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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理事会章程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3-68768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1 10:06: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药理事会章程

《医药经理人》理事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医药经理人》理事会以医药行业第一本高端杂志《医药经理人》为平台,联合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重要官员、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知名人士、国内外医药的权威专家、学者及知名医药企业家共同组成。

第二条:理事会的宗旨:为理事会成员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分析及形象塑造服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彻底打通医药产业链,发现价值,共同成长。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三条:会员份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条:个人会员包括医药产业规划和监管的政府官员、卓有影响的产业经济学家、医药企业家、致力于医药产业发展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单位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理事):政府决策机构、医药(药品、医械)研发企业、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原辅料企业、各地医药产业园区、医药相关专业的各高校研究机构、医药行业资讯策划等服务机构、在华跨国药企等。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理事会由顾问、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秘书处构成,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各项工作。

(二)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由医药行业宏观管理部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相关司局领导及国内外医药的权威专家学者担任。

(三)设理事长2名,其中一名由《医药经理人》杂志总编辑担任,另一名有知名医药企业家按年度轮值出任。秘书处常设机构在《医药经理人》杂志社。

(四)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15名,理事单位若干名,由国内外知名医药企业家担任。任期一年。

第四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

第七条:理事单位享受以下权利

(一)依托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和《医药经理人》杂志及其集团下《医师报》、《中国医院院长》、《中国社区医师》以及首都重要新闻媒体战略合作群,依照各理事单位参加理事类别的不同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业务,加强企业和政府、媒体之间的交流,确实有效的为各理事单位的发展服务。

(二)理事单位所有关于企业形象和产品的新闻报道可以通过理事会的新闻中心向国内外各类媒体发布,理事会同时协助理事单位做好媒体危机公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和应急处理。

(三)理事会协助理事单位做好 企业内部刊物和企业文化建设,并利用媒体资源帮助企业策划大型商务活动或客户答谢会。

(四)享有医药企业发展案例库网络会员账号1个,同时获取《医药经理人》杂志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制作的年度医药企业竞争力报告。

(五)享有定时发到理事单位邮箱的“每周医药快报”。

(六)享有在重要彩色版面免费宣传一版;对于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可获免费跨版宣传,并可再行安排特殊专访和对专访的企业家进行跟踪报道。

(七)副理事长单位可以获得《医药经理人》杂志知名栏目全年冠名,并在年末以杂志社和企业名义联合出品相关栏目内容专集,作为企业品牌推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客户分享。

(八)免费享有全年《医药经理人》杂志。理事单位5份,常务理事单位10份,副理事长单位20份。

(九)在《医药经理人》杂志上(全年)和医药经理人网站上刊登理事会会员单位的名称、徽标和理事姓名、职务。

(十)理事会每年召开理事长会议和理事年会一次;理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理事单位选择参加理事会举办的有关国际国内会议、国际交流、高层研讨活动以及调研、联谊活动。理事会同时向理事成员单位提供出国进行业务考察机会,或组织出访。

第五章 理事单位的义务

第八条:各理事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理事会章程和各项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理事会会费;

(三)按本理事会章程规定提供本单位需要宣传的资料;

(四)理事会成员单位制定专门的联系人,对办刊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提高期刊质量,改进办刊工作,共同办好《医药经理人》杂志。

(五)积极参加本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服从本理事会的协调。

第六章 附录

第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医药经理人》理事会秘书处。

《医药经理人》杂志理事会筹备组 2009年.北京

第二篇:理事会章程

附件2:

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是江苏省信息产业创新体系的核心。常务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理事单位由常务理事单位和特邀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单位由19家股东单位组成,特邀理事单位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以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为核心,整合大学、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资源,构建全省信息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并以信息产业专家委员会、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会和信息产业创新成果孵化中心为支撑,共同构建江苏信息产业研发创新的产业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特邀理事、秘书处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常务理事16名,特邀理事若干名。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组成。理事长由股份公司董事长兼任,副理事长由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兼任;秘书长由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院长兼任,副秘书长由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兼任;常务理事由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兼任,特邀理事为高校、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等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理事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理事会文件,执行理事会决议,召集秘书处会议,组织和准备理事会年会,沟通、协调和服务理事会成员,以及理事会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凡重大事项需由秘书处先行商讨,再提请理事会年会审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下一重点工作及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可以连任。各理事单位派出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理事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第九条

秘书处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可以连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总结本工作、安排下工作,就拟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进行商讨,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秘书长可适时召集其它相关会议,商议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为方便工作和提高办事效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刻制“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印章一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理事会合作研究机制

第十二条

在省经信委指导下,以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为核心,整合大学、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资源,构建全省信息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任务:

(一)针对全省信息产业和新技术应用研究;

(二)围绕企业的创新需求开展研发合作和中介服务;

(三)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活动提供公共平台服务;

(四)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的孵化提供产业化环境。第十三条

建立理事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各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开展工作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谋划科研选题和立项等工作。理事会秘书处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十四条

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对各理事单位参与的各项课题研究和合作事项进行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不定期举办信息产业发展论坛。重点围绕信息产业发展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十六条

合作创办期刊。深入研究,及时反映我省信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等,提供给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对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的发展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可申请利用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公共平台,开展江苏信息产业相关研究及业务活动;

(三)可委托理事会组织专家针对理事单位的需要,进行专题研讨咨询或相关培训;

(四)在理事单位举行的科研项目招标中,理事会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五)理事单位可优先在信息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期刊杂志等媒介上发布、刊登相关活动和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的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为理事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优势,积极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研究,推动产学研合作;

(三)在合作中,自觉维护知识产权,不得侵占他人权益;

(四)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类交流、研讨及调研活动;

(五)自觉维护理事会形象,遵守理事会章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理事会章程范本

理事会章程范本

理事会,为协商、征求意见或讨论问题而召开的会议。经选举或任命构成或咨询机构或拥有一定权利的组织,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职能和权力瞭望中国(新闻)网理事中国(新闻)网理事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理事会章程范本,欢迎阅读。

理事会章程范本一

第一条 定义

在章程内,除非上下文另作要求,发起单位系指北京大学;

合作单位系指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协同单位系指以上定义的发起单位和合作单位;

支持单位系指中心正式成立后,申请加入中心合作计划的机构;

中心系指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

京津冀系指北京、天津和河北行政边界内的区域。

第二条 建立、名称与机构性质

1、建立和名称

根据党中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建立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团队,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战略之京津冀协同发展,由北京大学发起,与南开大学、清华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于2017年9月16日在北京共同签署谅解备忘录,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该机构的中文全名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Innovation Consortium for Jing-Jin-Ji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英文简称为ICJCD)。

2、机构性质

中心是以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现代化新型首都圈发展为主要导向,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三位一体的跨学科、跨院校的学术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下,由合作各方共同举办的、具有独立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协同创新机构。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中心的行政管理隶属于北京大学,由北京大学管辖。

第三条 使命、目标与职能

1、使命

以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为导向,结合世界学术前沿,开展区域发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提升高校协同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成为世界一流、中国特色的区域科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发展智库。

2、目标

中心的主要工作目标为:

构建区域发展综合研究的学科体系和研究能力,开展具有前瞻性和政策实效性的区域发展研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提高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决策质量;

推进跨机构学术研究联合体的运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创新能力要素的有效流动,提高高校创新能力与效率,加快我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

重视人才培养,在创新的学术构架和问题导向研究环境中,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输送人才。

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信息支持平台,实现信息在利益攸关者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科学决策;

通过开展国内和国际区域发展合作研究,增强与国内和国际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

3、职能

为了实现中心的目标,中心具有以

下主要职能:

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要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活动,其领域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 世界城市群发展、创新驱动区域发展、区域共同市场与自贸区建设、区域治理与社会政策、区域生态文明、以及区域大数据研究与平台建设;

根据政府及其他利益攸关者的需要,开展政策咨询、区域发展规划和关键产品的研发工作;

设置和执行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学历教育项目和委托培训等非学历培训计划,建立企业和政府机构博士后流动站等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

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数据平台,并提供数据和信息共享服务;

在区域协同发展涉及的领域,举办地区和国际研讨会、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通过互联网络、出版物等传媒形式,收集和传播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的

信息、知识以及研究成果;

鼓励京津冀协同发展各利益攸关者和有兴趣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之间增进交流,加强信息、知识和经验共享。

第四条 协同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1.协同单位的权利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

协同单位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发起单位常设秘书处,在核心协同单位设立秘书联络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参与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协同单位推荐本机构代表参加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参与中心的决策和管理过程;

参与合作研究:根据中心目标及任务,协同单位根据本机构的专业特长,推荐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中心合作团队,参与中心合作项目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并根据中心学科规划,设置专题合作研究平台;

共享中心资源:协同单位,通过中心组织构架,共享学科建设、科学研究

和教育培养资源,包括信息互联互通、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联合组织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其他资源。

2.协同单位的义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

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人员互聘、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协同单位负有根据中心理事会确定的人事管理政策要求,对参与中心工作的专业和管理人员,保证其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认可在中心工作的绩效和绩效考核结果;

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

1、组成及其任期

中心设置理事会,作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多于11名成员组成,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任,其成

员包括:

发起单位北京大学主管领导一名;

合作单位主管领导各一名;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和地方主管政府机构代表;

中国其他高等院校和智囊机构的代表;

为中心提供大量捐助,并由理事会决定赋予其席位的其他人士;

中心主任作为理事会当然成员,但没有表决权。

2、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为:

审批中心的章程;

审批中心的发展策略、运作模式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各协同单位间的工作;

审批中心的工作计划与预算,包括人员编制、基本建设和运行经费等;

审议中心主任联席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签发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人

事、财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办法等;

召集其他旨在为中心增加筹资和扩大项目活动范围的重要咨询会议;

审议加入中心的支持机构申请;

任免中心联席会主要负责人;

任命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3.开会与程序

理事会应根据本章程,通过其议事规则。第一次理事会由发起机构和核心协同机构协商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主席本人提议,或在超过半数理事会成员的要求下,主席可以召集特别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

1、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单位分别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其人选可从下述机构产生:

协同单位代表;

其他国内和国际学术团体代表;

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主任由理事会推荐并任命。

2、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为:

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科研计划;

审议学科设立、专业设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审议各类科研课题和培训项目;

对协同单位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3、会议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主任联席会

中心最高行政执行权力由主任联席会承担,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副主任中产生一名后任主任,在主任届满到期前两年任命。主任联席会成员由协同机构推荐,理事会任命。主任联席会职责为:

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拟定须经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

代表或者委托代表,代表中心对外联系;

其他须由主任联席会宏观统筹的事项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

中心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官员由主任联席会提名,报理事会批准后任命。秘书长的

职责为:

根据主任联席会确定的工作计划,负责中心日常营运和管理;

提出中心的工作计划草案,并提交主任联席会审议;

编写提交理事会的中心工作报告;

向主任联席会提交有利于中心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就中心采用的技术、财务和行政管理工具与系统以及标识和标准格式等做出决定;

介绍和宣传与中心有关的所有信息;

与和中心有关的合作伙伴开展交流;

制定中心的内部规章,经主任联席会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办公场所及财务

1、办公场所

中心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北京大学内。

2、资金收入

中心的资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

协同机构的分担经费;

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

中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政策咨询等活动获取的专项经费;

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和遗赠。

3、财务管理

中心的财务管理纳入北京大学财务管理体系,内部财务管理操作规则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修 订

对本章程的修订需由3名(含)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并在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以简单多数作出的决定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中心的撤消

当中心的宗旨已经实现或中心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由协同单位协商同意,可以撤消中心。

第十二条 生效

本章程由2017年9月16日于中国北京召开的中心首届理事会通过,它应于会议闭幕后立即生效。

理事会章程范本二

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的读者单位中,一切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公共管理组织等,和发起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一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成立本会,并共同订立本章程,一体遵照执行。

第一章 理事会的宗旨

第一款 本会的宗旨: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2.为共同办好《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建言献策;3.为会员单位发展事业、弘扬学术提供支持平台。

第二章 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二款 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均为组织机构,一般限于:1.省、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省市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统一招生的大专院

校;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5.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媒体单位;6.大、中型企业。

第三款 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一般限于:1.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省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重点大学之公共管理学院;4.国家级科研院所;5.国家级专业媒体单位和新闻单位;6.国家级社团法人;7.大、中型企业。

第四款 符合所列款项条件的单位,在向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后,即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款 一切境外机构,均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三章 理事会组织设置及议事规则

第六款 理事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组织,由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所指定的各自单位的代表人组成。代表人代表各自单位,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日常往

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理事会实现办会宗旨。

第七款 理事大会每一届(两年)召开一次。由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名理事长人选,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长可根据理事单位对杂志发展的贡献提出副理事长人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两年。

第八款 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议,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人共同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协商确定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有关事宜:1.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之中,推荐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2.在本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召开理事会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活动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九款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唯一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单位承担设置,人员及日常办公费用从理事单位和常务

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中支出。理事长任免秘书长人选。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理事会服务于理事单位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十款 理事长单位向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签发理事、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一款 理事会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显著版面上,开辟《中国行政管理》理事会专栏,刊登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名录。

第十二款 理事会向理事单位产生的副理事长签发聘书。

第十三款 理事会为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优先安排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并符合杂志刊发标准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文稿。推荐乙方在学会内参《专家建言》、《行政信息专报》发表学术报告和建议,直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参阅。文稿的选题、编辑、修改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另外,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自然来稿,符合发表要求的,《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优先采用。

第十四款 理事会根据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需要,相机安排国内外著名学者交流讲学活动。

第十五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在两年任期之内,分别免费赠阅2套和5套杂志,年终分别免费赠送《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合订本一套和两套,直到两年任期届满。

第十六款 如当月杂志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文章刊登,理事会即向该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加赠当月《中国行政管理》杂志5本。

第十八款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有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参加的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高级论坛。

第十九款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学术评审

专家库成员名单,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学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款 相关媒体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邀评刊员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评刊员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评刊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款 除以上两款所列单位以外的一切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其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约撰稿人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特约撰稿人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有关撰稿工作。

第二十二款 理事会邀请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自愿参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五章 任 期

第二十三款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四款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五款 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在各自单位任期届内,只允许变更一次,代表人人选由各自单位确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六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会费见细则。

第二十七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由各自单位通过银行汇入理事长单位的账号,由理事长单位开据正式发票。

第七章 办公地址

第二十八款 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院内,办公用房由理事长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供,具体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2号楼

通信地址:XX

邮 编:XX

电 话:XX

电 邮:XX

户 名:XX 开户银行:XX 账 号:XX 第八章 细则(另件详载)

第四篇:家长理事会章程(范文)

大岗中学初一级家长理事会章程

一、目的为了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拓展教育渠道;利用家庭、社会的积极力量,加大对学生全方位的管理和教育力度,并使之融入学校的教育教学之中,使我们的教育教学更具活力;为了能更有效地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出更高素质的学生,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更多的合格人才,现得到学校和家长的支持,我们特此成立初一级学生家长理事会。

二、作用

本理事会应起了解、监督本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的作用,适当的条件下参与本 级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起一定的决策性作用,筹集一定的“奖学金”,建立奖学机制,在适当的时机奖励本级学习优秀、有突出表现和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的学生,以激励全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三、机构

本级家长理事会是隶属大岗中学家长学校的一个机构,由部分关心子女的学习、思想和健康成长,并理解和热心支持学校教育的本级学生家长组成。本家长理事会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财会管理1名。其他的为理事。

四、奖学金筹集

奖学金主要由本级家长理事会的成员和其他学生家长或单位自愿赞助,金额 不限,所筹集的奖学金由家长理事会的财会统一管理,定期向全级家长公布收支情况,级部奖励学生时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奖励名单及金额,经同意才开支发放。

五、奖学金的使用及项目设置

奖学金的使用以奖学不奖教为原则,所筹集的奖学金全部用于对学生的奖励 或资助。所设置的项目如下:

1、每学期期考奖励全级总分前30名,一年两次。

2、每学期期考奖励全级单科前10名,一年两次。

3、成绩进步奖:期末考试年级排名进步幅度较大学生,以平均每班不超过10人为限,获学习进步奖。

4、文明学生奖40名。

5、优秀学生干部奖,每班3名。

6、适当资助本级个别经济困难的同学。

大岗中学初一家长理事会2009年1月3日

第五篇:红白理事会章程

睢宁县XX镇XX社区红白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睢宁县XX镇XX社区红白理事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群众中有威望、有影响、责任心强,并热爱此项工作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教育引导群众在婚丧嫁娶活动中移风易俗,文明理事,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坚持节俭理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服务于群众,创造文明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睢宁县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睢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睢宁县XX镇XX社区XX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二)主动热情的为群众的喜事操办做好服务并监督执行;

1、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事,协助婚姻登记部门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和婚嫁服务工作,严禁早婚私婚,提倡优生优育。

2、喜事要坚持新事新办,废除成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或有意义的活动,如义务植树、联欢会等形式,既要气氛热烈,又要文明庄重。

3、在迎亲娶亲时,不借用公车,杜绝雇佣豪华车辆、大型乐队等不良现象。

4、不讲排场,摆阔气,不大摆宴席。

(三)主动为群众的丧事操办做好服务并监督执行。

1、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协助乡、村领导抓好本辖区内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2、提倡死者实行火葬,同时禁止火化后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3、丧葬提倡进公墓,采取植树、种植花草、农作物等方式建造绿色坟墓。

4、丧事时,提倡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大摆宴席的良好风气。严禁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

5、坚持从简原则,反对大操大办,提倡播放音乐、鞠躬、默哀、佩戴黑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仪式。逐步消除在殡仪活动中请民间乐队吹奏、演唱和披麻戴孝、扬幡招魂、糊纸扎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有助人为乐的精神。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6%。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有助人为乐的精神。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

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医药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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