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防生管理新思路
管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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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做事要“五从”]
1、要从官兵最急需的事做起。
2、要从官兵最关心的事干起。3.要从官兵最反感的事改起。4.要从官兵最反对的事抓起。5.要从官兵最痛恨的事查起。[干部对战士信任“十能”]
1、信任能产生动力。
2、信任能激发干劲。
3、信任能鼓舞斗志。
4、信任能催生创造。
5、信任能促生勇敢。
6、信任能激励成功。
7、信任能催人奋进。
8、信任能鼓起自信。
9、信任能开启智慧。
10、信任能引发自爱。[大学生干部要“六个珍惜”]
1、要珍惜工作岗位。
2、要珍惜自身名誉。
3、要珍惜实践机会。
4、要珍惜政治生命。
5、要珍惜家庭幸福。
6、要珍惜官兵情谊。
[实行科学领导的“五凭五不凭”] 凭能力领导,不凭权力霸道。凭心诚感人,不凭心狠整人。凭正道用人,不凭邪门哄人。
凭公心培养人才,不凭私心压抑人才。凭关心温暖人心,不凭偏心笼络人心。
第二篇:国防生管理规定
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2007年5月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加速推进人才战略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是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所在高校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要求,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五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由高校负主要责任,军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协助。高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高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作为高校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招收选拔国防生,由高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确定国防生资格后,高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 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校注册,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九条 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高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国防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提前完成高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其中因为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以放宽2岁;因为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年龄应当符合接收标准。
第十一条 军地院校联合培养的国防生,在高校学习期间,由高校按照国防生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转入军队院校学习后,办理入伍手续,按照军队院校学员对待,毕业时学历、学位证书由高校和军队院校联合颁发。
第十二条 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受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新生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国防生毕业分配,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拟制分配计划,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根据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高校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
第三章 军政训练
第十四条 国防生应当接受军队和高校组织的军政训练。军政训练计划由军区级单位军训、干部、宣传等部门会同高校制定。
第十五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者必选课计算学分。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军政理论课教学按照军政训练计划,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可以请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协助。
第十七条 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学习和体能训练为主,一般安排在早操、课余时间或者体育课进行,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高校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假期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第一、二、三学年末实施,以军事训练和部队见习为主,集训总时间不少于60个训练日。军区级单位军训和干部部门确定部队、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作为训练基地,承担集中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 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应当成立模拟连、排、班,定期轮换骨干。
第二十条 军政训练经费、被装、卫勤、弹药、器材等各项保障,由军区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落实。国防生参加军事训练出现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参加驻校选培办日常工作。高校有关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建立工作例会或者合署办公制度,定期分析国防生教育管理形势。
第二十二条 高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应当及时掌握国防生思想变化、社会交往等情况,加强教育引导。国防生每学期向驻校选培办和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院系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的应当单独成立党支部。国防生党员发展计划,由
高校组织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党组织共同制定,毕业时党员比例一般应在60%左右。
第二十四条 高校和驻校选培办每年开展评选优秀国防生活动,结合学年总结进行表彰。具体评选表彰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和高校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应当执行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
第二十七条 本科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到军队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
第二十八条 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当从着装仪表、行为举止、礼节礼貌等方面,加强国防生作分纪律养成。
第二十九条 国防生不得单独在校外借住、租住,参加假期集中训练时应当集中住宿。
第三十条 国防生应当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正课时间请销假按照高校有关规定执行,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期间请假须经驻校选培办批准。
第五章 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学费、杂费由驻校选培办挂靠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全军统一标准和总部计划内招收选拔的国防生名册与高校结算,其余部分由国防生本人向高校缴纳;生活补助费由驻校选培办逐月发放给国防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 发放国防奖学金的起止时间,从招收或者选拔的当年9月份起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
第三十三条 国防生提前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止发放国发奖学金。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延长期内一般不发放国防奖学金。因为参加军政训练活动受伤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可以视情发放国防奖学金。服兵役的国防生,服役期间不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高校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应当向国防生倾斜。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设立国防生专项奖学金。
国防生不得参加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第六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三)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它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的,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的,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六)采取其它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高校应当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军队和高校应当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高校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处理违约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七章 淘汰与处理
第四十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受到高校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三)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四十一条 国防生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处理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防生已从高校毕业、尚未下达首次任职命令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篇:HR管理新思路
HR管理新思路-经营、发展、推销 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虽然提倡了许多年,但真正执行的程度却不容乐观。就一个追求效益的企业而言,以人为本可以体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充分发挥员工的潜力,培养发展员工的技能等等。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方法只注重员工的选拔、招聘、绩效、薪酬管理,常常是从“管人”的视角去看待人力资源,结果常常落得狼藉的声名。在这里,我们提出人力资源管理的新思路,即从营销的角度去看待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就是如何经营人力资源。在这里,最关键的就是将企业的所有人力资源都看成是自己的客户,把自己的工作看成是为客户提供一切服务,使他们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能量。公司的高管是客户,公司其他部门的主管也是自己的客户,公司的每一位员工更是自己的服务对象,而不是“被管”对象。有了“客户”意识,HR管理的思路就会大大打开。
其次,就是如何发展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区别于其他资源的最重要之处,就是人力资源非但不会折旧,而且随着工作经验的丰富和知识的积累会不断增值,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HR如果能够在不断培养和发展员工上下功夫,员工就能够和企业共同成长,同时也能帮助员工克服“倦怠”的症状(见本刊的调研专栏),或者跳槽的现象(见“80后,我该如何留住你?”)。在企业工作的员工其实最看重的就是个人的成长和事业的发展,因此,把发展员工列在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日程上,不仅能够使员工重新焕发工作热情,而且也会使企业充满创新活力。
最后,在经营和发展人力资源的基础上,不断推销人力资源。从企业内部来说,HR应不断向老总灌输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人力资源对公司成败的重要性,并且不断将已经发展成熟的员工推销到各种最合适的岗位,让人尽其才。从对企业外部而言,就是向社会推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品牌,创造“以人为本”的企业形象。这里还包括推动企业热心公益、尽社会责任的活动(比如抗震救灾),从而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不仅只局限于自己的员工,而是对整个人类的关怀
第四篇:幼儿园管理新思路
幼儿园管理新思路
一、转变管理观念,创优质高效的幼儿教育
以往的管理方式多属于事务型、制度型、经验型。对管理者而言,抓管理就是幼儿园一件件具体、琐碎、临时的事务,抓具体目标、计划的检查,抓具体活动的效果;抓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督察等,教师丧失了自我思考、自我决策的能力,更无法创新;幼儿园的上层管理者始终扮演命令、指挥、督促、评判的角色,作为被管理的教师始终处于听命、遵从、受督察的地位。传统管理观念、模式的症结在于其重视的是事件、制度和经验的作用。忽略了最具有生命活力的人的特性、权利、潜能。更新教育管理的观念,就是要倡导在教育管理的实践中,人是管理的主体,张扬“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特别 要注重人的态度、行为、素质对教育工作质量的直接影响,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营造并建立新型的开放互动、合作与分享、关爱与支持的人际关系。
1、教师是园所发展的主体力量。
调动教师的主动积极性最重要的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信任、尊重和宽容,这是有效管理的前提。相信他们有责任心、有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放手让他们根据自己对教育目标和教育理念、教育原则的理解及对教育内容、教育对象发展状况、能力水平的把握,自主决策、实施教育计划,这样,才能真心为教师提供充分施展创造才能潜力的空间和条件,促使教师全身心的投入工作,获得最大的成就感、愉悦感和满足感
承认教师是园所发展的主体力量,意味着管理观念中管理者角色地位的根本转变。由“绝对权威、高高在上的主人”变为“管理就是服务”。
2、参与教学过程,实行多向互动管理
教养工作一直是幼儿园工作的中心工作。现代管理理念强调管理要实行动态管理以带动教师行为方式的改变,管理者不能一味依靠行政指令发号施令、支配控制,而要把具体的教育过程决策权下放给教师,自己则深入实际的教育过程中与教师平等互动,把握园所的发展的大方向,实现有效管理。
教师能动性、创造潜能的发挥程度最终取决于教育管理者给予教师多大的空间、余地。现代管理提倡为教育实践者创造自主开放、和谐、互动的更大空间,激励他们大胆尝试、支持他们大胆创新。为此,管理者要变静态的管理为动态管理。在教育教学活动的设计中,管理者的角色是合作者、引导者,“合作在先,引导在后”;在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中,管理者的角色是参与者、支持者、服务者。
3、崇尚园所文化,打造团队精神
我们所强调的园所文化,主要是在园所这一级组织中形成全体成员认同并自愿遵循的价值观、信念系统、思想作风与规范、思维方式与行为准则。园所文化是园所生存的基础,可以说是园所的灵魂。
园所文化无论是外在的园所形象、园风园貌、服务态度、园服园歌,还是内在的深层次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理想信念、目标追求等核心内容,均能在园所管理 中发挥其灵魂、教育与约束、凝聚的作用。
幼儿教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如果只是孤立的发挥作用,其效能是有限的,新型的教育管理思想提倡打造团队精神,提倡团队力量,更强调集体意识、集体荣誉对个人及团队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管理策略,为共同成长提供支持与服务
旧的管理注重制度管理,园长属于“师傅型,指挥型”教师形成“我们是替园长干的”观念。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缺乏持续学习和成长的内部动机。因此 要探索新思路。
1、重视文化管理为共同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所谓文化管理,就是把组织管理的软要素作为组织管理的中心环节的一种现代组织管理方式。
它要求刚柔并济,软硬结合。
文化管理对园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①重视人的价值;②造就一种团队意识,并使之发扬光大③办事开诚布公,愿意并主动分担失误和痛苦④谦虚谨慎,不断学习创新⑤把自己当做是组织内充满活力的服务员,能够集中群众智慧,能够从长远观点看问题。
幼儿园长如何进行文化管理?
⑴确定文化管理的核心内容。共同的价值及信念是文化管理的核心内容。⑵信任教师。
信任是激发主动性的基础,园长要心纲要为依据,放手让教师在自己理解 的基础上大胆地尝试新内容、新途径、新方法,真正做到以幼儿的发展为教育的出发点及归宿。当与教师研讨教育活动时,不以对错、好坏论处而心反思、寻找更好的教育效果为出发点,教师完全可以在这个过程 中形成新的思考方式、新的工作方式、新的情感太及态度,为共同追求的理念及目标承担责任。
⑶建立一个相互尊重的沟通系统。管理者应该认识到,教师同样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只有设身处地尊重教师的想法、理解教师的行为,才能与教师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幼儿园应改变过去的“教师围着园长转”为“园长围着教师转”管理者应主
动接近教师,努力为教师创造一个想说、敢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人际沟通环境。在批评教师之前,首先要了解教师行为的动机和想法,再提出自己中肯的建议和想法,不要轻易否定教师的动机和想法。此外,管理者应注意自身情绪的变化,保持心态平和,经常进行自我反思及检讨,处处心身作则,用宽容、理解、关怀、鼓励来关心教师的生活细节及学习需要,耐心了解解决教师工作、学习的困难。从而激发教师工作的热情、信念和自尊心。
⑷培养团队精神,利用团队协作化解
做到办事公正、公开、民主。让教师参与管理。
定期组织业务学习、集体备课、年级组教研活动、专题研讨会等,管理者与教师共同设计课程活动计划,进行专题研讨,分享课程实施经验、读书笔记、研读教育理论的体会、教学观摩心得等。管理者与教师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合作学习,增强了教师的专业能力,增进团队精神。
2、创造空间为教师发展提供支持服务
⑴在教育管理中实行“放权”,支持教师进行自我管理。让教师来参与 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要由下而上形成。管理者还要促使教师们学会自己对工作负责,实行自我决策、自我监督、自我评价,⑵幼儿园必须给教师较大的弹性空间,让教师自主教学:①允许教师根据本班幼儿实际,自行研究、设计课程计划②允许教师依据活动设计及幼儿学习活动的实际情况调整活动进程。③允许教师建立相对稳定又有弹性的活动日程④允许教师依据实际活动的需要进行环境的布置与更换⑤允许教师自行选择和运用各种教学资源及教学评量工具,包括选择适合本班幼儿实际发展状况的评价方式
管理者在改变教学形式的过程中要给予以下支持和服务:首先,支持和鼓励教师勇敢地尝试;其次要改变管理策略;管理者和后勤服务要跟上;以参与者的身份与教师共同商讨、出主意,在参与的过程中引导和把握方向,鼓励 他们大胆思考、大胆尝试
⑶加强软件投资,给教师提供资源、资讯的支持和服务。
⑷给教师学习上的支持、服务。
管理者要不断调整自己的支持、服务策略,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⑴管理者自己要不断成长,从理论水平到实践能力,从专业素养到业务技能,从广博的知识面到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都 要不断充实和更新;还要不断转变思考方式,以开放的、系统的、多元的思维方式指导工作;还必须学会反思,学会 在实践中发现和寻找问题,不断自我调整。
⑵要有开放的姿态和心胸
要反自己与教师放在平等的位置上,心开放的心胸去接纳教师的不同想法、做法。
⑶要随时观察和了解教师的需要。增强纽带关系,合理安排时间,有的放失地给教师提供适宜的指导和帮助。
⑷允许教师有失误。
第五篇: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最新)
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1‟51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经第13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1— 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以及海军有关招收、选拔和培训国防生工作规定、《宁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在组织实施国防生管理工作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各项问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必须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国防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防生工作纳入学校的议事日程,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国防生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宁波大学军训征兵、选拔培训后备军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国防生的招收选拔、教育管理、军政训练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保卫处、计财处、后勤管理服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以及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选培办主任等组成。学校委托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作为国防生 —2— 的主管部门,军训征兵、选拔培训后备军官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职责。
(一)党办、校办:负责学校内部以及与部队有关工作的总体协调。
(二)宣传部:负责国防生相关工作的校内外宣传及报道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国防生招生录取工作、日常教学管理,会同选培办制定军政训练计划。
(四)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国防生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做好国防生的选拔、考评、检查和协调等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国防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国防生安全教育工作。
(六)后勤管理服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国防生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学院:负责开展与国防生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国防生的招生选拔等工作;负责国防生的教学管理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校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国防生相对集中住宿,实行军事化管理,加强养成教育,确保训练质量。
—3— 第八条 为加强国防生的军政训练和日常管理,确保国防生培养质量,学校成立国防生队,配备队长、副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各一名,队长、副队长由学校派人担任,教导员、副教导员由选培办派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副队长和副教导员负责。
第九条 国防生的党团组织关系仍在原所在学院,国防生参加所在学院开展的党、团活动。国防生的党员发展由所在学院负责,国防生队协助考察。
第十条 依据《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细则》制定国防生考核办法,对早操、内务、军政训练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奖、党员发展及推荐到海军就职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招收与选拔 第一节 从高考生中招收国防生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一)符合当年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二)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守则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二条 招收程序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列入提前批招生。达到所在省市统考分数线的考生,由所在地省军区组织实施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 —4— 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经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并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与学校、选培办三方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
第二节 从在校学生中选拔国防生
第十三条 报名条件
(一)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二)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必修课考试全部合格;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五)本科生(四年制)毕业时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六)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党员、特长生和退役复读的学生优先选拔。
(七)如跨专业选拔,须符合学校关于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选拔程序
一般程序为:学生个人申请报名,院(系)推荐,学校和选培办考核选拔。有专业要求的,应从相同或相近专业中选拔。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者,由选培办报海军政治部审批,经批准后,与学校、选培办三方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确定为国防生。
第三节 淘汰与增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国防生资格:
—5—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理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不积极参加国防生队各种集体活动,不遵守有关日常管理制度,经批评、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五)在取得国防生资格的学年内,因非疾病以外的个人原因,要求终止履行协议者;
(六)因主观原因无法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或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中途退学或转学,未达到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
(七)毕业后不按照协议到海军部队任职者;
(八)因身体原因,在一年内治疗后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者;
(九)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情况者。
第十六条 增补规定
因取消现有国防生资格而出现的名额空缺,将按照海军政治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从现有相应学生中增补。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国防生教学管理工作应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国防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国防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是学校和部队双方的共同职责,要本着对部队、学校和学生负责的态度,严格把握标准,实事求是,积极慎重,准确衡量。
—6— 第十九条 担负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认真备课,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注重生动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组织好授课。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从报到截止日次日算起,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防生招生规定,进行复审、复查。合格者由学校予以注册,取得宁波大学学籍,成为宁波大学国防生,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属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审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曾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者;
(二)经调查核实,徇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
(三)不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者;
(四)经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五)无故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者;
(六)其它原因不宜留校学习者。
第二节 选 课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选学课程应按照学校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和国防生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
—7— 修课(军政训练课程为国防生必修课);严格执行有关先修后续关系课程的选择规定,未选学先行课程的,不得选学后续课程。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应根据自身状况,从个人实际出发。国防生每学期选学的学分数根据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参加“军事体育”和“暑期军事实习”等军政训练课,经考核合格后,可以顶替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体育俱乐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的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由于选拔计划的需要并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专业调整的国防生,可按照《宁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转专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国防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及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修读和毕业审核。如果因学生本人主观原因导致成绩不合格而受到退学警示、退学或延长学业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防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计划和国防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军政训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其余课程的考核及成绩管理均按宁波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防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一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的考评成绩由选培办提供给教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8— 第三十二条 临毕业国防生未获得学分课程不超过3门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选培办和学校审核通过,可在毕业学期的第16周前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作国防生淘汰处理。
第四节 军政训练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按总参、总政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的要求,国防生军政训练课程统一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列为选修课,国防生必须修读。
第三十四条 军政训练教学中部门职责
(一)军训征兵办会同选培办负责国防生军政训练工作;
(二)教务处会同选培办负责安排授课计划、教室、校内授课教师、考试等教学工作;
(三)体育学院负责安排国防生在校内进行室外训练的场地,会同选培办做好国防生的军事体育训练课工作。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的奖惩、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由所在学院会同国防生队组织实施,以学院为主。评优、评奖、惩处,参照宁波大学有关奖惩条例实施。国防生队负责学生军政训练期间的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有关违约的经济处罚,参照《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毕业分配
第三十七条 国防生应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资格,获得相应学位。
—9— 第三十八条 国防生毕业时,由所在院系的党支部对国防生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训练、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
第三十九条 国防生毕业时,必须服从组织分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分配单位报到。国防生档案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寄往分配单位。
第四十条 国防生不服从分配或不按规定期限报到,按《国防奖学金协议》有关条款处理,取消国防生资格,学校不予重新办理派遣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经第13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试行)》(宁大政„2005‟10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生
国防生
管理
规定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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