并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全产业链
发展。
(三)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依托产业链优势单位联合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及投资者,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四)支持区域集聚发展。选择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市场需求不足的产业或技术,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和《规划》要求,以及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
第六条 对已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并根据国际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参股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程序、资金拨付等按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_〕668号)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制发申报指南,或确定试点示范的区域或承担单位。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地方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申请。对采取分年支持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以前实施情况考核后,确定后续资金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
或地方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予以批复。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组织有关机构对专项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省级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考核,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省财政统筹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通过政银企合作方式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2_〕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202_-202_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的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
(二)竞争择优,政银企联动。引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机制,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和财政资金扶持对象,省财政对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及时归还项目贷款及应付利息。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信贷各环节中各种风险的研判、监测、防范和处置,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四)绩效导向,加强监管。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扶持对象及合作金融机构遴选、资金计划申报、评估审查到资金使用监管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提高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联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负责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组织竞争性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筛选并推荐项目参加竞争性评审。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政银企合作方式,对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所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情况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具体如下:
(一)对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贴息补助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半年以内(含半年)贷款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贴息,9个月以内(含9个月)贷款按实际发生额的70%进行贴息,9个月至1年期贷款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项目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1,000万元,贷款金额在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下同)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金额超过50,000万元的,按50,000万元计算。
(二)1-2年(含2年)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60%分2年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项目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900万元,贷款
金额在40,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金额超过40,000万元的,按40,000万元计算。
(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补助资金从实际发生利息当年起以2年期为限,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60%分2年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800万元,贷款金额在30,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金额超过30,000万元的,按30,000万元计算。
第八条 特殊项目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确定支持金额。
第三章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若干家金融机构作为政银企合作的贷款融资合作金融机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政银企合作推荐扶持项目,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推荐扶持项目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依据金融管理规定自行审定被推荐企业项目,自行为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省财政对签订贷款协议并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贷款业务符合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
(二)能依法依规提供优质服务,服务理念先进,具有较高贷款审批效率及结算效率。
(三)金融组织机构完善,有相应的信贷服务网点。
(四)具备以上基本条件,愿意按不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为被推荐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了适应战略性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的金融机构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五)省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扶持企业(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目录及布局的行业或领域,具体以省政府批准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产业发展规划等为准。
(二)依法在省内(深圳除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实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五)项目产业化须在广东省境内。
(六)省有关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七)省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制订项目申报指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专项资金指南目录。
(二)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财政厅依据指南目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请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四)竞争性评审。
——资格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书面评审。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成立项目竞争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本行业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产业经济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及评分,提出进入下一环节的项目。
具体竞争性评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另行制订。
(五)项目公示。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审核确认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拟扶持项目统一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程序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并抄送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办理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章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需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2_〕1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 江苏省政府作者: 财政厅发表于: 202_-08-27 10:15:31
[摘要]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政办发〔202_〕172号202_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_〕186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安排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操作过程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产业链的重要环节、龙头骨干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需求侧的应用示范、技术创新的重大载体建设,对竞争性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引导带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努力放大专项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海内外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集成资源。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各地、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有机衔接、集成运用各级各类创新和支持产业发展的资源与政策,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运作机制;
(五)注重绩效。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分工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省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
(一)支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支持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产业;
(二)支持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大载体建设;
(三)支持节能环保、低碳减排、循环利用等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
示范工程;
(四)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化竞争;
(五)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事项。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或企业与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其中承担主体为企业的,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5%;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50%;
(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可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能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四)项目实施能够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
(六)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方向和技术进步方向;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和创新性人才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视不同行业和情况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项目、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及重要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补助。
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给予50%-100%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以奖代补。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核心关键技术成果,经有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单位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的奖励。
股权投资。对处于培育期或初创期的项目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优先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有前期投入的项目。为体现引导和激励,专项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按投入本金加一定的收益(原则上与同期银行利率相同)有序退出。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股权投资委托省级国有企业集团实施,不参与项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保留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或者退出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支撑带动能力较强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规划》和工作目标、任务,制订申报指南,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 按照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申报。
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产业规划布局,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组织成立项目联合评审小组,其成员不少于5人并须为单数。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产业、管理等方面专家。
项目评审侧重技术经济评审和财务审查。
(一)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二)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三)实地核查。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具体评审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
(四)项目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项目储备。为发挥专项资金在项目支持和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计划性,应建立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储备库,并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适时掌握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情况,定期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投资补助项目。补助资金70%先预拨给项目承担单位,剩余30%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及资金审计报告再行拨付;
(二)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复审后拨付;
(三)以奖代补项目。由省财政厅一次性拨付;
(四)股权投资项目。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与委托单位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由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按协议拨付给项目单位。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迅速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对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适时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本地区申报资格;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根据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_年8月4日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政府设立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更名为“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2_〕3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 见》(沪委发〔202_〕2号),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设立“千人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发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和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领域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推进部门分工如下:
(一)属于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汽车电子、卫星导航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为推进部门。
(二)属于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科委为推进部门。
(三)属于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为推进部门。
(四)属于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为推进部门。
(五)属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参照原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分工,由相关部门为推进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发展情况,对专项工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这些项目按其性质、投资规模,分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配套项目等。
第八条重点项目原则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8000万元。
(二)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三)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五)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由本市企业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
第九条重大项目是指在满足重点项目支持条件(第一款除外)的基础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推进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并编制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 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市级财力,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 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下一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重点用于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支出,以及新产品研究设计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第三章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 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2_万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项目推进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不少于2批次,并按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管理。鼓励本市科技园区、创投机构等单位向项目推进部门推荐项目。
(二)由项目推进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支持建议方案,并按批次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工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区县、园区给予配合。重点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后评估及调整、撤销,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另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项目推进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项目推进部门提出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八条对个别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重大项目调整或撤销意见,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中期评估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组织实施并批复。
第五章配套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优先支持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扶持。配套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配套项目申报本市资金支持与审核流程为:
(一)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上下对口”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推荐上报。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配套资金申请。
(二)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定配套资金支持方案。有特殊配套需求和特别重大的配套项目,需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配套资金支持方案。
对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推荐上报,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并获批复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支持的,纳入本市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配套项目的调整和验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部门或配套项目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按程序获批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 的具体方案,与项目支持建议方案一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项目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 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 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 目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后评估的标准、程序、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等。同时,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大纲、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中期评估和后评估自评报告范本等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部门按专项工程工作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实施。
经市政府审核,对个别项目的支持方案(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等)可不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经费,可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_年6月30日。本办法生效前实施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_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