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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3-99788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00:54: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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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

浅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

摘要:内幕交易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并购重组进程,甚至导致并购重组终止,极大地制约了资本市场利用效率和资本市场支持山西转型发展的功能发挥。为此,笔者在认真梳理典型案例和深入部分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并购重组过程中内幕交易的防控关键和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购重组过程中内幕交易的防控对策一是要缩短审批环节,以控制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从内幕信息的非公开性出发,提高披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效率。公司财务顾问应当在防范内幕交易中发挥其独特作用。监管方应当完善打击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并加大惩处力度。此外,多部委携手综合防治的方式也是遏制内幕交易频繁发生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内幕交易防控

一、理论概述

并购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之外,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自身股权、资产及业务等调整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一定的代价获得其他企业控制权或资产经营权的行为。一般业务活动产生的信息相比,并购重组通常会使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发生根本性变化,尤其是在股权更迭、主营业务嬗变、借壳上市等情况下,上市公司基本面往往会实现“乌鸡变凤凰”的蜕变。在巨大财富效应的诱惑下,铤而走险的不法行为人对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趋之若鹜。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证监会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近一半涉及并购重组。

伴随并购交易的频繁出现,不少投机性重组、关联交易及信披违规等内幕交易现象频发,一条集结多方参与人、以市值操纵与资金套现为目标的产业链悄然形成。一方面,从并购合谋到做高增发价、从信息外泄到资金操纵,并购重组的内幕交易手法日益新颖与隐蔽;另一方面,由于内幕交易涉及的审批程序复杂,牵涉的信息知情者网络也盘根错节,包括公司高管、投行人士、会计师、律师、资本掮客等多方角色都成为了内幕交易信息流通市场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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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重组过程中内幕交易的原因

202_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拉开了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帷幕。截至202_年9月22日,我国股市迎来了全流通。在股票全流通的背景下,股票流通性的获得与同股同价的两大转变将改变我国金融市场各市场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从而使得我国的并购市场发生了非常重要的变化,出现多起上市公司内幕交易事件,成为监控与防范的难点。造成我国并购重组过程中内幕交易的屡禁不止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和防范内幕交易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内幕交易直接违反和破坏信息公平原则,本质上是资本市场的“偷窃”行为。内幕交易泛滥,对证券市场运行根基造成的颠覆性破坏足以摧垮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严重拖累实体经济发展。其中,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高管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内幕交易危害性和防控内幕交易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内幕交易仍时有发生。

2.并购重组信息的特殊生成机制导致内幕信息保密难度大

一是并购重组信息形成过程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特征。与定期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不同,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往往并非上市公司自身主导,其主导权和决策权往往集中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国资部门,即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地方政府发起,待主要决策完成后需要停牌才通知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生成过程完全在上市公司之外,信息控制难度较大。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外部约束效力差

202_年11月25日,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实施。从实施效果来看,辖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基本能够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执行书面登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其相关人员往往以口头保证不会泄露或违规使用内幕信息、担心个人信息外泄等理由进行搪塞,导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不能有效落实。

4.内幕交易综合防控配套机制不健全,防控合力尚未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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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12月30日,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五部委《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贯彻意见,对辖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但其仅仅是辖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的一个纲领性文件,相应的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配套机制尚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综合防控体系的协同效应和防控合力尚未有效显现。

三、并购重组过程中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对策

1.加强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充分认识防范内幕交易的重要性

一是加强舆论引导,从反腐倡廉和推进转型综改区建设、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高度,对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和防范内幕交易的必要性进行深度专题报道,从源头上预防内幕交易发生。二是组织开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高管、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分层次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内幕交易防控自觉性。三是充分发挥“六五”普法主阵地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把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作为“六五”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加强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最大限度压缩风险泄露空间

一是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特殊决策程序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需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要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要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要及时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分阶段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及时风险。

二是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认真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加快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的特别流转程序,制定保密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3.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综合防控配套机制,形成综合防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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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纳入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单位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和方式。二是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内幕信息与常规事项的差异化处理办法,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量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三是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接触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将防范内幕交易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郭成林.内幕交易列入并购重组审核十大关注要点[N].上海证券报,202_-09-17.[2]李竞.我国A股市场资产重组中的内幕交易[J].经济论坛,202_(10).[3]孙铮,刘凤委,李增泉.市场化程度、政府干预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2_(05).[4]周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浅析[J].煤炭经济研究,202_(04).[5]王江石.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影响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_(06).[6]“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研究及政策”课题组,陈小洪,张文魁.资本市场上并购重组:态势与未来改进[J].改革,202_(11).[7]吕卫国,陈雯.江苏省制造业产业集群及其空间集聚特征[J].经济地理,202_(10).(作者单位:张峰铭,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王玉莹,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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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

目 录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1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2

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3

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3

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4

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4

7、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5

8、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5

9、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5

10、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6

1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6

12、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7

1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8

14、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8

1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9

1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10

1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11

18、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11

19、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12 20、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1 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13

2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13

22、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14

23、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15

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16

2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16

2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18

27、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19

2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19

2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20 2

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 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关“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向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 合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材料。每一方案由A、B两个监管处负责,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备案机制。备案无异议,上市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其电子版。具体包括:经签署的申报报告、相关部门(如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关于激励对象合理性说明、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持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文件真实性的声明、上市公司考核方案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激励草案摘要董事会公告前六个月内高管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还应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

(一)存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7、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收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收购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8、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属于《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9、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2_】141号)等文件及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应当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格证书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具有不少于2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应当引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10、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涉及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该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是我会受理相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条件。结合实践,对于常见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归纳如下:

一、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臵入或臵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四、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七、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1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BVI公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的简称,此处泛指 在境外设立的、为享受税收等优惠成立的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 现行有效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规定,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在报送我会之前,其股东资格应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12、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豁免及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各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对于自查报告,具体要求 归纳 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及豁免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申请人及其关联方 ;(2)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3)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4)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1)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 ;(2)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3)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4)前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三、法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1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14、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答: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7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规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报告一般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三十九条及《第17号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须请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中说明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二、要约收购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三、管理层收购的特别要求

《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评估报告”。

四、定向发行方式收购的特别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1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答: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第26号准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例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_年7月1日,通常应当在202_年6月30日前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1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交易对方、交易标的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交易对方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规定,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二、标的资产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

《第26号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产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有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如不能提供完整财务报告,应当解释原因,并出具对相关资产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的说明及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提供依据重组完成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还应当提供最近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常常涉及标的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情况。结合审核实践,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有关 要求归纳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前述文件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18、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法规 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要求,归纳如下:

一、《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在拟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下,由于评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未来收入、费用作了定量分析估算,且已获得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认可,在此情况下,若不能提供盈利预测,则存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是否合理的问题。据此,拟购买资产若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通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二、《第26号准则》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19、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答: 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2_]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 “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0、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2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 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三、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四、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必须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22、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二、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中有关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必须做出以下特别提示:

(一)外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如果属于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或控股的行业,必须提前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必须提前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反垄断审查的批复。特别提示中必须明确说明,只有取得以上有权部门的批复,收购人才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

23、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发生调整时的安排,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前述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明确披露该项重组的交易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象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其中,“交易对象的重大调整”不仅包括交易对象的变更,也包括交易对象范围的调整。因此,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增加或减少交易对象应当视为对方案的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无故变更主要交易对象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在监管实践中,上述人员短线交易的案例频频发生。考虑到短线交易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有限的监管资源,并非所有的短线交易均受到行政处罚。为明确监管标准,现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由证监会上市部、地方证监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短线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三、对于金额较小、无主观故意或其他情节轻微的短线交易行为,由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措施;

四、行政许可申请中出现短线交易的,证监会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及危害后果消除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2_]10号)的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青鸟华光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宜的复函》(新出厅字[202_]66号),结合审核实践,对于上市公司重组中可能产生文化产业准入问题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

(四)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六)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二、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二)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

(三)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三、对于进入上述第一条第(五)、(六)项领域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超过49%。但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四、非公有资本经营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产业事项须取得新闻出版行业出管部门的批准。

五、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对于涉及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前,不受理其申请。

2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反垄断法》已于202_年8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在审核中贯彻落实《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反垄断审查与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协调、衔接,在审核中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的一般要求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种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上述规定,在对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等事项的审核过程中,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其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并提供有关依据;

(二)对于达到申报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否则不得实施相关并购重组行为;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就相关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已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五)上述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有关说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决定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均应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告。

二、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应按照前述“一般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并由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27、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19号准则》)的规定,在要约收购、管理层收购、以及收购人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要约豁免等情形中,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具体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二、《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三、《第19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2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 19 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具体理解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必须取得有权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无偿划转、变更、合并”是指没有相应的对价,不得存在任何附加安排。

三、如本次收购中存在的包括有偿支付在内的任何附加安排的,申请人不得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四、根据上述要求,申请人不符合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但仍以《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证监会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实务中,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一)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20(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重组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 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 >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则重组方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二)其他事项

按照前述第1、2项的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关注标的资产折现率、预测期收益分布等其他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防止重组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并对此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补偿期限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帐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第三篇:202_年 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的防控-答案

C14026 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的防控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

A.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B.内幕信息自形成至信息公开后两天之间的期间 C.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司延续期间

D.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司倒闭的时间 2.深交所对内幕信息的监管原则是()。

A.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B.在不影响大局的情况下,不追究责任 C.等待时间再查处 D.违规情况宽大处理 2.深交所对内幕信息监管的目标是()。

A.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B.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C.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D.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监管

3.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已经受理的,中国证监会()。

A.暂停审核

B.继续受理

C.低标准受理

D.不予受理

1.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A.12 B.6 C.24 D.3 3.在对内幕交易防控建议中,管理好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的举措不包括()。

A.严控知情人范围 B.采取必要的提醒和防范措施 C.签署保密协议 D.对知情人无防范措施

1.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以上的交易对方(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因存在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止审核公司重大重组。

A.40% B.10% C.30% D.20%

2.《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出台,()开始实施。

A.202_年3月1日,6月29日 B.202_年3月29日,6月1日 C.202_年3月1日,6月29日 D.202_年3月29日,6月1日

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主体,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之日起至少()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A.10 B.36 C.24 D.1

2二、多项选择题

4.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界定,下列属于内幕知情人员的是(ABCD)。

A.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

B.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

C.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D.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4.与内幕交易相关的行政法规有(ABCD)。

A.《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B.《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C.《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D.《证券法》 5.与内幕交易相关的证监会规章及相关文件有()。

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B.深交所《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C.《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D.《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积极防范重组中的内幕交易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A.并购重组为内幕交易的重灾区

B.维护重组相关方的利益

C.确保重组成功

D.相关法规对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设定了相关义务 7.《关于依法打击与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A.宽松处理,区别对待

B.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C.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D.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5.《关于依法打击与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是202_年由证监会等五部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有关内幕交易防控的效力层级最高的专门性文件,其意义在于(ABCD)。

A.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B.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C.促进并购重组交易 D.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6.内幕交易监控的手段,包括(ABCD)。

A.联动监管 B.重大事项交易核查 C.实时监控 D.系统预警

7.《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可以认定的情形包括(ABCD)。

A.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B.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C.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D.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5.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规定,下列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ABCD)。

A.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D.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有()。

A.在消息公布后得知此信息的相关人员的朋友

B.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C.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D.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判断题

8.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泄露内幕信息罪。()

正确

错误

9.证监会、交易所发布的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新规的核心思想是遏制和打击利用重组信息的内幕交易。()

正确

错误

10.对内幕信息的防控要把握好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主要包括:筹划、审议、审批、发布。()

正确

错误

8.对并购重组事项进行定期核查,包括:每天、每周、每月核查。()

正确 错误

9.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正确 错误

10.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正确 错误

8.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相关信息在报刊杂志登载。()

正确 错误

9.对内幕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时,应当关注的信息有: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市场动态。()

正确 错误

10.《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轻的数额定罪处罚。()正确 错误

8.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态度是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制止。()

正确 错误

第四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 95分

一、单选题:

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上,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50%

○ 30%

○ 25%

○ 40%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

○ 二个会计

● 一个会计

○ 一个季度

○ 二个季度

3、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5%,但未达到20%

○ 5%,但未达到30%

○ 10%,但未达到25%

○ 10%,但未达到30%

4、根据《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自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 1/2

○ 3/4

● 2/3

○ 1/35、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 20%

○ 10%

○ 25%

● 30%

二、多选题:

6、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

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7、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 开盘后半小时内

■ 收盘前半小时内

■ 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 开盘集合竞价

8、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可以()的途径和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同时采取直接持股方式和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途径

■ 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通过投资关系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说法正确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 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属于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分别计算

■ 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股份属于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10、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也被纳入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这些资产交易的具体形式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 上市公司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 上市公司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对外捐赠资产

■ 上市公司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

■ 上市公司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三、判断题:

1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 错误

● 正确

1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标准,同时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这种情形下不需要披露相关信息。()

● 错误

○ 正确

13、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错误

● 正确

14、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尽管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将发生实质性改变,重组方提出的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如完成将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但按照规定在立案调查期间,并购重组必须立即停止。()

● 正确

○ 错误

15、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 正确

○ 错误

16、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l0个交易日内回购股份。()

○ 正确

● 错误

17、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 正确

○ 错误

18、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收购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 正确

○ 错误

19、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通过计算确定上市公司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低者为准。()

○ 正确

●错误

20、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话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刚。()

○ 错误

● 正确

第五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课后测验95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A.最高成交价 B.最低成交价 C.交易均价 D.最后收盘价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A.20% B.30% C.50% D.6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3.以上市公司为平台的产业整合,交易成本相对(),交易效率和市场化程度相对()。A.较高 较高 B.较高 较低 C.较低 较高 D.较低 较低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4.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年内的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A.3 B.5 C.7 D.10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5.以()为特征的第一次并购浪潮,在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同时,也带来了行业垄断问题,为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美国政府出台了反垄断法。A.横向并购 B.纵向并购 C.混合并购 D.杠杆并购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6.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需提交()作出决议。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管理层 D.中国证监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7.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A.1/3 B.40910 C.2/3 D.全部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二、多项选择题

8.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您的答案:A,B,D,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9.资本市场为并购重组提供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交易工具,以股份对价的并购重组手段日益丰富,为兼并重组提供了()的操作平台。(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大规模 B.高效率 C.高成本 D.低成本 您的答案:D,B,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10.并购重组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及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控制权转让(收购)B.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C.股份回购 D.合并

您的答案:D,B,C,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11.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资本市场服务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工具,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具有的特征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财富效应明显 B.市场化程度高 C.利益相关者多 D.内幕信息敏感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0.0

三、判断题

12.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不要求采取要约方式进行。()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13.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未经核准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14.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只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15.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三个会计。()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16.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17.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18.收购是指取得和巩固控制权,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调整,包括:通过直接持股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19.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0.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浅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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