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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小编整理)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23-87600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7 12:48: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婚约

婚 约

女方: 男方:

双方经相互了解,根据双方家庭实际,男方婚招于女方家,终生结缘,经共同商议,特签订本婚约:

一、男方婚于女方家后,即属女方家族中的一成员,在女方家中仍为原姓所称,但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跟随母姓,即姓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双方成婚后,在家庭的权利是平等的,均有勤苦劳作、创家立业,共建家产家业的权利和义务。

2、双方各自必须互相关心、互敬互爱、团结和睦、和谐相处。

3、双方必须共同尊敬和赡养祖母及父亲,特别是对于父亲,必须始终关照其生活和身体健康等,对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病等要细致周到,使其老人深得子女的温暖。

三、男方的承诺和责任

1、在立约订婚时,男方带1万元,交女方家存于银行,结婚前再续交1万元,续存于银行,作为婚后两年内建房基金。

2、该方自结婚后,即成为该家庭中主要成员,在结婚1月内将本人户口转到女方户下,男方应专心致志、一心一意领略家庭生产生活之事宜,谋求家庭经济发展之大业。

3、订婚后,当年自筹费用,修缮内粉房舍,制作结婚家具等,准备结婚等事宜。

四、女方的责任及承诺

对男方要关照支持,并积极协手男方了理家务家勤,永谋家庭致富。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则以《婚姻法》和有关婚姻条例及经济法规对处。

本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及征婚人各执一份,自签约后生效。双方应共守约书,永不悔改,同奔终生。

女方:(签名压印)

男方:(签名压印)

女方家长:(签名压印)

男方家长:(签名压印)

证婚人:(签名压印)

年 月 日

第二篇:婚约承诺书

婚约承诺书

我与***自愿签立婚约,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履行婚约,信守承诺: 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

婚约签立人:202_年11月30日

婚约承诺书

我与***自愿签立婚约,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履行婚约,信守承诺: 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

婚约签立人:

202_年11月30日

第三篇:婚约与婚礼

婚约与婚礼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履行结婚登记是合法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因此,订婚没有法律效力,法律不保护婚约。自行订立的婚约,只有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履行,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决定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不用经过法院或其他机关解决。对于一方以婚约为理由,强迫另一方结婚,干涉他方婚姻自由。甚至侵犯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结婚前的订婚仪式,是封建社会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一种手段。通过“订婚”、“送彩礼”,将未成年子女的婚事订下来,并取得亲友、社会的承认,不管子女长大后是否愿意,都要履行婚约。这是旧社会造成婚姻悲剧的主要原因之一。应该使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珍惜婚姻自主权。只有双方完全自愿,依法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婚礼即结婚仪式。关于婚礼的问题,即是说结婚是否举行仪式,举行什么规模的仪式。在旧中国,结婚必须公开举行仪式。国民党政府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这里举行公开仪式是作为结婚的形式条件,即必经的程序。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结婚必须举行仪式的规定,在结婚登记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结婚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登记,可以不举行结婚仪式。这样,有利于破旧俗、立新风,提倡喜事简办。

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愿意举行结婚仪式,接受亲友的祝贺,也是法律允许的,无可非议的。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法律上不作规定,完全听从民意。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不举行结婚仪式的,用“卫生球的眼球”看,投以鄙视的目光,冷嘲热讽的语言,这是不对的。

第四篇:漫长的婚约

御祈,如果没有你,我肯定,一定,能无比正常又顺其自然地活下去,和喜欢的人结婚,生个孩子来养。

黎净云在海边坐了很久,风吹得小腿发麻,她紧紧握住那个紫色的丝绒盒子。海面上的雾浓稠地粘上来,将她包裹在潮湿又泛着腥味的水汽中。她忍不住想哭,不明白到底为什么自己就像那些矫情又娇滴滴的女主角们那样,把以后的人生就那么放在一个过滤网后面,等待着这个叫做旧情的过滤网随心所欲的筛选,把一切都打上它的印记。

虽然这么恨恨的想,纪林彦向她求婚的时候,她还是没出息地想起御祈的脸,然后向纪林彦坦白自己有一个割舍不下的旧情人,导致纪林彦有些尴尬的把戒指塞进她手里,跟她说,那你再好好想想行吗。

都怪你,御祈。

当初这么跟御祈说的时候,他勉强笑笑,明明看着黎净云的方向,视线却越过她,望着窗外光秃秃,被风吹得交缠在一起的树枝,“外面,天已经冷了吧。”

开始还可以故作轻松的抱着笔记本给黎净云看,“女性比男性的发病率高,此病多发于成人,尤其是中老年人群中,两个概率我全给推翻掉了,哈哈。”“闭嘴啊你,”黎净云还想像原来一样拍他的头,蓦地看到他为了耍帅精心挑选的各种帽子摊了一床,忍住心酸,“再动个手术就会好了。”

御祈不做声,把网页一个一个关掉,然后才慢吞吞的开口,“我怕什么啊,我两年前就开始写遗书了。”

“你说你相亲到底是为了什么,找乐子啊!”第二次和纪林彦见面,他就显露出斯文败类的德性,不顾形象地和她坐在一家油腻腻却被他称为“烤肉全市最正宗”的小馆子里,吃得满嘴流油,听完她说自己一年已经相了不下二十次亲后,冷不丁来了这么一句。

饭馆里乌烟瘴气,电风扇呼呼地转,店员摁到一个播电视剧的频道,男主角好死不死搂着女主角哭成泪人,嚎啕道“我心痛地快要死掉了!”

就像大爆炸一场,什么都轰的一声飞上天,抓在手里的只有无关紧要的碎片一样,黎净云甚至记得坐在周围的食客们谈话的表情,油腻辛辣的气味,纪林彦随便松开的领带,而她,手指用力地抠着桌脚,为什么相亲,答案从来就是那么简单却又肯定。

相亲,当然就是为了结婚啊。

我想结婚,我爱结婚,我羡慕那些穿婚纱的人,我从小就开始幻想自己变成新娘那一天会是什么样子。

可以理所应当的说出这些话来,不会因为自己是个已经要三十岁的老姑娘了而脸红,不会因为相了几十次亲,搞得和亲朋好友的关系都有点乌烟瘴气而难堪,如果和你再不成功,我就去婚姻介绍所登记,无论如何,我也想结婚。

纪林彦瞠目结舌地看着对面这个初看有些腼腆地女人气势汹汹地发表了一通长篇大论,然后和她一起哈哈大笑起来。

他也没想到,这个想结婚的女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小时候参加过很多次婚礼,那时候还住在爸爸妈妈工作单位分配的房子里,爸妈同事家有婚事,整个小区都热闹起来,黎净云还因为长得漂亮经常当花童,御祈本来总和她搭档,后来因为动手术剃了光头,只好站在人群里冲她做鬼脸。17岁之前的日子简直可以说是被婚礼贯穿,黎净云喜欢每一个环节。入场,鞠躬,交换戒指,致辞,或是中式火红的旗袍,西式洁白的婚纱,她都喜欢。一度以为新娘子可以是种职业,后来也加入到抢花束的大军当中,灰头土脸也在所不辞。

“你就那么想结婚啊,”御祈一脸搞不懂的表情,替她排掉身上的碎纸屑,“拿那么多花束,过了期限不结婚的话,可是要嫁不出去的了啊。”

“我怕什么,我有你这个候补啊!”

黎净云大大咧咧地钩住御祈的脖子:“你说过的话要是不兑现,看我怎么收拾你!”

御祈咧开嘴笑着,露出一口细密的白牙:“是!未来老婆大人!”

果然是记忆有多美好,物是人非后再回忆时就有多惨烈。

想到这儿,黎净云忍不住叹口气,电话突兀地响起来。她看着来电显示上“母亲大人”四个字,又叹了口气,还是接起来。

原来是追问相亲的结果,最近半年变成了盘问她和纪林彦交往的进度,总结成两个字就是“逼婚”。

不过这次终于算错一次。

“这个周末去随个礼,我和你爸在去机场的路上,是咱们原来小区那个老范家的二小子,礼金和请柬都放在餐桌上了,你这两天抽空去拿一下。”

“您知道我不喜欢去那种场合,干嘛把任务派给我啊!我没空。”

“你晓琳姐是新娘!她小时候对你多好啊,你不去绝对后悔。”

答应了之后才后悔,黎净云站起身,把那个戒指盒放进包里,觉得自己是受了求婚的刺激才答应去参加婚礼的。

要搬家的时候什么也不干,和御祈跑出去,坐在小区里的秋千上。那种倒计时的紧迫感到现在想起来还是会心悸。黎净云看看手表:“我爸妈肯定一会儿就开始找我了,咱们俩只能再待一个多小时了。”

“唉,你!”御祈索性站到黎净云身后给她推秋千,他的手瘦得简直只剩骨头,青筋像蜿蜒的河流,“你又不是报时的布谷鸟,在这样我头都大了。我都算过了,在我们考上大学之前,咱们小区还有将近二十五个适婚男女青年,其中有八个都有了固定对象,算上正在死追晓琳姐的范童生同志,我们在未来可见的两年间可能要参加不下十次婚礼,到时候肯定能见面了啊,再说你只是搬去另一个区,别想得那么严重啦!”

结果好心的劝慰却换来黎净云嫌他三八的白眼······

其实担心的是他这可病秧子会不会再分开的期间旧病复发,而自己什么都不知道。

“一休,你的头,最近不疼了吧······”御祈因为脑部动手术留了很长时间的光头,大家都叫他一休哥。

“一个肿瘤而已,动过手术早就没事了,再说你要真这么担心,干嘛还老敲我的头!”虽然这么说,御祈刚才放下晃秋千的手,再去抓绳子的时候,眼前又开始模糊,摸了几次才勉强握紧绳子。眼前的黎净云只顾和他抬杠,没注意到他把另一只手放进裤袋里,太阳穴的青筋也因为痛苦而暴起来。

沮丧地妈妈紧紧拽着胳膊,黎净云最终还是无奈地准备上车,单元楼门前因为搬家一片狼藉,御祈站在向他们告别的人群中,好脾气地笑着和她招手。

日光一片昏黄,她近似于本能地察觉到有什么东西分崩离析,慢慢淡出自己的能够掌控的氛围。想想原来开心的事,笑也只画出道空旷的弧线,几年后她读了吉本芭娜娜的《厨房》,才恍然大悟自己的心情。

熟悉的地方、熟悉的味道,因为习惯而沉淀下来的安心,都抵消不了心底那一丝焦虑,知道那个人的生命就像倒计时一样,哪怕是最开心的时候,心底也漏掉一块,刮着不安的风。

御祈两年前被查出大脑里长了一颗肿瘤,随即做了手术,医生说恢复状况还可以,御祈之后也差不多恢复了之前笑闹的样子,复查结果也不错。

可是黎净云坐在家里往电脑上一遍一遍输入“脑瘤”,看到上面说复发率高等字眼,还是哭着关掉网页,重新输入,再找,希望有一个专家会说一个让她满意的答案。从那时候开始,她的心里已经埋下不安的种子,和御祈再笑再闹,最后心里都是疲惫的担忧。

想结婚,想和御祈结婚。从小到大,都和他在一起,很喜欢他,希望以后也能和他在一起。若无其事、其实心提到嗓子眼地问他的病情,坐在秋千上已经要哭了还是硬生生把眼泪憋回去,黎净云一遍遍在心里念叨着这些话,最后才轻轻地说:“不许拈花惹草,敢娶别人我就把你的头敲烂!”

御祈没有再油腔滑调,他沉沉地说:“嗯,大学毕业后我们就结婚。”

3楼

 202_-03-04 12:42 

晓琳姐不知道从哪里搞来黎净云的电话号码,一大早就把她吵醒。

“喂喂!小丫头,姐姐的婚礼你都敢不来啊!”吴晓琳还是豪爽的语气。黎净云赶紧表明心意,把她哄得开心了才挂电话。

长大后再没有参加过婚礼,都是能推就推,托同事、朋友把礼金带到。请柬倒是收集了不少,全部整整齐齐放在一个盒子里。黎净云对这些心存敬意。他理解那些新人们小心翼翼满怀欣喜地挑选着置办婚礼的一切,她从心底也想体验那种忐忑又幸福的感觉。御祈之后也交过几个男朋友,相亲的人中也有印象不错的,可当中的大多数并没想和她走到礼堂上,还有的压根儿就认为她有病。除了纪林彦。和他交往半年多,黎净云喜欢他,他也暗示过两人年龄都不小了,本来心里觉得结婚时顺其自然的事情,就等着纪林彦把戒指交给她,然后俗气地说,嫁给我吧。没想到还是低估了你,御祈。黎净云听到纪林彦的求婚,突然像生锈的机器,吱吱呀呀地把记忆拨回到要搬家的那个下午,御祈在她脑后说,我们大学毕业后就结婚。

看着纪林彦真诚的脸,她有些哽住地晃晃手,瞪大眼睛半晌才吐出一句话:“怎么办,我好像忘不了我的旧情人。我是不是······结不了婚了啊!”

秋意高深地渗透进空气,黎净云裹着披肩走在落叶上,地上厚厚的一层金黄色被风吹得翻滚着,头顶是蓝得透的天,她走着走着觉得自己要掉入这颜色灿烂的潮水中。十二年前,近似于一个轮回,黎净云也这样翘了课往老城区赶,电话里御祈终于装不下去了,因为他的意识偶尔像被过分拉伸的弹簧,紧不回去,黎净云很快察觉到他的不对劲,想到资料上那些症状,她的头像一团废纸,被人死了个粉碎。

倒计时又重新开始,滴答滴答的声音简直是从头皮里渗进来的。

去时御祈正躺在病床上,因为剧烈的头疼蜷在一角,瘦得像只虾米,脸苍白得不像话。“你来干嘛!快回去!”他脸上的表情扭曲着,声音也因为疼痛变了形。

电视里有人为了体谅女友的痛经让自己胃疼,黎净云看的时候一边冷笑一边流眼泪,别人的疼,自己费尽力气,能体会的也不过是十分之一二。

她偷偷退掉周末的补习班去看御祈,看得出来他虽然气她不听话,但心底还是高兴的。

所以班主任数落她上课总是心不在焉,威胁她请家长时她哭得歇斯底里,心里却想着:“他会死的啊,你让我怎么办?我不能后悔一辈子,不然我就退学!”喂御祈吃饭的时候他突然说:“你们都不在的时候,我一个人躺在这里没事做,就去数外面的树枝有多少。”

他说:“我数着数着就想春天的时候每条树枝上会有多少片叶子,结多少个花苞,会不会那时候我也躺在这儿继续数数,或者我已经死了。”

御祈脸上隐约能看见黑气,黎净云绝望又发慌,她看着他茫茫的没有焦点的眼神,心酸得几乎拿不住手里的汤匙。但还是打气说:“别瞎想了,再做一次手术就好,你要是害我嫁不出去,我这辈子都不会原谅你。”

御祈还是侧着头,眼泪顺着眼角流下来,滴进碗里。

最后一次去见他已经过了探视时间,她偷偷溜进去,御祈提议看不电影,然后告诉她自己三天后就要动手术了。

“我要是不幸over了啊,”他正要继续,看见黎净云眼泪刷地往下掉赶紧解释,“哎哎,别哭啊,我是说如果,如果好不好,别哭了,我一定尽力只好病娶你。我是说,万一中的万一,喏,这个给你。”他从枕头下拿出一个信封,“别偷看,手术成功就还给我,先保管在你那里。你最近在考试,我打电话给你你再来看我吧。”

“都怪你,我这回考试肯定考不进前三名了。”黎净云赶紧想点轻松的岔开话题。

御祈的手虽然又干又瘦,还是能包紧黎净云的手。他躺在床上和她说着话,外面狂风大作,他的视线越过黎净云,看着外面影影绰绰的树枝:“外面已经很冷了吧?我想回家。”

黎净云背着书包走出医院,把脸埋进围巾里泣不成声,一遍遍地说,好想结婚,背后的住院大楼里一片光明,她只觉得冷得彻骨。

三天后天空是浓重的铅灰色,考完试大家匆匆回家,黎净云按下开机键,等到手指发麻也没有收到新信息的提示,她故作轻松地鄙视自己,刚动完手术的人哪有力气打电话,脚步却开始跌跌撞撞,深呼吸进来的凛冽空气狠狠地呛到了她,她赶回家就躲进被窝,跟妈妈说要睡觉。

晚上爸爸回来,她听见他跟妈妈在客厅说着什么,冬天让照进卧室的光线都凝固成温暖的黄色,她就躺在那儿听着:“御处长的儿子手术没成功,就那么死在手术台上了”“跟咱们家小云一样大,真造孽”,听到“他跟小云关系那么好,这事跟她说一声吧”时猛地把眼睛闭起来,最后妈妈说了句:“她今天刚考完试,过一阵吧。”两人就不说话了。黎净云这才翻了个身,把被子盖到头上。倒计时,结束了。刚能喘口气,以为定时炸弹被拆除了,不料却被轰地炸了个粉碎。

半夜偷偷起来拿出御祈给她的信封,原来是一张手绘的请柬。里面贴着两个人的大头照,写着御祈和黎净云的名字,日期是毕业那一年的8月12日,黎净云的生日。他在信里写:小云,今天我和你看部电影,过两天我就要手术了,我们其实都清楚成功率有多低。不过你那阵迷恋的电视剧不是说,从现在起,过2500万年,会重新经历我们现在所经历的事情,重新遇见以前遇见过的人吗?那到时候我一定把病治好,给你一场盛大的婚礼。在这之前,你连带我那份好好活下去吧,找个好男人结婚,准备好怎么做一个新娘子,我们到时候,再见了。我们到时候,再见了。黎净云蹲在地上不知道怎么哭才能没有声音,她恨御祈破坏了她的婚礼,她恨御祈给了她一个约定却在2500万年之后。她恨透了这些下三滥的情节,她以为自己要永远背负这些,失去开始新一页的勇气。

和晓琳姐打了招呼,她拉着黎净云的手说:“要向前看啊,我的小姑娘。”新娘子总是那么美,黎净云被她的笑感染,整个人轻松起来。抢花束时更年轻的女孩子们笑嘻嘻地闹做一团,她站得远远地,感慨万千。终于下定决心编了一条很长的短信给纪林彦,最后又别扭地写,我有阴影,你要是害怕,明天来把戒指拿走,祝你幸福。

厅里灯光昏暗,新郎新娘挨个向每桌敬酒,许多年不见的老相识大声寒暄,小孩子们穿得漂漂亮亮跑来跑去,黎净云坐的这桌有些冷清,仅有几个人也只顾埋头吃着。隔了三四个座的、一个戴着礼帽的男人突然弯腰坐过来:“喂。”他的眼睛又黑又亮,“羡慕这些结婚的人吧?”

御祈

他不顾黎净云错愕的眼神,转身加了一筷子菜给她,“你爱吃的。”“你怎么回来了?”

“老范同志虽然比我大,但也算知己了嘛,一定要来啊,再说和你约好要在婚礼上见面的。”

“我很想你。”黎净云不争气地红了眼眶。

“傻丫头,为什么不结婚,那个男人多好啊,好到我都要嫉妒了。”“我害怕,害怕他像你一样,答应要和我结婚,又逃走。”

“我说你怎么越活跃迷糊了,开心享受都来不及呢,怕这怕那,简直是杞人忧天。我还要你等很长时间呢,来得及。”

“小云,”御祈收起笑容,变得认真,“记得我们最后看的那部电影吗,《漫长的婚约》,男主角最后失忆了,但他们以后肯定会很幸福。小云,我宁愿你忘了我,你忘了这些负担,才能开始新的生活。”

睁开眼才发现是真实得可怕的梦。

就像小时候睡午觉起来,房间里一个人都没有,突然心慌,然后是希区柯克形容的那种孤独感,“全世界好像只剩下你一个人”,黎净云愣了一下神,号啕大哭起来,御祈死后,这是她第一次梦见他,在这样一个冷清又晴朗的午后,她用尽力气,想把心里所有的想念、不舍都哭出来,倒干净,她想着自己已经成了一个老姑娘,好不容易有个砖石王老五求婚又给人吃瘪,哭着哭着又笑起来。

纪林彦心神不宁得踱着步子,怕自己再被黎净云抢白,弄个灰头土脸。

远远看着黎净云走过来赶忙迎上去,没等她开口就说,我想过了,如果不和你结婚,我也得带着阴影活下去,我没办法和逝世者竞争,但肯定会尽量努力让你觉得幸福。“

黎净云把他盯得发毛,才指指脖子上用细链子穿起来的戒指:“你傻啊,没看见这个?”

纪林彦高兴得像个孩子,把黎净云抱起来,逗得她咯咯直笑:“走,带你去吃好吃的!”

“又去吃?!”

“谁让我是老饕呢!”

小的时候最爱参加婚礼,还要穿上自己最漂亮的衣服。有一年冬天,甚至偷偷穿了为过年准备的羽绒服和御祈跑进人群看放鞭炮。没想到不小心被火星溅到,肩膀上立刻被烧破了一个大洞。黎净云撇着嘴就想哭,怕被妈妈看见挨骂。御祈让她赶紧回家换衣服,她带着哭腔说:“不行,这么一走过去肯定就被我妈发现了。”

于是御祈把手搭在黎净云的肩上,跟在她后面慢慢向前走。

转过拥挤的人群。他几乎是稳重地推着她划过人群。

他说,你别露怯,我在你后面看着呢,肯定没问题。

肯定没问题。

黎净云也试着在心里这么告诉自己。

人不可能永远和挚爱的人相聚在一起,无论多么美妙的事情都会成为过去,无论多么深切的悲哀也会消逝,一如时光的流逝。

——吉本芭娜娜(全文完)——邢燕

第五篇: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笔者认为需要对婚姻状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如今在法律不保护婚姻和婚约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状况下,如何解决婚约问题是目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借助婚约的相关概念,通过分析我国婚约的现状,找出目前我国婚约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婚约法律问题进行更多更精细的探讨,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键字:婚约;法律;损害赔偿 1

目录 引言..............................................................................................................................................1 2 婚约的相关概念...........................................................................................................................2

2.1 婚约....................................................................................................................................2 2.2 婚约的性质........................................................................................................................2 2.3 婚约的约束力及效力........................................................................................................3 3 中国婚姻现象的现状分析...........................................................................................................4

3.1 中国婚约的现状................................................................................................................4 3.2 我国当前婚约现象中存在的问题....................................................................................5 4 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7

4.1 婚约损害赔偿性质............................................................................................................7 4.2 婚约损害赔偿机制............................................................................................................8 4.3 约损害赔偿范围...............................................................................................................9 4.4 精神损害赔偿项目...........................................................................................................9 结论................................................................................................................................................10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引言

自古以来婚约现象就存在,古代,孩子的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彼此的父母可以为子女订立婚约,子女必须按照父母订立的婚约履行结婚。因此,古时候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之路,而且婚约对男女双方及其亲属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如约结婚,是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的。明律、清律中就有这方面的写照,如女方悔婚,不仅自己要挨几十板子,主婚人都要接受笞刑,可见当时婚约在婚姻制度中的重要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婚约在长年的历史沉淀中逐步被灌入了很多新的因素与要求,但可惜的是,我国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的范围,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态度也很冷淡,所以本人决定对这一问题尽心深层次的探讨,一方面可以使不了解婚约的人们对她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也能使人们进一步看到对婚约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性。这样一来,社会上因为各种婚约而引起的纠纷就可以得到较好的规制与调整,可以防止婚约在没有管制的情况下肆意发展,扰乱婚姻秩序,损害诚信社会环境,既有利于人们对婚姻的慎重与诚信,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妥善解决各种婚约纠纷。这既是保持我国优良传统的需要,也是与世界接轨的一种需要,只有在小问题上解决了,才能保证大问题的顺利。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需要对婚姻状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如今在法律不保护婚姻和婚约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状况下,如何解决婚约问题是目前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当前,在中国的婚姻立法中,婚约制度没有任何反应,但是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中,婚姻问题一直存在。这是因为没有条文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婚约纠纷问题。司法实践中也缺乏令人信服的判决依据,导致司法不统一。此类问题如不妥善处理将引起矛盾激化,引起报复、情杀等犯罪行为发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

本文借助婚约的相关概念,通过分析我国婚约的现状,找出目前我国婚约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婚约法律问题进行更多更精细的探讨,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婚约的相关概念

2.1 婚约

目前,关于婚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将婚约定义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有的学者将婚约定义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便可以未婚夫或未婚妻相称,实际生活中男女结婚并不是必须要经历订婚程序,但很多人却习惯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订立婚约。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不管是落后地区还是经济发达地区,很多人在结婚之前都有订婚的习俗,然而对于婚姻的定义,多数学者还是达成一定的共识。

从婚约的作用及效力看,婚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早期型婚约;一种是晚期型婚约,早期型婚约通常发生在古代,晚期型婚约通常发生在近现代,无论是早期型婚约还是晚期型婚约,婚约都作为结婚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婚约的性质

目前,学术界对婚约的性质研究很久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对婚约的态度不一样,因此学者对婚约的性质展开一定探讨。

纵观国内外关于婚约的研究发自按,婚约的性质形成2种学说,学说一是契约说,认为婚约是债法及亲属法上的契约,是作为结婚契约的预约,在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婚约一般应适用双务契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亲属法中所规定的订婚、结婚、离婚的成立,都是民法上契约的一种形式,都可以被视为某种契约。

婚约作为结婚前的一种事实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上构成对婚姻的限制,且婚约的内容不是契约能够全部包含的,人们不能像诉请契约之债那样,对婚约提请类似的请求,违反婚约所产生的责任也绝不仅仅是契约之债能够解决和认定的。婚约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产生效力的前提是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婚约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必定会产生某些权利义务关系,违反婚约就是对这些权利义务的侵 犯,所以由此产生的应该是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违反契约的合同责任。三是折中说,认为婚约虽是一种契约,但与一般的契约相比较而言,又有很大的区别。婚约内容包含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具有身份法的意义,因而与民法上的契约不同,法律不要求婚约必须履行,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均无法律意义。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既非契约说,认为婚约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实在的婚姻行为,不具有契约的性质。表面上看,当事人的确是基于婚约在彼此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该权利义务的实现会因为婚约的内容包含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与一般的契约不同,这种表面上看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之内容具有身份性,法律一般都对其有特殊规定,是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所以应主要受亲属法的调整。世界上许多承认婚约法律效力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正是如此,对婚约的规制都是通过民法亲属编来完成的。婚约表面上看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但法律一般对这些协议的内容都有特殊规定,如成立的条件、法律效力、解除和赔偿责任等,是不允许婚约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从表面上来看,缔结婚约是基于双方共同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但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是不能由契约法来调整的。另外,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不同于一般财产关系契约,这些内容是契约说所不能涵盖的。值得注意的是,婚约和婚约法律效力不能混为一谈,能不能根据婚约提出结婚之诉,能不能在不履行婚约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都取决于法律对婚约的态度,看法律是否承认婚约的效力。

2.3 婚约的约束力及效力

目前,关于婚约是否具有约束力一直备受学者研究,总所周知,婚约并没有人身的约束力,不是由于订立婚约必须结婚的责任与义务。但婚约有无其它法律拘束力,抑或只有道德拘束力而无法律拘束力,不无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婚约的现行规则在文义与逻辑上并不排斥婚约有拘束力,婚约有拘束力是现行规则逻辑演绎的结果。

本文认为婚约既有道德拘束力,也有法律拘束力。道德拘束力表现为社会舆论的正反评价及传统习俗在道义上的制约。法律拘束力即为婚约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发生身份关系,二是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婚约男女在法律上尚未发生配偶关系或姻亲关系,亦不负同居之义务。婚约基于尊重当事人之 3 人格性,故法律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婚约附加违约金条款者,该条款无效。男女婚约人,一旦发现彼此不宜结婚时,自不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致失其意思自由。如因强制结婚,缔结恶缘,将达成终身不幸之后果。

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非订立婚约的直接结果,也不表现为婚约的拘束力,而是因为婚约一方在订婚时或婚约期间实施了某种行为,这些行为有的是权利滥用;有的纯粹是披着婚约的外衣,经剥离后就是一个普通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则与婚约难脱干系,在处理时不得不考虑其亲属法特色。解除婚约时的赠与物返还,不是基于婚约的拘束力,而是基于赠与行为的本身效力使然。置身于婚约中的赠与和一般赠与有所差别,在处理这些赠与行为时在适用民法基本原理上同样不得不考虑其亲属法特色。中国婚姻现象的现状分析

3.1 中国婚约的现状

从婚约历史发展沿革不难看出,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婚约无处不在,已成为人们生活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前订立婚约是我国古代传统的社会风俗,“无婚约则无婚姻”的原则是古代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规定与指导,婚前订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虽然当前我国婚姻法早已不再有此要求,但婚约作为一种习俗被继承下来,仍是当前我国社会的普遍现象。我国现在的婚约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包办强迫型婚约,二是基本自愿型婚约,三是完全自愿型婚约,以下便对这三种婚约形式作简单介绍。包办强迫型婚约,顾名思义,是由父母或其他家长自己作主为子女订立的婚约。这种类型的婚约虽然不多,但在一些落后偏远地区仍然存在,此种婚约严格继承了我国古代时候的买卖包办婚姻制度,显然与现代社会文明格格不入,与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相违背,时至今日仍被法律明令禁止,所以此处不再过多阐述。

基本自愿型婚约,也称基本自主婚,是经他人介绍,本人同意而订立的婚约,但男方家庭仍然须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作为订婚的前提。男女当事人虽然已有较大的婚约自主权,但婚约的订立并没有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情投意合的感情基础之上,而更多的是以双方及双方家庭的外在客观条件为基础,这在很大 4 程度上沿袭了传统婚约的习俗。农村中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的婚约,农村中的订婚,虽然不再按“六礼”进行,但在订立婚约过程中仍能表现出“六礼”的一些痕迹。首先一般是由男方家长委托亲朋好友或者是民间的“介绍人”前往女方家中提亲,相当于“六礼”中的“纳采”。女方及女方家长同意后,男方便托介绍人或媒人到女方家中询问女方生辰八字,审查男女双方阴阳命相是否相合,相当于“六礼”中的“问名”。如果命相相合,就可以进入下一个步骤:议婚,既由介绍人或媒人从中联系,男女当事人及双方家长约定时间见面,男女当事人便可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进行交流,进一步加深了解。经过了“议婚”阶段,男女双方如果都对对方比较满意的话,便可以正式订立婚约,不过依照习俗,订婚时男方大多需要前往女方家中送去一定的彩礼或聘礼以示喜庆和诚意,彩礼费用主要由男方父母承担,数额大小一般视男方家境而定,一般在同一地区数额相差不大,彩礼的形式也

基本相同,这相当于“六礼”中的“纳征”。所以,在这种订婚形式当中,男女当事人虽然已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在形式上仍很大程度的沿袭了传统聘娶婚的模式。

3.2 我国当前婚约现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效力,但并不影响婚约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且还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具体的作用,增加了缔结婚姻的确定性,从而使婚姻缔结进入实质性阶段,男女双方开始认真为婚姻的最终缔结做准备。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的态度不明确,所以在当前的婚约制度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1)父母未经子女同意为子女订立婚约的现象仍然存在,既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妨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父母不经过子女同意为子女订立婚约是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近代以来,子女在婚姻问题上的决定权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步变化而变化。但是,仍有不少父母不考虑子女的意见和情感,擅自决定子女的婚姻问题,尤其在农村,父母完全为子女包办婚姻的现象此起彼伏,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对于这种父母擅自为子女订立的婚约,法律更不会予以认可。但法律不承认不代表社会习俗也不承认,相反,婚约是被社会习俗所认可的,而不管这种婚约是不是由本人亲自订立。所以,父母为子女订立的婚约,5 在习惯法中是有效力的,如果子女不明确表示反对,就是对此种婚约的默认,这样的婚约与其他婚约一样,同样会发展成婚姻,而当事人有可能陷入一个不幸的婚姻当中,还有可能带来悲剧;如果子女反抗,往往会引来双方家长的反对和社会习俗的谴责,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即便最终婚约得以解除,当事人也经历了一番周折,付出了一定代价。另外,早婚是中国古代社会比较普遍的一个陋习,我们经常听到的所谓“娃娃亲”、“指腹为婚”、“襁褓婚”便是如此。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法都对法定婚龄作了较高规定,并明令禁止童养媳陋习。虽然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但早婚现象作为中国历史传统习俗的遗留物,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一方面妨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干涉了子女的婚姻自由,因为未成年子女在心智上尚未成熟,还不懂得诸如感情、家庭、责任、婚姻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情感概念。为他们订婚,不见得会带来很多好处。

(2)由于婚约问题的存在,会产生许多财产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既可能损害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也对社会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婚约一旦订立便意味着婚姻基本成立,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理由不会出现一方悔婚的情形。但总会有例外情况的发生,如订婚后一方提出新的要求而对方不能接受,男女双方进一步接触后一方本性暴露,一方失踪或死亡,第三方的涉入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婚约的解除,引起财产上的纠纷。这类财产纠纷大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如一方在另一方家中吃住的费用、男女日常往来的费用、举办订婚宴席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等;二是赠与物返还纠纷,现实中的大部分情况是婚约解除以后,赠与财物的一方往往要求另一方返还,而另一方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辞或拒绝。当今社会由于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且财产的数量也越来越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彩礼纠纷的解决作出了规定,但彩礼纠纷的解决基于婚约的有效性,否则,包办婚姻和父母为未成年人子女订立的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也会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处理,这无疑是不行的。而且婚约只存在于传统与习惯当中,现代人又往往喜欢将传统的婚约于现代婚约相结合,使得婚约的有效性更难得到确定。正是由于婚约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法院审理因婚约问题引起的财产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认定婚约,从而划定彩礼的范围,解决此类案件,则难免 6 会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形。使得法律的威严被亵渎,司法活动也继而混乱。

(3)对婚约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空白。我国历史悠久,思想文化渊远流长,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城乡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人们的某些思想、观念。在农村由于受各种传播媒介、途径的限制,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大,与之相反的是,城市中新思想、新事物层出不穷,人们的思想更容易适应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强调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自我意识较高,婚姻注重的是个人感情,更重视婚姻的质量,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很多农村青年纷纷选择到城市打工,新思想、新观念对他们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而农村青年结婚大多还遵循先订婚的习惯,他们缔结婚姻的目的和追求更多的是基于人的本能和人类的延续,对个人情感、婚姻质量要求并不是很高。所以,当一个农村青年与城市青年订立婚约后,他们俨然已经成为“准夫妻”,虽不是夫妻,却比一般的朋友、恋人的关系更紧密,这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产关系,也有可能会发生性关系,有的干脆直接生活到对方家庭中,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承担一定的家庭义务、赡养老人,而这往往是以女方居多。虽然身处城市,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是一旦哪天解除婚约,这些妇女在再次选择配偶的问题上就会出现困难,尤其是因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女方在婚约存续期间所尽的义务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就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婚约的愰子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留下可乘之机。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社会中的婚约习俗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我国有关婚约问题的法律规定极其缺乏,不仅无法有效解决婚约习俗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会让很多问题在进入司法领域之后带来更多新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婚姻法上设立完整的婚约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

4.1 婚约损害赔偿性质

关于婚约发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严格说来,并不涉及彩礼是否返还问题,只涉及过失方自有财产因赔偿对方而发生财产流转问题。婚约财产返还问题所涉及 7 的是物权变动问题,而因婚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债的发生问题。这种损害赔偿不在彩礼返还范围之内,其财产因赔偿而发生的流转与彩礼返还而发生的流转乃是基于两种不同的法理依据。

关于此类损害赔偿的性质,各国立法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侵权行为之债。二是契约不履行之债。三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损害赔偿究竟是合同损害抑或侵权损害,抑或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不无疑问。合同损害抑或侵权损害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涉及允诺的执行,侵权则涉及填补损害。合同的基本规则是,原告有权处于合同如果履行了的状态,而在侵权中,他应处于侵权行为没有发生时的状态。婚约损害赔偿究竟是合同损害赔偿抑或侵权损害赔偿,不无问题。违反婚约之责任建立在婚约不履行之法理上,造成滥用诉权之恶果。

婚约有无效、可撤销、解除等几种情形。婚约无效不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婚约可撤销可涉及损害赔偿,婚约解除又分为单方解除和合意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无正当理由解除和有正当理由解除两种情况。婚约解除都可能涉及到婚约损害赔偿问题。

4.2 婚约损害赔偿机制

至于婚约中损害赔偿机制,视不同情况而异。本文认为对婚约损害赔偿机制的整体构架就是,对婚约可撤销情形及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或不履行婚约,或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重大理由而致使对方解除婚约的行为可沿用流传已久且与习俗相容的聘礼定金罚则作为替代方案加以处理。适用聘礼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则补偿与信赖利益的差额部分。对了骗取钱财、玩弄异性或其它不正当目的订立婚约,或以婚约为借口诱使同居等侵权行为则分别视其情况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规定处理。上述情况都有可能会出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有严重精神损害事实,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是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等情形发生,则是解除方的权利滥用行为。只要解除方不能确切说明解除婚约之动机就足以认定为滥用解除权。适用聘礼定金罚则,就是一个较好的替代性救济方案。婚约订立后男方违反婚约,而女方无过错的,女方不必返还聘礼;女方违反婚约,而男方无过错的,女方必须双倍返还聘礼。聘礼自不为婚约解除之损害赔偿标的,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聘礼适用定 8 金罚则不是损害赔偿范围。为何有此聘礼定金罚则之适用,则可解释为在授受聘礼之始,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如此默示之条款。这也为民间习俗与传统习惯所认可。

4.3 约损害赔偿范围

依据一般财产法上损害赔偿之范围来说,一般债权人可请求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前者又称积极损害,即实际遭受之损害,又称信赖利益。后者为期待利益,即预期契约之履行而所能获得之利益,又称为履行利益。“违约人,以为信赖利益之赔偿为已足。即赔偿相对人及其父母因信赖婚约所为之支出费用为已足。-----履行利益之赔偿,则无必要。”例如父母之预定礼服,预定酒席,新郎因新婚生活而租房,新妇于准备为妻的预想之下抛弃女教员之职务是。婚约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学者认为应解释“为限于所受损害”,“而不及于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应予赔偿。所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纪念活动,如拍摄结婚照片;置办新婚生活用品的活动,如置办服装、首饰、日常生活用品等;筹备婚宴的活动,如散发请柬、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签订婚宴合同等。

还如因订婚而购置嫁妆、辞去职业、租赁房屋等,均可求偿。所失利益不予赔偿。例如将来结婚后可能取得之继承权、财产管理使用收益权、抚养费等期待利益等,均不能请求。此外,若因订婚而失去与其他方订婚或结婚的机会所应得之利益,非现实的损害,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4.4 精神损害赔偿项目

对是否要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少数国家有规定。在我国,对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也是有很大争议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在婚约解除后,应不发生精神损害的问题。因为,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都可以自由解除,只要不违背善良风俗,损害对方利益,即使给对方造成了某种精神上的痛苦,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律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则有可能会间接的干涉婚约自由,从而给对方造成必须结婚的压力。还有认为,采用聘礼习惯,一切按照习惯行事,不张扬,可以避免女子受到第二次伤害。也就是说依据传统的聘礼习惯就可以把 9 一切安排妥帖,没必要再去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来招惹是非。

严格意义上的婚约解除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于因为婚约的解除引起的名誉上的严重贬损、精神上的极度痛苦、人格上的极度贬低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且名誉上的贬损、人格上的贬低与精神上的痛苦或其它严重后果必须与婚约的解除有相当之因果关系,且解除婚约的一方有重大过错。对于此点,应严格加以把握。至于台湾地区民法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以被害人无过失为限。笔者对此不予苟同。比较双方之有责性,是否可适用过失相抵之原则,本文不去讨论。但如果被害方有轻微过失,或有责比例较低,但有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单纯的以其有责性而否定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于情于理不合。

结论

本文从辨析婚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的角度分析了婚约的性质,认为婚约就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亲属法上之契约说,兼具亲属法和债法的双重属性。分析了中国婚姻现象的现状,论述了有关婚约的损害赔偿问题,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简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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