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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3-577486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4 15:34: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顺利实现,加快学校“转型升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将加大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使人才引进工作为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更好地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必须服从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着力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的领军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紧缺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察引进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要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状况。

第一章引进条件

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高级专家和博士。高级专家人才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内公认的人文社会科学界的一流专家; 第二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三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第四类:优秀教授。博士人才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杰出博士; 第二类:优秀博士;

第三类:教学科研急需的博士; 第四类:符合基本引进条件的博士。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不能归入各类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其引进类别。

第五条引进高级专家中的第二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第三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第四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引进博士中第一、二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第三、四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引进博士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相关科研成果,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基本要求是:

1、按第一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5篇(其中A类论文至少1篇);

2、按第二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其中B1类论文至少1篇);

3、按第三、四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

4、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可综合其他科研成果认定学术水平;

5、教学效果突出的,可适当降低科研条件,按第四类人才引进;

6、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学科专业人才科研条件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引进人才以上科研成果类别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学校以引进博士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已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作为认定具体引进类别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引进待遇

第七条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级专家优惠待遇》(附件1)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特别情况可面议。引进博士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引进博士优惠待遇》(附件2)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学校鼓励引进的各类人才积极申报重庆市“两江学者”、“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引进海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重庆“百人计划”,以及其他人才项目计划,并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可选择优惠购房的博士,若不选择优惠购房,则追加安家费10万元。第十条引进高级专家可考虑安排配偶工作,引进博士原则上不安排配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安排的,引进待遇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安家费按总计金额在5年内按月平均发放。房屋产权证暂由学校保管,服务期满后交给本人。

第十二条科研启动费按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启动费项目立项支付60%,结题支付40%。

第十三条未取得正高职称的博士,如成果达到我校晋升校内正高职称要求,经学校按相关程序确认后,校内岗位津贴可享受校内正高待遇。未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博士,校内岗位津贴可按副教授标准执行1年;如成果达到我校晋升校内副高职称要求,经学校按相关程序确认后,校内岗位津贴可享受校内副高待遇。

第十四条配偶双方皆为引进人才的,除住房待遇就高外,其他待遇分别享受。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是单职工的,与学校签订5年服务合同;是双职工的,与学校签订8年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引进的第二、三、四类博士原则上须以非事业编制方式先聘用半年——1年。优惠购房、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引进待遇须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后方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引进博士可报销一次来校考察及来校报到硬卧火车票。

第十九条符合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人员,除享受学校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外,由学校向重庆市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章引进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公布的招聘计划向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应聘人员信息表》,同时递交详细应聘材料(含电子材料和各类资格材料、各类成果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应聘材料(含真实性)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考核,并将初步意见向应聘人员反馈,并报人事处备案。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要及时通知应聘人员参加考核。由用人单位的院长、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相关系部主任、相关专业教师、相关督导专家、教务处、人事处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用人单位考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

用人单位的考核一般包括:

1、通过面谈,深入交流,了解应聘人员的相关情况;

2、通过试讲,考察应聘人员的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效果,了解其教学水平;

3、通过双语教学,了解应聘人员的双语教学能力;

4、通过学术专家委员会对学术成果的鉴定,了解应聘人员的科研水平。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通过全面深入细致考核后,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应聘人员教学水平、双语授课能力、科研水平、心理健康、思想素质等作出综合认定,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引进人才教学考核听课记录表》、《重庆工商大学应聘人员考核表》、《重庆工商大学应聘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等有关内容并由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连同应聘人员所有材料交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成员,根据用人单位师资队伍、学科建设情况以及应聘人员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对应聘人员进一步考察,同时进行背景调查,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综合意见后将拟同意引进人员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引进的人员,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签约、调动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学校通过引进人才快捷程序,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成员、分管校领导、校长讨论并签署意见后执行,事后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四章聘后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应积极履行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公共服务等职责,为学校建设发展贡献力量,学校应尽可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八条引进高级专家根据协议内容进行考核管理;引进博士来校工作的前6年作为引进人才考核期,每年进行常规考核,满3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满6年进行全面期终考核。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执行有关引进待遇。

依照本章规定执行的待遇不影响学校科研配套或奖励等其他有关待遇的执行。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定引进博士在考核期内的两类科研考核标准。不能归入相应类别的科研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Ⅰ类: 1、1篇A3类论文(独立或排名第一); 2、1项发明专利授权(独立或排名第一); 3、1部学术专著(独立或排名第一,且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4、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

5、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

第Ⅱ类 1、1篇A2及以上层次论文(独立或排名第一); 2、1部学校指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主持省部级重大及以上项目、国家级重点及以上项目;

4、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十);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

第三十条引进博士来校工作3年内完成前条第Ⅰ类成果之一的,追加科研启动费1.5万元,完成第Ⅱ类成果之一的,追加科研启动费3万元,可累计。3年工作期满,根据成果完成情况一次性追加科研启动费。

因教学效果突出而降低科研条件按博士第四类人才引进的,须补足引进要求的基本科研条件后,超过的科研成果方能申请追加待遇。

在职培养博士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3年内完成前条规定科研成果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引进博士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学校审核批准,扣减相应引进待遇。

1、第一、二类博士来校工作3年内完成科研成果不符合第Ⅰ类任一条件的,扣减安家费3万元。

2、引进博士在引进人才考核期内,每年完成科研工作量须不低于其所在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当年未完成的,暂缓发放当年安家费;6年内完成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合计标准120%的,按照追加或扣减后的实际标准发放安家费。

第三十二条引进博士来校工作6年内未完成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合计标准的,学校可解聘。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坚持续聘的,其所有待遇由学校和所在学院分别承担一半。

第三十三条引进博士中期考核、期终考核程序为:

1、引进博士在聘期满3年、6年时分别提交工作总结,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引进人才中期(期终)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详细支撑材料。

2、用人部门对引进博士进行中期3年、期终6年履职情况综合鉴定。

3、教务处、科研处对引进博士教学、科研情况进行认定。

4、人事处对引进博士履职情况及是否追加或扣减引进有关待遇提出意见。

5、校长办公会审定。

6、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有关引进待遇。第三十四条引进人才属于特殊学科专业的,或是教学名师及其他各类应用型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待遇、聘后考核标准等有关事项另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引进博士在非事业编制期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公开发表较高水平学术成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态度积极的前提下,可申请录用为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

附则

第三十六条人才引进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不按要求和程序办理的,应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2013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10月29日起施行。自2013年10月29日后来校报到工作和在职培养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篇: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学院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办成一流的、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高层次人才既要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专业需要。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三)效益最佳。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发展。

(四)拓宽渠道。立足市内,面向全国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引进对象

(一)两院院士、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中青年骨干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

(二)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等。

(三)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紧缺(学院每年公布)的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等高等院校认可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具有学历、学位,下同);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行业认可的高级技师。

第四条 引进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适应我院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有指导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的技能,有为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奉献的精神,身体健康。

(三)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般不超过40周岁,其余引进人才一般在35周岁以下。能力水平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五条 各系部在每年3月25日前,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申报下一年的需求计划,经人事处初审,院长办公会审

定后,下达招聘计划。

第六条 学院人才引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对其思想政治表现、教学科研水平、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是否引进的意见并将书面考核情况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八条 享受待遇基本原则

引进人才在享受待遇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非学院急需专业或属于照顾性质的高级职称、高学历人员不享受上述待遇。对于特殊专业急需引进的人才,其待遇和年龄等问题另行商定。对第三条第(一)、(二)项的高层次人才,其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待遇可酌情增加。

第九条 工资奖金

(一)工资,以入校时的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学院同条件人员确定国家统发工资,到校后按学院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其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及以下者,除国家统发工资外,其它待遇按副教授同等对待。

(二)奖金,按《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分配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2008〕10号)和《洛阳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2008〕3号)执行。

第十条 福利

学院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付安家费或提供一套只有使用权的住房。对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按一人的标准执行,安家费按其服务期限,分月逐步发给,其安家费按照最高标准的1.2倍享受或学院提供一套更高标准的住房。在学院工作满120个月,并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后,住房归个人所有。具体标准如下:

(一)既具有博士学位,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住房标准为160-180M,安家费15万元。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住房标准为140-160M,安家费10万元。

(三)博士研究生住房标准为120-140 M,安家费8万元。

(四)学院专业紧缺的副教授住房标准为90-120 M,安家费5万元。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

对承担重大课题的高层次人才可配备工作电脑一台和相应的科研助手,组建专门的研究室或实验室。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如下:

(一)教授每人3万元。

(二)博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

(三)副教授每人1.5万元。

若自带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人),学院除给予上述科研启动经费外,另根据科研项目的级别分别予以资助,省部级2万元、国家级4万元。

2222

第十二条 进修培训

优先安排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进修、合作研究和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职称评聘

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评审通过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配偶安置

(一)从校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若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级以上职称且所学专业或所从事工作为学院教育教学所需的,一般可随调,如配偶不符合学院调入人员要求,可协商解决其配偶工作问题。如不能在学院安置则推荐至相关单位。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可由学院出面联系条件较好的学院就读,但子女入学赞助费由本人承担。

(二)学院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晋升为教授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其配偶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坚持工作,可申请调入学院。

第十五条 其他

以聘用方式(柔性引进)来我校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学历人才,可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外,具体工作任务和待遇也可面议。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服务期限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从取得高层次人才资格起,服务期限为96个月(含寒暑假),96个月内不得提出调离申请。

第十七条 工作职责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高职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活动;积极承担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在服务期内承担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或者每年至少带1-2名其专业方向的有学院正式事业编制的研究人员一起从事研究工作。

(三)每年至少在校内作四次学术讲座。

(四)了解前沿性学术动态,掌握相应专业研究进展情况,积极参加系部组织的教育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工作;积极争取课题立项,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做好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在96个月服务期内,副教授、博士研究生至少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下列5项任务中的2项,正高职称者则需完成3项。对第三条第(一)、(二)项的高层次人才,其应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另行制定相应协议约定。

1.主持完成国家级高职高专精品课程一门或省部级高职高专精品课程二门。

2.主编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部。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立项课题1项。

4.作为负责人,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有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5.获省部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6.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发表8-10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其中,普通核心刊物2篇,权威核心刊物1篇。

每学年末,由科研处牵头,教务处和人力资源管理处配合,对高层次人才(含学院自行培养享受科研支持经费的人才)在服务期限内职责履行进行考核,对未履行职责的高层次人才,将停止其申报各项科研项目。

第六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第十八条 辞职辞退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学院报到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相应资格时,须与学院签订《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终止协议,要求调离、辞职或出国的,按协议退回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科研经费由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洛阳科技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经费)申请表》,并提交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教研室、系部同意,科研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招待、申请本人科研编制等支出。科研经费使用结束后,申请者需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洛阳科技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教研室、系部签署意见,交科研处审核后存档。学院根据其上报材料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学院将继续资助,对经费使用不当者,学院将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院人才引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原则上按)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个人表现、贡献大小等给出不同的考核等次,高层次人才按考核结果享受有关待遇。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享受本办法和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待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享受有关待遇。96个月服务期内完不成学院规定岗位职责的,须延长服务期直到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为止。服务期延长部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和优先安排国内外进修等待遇。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根据人才市场供需情况和具体实际,按学年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送培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现已享受的待遇不得重复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重庆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渝府发[2009]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决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

(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 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第三类:

-1-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第三章安家资助

第九条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

3、用人单位承担2/3。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第十二条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第四章分配激励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渝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十七条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第五章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对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对第八条第四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2万元;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l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3-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按照最低注册标准计算,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交登记费、房屋鉴证费,并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0%以上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十九条引进到本市的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

第六章培养使用

第三十条引进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引进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相同待遇。

第三十二条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渝依法执业或从业。

第三十三条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尊重本人意愿,可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咨询顾问。

第七章保障服务

第三十四条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点引智(培训)项目和市级支柱产业引智项目,-4-市财政予以1:1经费配套,支持引进境外高层次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重大医疗疾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进到企业的人才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

第三十六条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

(一)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省部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对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给予全额报销;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体检和疗养;

(二)第八条第三、四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和疗养l次。第三十七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主城区以外的,户口可保留在主城区;柔性引进人才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第三十八条引进人才提出申请解决其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安置。

第三十九条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学校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条对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人才,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同时,要注重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除第十条安家补助费政策外,所有政策现有人才与引进人才一同享受。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知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改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篇: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一、政策突破

围绕服务外籍高层次人才

●设立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永久居留“直通车”。人才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最为宝贵的资源。中央提出,要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制定更加积极的国际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更多海外创新人才到我国工作,并提出中关村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此次推出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中关村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开辟“直通车”,就是要着重解决制约吸引和聚集外籍人才的政策瓶颈,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为进一步优化政策提供借鉴。

●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转换机制。此次出台的20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既紧密围绕服务中关村建设,又兼顾北京打造全国科创中心普遍需求。对经北京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者经北京市科委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以申请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的外国人,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审批期限由180日缩短为90日。

●给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境和长期居留便利。对经北京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者经北京市科委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向抵达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以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者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围绕服务创新创业外籍华人

●给予在中关村创新创业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突破性便利。创新发展对国外创新技术和投资具有强烈的引进需求,而外籍华人是这些因素的重要载体。给予中关村创新创业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突破性的便利,有助于吸引和推动外籍华人回国创新创业。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中关村企业工作的外籍华人,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中关村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提交本人曾经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身份证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或提交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可以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给予在中关村创新创业外籍华人长期居留突破性便利。在中关村创新创业的外籍华人(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提交本人曾经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身份证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或提交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可凭工作许可和聘雇单位的担保函件,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未办理工作许可的,也可凭中关村管委会或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出具的在中关村创业的证明函件,本人的创业计划或创办企业证明,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围绕服务创业团队外籍成员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人才引进评价机制。为有利于整建制吸引外籍创新研发团队,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外籍技术人才,从而带动和促进科研创新和产业发展,在全国率先实施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度。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根据中关村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进行评分,达到一定分值以上的,可凭中关村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和积分评估证明等材料,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给予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入境和居留突破性便利。符合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外籍技术人才认定标准的外籍人员(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凭工作许可和聘雇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件,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入境后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未办理工作许可的,凭中关村管委会或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函件,以及聘雇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件,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入境后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围绕服务外籍青年学生

●支持在京外国留学生到中关村创新创业。为激发外籍青年学生来中关村创新创业的热情,发挥青年人才在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促进产学链的发展,推出支持政策。在京高校外国学生有在中关村兼职创业需求的,提交中关村管委会或分园管委会出具的创业意向证明,所在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后,可以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在中关村实施兼职创业活动。

●扶持外籍青年人才到中关村进行实习活动。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凭中关村企业邀请函件、中关村管委会或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函件,以及在境外高校在读证明,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凭上述材料,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或出入境管理局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鼓励外国留学生来京创新创业。具有在北京创新创业意愿,并在我国高等院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凭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创新创业相关证明等材料,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在京创新创业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围绕服务港澳居民特殊人才

●首次实现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可来京定居。港澳居民特殊人才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最为宝贵的资源和重要力量。此次经公安部授权,突破以往的政策规定,首次实现了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京定居并落户。经北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可凭人才认定证明及其他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办理手续。此外,港澳居民特殊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随同办理,旨在解决港澳居民特殊人才的后顾之忧。

第二、政策放宽

●建立由市场主导、透明简洁的就业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渠道。根据实际需求,取消在京就业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对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的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对在北京已连续工作满4年,且4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税前)5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国人,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允许外籍和港澳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对于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港澳高层次人才,提供个人经济担保、雇佣合同和办理保险证明,可以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家政服务”。

●放宽在京就业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时限。立足为在京全心创业发展的外国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此次政策推出在京工作的外国人,如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三、程序简化

●大幅缩短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时限。针对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申请永久居留的迫切需求,公安部在中关村设立专门的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窗口(位于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甲22号院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审核永久居留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对申请永久居留的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审批期限由180日缩短为50个工作日。

●为就业类外国人办理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已办理并持有人社、外专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明来京工作,来不及办理就业手续的外国人,可以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以及雇佣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入境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以向首都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相关委办局制定细化标准和办理流程。市公安局、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市侨办、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条件明、材料少、程序简、效率高”的要求,逐条制定了每一项政策措施的办理须知。其中,中关村管委会制定了《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认定标准》,具体办理部门为中关村管委会或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市侨办制定了《中关村创新创业外籍华人服务工作规范》,具体办理部门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服务窗口)。市科委制定了《北京市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北京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可企业标准》,北京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到市人社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北京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可企业名单可到市科委和市人社局网站进行浏览和查询。申请人可根据对外发布的办理须知,到相应部门办理业务。

第四、服务提升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全力为中关村创造优质高效的出入境服务环境,切实增强中关村对人才的吸引力,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在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甲22号院设立了公安部中关村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大厅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关村外国人服务大厅,负责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和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受理、审核涉及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和签证的申请,发放证件,提供咨询服务。该服务大厅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

全市其他符合此次出入境政策措施的外国人可在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和首都机场口岸出入境办证室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篇: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走人才强国之路

——我国人才工作八年回首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人才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实施《人才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人才兴则民族兴,人才强则国家强。历史和现实表明,人才是社会文明进步、人民富裕幸福、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当前,世情、国情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人才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人才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我国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强国的转变。制定实施《人才规划》,对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行整体部署,既是立足国内发展需要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

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会后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成为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2003年以来,中国人才强国战略稳步推进。

2003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途径,摆在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方式,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这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坚持围绕中心工作谋划思路,这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求,坚持改

革创新,这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大投入力度,这是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的保证,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004年,人才强国战略作为专章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人才强国战略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新党章,进一步提升了人才强国战略在党和国家战略布局中的地位。2006年全国两会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把发展教育和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本强国。《规划纲要(草案)》明确推进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要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批富有创新意识和能力、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企业家,重点培养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战略科学家。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

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决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牢牢抓住就业和社会保障两个重点,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2009年全国共录用公务员13万余人,中国评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5.8万人,今年我国将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今年3月底召开的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建立起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全方位对口支援新疆的有效机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支援的优先位置,着力帮助各族群众解决就业、教育、住房等基本民生问题,着力支持新疆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力争经过5年努力,在重点任务上取得明显成效;经过10年努力,确保新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再次强调,要认真做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促进新疆与东中部地区协调发展。

对口援疆是中央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一环。新疆作为受援地,一定要积极主动做好与援疆省市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把整体规划、实施步骤、具体项目、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援疆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时代呼唤人才,人才造就伟业。我们相信,随着《人才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舞台将更加广阔,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经过全党全社会的不懈努力,一个人人都能成才、人人都能发展、人人都能作贡献的大好局面必将形成,我国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达到!

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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