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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产业园规划大全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3-82189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3 13:17: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总体产业园规划大全

天津创意产业园总述

2007 年 9 月 28 日,天津市首家正式挂牌的由老工业厂房改造而成的现代创意产业园区——红桥区意库创意产业园正式成立,开启了天津产业建筑发展创意产业正规化的先河。

其实,天津发展创意产业最早的产业建筑是海河边台儿庄路上的 6 号院。早在 1999 年,天津美术学院画家邓国源就入驻了 6 号院这座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仓库院落,在这里成立了第一个画家工作室。如今的台儿庄 6 号,已经成为天津基于产业建筑发展创意产业的先行者。

2005 年 12 月 19 日,万通上游开场(原天津福聚兴机器厂生产涡轮机的两个旧厂房)正式开馆,该馆建筑面积近3000平方米,包括小剧场、艺术廊和多功能等活动场所。但随着万通上游房地产项目的持续推进,该中心已被拆除。

辰赫创意产业园成立于 2008 年7 月 21 日,是由天津内燃机磁电机厂的五座老厂房改建而成。目前,园区的改造已基本完成,签约和入驻辰赫的创意企业已经达到 33 户,包含了互联网、广告、画廊、美术培训机构以及风险投资商等产业类型。

3526 艺术创意工场于 2008 年 7 月开园,是天津美术学院利用天津华津制药厂厂房改建成的创意产业园。通过招商引资,使之成为集动漫创作、电子商务、工业设计、人才培养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聚集区。

目前,除意库、6 号院等一批已发展成型且颇具规模的创意产业园外,规划或在建的还有以下几个:

艺华轮创意工场:2007年 10 月,该工场在河北区正式揭牌。园区是由天津自行车行业协会与河北区政府联合创办,利用拥有百年历史的德式厂房——天津机车车辆厂的老工业厂房改建而成。园区将依托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及展会所吸引的创意广告市场,争取把一些分散的展览设计和广告业资源有效集聚起来,逐步发展成为拥有动漫开发、展览策划、广告和产品创意设计、制作、装修一条龙的综合园区。

天津南开·创意工坊:2008 年 11 月 12 日,位于长江道92 号,总投资额 1200 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约 25 亩,拟改造建筑总面积 1.2 万平方米,园区拟建为涵盖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工业造型设计、服装设计与展示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动漫设计等产业的综合园区。

飞鸽—88:2009 年 02 月,河东区举行飞鸽 88 项目论证会,对园区的外立面设计、内部结构改造和招商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飞鸽 88 利用天津飞鸽自行车厂闲置的厂房,主要发展服装、工业美术、汽车造型和建筑等设计类创意产业。

(引自:潘天佑;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天津产业建筑更新中创意产业类型选择和布局研究;

2009.5)

天津历史风貌建筑746幢老房子得保护

未来五年,本市将推动建设“四区四线”,打造天津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体系;“四区”包括:五大道历史文化博物馆区(其中包括庆王府精品酒店区、先农商贸区、民园西里文化艺术区、湖南路高档商住区)、解放北路历史文化区、一宫花园历史文化区、继续完善泰安道英式文化商业区中的历史风貌建筑整修;“四线”包括:五大道名人故居景观线(其中包括庆亲王旧居、张福运旧居、张绍增旧居、顾维钧旧居、李氏旧居、李勉之旧居、徐世昌旧居、曹锟旧居等)、辛亥革命历史纪念景观线(包括静园、张园、段府)、解放北路金融历史文化景观线以及意式商业文化景观线。

从研讨会上获悉,2005年《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截至目前,本市依据“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故、安全适用”的原则,对746幢、114万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实施全方位的保护,逐幢建立保护图册和安全档案,为历史风貌建筑“修旧如故”提供适用的技术和材料,使261幢、58.71万平方米历史风貌建筑得到修缮,恢复了昔日风采,凸显了城市特色。

据了解,整理后的溥仪旧居静园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累计接待中外游客超过76万人次;利用历史风貌建筑设置的梁启超纪念馆、曹禺故居纪念馆、电力博物馆等文化设施,吸引大量海内外游客;2011年10月,庆王府修竣运营,累计接待消费和旅游人数突破两万人次,成为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新亮点和高端服务业新坐标。

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颁布时间:2005-7-20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

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

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

作。

第八条 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

评审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和房地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

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确定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七)名人故居;

(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

第十四条 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

貌建筑。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

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

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

除;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

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从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活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

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

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

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

第二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

工单位实施。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

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

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

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核发腾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

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进行腾迁。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

行普查。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

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移,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未及时修缮、保养,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抢救修缮;拒不抢救修缮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抢救修缮,所需合理费用由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未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擅自施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妨碍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施工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碍。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工商、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规划研究

1、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空间结构

从对全中心城区的考察来看,现存工业遗产63处。以点状形态存在的工业遗产多存在于和平区、河西区,和平区多集中在赤峰路、解放北路沿线,河西区多集中在马场道、解放南路沿线,由于其所处区位土地价值非常高、建筑也多为独栋楼的形式存在,因此多被改为商务办公楼或影楼、银行、饭店等经营性场所,业态选择与周边用地性质相符,运营状态良好。根据现状统计,以点状形态存在的工业遗产28处。

以片状形态存在的工业遗产多存在于南开区、河东区、红桥区、北辰区,占地规模较大、且多处于未保护利用或保护利用形式有待完善的状态、有的还保持原业态的经营,如天津市重型机械厂、天津拖拉机厂等,大面积的厂区闲置下来,需要赋予新的功能以焕发地区活力;天津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虽有部分用地改造为创意集聚区购物街,但经营状态并不理想,在业态选择上仍需与周边用地业态统筹考虑重新定位;在天津市外贸地毯厂旧址上改建的“意库”创意产业区因改造模式过于简单化,只做外墙的粉饰而缺乏与周边的统筹融合和开放性的考虑,最终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根据现状统计,以片状形态存在的工业遗产35处。

天津依槽运而发展,工业大多依河而建。从天津市中心城区工业遗产分布上可以明确看出工业遗产多集中分布在海河沿线,未来可以依托海河,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文化遗产,共同构筑历史的长廊。最终形成“一带、多点、五片区”的工业发展结构(图1)。

(引自:吴静雯、刘翠云、白学民;天津市中心城区工业遗产分布结构与保护利用案例研究)

第二篇:农业产业园规划

农业产业园规划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字体: 大 中 小】 概念:

农业生态园也称农业休闲园,是指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 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渔牧生产、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家庭生活,提供国民休闲,增进国民对农业及农村的体验为目的的农业经营;是集旅游功能、农业增效 功能、绿化、美化和改善环境功能于一体的新型产业园。它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现今农业生态园面临的问题:1)园区 定位不清晰,盲目追求“大而全”缺乏拳头产品与核心竞争力,对旅客吸引力不强;2)农业生态化不强,很多园区只以观光农业为幌子,单纯追求盈利,很难实现 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的统一。3)缺乏科学的规划设计与运营管理,园区功能不明确、产品单

一、旅游资源利用率低。服务范围:

生态农业产业规划

生态农业产业园规划

产业园招商引资

生态农业产业招商培训 指导思想

因地制宜,综合规划设计;

培植精品,营造主题形象;

效益兼顾,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园整体规划方案

1、生态园功能分区规划

依据资源属性、景观特征性及其现存环境,在考虑保持原有的自然地形和原生态园的完整性的基础上,结合未来发展和客观需要,规划中应采取适当的设计实现园内的功能分区,以惠东永记生态园为例,设计中就可以因地制宜设置生态农业示范区、观光农业旅游区和科普教育功能区。

生态农业示范区

生态农业示范区是生态园设计的核心部分,它是生态园最主要的效益来源和示范区域,是生态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农业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应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遵循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园区设计所采用的生态农业类型中既包含有生产者,消费者,也要有分解者。

观光旅游区域

进入21世纪,伴随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及乡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入,农业已从传统的生产形式逐步转向景观、生态、健康、医疗、教育、观光、休闲、度假等方向,所以生态热、回归热、休闲热已成为市民的追求与渴望。生态园新设计着重把农业、生态和旅游业结合起来,利用田园景观、农业生产活动、农 村生态环境和生态农业经营模式,吸引游客前来观赏、品尝、习作、农事体验、健身、科学考察、环保教育、度假、购物等。突破固定的客源渠道,以贴近自然的特 色旅游项目吸引周边城市游客在周末及节假日作短期停留,以最大限度利用资源,增加旅游收益。

生态园规划以充分开发具有观光、旅游价值的 农业资源和农业产品为前提,以绿色、健康、休闲为主题,在园内建设花艺馆、野火乐园、绿色餐厅、绿色礼品店、农家乐活动园、渔乐区、农业作坊、露天茶座、生态公园、天然鸟林等休闲娱乐场所,让游客在完美的生态环境中尽情享受田园风光。

科普教育功能区

旅游科普规划时应遵 循知识性原则、科技性原则、趣味性原则,例如可以通过在生态园中设立农业科普馆和现代农业科技博览区等科普教育中心,向游人介绍农业历史、农业发展现状,普及农业知识和加强环保教育。还可在现代农业科技博览区设立现代农业科技研究中心,采用生物工程方法培植各种农作物,形成特色农业。这样生态园一方面可以 为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科普教育提供基地,为大中院校和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提供场所,同时也为各种展览和大型农业技术交流、学术会议和农技培训提供场所。

2、生态园中其他规划

园路规划

依照园林规划设计思路,从园林的使用功能出发,根据生态园地形、地貌、功能区域和风景点的分布,并结合园务管理活动需要,综合考虑,统一规划。园路布局 既不会影响园内农业生态系统的运作环境,也不会影响园内景区风景的和谐和美观。园路布局主要采用自然式的园林布局,使生态园内景观美化自然而不显庄重,突 出生态园农业与自然相结合的特点。园林主干道宽约5 m,用于电车通道和游人集散;次干道连接到各建筑区域和景点;专用道为园务管理使用;游步道和山地单车道主要围绕生态公园而建,宽1.2~2 m。

给水排灌工程规划

生态园以生产有机农产品为主,园内农业生产需要有完善的灌溉系统,同时考虑到环保及游人、园工的饮用需水,所以进行给水排水系统的规划。规划中主要利用 地势起伏的自然坡度和暗沟,将雨水排入附近的水体;一切人工给水排水系统,均以埋设暗管为宜,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园林景观;农产品加工厂和生活污水排放管 道接入城市活水系统,不得排入园内地表或池塘中,以避免污染环境。

园区绿化设计

生态园内的绿化规划,均以不影响园内 生态农业运作和园内区域功能需求出发来考虑,结合植物造景、游人活动、全园景观布局等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全园内建筑周围平地及山坡(农业种植区域除外)绿 化均采用多年生花卉和草坪;主要干道和生态公园等辅助性场所(餐厅、科普馆等等)周围绿化则采用观花、观叶树为主,全园内常绿树占总绿化树木的 70%~80%,落叶树占20%~30%,保证园内四季常青。总之,全园内植物布局目的,既达到各景区农业作物与绿化植物的协调统一,又要避免产生消极影 响(如绿化植物与农作物争夺外界自然条件等)。

案例:海南太阳能农业生态园项目

背景介绍:该项目属于光伏综合农业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4亿元,占地1000亩。

解决办法:中金产业经过多次考察,提出充分利用海南光照强、日照时间长等天然优势,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一地两用”的开发模式,场地上架设 光伏组件发电,在光伏组件下及间隔处种植农作物,同步发展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达到既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又提供清洁能源的目的,是新的生产方式上的突 破和创新,也是一个集光伏发电、大棚种植、露地种植、科研、教育培训等一体化的科学规划循环经济园区。

第三篇:生态农业产业园规划

生态农业产业园规划

生态农业产业园规划

概述

生态农业规划是以生态学、经济学和系统工程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社会调控为保障,以政策为引导,科技驱动,应用生态系统的原理和系统科学的方法,通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工模拟本地区的顶极生态系统,选择多种在生态上和经济上都有优势的生物,采用一套套生态农艺流程,按食物链关系和其他生态关系将这些物种的裁培、饲养和养殖组成一条条生产线,并将这些生产线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多层次地配置到农业生态系统中去,使之既获得持续最大(或最优)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又获得一个良好的、协调的生态系统。

生态农业规划的原则

整体性原则

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原则

因地制宜的原则

物质循环、多级利用的原则

扩大绿色植被原则

多业结合、集约经营原则

实现“三大效益”原则

服务内容

园区和产业规划

整合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要素,以前瞻的眼光、科学的理论、客观的实践和详实的数据,对产业项目作宏观的、方向性的计划、筹划和谋划。主要包括产业园区的发展战略规划、项目概念规划、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项目详细规划。

区域和产业研究

围绕环境、区位、资源、政策等因素对项目进行客观、科学、全方位的论证,从多方位多角度支持项目的开发和发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区域竞争力研究、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发策略研究、产业定位研究及产业市场研究。

园区的经营管理系统

围绕园区运营目标,在园区的规划开发、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引入现代高效管理理念和经营策略,提升园区的运营水平,提高园区运营效益。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开发建设模式研究设计、投入产出预警体系研究设计、管理模式与运营组织系统设计、工作绩效与激励机制设计、产业园区规划的大致框架。

园区招商引资系统一方面确定投资融资模式,加速园区的开发建设;另一方面确定目标客户群,制订合适的诱导方案,运用高效的策略,吸纳企业商家进驻经营。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融资策划、招商政策策划、招商策略策划、主题招商策划及招商活动筹划。

我们的优势

专业、强大执行力的团队

深厚的行业研究实力

丰富的园区规划经验

雄厚的企业、人脉资源

完善的服务管理和支撑体系

典型案例

某国内知名央企北京农业生态谷园区产业规划

2009年,该央企在北京房山区征地17200.6亩,准备将其打造为集作物种植、产品研发、生产加工、生态旅游、贸易等为一体的农业生态园区。为了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和高水平的推进园区建设,该央企在北京举行北京农业生态谷园区发展规划编制的招标会,中投顾问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功中标生态谷五大功能区(农业加工区、绿色种植示范区、国际农业交流区、配套生活服务区、国际农业研发总部区)中绿色种植示范区和农业加工区这两大功能区的规划编制项目。

在遵循该央企北京农业生态谷园区整体发展战略的情况下,中投顾问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明确分工,我司主要负责功能区产业链搭建、产业发展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产业咨询工作,后者则主要负责用地方面的规划。中投顾问通过对生态农业的发展趋势的深入研究,以及结合园区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和区位条件,成功的给出了相关方案。目前该方案的实施效果十分良好,完全达到了该央企的要求。

广东省某农业生态园产业规划

1、项目背景

该农业生态园占地5000多亩,位于广东省高要市白土、回龙两镇之间,距广州仅40分钟车程,离广肇高速公路白土出口处仅 5公里,离肇庆风景名胜区七星岩、鼎湖山 18公里,交通十分便利。目前已成为广东省最大的农林果自然生态景区,并成为集示范、教育、观光、度假、商务会议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场所。但该生态园园区仍然存在生态化管理深入化程度及力度相对不够、观光农业的田园化和乡土化特征被忽视、对资源的循环再利用不足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资源的循环再生利用率,加大生态园区循环经济模式的开发应用,园区管委会最终选定在产业园区规划领域拥有雄厚实力的中投顾问作为本项目的承接单位。

2、解决方案

为深入解决该农业生态园面临的生态化管理力度不足等问题,中投顾问派遣了一支由“政策专家+金融专家+行业专家+管理专家+营销专家”的项目小组对该农业生态园区做了为期两周的调研,调研对象包括高要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园区管委会主任、园区运营方高层代表、园区入驻企业代表等。在详细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中投顾问项目小组提出了该农业生态园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开发对策,建议该生态园可发展种养殖业复合模式、以沼气为纽带的各种模式、“前店后园”的生态模式以及产业间多级生态链联接模式,并详细阐明了关于水、固体废弃物等园区资源的再生利用实现方式,成功解决了该农业生态园面临的主要问题,实现了其资源的高效利用,达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共赢,并推动园区成为一个生态结构比较完善的符合生态系统和综合性农业产业化基地。

3、项目成果

中投顾问在探索该农业生态园开发模式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我司在立体农业研究的雄厚优势及强有力的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该农业生态园发展现状及周边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积极探索该农业生态园的循环经济模式,分析结果极具现实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获得客户方面的一致好评。

保定市某农业生态园发展规划

1、项目背景

该农业生态园位于保定城区西南部,总规模约 26800亩,总投资约17.6亿元。为提高保定市的核心竞争力和品位,满足市民休闲旅游观光需求,完善城市功能,市委、市政府在省农业生态园建设总体布局和保定市的优势的基础上大力推动该农业生态园项目的进展,并聘请中投顾问为战略合作伙伴,为园区规划、招商运营等工作提供专业化咨询。

2、解决方案

中投顾问首先进行了详细的实地调查,摸清了保定市的产业基础、重点企业及周边产业发展情况,并对该地区建立农业生态园的资源、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加以横向和纵向的详细比较。

其次,我司立足于园区的资源现状、景观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对园区进行全面规划、分期实施。在投资开发上,我们明确开发序列,突出重点,多元筹集资金,合理分区、明确主题、突出特色。在分期实施上,我们初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规划,且三个规划齐头并进,上档次、上水平,充分体现保定特色。

长期规划:建设总规模约 26800亩。

中期规划:现代农业生态观光园起步区规划范围约 4562亩。

近期规划:园区核心区,即市林木良种场800 亩。在园区建设上,立足于一园多区,一区多景,功能完善,布景错落有致,主要为“四大板块、十大景区”。四大板块,即核心区(市林木良种场)、观光区、民俗文化区和开发区。十大景区,即大汲古迹造景,引水蓄湖造景,城市林业造景,生态农业造景,农林科技示范造景,现有自然景观造景,新民居建设造景,各县(市、区)特色展示造景,民俗文化村农家乐造景,周边开发建设造景。

最后,中投顾问对该农业生态园的发展提出了合理的措施建议和招商运营策略,其中项目组提出的关于园区的运营创新模式更是获得了委托方的认可和好评。

绥化市某绿色食品产业园规划

1、项目背景

该绿色食品产业园位于绥化市,规划总面积 56平方公里,为把产业园打造成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该地本着边规划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边招商引资边推进项目建设的原则,以绿色、低碳、安全为方向,以建设“绿色菜篮子”、“有机米袋子”、“安全肉案子”、“放心奶瓶子”为目标,加大了产业园建设,并聘请中投顾问对产业园区规划、招商及运营工作出谋划策。

2、解决方案

在经过2周的实地调研,中投顾问项目团队确定了以绿色食品产业为重点的主导产业,拟定发展玉米、乳品、生猪、肉鸡、果蔬等产业链,将园区规划为“一轴二核三带四片区”。“一轴”即与北部新区连接的城市发展轴,“二核”即商贸会展核心和产业服务核心,“三带”即哈大高速生态走廊带、快速路景观带和产业防护带,“四片区”即绿色食品产业区、产研综合区、现状建成区和配套生活区。

福建省某食品产业园规划

1、项目背景

该食品产业园项目规划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用地面积 3000亩,计划总投资 25 亿元,基于闽东山海特色食品资源和周边食品行业发展情况,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与宁德市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宁德打造一个现代化、大规模的全国领先水平的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基地。为更好地发展食品产业园,实现食品产业的集聚,提高该产业园的招商吸引力,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委托中投顾问担任该项目的咨询顾问,提供针对该食品产业园区的规划、运营等方案。

2、解决方案

中投顾问充分发挥公司在食品产业方面雄厚的行业优势,集结食品行业专家、宏观经济学家、政策专家、金融专家等组成项目小组,迅速深入实地调研,详细了解该食品产业园的建立基础、优势及周边的资源及配套产业发展现状。同时结合产业链和价值链对该区域食品产业园做了详细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组团招商、小分队招商、节会招商、网络招商等各种操作性较强的招商方式,设置相关土地、水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设置差异化的诱因,吸引企业入驻。

备注:关于您的园区规划问题,更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请与我们的咨询顾问联络,我们的园区产业规划咨询顾问将与您一起来深入分析项目,并为您制定针对性的项目解决方案。咨询电话:400 008 0552

我们的研究成果

中投顾问作为中国领先产业研究与咨询机构,每天都会发布大量对经济与产业的研究成果,各类媒体都在广泛引用及转载中投顾问观点或数据。每年都会发布上千份《2012-2016年中国**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这既是我们的重要研究成果,也是对中投顾问实力最好诠释!2012-2016年中国化学农药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2012-2016年中国生物农药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2012-2016年中国设施农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2012-2016年中国农产品物流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2012-2016年中国生态农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2012-2016年中国农业保险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2012-2016年中国农药行业银行信贷风险评估及建议报告 2012-2016年新疆农业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更多...

第四篇:生态农业产业园规划

生态农业产业园规划

1、生态园功能分区规划

依据资源属性、景观特征性及其现存环境,在考虑保持原有的自然地形和原生态园的完整性的基础上,结合未来发展和客观需要,规划中应采取适当的设计实现园内的功能分区,以惠东永记生态园为例,设计中就可以因地制宜设置生态农业示范区、观光农业旅游区和科普教育功能区。

生态农业示范区

生态农业示范区是生态园设计的核心部分,它是生态园最主要的效益来源和示范区域,是生态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农业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应以生态学原理为 指导,遵循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园区设计所采用的生态农业类型中既包含有生产者,消费者,也要有分解者。

观光旅游区域

进入21世纪,伴随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及乡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入,农业已从传统的生产形式逐步转向景观、生态、健康、医疗、教育、观光、休闲、度假等方向,所以生态热、回归热、休闲热已成为市民的追求与渴望。生态园新设计着重把农业、生态和旅游业结合起来,利用田园景观、农业生产活动、农 村生态环境和生态农业经营模式,吸引游客前来观赏、品尝、习作、农事体验、健身、科学考察、环保教育、度假、购物等。突破固定的客源渠道,以贴近自然的特 色旅游项目吸引周边城市游客在周末及节假日作短期停留,以最大限度利用资源,增加旅游收益。

生态园规划以充分开发具有观光、旅游价值的 农业资源和农业产品为前提,以绿色、健康、休闲为主题,在园内建设花艺馆、野火乐园、绿色餐厅、绿色礼品店、农家乐活动园、渔乐区、农业作坊、露天茶座、生态公园、天然鸟林等休闲娱乐场所,让游客在完美的生态环境中尽情享受田园风光。

科普教育功能区

旅游科普规划时应遵 循知识性原则、科技性原则、趣味性原则,例如可以通过在生态园中设立农业科普馆和现代农业科技博览区等科普教育中心,向游人介绍农业历史、农业发展现状,普及农业知识和加强环保教育。还可在现代农业科技博览区设立现代农业科技研究中心,采用生物工程方法培植各种农作物,形成特色农业。这样生态园一方面可以 为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科普教育提供基地,为大中院校和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提供场所,同时也为各种展览和大型农业技术交流、学术会议和农技培训提供场所。

2、生态园中其他规划

园路规划

依照园林规划设计思路,从园林的使用功能出发,根据生态园地形、地貌、功能区域和风景点的分布,并结合园务管理活动需要,综合考虑,统一规划。园路布局 既不会影响园内农业生态系统的运作环境,也不会影响园内景区风景的和谐和美观。园路布局主要采用自然式的园林布局,使生态园内景观美化自然而不显庄重,突 出生态园农业与自然相结合的特点。园林主干道宽约5 m,用于电车通道和游人集散;次干道连接到各建筑区域和景点;专用道为园务管理使用;游步道和山地单车道主要围绕生态公园而建,宽1.2~2 m。给水排灌工程规划

生态园以生产有机农产品为主,园内农业生产需要有完善的灌溉系统,同时考虑到环保及游人、园工的饮用需水,所以进行给水排水系统的规划。规划中主要利用 地势起伏的自然坡度和暗沟,将雨水排入附近的水体;一切人工给水排水系统,均以埋设暗管为宜,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园林景观;农产品加工厂和生活污水排放管 道接入城市活水系统,不得排入园内地表或池塘中,以避免污染环境。

园区绿化设计

生态园内的绿化规划,均以不影响园内 生态农业运作和园内区域功能需求出发来考虑,结合植物造景、游人活动、全园景观布局等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全园内建筑周围平地及山坡(农业种植区域除外)绿 化均采用多年生花卉和草坪;主要干道和生态公园等辅助性场所(餐厅、科普馆等等)周围绿化则采用观花、观叶树为主,全园内常绿树占总绿化树木的 70%~80%,落叶树占20%~30%,保证园内四季常青。总之,全园内植物布局目的,既达到各景区农业作物与绿化植物的协调统一,又要避免产生消极影 响(如绿化植物与农作物争夺外界自然条件等)。

第五篇:汽车产业园规划建议

目前我国汽车产业园现状及未来规划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是全球汽车产业园区数量最多的国家,但鲜有引人注目、表现突出的产业园区。大多数城市在发展产业园区中仍固守着招商引资观念,定位商贸功能。而汽车产业园区的核心在于研发、制造方面,国内产业园却鲜有建立起相关的技术研发体系和创新平台。国内园区的市场竞争力不强,长期发展潜力不足,难以培育出国际出名的汽车产业园。

纵观发达国际汽车产业园区,均以著名整车企业为依托,并且这些企业均是技术领先、实力雄厚、规模效应显著、拥有广阔市场的汽车巨头。如底特律汽车产业园区中的福特、通用;丰田汽车产业园区的丰田;沃尔夫斯堡汽车产业园区的大众。相比之下,国内不但没有“巨头型”汽车企业,众多汽车产业园区中重点车企的核心、集聚作用也不明显。

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有增长潜力的汽车产业园区能形成产业链的积聚,各成员之间相互紧密联系。然而,国内大多数汽车产业园的集群化程度并不高,更多的是空间上的简单聚集,如积木般联系松散,无法通过相互的联系达到集聚效应、规模优势。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内车企缺乏自主研发能力,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也没有建立。

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扈志亮指出,在投资建设汽车产业园区的过程中,应该加强认识,走出“招商引资”的误区。与此同时,需要着力发挥园区的产业集聚效应,加强产业链之间的联系,以园区内重点整车企业为中心,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进而实现汽车产业园区竞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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