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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学会202_刑辩峰会上的演讲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3-96978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1 02:03: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中国法学会202_刑辩峰会上的演讲

在中国法学会202_刑辩峰会上的演讲

陈有西

时间: 202_年1月16日(上午)(根据录音整理,演讲人已经校阅)

尊敬的各位同行,各位专家学者:

非常感谢这次高峰论坛给我机会认识大家。接到这个邀请以后,我确实对这次论坛的发言主题做了比较认真的准备。这段时间,我有很多的思考,确实也可以跟各位同行交流。在座的各位,我看了名单,昨天接触了很多朋友,都是非常资深的律师,不敢说最优秀的,但应该说集中了全国最有思想、最有追求的一些刑事律师和专家学者,很多人执业时间比我长。昨天的演讲人都是理论和实踐上都很有建树的大家,我听了一天非常有收获。今天是一个学术论坛会,我会讲得放开一点。讲的内容,有些不一定准确,希望大家指正。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的观点,都是同行,不对的地方可以批评探讨。今天谈的,跟昨天高法、高检的专家们谈的有一些不一样,主要是从宏观上,谈一些思路和想法。昨天听了高法、高检、北大、法大的七位专家学者的主题演讲,他们谈的已经够宏观,但是我今天准备讲的可能还要更宏观一些,探讨的是一些基础性的大问题。今天作为开头,我就从昨天的感受谈起。

三句古诗描述中国律师环境

我想引用三句古诗,来概括一下我昨天听了一天的感悟。

第一句,“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为什么这么说?昨天我听了陈瑞华教授,听了顾永忠教授,听了李肖霖的主题演讲,关于在现在这样的刑辩环境下,中国律师怎么干?基本上意思就是,要能够揣摩我们现在法院的心态,揣摩现在检察院的心态,如何去适应他,迎合他。也难怪。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社会来适应我个人,我们只能自己去适应这个社会。对于中国律师来讲,我们不能期望以后中国法制环境一下变得非常好,来适应我们律师的要求,而是我们律师怎么样去适应环境。适应这样的法庭,这样的公安,这样的检察,这样的纪委。我觉得昨天专家的观点,有一些讲得非常好。如操作性的东西,提醒全体律师要注意的东西,包括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战略方法上的选择,有罪辩中如何做好量刑辩护。但是,好多的基点,都是在揣摩。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有些应当坚持的原则也不坚持了。这体现了我们刑辩界的一种心态,一种无奈,一种想适应,一种想迎合。有一些是明明无罪的案子,实事求是辩结果不好,只有进行有罪辩,从轻辩,怎么样达到当事人效益最大化。因此是“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我这个新娘子嫁到你家了,公公婆婆喜欢我吗?我这样化妆好不好看?你喜欢不喜欢?这样的心态,小媳妇的心态。这就是中国刑事律师的第一种境况。

第二句诗,“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关马不前”。就整个中国的司法改革,现在整个刑辩的环境,大家感觉到一种阻力,不知道路在何方。不单单律师界有这样的危机的感觉,实际上我们整个的法学界,教授、新闻界都是这样的一种看法,法制在倒退。基本上在法学界已经是一种共识。前路多艰,冰封雪拥。司法改革这匹瘦马总是冲不过去。这里有很多深层的原因,我等下展开讲。今天时间关系,大家也可以看我的学术网上已经公布的演讲提纲。

第三句话,是我的心态:“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的期望,不管前路多么艰难,我们还是要往前走,还是要引进新的思维理念,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始终抱有信心,为我们的司法改革、刑辩环境,提供新的源泉,让我们的司法,能够更加公正理性。

司法改革的活水在哪里?

我今天想说的,就是活水在哪里?我讲的课题就是司法改革一些新的思路。昨天来的领导,层次都非常高,最高法院的,最高检察院的,都是智囊团人物,他们是考虑国家大事,而且是最有权威性,最有发言权的,他们对我们的国情很了解,对我们理论界思考很了解,实务界的困惑很了解,因此应该说讲的已经是宏观的内容了。但是,我今天要谈的,可能是更大的题目。不是我地位有多高,或者是我的学术水平有多高,我只是一个没有任何权势的普通律师,而是我自己深深感觉到,我们中国现在,如果完全凭现在的框架范围内进行构思,司法改革可能还没有办法进行实质性的突破。大家有一些人知道我的经历,我做过警察,在公安厅呆过两年,在省委政法委书记身边做过助手,搞过政法委的一些工作,同时到高级法院当了8年的秘书和法官,所以对公检法有一定的了解。从北大高级法官班进修回去以后,当过法学所、法律系负责人,辞职出来专职做律师。这是我自己的人生选择,另外一条路走过去,体制内、外我有很多的比较和思考。因此有一些发言权。

体制内的学者和草根学者

三年前,我代表浙江省法学会,曾经写过一个比较深层次的报告,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会专门搞了要报,报给中政委,认为我的一些思路很值得参考。我的《变革时代的法律秩序》的书里面,出版社删掉了三篇论文,其中有一篇就是这个报告,还有一个是关于中纪委的党纪审查代替司法侦查的问题。有很多体制内外共同的思考。虽然我现在不在堂,在于野了,山野之间,我们传统知识分子,处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山野之远则忧其君,这个君,现在是指国家大事,不是君王了。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没有任何职务,没有任何依托,原来在省委工作时,最核心的资料都能够看到,现在这些我们拿不到。有的名教授以一个学者的身份,包括北大、清华教授挂职检察院法院的身份,他们还能拿到一些,中国普通的学者往往连资料也拿不到,研究就没有说服力。因为不了解国情内幕,数据往往道听途说。所以有的时候我们对高法、高检的专家学者要抱有一种敬畏,不要像大学生在网上乱骂,这个不对,那个不对,其实他们是有些话不好说,内情比我们要了解得多。最近的乐清事件,我接受南都的采访,说了一些中性的分析,个别网民就说我为官方做托。帮助公安,帮助政府,这样来评价我。其实我只是支持有官方组织的进一步的深查鉴定。但是网民情绪已经听不得理性一点的声音。实际上,我们对一些体制内的权威的专家学者,确实要抱有一种敬畏,他们的信息比我们了解,天天能够看见内参要件,知道全国社会治安的动态,我们一般学者往往信息不对称,对一些情况不了解。所以我很珍惜这次机会,昨天扎扎实实的听了一天。

建设和谐社会是官民共识

下面,我就开始讲我的专题,《和谐司法背景下的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个问题,和谐司法和中国的刑辩环境。我昨天事先在我的学术网上公布了今天的演讲大纲,便于大家了解。因为大会没有印发论文。有网民看了留评论说,为什么一定要挂上“和谐”两个字?是不是讨巧? 我们国家的经济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们的很多经济领域的成就已经没有人敢否定我们了,国际社会对我们非常肯定。世界经济总量我们成了第二位,甚至有的说到202_年或者202_年经济总量会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当然,人均收入我们还是很低的,还是中下水平。我们经济领域的成就,从自己历史比,自己比自己,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能够证明中国的改革开放是成功的。邓小平在1978年确定的、我们抛弃原来的经济模式道路,走向市场经济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我们经济改革不断前进,政治改革一直不敢启动,有各种各样的恐惧,害怕思想开放、害怕政治松动带来国家的**,所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和谐社会理论,我觉得非常有意义。这个和谐不单单是为了加强和改进统治,这个和谐也是为了国泰民安,更主要的是期望让老百姓过安定、稳定的生活。有一首明小令《山坡羊》说:“峰峦如聚,波涛如怒,山河表里潼关路,望西都,意踟蹰。伤心秦汉经行处,宫阙万间都做了土。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天下**,老百姓没有好处。当官的、有钱的,护照一拿,天下大乱,已经到国外,一飞就走了,真正的天下大乱,两派斗起来,军阀混战,为各方当炮灰的,都是普通老百姓。所以我们不希望国家乱,所以讲和谐社会。这不单单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也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和谐”的共识大家是有的。关键是用什么样的途径实现和谐。

司法改革落实法治任重道远

在这样的一种概念下面,我们考虑治国思路。为什么我们国家经济这么兴旺、人民生活都富起来了,为什么社会还会有那么多的不满和矛盾,原因在那里?这里面,就是两条腿走路,一条腿很长,一条腿很短,所以走路是瘸子,国家始终不稳定。问题就是出在我们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严重脱节,严重不相称,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也已经同经济基础严重不相适应,司法的控制社会功能已经严重弱化,维稳靠高压,靠警察和行政强权,已经进入越维越不稳的状态,社会病灶综合症已经总爆发。

我们作为理性的知识分子,我们作为法律人,我们要为国家忧虑和考虑。所以我们现在发出“法治倒退”的忧虑和呐喊,不单单是抱怨党的政策,我们是为国家忧虑。我们国家光是经济体制越先进、越开放越好,政治体制越落后、越保守越好,是早晚要出事的,这个国家是没有希望的。我们现在采取了简单化的、高压维稳的方式,最后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很多体制内的人,将来是第一个会付出代价的。因为纵观历史,一旦天下大乱,当政者是首先会倒霉的,第二个倒霉的是有产阶级,财产会被瓜分,人会被抢被杀,有可能1000万的房产200万也没有人要,人民币可能贬值得一塌糊涂。这些都会让大家付出重大的代价。中国建立稳定的社会、法制的社会,我始终想还是要看到积极的一面。很多人说我是“保皇党”,盲目乐观,都现在这个样子了还在说好。他们说的“皇”当然不是皇帝,中国“皇帝”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是中国的“皇帝意识”还是无处不在,包括老百姓也还是希望有皇帝,有明君,有清官,好下跪。但我始终抱着国家会进步的信念,我们国家有希望,高层政治家是清醒的,《人民日报》、新华社有内参,公安部有要报,他们天天看,比我们都明白。现在关于法治,有一个悲观主义和乐观主义的看法,是从大局看还是从个别看的看法。有时一两个案子会被无限放大,像乐清事件,现在放的这么大,到底是交通事故案还是被谋杀?现在成为一个多月经久不息的网络事件,全国13亿人民,那么多的交通事故,那么多的谋杀,为什么大家都去关注这一件?因为这体现了一种公信力危机,公权已经不被信任,百姓希望独立作出自己的判断。网络社会有一些信息是畸形的,有些是被盲目放大的,因为这里面蕴含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种社会的共鸣性的情绪。乐观主义看社会问题,还是悲观主义看社会问题?我觉得始终要用一种积极的眼光,看中国的法治环境,中国的政治环境。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一定会向有利于法治国家的方向发展,相信新领导层会有一套新的思想理念出来。昨天听周副会长讲,今年中央要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最高法院也要宣布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已经基本建成。我理解这是对中国改革开放30年法制范畴的一个总的总结,在十八大以前有一个交代,胡锦涛总书记上任的时候,说过依宪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进《宪法》,应当要有一个交代。但是,这基本上还是立法层面的。中国法律实施方面的问题,更加任重道远。

律师界应当悲观还是乐观

中国现在的律师界不需要悲观。我们是从202_多律师恢复的,上世纪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现在30来年,已经有17万律师,每个月都有新的律师加入,这支力量已经非常庞大。从这次中央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来看,中央已经开始重视律师业的现状。这个文件内涵很丰富,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解读。

这个文件现在面临的,也是中国特色。研究布置中国律师问题的文件,竟然中国律师不能看,看不到,只让司法局看,还打了一个秘密级,很荒唐。律师当到副会长、会长才能看到这个文件,我看到的都是复印件。我们国家现在政治管理当中有一些思路很糟糕,没有多少是需要保密的,就是搞得神秘化。不要把律师当做异己分子,发的律师文件,律师却不能看,有这个必要吗?回到这个文件总体的思路,我认为是积极的。很多律师理解,这个文件是为了紧缩律师,整顿律师,控制律师。而我理解为三句话,有两句是对律师有利的。

一句是“关注律师的生存状况”。中央从来没有这样专门为律师发文件,有过中央政治局五个常委的批示,这是有的,但是从来没有正式发文件。对中国律师的生存状况,中央开始明白了,关注了,这要感谢司法部向中央的报告。

第二句话,“重视律师的权益保障”,中央文件里有很多这方面的内容。比如一些律师的执业权利、法律权利、政治权利,还有关心律师经济环境,近期其他措施中已经有提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政府预算有这一块,政府不会让你总免费当顾问,要付费,政府的预算有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概念,还有律师的生存环境,一个政策环境,一个经济环境,经济环境包括律师的税收,像今年我们京衡律师集团纳了470多万的税,律师是法律人里面,唯一国家不给钱,还要交很重的税的行业,如果中央真能重视了,让我们中介服务业放开发展,给你退税补偿,给你返还,就会有力地支持律师业的发展。不能把律师完全当成个体户,因为律师定位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他还有一个社会功能,社会维稳的功能,不单单是个体工商户为了赚钱,这个群体的社会功能定位是不一样的。律师其实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国家的一支力量。中国的律师从国办转到民办,从官方法律顾问处到私人合伙组织个体户,现在又想重新纳入官方体制管理,中央已经把我们纳入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但国家对这个行业不补贴一分钱,那么减轻点税负吗?现在平均税负是15%,100万赚来15万国家拿走,你能不能变成7.5%?中国律师的生存环境,中央已经原则上在关注,下步会有一个如何贯彻,贯彻到哪一步的问题。

还有一个,就是律师政治参与的问题。中央文件已经明确从律师中选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将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入党,考检察官,考法官,这是必然要走的一条路,任何人都挡不住的。现在我们鼓励年轻律师入党,你要进入体制内,学习党的成功的管理模式,进入治理国家的司法机构。律师业要成为国家司法官的摇篮。我们京衡所近几年中,考进检察官三个,考进法官的两个,考取省政府派WTO到美国、比利时公费培训的5个,这就是律师体制内政治参与的一个启动。同中央现在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将来十八大以后的趋势,肯定会在律师里面产生政治家,律师里面产生好的法官和检察官,不要光看现在的感觉,我们的马肯定是能够前行的,这个蓝关关口是一定能够闯过去的,总有这么一天。因为这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规律,文明理性的社会离不开法律人的参与治理。

第三句话,“是加强律师体制管理”。这可以从两方面看。好的必要的一面,坏的有误区的一面。

从坏的方面看,官方觉得近年来中国律师越来越不听话,有很多的敏感性的案件,党委政府打招呼了,你还要来插手,还要来管,还要代理群众跟政府叫板,所以觉得律师有异心,是公权力的敌人,非把他治理听话了不可。想把律师培养成“驯服工具”。对于这一点,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律师是整个法律人框架中,唯一站在公共权力的对面,制约司法专横,防止公权滥用,监督冤假错案,维护基本民权的重要法制力量。有的高层人物不知道,把律师训练成驯服工具,会从根本上扼杀律师业。同人类设立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相违背。律师叫板公权是必然的,这是另一个角度的忠诚,为了国家好,为了我们整个党好,为了我们整个政权好,不是想对我们党构成什么威胁,是为了让社会矛盾以理性法律的方式释放出来,让人民群众在公开公平的法庭上讨回公道,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维护这个政权的统治。所以我们说加强律师体制管理,有一些不正确的思考,始终对律师不放心。认为律师是中国民间力量崛起当中最危险的一支力量,因为他能够把群体凝聚起来,把各种很乱的思路,通过律师的代理行为,凝聚成一种法律的观点,非常有力量的观点,所以有的统治者,我们从政的政治家,觉得最讨厌的是律师,所以老是警惕律师,不知道律师把老百姓非理性的情况变成理性的行为,带上法庭,到法庭解决,这是国家稳定的最好的途径,把老百姓的非理性带回到理性。

从好的方面看,中国律师也确实需要管理。有很多不良风气,有不少害群之马。每次人代会,对律师业的意见和批评,并不比其他社会群体少。中央发文件加强管理,对律师队伍提出优胜劣汰,是完全有必要的。中国律师业需要加强管理,欢迎司法局对我们加强管理。因为确实律师队伍有一些害群之马。北京有一个律师,一个温州老板告诉我说被他骗了2200万,200万进所,202_万进卡,然后关机跑了,再也找不到。我亲眼看到了这个律师给这个老板的“最高法院调巻函”,一个墓地案的申诉,说最高法院指令上海高院再审。我一看就是假的。把最高法院的大印伪造的这么大,上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的头签,下面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不用研究案子,我就告诉他被骗了。他说是有律师所合同的,怎么可能骗我?我说向上海高院调卷,不涉外,不会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写两次,最高法院的印鉴我见过,这个印比他大三分之一,这个印也是假的,他说那怎么办?我说赶快找他要回钱,最高法院的印章也伪造,还骗你202_多万,你一举报马上会立案抓他。他说我不报案,报案我这个案也完了,我找总参,是总参的朋友介绍我认识这个律师的。我说你这样,还会再被骗202_万。他说我没有钱了,这个官司他们不帮我扳回来,我告状的钱也没有了。我们队伍里的害群之马不是没有,北京的2万多律师里面,全国最优秀、最有水平的集中在北京,很多骗子律师打着旗号骗钱的也是在北京,所以对这些人怎么能不管?不管只会让律师界越来越乱。因此加强对律师的体制管理,不要完全做负面的解读,律师本来就是独立自由的力量,容易散漫。加强管理是有利的,按照我在杭州当副会长的经历,绝大多数司法局的管理是对的、必要的,只有有一些可能是出于政治因素的控制,可能不是很妥当,我们能够一概否定吗?

因此,中央文件三句话,我解读出来,两句有利,关注律师生存状况,重视律师权益保障对我们有利,第三句,加强律师体制管理,一半有利,一半不利,对中央的文件也需要好好地作正面的解读,要感谢中央重视我们律师事业。

中国律师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关注

社会各界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关注中国律师。202_年多少媒体在密集报道律师业和律师事件?企业家也是越来越看重我们,我到广州为粤商菁英俱乐部作讲座,参加的四十多位企业家都是有相当实力的,对中国法律如何保护民营企业、中国律师业如何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都非常关注。他们对中国法治环境、国情非常了解。学界这么多专家教授,也为我们呼吁。全国政协、人大一些人士,很多虽然没有公开表态,但对我们律师业生存环境很关注,从国家法制的宏观层面在关注。为李庄案子,他们都明白,但是我们司法部已经通报了,他们也不便进行相反的表态,但真相已经完全清楚。另外我们海外的人士也很关注。去年我去了日本,去了英国,一听说我到了,一些媒体都要采访我。国外媒体,我比较谨慎,有些比较敏感媒体,没有接受釆访。只接受了新加坡《联合早报》的采访,记者是长驻大陆的,作了一个影响很大的报道,《我是为中国法制体系辩护》,正面肯定中国法治环境的好的一面,大于负的一面。不接受采访,不是我保守,是国内的环境不允许。国外影响一大,容易使自己成为敏感人物。海外采访,记者不让你审稿子,就给你都报道出来了,就没有办法控制了,国内怎么讲无所谓,到海外讲,会成为国际性问题,可能成为要审查的对象,所以必须很小心。

中国法治环境两面观

通过媒介的报道,中国的官方和民间开始理解我们中国律师的真实生存境况,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以我为例,司法部通报李庄案以后,202_年上半年是民间媒体推崇我,官方谨慎地观察我。最典型的是广东的《时代周报》12月评我为时代人物,100个影响时代进程的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律师界的十个人,我被评为“时代人物”。香港的《亚洲周刊》把我和日本首相菅直人一起做了一期封面人物。这是上半年,民间肯定我,官方不肯定我。下半年不一样,经过一年的观察,12月27日《人民法院报》大版面报道我们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的会议,重点报道了会上专家对我的评价,《李庄进去了,有西起来了》,讲我有担当、有骨气、有才华,这是很高很高的评价,我其实是担当不起的。最高法院机关报像这样的正面评价一个敏感事件中的中国律师,是没有的。高子程律师同我办的李庄案还被最高法院评为202_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名案第一案。然后是三天以后,《中国律师》杂志和《中国律师网》,评出12个中国律师新闻人物,我又是居首。这些已经是官方媒体评价了。当然还有浙江官方评我为省模范党员、突出贡献律师、《都市快报》评为“年度人物”等一些荣誉。我不是在沾沾自喜。对我而言,自从四十岁前下决心从省机关辞职,这些都已经看得得淡。我是把这些迹象,放到中国律师业的生存环境角度来观察的。也就是说,下半年开始,官方媒体也肯定我,上半年是民间,官方观察一年,觉得陈有西不会出问题,这个人还是比较听党的话的。处理事情出发点都是好的。这说明,只要我们真诚地为民服务、为国建言、善意提醒,合法努力,对话渠道是畅通的。我们的体制内不缺明白人。

所以我觉得中国的法治环境要两面观察。中国的律师作为独立的力量已经开始显示作用,民营企业家开始真正重视律师功能,特别现在一些网络重大事件,真正权威性的点评,不是教授,学者,而是律师。律师有实务操作的东西,我们有一些点评的观点社会关注度已经超过学者,那么多的民营企业,政府的国有大企业,“三重一大”企业,国务院明确要求大型企业必须请律师,要设首席法律顾问,要购买律师的法律服务,政府列出预算购买服务。象昨天“两高”的专家学者们说的,每一个新法律和解释出台,都是给律师创造机会,提供发挥的新舞台。象证据规则问题、量刑建议问题,提供了很多律师服务业当中新的领域。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为律师开展新的业务,提供了全新的领域。以前是上市业务很高端,现在是破产重整业务空间非常大。我们办的一个破产重整案,涉及债务34亿,办了快二年,重整成功了,为政府企业解了危,律师的效益也比较可观。上市业务,企业1000家上市不了一家,破产清算业务,100家企业100家都要清算,因为按《公司法》解释不清算股东永远有连带责任,最高法院三个破产法的解释,给律师带来非常大的业务空间。很多的机遇是人大立法、政府立法给我们提供的。

刑事律师生存环境也非一片灰暗

还有刑事律师就是一片黑暗吗?也不是的,我们律师生存环境有一些改善。律师的会见权,像上海,像浙江有一些地方落实了,不需要陪同。阅卷权,我们杭州检察院,去了以后有介绍信,检察官还没有看,先给你看。证人出庭,全国都已经有警察证人出庭。量刑制度改革,量刑更加透明了,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我们将来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抗辩了。包括刑事司法调解,律师的主动性更大了。律师参政议政,现在全国律师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20多个,当然这些都不是律师界别上去的,都是民主党派,在政协领域,律师比较会说话,吸收进去了,进法制委,进全国人大代表,不是共产党界别。那个界别轮不到律师,从民主党派界别进去,党内代表留给体制内的人了。我预测下一届会不一样,十八大以后,按中央现在的文件精神,律师参政议政的大门更加打开了。还有国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为律师回到体制内打开了大门。北京有一个博士律师,考到了某省建工集团当首席法律顾问,一年年薪几十万,享受副厅待遇。我说你没有出息,北京一个成功律师年入几百万,去那做几十万的官干嘛,他说安定,岗位重要,而且有副厅级待遇,这老兄很看重政治待遇。现在我们政府公职面向律师招,招法官、检察官,各种领域都有。因此,律师以对话合作的方式,促进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是有可能的。律师既不是工具,也不是敌人,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能够起一些正面的作用。

中国现在的维稳思路出了问题

第三个问题,和谐司法:政治标准和法制标准。我们维护国家稳定,有一个思路选择。不用含蓄,我认为现在维稳的基本思路出了问题。一直选择高压、屏蔽,网上删贴,限制老百姓上法庭,敌视律师,打压律师,用行政手段压服一切。基本的思路,就是淡化国家司法的作用,加强行政权的作用,希望通过行政权压服老百姓。法院只是听命于党、听命于行政权力的办个后续手续让其“合法化”的丫环。这个思路完全错误,只会越压越不服。

当前中国律师生存环境差,跟我们现在的维稳思路是直接相关的。因为在一个不需要法庭,不需要司法的环境下面,律师是可以作废的。你要把矛盾揽过来,千方百计要把他弄上法庭,最后政府就很讨厌你、挤压你。

维稳思路出了问题,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我们来考察一下路线图。由于行政的高压,不准律师介入,大量的老百姓找行政权,求权力人。行政不公平,上访,找清官,找温家宝总理,四川农妇熊德明为丈夫2200块钱工资,打官司一年一分钱见不着,总理去一句话,第二天一早,县委书记拿了202_多元钱送上门。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地说明,中国的基层政权是没有用的,中国的法庭是没有用的,中国的律师是没有用的,只有权力有用,关系有用。遇上贵人就一切都解决了。于是大家都希望见到贵人,见到清官,见到有权人,于是都去上访,去北京见贵人,找清官。于是农家妇女成了维权的英雄人物:你认识温总理,你帮帮我。于是她就背了包到浙江温州讨薪去了,没有文化不知法律的人,比律师更受欢迎。这是人治社会的最好的西洋镜。最后没有人理她,又回去了,这就是中国的法制现状。中国有那么多律师,那么多法律工作者,有那么多法庭司法的情况下,让一个文盲农村妇女跨省做维权的讨工资的法律工作者,原因在哪里?因为当地的法庭、律师都被作废了,没有总理去,2200块钱确实拿不回来,总理一句话比打官司一年有用。

一滴水见太阳,从一个小案例可以看出,我们中国现在整个环境就是相信权力,相信明君,相信清官,不相信法制。找法庭、律师没有用。我打什么官司,我找什么律师,我花什么律师费,我就是去上访,我一定要见温总理。总理说句话律师也不用请,钱也不用化,庭也不用开,法律白条也不用打,第二天钱就到手了,多好!所以中办、国办的信访局,天天排队,多少人一个号都领不着,为什么?领导家的电话,50元钱一个,地址,100块钱一个,卖给上访户,你们找去。找清官这个路子多好。不是老百姓愚蠢,不是老百姓愿意下跪,而是你逼的,因为你把全国各地的法庭,全国各地的法官、全国各地的律师作废了,和谐了,很多案子告不进去,不让律师插手,要律师“讲政治”帮政府,政府法院一鼻孔出气,法院不听法律的,只听权力的,我只好找更大的权力。好多案子法院就听政府的,我找法庭没有用啊!让老百姓觉得只要找到总理,就可以解决问题,这是非理性的国家、人治的国家才会有的做法。我们维稳的路线图就是这样。上访,奥运会开始了,国庆节了,两会了,明天要让天安门没人,一定要弄回去,北京公安局压力大,于是责任制,中办国办的信访局压任务,各省公安厅、检察院、政府都来、信访局长也来,来了以后劝回去,哪有那么多时间劝啊,于是直接“强劝”遣送回去,各省分流。人太多,最后“接访”变“截访”。各省截访干部老呆北京也不行啊,北京消费那么高,成本太大了,我们老是住在北京,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就有了大大小小的“安元鼎”公司。养一批保安专干截访的活。关上访人,就成了变相的监狱。还不能给你白干,白关。送一个人给我一万块钱,多关一天多收500块钱,把人关在这里,多关几天,等到奥运会、两会结束才放。否则你今天送回来,他明天又上京了。我还得再化几万把他弄回来。于是全国维稳经费超过国防经费,怎么来的?纳税人的钱就在这么花。最后曝光一下,还是没有办法查,因为背景就是公共权力机关让他这么做的,查的人自己的责任,巴掌打回来了,怎么查?如果拉到法庭上审判,把所有的内幕抖出来,“安元鼎”说就是国家机器让我这么干的,我们国家形象好得了吗?所以,上访必然造成截访,老百姓就跪求,跪求不成然后就跳楼、就自焚,自焚也没有用,冷血的说你活该,你自焚也是暴力抗法,抓起来,火车上截回来,最后老百姓不自焚了,不跪了,我杀你。说自焚没用了,跪求也没有用了,命都不要了,我还怕什么?我要制造事件,杀幼儿园的孩子,杀小学生,路线图就这么来的。然后就是爆炸税务局,然后就是枪击法官,杀警察,烧派出所。这就是正常的、法制的、理性的渠道堵死后,法庭的路堵死后,必然的结果。我们整个社会矛盾没有地方合法地发泄,就从这些方面走了。所以,我们这几年为什么暴力事件会产生?群体性事件那么多?这样严重的事情,高层还没有认识到,还不知道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还以为是警察不够多,武警不够强,强制力不够狠,还以为是律师维权维出的不稳定。这是非常愚蠢的治国思路。把老百姓带上法庭,让他有理性的发泄的渠道,法庭上讨到公正,我们的国家才能安定,才能和谐。

“三个至上”很多情况下有同一性 产生冲突时必须坚持“法律至上”

现在我们法学界争论很多的,就是三个至上的问题。我觉得法学界现在也有点反应过度。这“三个至上”,大家都批判,我觉得也不对。我觉得三个至上有很大的合理性,有它的道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202_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讲的话,三个至上不是错误的,是有道理的。确实,中国的《宪法》写进了党的领导,你当然要为党服务,人民利益,我们党建立时就是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建国的宗旨的。宪法法律至上,我们执法机关当然要坚持法律标准,一定要法律至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其实很多情况下是完全一致的,可以一起“至上”,这在法律逻辑上没有矛盾,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因此,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机关,坚持“三个至上”没有错。根据我的观察,95%以上的法律案件的处理,法律事务的价值判断,三个至上利益是能够一致起来的。党也希望人民的利益好,人民希望你按照法律办事,三个至上是一致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司法人员不是三个至上,而是把“党的事业至上”庸俗化,变成了权力至上,变成了唯权是从,阉割了法律原则,公开歪曲法律去讨好权力。这种人根本不是在坚持三个至上,而是他自己的“乌纱帽至上,溜须拍马至上,自己的个人利益至上”。权力和法律的矛盾被极端化了,三个至上当中内部矛盾就产生了。案件处理中,这种矛盾产生大概只在5%左右。当然不是能够这样精确的量化分析的,什么意思?比如一个省委书记批示过来了,老百姓也闹事了,法律规定又摆在那里,三种价值判断产生了不一致,产生冲突的时候,我听谁的?听省委书记的批示还是听已经立法的法律原则?这个时候就必须坚持法律至上,这是关键的。产生冲突以后,不能闭着眼睛瞎判。中国的现状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法院会听省委书记的。一定会按他的意见办,老百姓意思不管了,法律原则也不管了,我就瞎判,服从权力,因为我的乌纱帽是他给的。我不听话位置都没了,还讲什么坚持法律原则?大量的中国法院现在就这么干,只要有领导的批示,管你黑的白的,就是这样判了,这是最大的问题,大量的冤假错案,大量的民情鼎沸的事件,都是不按法而按权惹出来的。

三个至上的冲突,实质是权力至上还是法律至上的冲突,人治还是法治的冲突。这两个冲突确实经常在发生,就是指5%左右的有干预的案子当中,法官怎么判断。我们这个时候,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概念,要敢于“抗命”,拼却乌纱,甚至“舍身护法”。

问题是在一个“官由上授、层层培养”的体制内,半个多世纪的劣化选择,只有听话的服从的人,才有可能爬到高位,有骨气的人都当不了庭长、院长,刚正不阿的法官,早就被逆淘汰了,舍身护法的人基本上已经没有了。为什么很多法院,明知冤案也会闭着眼睛瞎判下去?因为在权力和自己的安全面前,在一些庸碌的没有骨气的人眼里,公平正义已经如浮云,他已经连良心的谴责都不大有了。只要这个体制暂时不垮,自己的位子和好处还在,哪管你明天洪水滔天?

没有法律之上,这个国家就没有法律标准,法律随时可以被权利人推翻,被他搁置,皇帝令出法随,只要是大大小小的皇帝讲出来的话,就是法律,很像封建社会,这个时候,就需要理性的官,需要独立的坚守法律公平正义的良知。

人治和法治的三大区别

人治和法治最大的区别是什么?有三大特征。

第一个特征,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个人的意志,凭批示,我这个领导要这么办就得办,这就是人治。多数人之治和个人之治,都是治理,但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一样。这是法治和人治的区别,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是事先之治还是事后之治,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适用,十二铜表法,商鞅立信,提一个建议会给你奖励,事先立了规矩,令出必行,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坚决遵守,都是事先立法。而人治是事后,发生事件之后,再随机出台处理原则,政策治国,跟着社会状况,随时变化。第三个区别是理性之治,还是运动之治。法治是带上法庭理性管理国家,让国家按照秩序,以法治的渠道来解决,稳妥而衡定。而人治是搞运动,像到处游行,把嫌疑人拉到广场上宣判,公开处理大会,一下子从重打击,一下子从轻放过。像现在检察法院在提倡什么《刑法》上的和谐司法,刑事和解,花钱买头,出高额补偿金,被害人谅解了,就可以不枪毙,这必然导致金钱司法,有钱人免死,穷人以钱换命,法律原则将被破坏得荡然无存。儿子已经死了,我老头老太没有人养老,你给我一百万,我肯定写谅解书。这样的杀人犯就可以不枪毙吗?那这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何在啊?如果我是一个穷人,两个老人补偿费一千元也出不起,我的儿子就只好上刑场。那这个国家成了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是有钱人的国家?穷人的地狱?我们有些官员根本不知道如何治国,这是所谓的“和谐司法”下的恶劣变种,是对国家法度的严重破坏。刑罚可以调解,现在很多高层人士常鼓励这样的思路,这就是和谐司法带来的后果,不讲原则,不讲法度,和稀泥,看眼前利益。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搞定就是稳定。这种庸俗管理学大行其道。公共权力,是不能调解、不能让度的的,给1000万,恶贯满盈的人,该杀的也必须杀,除非中国废除死刑。如果被害人方拿出一个谅解书就可以不杀,“花钱买命”会迅速在中国成为一道司法风景。现在很多的执法机关,由于总体上的宏观思路出问题了,净出馊点子,会做非常差的参谋。理性之治没有了,只有实用主义。

司法模式与中国律师功能

和谐司法是这两年最高法院一直鼓励的,我一直既肯定他,又质疑他。和谐司法导致法院无原则的办案,很多应该受理的不受理,司法大面积失效,放弃司法审查制约,让行政权横行,不敢干预市场经济的重大问题。最典型的陕西煤矿国有化,浙商投资了500多个亿,市场经济模式进去,计划经济模式出来,艰苦谈判买来的,政府定价就收走了。投资商不服,省政府和高级法院一个命令不准法院受理,全省法院就告不进去,司法全部失效,这种事只有中国会发生。温州的民营企业家花3个亿买来的煤矿,都是市场经济,协商谈判买到的,现在政府收回国有,说给你1个亿,必须还给我,再不行就是五千万,还不给,把采矿许可证吊销,关掉你的矿。理由是控制矿难。但是国有的照样矿难。采取这种办法,老百姓觉得你不公平,到法院告你去,告吧,法院不受理,这就是现在一些地方处理社会矛盾的办法。逼你去求行政权,司法自动阉割去功能。

市场经济的获得,计划经济的失去,等于国家变相的剥夺和征收,和谐司法就是这样来的,司法功能失效,可以作废,花钱买平安。像杭州胡斌飙车案,浙江以前交通事故赔偿没有超过36万的,胡斌案网上一哄,大家没有法律标准原则了,最后赔了110多万。从此浙江省交通事故案子法院没有办法审了,因为有一个标杆在那里,你再判赔偿30多万,按照上一个年度每个月的平均收入,国民收入来算,赔偿额30几万,受害人都不会满意。所以他也不想上法院,也不用请律师,大家到网上闹,骂得越凶,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样大家都到网上制造舆论,聘个网络水军,制造一个事件,一下子点击上百万,中政委都重视了,最高法院也重视了,这个问题就有希望解决了。

最典型的就是那个“被神经病”事件,父亲被关精神病院14年,女儿守身如玉24岁,如果谁把我爸爸救了,我就嫁给你,如果有老婆我就给你做丫环。一夜暴红,三天爸爸出来了。这个救美的不是一个人,是几百万网民。其实这个美女也没法嫁,因为他其实是个爷们,根本没有“张寒韵”这个守身如玉的美女。他把全体网民玩了一把,但把爸玩出来了。这是对整个中国司法机器的莫大讽刺。

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说,应该追究这种不诚实的网络骗子。但是他没有想到,骗子做成了中国法院、中国警察、中国律师十四年没有做的正义事件。一个中国公民,没有家属同意,没有审判,你公安局凭什么以精神病为名关人家14年?这是滥用职权,还是非法拘禁?这样可怕的事在中国还有多少?

这就是当前中国的法治,西洋镜层出不穷。如果我是一个高层的人,看到这样的事情,会召集全国的公安机关好好治理,为什么这样的西洋镜的事情能够解决我们的司法机关14年解决不了的事情?我们的公共权力做什么吃的?网络这么一搞就放出去了,对于一个公民非法拘禁14年,公安局长还不撤职?所以这个里面和谐司法,很多东西导致我们的司法机关无原则的办案,无原则的从众,网民来控制司法,国家公信力一塌糊涂。

还有一个能动司法,法院管了不该管的事情,拆迁法院也去,计划生育也去,你能动别人,人家也能动你。到最后反过来人家干预你,干预同被干预是矛盾的对立体,你干预人家,人家肯定也干预你,能动司法现在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本来法院不告不理,是稳定的,像美国,是九个人统治的国家,美国九个大法官管理一个稳稳的国家,从来不会出头露面,有什么事件,我来判,裁决。做社会的稳压器。中国的法官有多少?不是九个,至今没有公布准确的数字,因为中国法官是全球之最,中国法官最多了,没有一个国家有这么多法官,但是那么多法官,却到处出现冤假错案。

第三个是“大调解”。法院逃避责任。调解是什么意思?双方当事人愿意,法院没有责任。你不同意调是吧,我就不判,半年一年,拖死你,逼你调。很多案子明明能判,为什么不判?这样判,这边是省委书记批示,那边是省人大批示,这边是亲友托过来,那边是老上级托过来,两边都得罪不得,没有办法判,怎么判都会得罪一方,于是只有调。这样调以后,当事人你们自己愿意这样搞的,不要怪我,两边都好交代。哪里敢公开判。大调解,表面是为了和谐,说到底就是放弃法律原则和稀泥,责任分摊,很多案子当判不判,司法效能低下,成为豆腐法院,法院和村委会差不多了。既无法定纷,也无法止争。

要求律师也要讲政治,讲和谐,参与大调解,放弃坚持法律原则办案,和稀泥解决问题为最高目的。所以我们很多的司法理念,这两年美丽的口号下面,隐藏很多完全违背法制哲理的谬误,坚持原则认真办案的律师反而被打压。导致律师队伍的劣化选择。律师于是去迎合,去搞勾兑司法,大家都是钻到钱眼里面去。不讲法律,不讲原则,不再真正的为民请命,匡扶正义,坚守法律良知的没有了,坑蒙拐骗,捞到钱再说,和公检法勾兑,陪他们喝酒,赚了律师费一起分,这样的律师如鱼得水。和谐吗?大家和谐在一起了。

为什么要让法院说了算?

所以一个公平、独立、透明的司法,是国家稳定的基石,我们以什么手段实现稳定和谐?不是靠高压,而是合法,靠把矛盾带到法庭上。

为什么要让法院说了算?法院也不是神仙,现在全国法院的腐败也很厉害,但是我们还是要明白,一个文明理性的国家,必须依靠法院。法院腐败,不能成为我们去法院化的理由。法院也是人组成的,他当然不可能比行政权力人高明。那么为什么要把最终裁决权交给他们?因为法院有一套制度来保障他的公平正义。这是制度保障的公平。只要严格守法,能够实现人治无法实现的公平。

公开审判,程序严密,双方质证,双方抗辩,信息透明,兼听而明,上诉权,程序权利的保障,民主的合议,公开监督,还有司法的终审权利,法院判了以后,大家就要认可。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了司法不会产生偏听偏信和暗箱操作。司法的丑闻通过公开审判,会曝于阳光下,社会会监督它回到正确的轨道。我们必须要让人民从法庭上实现公平正义,鼓动把权利交给法院。现在法院法官这个样子了。像阜阳法院连续三任院长出问题,武汉、深圳中院法官成批出问题,最高法院副院长也出问题,高级法院院长级的被判刑也十多个了,法院能信吗?我们还是要信,这不是信人,而是信制度。人类社会发明了法庭,只有法庭这个机制能够最科学地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暗箱操作的权力只能带来独裁,带来灾难。哪怕法院都是这样的糊涂蛋,我们也要信,通过人民选举,我们换上好的法官就是,改造法官选任制度就是,不能由此而想作废法院,靠纪委来守护正义。纪委这种封闭的机制守护不了正义。正因为中国法院没有地位,把他当小媳妇,对权力言听计从,好的有骨气的法官才无法产生,庸官、贪官才会不断占据高位,中国的法院才会这样没有骨气,才会出现这么多的昏官和贪官。如果中国法院和美国法院一样,树得这么高,职业的自尊心、自豪感来了,真正的法官是会出现的。因为我们现在选择的法官的标准是什么?不是刚正不阿,是选择听话的庸才。听话的,可以当院长,不听话马上撤掉。这样公平正义的法官能选出来吗?我们的选人标准早就出问题了,这样选出来的只能是庸才和奴才。庸才要当官,只有靠送,送钱没有,只有靠收。我们法官为什么那么多人出问题,跟我们选择标准直接有关,跟我们的人才底线相关,出了根本性的问题。不是法院这个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

我们必须要树立中国公民对国家司法的信心,把老百姓带上法庭,把矛盾交给法庭,把社会的信心交给法庭。让人觉得这个法院判过了,不能上访了,法院判的绝对是对的,这个法官是可以相信的,法院判的是大家必须遵守的。所以,公平独立透明的司法,是国家稳定的基石。

而法庭的权威一旦树立了,中国律师的地位也就起来了。我们律师干嘛用的?就是说服法官用的,在公开的法庭上依法说服法官,让他兼听则明,择善而从。昨天很多教授讲了,我很赞成。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我们不是在发动群众,让旁边的人听热闹,我们是要让法官能够接受我们的观点。如果法官是没有地位的,自己没有决定权的,是听幕后的权力的,我们律师讲三天三夜也没有用,他还讨厌你。因为权力人可能早已经告诉他应当怎么写判决书了,他只想早点顺利点完成这个表面的形式。你讲了三天三夜,不如检察院、纪委一个电话,不如领导一个批示。因此,没有法院的地位,就没有律师的地位。只有让法院象个法院,中国的律师才有可能象个律师。

我们需要反思和清理苏联司法遗产

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总体来讲,有很深的苏联遗产的影响。苏联现在已经瓦解了,成为俄罗斯和独联体。苏联的法律制度我们中国继承得最好最全面。戈尔巴乔夫之后的苏共中央总书记久加诺夫,总结了苏联灭亡的教训,总结出前苏联的三个特征,一个是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制制度,二是垄断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三是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现在中国把第二条,垄断中国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特别是计划经济这种运营模式,我们把他打破了。这30年我们经济突飞猛进,是因为搞了市场经济,自由经济,完全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我们现在成功了,30年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超过日本、德国。但是,另外两个遗产,我们还是继承得好好的。政治法律制度继承的好不好?意识形态控制得牢不牢?我前天转帖了一个凤凰网的东西,香港立法会否决香港特区政府60亿办亚运会的申请,加了个按语说,中国的人大代表,什么时候也能够这样管理国家的预算就好了。这个帖有什么问题?让人民选择60个亿该不该花,有什么错误?我们的奥运会,世博会,花钱从来没有到人大去审批,代表们根本不知道。谁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但我的学术网马上被屏蔽打不开了。删了微博链接,半天后才又能打开了。现在的网络审查,不懂政治,也不懂经济,更不懂法律,他更不遵守法度。因为中国没有《新闻法》,他就躲在暗处瞎搞。这不是公权力的管理社会的方法,是一种“下三烂”的办法,黑客犯罪的方法。我们不知道是谁把我屏蔽掉的,我们的新闻审查,是在阴暗角落里干这个事,这是一个什么国家?有问题你可以明确提出来,你可以依法追究违法煽动的人,但是你是国家公权力,是堂堂正正的,你不能用黑社会暗搞的办法。讲民主与法制的国家,怎么能容忍这种手段控制舆论?

现在苏联的三大遗产,经济制度的遗产我们扔了,法律制度的遗产、意识形态控制的遗产,我们死抱住不放,完全的继承。人家自己都已经扔了,检验失败了,亡国了,解体了,我们还奉为宝贝。所以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改革开放,必须是两条腿走路,经济体制改革了,政治体制必须跟上。政治体制里面,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代价最小、不会导致混乱的突破口。律师制度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小部分而已。

刑诉的角度,前苏联的遗产有什么东西?刑事诉讼,苏联就是检察院、特情组织、契卡,可以控制法院,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法院只是过个形式。以党内斗争、党内清洗代替国家法律,代替法庭审判。苏共中央清洗的时候,大批中央委员被直接军法枪毙,侦查机关的权力超过法院,凌驾于法律之上。斯大林杀人很方便,法院根本没有用,法院审判的形式都不用走。我们文化大革命就是学了这个,把法院作废,公检法作废,工人组织可以杀人,刘少奇不用审判就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也不是刑法罪名,刑法上没有这些罪,那时也没有刑法,只有镇反条例,都是政治罪名。不用开庭,不用辩护,那时律师早在反右时就已经灭了。这就是继承苏联那一套。所以我为什么说,高检高法专家们昨天讲的思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没有我的宏观。因为他们是在现有的笼子里,想进行一些修修补补,根本没有考虑60年了,需要认真反思清理前苏联送给我们的恶劣遗产。《刑事诉讼法》在这个根本问题上不解决,下面的量刑制度改变,都是枝节性的问题。树根烂了,树叶不可能茂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要有大思路,必须树立法院的权威,建立法庭为中心的刑诉模式,让侦、诉指挥法庭的现象杜绝。现在的理论说,让法院密切配合纪委、公安、检察,胡扯!如果这样配合,法院听侦查的,抓起来就是罪犯,不需要审判,侦查机关的观念没有人去审查他,没有后续的抗辩和质疑,冤假错案就会大量发生。律师有什么用?公、检的地位不但比律师高,其实比法院还高。法院现在怕纪委、怕检察。为什么?因为很多法官屁股后面有屎。如果这个案子支持律师的观点,不按照我纪委、检察院的观点、要求把他判掉,那么你法官等着被抓吧。纪委的抽屉里面有一堆检举信,随便找一个就可以立案抓人,而且往往一抓一个准。这样的环境里面,检察院有抓人权,纪委有抓人权,他们在向法院提起指控,法官他怎么会支持律师对反腐败案的无罪辩护呢?明明冤也要判掉。这样我法官自己安全了。冤案是纪、检要求判的,要追究大家一起死,要抗着大家一块抗。很多东西,就是按苏联模式进行司法设计的,我们的检察权非常强势。有侦查权、拘留权、批捕权、鉴定权、退查权、延期权、公诉权、列席权、抗诉权、司法建议权、法庭监督权、监所监督权、同公安联合的伪证侦查权,抓律师权。每一个诉讼环节,他都占全了。公诉权和侦查权混在一起,一个案件审理,律师不知道,法官什么思路,这个审判机密不能告诉你,告诉是泄密,法官可以撤职、调离,律师可以处分。而检察院不但可以打听,还可以听你的核心,到审判委员会来听。听了不好,回去一个司法建议书过来了,而你律师是绝对不行的。“抗辩平衡”,在中国是形式上的。哪有法庭公平审判,表面的平衡,回到审委会,绝对不平衡,控方是强势的,辩方没有地位,很多案宣判的时候,检察都不来,因为他早知道结果了。只有律师在那树起耳朵听,这个案子有罪还是无罪。这就是中国法庭的现状,这些个东西哪里来的?苏联继承来的,就是契卡、检察院远远高于法庭,他杀人不需要审判,军法就解决掉了,法庭算什么?律师则根本不需要。所以,这个就是刑事诉讼第一个要清理的东西,就是法庭的地位问题。

应当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侦诉分离

律师地位必须与控方平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是小补小修,而是要从根本诉讼架构模式上,进行重新构建。必须取消检察院列席审委会的权利,律师不知道,检察院也不能知道,让法院独立讨论。取消法庭监督权。昨天王军厅长讲了,加强司法监督权,检察院的叫量刑建议,律师的叫量刑意见。建议有监督的意思。这从骨子里就可以看出,检察院是认为法庭根本就没有什么平等抗辩的,不但同你律师不是一个级别的,连审判的法官,我都是有权监督的。我的量刑建议,你法院必须当回事。而律师的嘛,说过就是,参考而已。量刑建议提交给法庭,应当照办,建议必须尊重。而律师意见,可听可不听。

这不是他保守,而是我们中国现在的刑诉法,权力架构的设计就是这样的。在现在的这个法的基础上改革,高检就有理由这样构想。这体现了苏联旧法思想对他们的影响。我是公共权力,代表国家公诉,维护国家安全;而你律师是给杀人犯、强奸犯辩护,你跟杀人犯、强奸犯差不多。你的意见不能同我的平起平坐。60年苏联旧法思想教育影响下来,我们很多的检察机关的同志,包括高层的同志,受了苏联遗毒的很深影响而不自知,还以为有坚定的法理基础。

很多学术场合,特别是一些国际范围的刑事论坛,我们检察系统同志,同律师、学者总说不到一块,经常争起来。前几天陈光中教授就同检察院的当场争起来,他们说《刑诉法》高于《律师法》,一个是人大全会通过的,一个是人大常委会立的。律师会见权就是要限制。说新立的律师法效力不如刑诉法高。

同一法律渊源的法律等级的常识、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常识,这样的高层的会上,他都会讲出这种外行话。其实他不是外行,根本原因就是前苏联法学思想的根深蒂固。他不是客观地探讨中国的法治如何进步,而是门户之见极深,本位观念极重,为自己的系统争权利。不是我们高法、高检的领导个人有什么问题,是潜意识的影响,他们的思维模式早已经固定了。他们的法律水平,他们对社会的观察了解,比我们深很多。但由于我们整个司法思想是受苏联余毒影响的,这些现象就产生了。

所以我的建议是,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反贪、反渎都并入公安系列的反贪局;取消法庭监督权,列席审委会权,退查重诉权。公诉权必须同律师辩护权均衡,而不能高于律师,更不能高于法庭。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律师公诉。更不能限制证人,抓证人。现在反贪局和公诉处联合抓证人、威胁证人、限制证人人身自由的现象非常严重。

退查重诉问题,昨天很多律师互动中提问,我这里回应一下。《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个规定,是最高检察院自己搞了一个刑诉法的实施意见的解释里面,讲到可以撤诉,但是也严格限定“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不得重新起诉”。最高法院的刑诉法实施解释,也规定“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不得重新受理”。因此,严格规定不是没有,是有的。在立法层面,他们已经把《刑事诉讼法》限制的权利,高检、高法用司法解释扩大解释了,在司法实践中,又进一步扩张,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他照样起诉,法院照样受理,我们的法律权利就被这样扩散了。我为这个东西,在浙江丽水的法庭上同检察院斗,开了两次庭,我的无罪意见他无法反驳,法院判不了,检察撤诉了。一个月又诉过来。我说这是违法的,是你们检察机关自己搞的地方粮票,高检自己的解释,翻翻《刑事诉讼法》,有没有退查重诉权?即使按照最高检的规定,你也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你也无权再起诉。他们说,我有新证据,于是从一组证据里面拿出一页复印件,这是当时起诉复印的时候漏掉的,这是新证据吗?

公诉权和辩护权必须平等

所以,中国的法庭,律师和检察官的地位不平等。西方很多的抗辩制的法庭,公诉人就是律师,香港很多律师,检察公诉职能就是律师进行的,双方都是律师。而我们中国大陆,检察官是官,同法院平等,共同对付罪犯和律师。比如伪证罪,其实我们都知道,法庭上的大量伪证、不实证据,是公权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提供的。法庭的虚假证据最多的是控方提供的。刑讯逼供的证据,就是最大的伪证。但是有没有警察、检察官伪证罪?没有。只有律师伪证罪。公权只有刑讯逼供罪。把人搞死、搞残才算犯罪,弄出伪证提供给法庭没有罪。如果平等的追究诉讼当事人,控方、侦查方都是当事人,追究他们的伪证罪,很多警察、反贪局的人,很多纪委的人都可以判。为什么伪证罪专门只对律师来?

还有一个反渎职侦查,反贪侦查,又有侦查权,又有批捕权,又有监督权,还有联合公安的抓律师权(伪证罪),抓证人权(行贿罪),这样的情况下面,控辩怎么平衡?但我们的刑诉法表面上又写着控辩平衡。这些个法律笑话,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六十年,这就是苏联的遗产,我们从他那学来的、继承来的。

另外一个问题,党内清洗代替司法的问题,在当前中国有扩大的趋势。《宪法》规定,除了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组织,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但是我们长期地、公开地在违反。以党纪代行国法,规避严格的办案时限规定和会见律师的规定。我们要建立严格文明的司法,必须限制党纪审查司法化,以党的纪律审查代替刑事侦查,限制人身自由,一定要坚决禁止。前苏联的司法遗产对我们中国今日的影响,必须清除。

律师刑事辩护的功能

律师刑辩的功能是干嘛用的?制约公权的滥用,防止司法的失误,在合法对抗中发现真相,防止冤假错案,防止错杀,防止30%的冤案。在反腐败案子当中,至少30%的冤案。这个数据很难让人相信,但是我是绝对有把握的。不是指完全无罪的冤,而是指导致冤判的虚假情节,至少30%案件是有的。这个严重性,很多公权人士是不知道的,或者说是知道而不愿公开承认的。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律师,他们都会承认这一点,有的认为还不止。根据我自己办案的实践经验,这个数据还是保守的。当然,这个说法,检察院、纪委是不会承认的,在座很多律师如果办过职务犯罪的辩护,我相信你们清楚。信访当中发现的冤假错案远远不止这个比例。

有的冤案不是无罪冤案,有一些官员是有罪的,但是每一个案子里面都有水份,大部情节的冤案。个别情节的冤案、是普遍发生的,至少90%以上,100万里面有可能50万是假的,甚至有可能80万是假的。我二审辩护的杭州萧山一个冤案,指控58万,一审排除了52万,另外6万多是叫办公室整理上交还没有及时交掉的,照样判他5年半。数字总数下来了,量刑上去了,他要报复你,你说他刑讯逼供搞假证,就认定你不老实,态度不好,6万多也可以判你5年半。你当庭喴冤,揭露逼供,态度极端恶劣,重判你。52万假口供怎么来的?法院不管,他要保护检察院,视而不见。喊冤就是态度恶劣吗?

现在我们律师的作用,是要能够在法庭上,让弱势的被告讲出真话,律师还要帮助失去自由的被告进行调查取证。昨天顾教授说,不主张律师调查,不要律师举证,只要驳论控方证据进行辩护就够了。这在中国做不到。你不调查,不进行反证据举证,证明被告无罪或者是罪轻,有时根本组织不起严密的辩护体系。律师要保障普众的人权,要防止社会非理性的渲泄,防止司法的强权,让老百姓在法庭上能够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切,很大程度上是靠律师实现。像赵作海案,我们律师都提了,不是没提,但是提的不够强有力,当时没有网络社会。李庄案我全程公开,所有证据目录都公开,判决书也公开,后来搞得当地很紧张了,这是对他们的一个重大的制约,司法的公开化是最大的力量。要让全社会来监督司法的运作,保障公平正义。法庭真相不同于网络事件,它是对抗的,各方观点、证据都充分展示的。能够让稍有法律基础的人都看出对错,知道真相。我们律师,要通过法律服务工作,帮助国家的和谐稳定,把信访大军带回到法庭,让律师用法律的语言和规则,代言出那些公共权力要治理的人的真实想法,让法庭做出合理的判决,大量地消除社会的暴力性的群体事件,减少非理性的犯罪,实现真的和谐。

中国律师面对的困境

中国律师目前的生存环境,就象大家知道的,比较糟糕。政治的困境,不被信任,刑辩上的困境,辩护无用。今年我办了七八个刑案,有三个是冤案,做无罪辩护,法院都作了有罪判决。不是我专门做无罪律师,而是因为老百姓到处打听,有冤的找上我希望我打硬仗,因为目前的环境下,直接同冤案制造者对抗风险太大了,一般律师都不愿意接这种案。我也不愿接,但是来找的多了,看到冤得实在太离谱,总也接几个,一接就卷进了旋涡。累得半死,气得半死,但是结果并不能为民申冤。湖州的一个汶川捐款的冤案,四个被告被冤判十年以上,二审我介入辩护,两个法庭上300多个人旁听,至少一半的人在法庭调查时为被告受到的非人折磨流下了眼泪,我发表辩护意见时,专设的同步直播的视频法庭中二百多人掌声不断,庭后整个社会都传开了,冤案已经真相大白。被告儿子为她妈妈的冤屈,在法院台阶下对律师长跪不起,拉都拉不起来,全场哭得稀里哗啦。但二审开庭后拖了一个多月,内部反复协调、请示,照样维持原判。因为这个案一旦判无罪,一手制造冤案搞刑讯的这些人,没有办法收场。我原来也一直认为,冤案都是由于客观原因,出于法官过失才导致的,现在我已经完全相信,很多冤案是故意造成的。他们明知冤案,为了某种目的,也要硬判掉。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其实就是这样丧失的。很多老上访的冤案,就是这样造成的。为了掩盖一个错误,只有制造更多的错误,为了一个小错误,只有制造一个更大的错误。

行政诉讼上的困境,律师同公权对立,处境艰难;民商代理中也有困境,司法风气不良,法官腐败,律师参与勾兑司法。比刑事案更严重。因为民法的概念比刑法更模糊,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多判了一千万也对,少判一千万也对。

中国律师业当前困境的成因,有历史传统的因素,中国历来的5000年文化传承,少数人的权利决定多数人的命运,律师作为绝大多数人的命运的代言者,想平等地同权力人对话,本身就会导致打压。

当然律师的环境好不好,也同政治架构因素相关。中国的律师远远没有成为独立自由的力量,整个司法权力的设计,司法局是公检法司里最弱势的机关,我们律师则是最弱势的司法局下面管理的小律师。在法律人当中,律师是最弱势的草根,公安局强势,检察院法院很强势,大学教授有国家的工资可以拿,我们律师有什么?国家不给你一分钱,还要交很重的税。

再一个是律师素质因素,很多律师在全国人大开会时,都是负面议题的对象,被人家讲不起。

经济地位的因素,自谋职业,竞争激烈。像李庄案件,有很多律师支持他,但也有不少律师讥笑他,说他终于出问题了。有的人是幸灾乐祸,因为是业务竞争对手,终于这家伙被抓了,我们的业务机会来了,经济竞争造成了这样的一种心态。

还有就是法律伦理的因素,认为律师总是为坏人说话。律师天生就是坏的,为了赚钱是没有正义立场的。法律伦理上不同情律师。

刑事律师的风险来源

律师的风险来自哪里?第一个来自于公权力的风险,得罪了纪委,得罪了检察院,得罪了公安局,轻则没有业务。你请了这个律师?糟糕了。你请他,我们判的更重一点。明明五年,判你八年,公检法的办案人这么一说,业务自然没了。严重一点,就是抓起来了,会见中的冲突,公安、反贪不高兴了,他可以找理由抓你、投诉你。去看守所,专门装了摄像头,就是监督律师。

还有来自于委托人的风险,可能投诉你。请你时,律师费多少无所谓,只要能接。一旦判了以后没有实现目的,有个别的当事人就倒过来投诉你。当然绝大多数有层次的当事人不会这样,但是经济很困难的人,文化不高的人,他就看结果,对你的工作视而不见,目的达不到就投诉你。

还有来自被害人的风险,你为凶手辩护,一家人女儿被杀,辩好后法院的门你出不去,要打你。

来自于证人的风险,很容易搞成律师伪证罪,明明是刑讯逼供的假证言,律师取到真相证言,检察院就把证人抓进去,再固定假证言,证人就说我翻供,是这个律师教的,然后就来弄律师。很多年轻律师出事,没有经验不老练,自己不知道闯祸在哪里?一旦可以抓证人,是很容易固定出对检察院有利的证言的。假供就变成真供,律师取到的真证,反而变成了伪证,律师就可能被抓。

还有来自收费的风险,像李庄案,商业律师做一个上市业务,收250万,并购項目十多亿,他收1000万,都可以,没有人说他不正常。但李庄刑事辩护带民事顾问,收龚家150万,就成了最大的罪恶。为什么?比较。中国各地、各阶层的人千差万别,全国有的地方,大学生毕业一个月1500块钱,有的穷困乡村,全家一年收入1000元不到,就这点钱,在他们眼里,李庄一个案子就收150万,在这样的经济对比下,这不是黑律师是什么?有的相对不发达地区,象云贵川山区,出来打工不成,沦为流窜杀人犯,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死刑以后,家属收骨灰都来不了,因为没有钱,没有路费。电话中说,政府你行行好,帮助我们埋了吧。像这样的当事人,100、200元都是大钱,你一个案收150万,他们的惊讶、愤怒是可想而知的。

从这个立场看过来,律师当然很黑。但是,象黃光裕案,力拓案,你如果按标准只收3万辩护费,他一定觉得请错了律师,开出这个价,这个律师有毛病。他是不会请你这个档次的律师的,这太掉他的身份了。他肯定不要。亿万富豪拿出150万是小钱。

我为一个证券公司董事长辩护,公安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一起答复,说这个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亿,可以认定构成犯罪。当地公安机关按照这个答复立案侦查,检察院按这个依据起诉。实际上就是一个保底回报理财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个公司经过了证监会的审批,可以接受公众存款委托理财,是“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不是“非法”。只是用保底吸存的方法,违反了证监会的行政规定。如果按“非吸罪”,五任董事长都可以判十年到无期。我为负责28亿的指控最重的一位董事长作无罪辩护,指出三个办公厅的答复是违法无效的,混淆了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界线,三个办公厅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不是高法、高检,无权对犯罪构成进行扩大解释。因此这份最重要的定罪依据不能被法庭适用。五被告都不构成犯罪。法院觉得律师的意见完全成立,但是公安已经搞了两年,也没有办法不买帐。于是搞“和谐”,32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罪名成立,但四个被告,包括我这个,判免予刑事处罚,一个董事长判二缓三。辩护实质上完全成功。一个形势严竣的死案、三大办公厅批复的案,打活了,连带其他四位被告,一起解脱,没有关。当时我接这个案时,报了个辩护费用标准,董事长说,你看不起我。你这样的律师,收这点费怎么够?主动加一倍,说这还是低的,多包涵,拜托你尽量帮我尽职辩护。他说我怎么会去请几万的律师?大家说,对这样的刑案,是不是比一个公司上市要重要得多?是不是涉及一个企业的存亡、五个人的后半辈子?如果我收他一个公司上市的律师费用,高不高?根本不高。但是中国刑事律师收不了。我们有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如果我是在美国、香港,这个案子收一千万律师都不高。因此,律师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上至部长、省长,下至乞丐、游民,都是你的法律服务对象。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差异性市场,律师面对的有亿万富豪,也有一贫如洗卖血打工的,收费标准肯定不一样。没有办法按个案放大来进行极端化的对比。但是,律师的品牌是极难树立的,没有真才实学,没有真正的水平,没有大风大浪中出来的经典名案,你进不了大律师的行列,没有人会通过吹牛就相信你。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实业家,他是会判断的。一个律师可以骗人家一个案子,但是不可能骗一辈子,不可能靠吹牛建立长期的信誉。亿万富豪不会请没有水平的、不敢依法抗争的、没有处理大案经验的、没有一点名望的律师。因为他的身家性命交给你了。他要求的法律服务标准也是不同的。一万个律师让他看中,选为辩护人、代理人的,没有几个。因此没有什么好妒嫉的。这是市场选择,也是一分钱一分货。对于没有钱的穷人,我们干脆免费,法律援助,我们京衡集团去年做了四十多件法律援助,国家贴一半律师费,我所里加一半给主办律师,当事人一分钱不收。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由政府购买服务,为弱势群体购买法律消费。律师自己如果愿意免费,这是他道德高尚,但是不能强迫律师免费。这同不能要公务员上班不要工资、不能要工人上班不发工资是一样的。因为律师国家不给一分钱,他是靠自己的劳动生存。他的劳动就是法律服务,凭什么要他免费?!但是我们的政策制订者,没有看到这种差异性。现在网络上的舆论不了解中国法律服务业,很容易跟风,形成一种极端化的言语霸权。不是各种立场的客观比较思考。

还有来自于同行的风险,也很多,律师同行之间互相拆台,互相检举。

中国是一条老旧的大船,我们是他上面的水手

时间关系,最后讲一个问题,中国法治走向和律师前途。中国律师业的未来,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我们只有寄希望于文明理性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的法院确实树立了它的权威,才有我们律师的地位。只有法庭是独立理性的,我们律师的辩护、代理才是有用的。律师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力量,不是异己力量,要改变担心律师的观念,打压律师的做法。同时,律师需要冷静反思,同官方要互相读懂语言,不要老是抱怨。

我在多种场合这样讲:中国是一艘慢腾腾的大船,我们是船上的水手,只能帮助划桨,让他开得快一点。你不要一个人脱离他的速度老往前面跑,你会从船头掉到大海里,要淹死的,现在中国的一些很有社会责任感的维权律师,就是吃了这个苦头,没有分析上下左右的环境,一个人孤军奋战,伟大抱负没有实现,把自己先毁掉了。当然每个时代都会有一些人要牺牲,会有一些先行者付出代价,但我还是希望真正有思想的人都不要遭遇厄运。我们希望做一个水手,尽快帮助这艘大船往前走,这是我自己的一些人生感悟。

谢谢大家。

第二篇:张燕生在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刑辩论坛暨刑事辩护高峰会上的演讲

张燕生在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刑辩论坛暨刑事辩护高峰会上的演讲

[陈有西按]第一次见到张燕生,就见到她哭,在一个非常严肃的场合,一个国际性的高层次的法律对话会。关于中国刑事律师的生存困境。讲到中国律师的“老鼠一般的无所适从”,她不禁泪如雨下。不是痛彻内心,一个女性不会这样失态。她的发言震撼了我,震撼了在场的中外学者,除了我们国家检察系统的一些反贪、公诉部门的若干位高官。让我觉得中国律师界有人,有良心,有担当。当时就遗憾没有记录稿。今天最高检的《法律博客网》上见到了她在另一场合的演讲,就转给大家分享。“大律师”的副标题是我加的,中国大陆律师没有这个称呼,但是张律师配。据说最近中央高层专门听取了中国律师执业困境问题的汇报,但愿这样的演讲高层也能够看到。

刑辩的绝境

张燕生大律师的演讲

发表时间:202_-7-8 0:07:00

所属分类:刑辩律师的感怀

来源:法律博客网

http://zhangyansheng.fyfz.cn/art/674608.htm

各位来宾、律师同行: 下午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刑辩的绝境”。主要讲四个部分:耗子(老鼠)、猴子、车子、钳子。

我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最近刚刚办过的三个案子。一个案子是柏庆林逃避缴纳税款案,一个是郭利敲诈勒索案,还一个是念斌投毒案。这几个案子都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我们在案件审理期间就有关问题反复强调,反复说,但案件不该判罪的还是被判罪,不该判死刑的却一次又一次的判处死刑。这三个案子给了我很大的震动,一直以来,我始终坚信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凭借精湛的辩护技能和技艺,抽丝剥茧认真仔细的办案,一定能发现问题获得辩护的成功。然而,这几个案子突然使我发现自己的想法很天真,职业道德只是一个被人赞美的虚拟的外壳,事实上它与案件的结果没有必然联系,刑事辩护实际进入了一种绝境之中。恰好在这个时候,法学会的同志问我演讲的题目,我当时就说“刑辩的绝境”。

一、老鼠的困惑 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斯金纳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将老鼠放进一只盒子,盒子里面有一个按钮,老鼠不小心触动了按钮,按钮就会出水、出米,老鼠受到了激励,就不断的去碰这个按钮,老鼠就可以不断得到吃的。

这是一个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发现。沿着这个思路,又有人做了一个实验,将老鼠放进一只盒子,盒子里也有一个按钮,老鼠不小心碰了这个按钮,按钮就电了它,每次碰到这个按钮,老鼠就会被电击一下。这是一种惩罚,以后呢,老鼠们就会非常小心的离按钮远远的,绝不去触动按钮。

后来,又有人做了一个实验,将老鼠放进一只盒子,盒子里也有一个按钮,老鼠不小心碰了这个按钮,这个按钮一会儿出米和水,一会出电,什么时候出米和水,什么时候出电,完全没有规律,这时的老鼠就会变得不知所措,非常的郁闷,非常的困惑。因为,它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

我常常感觉自己就是那第三只盒子里的老鼠,郁闷、困惑、不知所措。

斯金纳的实验指出了人的行为规范可以通过不断的鼓励、惩罚方式建立,这个理论在帮助人们学习,培养好的习惯,以及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上都具有非常的意义。

律师的职业,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关,因此,对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有着特殊的要求。对律师来说,那个出米出水的钮就是对律师勤奋、努力、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的鼓励和支持,而那个出电的钮,就是禁止性的规定。做的对的给予鼓励和支持,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的,就要给予严厉的批评、惩处。通过对律师尽职尽责行为的鼓励、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惩罚,来调整律师的行为规范,整个律师行业才能健康的发展。

这些年,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反映比较强烈,而很多公众认为这是律师托关系、走后门所致,律师的社会形象日益下降。不久前6月21日《瞭望》周刊还发表了一篇评论律师形象危机的文章。最高法院、司法部以及许多地方法院,都制定了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规定,有意识的在律师与法官之间架起“隔离墙”。实事求是说,这种隔离墙在防止律师违法违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律师与法官的正当交往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无奈之举。

我始终是坚决支持对违规行为严处的。这么多年以来,北京市律师协会对于投诉案件非常重视,不护短,对于确实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才保证了北京律师队伍在人员发展迅速的情况下,仍能保持良性的发展势头。其实,有很多人对此并不理解,说: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你们为什么不向着律师说话。我认为,如果律师确实有问题,确实不能护短,惩处和保护是一样的,对行业整体发展有益。这就和那出电的按钮一样,不该碰的大家都不去碰,才能保持这个行业中社会中的声誉,才能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如果那个按钮失灵了,不仅是放纵这种违法行为,而且还会“一马勺坏一锅汤”,影响其他律师。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在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同时,也要去鼓励那些做的好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律师。因为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上,鼓励与惩罚相比,鼓励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这些年,司法局、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职业道德、执业技能培训方面下了很大力气。涌现出了很多优秀律师,很多律师都非常痛恨不学无术,只会拉关系走后门的做法。前不久我在内蒙遇到一个检察官,他曾做过三年的律师,他离开律师队伍考进检察院,除了他说他喜欢检察院的工作以外,说的最多的就是讨厌每天对公检法的人员低三下四的讨好,他认为没有人的尊严。前几天在和一个律师聊天的时候,这个律师说,过去我也给法官送过礼,没有办法,为了当事人,仅仅是希望法官能听听我们的意见,但我非常痛恨这种行为,现在打死我也不干了,法官爱怎么判就怎么判,我因为这个丢了饭碗不值得。这个想法其实很有代表性。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信,不走后门,不拉关系,凭着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技艺、不屈不挠的职业精神,辩护就会取得成功。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一种正当的、合法的,应当予以鼓励的行为。我坚信,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就像对学员培训那样,我们在办案中总是把案情吃透,担心法官听不明白,把辩护理由掰开了揉碎了去给法官讲。在一次关于《民事案件刑事化》的研讨会上,有一名女律师在发言的时候哭了,她说:我给法官反复的说,反复的讲,就是怕法官听不明白,但是,我后来发现,法官听明白了,他们什么都明白,就是不采纳你的意见!女律师的话引起了很多律师的共鸣。就像前面提到的几个案件,问题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法官也知道,就是不采纳。有些案件,我们做的非常细致,因为细致就发现了问题,而很多问题都是大的、原则性问题,但我们不遗余力的去讲这些问题,而法院的判决却是一次又一次的死刑。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中,如果不是“死人活着回来”,“真凶出现了”,案件几乎没有宣判无罪的可能,尤其是近几年,我几乎很少听到身边的律师说自己办了无罪的案件。

在法院,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官漠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已经到了非常极端的程度。随便翻开判决书去看,不采纳律师意见是常态,采纳律师意见则成为例外。张思之律师,是律师界的老前辈,德高望重,他不仅有着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而且,在刑事辩护的技能上,也堪称精湛,他的辩词,经常成为律师学习的典范。但是,他老人家律师执业几十年,却“没有一个胜诉的案件”,这是他做的不好,还是原本案件就没有问题?去年媒体报道的“险些成为冤魂的马仔”莫卫奇两次被判死刑,最终被宣告无罪。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他竟然是他被羁押的看守所建所几十年以来被“无罪释放”的第一人,而就这样一个“几十年一遇”的无罪的案件,宣告无罪的功劳还不能记在律师的身上,而是家属请出了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湘潭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湘潭仲裁委副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南工程学院副院长朱培立,经过朱院长的多方努力、到处呼吁才取得的成功。我们所见到的成功案例少的可怜,在那些少得可怜的成功案例中,又有几件是完全靠律师凭借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辩护技能、技艺扳过来的案子?除了“死人活着回来,真凶出现”之外,几乎所有成功的案件都是靠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或某些领导干部呼吁、过问下才成功的。这种状况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到底有多少采纳率?这个数据我们无法得到。法学会的朋友们帮助我做了一个调查,向五个省的七个法院院长、副院长、刑庭庭长、副庭长调查采访,了解法院对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率。结果是:一人表示对律师的意见会采纳,没有说明有多少被采纳(占14.2%);一人表示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占14.2%);五人表示基本不采纳(或很少采纳,一般不采纳,占72%)。从未遇到和基本不采纳两项占到了总数的86.2%。这个结果由于数据太少可能不够准确,但从侧面也说明一定的问题,至少说明了在七个法院的领导层中,有六个法院的领导层,对律师的意见并不重视。

相比之下,我还找到了另一个采纳率的数据。根据检察日报202_年1月4日报道,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超过了80%。

都是超过80%,但一个是采纳,一个是不采纳。是的,很多人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不采纳无关紧要,而且,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似乎与维稳相矛盾,采纳律师的意见越少,群众就越满意,社会就越稳定,采纳律师的意见越多,群众越不满意,社会就越不稳定。

当老鼠面对着一会出米和水,一会出电的按钮疑惑、苦闷的同时,律师们也在为自己尽力辩护,却遭到法官的斥责,遵守了职业道德,凭借技能,不靠关系,有理也无法取胜,尽职尽责辩护了,但却有86%的不采纳率而感到惶惑、郁闷和恼怒。有一天,我们突然发现,我们告诉律师凭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辩护技能去执业就能有所作为,就能得到鼓励的说法几乎成了“美丽的谎言”!律师尽职辩护的按钮失灵了!

在一次题目为“有效的辩护”讲座中,我讲了两个小时,事后有学员来找我说,你讲了那么多的职业操守,技能技巧,怎么能有效的让法官采纳你的辩护意见呢?他特别强调了“有效”二字,一下就把我问住了,其实在开始这个讲座时,我一直在回避“有效”二字,因为怎么才能“有效”的让法官采纳律师的意见,不仅是他的困惑,也是我的困惑。就这同一个问题,我曾问过一个出租司机,人家一下子就答出来了,他说“你得有人呀,有关系就行”!

如果我们把遵守职业操守,尽职尽责辩护比喻成为人进出的大门,那么,拉关系、走后门就是为狗钻的洞。没有律师愿意钻狗洞,然而为人进出的门常常紧闭着,无法通过。很多律师选择了放弃,该争的不争了,该做的不做了,就像前面说过的那个律师的态度“法院爱怎么判就怎么判”。甚至一向倡导遵守职业道德的律师协会也呼吁广大律师不要去找控方证人调查,即使需要也不要去!其实就是告诫大家,为了安全,该尽责的也不能太尽责。当事人对此无法理解。而原本就不认真的律师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借口:“这活没法干”。当然也有的律师在选择放弃的同时,选择了“投靠”,点头哈腰,俯首献媚,在辩护的时候,更像第二公诉人。

正门堵了,路总还是要走,尤其是嫌疑人的亲属们,给了律师很大的压力,于是,正门不能走,有的律师选择钻狗洞,毕竟这是一个出口,就像那应该出电的按钮,有的时候却会出一些米和水,比老鼠更聪明的律师们甚至还发现这个该出电的按钮不仅有的时候会出米和水,有的时候什么也不出,他们精确的计算出被电击和获得米水的概率,然后铤而走险。这就是为什么在律师和法官面前修筑了隔离墙,最高法院发布了五个禁止,但翻墙而过的人仍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正门不开,后门必然大行其道。

如果说不规矩的律师可能还有些许胜诉的希望,而规规矩矩、恪守职业道德、致死也不钻狗洞的夏明翰式律师却陷入了二难境地。我们不能不感慨的说,当律师行业到了钻狗洞所获得的成功概率大大超过了走正门所能获得的成功概率的时候,当夏明翰斗不过蒲志高的时候,当刑事律师人微言轻,到了不搬出某某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就不会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这个程度的时候,刑事辩护律师已经没有了自己,刑事辩护便走入了绝境。

当刑辩走入绝境的时候,所导致的后患绝非只是律师本身,不满的情绪便像导火索一样从一个个案的当事人蔓延到整个社会。最近我有一个行贿案件,行贿仅有一万元,当事人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无论如何也办不成取保,家人一直在骗着80多岁的老母亲,但是人一天一天出不来,老母亲瞒不住了,家庭矛盾剧增,律师多次申请,取保仍然无望,无奈之中的当事人便把火全撒在律师身上。他愤怒的咆哮着:我要你们律师有什么用?

前面说过的念斌案子,我们倾尽全力,拼死的去辩护,但被告人还是被法院三次判处死刑。他的亲人悲愤万分,律师是他们唯一的希望,在长达四年的艰辛辩护中、律师给了他们很多的希望,他们看在眼里,但是四年的结果仍然是死刑,无效的辩护令他们陷入绝望。这个死刑犯的姐姐给我们写来了一封信:

“谢谢你们这么用心,这么用心在为弟弟忙着,倾尽所能的在为一个无辜者申屈,呐喊;你们所付出的已超越他的亲人;作为弟弟的亲人我很是惭愧。此时我已没有斗志;那铿锵有力的辩护词能敲开那些冰冷的躯壳吗?这些法官已没有灵魂;只是一具具被牵线的木偶,一直以来我都天真的以为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公道。我一直在赌,赌这些人的良知,赌中国司法最后的良知?可是,良知在哪儿呢?

我太蠢了。一直以为邪不压正,通过努力一定会有希望的;我真是个弱智啊,当四年的努力化为泡影时,我已找不到所信仰的东西,我已没有了斗志,没有了痛觉,我麻木到母亲的病危我都无法让自已去重视,去感知。我已不再是我自己。张律师,我无处可逃,我很累;我想忽略掉所有关于弟弟的消息;你们最后去会见弟弟时,我不敢向你打听弟弟最后都说些什么?也不敢给弟弟写信,我已没有勇气给他写信,我知道此时的我很残忍,此时对处在死亡边缘他来说家书是何等的珍贵,而我却见鬼,不敢给他回信,我没有勇气,我已编不出那种虚伪的场景,告诉弟弟“我们一定会团聚”。我已不会鼓励他,因为我都不知道路在哪?我一句话都写不出来啊。自从4月12号那天的判决,把我彻底打挎,那判决书也一样把我判处了死刑。把以前的我埋葬掉。我已被抽空没有痛觉、我只剩下躯壳,一具见不得光的躯壳,白昼退去,只能在黑夜里苏醒,靠着回忆来证实自己还活着。”

两个当事人的感受,很令人震撼!刑事辩护的按钮亮起了红灯,预示着司法系统这部机器出现了故障,屡屡无效的辩护,使人们对律师丧失信心的同时,也对我们的司法失去了信任。

二、猴子也想要公平

在美国202_年《自然》杂志上刊载一篇文章,美国阿莫里大学的研究人员发现,用同样的物品进行交换,有的猴子得到的是黄瓜,而有的猴子却得到了更好吃的葡萄,那个得到黄瓜的猴子就会感受到不公平,它愤怒,拒绝再进行交换,甚至扔掉黄瓜。研究表明,人与猴子可能从一个进化的祖先那里共同继承了公平感的特性,这种特性能帮助他们互相合作,进而幸存下来。人类的良心在某种程度上由基因决定。

我们现在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是和谐、稳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确实需要和谐、稳定。社会的稳定,来自人们内心的愉悦和安定,而人们内心的安定来自于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而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来自于人民法院对于每一个纠纷、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我们不妨把刑事辩护律师面对的按钮放大,就会看到这个按钮实际上是司法系统的按钮,构成犯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定罪科刑,不构成犯罪的,坚决宣告无罪。猴子也有公平心,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杆秤,公平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一种普遍认同。当人民法院的判决与大众内心的这种普遍认同相契合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安全感,更会安居乐业。

所以我常说,每一个纠纷都是一小撮火药,不管这个纠纷是来自民间的,还是来自民间与政府行政之间的,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与刑事犯罪有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都火药味十足,他们向法院寻求解决,是需要获得公平的裁判,这种公平看上去似乎是经济利益或者是其他利益,但实际上是通过这些利益的平衡使人们内心获得公平感。人们怀着期望来到法院的时候,期望得到公正的裁决。当这一个一个的裁判都是公平的时候,火药便一小撮一小撮的被燃烧释放,双方内心获得了平衡,社会也就安定。如果法院的裁判不公平,应当在司法程序获得化解的一小撮一小撮的火药并未得到释放,这些火药就会从司法程序再次流入社会并聚积起来,随时可能会燃烧引爆。并且,回流到社会的不满情绪,不可能靠压制不让说话就能压下去的,每一个对判决或处理感觉不公的人,他也不可能是孤零零的一个人,他的情绪会感染身边的人,这样的人多了,不满的情绪便会蔓延。因此,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最后防线。如果这最后一道防线失灵了,社会就难以稳定。

赵作海、佘祥林、聂树斌、杜培武等案件得以昭雪,全部是因为死人活着回来了,真凶出现了,而更多的冤案死人可能永远不会活着回来,真凶也永远不会出现,那么他们是不是永远要被冤屈下去?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冤枉,做为他的亲人能不能接受?他到底能忍受多长时间,他受了冤枉能不能还说你好? 不久前在湖南永州发生的枪击法官案件,与杨佳案件一样,死去的警察和法官都非常无辜,从跟贴评论可以看出更多人相信导致惨案发生的原因是司法不公。对此有人很担心,提出“请慎提司法不公”,认为这种解读是否理性、公正,关系到法院、法官的声誉,甚至可能一定程度上决定今后会不会有更多的类似的悲剧发生。我认为,这一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一种矛盾的转嫁,枪击做法确实不可取,死去的法官也很无辜。

但我想说的是,如果在朱军准备枪击之前我们遇到了他,我们会怎么劝朱军?也许我们会这样说:“有什么问题可以好好说,问题总会得到解决的,千万不要采取这样的过激方式”。但这样的劝慰他相信吗?有话好好说,这几个字很重要,只要能说问题可能就解决了,问题是他上哪儿去说?对谁说?谁能解决他的问题呢?我们都知道,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会有矛盾的,连天上人间玉皇大帝那都有矛盾,有矛盾是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到底给了他们什么样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有话好好说,就是要解决一个“好好说”的出口问题,其实他可能并没有什么过分的要求,只是希望认真听一听他的冤屈,合理的解决他的问题,矛盾可能就化解了。但没有地方说,没有人听,矛盾可能就激化了。

律师是代理公民说话的法律职业人,如果到了连律师也找不到说话的出口的时候,这种矛盾必然激化。

三、法律共同体的战车 律师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这个话题由田文昌老师在十多年前提出,我们讨论了很多年,也思考了很多年。在西方,有人称律师这种职业是神职和商人两种职业之间的一种微妙的混合,也就是说,律师职业本身就包含着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和调和。做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的律师来说,他是半个商人,因为他没有皇粮,只能自谋生计。因此,和面包师、调酒师、美发师一样,很多人选择律师的目的仅仅是选择一种能挣钱生存的职业,因此,出现了一些律师为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受到社会上的诟病,这可能就是一种商人的本性。但是,与商人相反的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又是穿着黑袍在法庭里走动,他们的工作直接与公共福祉相关,与执行法律的规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关,所以有人说这是神职。因此,尽管律师出身卑微,没有皇家的血统,没有国徽,天生的爱挣钱,但他所从事的那一部分神职,使他与检察官、法官、法学家一样,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

我们国家的法律共同体是不是建立起来了?有很多的说法,普遍的认识是并未建立真正的法律共同体,充其量只是一个法律职业群体,他们并没有建立起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语言,律师还被排斥在共同体之外。

我认为,只要我们的诉讼具有检察官与律师的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法律已经成为一门的独立科学、还有着一群喋喋不休的法学家对这个诉讼结构指手划脚,法律共同体就已经存在了。就像一部汽车,有汽车的车身架构,有外壳,有车轮,有发动机,有方向盘,有油门,也有刹车,我们就可以将它称之为“车”了。但这部车的性能如何?是一辆破车还是一辆好车,抑或是一个汽车的模型,那是另外一回事,不管怎样,我们都可以说这是一部“车”了。

强世功教授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我们发现一个全新的共同体正在形成,„„这是一个特殊的共同体,它正在我们社会里慢慢滋生,尽管我们(甚至这个共同体的成员)还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但似乎已经感觉到它的力量”。

在理想的法律共同体的战车上,检察官是油路供应和油门系统、律师是刹车系统、法官则控制着油门和刹车,把握着方向盘,而法学家则是这部战车的设计师、制造者和维护维修者,大家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战车行驶的方向不是某一个个人或某一个群体所想往的方向,而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向往和追求的公平正义。

汽车是舶来品,解放前的中国是“万国汽车国”,街上跑的都是外国造的车,没有中国自己的车。解放后刚刚建立起来的律师队伍,很快又被扣上右倾的帽子,律师被打的七零八落。文化大革命干脆连公检法都给砸烂了,法律共同体的战车根本不存在。中国人想往汽车,想了多少年,但连一部模型车都没有。

尽管我们现在这部法律共同体的战车还有这么多的毛病:汽车结构不合理、外壳太大、马力太小、油门漏油、刹车失灵„„,但我们仍然深感欣慰,和过去没有相比,今天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的已经算是一辆车了。像马季、冯巩等人群口相声“五官争功”一样,有人认为这部车最重要的是油门,因为老百姓需要安定团结,我们要大力打击犯罪,所以,这部车最重要的是油门而不是刹车。“五官争功”,但最终还是认识到每一个器官都有各自的功能,都是不可缺少的。汽车确实需要油门,没有油门就无法向前行驶,但汽车也同样需要刹车,没有刹车,汽车就会横冲直撞,就会伤害无辜,汽车也需要方向盘,没有方向盘就会失去方向,无法到达目的地,汽车还需要设计师、工程师的改造,维修,没有维修汽车就会出故障,仍然无法前行。我们相信,终有一天,在同一个目标和方向下,在法律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法律共同体战车的构造会越来越合理,油门和刹车会密切配合„„。

7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使我们看到了这种进步。或许从死刑案件入手,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会逐步从关注人生命开始,逐步关注人的自由和各项权利。

四、改革的钳子

1、法官的选任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始终处于主宰的地位。检察官可以就可能判罪也可能不判罪的案件移送起诉,但法官不能将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的人判罪。法官在法庭上支持了哪一方的行为,在判决书中采信了那些观点,都直接影响和规范着控辩双方今后的行为。特别是判决书的书写,就是一部教科书,对所有的人都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任何一个案件的判处都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自由,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尽管直到现在,仍有很多人认为警察最重要,认为社会治安是由警察管理的,没有警察就没有社会的安定。我相信终有一天会认识到,警察确实很重要,但决定警察应当抓什么人的不是警察自己,而是法官。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随着人们的认识发展,目前以警察为主导的现状最终会转变为以法官为主导。

1998年贺卫方老师写了一篇文章《复转军人进法院》,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主要观点就是法官是一个像医生一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职业,除非复转军人从前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否则不能担任法官。十多年过去了,转业军人已经不再进法院当法官了,而代之以高学历的法学院学生进法院。从转业军人进法院,到法学院学生进法院,法官的法学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我们发现,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问题并未因法官的学历提高而得到解决。我们有时候开玩笑说,“煤球是白的”是个荒谬的命题,但现在的法官能通过列举十几个、甚至几十个证据生写出一份“有理有据”的判决书,论证出“煤球就是白的”。法官现在论证的水平比过去要高多了。

一位西方的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中的发言中说,在西方,尤其是在英美法国家,对法官的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实际上,我们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 这就是说,任何一个职业都需要良好的道德品质,而法官的道德品质可能是在所有行业当中要求最高的一个职业,法官通过控制着法庭,掌控着人的生命和自由,因此,比一般人更需要耐心和倾听,更要有着良好的修养,对人的生命和自由更要有着高于一般人的感悟,更要能深切体恤他人的感受。因此,法官的职业,必须是德高望重人才能担任。法学院的学生虽然在法律知识上具备一定的条件,但他并不一定就是德高望重的。一个读到法学博士的人,在生活中可能只是一个大儿童,在法学知识上他可能出类拔萃,在个性中他可能偏执、冷漠和自私。法律知识并不能代替人的修养和阅历,更不能等同于德高望重。特别是法官几乎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寂寞的职业,需要深居简出,这就更需要在青年、中年时期积累更多的对于社会、对人生的认识。

因此,法官的选任,绝不是像小学生入学一样“大拨轰”,圈出一片地域范围,这个地域的孩子全部被划入到某一所学校就近入学。而是像选种子一样,在大片的试验田中精心挑选其中长的最壮最好的。这个选拔法官的试验田,就是律师队伍,在几万、甚至几十万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中,选择那些经过实践考验证明是最符合条件的人成为法官。

2、建立法律协会

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当中搭建一个能够加深了解,相互沟通的平台,制定法律人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使法律共同体成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

3、对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客观、科学的研究

我们现在的程序,是一个不允许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出现错误的程序,我们知道在一些错案得以纠正后,总会有一批法官、检察官、警官被撤职,甚至被判刑。似乎只有这样才能对公众有一个交待。甚至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定性,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检察院的起诉,都可能导致原审法院或检察院、公安局的人员被撤职,或者不被提拔。

法官也是人,难免会出错,有了错误就是要纠正。但如果纠正一个案件就必然导致承办法官、检察官、警官的声誉和个人利益受损的时候,纠正错案的阻力反而加大。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在多年的合作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这种纠错就更难,当事人只是一时一事,而朋友却是一生一世,因此宁可冤枉了当事人,也不愿得罪朋友。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几乎到处可见。因此,错案追究反而成了制造冤狱的制度陷阱。例如,不久前发现的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得到了纠正,同时3名原一审法官和复核赵作海案件的主审法官都相应受到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

我认为,当一个错案发生后,处理几个人很容易,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目的,我们需要的不是找几个替罪羊,也不是要制裁或打垮几个人,纠错绝不是单纯的处理承办人,纠正错案的根本意义在于发现和杜绝错案产生的各种原因。因此,应当专门建立一些由法官、检察官、法学家等专家组成的班子,对发生的错案进行客观和科学的研究,包括认真听取那些出现错误的承办人的说法,从单纯查找和制裁人的做法,转变到查找导致错案的制度、程序、规则等方面的根本缺陷和漏洞上,并及时提出堵漏和修改建议,这样才能防止新的错案出现。否则,一个错案倒下一批干部,接着还会层出不穷的出现错案,倒下一批又一批的干部,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现在已经开始有很多专家在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但还不够,还需要有更多的人和更多的部门重视这个问题,也许纠错可能会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

4、建立陪审团制度

如上所述,合议庭即使有三个法官也仍然是少数人,他们再尽职、再努力,也仍然难以穷尽和周延一切可能,挂一漏万随时会发生。就像高考,状元总是少数,而状元考得再好,也很难拿满分。错案总是会难免出现的。因此,陪审团制度的建立也许已经时机到了。由社会成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有罪无罪、冤与不冤都与法官无关,不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还可以减少人们对司法不公的抱怨。而且,人多眼睛多,耳朵多,口舌多,可以有更多的争辩和思考,可以兼听则明,通过增加眼睛、耳朵和嘴的数量对错案设置有效的屏障。

除此之外,当纠错时来自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阻力也没有了,因为是陪审团宣告的当事人入狱,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会更乐于纠错。

(张燕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后修改时间:202_-7-8 1:05:00 【收藏本日志】

中国优秀律师人人自危的故事

(两则)

《法律与生活》杂志 郑荣昌

(202_-06-18 1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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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权利

杂谈

最近,我总是听到律师(往往都是优秀律师)自感职业风险加大、前路凶险莫测的故事。与之相伴的现象是,中国的杀猪经济(杀富济官的经济)越来越盛行。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司法已经成为地方经济或腐败官员保驾护航的工具。这两种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你为一些人辩护,就意味着你断了另一些人的财路,既然断了他们的财路,他们就要对你下毒手。

这类故事中,令我最震撼的莫过于陈有西的故事和张燕生的故事了。陈有西的故事是我在刊物上看到的,张燕生的故事是她自己讲给我听的。

陈有西认为自己是那只可能先被抓出笼子宰杀的猴子

在陈有西看来,强势政府、弱势法院已是今日中国的普遍现象,行政权等公权力越来越明显地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和公正,而法治权威的丧失,又导致了上访不断、非理性解决争端现象群发,政策治国、矛盾长期累积等一系列问题,法庭释放不了社会积冤。

温家宝在二零一零年的新春团拜会上的讲话总共八百字,在全国引起广泛讨论和关注的,有两个字,“尊严”。随后的一个月内,温家宝三次提到这两个字,甚至首次将尊严写进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温家宝解释说,首先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可中国人的尊严在哪里?

在中国广东、云南等地,有一道用来招待贵客的菜叫猴脑宴。取活生生的猴子夹在餐桌中间,直接掀开它的天灵盖生吃猴脑。刚开始的时候关在厨房笼子里的活猴子看见厨师走过来,都会发出凄惨的叫声,挣扎着希望不被捉到;日子久了,大家知道躲不过被生吃的命运,就都不叫了,只是厨师来的时候,拼命把最弱的那只推到笼子边,让人可以一把抓走,让自己躲过一劫。

“哪怕明天就轮到我,起码今天我安全了。”

当陈有西用这个“猴子理论”来形容今天中国律师心态,这位最近因替李庄辩护而出名的律师,眼里竟透露出一丝忧伤:“自从我接了李庄案,律师界支持我、欣赏我的人不少,可我也知道,背后甚至公开场合在骂我诽谤我的大有人在。他们庆幸自己没被纳入另册,觉得我很傻,等着看我的好戏、看我什么时候也出事。中国现在有很多这样狡猾的猴子,可悲的在这里。”

原本是为了当事人所做的正当辩护,到头来成了挑战权力和体制的出头鸟;原本是为了道义和正义所做的职业选择,到头来只是为了生存的一份工作。“现在中国大部分的刑辩律师不争辩了,配合公权力,关键问题不辩。这些律师,法院检察院还会介绍案子给他,案子越做越大。大家都学会了这一点,某种程度上,就是哀莫大于心死。”

“我知道自己现在就是那个将要被抓上餐桌的猴子,可我也不害怕,害怕我就不会去重庆了。我是觉得总要有人做那个猴子,发出几声惨叫,让其它的猴子能够冲破笼子。万马齐瘖究可哀,这个社会不能没了良心;中国的知识精英,不能没了脊梁。”陈有西说,“中国必须要思考和立即启动根本性的司法改革。”

(摘自亚洲周刊202_年第24期《中国法治倒退引发司法界焦虑》一文)

张燕生认为自己是那只关在箱子里无所适从的老鼠

张律师说,有三只都装着按钮的箱子,各自关着一只老鼠。

第一只箱子里的按钮是吉祥之物,老鼠只要一触动它,就有一个开关自动打开,从里面流出大米和水,老鼠发现这个秘密之后,就频繁地触动它。

第二只箱子的按钮是不祥之物,老鼠只要一触动它,就会遭到电击,有过几次电击体验后,老鼠对它敬而远之,即使饥饿难忍也不去触碰它。

第三只箱子的按钮是诡异之物,触碰它的老鼠可能得到大米和水,也可能遭到电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触碰它会得到大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触碰它会遭到电击,没有规律可循。关在这只箱子里的老鼠特别烦恼,因为它老是要想“可否触碰这个按钮”,饥饿难忍的时候,这种苦恼尤甚,简直要让它患上精神病。

张燕生说,他现在就像关在第三只箱子里的老鼠:有的案子,依法进行辩护吧,就会得到奖励——法官就会采纳她的辩护意见;有的案子,依法进行辩护,法官反而不采纳她的意见,甚至将她视为敌人,处处找她的岔子,判决结果也会更加不利于当事人。为此,她苦恼之极。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107aa0100jsjd.html)-中国优秀律师人人自危的故事(两则)_知青记者_新浪博客

一个检察官公诉人的回应

读《刑辩的绝境》有感

独醉江湖

http://xhw99.fyfz.cn/art/674773.htm

刚从法博上读到一篇演讲《刑辩的绝境》,演讲人是一名刑辩律师,对刑事辩护的困境感慨万端,透着凄凉困惑,我作为一名公诉人员,很想回应几句。

文中谈到,法院对律师辩护意见从未和基本不采纳的占到了86.2%,而根据检察日报202_年1月4日报道,法院对公诉人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了80%。

作者由此感叹:律师们遵守了职业道德,凭借技能,不靠关系,有理也无法取胜,尽职尽责辩护了,但却有86%的不采纳率而感到惶惑、郁闷和恼怒。律师尽职辩护的按钮失灵了!(参见http://zhangyansheng.fyfz.cn/art/674608.htm)

我不知道这种感叹是否真的让所有的刑辩律师共鸣,但作为公诉人我却不认同。为什么两个80%形成强烈的反差?

首是制度层面的原因。我国公诉制度有别于英美国家,我国公诉人不是一方当事人角色,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要承担客观公正义务,即公诉庭审中要做到客观、中立、公正,不偏不倚,既注重有罪情节,也注重无罪情节,既注重罪重情节,也注重罪轻情节。如此一来,那些无罪和罪轻的因素情节公诉人都作了全面充分的考察和关注,如果辩护人同样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辩护,那还有什么说的?所以,辩护人只能说些不客观不公正的话,甚至牵强附会或者强词夺理,那么,这样的辩护意见当然不会被采纳。

其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原因。上述感叹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律师们遵守了职业道德”。但是,实践中真是如此吗?恐怕此话难以让人信服。曾经有一个虚拟的法官与律师的对话,律师对法官说“法官先生,你也知道,我在庭上的话只有一半是说给你听的,还有一半是说给当事人家属听的”。此言不虚。

以我十几年的公诉经历看,不少辩护人的观点破绽百出,从专业眼光一听便知是站不住脚甚至荒谬的,而辩护人何尝不知呢?他们之所以明知不成立仍然说得头头是道,纯粹是为了糊弄被告人家属,因为很多在法律上错误的观点经过他们的篡改在家属看来也貌似有理,内心里还在夸自己委托的律师水平真是高,庭后律师则对被告人家属说“你看我在庭上说得多有道理,法官就是不听,我也没办法”,于是被告人家属的愤怒与不满都指向法院。律师们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所以,律师面对这二个80%,先不要急着惶惑、郁闷和恼怒,而应当首先躬身自问:你们真的做到了尽职尽责辩护吗?

当然,今后法院的判决书也要加强说理性,为什么采纳控方观点,为什么不采纳辩方意见?在这方面法院的判决书说理性几乎空白,有的也就是简单一两句带过,这当然难免令律师们不满,也无疑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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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昵称:泾河玉龙 博客:sunzhiduo.fyfz.cn 时间:202_-7-9 10:27:00 你根本没看到本质

[发表评论]昵称:南方法律人 博客:lawyercuixp.fyfz.cn 时间:202_-7-9 8:30:00

交流有益于相互了解,没有人能保证自己的观点都是正确的。但看了博主的文章,感觉与年初某报所说的95[%]案件律师没起到作用差不多。我个人观点:如果是这样的话,建议国家取消律师制度吧!实在觉得不好交代,那就取消刑事律师吧,或者改成公派。这样的话,公、检、法、政府,甚至包括作者所说的当事人都满意,何乐而不为?否则有这个刑事律师存在,大家都不满意,没有必要设一个大家都不满的制度存在,让我们这个律师特权阶层获益!笔者有点疑问的是:中国好象不是强制当事人委托律师吧? 昵称:挖煤小子 博客:lxt5012.fyfz.cn 时间:202_-7-9 8:12:00 江湖

评论

昵称:践行者 博客:limingqing.fyfz.cn 时间:202_-7-8 20:54:00

[发表评论]凭着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技艺、不屈不挠的职业精神,辩护就会取得成功。---------律师的作用不在于他的技艺,在于他能辩明是非,理清法律关系,能够帮助当事人调取新的证据,否则就是狡辩

昵称:南方法律人 博客:lawyercuixp.fyfz.cn 时间:202_-7-8 13:58:00

说什么呢?我确实不知道该说什么?看看这段时间的一些案件,即使按照新出台的规定,让任何一个人进去还是比较容易的.比如说某个案件中,几年前的所谓强奸最后都被确定了,连强奸罪这种难以取证的案件,几年前的事都能被认定证据确实、充分,还有什么事实不能被认定为确实、充分呢? 昵称:发辣老姜 博客:jiangmaokun.fyfz.cn 时间:202_-7-8 11:41:00

“7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使我们看到了这种进步。或许从死刑案件入手,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会逐步从关注人生命开始,逐步关注人的自由和各项权利。”

——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真的吗?希望该律师认真看一下相关内容。认真研究一下!

昵称:鸣杰 博客:lmjlmj1013.fyfz.cn 时间:202_-7-8 10:48:00

字字泣血,声声含泪。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正面临着哈姆雷特的难题——生存还是死亡?今年五月我在海宁律师实务论坛上也作了一个演讲,题目是“戴着锁链跳舞——当前律师刑事辩护面临的环境及其应对之道”,也道出了一个老律师心中的酸甜苦辣。

昵称:扬 扬 博客:573229717.fyfz.cn 时间:202_-7-8 1:59:00 精彩!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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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的愿景

发表于202_-7-21 16:05:24 律师说自己尽力了。检察官不认同律师的说法,检察官对于两个80%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检察官指出是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因造就了两个80%的观点表示赞同。对于律师指责法官一味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观点不能苟同。原因很简单,当下中国的法官能行使独立审判权吗?法院的判决书是法官个人作品吗?上述这些制度方面的原因不消除,法官是很难取得律师谅解的。律师、检察官、法官都面临着生计问题,只是从不同渠道取食的问题。律师如果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会发生生计问题,同样,检察官、法官如果不能取得领导的信任,也可能会面临生存危机。法官凭着自己的良知、职业道德居中裁判案件是一个美好的愿景。律师朋友们请相信一点,总有一天这个愿景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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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送花易落

发表于202_-7-15 18:28:48 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要辩护。相信法官慢慢会变成绅士,法院慢慢也真的会独立判案。坎坷的路虽然走的艰难了点,但走得多了,就慢慢变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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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2_-7-14 13:18:55 根源在专制体制下人都不独立,法官听上面的,上面的收了黑钱以后:律师要为当事人谋正义,法官的一切是上面的所赐,其岂能、岂敢去管什么正义与邪恶,反正出了事也是上面的摆平,而且可以放心:上面的一定能摆平。所以,在中国,说正义,哪是不存在的东西,是禁止生产、进口的东西,别再天真的去找了,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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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皆醉

发表于202_-7-14 12:03:02 独醉江湖:你 的话有一定道理,刑事辩护中的确也存在这样的“糊弄委托人”的律师。但是,造成这样的局面的根源在哪里?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自身?我认为都不是。所谓适者生存是最基本的道理。我只希望你能记住一点,在你的工作中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对法制建设的最大贡献。千万不要对一个案子,“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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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延玉

发表于202_-7-13 6:56:45 法治已死,我等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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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

发表于202_-7-11 13:06:10 我是学法的学生,我家人及亲戚都叫我做官,决不做律师.删除 |引用

说话不腰疼

发表于202_-7-9 22:46:24 独醉江湖确实是个体制内的,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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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2_-7-9 21:49:44 改革的四把钳子,有的钳子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只能将螺丝拧翻。

一、关于法官的选任。先举一个例子,一名被评为全国先进的广东法官,牺牲了几乎所有的节假日,一年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800多案,两个书记员都累哭了,所得奖励为荣誉证书一本。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同时毕业的两个法学院的同学,一个毕业时选择了法官,一个选择了律师,多年以后,法官和律师的收入差距有多大?在当前这种法制大倒退的社会环境下,法律仅有的一点尊严被不伦不类的所谓改革和信访机制冲击殆尽,一些地方的法官至今被当地政府办工作人员指挥着每周上街清扫马路。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家、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中国进入诉讼社会的观念,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因此法院毫无疑问欢迎优秀律师进入法院工作,并且律师可以通过法院的招录考试进入法院,但是,有几位优秀的律师愿意辞去律师当法官?张燕生大律师愿意到法院做一位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每年需要办案数百起,还要时刻小心不能出现信访案件的一线小法官吗?我们所看到的刚好相反,每年都有一部分优秀的法官辞去公职,加入到律师的队伍。张燕生大律师主张“在几万、甚至几十万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中,选择那些经过实践考验证明是最符合条件的人成为法官”,这里不是美国,中国的法官职业没有这么大的吸引力。所以,这种设想很好,不过只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

二、关于成立法律协会的问题,其效果只能适得其反。公检法的设置和律师作用的发挥,目的就是相互制约,因为有了政法委员会,公检法可以被协调,联合办案。如果再成立一个法律委员会或者称之为法律协会,名为沟通,实则管理,律师岂不是也要被协调?李庄案件以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反复要求律师要识大体、顾大局,张燕生律师还嫌律师头上的紧箍咒少吗?

三、关于建立纠错机制。赵作海冤案的发生,是在政法委协调下的公检法共同过错。假如当初政法委不提出20天内必须起诉的要求,或许事情不是这样的结局,可惜,历史无法进行假设。但是对于此类案件的反思,如果止于个案的纠正,则今后类似案件的发生就难以避免。因此纠错固然重要和必不可少,问题的关键却不在于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而是要建立并切实执行的预防错误发生的制约机制。避重就轻的提法,只会给决策者造成误导。

四、关于人民陪审团的构想。张燕生律师一方面主张法官从优秀律师中选任,这是司法精英化的路线,同时又主张司法大众化。君可知陪审员会因为没有时间而不能准时出庭,出庭也是陪而不审的现状?在这里我不妨也引用贺卫方先生的一句话:“如果陪审团的意见根本不会对于司法结果产生影响,那么只不过是作秀;如果可以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我们是否容许这样无法无天的所谓改革?”至于张燕生律师“当纠错时来自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阻力也没有了,因为是陪审团宣告的当事人入狱,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会更乐于纠错”,这种说法,首先与现行法律不符,法官置身事外,由法官以外的陪审团宣告当事人入狱,难免有人越权有人失职,其次,也有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减轻甚至推卸责任之嫌。张燕生律师所精心设计的改革措施,或不可操作,或适得其反,或避重就轻,或华而不实,堪称不伦不类。陈有西律师希望有高层看到,但愿若高层看到,有所甄别取舍。司法改革,失之毫厘,谬之千里,心有所感,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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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2_-7-9 17:41:16 张律师敬佩你,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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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到北

发表于202_-7-9 14:04:19 【必须立即启动根本性的司法改革】-------“哪怕明天就轮到我,起码今天我安全了。”

--------当陈有西用这个“猴子理论”来形容今天中国律师心态时,这位最近因替李庄辩护而出名的律师,眼里竟透露出一丝忧伤:“自从我接了李庄案,律师界支持我、欣赏我的人不少,可我也知道,背后甚至公开场合在骂我诽谤我的大有人在。他们庆幸自己没被纳入另册,觉得我很傻,等着看我的好戏、看我什么时候也出事。中国现在有很多这样狡猾的猴子,可悲的在这里。”

-------原本是为了当事人所做的正当辩护,到头来成了挑战权力和体制的出头鸟;原本是为了道义和正义所做的职业选择,到头来只是为了生存的一份工作。“现在中国大部分的刑辩律师不争辩了,配合公权力,关键问题不辩。这些律师,法院检察院还会介绍案子给他,案子越做越大。大家都学会了这一点,某种程度上,就是哀莫大于心死。”

-------“我知道自己现在就是那个将要被抓上餐桌的猴子,可我也不害怕,害怕我就不会去重庆了。我是觉得总要有人做那个猴子,发出几声惨叫,让其它的猴子能够冲破笼子。万马齐瘖究可哀,这个社会不能没了良心;中国的知识精英,不能没了脊梁。”陈有西说,“中国必须要思考和立即启动根本性的司法改革。”(摘自亚洲周刊202_年第24期《中国法治倒退引发司法界焦虑》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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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朋友

发表于202_-7-9 13:43:22 其实我不想说,但看到这个题目又不能不说,作为亲目一个刑辨律师曾经为一个冤案所作的努力,现在想起不禁百感交集,虽然时光已流逝,当事人早已无罪而回归社会,但今天我想告诉大家,为了办理好此案辩护律师真是殚精竭虑,穷尽了一切法律方法,甚至穷尽了一切能判罪的可能借口,最后才得以在此案历经申诉再审改判无罪。事后该律师心中发誓再已不接无罪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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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2_-7-9 9:40:28 “赵作海、佘祥林、聂树斌、杜培武等案件得以昭雪,全部是因为死人活着回来了,真凶出现了,而更多的冤案死人可能永远不会活着回来,真凶也永远不会出现,那么他们是不是永远要被冤屈下去?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冤枉,做为他的亲人能不能接受?他到底能忍受多长时间,他受了冤枉能不能还说你好?” 聂树斌昭雪了?好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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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易行难

发表于202_-7-9 9:15:03 张燕生律师不像陈有西律师那么有魄力胆识,靠哭取得权利?这是律师应有的行为吗!不要给律师界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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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维昶律师网(昆明)

发表于202_-7-9 0:57:08 看过很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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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信仰

发表于202_-7-8 23:16:23 律师们请让我们自己活的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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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2_-7-8 22:41:19 评5分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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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张燕生在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刑辩论坛暨刑事辩护高峰会上的演讲

张燕生在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刑辩论坛暨刑事辩护高峰会上的演讲

各位来宾、律师同行下午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刑辩的绝境”。主要讲四个部分:耗子(老鼠)、猴子、车子、钳子。

我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最近刚刚办过的三个案子。一个案子是柏庆林逃避缴纳税款案,一个是 郭利敲诈勒索案,还一个是 念斌投毒案。这几个案子都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我们在案件审理期间就有关问题反复强调,反复说,但案件不该判罪的还是被判罪,不该判死刑的却一次又一次的判处死刑。这三个案子给了我很大的震动,一直以来,我始终坚信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凭借精湛的辩护技能和技艺,抽丝剥茧认真仔细的办案,一定能发现问题获得辩护的成功。然而,这几个案子突然使我发现自己的想法很天真,职业道德只是一个被人赞美的虚拟的外壳,事实上它与案件的结果没有必然联系,刑事辩护实际进入了一种绝境之中。恰好在这个时候,法学会的同志问我演讲的题目,我当时就说“刑辩的绝境”。老鼠的困惑

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斯金纳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将老鼠放进一只盒子,盒子里面有一个按钮,老鼠不小心触动了按钮,按钮就会出水、出米,老鼠受到了激励,就不断的去碰这个按钮,老鼠就可以不断得到吃的。

这是一个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发现。沿着这个思路,又有人做了一个实验,将老鼠放进一只盒子,盒子里也有一个按钮,老鼠不小心碰了这个按钮,按钮就电了它,每次碰到这个按钮,老鼠就会被电击一下。这是一种惩罚,以后呢,老鼠们就会非常小心的离按钮远远的,绝不去触动按钮。

后来,又有人做了一个实验,将老鼠放进一只盒子,盒子里也有一个按钮,老鼠不小心碰了这个按钮,这个按钮一会儿出米和水,一会出电,什么时候出米和水,什么时候出电,完全没有规律,这时的老鼠就会变得不知所措,非常的郁闷,非常的困惑。因为,它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

我常常感觉自己就是那第三只盒子里的老鼠,郁闷、困惑、不知所措。

斯金纳的实验指出了人的行为规范可以通过不断的鼓励、惩罚方式建立,这个理论在帮助人们学习,培养好的习惯,以及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上都具有非常的意义。律师的职业,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关,因此,对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有着特殊的要求。对律师来说,那个出米出水的钮就是对律师勤奋、努力、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的鼓励和支持,而那个出电的钮,就是禁止性的规定。做的对的给予鼓励和支持,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的,就要给予严厉的批评、惩处。通过对律师尽职尽责行为的鼓励、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惩罚,来调整律师的行为规范,整个律师行业才能健康的发展。

这些年,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反映比较强烈,而很多公众认为这是律师托关系、走后门所致,律师的社会形象日益下降。不久前 6 月 21 日 《瞭望》周刊还发表了一篇评论律师形象危机的文章。最高法院、司法部以及许多地方法院,都制定了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规定,有意识的在律师与法官之间架起“隔离墙”。实事求是说,这种隔离墙在防止律师违法违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律师与法官的正当交往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无奈之举。

我始终是坚决支持对违规行为严处的。这么多年以来,北京市律师协会对于投诉案件非常重视,不护短,对于确实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才保证了北京律师队伍在人员发展迅速的情况下,仍能保持良性的发展势头。其实,有很多人对此并不理解,说: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你们为什么不向着律师说话。我认为,如果律师确实有问题,确实不能护短,惩处和保护是一样的,对行业整体发展有益。这就和那出电的按钮一样,不该碰的大家都不去碰,才能保持这个行业中社会中的声誉,才能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如果那个按钮失灵了,不仅是放纵这种违法行为,而且还会“一马勺坏一锅汤”,影响其他律师。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在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同时,也要去鼓励那些做的好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律师。因为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上,鼓励与惩罚相比,鼓励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这些年,司法局、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职业道德、执业技能培训方面下了很大力气。涌现出了很多优秀律师,很多律师都非常痛恨不学无术,只会拉关系走后门的做法。前不久我在内蒙遇到一个检察官,他曾做过三年的律师,他离开律师队伍考进检察院,除了他说他喜欢检察院的工作以外,说的最多的就是讨厌每天对公检法的人员低三下四的讨好,他认为没有人的尊严。前几天在和一个律师聊天的时候,这个律师说,过去我也给法官送过礼,没有办法,为了当事人,仅仅是希望法官能听听我们的意见,但我非常痛恨这种行为,现在打死我也不干了,法官爱怎么判就怎么判,我因为这个丢了饭碗不值得。这个想法其实很有代表性。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信,不走后门,不拉关系,凭着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技艺、不屈不挠的职业精神,辩护就会取得成功。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一种正当的、合法的,应当予以鼓励的行为。我坚信,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就像对学员培训那样,我们在办案中总是把案情吃透,担心法官听不明白,把辩护理由掰开了揉碎了去给法官讲。在一次关于《民事案件刑事化》的研讨会上,有一名女律师在发言的时候哭了,她说:我给法官反复的说,反复的讲,就是怕法官听不明白,但是,我后来发现,法官听明白了,他们什么都明白,就是不采纳你的意见!女律师的话引起了很多律师的共鸣。就像前面提到的几个案件,问题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法官也知道,就是不采纳。有些案件,我们做的非常细致,因为细致就发现了问题,而很多问题都是大的、原则性问题,但我们不遗余力的去讲这些问题,而法院的判决却是一次又一次的死刑。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中,如果不是“死人活着回来”,“真凶出现了”,案件几乎没有宣判无罪的可能,尤其是近几年,我几乎很少听到身边的律师说自己办了无罪的案件。

在法院,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官漠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已经到了非常极端的程度。随便翻开判决书去看,不采纳律师意见是常态,采纳律师意见则成为例外。张思之律师,是律师界的老前辈,德高望重,他不仅有着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而且,在刑事辩护的技能上,也堪称精湛,他的辩词,经常成为律师学习的典范。但是,他老人家律师执业几十年,却“没有一个胜诉的案件”,这是他做的不好,还是原本案件就没有问题?去年媒体报道的“险些成为冤魂的马仔”莫卫奇两次被判死刑,最终被宣告无罪。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他竟然是他被羁押的看守所建所几十年以来被“无罪释放”的第一人,而就这样一个“几十年一遇”的无罪的案件,宣告无罪的功劳还不能记在律师的身上,而是家属请出了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湘潭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湘潭仲裁委副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南工程学院副院长朱培立,经过朱院长的多方努力、到处呼吁才取得的成功。我们所见到的成功案例少的可怜,在那些少得可怜的成功案例中,又有几件是完全靠律师凭借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辩护技能、技艺扳过来的案子?除了“死人活着回来,真凶出现”之外,几乎所有成功的案件都是靠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或某些领导干部呼吁、过问下才成功的。这种状况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到底有多少采纳率?这个数据我们无法得到。法学会的朋友们帮助我做了一个调查,向五个省的七个法院院长、副院长、刑庭庭长、副庭长调查采访,了解法院对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率。结果是:一人表示对律师的意见会采纳,没有说明有多少被采纳(占 14.2%);一人表示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占 14.2%);五人表示基本不采纳(或很少采纳,一般不采纳,占 72%)。从未遇到和基本不采纳两项占到了总数的 86.2%。这个结果由于数据太少可能不够准确,但从侧面也说明一定的问题,至少说明了在七个法院的领导层中,有六个法院的领导层,对律师的意见并不重视。

相比之下,我还找到了另一个采纳率的数据。根据检察日报 202_ 年 1 月 4 日 报道,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超过了 80%。

都是超过 80%,但一个是采纳,一个是不采纳。是的,很多人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不采纳无关紧要,而且,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似乎与维稳相矛盾,采纳律师的意见越少,群众就越满意,社会就越稳定,采纳律师的意见越多,群众越不满意,社会就越不稳定。

当老鼠面对着一会出米和水,一会出电的按钮疑惑、苦闷的同时,律师们也在为自己尽力辩护,却遭到法官的斥责,遵守了职业道德,凭借技能,不靠关系,有理也无法取胜,尽职尽责辩护了,但却有 86% 的不采纳率而感到惶惑、郁闷和恼怒。有一天,我们突然发现,我们告诉律师凭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辩护技能去执业就能有所作为,就能得到鼓励的说法几乎成了“美丽的谎言”!律师尽职辩护的按钮失灵了!

在一次题目为“有效的辩护”讲座中,我讲了两个小时,事后有学员来找我说,你讲了那么多的职业操守,技能技巧,怎么能有效的让法官采纳你的辩护意见呢?他特别强调了“有效”二字,一下就把我问住了,其实在开始这个讲座时,我一直在回避“有效”二字,因为怎么才能“有效”的让法官采纳律师的意见,不仅是他的困惑,也是我的困惑。就这同一个问题,我曾问过一个出租司机,人家一下子就答出来了,他说“你得有人呀,有关系就行”!

如果我们把遵守职业操守,尽职尽责辩护比喻成为人进出的大门,那么,拉关系、走后门就是为狗钻的洞。没有律师愿意钻狗洞,然而为人进出的门常常紧闭着,无法通过。很多律师选择了放弃,该争的不争了,该做的不做了,就像前面说过的那个律师的态度“法院爱怎么判就怎么判”。甚至一向倡导遵守职业道德的律师协会也呼吁广大律师不要去找控方证人调查,即使需要也不要去!其实就是告诫大家,为了安全,该尽责的也不能太尽责。当事人对此无法理解。而原本就不认真的律师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借口:“这活没法干”。当然也有的律师在选择放弃的同时,选择了“投靠”,点头哈腰,俯首献媚,在辩护的时候,更像第二公诉人。

正门堵了,路总还是要走,尤其是嫌疑人的亲属们,给了律师很大的压力,于是,正门不能走,有的律师选择钻狗洞,毕竟这是一个出口,就像那应该出电的按钮,有的时候却会出一些米和水,比老鼠更聪明的律师们甚至还发现这个该出电的按钮不仅有的时候会出米和水,有的时候什么也不出,他们精确的计算出被电击和获得米水的概率,然后铤而走险。这就是为什么在律师和法官面前修筑了隔离墙,最高法院发布了五个禁止,但翻墙而过的人仍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正门不开,后门必然大行其道。

如果说不规矩的律师可能还有些许胜诉的希望,而规规矩矩、恪守职业道德、致死也不钻狗洞的夏明翰式律师却陷入了二难境地。我们不能不感慨的说,当律师行业到了钻狗洞所获得的成功概率大大超过了走正门所能获得的成功概率的时候,当夏明翰斗不过蒲志高的时候,当刑事律师人微言轻,到了不搬出某某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就不会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这个程度的时候,刑事辩护律师已经没有了自己,刑事辩护便走入了绝境。

当刑辩走入绝境的时候,所导致的后患绝非只是律师本身,不满的情绪便像导火索一样从一个个案的当事人蔓延到整个社会。最近我有一个行贿案件,行贿仅有一万元,当事人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无论如何也办不成取保,家人一直在骗着 80 多岁的老母亲,但是人一天一天出不来,老母亲瞒不住了,家庭矛盾剧增,律师多次申请,取保仍然无望,无奈之中的当事人便把火全撒在律师身上。他愤怒的咆哮着:我要你们律师有什么用?

前面说过的念斌案子,我们倾尽全力,拼死的去辩护,但被告人还是被法院三次判处死刑。他的亲人悲愤万分,律师是他们唯一的希望,在长达四年的艰辛辩护中、律师给了他们很多的希望,他们看在眼里,但是四年的结果仍然是死刑,无效的辩护令他们陷入绝望。这个死刑犯的姐姐给我们写来了一封信:

“谢谢你们这么用心,这么用心在为弟弟忙着,倾尽所能的在为一个无辜者申屈,呐喊;你们所付出的已超越他的亲人;作为弟弟的亲人我很是惭愧。此时我已没有斗志;那铿锵有力的辩护词能敲开那些冰冷的躯壳吗?这些法官已没有灵魂;只是一具具被牵线的木偶,一直以来我都天真的以为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公道。我一直在赌,赌这些人的良知,赌中国司法最后的良知?可是,良知在哪儿呢?

我太蠢了。一直以为邪不压正,通过努力一定会有希望的;我真是个弱智啊,当四年的努力化为泡影时,我已找不到所信仰的东西,我已没有了斗志,没有了痛觉,我麻木到母亲的病危我都无法让自已去重视,去感知。我已不再是我自己。张律师,我无处可逃,我很累;我想忽略掉所有关于弟弟的消息;你们最后去会见弟弟时,我不敢向你打听弟弟最后都说些什么?也不敢给弟弟写信,我已没有勇气给他写信,我知道此时的我很残忍,此时对处在死亡边缘他来说家书是何等的珍贵,而我却见鬼,不敢给他回信,我没有勇气,我已编不出那种虚伪的场景,告诉弟弟 “ 我们一定会团聚 ”。我已不会鼓励他,因为我都不知道路在哪?我一句话都写不出来啊。自从 4 月 12 号那天的判决,把我彻底打挎,那判决书也一样把我判处了死刑。把以前的我埋葬掉。我已被抽空没有痛觉、我只剩下躯壳,一具见不得光的躯壳,白昼退去,只能在黑夜里苏醒,靠着回忆来证实自己还活着。”

两个当事人的感受,很令人震撼!刑事辩护的按钮亮起了红灯,预示着司法系统这部机器出现了故障,屡屡无效的辩护,使人们对律师丧失信心的同时,也对我们的司法失去了信任。

猴子也想要公平

在美国 202_ 年《自然》杂志上刊载一篇文章,美国阿莫里大学的研究人员发现,用同样的物品进行交换,有的猴子得到的是黄瓜,而有的猴子却得到了更好吃的葡萄,那个得到黄瓜的猴子就会感受到不公平,它愤怒,拒绝再进行交换,甚至扔掉黄瓜。研究表明,人与猴子可能从一个进化的祖先那里共同继承了公平感的特性,这种特性能帮助他们互相合作,进而幸存下来。人类的良心在某种程度上由基因决定。

我们现在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是和谐、稳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确实需要和谐、稳定。社会的稳定,来自人们内心的愉悦和安定,而人们内心的安定来自于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而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来自于人民法院对于每一个纠纷、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我们不妨把刑事辩护律师面对的按钮放大,就会看到这个按钮实际上是司法系统的按钮,构成犯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定罪科刑,不构成犯罪的,坚决宣告无罪。猴子也有公平心,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杆秤,公平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一种普遍认同。当人民法院的判决与大众内心的这种普遍认同相契合的时候,人们便获得了安全感,更会安居乐业。

所以我常说,每一个纠纷都是一小撮火药,不管这个纠纷是来自民间的,还是来自民间与政府行政之间的,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与刑事犯罪有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都火药味十足,他们向法院寻求解决,是需要获得公平的裁判,这种公平看上去似乎是经济利益或者是其他利益,但实际上是通过这些利益的平衡使人们内心获得公平感。人们怀着期望来到法院的时候,期望得到公正的裁决。当这一个一个的裁判都是公平的时候,火药便一小撮一小撮的被燃烧释放,双方内心获得了平衡,社会也就安定。如果法院的裁判不公平,应当在司法程序获得化解的一小撮一小撮的火药并未得到释放,这些火药就会从司法程序再次流入社会并聚积起来,随时可能会燃烧引爆。并且,回流到社会的不满情绪,不可能靠压制不让说话就能压下去的,每一个对判决或处理感觉不公的人,他也不可能是孤零零的一个人,他的情绪会感染身边的人,这样的人多了,不满的情绪便会蔓延。因此,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最后防线。如果这最后一道防线失灵了,社会就难以稳定。

赵作海、佘祥林、聂树斌、杜培武等案件得以昭雪,全部是因为死人活着回来了,真凶出现了,而更多的冤案死人可能永远不会活着回来,真凶也永远不会出现,那么他们是不是永远要被冤屈下去?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冤枉,做为他的亲人能不能接受?他到底能忍受多长时间,他受了冤枉能不能还说你好?

不久前在湖南永州发生的枪击法官案件,与杨佳案件一样,死去的警察和法官都非常无辜,从跟贴评论可以看出更多人相信导致惨案发生的原因是司法不公。对此有人很担心,提出“请慎提司法不公”,认为这种解读是否理性、公正,关系到法院、法官的声誉,甚至可能一定程度上决定今后会不会有更多的类似的悲剧发生。我认为,这一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一种矛盾的转嫁,枪击做法确实不可取,死去的法官也很无辜。

但我想说的是,如果在朱军准备枪击之前我们遇到了他,我们会怎么劝朱军?也许我们会这样说:“有什么问题可以好好说,问题总会得到解决的,千万不要采取这样的过激方式”。但这样的劝慰他相信吗?有话好好说,这几个字很重要,只要能说问题可能就解决了,问题是他上哪儿去说?对谁说?谁能解决他的问题呢?我们都知道,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会有矛盾的,连天上人间玉皇大帝那都有矛盾,有矛盾是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到底给了他们什么样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有话好好说,就是要解决一个“好好说”的出口问题,其实他可能并没有什么过分的要求,只是希望认真听一听他的冤屈,合理的解决他的问题,矛盾可能就化解了。但没有地方说,没有人听,矛盾可能就激化了。

律师是代理公民说话的法律职业人,如果到了连律师也找不到说话的出口的时候,这种矛盾必然激化。

法律共同体的战车

律师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这个话题由田文昌老师在十多年前提出,我们讨论了很多年,也思考了很多年。在西方,有人称律师这种职业是神职和商人两种职业之间的一种微妙的混合,也就是说,律师职业本身就包含着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和调和。做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的律师来说,他是半个商人,因为他没有皇粮,只能自谋生计。因此,和面包师、调酒师、美发师一样,很多人选择律师的目的仅仅是选择一种能挣钱生存的职业,因此,出现了一些律师为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受到社会上的诟病,这可能就是一种商人的本性。但是,与商人相反的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又是穿着黑袍在法庭里走动,他们的工作直接与公共福祉相关,与执行法律的规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关,所以有人说这是神职。因此,尽管律师出身卑微,没有皇家的血统,没有国徽,天生的爱挣钱,但他所从事的那一部分神职,使他与检察官、法官、法学家一样,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国家的法律共同体是不是建立起来了?有很多的说法,普遍的认识是并未建立真正的法律共同体,充其量只是一个法律职业群体,他们并没有建立起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语言,律师还被排斥在共同体之外。

我认为,只要我们的诉讼具有检察官与律师的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法律已经成为一门的独立科学、还有着一群喋喋不休的法学家对这个诉讼结构指手划脚,法律共同体就已经存在了。就像一部汽车,有汽车的车身架构,有外壳,有车轮,有发动机,有方向盘,有油门,也有刹车,我们就可以将它称之为“车”了。但这部车的性能如何?是一辆破车还是一辆好车,抑或是一个汽车的模型,那是另外一回事,不管怎样,我们都可以说这是一部“车”了。

强世功 教授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我们发现一个全新的共同体正在形成,„„这是一个特殊的共同体,它正在我们社会里慢慢滋生,尽管我们(甚至这个共同体的成员)还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但似乎已经感觉到它的力量”。

在理想的法律共同体的战车上,检察官是油路供应和油门系统、律师是刹车系统、法官则控制着油门和刹车,把握着方向盘,而法学家则是这部战车的设计师、制造者和维护维修者,大家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战车行驶的方向不是某一个个人或某一个群体所想往的方向,而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向往和追求的公平正义。汽车是舶来品,解放前的中国是“万国汽车国”,街上跑的都是外国造的车,没有中国自己的车。解放后刚刚建立起来的律师队伍,很快又被扣上右倾的帽子,律师被打的七零八落。文化大革命干脆连公检法都给砸烂了,法律共同体的战车根本不存在。中国人想往汽车,想了多少年,但连一部模型车都没有。

尽管我们现在这部法律共同体的战车还有这么多的毛病:汽车结构不合理、外壳太大、马力太小、油门漏油、刹车失灵„„,但我们仍然深感欣慰,和过去没有相比,今天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的已经算是一辆车了。

像马季、冯巩等人群口相声“五官争功”一样,有人认为这部车最重要的是油门,因为老百姓需要安定团结,我们要大力打击犯罪,所以,这部车最重要的是油门而不是刹车。“五官争功”,但最终还是认识到每一个器官都有各自的功能,都是不可缺少的。汽车确实需要油门,没有油门就无法向前行驶,但汽车也同样需要刹车,没有刹车,汽车就会横冲直撞,就会伤害无辜,汽车也需要方向盘,没有方向盘就会失去方向,无法到达目的地,汽车还需要设计师、工程师的改造,维修,没有维修汽车就会出故障,仍然无法前行。我们相信,终有一天,在同一个目标和方向下,在法律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法律共同体战车的构造会越来越合理,油门和刹车会密切配合„„。月 1 日 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使我们看到了这种进步。或许从死刑案件入手,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会逐步从关注人生命开始,逐步关注人的自由和各项权利。

改革的钳子

1、法官的选任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始终处于主宰的地位。检察官可以就可能判罪也可能不判罪的案件移送起诉,但法官不能将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的人判罪。法官在法庭上支持了哪一方的行为,在判决书中采信了那些观点,都直接影响和规范着控辩双方今后的行为。特别是判决书的书写,就是一部教科书,对所有的人都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任何一个案件的判处都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自由,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尽管直到现在,仍有很多人认为警察最重要,认为社会治安是由警察管理的,没有警察就没有社会的安定。我相信终有一天会认识到,警察确实很重要,但决定警察应当抓什么人的不是警察自己,而是法官。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随着人们的认识发展,目前以警察为主导的现状最终会转变为以法官为主导。

1998 年贺卫方老师写了一篇文章《复转军人进法院》,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主要观点就是法官是一个像医生一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职业,除非复转军人从前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否则不能担任法官。十多年过去了,转业军人已经不再进法院当法官了,而代之以高学历的法学院学生进法院。从转业军人进法院,到法学院学生进法院,法官的法学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我们发现,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问题并未因法官的学历提高而得到解决。我们有时候开玩笑说,“煤球是白的”是个荒谬的命题,但现在的法官能通过列举十几个、甚至几十个证据生写出一份“有理有据”的判决书,论证出“煤球就是白的”。法官现在论证的水平比过去要高多了。

一位西方的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中的发言中说,在西方,尤其是在英美法国家,对法官的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实际上,我们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 这就是说,任何一个职业都需要良好的道德品质,而法官的道德品质可能是在所有行业当中要求最高的一个职业,法官通过控制着法庭,掌控着人的生命和自由,因此,比一般人更需要耐心和倾听,更要有着良好的修养,对人的生命和自由更要有着高于一般人的感悟,更要能深切体恤他人的感受。因此,法官的职业,必须是德高望重人才能担任。法学院的学生虽然在法律知识上具备一定的条件,但他并不一定就是德高望重的。一个读到法学博士的人,在生活中可能只是一个大儿童,在法学知识上他可能出类拔萃,在个性中他可能偏执、冷漠和自私。法律知识并不能代替人的修养和阅历,更不能等同于德高望重。特别是法官几乎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寂寞的职业,需要深居简出,这就更需要在青年、中年时期积累更多的对于社会、对人生的认识。

因此,法官的选任,绝不是像小学生入学一样“大拨轰”,圈出一片地域范围,这个地域的孩子全部被划入到某一所学校就近入学。而是像选种子一样,在大片的试验田中精心挑选其中长的最壮最好的。这个选拔法官的试验田,就是律师队伍,在几万、甚至几十万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中,选择那些经过实践考验证明是最符合条件的人成为法官。

2、建立法律协会

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当中搭建一个能够加深了解,相互沟通的平台,制定法律人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使法律共同体成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

3、对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客观、科学的研究

我们现在的程序,是一个不允许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出现错误的程序,我们知道在一些错案得以纠正后,总会有一批法官、检察官、警官被撤职,甚至被判刑。似乎只有这样才能对公众有一个交待。甚至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定性,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检察院的起诉,都可能导致原审法院或检察院、公安局的人员被撤职,或者不被提拔。

法官也是人,难免会出错,有了错误就是要纠正。但如果纠正一个案件就必然导致承办法官、检察官、警官的声誉和个人利益受损的时候,纠正错案的阻力反而加大。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在多年的合作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这种纠错就更难,当事人只是一时一事,而朋友却是一生一世,因此宁可冤枉了当事人,也不愿得罪朋友。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几乎到处可见。因此,错案追究反而成了制造冤狱的制度陷阱。例如,不久前发现的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得到了纠正,同时 3 名原一审法官和复核赵作海案件的主审法官都相应受到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

我认为,当一个错案发生后,处理几个人很容易,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目的,我们需要的不是找几个替罪羊,也不是要制裁或打垮几个人,纠错绝不是单纯的处理承办人,纠正错案的根本意义在于发现和杜绝错案产生的各种原因。因此,应当专门建立一些由法官、检察官、法学家等专家组成的班子,对发生的错案进行客观和科学的研究,包括认真听取那些出现错误的承办人的说法,从单纯查找和制裁人的做法,转变到查找导致错案的制度、程序、规则等方面的根本缺陷和漏洞上,并及时提出堵漏和修改建议,这样才能防止新的错案出现。否则,一个错案倒下一批干部,接着还会层出不穷的出现错案,倒下一批又一批的干部,这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现在已经开始有很多专家在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但还不够,还需要有更多的人和更多的部门重视这个问题,也许纠错可能会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

4、建立陪审团制度

如上所述,合议庭即使有三个法官也仍然是少数人,他们再尽职、再努力,也仍然难以穷尽和周延一切可能,挂一漏万随时会发生。就像高考,状元总是少数,而状元考得再好,也很难拿满分。错案总是会难免出现的。因此,陪审团制度的建立也许已经时机到了。由社会成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有罪无罪、冤与不冤都与法官无关,不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还可以减少人们对司法不公的抱怨。而且,人多眼睛多,耳朵多,口舌多,可以有更多的争辩和思考,可以兼听则明,通过增加眼睛、耳朵和嘴的数量对错案设置有效的屏障。

除此之外,当纠错时来自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阻力也没有了,因为是陪审团宣告的当事人入狱,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会更乐于纠错。

(张燕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四篇: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

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

有谁愿意步入并穿行于遍布荆棘的旅途?有谁愿意纠结胸中不平的荆棘之痛?更有谁愿意戴着共和国刑辩律师的荆

《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一文作为本书开篇文章具有其积极正面的意义。本文是笔者正式执律师业第20个年头所作。文中每一字句都饱含笔者作为一名无限热爱中国刑辩事业的共和国律师所走过道路之艰辛、痛苦、无奈、愤怒、心酸和希望,本文可视为笔者对自己一直执著追求的之所以将本文称之为《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原因在于伟大的中国刑辩律师至今尚步履蹒跚地行进在泥泞法治之途,尚在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尚在为实现中国社会之理想的人权、民主和宪政而与这个时代的人治势力艰难抗争!

这是一个令共和国刑辩律师无奈彷徨呐喊之时代,也是一个令共和国刑辩律师互相鼓舞激励之时代;这是一个法治建设初具规模尚暂处于无序之时代,也是一个共和国刑辩律师奋起而与违法践踏法治的惰性消极力量进行无畏抗争之时代;这是一个缺乏中国刑辩大师的风气颓丧几至于无望之时代,也是一个个怀揣法治理想的共和国刑辩律师们

中国当代律师界并不缺真正大师级的刑辩律师,正如中华民族在任何时代都不缺宁折不屈视死如归的民族脊梁!时势造英雄,涌现一批批中国刑辩大师的伟大时代正向我们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五年来,中国刑辩律师走过了风风雨雨的艰难历程,尤其是202_年以来,中国刑辩律师在已固化的社会结构最底层艰难地生存、拼搏和发展,无时无刻地在与这个时代的各种违法社会现象做坚决抗争!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辩律师的生存现状!中国刑辩律师即使在如此艰难的生存环境之中尚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任,尚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尚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目共睹,中国刑辩律师已被代表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为恶意地排挤出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的严重破裂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幕悲剧!辩审冲突升级、控辩冲突变异,这绝非危言耸听,这已是当前中国法律共同体之既成事实,更为中国司法体制之痼疾。法律共同体一说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律界尤其是中国刑辩律师界的一个美妙传说,一如刘海在天门山砍樵而期望得到九尾

我们恐惧地看到,在刑事审判法庭之上,刑事辩护律师的对手应当是公诉人,但司法实践中却发生错位,却是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发生争议,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争议竟是壹加壹的简单问题,如辩护律师能否阅卷,如聂树斌案件;如公诉人和法官应否及如何回避?如证人应否出庭作证?如非法证据应否排除?如视频资料应否复制?可见,中国法律共同体的破裂并非是那些复杂的上升到审判逻辑、证据适用等层面上的问题,而是简单到壹加壹等于几的问题。

本人认为,究其实质,法律共同体分裂之关键,在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制度遴选司法工作人员以图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制度之失败。在官僚主义和权力本位主义色彩如此严重的国家,初衷良好的国家司法考试并未能根绝那些破坏法律共同体形成和成长的不良社会势力,恰恰成为助长中国法律共同体分裂的主要原因。

我很赞成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徐建院长先生所倡言——今后中国司法制度应即恢复律师资格考试。笔者本人认为,中国现应正本清源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之遴选制度。第一要坚决废除法官和检察官之公务员性质之制度,实行单独成体系的司法工作人员制度,包括人事制度、组织制度、经费制度、案件管理制度等;第二要坚持法官和检察官全部从律师队伍中遴选。律师法官检察官之职业角色转换畅通稳定之时,即是中国法律共同体建设成功之日。中国法律共同体形成之关键不在于入门同等,而在于共同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共同的法律生命体验。

但凡从律师队伍遴选出来担任各级法官和检察官者鲜有不具法律人思维,鲜有不具人文情怀,鲜有不具同情理解律师艰辛者。正如耳熟能详的一句法谚:“法律之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刑辩律师之境遇不尽人意。鉴于中国传统政治思维和现有司法格局之影响,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往往会设置种种手段非法阻挠中国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尤其是政治敏感类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所规定的三大类案件,如宗教信仰案件、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等。在审判阶段,某些法官非法压制刑辩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之手段花样翻新,令人目不暇接,以阶梯型阴谋来压制刑辩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手段最为常见——最先以案件性质威胁刑辩律师辞去当事人委托以及指使律师协会和司法局领导打电话对刑辩律师“关照”;如刑辩律师不予就范,便代之以无法律和正义原则的砝码引诱和怂恿当事人撤换律师——当事人撤换刑辩律师可换来法庭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如庭前之“两招”未能使刑辩律师知难而退和当事人“屈膝投降”,代之以不允许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如滥用对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合法的回避申请之裁决权;如未经发问程序便违法主持进入法庭举证程序;如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如限制辩护律师当庭所发表的质证内容;对辩护律师所在发表辩护意见之时进行时间限制等等不一而足,如刑辩律师当庭提出抗议,刑辩律师极有可能被法庭呵斥、训诫、驱逐甚至拘留!在刚刚结束的小河审判、在刚刚结束的北海审判,我们均看到了这些严重

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特有现象,在西方法治国家,这绝对是

我要在此高呼:你就让共和国刑辩律师们尽可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辩护权利吧!天塌不下

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冲突和辩审冲突不断爆发、升级以及变异充分反映着中国法律共同体已严重分裂的社会现状。作为法律人已不能认同并遵从于统一的法律价值!中国刑辩律师选择屈膝投降还是奋起抗争?此刻,中国刑辩律师除了奋起抗争将不会有其他选择!中国刑辩律师只有含着热泪忍着心中巨大的痛而义无反顾地与滥权的公权力者奋起抗争和“死磕”,用带着镣铐的手去悲愤地编织一

君不见“死磕派”代表人物杨金柱大律师被驱逐出法庭之后在北海法院门前静坐绝食以示抗议?君不见李金星律师在被驱逐出法庭之后在人民法院门前高声朗读《为权利而斗争》以示对违法强权之反抗?这并不是中国刑辩律师在作秀,而是在与公然违法践踏和破坏法治的邪恶力量奋起

孟子曰,“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这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正能量。中国当代刑辩律师作为维护社会良知之最低底线的一群人,他们从来不会屈服于任何践踏法治的淫威。中国刑辩律师所行进道路之艰难而肩负任务却至高至重!这难道不是无上光荣的享有“无冕之王”之美誉的中国刑辩律师正编织着一顶顶神圣的荆

我写作本文之时正值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这是当代中国社会自1979年以来的又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重要发展节点的大会。中国在此次会议之后将全面深入启动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各项改革。

笔者认为,在中国即将启动的政治改革中,中国刑辩律师必须发出自己的独立声音,必须走向历史前台,必须争取更多的法律权利,必须争取更多的社会尊重,必须争取更

中国刑辩律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正能量,更是中国当代社会之私权力量的伟大代表。不清除中国刑辩律师是破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当代“黑五类”之一的污蔑,不形成中国刑辩律师应被政府所尊重且应被视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正能量理念,中国刑辩律师必定直不起腰杆,挺不起脊

一群没有人格尊严、没有政治地位、没有社会权利的如奴似猪的中国刑辩律师,如何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如何能有效维护社会的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沉沦与升华,万劫不复的阴暗与百废俱兴的荣光,中国刑辩律师此刻必须做出抉择,否则将会被向前发展的时代车轮无情压碎,更会被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中国刑辩律师只有通过理性和平有序的抗争才能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正能量,但绝对不能放弃“死磕”。只有通过与违法公权力者进行“死磕”的非常措施,我们才能早日

笔者认为,使中国刑辩律师走出荆棘之旅的唯一办法就是中国刑辩律师必须放下孤芳自赏的身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必须改变鄙夷政治之眼光积极进入各级政协和人大组织,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政治权力,通过理性和平之抗争使国家各级权力机构成为刑辩律师发挥重要职能作用的舞台,使刑辩律师的大声疾呼能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更为真切地听到,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当前社会对中国刑辩律师的不良评价,使中国刑辩律师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正

笔者认为,人类社会所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莫不与社会信仰、诚信与人文关怀之缺失相关。构成社会秩序的基本因素——信仰、诚信与人文关怀之缺失必将引发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发展的最终结果便是形形色色之刑事案件。中国刑辩律师无法回避中国社会矛盾,更无法置身于社会矛盾之外,反而深陷于社会矛盾的漩涡之中。刑辩律师的职业特点使他们对社会矛盾具有无比优良的敏感性,他们当然拥有最娴熟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之方法、技能

无论何人均能真切理解中国刑辩律师深处社会矛盾漩涡之中的无奈与激愤!中国刑辩律师被两股强大势力挤压其中,一边是哪怕牺牲律师权利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也在所不惜的片面要求维护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的强大政府,另一边或是已身陷囹圄,或是财产已全部冻结的却极有可能清白无辜的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究其实质,中国刑辩律师身受权势与良心的高度挤压,维权与维稳仍然困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先生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曾讲过“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在当代中国,不管是在法庭之上还是在法庭之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辩律师和他的战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时不在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对抗,两者何来平等?被津津乐道的抗辩式诉讼——代表国家权力的公诉人、法官与代表被告人私权利的刑辩律师可获得平等武装从而进行平等对抗只能是对

笔者作为一名有良知有担当的中国刑辩律师,身处中国社会转型变革的伟大时代,深感所身处之社会严重缺乏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良性运转的最基本要求,尤其对于律师、法官、检察官、医生、教师等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这些行业而言。法官、检察官失去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犹如暗夜失去星光,严冬失去太阳的温暖;代表私权利的律师、医生、教师失去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则意味着社会系统的崩溃,私权利者失去信仰、诚信和人文关怀比公权力者失去信仰、笔者深深忧虑临界爆发的具有巨大颠覆性的社会矛盾不仅凸显且无处不在,笔者深感党和国家必须立即本着法治精神来建章立制以达天下之大治。党和政府必须立即提高审判机关之至高无上权威,废除人民法院有限审判的错误观念,将一切社会矛盾解决在法庭,公开化、公正化、阳光化的法庭解决方式当是党和政府有效治理社会、获取民意支持、渡过社会危机之最有效方法。

当然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素养的建设至关重要,人民群众需要的是法治的阳光、关怀和温暖,而不是法治的麻木不仁和冰冷!

中国刑辩律师身处社会矛盾之最前沿,最能体会法治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重要性。法治是一种理性治理社会的思维和方法,具有中国特色的“治乱世用重典”之权变思想当然不应缺位,但权变思想绝不应是法治社会治理之常态。笔者作为一名具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刑辩律师,尤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言,深感如何有效规范有序治理中国社会而使之实现真正和谐确属艰难,深感确立——法治乃社会之基础原则而非治理社会之工具之思想乃系本人

放眼中国刑辩律师界,群星闪耀。以陈有西、翟建、徐宗新等为代表的江浙沪刑辩律师;以张思之、张青松、钱列阳、李霄霖、许兰亭、何兵等为代表的京城刑辩律师;以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刘志强、周泽、李金星、王才亮、朱明勇、王誓华、张磊、王甫等为代表的“死磕派”刑辩律师;以斯伟江、浦志强、赵永林、陈建刚、刘卫国、笔者坚决反对当前舆论将中国刑辩律师分为“技术派”与“死磕派”。笔者认为,对任何一个派别的刑辩律师而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均是其法定职责所在。所有共和国刑辩律师均是通过精心打造中国刑辩律师之荆棘王冠来为建设中国现代化的在此我要特别提及“死磕派”刑辩律师。这一群人志趣相投,均具鲜明的嫉恶如仇之秉性,敢想敢为,敢为人先。名与利在“死磕派”刑辩律师面前黯然无光,更何况“死磕派”刑辩律师在“死磕”过程中随时都面临巨大的政治和生命风险。

“死磕派”刑辩律师的理想便是通过“死磕”辩护,磕出一个新的法治中国!他们与导致刑事冤错案产生的滥用公权力者共存共亡,针锋相对,寸权必争,寸利必夺,这必为某些违法且颟顸的官僚切齿痛恨,同时也遭到某些固步自封的“保守派”律师之非议。

202_年3月22日,杨金柱律师在湖南长沙主持成立“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冤弱法律援助中心”,笔者被聘担任该中心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内成立专门的冤弱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国尚属首例。这一事实便是证明“死磕派”刑辩律师正在通过为冤弱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的方式来建设法治中国。

被誉为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大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风采!古语道“心底无私天地宽”。中国当代“死磕派”刑辩律师当遇到无法理喻的践踏法治的颟顸司法行为之时,他们必将以“绝食”、“静坐”来对抗,要相信,“绝食”、“静坐”并不是“死磕派”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秀,“绝食”、“静坐”确实需要付出巨大牺牲!笔者认为,如果将中国刑辩律师誉为一顶荆棘王冠的话,“死磕派”刑辩律师应是这顶荆棘王冠上最耀眼最璀璨的

随着研究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问题的深入,笔者认为,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尚应将其触角继续深入,绝不能仅仅停留在程序辩护——为争取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的程序权利层面,尚应将有效辩护树立为中国“死磕派”刑辩队伍的旗帜,否则,即使是货真价实的“死磕”辩护也将

随着研究中国当代法律问题的深入,笔者发现当代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法治的现代化发展之路存在太多不同。笔者认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之艰难与中国社会固有的官本位、权力本位之传统政治势力的破坏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这便铸成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怀揣普世价值理想的中国刑辩律师们心中永久的痛!

由于中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具有的本质不同导致中国在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在西方法治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并不存在。就目前而言,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几无可资以借鉴之

建设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比较研究中外的法律制度,这是当代每一个中国法律人不能不跨越同时也是最难以跨越的一座高山。如西方法治国家并不允许党派纪检机构以准司法机构形式对违法腐败之党员先行介入调查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而是统一由国家司法机构进行调查,虽然纪检机构极有效率地惩治党政腐败,但它更将践踏法制,使法律价值无存;如西方法治国家并不存在由不当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更不会拒绝审判房屋拆迁案件。“风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确实达到危乎高哉的法治高度。中国当代司法却执行有限审判之原则,极大破坏法制统一与社会公平正义。两厢对照,对追求法治理想的中国

如西方法治国家并不存在民众群体性上访现象,但存在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虽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对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和破坏性,但此行为可视为社会民众释放对政府不满的一种有效途径,完全可对即将激化的社会矛盾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中国法律虽制定有集会游行示威法,但集会游行示威法犹如被安装于微机系统中的某个查杀病毒程序从未被启动,所有律师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从未被公安机关审批通过,更不要说普通民众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除非是政府领导的集会示威游行;相反,我们却放任将中国社会变成“火药桶”的由权比法大的行为模式所制造的申诉上访大军的发展壮大,“信访不信法”,践踏法治精神的申诉上访行为几成中国社会肌体之一大溃疡。“维稳”与“和谐”几成当前中国政府无法不面对的无任何积极意义的完全属内耗的第一政治要务,无数“访民”与职责为“围追堵截”的“官僚”常年累月地“游戏人生”,国家支出着庞大开支,无谓地浪费着纳税人的钱财。

究其实质,本人认为,其症结在于中国司法之软骨病,症结在于权力本位!这确是中国社会现状之一大特色。这对胸怀天下哀民生之多艰的中国刑辩律师而言,难道不产生身处荆棘之丛的如西方法治国家对公务员财产之公示制度几成社会常识,根本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政治与法律问题;但在中国却蜕变为讳莫如深的“个人隐私”,并被某些别有用心的权势人物将这个很浅显的政治常识上升到维稳甚至国家安全高度;如西方法治国家对善意批评政府及其官员之行为均规定为应受法律保护之言论自由,几乎不进行法律制裁,批评官员之尺度几乎不受限制;在中国却将敢于对某些“害群之马”的政府官员之恶行劣迹进行网络曝光的尖锐批评者动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聚众扰乱秩序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刑事追究。这种怪现象对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国刑辩律师而言,难

引起中国刑辩律师最强烈不满的刑事诉讼两大问题——有效回避问题和非法证据有效排除问题,同样是纠葛中国刑

在中西法治传统不同的国家,这两项刑事诉讼制度的执行存在太多差别,这便是使身负三个法定维护职责的中国刑辩律师产生无奈纠结的最深层次原因,有因必有果,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应运而生,粉末登场便是历史必然。

1如西方法治国家之一的美国,在其刑事法庭之上,死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依据美国法律可提出多达20次对法官和公诉人的不需要理由的强制回避申请,重罪案件的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可提出10次无需理由的强制回避申请,轻罪案件可提出3次强制回避申请,此为中国与美国之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根本性区别;依据中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中国刑事法庭可

现行法律均未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据以实现有效回避而对回避对象和回避事项进行明确具体细化之规定,承担事实和法律一体审判的刑事法庭不曾也不会向当事人,尤其是向刑辩律师公开那些可能被申请回避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以及政治背景、宗教信仰、党派、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关系、详细住址、档案资料等信息,法律虽赋予当事人以及刑辩律师在刑事法庭上可以行使回避权利,但此项法定回避权利却往往被打折扣,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庭以及公诉人被当事人和刑辩律师提出回避申请进而确被回避的刑事案例尚不多见,那些已不被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所信任的法官和公诉人仍继续审理着曾对他们提出至少两次回避申请的当事人的鉴于人性之恶,由已被当事人不信任的司法人员所进行的刑事审判,如何能被保证是一场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公平公正的刑事审判。当正当程序被践踏无遗时,中国刑辩律英美法系的法治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和实施均是由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于负责事实审判的陪审团尚未组成之前在“庭前动议程序”中启动和完成,确实做到了理性科学地对刑事案件中实际存在的非法证据进行完美排除,使负责事实审判的陪审团成员着手审理案件之时根本无法接触到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亦无机会影响负责事实审判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之排除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庭前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大类主观性言辞证据以及书证、物证两大类客观性证据。刑事案件中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全部证人尚未被保证全部到庭作证之前、在社会诚信严重缺失之下、中国刑事审判

虽法律明文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可以向法庭提出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线索的方式来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不可忽视,中国刑事法庭普遍对侦查机关所收集的非法证据持一定容忍态度,中国现行刑事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亦采取相对排除和绝对排除的分别对待态度,且目前中国刑事法庭尚受案卷移送中心主义的决定性影响,法庭审判中心主义尚未确立,有罪推定之司法不良传统更使司法人员无法根本性地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之恶劣影响不可避免地使审判人员之心证自由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被严重污染和破坏,既然如此,如何去保证中国司法机关所做裁决的公正?更有甚者,中国司法官员尚未将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进行区分,先入为主的定罪意识、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更使被采取

在中国刑事法庭审理中所出现的非法证据不仅未被客观排除,且被作为据以裁决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有效”证据,此刻的中国刑辩律师如何抉择?当中国刑辩律师挺身而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战、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而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战之时,岂不又成为被驱逐的“闹庭”、“无良”律师?劣币驱逐良币的闹剧在中国刑事法庭上屡屡上演不衰,这岂不是中国刑辩律师正行进

在我们尚未建立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律师在场权制度、沉默权制度、审判人员的自由心证制度、刑事案件证人全部出庭制度、完善科学的法庭发问规则等各项刑事诉讼制度之前,当所有诉讼参与人均未能秉受内心善良本性、信仰、诚信和人格之内在力量约束而在刑事法庭上随意撒谎之

检讨自202_年起中国刑事诉讼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执行以来,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开的刑事案件可见,在公诉人代表国家控诉被告人涉嫌有罪且法庭已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确因非法证据被查证属实从而使刑事案件被依法撤销,从而使被控有罪的被告人最后被宣告无罪者寥寥无几!

无罪辩护在中国刑事法庭上几乎成为奇葩,无罪判决的稀缺性说明中国的刑事法制确实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

总结司法经验可见,非法证据应是冤错刑事案件之源。从目前已被国家纠正的如赵作海案、张高平案、杜培武案、吴昌龙案、香杰武案等冤错刑事案可见,中国司法机关至今尚未认识到冤错刑事案件发生之源头——非法证据对造成冤假错案件所具有的重要性,中国司法机关至今尚未真正彻底地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在法治原则基础之上必须进行破与立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的解

闹剧之所以产生,最关键原因在于中国现行之司法体制。浅显直白地讲——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予以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互相分工的公检法关系,理想状态应为三国时期之魏蜀吴鼎足而立之关系,既友既敌,彼此互相牵制,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司法现状却是公检法蜕变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刘关张或是贾王史薛之关系,由中国司法体制所决定的这种状态在短期内将无法得到有效改变,规则与原则的混淆更加使这种状态产生的严重后果———

在未改变庭审前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对刑事审判法庭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作用——“口供乃证据之王”的观念之前,法律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显得稚气未脱。换一个角度来讲,被告人及其刑辩律师往往忽视公检法抱团而妄图通过启动排除侦查机关的非法证据以达到全盘否定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的侦讯工作,确为螳臂当车,不自量力。

进一步思考,如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实行零口供原则即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保持沉默,现行主要针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否尚有存在必要?中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西方法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全不同,西方法治国家由于实行被告人沉默权制度,被

回避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是由有申请回避权利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权利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裁决法庭受理刑事案件之后的庭前会议程序以及之后的正式庭审中提出,由可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如何判处刑罚之裁决法庭着手进行,中国刑事裁决法庭从审判尚未正式开始之时便已接触到可能使刑事案件得不到公正审理的非正常因素——回避、非法证据等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非正常因素使裁决法庭对法律所规定的用来保障裁决公平公正的正当程序视而不见,反而更加坚定先入为主的错误

建立事实审判(陪审团)与法律审判(法官)的相对独立确是将来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这应是最基本的可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裁决刑事案件的唯一前提。

如果立法机构不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以上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回避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制度等进行重大废改立,中国刑辩律师将没有退路,他们唯一选择便是去编织

总结笔者最近参与辩护的被告人任XX被控贩毒、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李XX被控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X伟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高X东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等,这些刑事案件均在太原当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笔者作为被告人之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以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申请法庭启动回避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法律效果均不

笔者在此不得不认为——在首要的无条件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之前,有效回避和非法证据有效排除的问题在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尚为一场法庭表演秀,在将

令世人尊敬的江平先生讲过“律师应当属于哲人的范畴,哲人并不仅是哲学家。西方国家在中世纪时从事法律职业的大都是神职人员,都应有哲人的地位和哲人的气质。哲人和商人是两个对立的范畴和概念。哲人者,以真智慧给人以启迪、帮助,指点迷津,而不应是法律贩子,借当事人不懂法律的空子赚黑心钱。哲人者,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政治家的胸怀,而不是蝇营苟且,鼠目寸光。哲人者,正人君子也,堂堂正正做人,胸襟坦荡,夜半不怕鬼敲门,而不是不顾人格,拜倒在金钱权势之下。哲人者,具有很高的文化教育修养,言谈举止、待人接事均有相当的品味,而不是市侩习气,拉帮作风,整日忙于应酬、饭局,流连忘返于市井之中。”江平老先生语重心长的话语岂不是对戴着无限荣光之荆棘王冠一路走来的中国刑辩

笔者写下这篇文字并将这篇文字称之为“中国刑辩律师的荆棘王冠”的目的就是想向世人指出——在中国刑辩律师界,尚有心忧天下哀民生之多艰的骨鲠之士,尚有为中国民主宪政法治之进步而奔走呼号呕心沥血之人,所谓“闹庭”律师和“无良”律师并非是中国刑辩律师的败类,而是与滥用公权力者奋起抗争不屈的仁人志士,中国刑辩律

“无限风光在险峰”,“不经风雨如何见彩虹”,要相信,每一位经暴风雨洗礼的中国刑辩律师都拥有绝对顽强的生命力!精彩与靓丽将一直伴随着他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光辉

中国刑辩律师正在用编织荆棘王冠的行为点燃了这个社会最后的希望!戴着荆棘王冠而一路走来的中国刑辩律师,万岁!

贾慧平律师202_年4月8日于太原市思齐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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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国法学会历史

中国法学会历史

中国法学会

202_-10-10 17:40:44来源:中国法学网

中国法学会的前身是新法学研究会、新政治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新中国诞生前夕--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成立,由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罗瑞卿、邓颖超、史良、沈钧儒、陈绍禹、张友渔、钱端升、张志让等90余人发起,在全国有近两千会员,周恩来总理是第一批会员。

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简称政法学会),由新法学研究会推出沈钧儒、谢觉哉、史良、张志让、钱端升,由新政治学研究会推出王昆仑、雷洁琼等人,共同承担政法学会的筹备工作。

1953年4月,中国政法学会正式成立,通过了章程,选举产生了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柯柏年、钱端升,秘书长朱其文,副秘书长陈传纲、郭纶、雷洁琼。

1956年3月,政法学会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吴德峰、张友渔、包尔汉、钱端升,秘书长吴德峰(兼),副秘书长郭纶、雷洁琼、陈体强。

1958年8月,政法学会举行第三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谢觉哉、包尔汉、吴德峰、张志让、张友渔,书记处第一书记吴德峰,书记张友渔、张志让、李士英、姚仲明、赵石生,候补书记欧阳景荣、郭纶。

1964年10月,政法学会举行第四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董必武、谢觉哉,会长吴德峰,副会长包尔汉、张志让、张友渔、张苏、武新宇,书记处第一书记吴德峰,书记张友渔、韩幽桐、郭纶、杨化南、甘野陶、王慎之、王良。1965年增补王吉仁为副会长、书记处书记。

政法学会章程规定,政法学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宗旨为“团结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与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科学理论,批判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制度与革命法制的精神,进行全体国民应遵守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推进国家建设;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及政治法律工作的先进经验;致力保卫世界人民民主自由及民族独立的原则,联合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促进世界和平民主运动”。政法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法学研究活动;进行编辑出版工作;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等。

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是政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选举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学会经常性事务;由会长、副会长和书记处成员组成执行局”。书记处下设研究部、国际联络部、编辑部、办公室等工作机构,编制45名。

政法学会在全国设立了上海、武汉、西安、南京、重庆、苏南等6个分会。新法学研究会、政法学会于建国初期及五六十年代在国内外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当时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对外友协、外交学会等人民团体一起,列为全国性八大人民团体。

1949年7月,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作为全国性重要人民团体和召开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单位之一,派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法学会成立后,为宣传新法制,批判旧法统,创办了《政法研究》、《政法译丛》等刊物,并成立了法律出版社;为团结法律工作者,组建了新法学研究院,对旧司法人员、律师、法学教授进行了培训;并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参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初创时期的各项工作。

新法学研究会于1949年10月参加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沈钧儒当选为副主席,柯柏年当选为理事。政法学会成立后,继承了这种关系,成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同时,还被吸收为国际法协会的团体会员。1963年11月在几内亚科纳克里举行的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执行委员会,决定由中国、日本、印尼、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等国的代表组成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的常设机构--书记处,政法学会派书记处书记赵石生同志去几内亚任常驻代表。

1952年政法学会(筹委会)曾支持国际民主法协调查团赴朝鲜调查,揭露美帝细菌战的罪行。1964年又以国际民主法协团体会员的名义联系各国法律界进步人士,组织国际律师团,声援和营救被巴西反动当局非法逮捕的我国9名同胞。政法学会还先后参加亚洲法律工作者会议和第一、二届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声援亚非人民的正义斗争,并接待来自29个国家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学会遭冲击,一度中断活动。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了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的关怀下,在邓小平、彭真等同志倡议下,于1979年年末着手恢复政法学会。

1980年6月28日,成立了由杨秀峰同志主持、有原政法学会领导成员参加的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小组。1981年1月,由杨秀峰同志主持成立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委员会。1981年2月更名为中国法学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杨秀峰,副主任张友渔、王一夫、谢邦治、梁文英、甘重斗、陈守一,委员25人,秘书长郭纶。

1982年7月22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召开了恢复后的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彭真同志作了题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讲话。7月23日,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彭真、韦国清、万里、习仲勋、杨尚昆等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大会通过了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一届领导机构。名誉会长杨秀峰,会长武新宇(1982年7月-1983年11月),张友渔(1983年11月-1985年8月),王仲方(1985年8月-1986年5月),副会长王一夫、梁文英、王汉斌、朱剑明、项淳

一、甘重斗、钱端升、宦乡、陈守

一、王叔文、曹海波、李广祥、盛愉,秘书长陈为典(1985年5月-1986年5月)。

1986年5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乔石、彭冲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二届领导机构。名誉会长张友渔、钱端升、刘复之,会长王仲方,常务副会长朱剑明,副会长任建新、顾明、李石生、高西江、鲁坚、梁国庆、张彦宁、王叔文、盛愉、张国华、高铭暄、甘绩华、陈为典,秘书长陈为典(1986年5月-1988年10月兼)、宋树涛(1988年10月-1991年5月)。

1991年5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了章程,选举了新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张友渔、王汉斌、任建新,会长邹瑜,常务副会长朱剑明,副会长林准、俞雷、佘孟孝、邹恩同、高西江、梁国庆、王叔文、孙琬

钟、王家福、罗豪才、高铭暄、陈光中、巫昌祯,秘书长宋树涛。1993年增补宋树涛为副会长。

1997年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王汉斌,会长任建新,常务副会长佘孟孝、孙琬钟,副会长邹恩同、梁国庆、罗豪才、张秀夫、陈冀平、牛平、王叔文、王家福、高铭暄、陈光中、巫昌祯、罗锋、卞耀武、魏振瀛、孙在雍、宋树涛,秘书长宋树涛(兼)。

202_年1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并与全体代表合影留念,罗干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题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的祝词。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韩杼滨,常务副会长刘飏,副会长牛平、王景荣、石泰峰、刘法合、刘家琛、孙谦、孙在雍、朱苏力、宋大涵、宋树涛、张文显、陈冀平、周成奎、罗锋、段正坤、夏勇、徐显明、袁曙宏、曾宪义,秘书长宋树涛(兼)。

202_年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到会祝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发表了题为《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繁荣发展法学事业,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的祝词。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

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韩杼滨,常务副会长刘飏,副会长马建、王利明、王其江、石泰峰、刘继贤、安建、朱孝清、吴志攀、宋大涵、张文显、张苏军、李林、李清林、沈德咏、陈冀平、周成奎、胡忠、孟宏伟、徐显明、袁曙宏,秘书长林中梁。

在中国法学会202_刑辩峰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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