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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职责[合集五篇]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3-835388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3 12:54: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股东大会职责

股东大会职责

第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可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篇:股东大会职权职责

股东大会职权职责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___篇:股东大会职能职责

股东会职能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___篇:股东大会职责

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份有限企业称“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行使如下职权:

(1)

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规划做出决策。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做出发行企业债券的决议。

(9)

做出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10)

做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

(11)

做出企业合并、分立、形式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

(12)

修改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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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大会的类型

股东大会有三种:

法定大会,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大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临时大会,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列举。其规定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变更、公司的转化、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可、董事私人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的作用

1.对公司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如何行使其职责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且应在每个会计终结之后六个月期限内召开。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议。临时会议的内容,即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问题可通过临时会议来讨论解决。

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第四篇: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2014年1月16日下午 会议地点:*******有限公司会议室

出席人员:详见《2014年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签到表》;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名,代表股份***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会议主持人:**** 会议议程:

(一)审议批准《2014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二)审议批准《2014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三)2014年工作汇报

(四)审议批准《2014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七)审议批准《2015年公司经营计划及其他业务提成比例的董事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九)审议批准《关于2015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反对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弃权万票,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票数的%; 表决结果:

——————————以下为签名页—————————— 会议主持人:

第五篇: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运行结构及相关的职责、权利、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东大会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股东大会三种类型:

1、法定大会

半年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2、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在每一会计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股东大会的职责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公司股东大会成员: 股东:

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由董事会任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领导董事会,确保董事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董事会职责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董事会的权利:

1、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管理本公司日常业务及事务的权利。

2、审查、批准及监控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权利。

3、审查、批准及监控人力资源及薪酬策略的权利。

4、对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及派息政策的管理做出决策的权利。

5、审查、批准及监控主要资本性支出、投资和策略性承诺的权利。

6、董事会有权要求管理层对董事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持,并有自行接触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董事会可以要求本公司管理层的任何成员及本公司任何员工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对任何董事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尽量全面的响应。

7、董事会有权进行任何所需的调查,有权不时聘请其认为必要的法律、会计或其它方面的顾问或专家,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会议事项、议程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建议,应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长可视需要邀请公司分管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作出。其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由董事长裁决; 董事会讨论有关董事事项时,该董事应回避。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同意见要记录在会议记录上。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2、签署或授权签署公司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签署由董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

3、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总经理关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利益;

5.决定和指导处理公司对外事务和公司计划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公司重大业务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董事的权利:出席董事会会议。表决权。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

董事的义务: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必须维护公司资产,在董事会上有慎审行使决议权的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监事会

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监事会会议

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检查各种财务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供报告,对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实行监督,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等。组成

本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职权范围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九)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董事长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本公司监事会成员构成: 监事会主席: 监事:

公司总经理室

总经理室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室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可受聘兼作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室职责

1、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地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

2、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3、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4、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5、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总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关联公司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决定派驻下设办事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6、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等顾问,并决定报酬。

7、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8、审查批准计划内的经营、投资、资金贷款、使用、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9、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10、抓好公司的经营、服务工作,配合各分公司搞好经营。

11、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

12、积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经理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直接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室成员: 总经理: 财务总监: 办公室主任:

股东大会职责[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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