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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举措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3-108040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7 01:18: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举措

论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举措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到来,国家间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们备受关注的话题。然而关于海洋权益也日趋深化到世界各国,海洋资源是海洋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能给主权国家带来丰厚的利益,日益也成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有利益的地方自然会导致各国的争端,关于海洋权益方面的纷争也是愈演愈烈,就我国而言,是由为突出的,我们在为我国海洋产业高速发展而自豪的同时,也为我国海洋权益日益受到周边国家侵害而感到愤怒和痛惜。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保护海洋权益也日趋迫切,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举措,中国在宣示海洋主权、争取海洋权益上要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等各种手段。完善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立法体系,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实现海洋权益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海上军事力量的建设,建设海上安全保障体系,在外交层面要提出严正交涉,明确我国对外态度,作好战略性长期规划,统筹兼顾。

关键词:海洋权益 科技发展 严峻挑战 迫切性 举措

一、保护我国海洋权益举措的现实意义

(一)海洋权益的重要地位,保护海洋权益举措的历史性

海洋权益是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而形成的一些权利,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部分。而我不仅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争取和保护我国我海洋权益必然是十分迫切和重要,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国家一直存在海洋权益,但还需要运用国家权能,通过国家力量去维护它。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的发展目标也渐渐由大陆转移到了海上,海洋资源问题是各国争端的一个重大发源地,因而海上权益也日益备受人们的关注,海洋权益的地位也日趋重要。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范围的海域为该国领海,领海的主权地位与领土同等并且“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是主权地位稍低于领海的国家管辖海域,它指的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但不包括领海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宣示有关海域主权的归属,既能在国际论坛上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为以后的经济活动、军事活动开道,又是应对国内民族主义呼声、平息国内矛盾的捷径,任何一国政府在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时都是绝不敢掉以轻心的。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看,海洋权益能给主权国家带来丰厚的利益,海洋权益也日益成为各国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必须要加强措施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二)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保护海洋权益举措的现实性

从海洋地理环境上看,我国地处西太平洋边缘,海域周边被第一岛链所环绕,没有直接面向大洋的海域,是一个海洋地理不利国;从实际效果看,我国从公约中得到的利益也是有限的;再从维护海洋权益和海域划界的角度看,周边海洋邻国分割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强占我国岛屿,海洋通道安全亦受他国制约。我们不想称霸世界海洋,但绝不能不重视公约赋予我们的权益。面对我国周边严峻复杂的海洋形势,我们不仅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识,而且要从国家、军队层面研究对策,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国的海洋权益受到疯狂蚕食。报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划定标准,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但是,在中国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中,实际控制的只有不到一半,我们的海洋资源更是遭到了相关国家的大肆掠夺

二、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严峻挑战,保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迫切性

(一)海洋权益的争夺,我国海洋权益何去何从?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新的发展,随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视野也越来越开阔,全球一体化进程迅速展开,然而发展必然要面临的能源问题也是各国要解决的迫切问题,科技的发展让各国把发展的步伐探向了海洋,海洋丰富的资源成为各国发展的需要,因而海洋权益的争端日益成为一个重大的国际问题,海洋权益的争夺也日趋激烈。然而我们在为我国海洋产业高速发展而自豪的同时,也为我国海洋权益日益受到周边国家侵害而感到愤怒和痛惜。

我们现今海洋权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海洋权益的争夺事件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在周边国家对海洋的“重视”和“期望”下,先是3月份南海周边国家竞相在南沙开采油气资源,而后是东海的钓鱼岛、冲之鸟岛之争,再到4月份的越南不顾中方抗议,让载有大约60名越南游客和40名“特邀”官员的船只对其所占领的南威岛和西礁进行为期一周的旅游活动,而后又在南沙群岛中的长沙岛上修建小型机场„„类似的侵害我海洋权益的活动正愈演愈烈。就连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也看不下去,在5月22日以“小就是美”为题称:“在南沙,旅游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战争。”这种种事件,无疑会让每个中国人感到愤怒。

(二)在南海,中国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利吗?

中国在南海的西沙、东沙、中沙、南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但是南沙群岛近30年来不断被南海周边国家侵占,其中尤以越南为甚,越南侵占了20余个南沙岛礁,大肆开采掠夺本属于中国的石油。南海在中国历史上早已确定为我国的管辖范围,直到最南方的曾母暗沙群岛,然而在现今海洋利益的争夺下,周边国家不断侵蚀着我国的海洋权益,南海资源到底归谁,中国的权益处于怎么样的一种情况之下?三月份南海周边国家竞相在南沙开采油气资源,这种做法完全是无视我国的权益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这不仅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利益冲突,更从深层次地反映出了对我国的安全和政治冲突。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海洋权益,我们也不容这种事件的发生,必须要主张我们主权国家的权利,共同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举措也日趋迫切。

(三)东海的钓鱼岛、冲之鸟岛之争,中国如何与之对峙?

随着海洋利益地位的日益突出,日本为了争夺海上资源,不按照东海大陆架划分双方的海上界线,只是按照双方海洋中间线划分对于中国是明显不公平的,所谓钓鱼岛之争,冲鸟岛之争,东海春晓油田之争,都是日本为了扩大海洋面积所采取的必然选择。然而这却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中国的海洋权益不容侵犯,不能纵容此类现象发生,必须捍卫自己的海洋权益,加强保护我国海洋权益的举措。

三、保护我国海洋权益举措的基本策略与方式

(一)完善我国保护海洋权益的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是否有完善的立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是否国富安康的重大体现,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必须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样才不能让其它各国有机可乘。完善的立法体系规定我国享有海洋权益,使有了国际确认的法律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领海及毗连区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上述法律法规,覆盖了我国管辖的所有海域,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国内立法中都得到了具体体现。但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海洋立法中,海洋区域的军事利用、海洋军事行动等方面的内容仍是空白。这些空白让外国军用舰机在我国控制海域的非法军事行动变得肆无忌惮。因此,作为与海洋联系最为密切的海军,应该积极推动与平时海上军事行动有关的海洋立法。

(二)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实现海洋权益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海洋环境保护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也必须高度重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致辞中强调,人类社会再也不能把世界海洋当成一个方便的垃圾倾倒场,或被当作一个取之不尽的财富来源。敦促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再次显示对海洋的尊重,竭尽全力确保自然资源受到保护和可持续的利用。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重视海洋环境保护,那对实现海洋权益的保护有着重大的作用。我们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恢复和改善近岸海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为立足点,以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为基本途径,以陆源污染防治和海岸带生态保护为重点,以碧海行动为载体,河海统筹,陆海兼顾,努力遏制近岸海域污染加重的趋势,实施重点海域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基本改善沿岸水体和海域水质状况;加强法制,依靠科技,强化监督,重点抓好沿海城市毗邻海域、主要河口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的发展,注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三)加强海上军事力量的建设,建设海上安全保障体系

由于全球一体化进程,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利益的日趋坚锐,涉及海洋利益的争端也日益激烈,因此加强军事力量,树立国威也是十分迫切的。要加强海军建设,我国有漫长的海岸线,不仅要建设一支能够担负濒海作战任务的护卫舰队,维护国家近海海上安全,而且要提升人民海军的远洋作战能力,加强海军在与国家利益相关的海区、包括争议地区的活动。强化政府部门的海洋综合管理和统一海上执法队伍,是适应新的海洋形势的需要,是我国海洋开发与保护的需要,是执行公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确保国家海上安全的需要。建立综合的海上安全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多边合作安全机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沟通。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沟通与合作交流是维护和稳定我国海上安全的重要举措。只有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促进海上和平,稳定我国周边海上安全形势。

(四)在外交层面要提出严正交涉,明确我国对外态度

在外交层面要提出严正交涉,不承认非法占领和单方面开发的任何既得利益。以国家根本利益为标准,对外作出正确决策,不能像以前清政府那样,签订丧权辱国条约。在与它国外交的态度上,要坚定我国的立场,不如作出有损国家利益和荣誉的妥协,在对外交涉中要有主动权,明确我国的对外态度。

(五)作好战略性长期规划,统筹兼顾

国际争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事情,我必须要做好长期的战略性准备,不能妥协。既要对外做好准备,积极争取我国的海洋权益,宣称我国的涉外态度,树立民族威信,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要做好内部工作,落后就要挨打,这是不变的事实,要想立于世界之林,维护国家利益,必须要提高我国的综全国力,有能让它国威摄的军事力量,作好长期规划,统筹兼顾,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第二篇: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模版)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战略转型期。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形成结构优化、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是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服务业技术与知识密集,附加值高,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文化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市场前景广阔,但存在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高端人才匮乏,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着力培育发展。

1、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分以下几类:(1)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注册、登记、复审、无效、异议等代理服务。

(2)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相关维权诉讼法律服务,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文献翻译、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信息服务。

(4)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质押、投融资、运营、托管等商用化服务。

(5)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实务咨询等高端服务。还有重大项目决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联盟构建中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市场拓展、海外布局、核心技术转让、标准化等事务中的咨询服务。

(6)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2、知识产权服务业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在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

首先,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制约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的障碍。

其次,缺少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有效供给不足,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

再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从业人员特别是国际化、专业化高端人才不足,各层次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服务功能亟待扩展,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第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一步开拓和培育市场需求的能力不高,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不强。

最后,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系统,对知识产权服务的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的探索不够深入,难以引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申请、登记状况

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到现在,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202_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801135件,同比增长13.6%;授权量162680件,同比增长13.3%,1985年至202_年底总累计授权量898543件。202_年共受理实用新型申请868511,同比下降3%,外观设计申请564555同比下降14%。

202_年全国著作权登记保持增长态势,总量破120余万件。3月5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发布202_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数量。继202_年包括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在内的著作权登记总量首次突破百万件以来,202_年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总量达1211313件,比202_年增加201656件,增长19.97%。其中,作品登记992034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18783件,著作权质权登记496件,涉及主债务金额262543.1万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自202_年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后,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将著作权登记作为版权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工作,将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使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升。我国著作权登记量保持持续增长,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在不断增强,版权相关企业对加大版权保护、运用和管理,以及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也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著作权登记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_年,著作权登记工作仍然是国家版权局的重点工作,国家版权局将进一步加强版权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平台,使著作权登记工作真正成为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和加强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为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据了解,202_年全国共完成作品登记992034件,较202_年的845064件增长了17.39%。其中,全年登记量较大的地区、部门有:北京市、上海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山东省、重庆市,占全国登记总量的92.09%。从登记作品类型看,数量最多的仍然是摄影作品,达428819件,占登记总量的43.23%,其他依次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图形作品、模型、戏剧、舞蹈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_年,随着国内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软件研发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延续了近年来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全年共登记218783件,同比增长33.12%,登记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再创历史新高。从登记区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登记最多,达162323件,约占我国软件登记总量的74.19%;西部地区增速最快,达25005件,同比增长52.33%,高出我国整体软件登记增速近1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登记量也在进一步持续增长,中部地区同比增长47.30%,东北地区同比增长38.74%。

从登记量排名上看,202_年位列全国前五位的地区仍然为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按软件著作权登记增速排名,202_年位列全国前三位的地区依次为宁夏、江西和重庆。其中,宁夏同比增长231.60%,江西同比增长112.15%,重庆同比增长72.32%。(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2_年,全国包括港澳台商标申请件数共计2076469件,注册件数1242840件,有效注册量7364383件;202_年,支持企业通过商标权质权融资成效显著,全年共办理质权登记申请818 件,质押商标7438 件,质押金额401.8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2%、41.8% 和87.2%。全国企业户均商标申请量和商标有效注册量逐渐上升,202_ 年平均每万户企业申请商标1232 件,是202_ 年企业户均商标申请量的1.6 倍;截至202_ 年,平均每万户企业商标有效注册量达到4737 件,是截至202_ 年企业户均商标申请量的1.45 倍。户均商标申请量和商标有效注册量大幅度的增加,表明市场主体商标意识和商标运用能力明显提高,有效提升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活力。

202_ 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 万件,同比增长14.15%,再创历史新高,连续12 年位居世界第一。202_ 至202_ 年5 年的商标申请量(685 万件)超过了前28 年商标申请量的总和(639 万件),商标申请量持续快速上涨的趋势仍然延续。

202_ 年,商标注册网上申请达117.58 万件,占同期申请总量的62.49%,比202_ 年提高了约2.3 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电子申请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人所接受,已经成为主要的商标申请方式。截至202_ 年12 月,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为1324.13 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4 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723.79 万件。

2、司法保护

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回顾了202_年主要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审结奇虎与腾讯公司涉不正当竞争案和垄断案,促进规范互联网领域竞争秩序。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202_年工作进行了展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落实稳中求进要求,围绕今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牢牢把握保持经济稳定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推进新型城镇化、自贸区战略、维护海洋权益等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司法应对,妥善化解投资消费、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环境资源、海洋经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征地拆迁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回顾了202_年主要工作。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有关部门共建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平台,坚决打击侵权行为,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9427人,同比上升7.1%。妥善办理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中的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202_年主要任务进行了展望。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健全规范司法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努力使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三个多月便收了2900多件案件,已经审结了400多件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持续增长(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了202_及202_年前三季度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其中,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平稳增长,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自202_年以来增长迅猛,从202_年全年2139件猛增至今年1至9月的7749件;法院最终对专利行政决定予以撤销的比例为13%,最终对商标行政裁决予以撤销的比例约26%。此次通报会上,北京高院还公布了10起专利、商标授权确权典型案例。

授权确权模式发生改变。我国自202_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模式实现了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模式向司法审查终局模式的转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专利授权确权的行政审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授权确权的审查工作。当事人不服上述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案件,分别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应地,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此类案件的一、二审一直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院专属管辖。

据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介绍,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复杂的专利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案件裁判结果对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很大比例的案件当事人是外省市和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案件审理难度大。

专利行政案件平稳增长。据北京高院统计显示,近年来,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决定的起诉率比较稳定,一直在6%左右。自202_年至202_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专利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持续增长,年增长率保持在10%左右。202_年,北京一中院共新收专利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641件,其中专利授权行政案件133件,专利确权行政案件508件;北京高院新收专利授权确权二审行政案件411件,比上一年增长16%。202_年1月至9月,北京一中院新收专利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411件;北京高院新收专利授权确权二审行政案件365件。

结合一、二审案件审理情况,202_年北京法院最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决定的案件总数为91件,占全年一审审结的694件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总数的13%。

北京高院的调研报告显示,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数量大约为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数量的3倍左右。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上诉率较高,202_年以来的一审上诉率均保持在50%左右。案件涉外因素占比高,外国专利权人占比较高。以202_年为例,专利授权确权一、二审行政案件涉外案件约占35%。当事人为外国人的案件中,以专利权人为外国人的情况为主,且以涉及发明专利案件为主。涉外案件中,外国当事人主要分布在美国、日本和德国等科技实力较强的国家。

商标行政案件近半涉外。相对于专利行政案件的平稳增长,商标行政案件呈现出复杂案件占比高、涉外因素占比高、行政裁决撤销率较高的“三高”特点。据统计,202_年北京一中院新收商标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数为2139件,其中涉外案件1051件;北京高院新收商标授权确权二审行政案件1030件,其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528件,撤销行政裁决的案件共277件,占二审结案总数约26%。到了202_年,商标行政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前三季度即达到了7749件。

这些商标行政案件涉外因素占比较高,以202_年一审案件为例,涉外案件总数达1051件,占全年一审法院所收商标行政案件总数的49%,这些案件涉及的国际知识产权企业数量众多,案件审理所受国际关注度高。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在通报会上回答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之所以涉外比例高,一是因为发达国家的企业更加重视保护其知识产权,二是因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日趋完善,司法水平得到快速提升,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愿意通过诉讼渠道保护其权益。

3、行政保护

去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首次突破2万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日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传来令人鼓舞的消息——202_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首次突破2万件,达到2.4479万件,同比增长50.9%。其中,办理专利纠纷案件8220件(专利侵权纠纷7671件),同比增长62.6%;假冒专利案件1.6259万件,同比增长45.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注重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由此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支撑。”业内专家认为,在过去的1年里,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把执法办案工作作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任务之一,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成效明显,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与202_年相比,去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执法办案呈现出新的特点,即各地区执法办案工作普遍加强、办案结构进一步调整、发明专利案件量有所上升、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所增长。

据介绍,202_年,全国31个省(区、市)中,执法办案量超过1000件的有6个省,分别是江苏省3681件、浙江省3505件、湖南省2815件、广东省2555件、山东省2542件和河南省1078件。从区域划分来看,华东、华中地区执法办案量最多,分别为1.1551万件和4843件,共占全国办案总量的67%;华东、华北增长最快,同比分别增长89.5%和76.9%。从专利侵权纠纷办案量来看,全国近一半的省(区、市)案件量超过100件,其中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和河南省专利侵权纠纷办案量超过200件。

202_年,我国专利纠纷办案量与假冒专利办案量的比例约为1﹕1.98,与202_年的1﹕2.21相比,办理难度较大的专利纠纷案件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有所增加,彰显出全系统办案能力进一步提升。值得关注的是,在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中,虽然仍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为主,但发明专利案件量明显有所上升。202_年受理的8220件专利纠纷案件中,发明专利案件1239件,占15.1%,比202_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202_年,我国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所增长,全年共办理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521件,占全部7671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6.8%;同比202_年的362件和7.7%的占比,案件量增长了43.9%,占比下降了0.9个百分点。

“通过数据的变化可以看出,广大创新者、专利权人的维权需求在增强,通过专利行政执法途径维权的信心也在增强。”业内专家表示,未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新常态营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据了解,从202_年到202_年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累计已经针对影视和综艺节目删除了侵权链接70余万条,影视盗版删除率达到95%以上。受腾讯、百度等公司的委托,做了《中国好声音》等诸多热门热播综艺节目的快速维权,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文字、音乐这类维权难度更大的“小作品”,监测盗版删除率也达到70%至80%。

6月12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2_”专项行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第十次亮剑。该行动确定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及严惩侵权盗版四项重点任务。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处案件440起,关闭网络750家。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了33起案件

4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著作权受到了侵犯。109位国内编剧联合发表声明支援琼瑶依法维权的主张。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宫锁连城》停播、于正在四网站公开声明道歉、于正等五被告赔偿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

202_年全年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8.31 万件、涉案金额11.21 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786 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77 件、涉案金额2.8 亿元。

各地工商机关更加注重在执法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配合,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联合行动,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

202_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据初步统计,全国工商系统在打击“傍名牌”专项行动中共查处仿冒侵权案件2.96 万件,案值7.44 亿元,罚没款2.74 亿元。

202_ 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6867 件,其中查处一般违法案件6896 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9971 件,涉外商标案件11735 件。

3、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依然不够。

虽然我国今年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通道,但是,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然比较低,重视程度依然不够。专利申请虽然数量依旧雄踞世界第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数量也有所下降,但是所申请专利中,相对世界发达国家来说,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依然较低。专利代理行业低价竞争情况严重,代理人生存环境恶劣,几千块钱就随便申请一个发明专利的情况很多,代理人一到两天时间就要完成一件专利的撰写,这也从一个侧面看出,社会大众尤其是企业对专利的申请重视程度不够,不愿意花经费去进行专利的申请和布局。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很低,很多人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不了解,甚至一些高学历人才、工程师对于什么是专利,专利授权材料是什么都不知道,导致很多技术没有申请专利而公开,也导致智力成果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而不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离不开群众的基础,只有加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才能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培养良好的土壤。

(2)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处于低水平。

知识产权的运作,也就是将知识产权转化成经济效益,只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能够经济化,知识产权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地体现。而现如今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使得无形资产不能快速有效的产生效益,从而间接地影响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实际侵权案件中致使权利人得不到较高的赔偿。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产业化有待继续开发。

(3)惩罚力度有限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国目前立法上普遍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使得侵权成本很低,正常的业务合作成本往往要比侵权更高,促使不诚信的商人往往愿意采取侵权的方式来牟利。应当将填平原则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共同运用,对初次侵权者适用填平原则,以警告而使其改过,对多次侵权者,也即恶意侵权者,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严厉进行打击。

(4)专业的法官队伍和律师人才较为缺乏

知识产权是专业性很强的一名学科,其中专利业务又是由各行各业的技术方案构建而成,对于法官和律师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往往需要具有复合专业背景的人才能胜任这一工作,而现实中,法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业务能力强的是少之又少,并且大部分法官是法学本科出身,对于技术问题往往不太了解,甚至消化吸收起来也比较困难,给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虽然202_年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但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数量控制的比较紧,入选条件较高,致使辖区内一部分原本审理知识产权的法官入选不了,从而在法官数量上下降厉害,管辖的集中造成取证保全等工作路途遥远,人手不够,反而会使权利人的权利更加不能有效率的得到保护。有些法院即使聘请了技术专家参加案件的审理,但技术专家又对知识产权法律不懂,往往出具的意见从法律上讲并不客观。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尤其是专利诉讼律师较少,致使很多当事人在维权或者被诉的情况下难以找到合适的律师,不光给法官的审判带来不便,更从长远上影响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进程。所以要加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放开专业法官的招聘条件,能够吸纳更多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来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发展。

(5)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

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工作,这其中又一专利侵权为典型。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一般为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否构成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或者等同替代,这就需要进行技术判断,而当判断不明确的时候,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而鉴定机构往往由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构成,这些技术专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不精通,势必只会从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但要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发表结论就不一定是客观公正的。

因而,加大对于技术专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势在必行,努力建立适合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要求的专家队伍和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

3、知识产权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常态,要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就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形成具有持续竞争力和支撑力的产业体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了“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的目标。作为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武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是实施“中国制造202_”,加快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的必经之路。

商标运营,涉及到企业品牌的运营,企业利用品牌这一最重要的无形资本,在营造强势品牌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强势品牌的扩张功能,促进产品的生产经营,使品牌资产有形化,实现企业长期成长和企业价值增值,它是从产品经营、资本运营发展而来的,因此,关于商标的运营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知识产权的范畴,本文不做探讨。

(1)版权运营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版权运营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果,文化产业硕果累累,一大批网络平台和优秀的网络写手相继涌现,《202_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结果》,显示:202_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逾3.56万亿元,占全国GDP的6.87%,版权运营也发展到了全版权运营时代,所谓全版权运营,就是全产业链运营。

英国女作家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因为自1996年该系列小说第一部面世,至202_年年底第七部出版完成,“哈利·波特”所形成的全版权产业链总产值超过了220亿美元,其中包括12亿美元营出版领域收入、77亿美元电影票房收入;15亿美元以上的相关游戏收入,及以“哈利·波特”为主题建造的公园和相关的饮食、服饰、玩具、旅游等产业收入。

在国内,目前全版权运营相对成熟的是一些青年网络作家的作品,如《宫》《步步惊心》《甄嬛传》等。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我们认识到,一方面要继续保持和加强版权保护,但在强调保护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讨论如何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基础性、资源性的作用,来推动产业的发展。”

202_年11月初小米科技先是千万美元投资视频网站优酷土豆,接着又以3亿美元入股爱奇艺视频网站,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再次腾飞的助推器。

截至202_年6月底,我国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已经由202_年的78.5%提升至83.4%,其中有75%的人用移动端付过费,超过1/4的人为手机应用付过费,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0个百分点。这表明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付费习惯正在形成,正版越来越值钱,知识越来越值钱,互联网越来越值钱,谁率先开始进行产业布局,率先为知识产权买单,谁就将会收获知识产权的红利。

全版权运营是一种趋势,图书出版是传统出版行业的本行,但是其他如教育培训、影视、动漫、游戏等则需要专业人士来做,这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是需要勇气,也需要耐心的。比如教育培训,需要专业的课程设计;影视改编,需要专业的策划改编;手机游戏,需要专业的脚本架构。这些是出版延伸的新方向,是从内容出版到内容开发的新开拓,是全版权运营的大势所趋。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会遇到新的问题,只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逐步加深对全版权运营的了解和理解,才能切切实实走出一条路子。

全版权运营面临一些发展障碍,首先是版权意识薄弱导致全版权运营基础不牢。就目前而言,作家重复授权现象非常严重,出版行业的自律也有待加强,同一作品在不同出版社同时出版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出版社明明知道另外一个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但还是明目张胆地出版,甚至以包装成“文集”的形式变相出版,实际上造成了侵权。有些作者甚至认为同一部作品可以在多家出版社出版,并不知道这违背了专有出版权的原则。重复授权导致版权混乱,让全版权运营成为空谈,根本无法拓展应用。其次是授权不全导致全版权运营成为空谈。依照当前的行业惯例,作者授权图书出版时,往往不会将影视改编权、游戏改编权授权给出版社,因为传统的出版社一般只做纸质出版,同样,作者授权影视游戏版权也不会将出版权交给游戏公司。对于纸质出版来说,大部分作家作品版权授权常常分散在不同出版社,甚少有一家出版社能完全代理一个作家全部版权的,这就更谈不上全运营了。再次是行业差异造成隔膜,影响版权的横向扩展。比如相对于影视、游戏行业来讲,出版行业的经济规模非常小,双方合作的时候往往出现不平等性,从而使最早获得作品授权的出版社在影视公司和游戏公司合作方面缺乏积极性。由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是全版权运营的核心基础,是一切资金有效启动的起点,这种行业之间的隔膜如果不解除,版权横向扩展就会受到影响。最后,版权经纪人制在中国还没完全建立,缺少专门的代理机构和专业的运营人才,这是最大的瓶颈。其实任何一个新的发展模式开启前,都会面临人才缺乏的问题,对于全版权的跨媒体版权运营来讲,需要将出版、影视、游戏、教育等行业有效链接起来,充分激活各方面需求,激活不同市场潜力。这就要求有一批既掌握作者资源,又熟悉版权知识,具有市场运营能力的专业第三方代理机构开动相关业务。

(2)专利运营及存在的问题

当今世界,专利已经成各国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核心竞争力要素。专利作为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运营及流通环节的辅助。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专利运营还处于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仍以较为传统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融资等运营形式为主。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连年大幅攀升。以202_年为例,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489亿元,同比增长92.5%,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但距离实现知识产权资本化、产业化,还有一定的距离。根据202_年底知识产权出版社发布的《202_年中国专利运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近5年来,中国专利运营日渐频繁,平均增长率达到33.59%。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技术转移交易额已超过7千亿元的规模。202_年登记备案的中国专利转让88280件、专利许可19307件、专利质押5640件(金额达到254亿元,同比增长80%),涉及专利数量超过10万件。整个产业发展速度较快,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虽然目前我国专利运营的规模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较好,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专利运营初具规模但质量仍较差。以专利转让为例,目前专利转让中的极大比例是企业内部成员公司间的转让或企业工作人员向企业法人间的转让,而产生实际增长效应和实质技术转移的企业间的外部转让所占比例较低。又比如专利权质押目前往往需要其他资产进行辅助抵押,对企业的融资条件要求仍然较高;第二,专利运营模式相对陈旧,缺少创新型的专利运营企业。目前我国专利运营仍然以通过传统的技术交易市场促成专利转让、许可、质押为主。专利运营公司普遍缺乏自身的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能力,缺乏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粘合力。而目前国外较先进的创新基金、研发型专利运营、标准化组合专利运营等新型专利运营方式还较为少见;第三,专利运营的整体环境仍然较为落后。专利运营是实现专利从纸面权利向实质利益转化的核心环节,是促成一国专利体系成熟的重要推力。专利运营的发展需要例如社会技术创新整体能力,专利权司法及行政保护环境,专利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专利金融制度创新等多方平台的整体突破。目前我国专利运营发展仍高度依赖行政资源激励,市场化的整体专利软环境相对发展滞后,也缺少具有旗手作用的行业标杆企业。

随着科创兴国理念的深入推进,专利运营的发展也日益提速。特别是202_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2_-202_年)对专利运营做出了前瞻性的规划,明确要求全国技术市场登记的的技术合同总额从202_年的8千亿元增长到202_年的2万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从202_年的687.5亿元增长到202_年的1800亿元;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出口收入从202_年的13.6亿美元增长到202_年的80亿美元。可以预见,中国专利运营也会随着经济升级和产业升级的步伐迅猛发展。

二、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建议

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是知识产权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主体,是整个知识产权行业的中流砥柱,只有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提高了,才会从根本上提高整个知识产权行业的水平。

以前乃至现在,都是国家从政策层面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进行扶持,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感觉,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要以市场的作用来调解企业的知识产权兴趣,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的作用以及知识产权的市场运营方面让企业尝到甜头,当然也要让企业在别的权利权人那里尝到苦头,才能让企业真正重视起知识产权。

2、加强企业员工尤其是技术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要持续不断地加强对于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教育,使其对于知识产权基本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对于技术人员,应当使其熟知专利检索、专利预警、专利分析布局、专利技术交底书的撰写等工作,从而能够掌握本行业最新的研究成果,在项目立项时检索最新专利技术,避免盲目研发,在新技术研发成功时,懂得运用专利来进行布局,从而使得智力成果有效的得以保护。

3、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再好的意识也需要有制度的保障,只有从企业管理层面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加强,才能长久地持续下去,乃至形成一种企业文化。比如大中型高科技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招聘专业的知识产权工程师,负责日常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事务;应当对技术人员形成知识产权发掘、申请、专利预警等激励机制。

4、成立行业联盟,建立专利池,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防御。不要只盯着国内的同行业竞争者,要放眼全球,共同提高。成立行业联盟,信息交互,建立专利池,在竞争和合作中共同成长,共同应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进攻,力争使得国内企业不光技术上走出去,也要在知识产权上走出去,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大国。

5、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

提炼出一些真正具有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的技术成果,通过专利布局来形成保护壁垒,从而提升其经济价值。寻找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技术转让、质押、入股等运营,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

第三篇:海洋权益论文

中国与海洋

-------浅析21世纪海洋发展对中国的影响

摘要:走向海洋是所有强国相同的战略选择和道路,是人类未来的出路。当今各沿海国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重视海洋的战略地位及其重大价值。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在此过程中,我们有机遇,也有挑战,如何把握机遇和应对挑战亟待我们解决。而我国的法律制度缺陷,海洋局势力量薄弱等缺陷严重阻碍了我国海洋权益的实现,同时我国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21世纪海洋发展对我们提出的挑战。

关键字:海洋权益

资源丰富

海洋争端

机遇 挑战 一,中国的出路在海洋

海洋同人类到底是什么关系,对此众说纷纭:有人说海洋是人类未来生存的第二故乡;也有人说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虽然这些观点表述不一,但却同样的揭示了海洋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21世纪是一个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增长过猛的一个时期,要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我们需要获得足够的资源。而目前全球面临的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地球资源的过度消耗、迅速减少甚至枯竭。在我们中国资源问题更加严峻。中国拥有13亿多,占全球将近六分之一的人口,中国现在处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时期,中国的产业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等等,所有的这些社会活动的实现需要巨大的自然资源。在陆地资源有限且迅速减少、需求不要断增大的时期,我们只能通过海洋寻找出路。

选择海洋作为我国乃至人类未来发展的出路是明智之举。理由有三:目前陆地资源迅速减少甚至接近枯竭;人类上天说难以在短时期内实现;海洋发展有着巨大的潜力,体现在:海洋空间大、海洋资源丰富、海洋资源具有再生性。所以说中国未来的出路在海洋。

二,21世纪,海洋对中国是机遇,也是挑战。海洋是个巨大的资源宝库,将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丰富的资源基础和广阔的活动空间,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源。同时海洋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军事具有重要的战略优势,是一个国家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世界上许多有权威的海洋学家,海洋经济学家等都在住市里说,评估中国海域资源及地位。他们不约而同的得出一个结论:我国海域渴望是世界海洋中最富有的海域。众所周知,我国海域有四大特点:可利用的海域面积大;海域资源多、品种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恰好弥补了我国陆地资源分布不合理的状况;我国的海洋资源绝大部分在陆地的浅海区,利与开发1。所有的这些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与此同时,广阔的海洋领域为我国的军事和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屏障。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海洋军事力量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但是,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机遇的同时,海洋发展也向我国提出了挑战。

挑战体现在五个方面:1,海洋争端不断出现;2,海洋邻国和西方霸权主义海洋军事力量发展对我国造成的威胁和对我国领海主权的干预;3,国内海洋勘探和开发技术落后,阻碍海洋资源的开发;4,海洋军事力量相对薄弱;5,海洋环境污染,海洋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前三者属于海洋权益挑战,所谓海洋权益挑战是指: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包括沿海国依法在管辖海域(领海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包括对所属岛屿行使主权、管辖权和管制权;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在国家管辖海域外(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等2。后两者属于对我国发展理念和技术提出的挑战。

近几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对海洋的重视,海洋争端不断出现。就在近几年,先是钓鱼岛事件,后来又有黄岩岛争端,这些都不断挑战者我国的底线和不完善的制度,这些都需要我们加以解决。海洋邻国的发展,例如日本,菲律宾,日渐威胁我国的领海安全和国家领土,12 干焱平.刘晓玮.海洋权益与中国:海洋出版社,28-29 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尤其以南亚为主,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将会铸成大的事件,严重危害我国的权益,在钓鱼岛和黄岩岛海洋争端期间,西方一些霸权主义国家变相干预我国内政,肆意到我国海域进行非法活动,我们相对薄弱的海洋军事力量很难采取阻止的行动。这些挑战都亟待我国海洋军事力量的发展。各种争端的同时,海洋资源的开发也在同时,但是由于技术等缺陷,有很多可用资源很难得到开发,这使得资源提供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由于技术落后等原因,我国对海洋的开发活动造成了一些污染,这将会不利于海洋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海洋对于中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不能在标榜我们是海洋大国,我们的海洋有多么丰富的资源,我们看清机遇,迎接挑战,并在此过程中不断使自己强大起来,才能让中国未来有好的发展。

三,面对海洋,我们要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面对海洋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保持清醒,以一颗清醒的头脑,准确把握机遇,勇敢迎接挑战。如何处理潜在的竞争甚至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诸多发展利益和重大安全的问题。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与应用 《公约》确定了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相关制度,是各国实现海洋权益的根本保障3。《公约》中关于加强区域合作的规定对解决各种海上矛盾和冲突提出了值得重视的现实思路,对岛屿归属、海域划界、资源开发、海洋科学研究等矛盾交织的问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解决途径和方法.(二)积极参加国际海洋事务。

海洋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和共同利益之所在,是国际间激烈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舞台。中国要走向海洋,必然无法回避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洋权益之争。出于对国际竞争形势的回应和参与国际海洋制度建设的需要,中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尽可能多地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海洋国际组织的工作,以适应海洋法和海洋事务的发展要求。

(三)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

作为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广泛海上利益的发展中沿海国,完备的法律和正确的政策是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公约》赋予的海洋主权和利益的法律手段4。但是从建国以来,我国虽然制定过一些海洋法律制度,但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仍然有十多个领域缺乏相应的海洋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和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们应该加快立法进程,早日健全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

(四)提高我国海洋军事力量,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提高军事综合实力。

我国海洋军事的发展一直以来落后于陆上军事力量的发展,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海上维权活动的正常进行。海上军事力量的不足也是西方霸权主义屡次侵犯我国领海的重要原因。我国只有拥有了强大的海上军事力量,霸权主义国家等才会避而远之,不敢肆意侵犯。与世界上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的军事力量非常薄弱,所以大力建设海上军事力量是我国面临的迫切任务。

(五)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 建立高层统一协调机制。重大海洋事务属于国家战略和安全问题,需要国家高层的统一协调决策。许多国家都建有高层统一协调的海洋决策体制。美国成立了海洋政策委员会;俄罗斯设有政府海洋委员会,是该国军事、安全、海洋、法律、经济、外贸六大委员会之一。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广泛宣传,舆论造势,加强公众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34 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M].北京:海洋出版社 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M].北京:海洋出版社

(六)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5。

首先,海域划界的争端解决需要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可能划归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有近300 万平方公里,但有争议的海域面积却高达 120 万平方公里。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所涉冲绳海槽的地位亟需海洋地质资料加以证明。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以等距离标准中间线原则来对中日东海划界。为了求得证据上的支持,日本从 202_ 年到 202_ 年投资 1000 亿日元来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勘探,争取在 202_ 年上半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日本的调查数据。目前有实力的沿海国及我国邻国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都投巨资进行大洋调查。虽然我国有一定的投入,但是还远远不足。其次,海洋资源的开采需要资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约》虽然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实行“平行开发”的原则,但由于各国综合国力相当悬殊,事实上难以平等。没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经济的高投入,便没有资格成为“先驱投资开发者”,也无力在深海矿藏开发中竞争。

(七)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

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在 14 世纪就已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比日本早 500 多年,全世界最权威的地图册伦敦泰晤士世界地图集到上世纪 80 年代其标识南中国海是属于中国的。而如今日本在钓鱼岛上树立界碑和标杆,设立灯塔,阻止任何中国人靠近。南沙群岛呈现出一种被瓜分的状态,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在部分岛屿上还有驻军。在这些争议地区我国为什么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究其原因,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过去缺乏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因此,针对此现象,我们应该坚强对领海的实际控制,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海洋军事力量的薄弱问题是其原因。

(八)树立正确的海洋发展观是我国应对海洋机遇与挑战的根本。有了正确的发展理念作为指导,我们才能不偏离海洋大战的大方向,才能正确开发海洋,有效地维护海洋权益。

总之,走向海洋是所有强国相同的战略选择和道路,当今各沿海国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重视海洋的战略地位及其重大价值。以争夺海洋资源、控制海洋空间、抢占海洋科技制高点为主要特征的 21 世纪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所面临的一方面是机遇,另一方面是挑战。如何在新一轮的海洋竞争中,既保卫我国的海洋国土、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又处理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应对的重要课题。

5傅崐成:《中国周边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与问题》,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 年第 3 期

第四篇:维护海洋权益

维护海洋权益 共建强大国防

海洋是生命的摇篮.它集中了地球97%的水、1300亿吨石油、以及130亿立方米天然气。目前中国90%以上进口的石油都要从海上船运,其中90%的海上船运还是由外轮承担。一旦遇到战争、外交或是其他不可抗拒的风险,中国的石油运输安全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从现在的局面来看,我们不难看出海洋对中国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海权,就是拥有或享有对海洋的控制权和利用权,这种权利的范围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在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历史翻开了沉痛的一页,清王朝苦心经营、亚洲最为强大的舰队——中国北洋海军惨遭全军覆没的厄运。为何中国的“最强舰队”被日本击败?是因为清王朝没有明确的海权观念,对960万平方千米的陆地疆域很熟悉,而对300万平方千米的海域却不甚了解。从那以后,中国海洋主权便不断遭到其他强国的野蛮侵占„„

维护海权的斗争首先表现在海洋资源的掠夺战。富饶的南海与南沙群岛为何惨遭敌人的入侵?就是因为南海那储藏量可观的油气与可燃冰资源,才使得虎视眈眈的侵略者蠢蠢欲动起来。被掠夺走的石油令越南从一个石油进口国变成了石油输出国。明明这大片的资源属于中国,但我们国家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资源被别人夺走,去向别的国家进口石油等物资,减少了大量的财力。同样,钓鱼岛及其周围半径为200海里的庞大海域内也有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重要资源,同时,它的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和未来的潜在的资源都及其重要。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才引起了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

夺取海权的核心是岛屿主权之争。它联系到沿海国家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与海域划界,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如今中菲黄岩岛事件、中日钓鱼岛事件都愈演愈烈,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纷争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南沙群岛,已被周边国家占领了40多个岛礁。其中越南尤为霸道,占领了29个岛屿。而中国实际能够管辖的岛礁仅仅剩下9个。并且菲律宾、越南等国家还在南沙群岛上驻有军队,甚至还修建了军事基地和小型机场,南海舰队必须要完成恢复祖国主权的历史重任。除此之外,钓鱼岛的纷争也不断,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窃取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年底,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中国国土归还。1951年9月,日本竟将钓鱼岛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1972年5月,美国将琉球主权移交日本时,一并将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了日本。现在,钓鱼岛的纷争尚未解决,但是我们相信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定会被中国收复。

中国有着绵延1万8千公里的海岸线,同时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海洋大国,但却不是海洋强国。在抗日时期,日本就已经拥有了

五年二班 闫胤廷

第五篇:论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论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以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为视角

朱金超S11500225法律硕士(法学)

论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以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为视角

一、基本概念

按消灭劳动关系动议提出方的不同,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大体上可以分为解雇与辞职两种,在西方国家解雇是指雇主主动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解雇一词源自英文“dismissal”,指雇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向被雇佣的劳动者表示终止劳动契约①。

我国的劳动法规没有使用解雇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劳动合同解除”这个概念②。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两种。

显然在内容上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比解雇的概念外延要大,解雇在中国语境下也应该明确为用人单位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

解雇保护是对雇主解雇权的限制,通过立法明确各种情况下雇主行使解雇权的具体情形,借以限制雇主的解雇权,进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二、解雇保护的理论基础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部分,显然更多地具有了社会法的性质,与传统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商法等私法具有诸多不同,无论在价值理念还是基本原则上都有较大的差异。当然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在价值追求、法的原则上也有较大的不同。

社会法的立法,在作者看来更多的是价值的选择,而在此基础之上的制度构建则是将已经确认的优先价值法律化。劳动立法就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与用人单位经营效率的衡平,或是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倾斜保护。对于解雇问题的分析也因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也基本上形成了几种主要的观点。③

(一)、解雇自由论

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与雇员具有经济理性的自由平等的交换关系,只有赋予①

② 王益英 黎建飞:《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474页。有人认为我国语境下的解雇应该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这两个概念,参见 邓文娟《劳动关系中管制思考》载于《理论研究》202_年5月。作者认为从解雇的单方行为的性质出发解雇理应只限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③ 参见往皎皎:《解雇保护制度研究——以解雇要件为重心》

雇主完全自由的解雇权利才能保证生产的进行。如限制解雇则会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实质的损失。认为雇主为了对其事业负责必须为一切计算与营运此乃系维持资本企业制之基本原理,雇佣与解雇均系雇主经营自由之基本内容应不受任何干预。此种理想系源自民法契约自由原则而忽视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二)、禁止解雇权滥用论

解雇权滥用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唯一的生存资本来自于受雇所得的薪资,一旦被解雇,很难找到新的工作,生活将会陷入困境;与之相反,用人单位却比较容易找到新的(补充)劳动者,所以,没有合理理由,解雇是无效的。解雇权滥用说作为解雇保护法理基础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此说基本上仍然肯定解雇自由权但以禁止滥用作为对解雇自由的一种抑制。

(三)、正当理由说

正当事由说(good cause)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应受到劳动者生存权和劳动权的限制,用人单位非有正当事由不得解雇劳动者。所谓正当事由主要包括:在社会的一般理念中,劳动者本人或其行为严重扰乱用人单位经营秩序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或者继续雇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紧急需要相对立。正当事由说要求对解雇行为进行严格约束,是对解雇自由说的扬弃,同时也是对解雇自由原则的根本修正。

劳动合同制度实际上并不仅是市场主体的个体行为,而是关涉社会生产秩序的正常运作,应由国家进行社会性干预,偏重对较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利益维护以达成实质公正,在维护微观的劳动合同关系稳定的同时,保持更为抽象宏观的社会化公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个角度讲,正当理由说应该成为我国解雇保护应该坚持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现行制度

202_ 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由一种统一的国家用工形式开始向企业自主用工转变,解雇与解雇保护的法律实践在我国开始展开。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解雇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更为格,劳动关系解除可以分为双方解除与单方解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中,又可分为过错性解雇与非过错性解雇。对于过错性解雇与非过错性解雇处于倾斜保护的目的出发而建构了不同的制度。

(一)、过错性解雇

所谓的过错性解雇,又称即时辞退,它是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被辞退的劳动者不享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了 6 种过错性解雇的情形,以较严格的方式对解雇理由进行限制。

1、试用期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必须事先设定,否则用人单位是难以证明雇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作全面的严格的考查,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条款或有关规定,或是经试用期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规解除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所必须遵守的。这一款相对于劳动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也加强了解雇保护。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解雇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地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是劳动合同的实质所在。劳动者擅离岗位,工作上玩忽职守,损公肥私,给用人单位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利益冲突解雇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劳动法中没有,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一种过错性解雇。

5、劳动合同无效解雇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必然要求,也为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容。在此情况下,单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6、刑事责任解雇

关于解雇制度的程序及解雇理由,不仅仅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当危及社会安全,公共秩序时,公法将予于介入。

(二)、非过错性解雇

指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

1、解雇理由上

不仅有正面的解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存在着反向的禁止解雇的情

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这就为用人单位随意解雇设定了严格的限制。

2、解雇程序上

首先,提前通知个人的义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通知工会的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3、解雇的救济权

(1)、程序上的救济:包括解雇前的救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解雇后的救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2)、经济上的救济:首先,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规定的赔偿金。

对于非过错解雇保护的如上措施更为明显的体现了我国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侧重保护,给予劳动者较为体系化的制度保障。

结 语

随着我国产业升级、经济社会转型以及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确定,对于劳动者权益维护只会逐渐加强,不会减弱,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相关制度之有机组成部分的解雇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制度。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解雇的程序规定从总体上讲还有待细化,在解雇过程中,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还需明确化,劳动者在解雇过程中的参与权,听证权等等权利也要得到更好地保护。同时还要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责任人承担上作出完善。

总之就是在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下,以更加完善的制度,更加细化的规范,真正保护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人民劳动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益英黎建飞:《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2】邓文娟:《劳动关系中管制思考》载于《理论研究》202_年5月。

【3】王皎皎:《解雇保护制度研究——以解雇要件为重心》。

【4】于莹莹:《我国解雇保护制度探析》载于《法治在线》。

【5】董保华 刘海燕:《解雇保护制度研究》,中国劳动保障社会出版社202_年4月版。

【6】赵一波:《<劳动合同法>对解雇保护制度的认知理性》载于《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2_年9月第9期。

【7】严 瑕:《劳动合同解雇保护制度比较研究》载于《法治与社会》202_年3月。

【8】石美月:《中外劳动合同立法比较研究》,法律之星,202_(12)。

【9】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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