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实施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严重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重于警告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这是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党内的重处分之一。它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并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
留党察看,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在作出开除其党籍处分决定之前,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敦促其彻底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这是党纪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它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违纪党员。
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这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同时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二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裳宫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在受到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三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学习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是党中央再次向全党划出的新的纪律“红线”,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它既是一次全面从严治党的再部署、再动员,也是对全体党员的一次生动纪律教育。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贯彻,自觉把党的纪律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习惯在党的纪律约束下工作和生活。
纪律严明既是党的优良传统。新《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我们都必须时时处处严格遵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真正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在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往往是他们违纪违法的开始,都是从突破党的纪律开始的。他们当中,有的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有的纪律松弛、独断专行,有的庸懒无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等,他们对党的纪律毫无敬畏,把个人权威、个人利益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做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的要求,真正让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日常行为的习惯。在当前工作中,要以学习贯彻新《条例》为契机,重申纪律规矩,抓好教育提醒,以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带头学习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带头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率先垂范,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扛牢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执行党的纪律作为政治任务,抓在手上,放在心上,持续传导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并结合行业系统工作实际,着力查找和解决干部队伍中政治责任意识不强,服务发展理念不足、宗旨意识淡薄、“四风”问题隐形变异以及“慵懒散慢虚”等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围绕中心工作知责、担责、履责、尽责,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在项目建设、规划评审、行政执法等方面坚决纠正政令不畅、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和贯彻落实“以案促改”、脱贫攻坚、秦岭生态环保和扫黑除恶等涉及建设领域存在的缺乏担当、排查整治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不组织、不参与“一桌餐”和“老板家宴”性质的吃请,主动拒绝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不踩纪律“红线”,不断增强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学习新贯彻新《条例》,还要同时抓好党章、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行政,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以案促改”工作,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筑牢“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通过学法知法,做到遵法守法,做到懂法纪、知敬畏、存戒惧、明底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自觉把党纪国法刻印在心,在思想上划出纪律“红线”,在行为上守住法律“底线”,做到在利益诱惑面前,耐得住清贫寂寞,守得住慎独慎微关口,自觉把学法律、守纪律、讲规矩融入到日常生活的每个方面,使其成为自己的日常行为习惯和行为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纪律约束,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自觉把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做一名“四讲四有”合格党员。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很多内容都做了相关的修改,我们要学习吃透其中的内涵。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四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
读书笔记
《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总则、分则、附则三部组成。其中:总则有五章四十条,分则有8章130条,附则有4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
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第五篇:关于纪律处分种类的辅助记忆--党员干部廉政考试
关于纪律处分种类的辅助记忆
说明:
1、违纪的条款可只记开头的主要词句和句中的关键词。如第76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 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可记为:“取得外国居留权的:
2、处分按情节轻重分一、二、三层级。
一个层级的:如第79条:“取得外国居留权的”,第70条:“以 强迫等手段妨害党员权利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个层级的:如第126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个层级的:如第122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其他人用公款出国,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记忆时,可只记情节严重的一档和处分层级数。
如:情节严重的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层级为两层,前一档即为 警告或严重警告。如第91条。
如:情节严重的为留党察看,处分层级分为三层,前两档分别为: 较轻的,警告或严重警告;较重的,撤销党内职务。如第89条。
4、未提及的违纪项,也是最多的项,可统一称为常规处理项。如果时间来不及可先不记违纪内容,只按轻重层级进行分析,现场进行分析。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处分记忆按分则中的类型记。按照分类,仔细看原文。
一、违反生活纪律的,相对较轻。
只记:生活奢靡这一条,为撤销党内职务(两个层级),其他皆为常规处理。
二、违反群众纪律的 1. 遇国家财产威胁,能救不救的,严重的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共两个层级)。
2.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优亲厚友明失公平的、群众诉求不及时解决等,盲目铺摊子等、政务不公开等情况的,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共两个层级)。3. 其他皆为党规处理。
三、违反工作纪律的
1、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的(共两个层级)有:工作人员叛逃、出走的;擅自变更出国线路或期限的;私自留存干部选拔、纪律审查资料的。
2、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的(共两个层级)有:不履行从严治党的;处理违纪党员不到位的;不如实或不报告的。
3、严重的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共两个层级)有:疏于管理单位出现违党、反党行为的;触犯国外法律习俗的。
4、其他如干预市场经济活动,选拔干部、纪律审查时泄密的,基本上都按常规处理记忆。打招呼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最轻严重警告。
四、违反政治纪律的,相对较重
1、一个层级直接开除的有:公开发表反党言论的;组织参加反党活动策划人;党内组织秘密集团的;挑拨制造民族分裂的、政治避难的。
2、一个层级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有:组织利用宗教或宗族反党的策划人,参加秘密集团的。
3、“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两个层级的: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的。
4、“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两个层级的:发布刊登反党、妄议中央、丑化国家等言论的或提供方便条件的;搞结党营私、捞取政治资本的。
5、“撤职+留党察看;开除”两个层级的:组织迷信的。
6、其他基本上都按常规处理记忆。
五、违反组织纪律的
1、警告+严警+撤职一个层级的有:组织参加老乡会等三会的;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的;拒不执行党组织分配的。
2、严重警告+撤职+留察一个层级的有: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表现尚好的。
3、撤职+留察+开除一个层级的有:违规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强迫党员表决权的。
4、警+严警;撤职两个层级的:侵犯党员表决权的;把不符合条件人入党的;违反程序发展党员的。
5、警+严警;撤职+留察两个层级的:不请示汇报重大问题、事项的;不按要求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情况的。
6、严警;撤职+留察两个层级的有: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
7、其他基本上为常规处理。
六、违犯廉洁自律纪律的
1、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察+开除两个层级的有:
2、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察两个层级的有
3、警告+严重警告;撤职两个层级的有
4、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察三个层级的
5、其他基本上为常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