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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23-758306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9 22:12: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我校按获得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条 凡我校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境外研究生,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四条 凡攻读我校有权授予学位专业的研究生,必须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科目,修满规定学分(文科34学分,理工科30学分,学位课程学分不低于19学分),非本专业本科毕业考取的研究生及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必须加修4学分,或加修两门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修读学位课目含有第一外语、政治理论课二至三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上述课程的设置及考试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不及格(60分以下)或两门不合格者(60—69),可在一年内重修重考,重考仍不合格,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请参照《华侨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华大校研字[2001]1号文件)执行。

(四)申请者应按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后,导师认为申请者的论文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要求见第四章)。

(五)在学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如申请提前毕业,须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文科3篇,理工科2篇,其中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六条 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4月2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至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10月3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到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科研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具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不仅在内容上要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文字表达方式上也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一、论文封面要求

要求采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学位论文封面。

二、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应说明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结论和意义,论文摘要应尽量突出学位论文中具有的创新性和新见解。

1.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500—800字,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1000—1500字;

2.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另设一页;

(1)在“论文摘要”(三号宋体加黑)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宋体),每段内容开头之前空二格,其标点符号占一格。

(2)在写完摘要内容后下空二行填写“关键词”(四号宋体加黑),关键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关键词的字数不超过6个。

三、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内容相一致,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

1.英文摘要另设一页;

2.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

四、目录

1.“目录”两字(三号宋体加黑)居中,下空一行为章、节、小节和页码。

2.每章的标题为三号宋体加黑,每节的标题为四号宋体加黑,小节的标题为小四号宋体加黑。

五、引言

引言是学位论文主体部分的开始,主要介绍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介绍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结果。

六、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采用小四号宋体)。

七、结论

结论是学位论文总体的总结,要求观点明确、精练、完整。认真阐述自己研究的创造性成果及在本领域中的意义。

八、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按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表示。

2.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注明序号,作者,题目,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例:

[1]朱亚杰,李锦堂.太阳能与可再生能源[J]太阳能,1995,4:2-6.3.参考文献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研究报告,S—标准,P—专利,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九、学位论文字数要求

按有关规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组织至少由两位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校外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未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70-79分(合格),论文将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应由研究生处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者本人不得擅自与论文评阅人联系。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培养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和学院秘书按顺序填写以下内容: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6、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5位以上具有副教授或以上的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答辩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的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名。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的整个程序都应当有记录。

1、答辩会议主席致词宣布答辩程序;

2、导师介绍申请者培养计划执行结果、课程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情况;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阐明见解,就论文的创新点作充分的说明,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作准备,也可以不休会);

5、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6、委员要充分交换意见,商定评定论文的标准,对论文做出评价,并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7、主席宣布投票结果,论文评语及决议;

8、答辩秘书应详细负责记录答辩过程,记录要求做到准确、完整。答辩的主要情况要记入《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记录应由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9、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评阅意见书的内容,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保密,有关材料需指定专人保管。

10、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培养学院负责安排落实,严禁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六章 博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修读学位课程学分应不低于12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8学分。课程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应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

2、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

3、两门外国语。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按培养计划进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成绩合格(70分以上),方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补考,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辨。

第七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学位论文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意义。

4、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5、在学期间有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在CN号刑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为由学校认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权威学术期刊(由各导师组指定5-8种)。如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文科5篇,理工科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八章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一)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内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七条。

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中英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翻译。

第九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在答辩前2个月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提供10位校外送审专家名单(包括专家姓名、职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五位校外同行专家(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论文评阅,研究生处负责送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没有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5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肯定的,才能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应由研究生处增补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填写内容如下: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6、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认真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相近专业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4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要坚持标准,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答辩结束后,委员们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投票。须获2/3以上票数方视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

2、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申请人应回避评阅人和答辩委员。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学位最终审批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七)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的决定;

(九)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研究生论文的组织答辩工作,由申请者所在的学院具体负责,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落实答辩的具体日期及布置答辩会场。

2、负责安排校外专家的接送、食宿。

第二十条 答辩经费

答辩经费包括论文评阅、答辩委员和工作人员的酬金等费用。经费从研究生培养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学院统筹解决。

第二篇: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2. 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 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 4. 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5.审查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6. 审批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7.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8. 审查、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 9.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受理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 受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负责推荐并初审本领域内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事宜;

4. 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5. 初审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中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 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正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3.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

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对论文还需要修改的内容提出意见。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方能进行学位申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

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章,国内核心期刊目录见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制定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检索;(2)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3)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发表;

对出版过著作或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减少或取消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

上述文章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3.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试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大学课程。

2.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 博士学位论文三份,或硕士学位论文二份; 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一份; 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一式一份;

5. 校外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6.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四十五天提交上述材料; 7.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三十天提交上述材料; 学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这些材料连同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一般为本领域内正高级职称专家,论文评阅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进行。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评出的等级较差或指出存在问题较严重,则应将此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意见确切则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各学院至少在答辩前七天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本人,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交学位办公室一份。

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七天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第二十二条 应提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材料为:

1.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2.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 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 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 5. 博士(或硕士)论文评阅书; 6. 表决票。

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由研究生院派人或委托学院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结果。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由答辩秘书对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学习和论文情况作简要介绍。

3.申请人就论文的内容、研究手段、实验过程、结论、本论文的创新等方面进行报告。4.委员提问和申请人答辩。5.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进行评议、通过评语,对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6.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和投票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宣布决议后,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一年后至两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周内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一式四份(博士为五份)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收齐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

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硕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总体审核。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逐个进行审批,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秘书或导师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申请人的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总体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的决议和表决票等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存档。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篇: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议组议事情况报告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议组于 年 月 日召开了全体委员会议,应到委员 名,缺席名单:、、,实到 名,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法定开会条件。会议审议了如下议题:(注:按实际议事情况报告,若无下列议题,则删除该标题)

一、审议申请学位人数情况

学位评议组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答辩及学术水平情况进行了审查,具体人数如下: 1.今年 月申请答辩的全日制硕士生 人,其中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 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其中提前答辩 人,延期答辩 人;

2.申请答辩博士学位者 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3.高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申请答辩者 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4.在职人员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 人,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5.在职人员申请工商管理硕士(MBA)者 人,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人; 学位评议组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

二、需进一步说明的情况 1.审议延期和提前答辩者情况:

2.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评审或答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 1.新增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情况:

2.考核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

学位评议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第四篇: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9年12月22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连海大研字[2010]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参照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 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5.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七条 学位的申请及受理: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⑴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答辩申请审批表; ⑵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⑶学位论文1份;

2.学位申请的受理:学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并指派专人对论文格式进行严格检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后,填写《大连海事大学申请答辩审批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者;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名单由院(系)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对硕士生保密(评阅人中有无外单位专家均可),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对需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如2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有1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增聘1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增聘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可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半年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若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或再次申请后评阅仍未通过,本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各学院(系)集中组织答辩。在答辩前抽取5%-10%的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预审;答辩后校质管办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审。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 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十条 硕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⑴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⑵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⑶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长修改时间为1年)。

第十二条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一般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的第1个月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到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应将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2.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相 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时,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学位评定通过后,学院(系)研究生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5.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我校相关学科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博士生毕业一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若毕业一年内未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再审议该生学位。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5.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 参见《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须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印送有关单位同行专家评阅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时间通常在正式答辩前2至3个月。

1.博士生申请预答辩须向学籍所在院(系)提交如下材料: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答辩申请审批表》,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

2.各学院(系)根据博士生提交的材料拟订预答辩小组名单,预答辩小组至少由三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其中至少两人为博士生导师。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进行评阅;

3.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记录在《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中;

4.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要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学院(系)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申请送校外专家评审。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议

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需要在拟答辩前1个月进行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议。由学位办根据专家库名单指定外校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3人对答辩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学位办将论文匿名密封寄送评议专家,专家根据论文及《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意见书》写出意见。评阅时间约为30-45个工作日,评阅书寄回学位办登记, 三份评阅书须全部收回,方可进行答辩。学位论文评议后半年内,必须进行答辩,逾期不进行答辩者,本次评议结果无效。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各学院(系)结合培养计划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后,填写《大连海事大学申请答辩审批表》。

1.三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可以申请答辩;

2.如一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则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送原评审专家复审,如果复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含修改后答辩),则博士生须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博士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3.如两份以上(含两份)的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则此次申请无效, 博士生须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4.如果博士生和导师认为外审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近学科负责人为组长的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并给出书面意见。如复议小组认为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原则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如复议小组认为不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则按第二十条中第2和第3款执行;5.非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答辩前张贴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海报。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者;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第二十一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导不少于3人,成员中必须包括2-3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和学院共同负责,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答辩前2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秘书简单介绍博士生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 3.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1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具体内容如下;⑴宣读导师评语,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⑵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⑷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⑸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6.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7.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8.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修改时间为2年)。

第二十四条 答辩结束1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材料(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答辩申请审批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同行专家评议书,外审意见综述,论文1本)交所在学院(系),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所有答辩材料、各分委员会拟授博士学位简况表、3本论文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待学位评定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交校档案馆存档。第二十五条 其它相关规定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一般应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博士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博士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 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论文答辩时间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评定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含2/3)时,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4)学位字013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组织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剽窃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在复议后,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连海大研字[2006]731号文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为准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属大连海事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篇: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和品质,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验证结果,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法学和文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60篇,社会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 文参考文献需超过8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7.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如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应有3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评阅人有2名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工程硕士至少应有1位是来自于企业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若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的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若有2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申请无效。当次申请无效者,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还需参加研究生院盲审,具体要求详见《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条例》。

第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按照研究生院规定时间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1份;

4、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需提交外语及综合课考试合格证。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1)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长修改时间为1年)。

第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委员如认为答辩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外,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学位论文评分单、学位论文4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秘书,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所有答辩材料与3本论文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加学位评定;待学位评定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与1本论文一起交校档案馆存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一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超过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一般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的第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程序

1、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要求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其论文必须持有社会正式评价,即博士学位申请人需以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并且至少有一篇文章是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数学、物理、力学、材料、生物等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上或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机构检索;

2.其他工学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EI、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EI或SCI检索机构检索。

3.管理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在SCI、EI或ISTP、CS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EI或ISTP、CSSCI检索机构检索;

4.除上述学科专业外的其他学科专业要求博士生在本学科专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文章,其中至少有一篇被CSSCI检索。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的论文,不论其发表在何种刊物上,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国际学术会议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论文。

5.撰写与博士论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及教材)4万字以上并出版者,折合成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6.与学位工作成果相关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研究生排名前两名,署名大连海事大学),或获国内外发明专利(研究生排名前两名)一项相当于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7.在我校或学生本人所在单位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1篇论文计;

8.各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核心期刊的目录详见本细则附件。由于期刊检索每年都会调整,所以目录将适用三年,三年间被调出的刊物仍然有效,被调入的刊物也相应地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对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法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100篇,社会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需超过12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议

博士论文需要在拟答辩前两个月进行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人由学位办根据本学科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指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7人进行双盲评议,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5人,外单位专家不少于5人,学位办在答辩前1个月将论文匿名密封寄送评议专家,专家根据论文及《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意见书》写出意见。若2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限期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重新匿名寄送专家评议;若有3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论文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外审评议。

第二十二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申请者符合答辩条件后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4份;

4.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博士生毕业一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若毕业一年内未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再审议该生学位。第二十三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4人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3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和学院共同负责,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答辩前2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一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二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秘书简单介绍博士生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

3、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1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具体内容如下;1)宣读导师评语,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3)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5)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6、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7、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8、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修改时间为2年)。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同行专家评议书、论文1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准备进行学位评定,学位评定后存档案;另交秘书3本论文统一送学位办。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两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其它相关规定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脱产博士生学制为3年,在职、委培博士生的学制为4年)。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住宿、待遇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博士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博士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论文答辩时间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评定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4)学位字013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组织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剽窃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

时,应在复议后,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毕业研究生参照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连海大研字[2005]683号文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属大连海事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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