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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4-745718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2 22:1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为提高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规范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验收工作,根据《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并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1.凡列入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其中省级指令课题、重点课题必须通过成果鉴定后才准予结题。其他规划课题、专项课题课题主持人不要求成果鉴定的,只要符合结题要求,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同意可直接办理结题验收。

2.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结题工作原则上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进行。未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同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组织课题的鉴定结题,否则将不予认可。

二、成果要求

1.指令和重点课题至少要在学术期刊上(包括有正式刊号的大学学报)发表2 篇学术论文,其中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1篇;

2.考虑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持承担的课题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级别上可适当降低要求。

3.所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出版的专著都必须标明“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及课题编号,否则不予认可。

4.课题负责人均须为代表作(著作、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无关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5.所有课题申请结题均须填写《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申请〃审批书》,提交的研究总报告不少于3万字,成果公报6000-8000字,两者全文在网上公开。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研究主体成果,获国家级奖、省部级评奖二等奖以上的可以免于鉴定。

2.课题主要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推广应用的可以免于鉴定。

3.课题最终成果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教育研究》等同类刊物发表或转载,或有2项(含2项)以上在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可以免于鉴定。

4.指令课题和重点课题不得申请免予鉴定。

5.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须在《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申请〃审批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和转载的成果原件,按课题鉴定结题要求 2 准备好其他相关材料,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核准后,发给结题证书。免于鉴定的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

四、鉴定方式

1.成果鉴定分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形式进行。个别确需进行单独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2.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标准》,实事求是地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3.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鉴定组织单位根据4/5鉴定专家的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4.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鉴定组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和能否通过课题鉴定及评定成果等级的明确意见报鉴定组织单位,经鉴定组织单位确认后上网公布信息。

5.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9人。课题组成员以及本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同一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2位以内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五、鉴定标准

1.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评价,定性(从五个方面进行模糊 评价)和定量(分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相结合,作为专家评价的参考标准。

2.鉴定组织单位根据5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优秀”: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良好”:①未达到“优秀”等级;②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④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合格”:①未达到“良好”等级;②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3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④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优秀等级要严格控制。

六、鉴定程序

1.按规定必须进行成果鉴定或自愿要求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直接向鉴定组织单位报送鉴定材料5套,每套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评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成果附件(专著、已发表的系列研究论文)、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被决策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除专著外,每套鉴定材料必须按要求统一装订成册,否则,不 4 予受理。申请免于鉴定的,须报送鉴定材料1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需再报送鉴定材料3套。

2.鉴定组织单位根据课题要求组织鉴定,鉴定结果汇总后向有关课题负责人反馈信息,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异议材料。3.公示一个月内无异议,鉴定组织单位在《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上填写审批意见。同时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寄发《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单位应留存课题结题复印件。

3.经专家鉴定,课题研究任务没有完成,研究成果不符合要求,未能通过鉴定的课题,课题组可根据专家意见对研究成果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有经费资助的课题还要追回所拨经费。

4.未结题者,不得参加下一轮课题申报。

七、经费保障

成果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支出。每项课题800元。课题负责人在报送鉴定材料的同时向鉴定组织单位垫付鉴定费用,再由鉴定组织单位向专家支付。

八、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工作参照此细则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开始实施。由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办法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和结题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条

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工作,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上述奖项包括国家及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及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奖;

2.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3.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由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发表或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有明确标识。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根据需要,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高校科研处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和学校承担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课题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向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鉴定结项申请,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提出鉴定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

课题研究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提出鉴定结项申请需要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6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课题研究过程性资料6套(含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开题报告及中期报告等);

3.课题成果6套(含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报告等)。

第三章 鉴定专家

第七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建立的“山东省教育科学鉴定专家资源库”中遴选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第八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第九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

3.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4.鉴定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5.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章 成果鉴定方式与过程

第十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一般采用通讯鉴定形式。各高校、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可组织本单位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集中结题,但必须填写集中结题委托申请书,并经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受理结题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30日和12月20-30日,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组可在此时间段内将结题材料和费用寄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每位专家均需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

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现场考察和答辩的方式进行,形成的意见填写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集体)中。

第十一条

鉴定内容

1.课题《课题申报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学风是否严谨; 4.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影响。第十二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鉴定材料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填写并提交《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书》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2.会议鉴定程序

(1)鉴定材料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2)课题负责人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3)鉴定专家提问,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形成鉴定意见,填写《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集体)》,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情况;

(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

成果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或从课题研究经费中支出。每项课题通讯鉴定费1500元。课题负责人在报送鉴定材料的同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支付鉴定费用,再由鉴定组织单位向专家支付。

第五章

结题

第十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4/5通讯鉴定专家的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对通过鉴定、确认可以结题者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鉴定的可有再次申请鉴定的机会。鉴定组织单位将未通过鉴定的结果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须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并再次支付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课题鉴定和结题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课题负责人和依托学校应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课题,由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

第三篇: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修订)

(2006年3月)

为规范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建立健全教育科学的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我省教育科研成果的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的要求和《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鉴定组织 成果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承担。根据情况,省教科规划办可委托某一组织或团体进行鉴定。

二、鉴定范围列入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三、免于鉴定的条件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国家级评奖二等、省部级评奖一等以上奖励的。上述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级行政部门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级教育科学成果奖等。

2、主要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发表、获奖、转载等原件)。

四、鉴定形式成果鉴定为同行专家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为提高成果鉴定效益和质量,具备会议鉴定的单位应尽可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重点课题和有影响的研究成果需会议鉴定。会议鉴定要有研究报告答辩记录。

五、工作方法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先由专家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再由省教科规划办根据专家的多数鉴定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报省教科规划办。经省教科规划办确认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课题组成员(顾问)以及上级单位相关人员不能担任该课题鉴定专家。

六、经费保障成果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费一般为200元。

七、时间省教科规划办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的10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鉴定工作在省教科规划办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鉴定材料后的1个月内完成。

八、处理未通过专家鉴定的有再次申请鉴定机会。省教科规划办将未通过鉴定的结果反馈给课题申请人,课题组可根据专家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九、鉴定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申请人填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书》”,可从下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将《成果鉴定申请书》、结题报告(研究总报告,主要内容为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结果)、最终成果(以课题申请书填报的为准。主件应是原件,附件可以是复印件)和最终成果简介(简述课题基本情况、重点介绍研究成果的学术观点、理论创新和实践意义)报送省教科规划办(除成果原件外,其余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省教科规划办对《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资格审查合格后,省教科规划办向课题申请人寄发“关于批准成果鉴定申请的通知”。

3、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教科规划办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省教科规划办发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四篇: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试行)

为了科学地评估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质量,建立健全教育科学的评价机制,规范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正确引导教育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全区教育科学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列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一)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以下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的鉴定结题工作。

1.立项为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资助经费重点(A类)课题; 2.立项为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自筹经费重点(B类)课题; 3.没有获得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市和职业学校立项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自筹经费一般(C类)课题。

(二)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市教科所负责辖区内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自筹经费一般(C类)课题的日常管理和成果鉴定工作。

受委托协助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进行课题管理和结题验收的高校和市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将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另行通知确定。

二、免于鉴定的条件

不同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具备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全国教育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并获得国家级评奖二等、省部级评奖一等以上奖励的。上述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级行政部门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级教育科学成果奖等。

(二)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者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或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等核心期刊、杂志发表。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达到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或达到列入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免于鉴定。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

三、鉴定方式

成果鉴定一般提倡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鉴定的方式。

根据研究性质,少数确需进行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经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委托机构同意。

四、专家选定

鉴定组织单位分别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资源库,组织鉴定时,鉴定专家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委托机构从鉴定专家资源库中遴选确定。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务(研究小学、幼儿园领域的专家可适当选用中级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鉴定专家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成果,鉴定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及上级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课题负责人可向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委托管理单位提供两位以下的建议鉴定专家或两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最终的鉴定专家名单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委托管理单 位审核确定。

五、工作形式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参照指标》(试行),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根据《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估参照指标》(试行)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专家个人意见鉴定表》(下称《个人鉴定意见表》)后寄交鉴定专家组组长,鉴定专家组组长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课题的综合评定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专家意见汇总表》连同所有鉴定专家的《个人鉴定意见表》直接寄交鉴定组织单位,鉴定组织单位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和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报鉴定组织单位,经鉴定组织单位确认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六、经费保障

成果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支出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费一般为200-500元。有经费资助的课题,专家鉴定费由课题组从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资助的课题研究经费中直接向专家支付;自筹经费的课题,在4 寄送鉴定材料的同时向鉴定专家支付鉴定费用,鉴定组织单位不参与专家鉴定费用的支付工作。

七、时间

鉴定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的15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鉴定工作在鉴定组织单位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鉴定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

八、重新鉴定的规定

未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有再次申请鉴定的机会。鉴定组织单位将未通过鉴定的结果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可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九、鉴定程序

(一)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结题申请书》,可从广西教育厅之教育科研的广西教科所规划课题网页下载:http://www.teniu.cc),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将《结题申请书》和结题材料报送鉴定组织单位等待批复。报送的材料包括:

《结题申请书》

最终成果(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

(二)鉴定组织单位对《结题申请书》和结题材料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结题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资格审查 合格后,鉴定组织单位向课题负责人寄发批准成果鉴定申请的批复及材料。

鉴定组织单位寄给课题负责人的批复材料包括:《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专家邀请函》(以下简称《专家邀请函》)、《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估参照指标》(以下简称《鉴定等级评估参照指标》)和《个人鉴定意见表》、专家组组长附《专家意见汇总表》,以上材料由课题负责人连同课题鉴定材料一同寄交鉴定专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材料须在鉴定会议前一个月寄送鉴定专家)。

(三)课题负责人接到批复后,按要求将《专家邀请函》、《鉴定等级评估参照指标》和《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专家意见汇总表》连同结题鉴定材料寄交给鉴定组织单位批准的鉴定专家(《专家意见汇总表》交鉴定组长),每套鉴定材料必须完全一致,包括:

《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

最终成果(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

工作报告;

研究总报告。

(四)鉴定专家在审读最终成果后,依据《鉴定等级评估参照指标》填写《个人鉴定意见表》后寄交鉴定专家组组长,由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后填写《专家意见汇总表》并根据多数专家意见给出成果的评定等级和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采6 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会由鉴定组织单位主持,鉴定组长负责,并通过讨论形成专家组的成果评定等级和是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

(五)鉴定组织单位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确定成果综合等级以及是否通过鉴定。

(六)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程序等进行审核,在《结题申请书》上填写审批意见。

(七)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结题材料进行最后存档。

每套存档的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结题申请书》、最终成果、《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专家意见汇总表》;

通过鉴定、资料完备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将《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直接通过委托组织课题鉴定的单位,发给课题组。

第五篇: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办法(试行)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和结题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条

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工作,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上述奖项包括国家及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及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奖;

2.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3.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发表或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有明确标识。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的原件。除专家鉴定意见表外,其他课题结题材料应一并提交。上述材料要求一式两份。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题。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结题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课题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须及时总结课题成果,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课题研究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六条 课题完成后,应向高校教科研部门,各市、县教育科学规划部门申请鉴定,获得批准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鉴定。结题鉴定的材料参见“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材料目录”。

第三章

鉴定专家

第七条

鉴定专家组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5人,以5-9人为宜,其中,从“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学科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应占五分之三以上。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2人。第八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第九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

3.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4.鉴定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5.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章 成果鉴定方式与过程

第十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

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或者课题组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每位专家均需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

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现场考察和答辩的方式进行,形成的意见填写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集体)中。

鉴定组织部门为各高校教科研部门,各市、县教育科学规划部门。第十一条

鉴定内容

1.课题《课题申报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学风是否严谨; 4.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影响。第十二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部门或课题组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鉴定材料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填写并提交《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在规定日期截止前鉴定材料意见;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2.会议鉴定程序

(1)鉴定材料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2)课题负责人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3)鉴定专家提问,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填写《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集体)》,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情况;

(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五章

审核与结题

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或课题组将纸质结题材料一式两份,以及电子版的材料报送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南楼836室,邮箱:sdsghb@sina.com,电话0531-81758305、81758322。

第十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重点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专家组的组成及资质; 2.专家组学术标准掌握情况; 3.相关课题管理规定遵守情况; 4.课题研究的学术诚信状况。

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4/5通讯鉴定专家的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对通过鉴定和审核的课题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可有再次申请鉴定的机会。课题组可以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但须在半年内重新进行鉴定,并再次支付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鉴定专家的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六月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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