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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制度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3-94481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2 18:41: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美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是一个最讲法制的国家,也是律师最多的国家。美国现有100多万名律师,平均每270人当中,就有一名是律师,可见为什么美国总统也是律师。目前,平均每年有数万名新律师取得执照,也有15000名律师因各种原因离开这一行业。

从1870年开始,美国规定必须通过正规的律师考试后,才能做律师,从1900年开始,美国大学开始有正规的律师法学教育,从1929年到1949年,美国各州规定,律师在考试之前,必须取得正规的法学教育。目前美国有175所法学院,并且每年都有律师考试。只要通过三年法学教育,取得学位,就可以参加律师考试,有些州可以例外,如通过一年的法学硕士学位以后,可在纽约等州参加律师考试。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双轨制”,即联邦法和州法共存,再加上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以美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法。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散见于宪法、判例法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守则》中。

根据律师的任职情况,有人将美国的律师分为三种:政府机关雇佣的律师,企业公司雇佣的律师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挂牌律师”)。前两种律师是政府或企业公司的雇员,他们仅仅处理本政府机关、本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并不接受社会上当事人的委托。后者是在社会上执行律师职务,为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服务,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又称“挂牌律师”。

由于法律专业越分越细,近几十年来,美国出现了一些专门研究某门法律、专门办理某类案件的律师,律师分工的倾向越来越明显。目前,美国已出现了一批专利律师、合同律师、税法律师等等专业律师。

美国律师的活动范围和业务是很广泛的。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律师活动。律师的业务从早期的刑事辩护发展到兼任法律顾问、提供咨询、代理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美国律师也享有一定的业务垄断权和保守职业秘密等权利,同时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1)律师不得拒绝对被指定为贫困罪犯案件的辩护;(2)不得同时对一个案件担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律师应将案件的有利情况和不利情况一并告诉委托人;(4)律师不得乘机获取诉讼案件上的权益;(5)律师不得滥用委托人的信托财产。

2.律师对法院的义务:(1)应尊重法院;(2)不得利用与法官的私人关系,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3)应准时出席法庭,协助法官审判。

3、律师对同行的义务:(1)不许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2)在法庭辩护时,不得对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人身攻击;(3)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

在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是人们所向往和崇敬的职业。这种崇高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美国是遵守判例法的国家,法律非常复杂,人们要处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就要得到律师的帮助,否则寸步难行。除个人外,一些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作出重大决策,即使不是由律师亲自作出,也往往要在慎重地考虑他们的意见后才作出决策的。第二,律师的经济收入较高。第三,律师资格是向上晋升的阶梯。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总统出身于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法官、检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由于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是很严格的,虽然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同,但大致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成年人;第二,经过品行调查证明没有劣迹者;第三,必须通过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在美国,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各州最高法院任命的主考人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主持,主考人一般是本州具有权威的法官或律师,应考者必须是美国法学院毕业,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孝试内容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考试通过后,由考试委员会发给律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州取得律师资格,并不等于可以在其它州从事律师职业。如要在另一州从事律师工作,还需要通过另一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美国律师开业有三种形式。其一是个人开业。其二是联合经营事务所。其三,合伙经营律师事务所。

美国的律师组织是律师协会,联邦有联邦的律师协会,州有州的律师协会,县有县的律师协会。联邦和州的律师协会没有隶属关系。律师协会的任务一是制定《律师守则》,对律师进行道德和纪律教育;二组织律师进修和研究法律;三是对社会进行律师宣传教育。它还监督律师执行《律师守则》,受理公民对律师的控告。律师协会没有权力对律师直接作出惩戒、停止执业或开除律师资格的处分,这些权力由州法院行使。

第二篇:律师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2011049011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古代讼师是现代律师的萌芽,但还远不是维权意义上的律师。“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帮人打官司并从中获利的讼师,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却没有发展成现代律师制度。”②中国的律师制度虽植于西方,但中国特有的讼师制度势必对律师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我国近代律师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由于缺乏律师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③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是清末改制效仿西方法制的产物。该制度的引进既是源于当时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刺激,并且有着力倡律师的观念和思想氛围作为精神支撑。

“清末律师制度滥觞于《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过于激进,该草案遭致流产,致使其后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不得不后退一步。之后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正式承认。1911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正式确立了律师制度。”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及《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并在1941年实行了《中华民国律师法》。这些法律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基础,完善了原有的律师制度,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律师检核制度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积极维权、交往回避、消极诉讼等职业道德,建立律师公会和律师自治制度。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在民国初年建立后,又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律师队伍作为一个职业法律阶层的出现,标志着立法不断发展,法律作用的加强以及法律程序逐渐公正,律师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律师制度建设中,更应以史为鉴,注重律师制度的合理性建设。

四.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迎来新时期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事业中,律师行业的发展状况有如我国现代国家民主与与法治进步的“晴雨表”。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建设的深入人心和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的,我国律师制度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经历了一个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_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2_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1996制定的《律师法》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法,从我国律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在充分调研、多方协调的基础上,本着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要求,对现行律师制度作了多方面的补充与完善。这次修法,标志着我国律师业进人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2_ 年,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分别出台了《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考核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和判别标准,规范了处罚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通过修订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受到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有利于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表示,此次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律师相关制度,将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又一个新时期的到来。”⑤这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赵大程说,律师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师兴,法制兴,特别是在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律师制度更是须臾不可缺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我们加快了国家律师事业发展的步伐。现在全国的律师去年底的数字已经达到23.5万人,今年有望突破24万,律师工作已经覆盖到了我们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开放的各个领域。”⑥

这次十八届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加强对律师制度的重视,加强律师制度的建设的重视,对于律师制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落实十八届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又一个新时期。相信在今后的日子里整个社会对运用律师制度、发挥律师制度的作用,将会更加自觉。对律师制度的重视有利于我国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纵观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律师制度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面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律师制度将在机遇与挑战中不断向着成熟发展。

参考文献:

①作者杨金国,《中国古代没有律师 律师制度产生于清末》,中国网,202_年4月17日; ②作者付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中律网,202_年11月11日;

③作者熊秋红,《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14页; ④作者周成泓,《从讼师到律师:清末律师制度的嬗变》,求索报,202_年6月,第53页; ⑤《三问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新华网,202_年11月29日;

⑥《中国律师业迎发展新时期 执业权利保障更加制度化》,中国网,202_年11月29日。

第三篇: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律师制度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 题型

一、名词解释

1、律师: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

3、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

4、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5、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法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对自身进行监督、管理的社团组织,在我国,律师协会是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7、代理人:指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

诉讼法中的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8、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题型

二、简答题

一、律师的性质、类型

(一)我国律师性质

1、我国律师的性质,有四种观点:(1)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

(2)律师是自由职业者(3)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原《律师法》)

(4)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2、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1)律师是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独立承担职业责任。(2)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3)律师是法治工作者。

3、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的类型

1、国外律师分类

(1)大律师和律师:英国及英联邦国家的律师一般分为大律师和律师。大律师又称为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律师又称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

(2)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美国律师分为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

私人律师是指自由开业的律师;公职律师是指法学院毕业且取得律师资格,被政府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录用提供服务的律师。

(3)辩护士、客员辩护士和辩护士试补

在日本,律师被称为辩护士,亦被称为在野法曹,兼职律师被称为客员辩护士,候补律师被称为辩护士试补。(4)没有将律师分类,大多数国家没有对律师进行分类。

2、我国律师的类型

(1)社会律师,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2)军队律师(3)政府律师又称为公职律师。

(4)公司律师

律师制度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没有及时收集而使证据湮灭;(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3、赔偿的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退还收取的律师费之外,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赔偿时,国资所承担有限责任,在本所的全部资产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则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具体的说,就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有违反执业纪律行为的律师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方式

对律师违法违纪处罚的主要方式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主要处罚方式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

2、作出处罚的机关

(1)给予警告处分、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作出。

(2)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使。(3)对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必要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四)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刑事的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受到刑法处罚。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下列3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律师泄露国家机密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五、律师的职业道德

1、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

3、坚持原则,维护正义

6、保守职务秘密 益

4、道德高尚,廉洁自律

7、尊重互助,公平竞争

2、忠于法律和事实

5、诚实信用,尽职尽责

8、勤于学习,提高素养

六、律师的执业纪律规范

1、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1)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

(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3)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2、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1)应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2)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好友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3)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3、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2)应当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3)应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得因迎合委托人或者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4)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承担保密义务。

律师制度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以及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会见时应禁止的行为:

(1)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

(2)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4)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注意事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如果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字。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情况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的。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的,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第四篇:律师与美国司法

律师与美国司法

美国法律制度隶属于英美法系。在核心的庭审环节中,与大陆法系明显不同,法庭采取以律师辩论为主的抗辩制方式进行。因而可以说,律师在美国整个司法体系中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在美国的里程碑式案例——辛普森杀妻案的司法实践中,“天价豪华律师团”作为一个最为夺人眼球的元素出现在公众视野前。因此,经过阅读相关参考书目后,我想从律师的角度入手,考察美国的抗辩式庭审法律制度。律师,究竟是成为了正义的推手,还是金钱的仆从?

首先,辛普森辩护案的“明星辩护律师团”的标志性特征便是价格及其昂贵。他们在使辛普森获得无罪判决的结果中可谓功不可没。那么,在这种律师作为关键角色出现的抗辩制中,“昂贵”是否成为了实现法律资源公平的门槛?即法律在实现过程中是否破坏了作为其基础的公平公正等核心价值。不可否认,律师与一般人一样,在自我规制过程中存在着自利的倾向。通过市场竞争的过程,法律服务越好,收费越高。即能力越是出众的律师,他们为经济实力越雄厚的委托人代理的可能性就越大。可以从辛普森案的辩护过程中看出,首先,辛普森的律师团运用了大量“技术性辩护”,通过种族主义等字眼对陪审团施加诸多影响。而事实上根据调查,在美国的刑事法庭上,像辛普森这样因获得了律师热心辩护而“逍遥法外”的委托人还是少见的。与之相比,更常见的是代理不足而非代理过度。虽然贫穷的被告有权要求法庭指定律师,但由于律师所获利益不足以支撑成本,大多数律师还是倾向于进行辩诉交易。其次,辛普森团队依靠出色的法医专家找出了公诉人侦办程序中的重大缺陷。这些在重视程序正义的美国法庭上给当庭的陪审员们施加了极大影响,也为其获释奠定了基础。在犯罪嫌疑人个人与检方的对决中,检方一般更常处于资源的优势地位。由于财力的不平等,依靠传统的抗辩方法揭露对方专家证词中的错误,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不是所有诉讼方都承受得起有效挑战的成本。而公诉人和企业被告通常能负担大大超过他们对手的专家来帮助自己。只有在辛普森这样极少数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被告律师指出了公诉人证词的重大缺陷,但是据称他们在此过程中却耗费了几百万美元。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并没有能力获得这种帮助。所以,无论是市场力量还是律师管制制度,都不能有效抵消这些结构性激励因素的缺憾。只要委托人的资源或经济利益太少而无法支付充分代理所需要的费用就会导致不合理的辩护。极端甚至出现了针对不负责任的律师“在庭上睡觉的三段论分析”。美国司法的探求理论的根本前提是:正确的结果产生于在公正的法庭上进行忠于当事人各方的竞争性陈述。但事实上,很多纠纷都未进入诉讼,进入的超过90%都在庭审前和解,经过庭审的也很少符合理想化了的对抗制程序模式。此模式的前提即为:对抗双方具有大体相等的动机、资源、能力以及获得相关信息的机会。事实上由于贫富差距、诉讼成本高昂、人们不能获得均等的法律援助机会,这些理性化的对抗制程序模式更像是特例。因此所谓“司法的竞技理论”的基础就变得摇摇欲坠。“对于法院的老手来说,许多陪审团就像是12个决定谁的律师更好的人,而决定法律高手分配的通常是金钱而不是公正。”对抗制允许委托人用钱购买正义,只要他们买得起。法律直接面临着成为有钱人工具的危险。可见在以律师为主角的高度市场化的抗辩制下,金钱对法律正义构成的影响力之甚。

其次,对于辛普森案,在绝大多数民众都认为他有罪的情况下,辛普森通过天才律师的帮助被无罪释放了。这给舆论前所未有的冲击。人们将之视作美国法律正义的崩溃。那么,在辛普森“明显”犯下杀人罪行的情况下,律师们应不应该为他作无罪辩护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实际是最重要的角色,作用在于确保无罪推定和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当然他们有时被英雄化,有时被妖魔化。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审判程序的设计既要降 ①

①《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 【美】德博拉·L·罗德

低错判无辜的风险,又要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享有正当程序。所有制定法和宪法上的制度设计都立足于以下前提假设:被告有一个诚挚的律师代表着他的利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正当性正是依赖于称职的、具有职业道德的辩护律师们的参与——他们勤勉

②地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事实上有罪并不等于法律上有罪,从事了犯罪行为的委托人常常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来减轻情节。同时,罪行最残忍的案件也是公诉人最想胜诉的案件,这些案件也是政府最有可能滥用权力的案件,因而辩护律师进行审查的需要也就最强烈。美国诉讼程序对“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以及对其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的影响”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即包括无罪推定、免于自证其罪和法律代理权的保障。如果律师因为委托人看似有罪或暴露了某些有罪的信息就取消其辩护,那么程序保障机制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律师提出强烈质疑的这种可能促使执法人员更好地行事职权并尊重个人权利。就好像在辛普森案侦办过程中,检方对证据采集的巨大疏漏所带来的深刻教训为其今后的规范办案敲响了警钟。不可否认,不受制约的检察权具有危险性,我们保护个体权利的文化承诺是以司法界同样承诺为这些权利进行辩护为前提的。因而,坚持检方应该遵守法律程序的律师实际是在维护法治。律师的积极辩护是美国的司法制度落实的中坚力量。但是公众依然对这些律师们心怀芥蒂。虽然人们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又认为罪犯的权利不应该高于无辜受害者的权利。这些律师难道可以将人的最基本道德放在一边而只顾自己的职业利益吗?这也是在辛普森案中,人们对这些天价律师们为一个“明明犯下杀人罪行”的富人作无罪辩护的最为诟病之处。在强调竞争性的抗辩制司法程序下,律师在忠于当事人与恪守道德规范的冲突应怎样调和?对于律师的角色定位,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律师应该保持道德上的中立,应该尽职为委托人辩护而不是评价委托人。根据个人权利理论,建立在道德中立基础上的“忠于当事人的原则”是保护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最有效途径。美国这种对忠于当事人的程序的信任是一种更广泛的世界观的一部分,而正这种世界观构成了美国基本的社会和经济制度基础。优先考虑人身自由的做法根植于一种更加宽泛的文化信仰。如果律师业以自己的道德价值来筛选案件的话,那么个人自由便会处于高度危险之中,结果便可能是“律师独裁”。大多数律师认为,司法界对于正义并不享有任何特权,对于其正义观念也不该承担任何公共责任。合理的代理并不是对委托人行为的认可。保证一个有效的代理不仅有利于避免一些非正义的结果,同时也强化了各种社会价值观和表达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但是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如果人们不能大致公平地获得法律;如果遵守程序正义的结果往往是破坏了实质正义,那么法制体系就丧失了“公正”这一基础。现在的问题不是律师有什么权利“强加”其道德观念,而是他们有什么权利免于承担所有人应该承担的基本道德责任,不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律师们“道德上保持中立的承诺大多成为律师们代理声名狼藉的富人的正当理由,而没有成为律师们代理名声不好的穷人的正当理由。”这或许就是现实的另一个侧面。如果法治赖以存在的制度框架遭到侵蚀,那么无论是律师还是委托人的长期利益都无法得到满足。单纯忠于委托人利益的职业角色会破坏法律秩序。耶鲁法学教授罗伯特-高登说过:“为了委托人利益,提供许多法律咨询并助长违法行为的律师,很可能使法律归于无效。”从长远看,一味追求委托人个体的自我利益很可能导致委托人整体的自我毁灭。那么抗辩制中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与对道德的服从之间的矛盾应该怎样调和呢?律师应该怎样为其辩护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呢?

律师不能仅仅依靠某种理想化的对抗制和立法程序模式来应对道德困境,要根据在特定情形下系争的全部社会利益来评价其社会义务,不能简单地退避带某种固定的角色观念中。即否认个人为公共后果承担责任的角色观念,或者过分考虑委托人和律师自身利益的角色观念。有道德感的律师需要考虑委托人的长期利益和短期需求。委托人的信任和机密有权获得 ② 《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 刑事审判 【美】约书亚·德雷斯勒 p49 重视,但必须与其他同样重要的价值进行权衡。律师们有责任防止第三方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尊重法律体系所赖以建立的诚实、公正、诚信等核心价值,促进整个法律体系的公正和有效。因此在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时至少应当从道德上提出广泛的参考意见,以免助纣为虐。

我想,抗辩制下的美国律师制度有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但律师不能将其职业范式或利益置于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须的道德底线之前。无条件地为当事人辩护仍然是值得商榷的。“如果美国的律师将对抗辩论制更多地看作是对真理的寻求而不是一场竞技运动,那么这些道德标准就不会看似不公正了。”另外金钱在抗辩制下所起的作用有些过于强大了。如果对律师有其他的激励因素,如改善法庭指定律师的工作条件及社会的法援制度,以使法律资源的获取更为平等。为了使对抗制不会干扰发现事实和寻找解决方案,律师需要更加坦率、协作、文明。结果可能是更少的诉讼费,更少的相互攻击和不公正。从长远来看,如果体制的核心目标是公正和真理,而不是因律师运作和产生的偶然性副产品,那么委托人也会像普通大众一样从这样的体制中获益。

这一次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学习,我参考了一位美国学者对本国律师制度及抗辩式制度的分析。她主要从批判美国司法制度的角度,试图寻找使这种法律体制更臻完善的出路,但不可否认美国现代的高度发达与其有效的司法体制是分不开的。中国与美国隶属不同法系,律师行业的发展也远不如美国那般壮大,但无论从正面:律师为委托人尽责;还是从反面:律师遵守基本的公民职责,中国的律师行业需要学习的都还有很多。中国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美国的司法实践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给中国未来的司法建设带来诸多启发。

第五篇: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

名词解释

1.公职律师:是有公职的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2.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3.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

4.出征: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

5.终止公正: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作出的停止公证程序的决定。

6.公证期限: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和处理某些公证事务的法定时间限制。

7.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外,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绘素等方式进行保全的活动。

8.公正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照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的活动。

9.公证争议: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与公证机构就错误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和公证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议。

10.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

简述

一. 律师的主要权利: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2.阅卷的权利3.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律师的有限豁免权5.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6.其他权利a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b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c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d代行上诉的权利e获取本案诉讼文本副本的权利

二. 律师调查权的主要规定:1.新修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2.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3.第179条中,将“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的情形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况。4.。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三.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阅卷权的主要内容: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的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询问证人,知情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走访有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了解有关专门知识,到现场实地考察,提取有关的专家技术人员。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还必须加以甄别,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对自己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甄别,而且要对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鉴别。对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及时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

四. 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 条规定,辩护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2.《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3.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五. 关于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法律规定:1。

(一)根据我国1996年《律师法》

第29条,新《律师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或者代理。

(二)《律师执业行为规定(试行)》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将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理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6。其他合法的缘由

六. 律师的主要义务:

(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

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律师的保密义务3.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

(二)律师对裁判庭的义务1.律师维护裁判庭公正的义务2.律师对裁判庭的真实义务3.律师维护裁判庭廉正性的义务4.律师尊重裁判庭的义务

(三)律师回避的义务

(四)律师的其他义务

七.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又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数额的资产。

八.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对风险代理收费案件范围的限制性规定:1.风险代理的适

用范围:一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事务。二是部分涉及财产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必须是在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需要实行风险代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一是刑事诉讼案件。二是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三是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民事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收费。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4.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九.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概念):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出征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范围)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有法律意义行为能够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债权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也不是所有的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能够具有执行效力,《公证法》又进一步设定了两个条件:1.从客观上讲,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2.从主观上讲,债务人必须

要有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十. 公证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方以公告或邀请的方式,将

其招标的项目和招标程序公布于众,愿意承担该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投标,招标人从中选出最佳投标,并与该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活动。2.拍卖:是指拍卖人按照事先公告的程序,公开叫价,竞争购买的活动。3.开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抽奖,摇奖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4.保全证据公证5.出具执行书

6.公正调解

十一. 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律师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2.律师的行为必须

是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行为和损失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律师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即律师的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

十二. 公证机关的主要业务范围:一。自愿公证事项

(一)对法律行为的公证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

(二)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正1.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2.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1.公司章程2.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3.债权文书4.保全证据公证5.自然人二。法定公证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十三. 公证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协会(行业):

(一)“两结合”的律师

管理体制

(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1.依法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2.指导性宏观管理3.监督管理4.准入和退出管理5.协调各方面关系,改善执业环境,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支持6.调整法律服务供需关系,通过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手段结合的方法解决法律服务供需矛盾的问题

(三)1.制定律师行业规范2.执业律师教育培训3.律师维权4.负责律师的奖励与处分5.负责律师国际交流工作

十四. 公正地域管辖规定: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2.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各公证机构受理的公证业务必须是本职业区域从事的公证业务,但受理以后,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果需要超出公证执业区域从事一些公证行为则是被允许的。

十五. 领事认证与公证的主要区别:公证与领事认证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内涵不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展开证明;而认证只是审查公证文书是否由盖章中标明的公证机构及签字的公证员所公证,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就其内容进行审查。

十六.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出征条件: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十七. 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1.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

员存在过错,即公证赔偿的规则原则为过错原则2.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3.公证赔偿的请求人,是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4.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先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后公证机构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法律在这一规定上的设计再次体现了我国公证立法上所采取的机构本位主义模式

十八.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念):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接受民

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

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特征)1.代理律师必须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代理律师必须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3.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代理人为律师5.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具有专业性,非个人性及规范性。(种类)

(一)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1.一般代理:是指当事人是将普通的诉讼权利委托给律师行使,也就是说当事人是把那些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一般诉讼权利授权代理律师行驶2.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当事人不仅将一般的诉讼权利,而且将重要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利一并交给律师行驶

(二)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律师代理

十九. 律师刑诉代理范围:1.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2.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

人或诉讼代理人3.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4.办理其他刑事诉讼业务

二十. 公正和民事诉讼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公正是非诉讼活动;民诉是审判活

动2.两者当事人不同:公证是申请人;民诉是原告和被告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公证是《公证法》;民诉是《民事诉讼法》4.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方法不同:公证是向公证机构复查;民诉是提出上诉。

二十一。保全证据(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特征):一是必须在诉讼之前进行,法院立案以后或者诉讼进行当中的证据保全不是诉前证据保全;二是必须经过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讼前的证据保全,这是由法院“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三是诉前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固定和保护证据,防止一方当事人人为的修改证据原貌。(特别规定)1.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条件、启动的主体及方式,从条文本身来看,此处的证据保全规定为诉讼中的证据保全。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证据保全的规定 :202_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就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是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实现了在诉讼程序上对民事诉讼法的继承和超越。作为最为详尽的证据保全规则,海事证据保全程序对普通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极大地丰富了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也必将产生重大影响。3.知识产权立法中证据保全的规定 :202_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对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法院的裁判、担保以及不起诉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202_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再次确认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合法性。

美国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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