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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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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1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推荐)

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

《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常政发规字【2010】74号)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外地驻常 单位(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二、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保中心每月按同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欠缴或中断缴费)满10个月(含10个月)以上;、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四、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生育医疗费(包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包含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参保女职工围产保健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是如何给付的?

女职工围产保健期间发生的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划卡结付。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直接划卡结付。

六、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如何办理就诊登记与结算?

参保女职工持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卡(《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IC卡)和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诊登记。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保系统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在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划卡结算并打印生育费用明细结算单。

七、参保女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的,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给付,然后持本人身份证(代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出院记录及生育费用发票原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待遇审核给付手续。市社保中心审核后,打印《生育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给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金额。其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给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给付。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同时申领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

八、参保女职工如何申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补贴标准为:生育营养补贴700元、围产保健补贴1000元。

参保女职工应在产后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代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出院记录及生育费用发票原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直接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九、女职工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足额支付给女职工。

十、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享受那些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持本人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原件、出院记录及生育费用发票原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市社保中心审核后,打印待遇结付凭证,由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十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生育的,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男职工(包括符合条件的异地转入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的,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参保女职工按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符合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携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及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出院记录及生育费用发票原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市社保中心审核后,打印待遇结付凭证,由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十二、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什么标准给付?

女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本人持医保证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由医保机构经医保系统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并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参保职工完成手术与定点医疗机构结账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付。

参保女职工异地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然后持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联系单、结算单据等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核结付手续。结付标准按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结付定额执行,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结付。

十三、用人单位如何申领节育津贴?

用人单位经办人在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后,持《常熟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市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打印《常熟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

十四、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违法生育的费用;、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除外);、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十五、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篇: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条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其他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贴;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付。

第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一)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参保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第十四条 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定额结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本办法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和定额标准及时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相关费用,并对有关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应当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女职工妊娠后首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应及时为其建立《围产保健卡》,倡导孕妇进行胎儿缺陷筛查,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的资料在所有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间可以共享。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女职工提供产科及计划生育检查治疗与手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就医证卡”)、及计划生育联系单,并通过医保网络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的参保职工,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书面告知参保职工;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自费费用由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付,除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外,应当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十九条 女职工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程序结付:

(一)女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联系单,录入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及时传输至社保经办机构。

(二)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计划生育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因并发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三)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分娩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就医证卡、出院小结、计划生育联系单、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四)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第二十条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女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后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失业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参保男职工,应当凭《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身份证》、计划生育联系单、《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男职工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申领手续。第二十二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除外);

(三)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六)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放;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6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查询,也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对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10日发布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县级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篇: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150501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11-29 文

号: 苏府规字〔2015〕2号

主 题 词: 生育保险;生育待遇;生育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

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征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贴给职工个人,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因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疾病,治疗并发症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实施上述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因实施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在手术和住院期间,发生超过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含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三条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生育的医疗费用与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的定额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取得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和定额标准及时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相关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职工妊娠后首次进行妊娠检查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其建立《围产保健卡》,倡导孕妇进行胎儿缺陷筛查,围产保健检查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的资料在所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间可以共享。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职工提供产科及计划生育检查治疗与手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及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并通过医保网络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家属的同意。

第三十条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结付:

(一)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经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二)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

(三)女职工异地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生育费用手续时,应提交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结婚证及身份证,未就业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生育状况证明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

第三十二条 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人员,与其配偶同为参保职工且参保地一致的,其护理假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其用人单位;该参保职工配偶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双方参保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时应提交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妊娠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和确定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参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四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对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退休、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8日发布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郑州职工生育保险出台 顺产最低2000元 剖宫产4300元

昨日,郑州市政府公布了《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郑州市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明年1月1日起,郑州市女职工生孩子、坐月子期间,不但能拿到生育津贴,还能报销部分手术费和医疗费。昨日,郑州市政府公布了《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郑州市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钱谁出?用人单位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谁来缴纳,是大家最为关注的。《办法》里明确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

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生育保险费能报多少?顺产最低2000元

在女性生育过程中,由于个体差异和选择医疗机构不同,费用也相差很大。生育保险费按不同的标准支付。

其中,女职工产前检查报销800元;正常分娩时,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2200元,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2000元。如果分娩过程中出现难产,支付标准将改变,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2800元,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2600元。

而剖宫产的报销比例更高,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4500元,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4300元。如果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可以报5000元。

放、取节育器的,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150元,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130元。

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1200元,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1000元。

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2600元,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2400元。

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术的,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4000元,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3800元。

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的(含孕情检查、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300元,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280元。

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的,省级医院报1000元,市级及以下医院报800元。

做引产手术的,省级医院报1500元,市级医院报1300元。产假期间如何享受生育津贴?晚育享180天生育津贴

根据《办法》第17条规定,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其中,妊娠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可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此外,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男职工参保,配偶无业咋办?

一次性补生育医疗费的50%

根据《办法》第15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手术的医疗费用,需要用人单位缴纳。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此外,职工自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在外地生产,医疗费怎么报?

先由个人垫付,再持发票结算

根据规定,参保职工要在怀孕5个月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需提供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此外,如果在外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五篇: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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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备案材料有哪些?

生育备案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 ①社会保障卡、②生殖服务证或生育证、③结婚证、④孕产妇保健手册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⑤备案异地生育需提供单位证明。

社会保障卡是职工参保、就诊的凭证;生殖服务证或生育证是计部门颁发的准生证明,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证明材料;孕产妇保健手册内的初诊记录是卫生部门母婴保健的要求。合肥市生育保险新办法备案手续是利用参保职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国策规定生育必须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信息录入合肥市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方便参保职工整个生育期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就医,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履行生育备案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可以直接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凡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在三个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范围内的个人不需要垫付和分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承诺能够提供三个目录限额下的医疗服务保障,个人承担目录外费用、新生儿费用和特需医疗费用。产假期和当期并发症合并症按三个目录明细据实结算。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结算信息后,在审核结算的同时即依据备案信息、上传信息将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信息生成,传送至协议银行,通过银行卡的方式将生育津贴直接按月发放给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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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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