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08G0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挂牌文件5 2008G0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2008G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由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承办。
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详见挂牌文件的规定。规划设计条件中的指标均按202_年版的《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设计,竞得人不得以其他技术标准为由提出抗辩。竞得人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买人说明此情况。因竞得人在房屋销售时未明示或故意隐瞒有关规划设计条件标准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如建筑的日照要求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和购买业主自行负责。
四、挂牌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挂牌文件5
(一)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前,应提交地块竞买保证金。2008G02地块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8,500,000.00);
(二)竞买申请人必须将保证金提交至指定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的银行帐户,申请竞买时应提供银行受理联原件或其它有效凭证。
(三)竞买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包括:
1、以人民币转帐或现金方式提交:
指定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人民币保证金帐户如下: A、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城建支行 帐 号:3510***04946 B、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湖滨北支行 帐 号:***0812 C、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滨北支行 帐 号:*** D、开户行:中信银行厦门支行 帐 号:7342010***8 E、开户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帐 号:***5 F、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厦门支行 帐 号:***010161 G、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帐 号:***001
挂牌文件5 H、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帐 号:3510***12084 I、开户行:厦门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06 根据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竞买保证金的提交人是自然人的或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提交竞买保证金的,其以人民币为币种的保证金只限提交至指定帐户中的E帐户。
2、以外币现汇方式提交[仅限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 申请人应将按汇款当日汇率计算的相当于人民币竞买保证金金额的等值外币作为相应地块的竞买保证金提交至指定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外币保证金帐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厦门分行 帐 号: ***012英镑;
***013港币; ***014美元; ***038欧元。
以外币现汇方式提交保证金的,申请人在提出竞买申请前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用地使用权的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汇托管及结算协议》(详见挂牌文件),按协议及《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用地使用权专用外币保证金帐户管理规程》(详见挂牌文件)的规定提交竞买保证金。
挂牌文件5
(四)竞买保证金的退还
1、竞买申请被确认无效者或未竞得者,可在做出确认后或挂牌活动结束后次工作日起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办理保证金本金的退还手续。以现金方式提交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时书面提供经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认可的帐户作为保证金退款帐户。
2、挂牌活动的期限内,竞买人申请退出竞买后,可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办理保证金本金的退还手续。
3、外币保证金的退还手续按照《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用地使用权的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汇托管及结算协议》及《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用地使用权专用外币保证金帐户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程序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2_年5月7日至202_年6月6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到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莲岳路156号松柏大厦三楼)购买本次挂牌出让文件,挂牌文件包括: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G0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3、宗地界址图;
挂牌文件5
4、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5、2008G0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6、委托书(委托参与竞买使用);
7、联合竞买承诺书(联合竞买时使用);
8、竞买申请书;
9、现场踏勘确认书;
10、报价单;
11、成交确认书;
12、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13、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用地使用权的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汇托管及结算协议;
14、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用地使用权专用外币保证金帐户管理规程。15、110KV钟宅变电站土地综合利用出让协议。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2_年5月7日至202_年6月6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到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填写完整的竞买申请书;
竞买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竞买申请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挂牌文件5(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加盖法人印章);(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加盖法人印章);(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6)填写完整的现场踏勘确认书;(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填写完整的竞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办理公证手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5)填写完整的现场踏勘确认书;(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填写完整的竞买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
挂牌文件5(6)填写完整的现场踏勘确认书;(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2)填写完整的竞买申请书;
(3)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填写完整的现场踏勘确认书;(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附属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2)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承诺书;(3)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6)填写完整的现场踏勘确认书;(7)联合各方签署的书面联合竞买协议;(8)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挂牌文件5
(三)资格审查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提交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有效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提交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竞买申请人在厦门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土地尚有到期应缴地价款及相应违约金而未履行支付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竞买保证金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将发给《竞买人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参加挂牌活动的时间、地点。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由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受理)。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应对本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地点:
挂牌文件5
(一)发布公告时间:202_年5月7日。
(二)挂牌活动时间:202_年5月7日至202_年6月8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6月8日照常受理);
(三)提交竞买申请时间:202_年5月7日至202_年6月6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四)挂牌(受理报价)时间:202_年5月29日起,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6月8日照常受理);受理报价截止时间:202_年6月8日9时整。
受理地点: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莲岳路156号松柏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592-5107708、5107718
七、本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分别为:
2008G02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仟陆佰壹拾伍万元(¥56,150,000.00),不设挂牌底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1,000,000.00);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的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出让人将有关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信息公布;
(二)挂牌竞价
1、竞买人取得《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后即可参与报价;
挂牌文件5
2、竞买人填写《报价单》进行报价;
3、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收到报价后,按竞买人确认的提交报价时间填写报价单提交时间,并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询价及现场竞价
1、在202_年6月8日9时整,挂牌主持人宣布该地块挂牌受理报价截止;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本挂牌地块的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
3、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4、有竞买人(含1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
5、在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后,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即为竞得价格,最高报价的报价者为竞得人。
现场竞价由土地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进入现场竞价的竞价项目顺序。
2、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
3、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挂牌文件5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5、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再应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在现场竞价中无竞买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底价者除外。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时间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六)出让结果公布:出让人将在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www.teniu.cc)公布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竞买人应按照挂牌出让文件提供的《报价单》的要求填写并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提交《报价单》进行报价;
经审核,对有效报价由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发给《受理报价确认书》。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
挂牌文件5 牌文件公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报价单》方式报价,《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竞买申请人报价低于挂牌起始价的;
5、竞买申请人报价低于当前最高报价的;
6、竞买申请人报价不符合增价幅度要求的;
7、竞买申请人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有关挂牌活动及程序要求方面
1、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公告之日起20日内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由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受理),若逾期咨询而导致出让人无法及时作出答复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到现场踏勘挂牌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挂牌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挂牌文件5
2、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挂牌文件中的规划设计条件。
3、对认定的无效申请,出让人将及时通知有关申请人。
4、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可撤回。报价单如有字迹不清或涂改等情况,报价不予确认。
5、出让人组织进行现场竞价时,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以《竞买申请人资格确认书》上通知为准。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参与竞买活动需办理公证手续。
6、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挂牌现场与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7、若发生竞得人被取消竞得人资格情形的,出让人有权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况。
9、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挂牌文件5(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的。
10、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房屋权证》。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房屋权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房屋权证》。
11、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终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经政府批准,撤销其《土地房屋权证》,造成损失的,由原竞得人赔偿。
12、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13、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有关出让地块现状及配套情况的说明
1、场地移交状态
(1)出让人将按场地现状土地条件(包括地表现状、场地标高现状、地质结构现状、市政配套情况现状等)移交土地,出让人不再对场地进行处理,竞得人若需对场地进行整理或实施土石方工程,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除本挂牌文件已经说明的事项外,出让地块地下可能存在未知的地下管道、管沟或设施,按如下原则处理:
a、以上情况视为不可抗力,竞得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挂牌文件5 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出让人,并且在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向出让人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b、出让人负责协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进度影响的,开工竣工时间允许相应顺延,竞得人应予以谅解并不得以此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c、竞得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抗辩。
d、本项目场地围墙范围与实际红线范围不完全符合,移交场地时范围应以实际红线放样桩点为准。
2、市政配套情况:
(1)地块西侧的五石路已建;地块南侧的湖里大道已建。(2)竞得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口位臵、接引容量等情况以相关部门最终提供给竞得人为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竞得人负责。
竞得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厦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要求。竞得人应自行申请项目的临时施工用电和永久性用电。竞得人在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前与电业部门沟通供电方案,供电方案以电业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为准。项目应按电业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供配电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供电
挂牌文件5 方案要求配套的开关站房、配电房等应在地块内选址,并由竞得人负责建设。
竞得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竞得人应同时与厦门电业局签订《110KV钟宅变电站土地综合利用出让协议》,明确地块内变电站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以及变电站建筑物、构筑物的回购事宜。
上述变电站建筑面积4080平方米,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保留划拨的性质,不计算地价。
2、本地块内变电站出线电缆及地块红线内的电力管沟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项目对外销售时,竞得人应向购房者说明本地块内存在110KV变电站的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110KV钟宅变电站土地综合利用出让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变电站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并向厦门电业局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的变电站建设保证金。变电站建筑物按1900元/㎡(建筑面积)、构筑物按总价100万元由厦门电业局回购。
十二、竞买人为境外(含港、澳、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应遵守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各项法规政策,并
挂牌文件5 自行承担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风险,在履约过程中不得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十三、竞得人必须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
十四、除非竞得人已在厦门市注册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否则竞得人应当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竞得的地块进行开发。
十五、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本《须知》有最终解释权。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第二篇: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挂牌出让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国土资公告[202_]176 号)。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由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规划指标要求 土地位置 出让宗地面积(m2)4376.54(合6.5648亩)土地 用途 建筑 高度(米)≤24米 建筑 密度 ≤30% 容积率(万m2/ha)≤1.5 绿 地 率 ≥35% 土地使 用年限 经开区塘汛镇涪沿社区2组 教育科研用地 50 该宗地以现状出让,其他规划要求详见绵城规设[202_]205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二)该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419万元人民币。
(三)竞买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1、竞买人有工商银行账户且开通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可通过网上交纳。请进入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ggzy.my.gov.cn)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土地矿权项目
专区”点击拟竞买地块《公告》弹出的[交纳保证金]条形框,并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2、暂无工商银行账户且拟通过网上交纳的,请在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日的前7天申请账户和网银。
3、采取传统的转账方式交纳。
4、境外竞买人必须以人民币交纳竞买保证金。
(四)宗地使用条件约定
该宗地是教育科研项目用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交付土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一年内开工、两年内竣工。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请于202_年8月23 日至202_年9 月19 日,到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绵阳市三江西路北段1号桃花岛商业街第4幢商业楼)索取或在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ggzy.my.gov.cn)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土地矿权项目专区”上查询下载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样本);
4、挂牌出让报价单(样本);
5、宗地绿线图、宗地规划指标要求(绵城规设[202_]205号);
6、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请于202_年8月23日9:00至202_年9月19日12:00前,到绵阳市三江西路北段1号桃花岛商业街第4幢商业楼向绵
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含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如公司成立有股东[或董事]会则须出具有股东[或董事]签名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及股东[或董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经核实到账);
(6)属工业用地的,需提交产品名称及生产原材料、生产流程、“三废”如何处理排放的书面说明;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经核实到账);
(5)属工业用地的,需提交产品名称及生产原材料、生产流程、“三废”如何处理排放的书面说明;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经核实到账);
(6)属工业用地的,需提交产品名称及生产原材料、生产流程、“三废”如何处理排放的书面说明;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经核实到账);
(5)属工业用地的,需提交产品名称及生产原材料、生产流程、“三废”如何处理排放的书面说明;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经核实到账);
(6)属工业用地的,需提交产品名称及生产原材料、生产流
程、“三废”如何处理排放的书面说明;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核实到账)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且具备申请条件的,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202_年9月19日17: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现场踏勘及答疑
1、现场踏勘
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应申请人要求,带领申请人到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2、答疑
意向竞买人取得出让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其内容,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挂牌竞价前3日以书面方式向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由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商请相关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集中答疑。(咨询电话: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16-2735361;绵阳市国土资源局0816-2221860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为10天,具体如下:
(一)挂牌起始时间:202_年9月 12日9:00;
(二)挂牌截止时间:202_年9 月21日16:00;
(三)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9:00至12:00和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除外)。
七、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该宗地起始总价为人民币1398.0975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0万元或20万元的整数倍。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信息在报刊、网络上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202_年9 月 21 日16:00),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
1、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2、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宣布由挂牌报价转入现场拍卖竞价,并宣布现场拍卖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拍卖竞价确定竞得人。
3、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无底价或最高挂牌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挂牌报价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拍卖竞价。现场拍卖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拍卖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拍卖竞价开始。现场拍卖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拍卖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在现场拍卖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在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和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网、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ggzy.my.gov.cn)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土地矿权项目专区”上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挂牌文件,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挂牌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后全额转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由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代交入市财政专户。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的情形。
(六)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七)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宗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和在办理土地证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税费。
(八)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竞得人应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各项约定,否则要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挂牌出让未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土地交易服务费按《四川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2_﹞229号)文件规定,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成交总价款的1%向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纳土地交易服务费。
(十三)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_年8月22 日
第三篇:【202_】6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威县202_-61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威县人民政府批准,威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202_-6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威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威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河北力德拍卖有限公司承办。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拍卖出让标的威县202_-61号宗地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地块位置:光明路以北、友谊大街西支路以西;
(二)地块范围: 见出让宗地图 ;
(二)出让面积: 44193.84平方米 ;
(三)规划土地用途:商业用地、居住用地。
(四)规划容积率: ≥1或≤2.2 ;
(五)规划建筑密度: ≤26% ;
(六)绿化率: ≥35% ;
(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 ;(八)其他规划指标要求以《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202_-61号地块的规划条件为准》。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参加竞买。
该宗地拍卖时间为202_年11月14日09时30分, 拍卖地点为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_年11月13日16时00分(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2_年10月24日至202_年11月13日前到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河北力德拍卖有限公司获取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2_年10月24日至202_年11月13日前到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河北力德拍卖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保证金交纳凭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金不属于银
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等。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公司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了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公司将在202_年11月13日17时00分前颁发《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
六、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拍卖师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师、记录员就位;
3、拍卖师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本次拍卖设有保留价,出让人或监督人现场将密封的拍卖保留价交给拍卖师,拍卖师现场开启密封件。
4、拍卖师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等;
5、拍卖师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本次拍卖设有保留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可根据现场拍卖情况自行掌握和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师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师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师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出让保留价的,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该竞得人即为该宗地的买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保留价的,拍卖师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竞得人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威县国土资源局将在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七、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师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设有保留价,最后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终止拍
卖活动。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详细了解出让地块情况,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公司或威县国土资源局咨询。该宗地以现状拍卖,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充分了解标的状况、规划情况、土地面积、四至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出让人及拍卖人声明对拍卖标的瑕疵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拍卖会开始后不再对地块状况另行解释。
(二)拍卖会当日,竞买人为公司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竞买资格确认书》到场参加竞买;竞买者为个人的,须由竞买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竞买资格确认书》到场参加竞买;委托他人的,受委托人应持法定代表人或竞买个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资格确认书》到场参加竞买。竞得人不按时到场将自动取消竞买资格。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确定竞得人后,拍卖公司向竞得人收取拍卖佣金。
(六)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
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买受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拍卖标的征得出让人同意后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标的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逾期或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标的全部成交价款的。
(九)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含土地交易契税、佣金等税费。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下及地上如有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及线路、人防设施、电力设施、热力燃气设施、铁路线、建筑垃圾等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迁移或清理,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
理。
(十三)出让人、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文件作出修改、补充时,将于拍卖活动日前重新公告或告知。修改补充公告与本拍卖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如因出让人原因撤回拍卖标的或有不可抗力情况出现影响拍卖会正常进行的,保证金退还竞买人,出让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各种赔偿。
河北力德拍卖有限公司
202_年10月24日
竞买人确认:我本人(公司)对上述条款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承诺完全遵守。现签字如下:
年 月 日
第四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GF-202_-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1
直辖市)(县)
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的 %,即不超过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5.。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一);(二);(三)。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
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
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下界限高程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2_)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七、本合同第十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
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不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合同第十三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 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4号)要求,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 ”。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建设配套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选择第一项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4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7%;选择第二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_]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用地中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及面积比例、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出让宗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
政策对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_〕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
十四、本合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_〕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十六、本合同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工地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同时必须报省厅备案,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公开接受申请。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和需求,确定工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根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且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6、公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出让地块的具体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公示期满,按照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三、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1、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办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2、申请与受理。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经地价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会同规划等部门拟定出让方案,集体决策出让金额。
出让金缴纳按下列公式核定:
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4、出让方案报批。
5、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公布出让结果。
6、办理土地登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按下式核定:
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3、出让方案报批。
4、公开交易。
5、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公布出让结果。
6、办理土地登记。
五、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规定应当收回重新进行公开出让的除外。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