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一、全日制本科生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政治方面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学术水平方面
(1)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普通本科生
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所选全部课程学分×绩点系数)/∑(所选全部课程学分)≥1.7。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
①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②在学期间学分≥165,平均学分绩≥1.7,或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八名、山东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青岛市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第一名。(4)全日制高职类本科生 ①在校期间学习课程补考门次≤7。
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政治方面
(1)严重违犯校纪(包括考试作弊),在校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2)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3)已经毕业的学生返校申请学位,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
2、学术水平方面
(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全国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的专业学术要求者(具体按《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说明》执行)。
三、成人教育学生
参照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及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符合申请学士学位并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合格的成人教育学院的本科生,可授予相应学科学位。
四、学士学位证书不补发。
五、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
1、我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部)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报告表》,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管学院(部)院长(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
2、教务处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报告表》汇总后,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经全体委员投票,半数通过的名单方为有效。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4、学生在毕业时因课程不及格没有获得学位者,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如普通本科生从入学开始六学年内,专升本学生从入学开始四学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允许参加有关课程的进修学习和考核,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六、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最新)
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立足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结合《青岛工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学校领导、各二级院(系)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由二级学院(系)负责人担任,委员从本单位教学人员中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遴选,委员人数根据学生人数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思想政治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学术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已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准予毕业学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65分(含)以上,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专业性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七条 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未达到毕业条件,毕业当学年领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
第八条 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累计受过两次(含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受过退学试读处理的;
4.因毕业论文(设计)、科研成果有剽窃、抄袭行为并经查实者。
第九条 学生经审核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65分,符合思想政治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有创造发明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者;
2.学习期间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所学专业领域科研论文两篇(含)以上者;
3.参加省级体育、科技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4.毕业时已考取国内、外高校(含科研机构)硕士研究生者;
5.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第五章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与授予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不照顾平衡,不套比数。
(二)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学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等,并如实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
(三)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向应届毕业生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定名单,听取意见,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然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士学位外,还将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二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本科毕业生本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所有本科学生,2008、2009、2010年入校的学生参照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与学校以前发布的教学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青岛工学院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第三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70分及以上,其中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65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及以上;
(四)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6分(相当于百分制60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八级考试成绩在50分及以上,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补考或重修课程门数累计达6门课程及以上的;
2.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
(一)各院(系)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初查,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审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报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决议后,报教务处进行审核。
(二)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核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学校或各学院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发[2002]28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校成教学院、函授点、远程教育中心,各自学考试委考助学单位:为做好我区2010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考试科目
1、成人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学办字[2006]08号)规定,2004年(含2004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只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标者,还需参加申请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英语参考教材为《新视野大学英语》(外研社出版),考试内容以第二、三册为考核重点,其他语种另行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考生可以免考。
4、专业课程考试为大综合,考试内容含授予学位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
二、报名及考试
从2010年起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考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3月31日前各报名点将报名信息及数据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报名地点:
考生需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2寸彩色照片到各学位授予单位教务处报名;自学考试毕业生也可以到各专业委考助学单位进行统一报名。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00为学位外语考试,下午14:00—17:00为专业课考试。考试地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五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2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
(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未取得毕业证书,但毕业后2年内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应当在参加投票的1/2以上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上报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批准,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二)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务。
(三)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听取和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依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二)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在规定时限外不补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