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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1-887896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6 22:28: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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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开展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晋府法通〔202_〕1号

晋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开展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总体精神,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2_推行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昆政办〔202_〕11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现就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随着我国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已经成为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全面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是我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根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时间和必要的人力抓好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清理的范围、原则和方法

(一)清理范围

1.截至202_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如应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本通知所确定的清理方法,将文件内容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逐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臵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中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内容。经对照审核,未发现文件主要内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内容的,认定为继续保留;发现文件主要内容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2.截至202_年2月1日前,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3.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对外公布。其中,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清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清理原则

1.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或者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2.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国家、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改革,以及与我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不相吻合的,要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3.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要宣布予以失效;

4.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可以废止。

(三)清理方法

1.列出目录,找出文本。要在过去清理规范性文件以及一般行政公文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逐一列出的目录,再按照目录找出正式文本。

2.对照依据,逐件审核。要将文件内容对照上位法和有关政策及《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内容,逐件进行审核。

3.根据清理原则,认定结果,分别作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处理,并按照要求对外进行公布清理结果。对应当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具体修改的时间计划。

三、清理工作时间要求

1.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3月中旬启动清理工作;3月下旬提出初步清理意见;4月上旬,将初步清理意见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4月中旬,县政府法制办将拟定的清理结果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4月底前,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2.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月中旬,启动清理工作;3月下旬提出初步清理意见;4月上旬,将初步清理意见在本机关内部或者协办部门中征求意见;4月中旬,将清理结果上报局(委)务会议、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4月底前,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四、其他要求

1.做好清理情况的上报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清理情况填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在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一)》时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作为一项内容单独填写,并应当于5月10日前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上报县政府法制办,以便及时汇总全县的清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2.建立规范性文件统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在这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的长效机制,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上报县政府法制办。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八年三月十七日

5二

主题词: 法制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晋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2_年3月19日印发

第三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2_〕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八日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应当对202_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对自身制订的文件负责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这次市县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2_年5月1日开始至202_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级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政府。省、市、县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篇: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结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结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阶段的安排,结合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办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提高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全面认真地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清理规章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取得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我办领导高度重视这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在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人员少的情况下,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专人负责,集中精力搞好清理。对我办成立至今的涉及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证清理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二、认真清理,抓好落实。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我办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依据、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进度和工作质量。

三、规章立制,规范新的行政行为

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为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管理,我办草拟政府发文,新出台了2项制度。

今后五年,我办要在继续抓好住房保障工作和住房改革工作基础上,积极调研,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工作,加快住房保障工作立法进程。

第五篇: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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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下面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2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_〕752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以下内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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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 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的原则。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限要求,按照清理要求,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要以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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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机,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清理后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备案机关审查备案。此次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负责机构、负责同志、联络员等,于202_年6月22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表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按时报送结果

各单位要填写好有关清理意见表(见附件)、形成清理结果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于202_年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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