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惠府〔202_〕167号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惠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对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乡镇企业国有(集体)资产。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是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主体,负责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保证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安全,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权益;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三)推进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五)指导和协调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其他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管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内容和方式
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产权登记的管理。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国有(集体)企业应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办理乡镇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登记的范围是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二)资产转让的管理。
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资产评估的管理。
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县(区)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以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公开转让。属于企业产权转让的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备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执业职责,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资产交易的管理。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乡镇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应通过惠州市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不得以进入拍卖行等其他中介机构转让的方式代替进场交易。单纯的土地、房产、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乡镇企业国有产权的,须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各县、区要依据本意见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送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本地区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权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乡镇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等规范程序。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共同做好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县、区财政、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应每月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本级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对国有(集体)资产处置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乡镇,由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或私分、转移、隐匿乡镇国有(集体)资产,造成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投融资公司的意见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投融资公司的意见(送审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发展壮大我县国有投融资公司实力,优化投融资公司体制,拓展投融资公司业务,做大做强做实做活投融资公司,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特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投融资公司的意见。
一、加强投融资工作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县上成立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国资局、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重点交通建设办公室、各投融资公司的主管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投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协调解决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投融资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充实“合作办”。进一步加强我县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开发性金融合作,组建以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合作办”)。合作办是县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工作的合作平台,负责融资工作的协调、联络和项目编审(机构和人员组成另行发文)。
(三)明确部门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投融资项目的立项和投资增减的审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负责预算、拨付项目配套资金和贷款本息偿还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和贷款所需抵押土地的落实;县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各投融资公司的出资人职责,对公司人、财、物实施综合监管,并配合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各投融资公司贷款本息的偿还;县金融办负责定期收集金融和融资信息,专题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牵头召开融资工作会并安排部署投融资工作;各投融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推进的协调工作。
二、优化组合投融资公司
按照“专业分工,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全面提高”原则,进一步优化组合我县国有投融资公司。即:做大做强仁寿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两个子公司(即仁寿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仁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展壮大仁寿铧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文林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仁寿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新建汪洋工业投资开发公司和龙正工业投资开发公司。
三、做实做强投融资公司
(一)拓展业务范围。各投融资公司要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真正形成及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偿债一体化运作模式的实体性投融资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由政府按竞争择优原则在各投融资公司实施。1.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已被银监部门批准列为一般类公司,已与省开行、省农发行、乐山商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是我县享有综合性投融资资格的公司,为仁寿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仁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政策允许开发和经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等业务。
2.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子公司,相对独立运行,重点负责全县交通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开发、运营管理,全县重点交通沿线两侧规划土地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县域道路收费权、冠名权、广告权的经营等业务。
3.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为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子公司,相对独立运行,主要负责城镇改造、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及城镇公共资源的投融资、建设、开发、经营等业务。
4.仁寿铧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独立运行,主
要负责土地收储前期开发、土地资产运营、土地综合整治、交通、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以及矿产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业务。
5.工业投资公司。各工业投资公司独立运行,负责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和建设,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经营、厂房和职工住房建设经营,物业管理、道路冠名权以及广告经营等业务。
(二)壮大公司实力。为做强做实公司,县财政局、县国资局按各公司注册的资本额补足货币资本,并视公司发展情况,为做大做强做实效果明显的公司逐步壮大注册资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注入县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相应收益亦由资产经营公司收缴。各投融资公司需要的土地资本,根据“按需匹配、属地匹配”的原则合法取得,合法取得后的土地资产可由公司进入二级市场或经营开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仁寿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土地收益按体制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扣除相应基金后全额注入县资产经营公司,县资产经营公司再根据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发展情况借资给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项目资金(不含园区各工业投资公司和仁寿铧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且新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注入县资产经营公司。各公司的不良资产要逐步剥离。提高公司优良资产比率和经营效益。
(三)规范运行体制。政府性项目原则上交与各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规划、可研、环评、立项、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各投融资公司按县国资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共管的原则,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业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县国资局按程序报批后任免或聘用。公司监事和监事长由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务依照《公司法》规范运行。
四、创新投融资机制
(一)搞好项目储备包装和推荐。各公司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有效衔接,重点抓好天府仁寿大道、高滩水库及周边设施建设、陵州大道、绕城大道、文林物流园区、中央商务区以及工业园区项目的包装和融资。县发展改革局、县合作办、各投融资公司、各金融机构要建立重大投融资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项目储备、包装、审批、实施等规范运转。
(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县合作办要加强与省开发银行的联系,签订信贷支持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协议授信额度力争达到30亿元以上。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要与省信用联社签订信贷支持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力争授信额度30亿元以上。县财政局要在省开发银行开设资金存款户头,增强
银政合作的信誉力度。
(三)积极创新融资方式。各投融资公司要创新作为、主动作为,开展与银行、国有大型企业、民间公司的合作,大力拓展BT、BOT、TOT、IPO等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方式。
(四)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将各公司的项目和要完成的的融资目标进行分解,并制定合理的奖惩办法。
附件:郫县、彭山县、隆昌县投融资平台建设情况
附件:
郫县、彭山县、隆昌县投融资平台建设情况
为学习借鉴外地投融资平台组和运作先进经验,有效整合和发展壮大我县投融资平台,优化平台智能和布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县政府办、财政局、国资局、金融办、土地储备中心、部分平台公司近期对彭山县、郫县、隆昌县的投融资平台建设及运行经验进行了考察学习,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郫县模式
郫县作为成都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县,投融资体制和经营理念一直超前。该县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先后组建了国投公司、城投公司、农投公司、工投公司、文化旅游投资公司、川菜产业化投资公司、物业公司(为富士康产业园而组建)、粮食公司、郫县豆瓣等10个公司。各公司均由郫县国资委出资组建,公司之间均为平行关系。
(一)公司特点
1.国投公司。为政府综合性投融资公司。主要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政府性办公楼等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等。公司现有员工36人,注册资本10亿元,总资产46亿元,累计向银行融资44亿元,现有贷款余额29亿元。
2.专业公司。城投公司、农投公司、工投公司、文化旅游投资公司、川菜产业化投资公司、物业公司、粮食公司、郫县豆瓣等公司主要负责所属专业领域的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各公司累计向银行融资达150余亿元。
(二)运作模式
各公司在各自产业领域及职责范围内,按照“谁投资、谁筹资和建设”的原则,实行筹资、投资、建设、运营、偿债一体化,即以公司为业主进行投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融资所需要的抵押土地由国土部门根据项目融资额予以匹配,公司对配套土地进行征、拆、安、建等前期包装打造,使其由生地变熟地,提高土地价值后全部注入公司,既增大公司资产又增大公司现金流,使公司真正成为经营实体。土地拍卖收入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以充分满足贷款银行要求。
(一)偿债机制
凡公益性投融资项目和政府承诺建设项目的贷款本息由财政负责偿还,并由财政和金融办统筹协调安排还款,以确定各公司按时还本付息;公司经营性贷款的还本付息由公司自行负责。
二、彭山及昌隆县模式
彭山县及昌隆县按照“集团发展,专业分工,壮大母体” 的发展思路,组建了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控股发展集团公司。母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一)彭山县。202_年组建了彭山发展控股公司。公司下属3个子公司,分别为矿产资源公司、园林公司、彭祖新城开发公司。
1.矿产资源公司。主要负责县域内砂石资源的开发,现年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2.园林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各类花草、树木种植和销售
3.彭祖新城开发公司。主要负责彭祖新城12.9平方公里整体开发。包括12.9平方公里的整体规划、拆迁安置、土地整理、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均以公司为业主,负责筹资、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对12.9平方公里的土地拍卖收益,公司与政府按6:4比例分成,政府不再对公司安排贷款本息偿还资金,由公司实行自主盈亏,纯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
4.彭山发展控股公司。现有职工20余人,注册资金1亿元,总资产20亿元,累计获得银行融资6亿元;现为一般类经营公司,贷款不受政府类融资限制。
(二)隆昌县。隆昌县于202_年成立了隆昌发展集团
公司,下属5个专业子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总资产33亿元(主要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和202_亩土地),累计实现各类融资11.7亿元(含BT方式融资2.5亿元)。总公司主要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贷款偿还主要依赖财政资金,公司自身无还款能力,其运行方式与我县目前的投融资平台基本相同。
以上三个县的国有投融资平台的共同特点是:资产实、实力强;经营实体、市场化运作;业主只能,即以公司为业主进行投融资、招投标、建设、经营和管理,借、管、用、还一体化;政府赋予公司较大的运作空间和发展活力;融资额度大,公司、财政偿债职责明确。
第三篇:国有(集体)资产清理实施方案
XX街道国有(集体)资产清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决定对所属国有(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摸清资产现状,落实管理责任,盘活资产,确保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街道所属国有企业、社区所属集体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街道、社区所属闲置资产情况。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资产的来源、管属。
(二)摸清资产的使用性质。
(三)摸清资产的经营状况。
(四)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至4月7日,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责任。
(二)动员阶段:4月8日至4月15日,召开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负责人员和企业职工大会,动员相关人员积极参与支持资产清理工作。
(三)清理阶段:4月16日至25日,清理组进驻国有(集体)企业对账务进行清理、对资产进行核查盘点、对经营管理现状进行全面了解。
(四)规范阶段:4月26日至5月5日,由街道办事处下属资产管理公司按程序和规定加强所属国有(集体)企业账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街道办事处成立国有资产清理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XX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XX、党工委副书记XX、纪工委书记XX任副组长,相关站所室负责人为成员,强化对国有(集体)资产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二)坚持平稳推进。
在清理国有(集体)资产中坚持实行现有经营方式不变、经营人员不变、经营负责人不变的“三不变”原则,确保企业经营正常。资产的运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确保保值增值。(三)全面实施清理。
各工作组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清理步骤开展工作,要对所属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账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四)严肃工作纪律。
在清理期间,企业不得集中报账、集中花钱、违规签订合同;工作组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和管理规定,切实履职,认真清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故意瞒报,确保国有(集体)不流失。凡发现有不按规定要求实施,不如实填报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篇: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完好程度,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有企业要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独资企业要落实出资人代表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二、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一)国有企业应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大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及对参股企业依法管理的力度,建立投资预警制度,并及时披露或有事项,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掌握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等经营活动,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二)建立对外投资请示制度。国有企业重大的对外投资行为须请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同意后方能进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对外投资具体标准。
(三)企业对外投资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执行。企业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四)企业不得因投资而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涉及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建立投资效果预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实行财务月报告分析制度。投资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主要决策者必须做出书面说明。
(六)严格企业关联交易。国有企业设立与自身主营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及分公司,须书面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母公司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三、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兼并、收购重组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国有企业改制、兼并、收购重组等行为必须规范。严格实行立项、审批、处置“三分离”,杜绝国有资产审、处不分的现象。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土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变更及抵押等事项的监管。
(二)国有企业改制完成后,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处置的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售。国有企业破产,应严格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其中对破产财产的处置也应参照上述办法进行,防止暗箱操作。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产)权的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收购行为,以及转让国有股(产)权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行为,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购国有股(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国有股(产)权的决策。认购底价或折股价,由按
1照有关规定批准国企改制或转让的单位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监督认购资金到位。
(四)严格企业国有资产核销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审批核销;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核实损失并提出核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政府有关人员不得插手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改制、会计年报等事项的中介评估和审计,不得授意中介机构人员出具虚假报告。
(六)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质量监督。对涉及企业改制等国有资产重大变更的审计和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对弄虚作假、提供或协助企业提供虚假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除通报其主管部门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职责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四、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追究制度
(一)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报告和审核控制制度及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负责,自觉遵守《会计法》和相关财务法规,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部门应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对国有资产监督审计职能,把监督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结合对企业经营绩效的考核,定期开展对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真实性审计,把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与对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审计监督关口的前移。
(三)按照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国资、审计、监察和司法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对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擅自转让、买卖、侵吞、贪污国有资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计划生育章程的实施意见
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文件 宁阳县计划生育协会
宁人口发〔202_〕 号
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的意见
推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以来,全县村级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村规民约,在规范村两委和群众的计划生育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目前的《村民自治章程》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深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从根本上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章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关移风易俗利益导向和男女平等村规民约的指导意见》(鲁人口发„202_‟46号)精神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做好《村民自治章程》的修订完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的意义
近几年来,经过全县各级的共同努力,群众的婚育观念有了较大改变,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是群众早婚早育、男孩偏好、传宗接代、儿女双全等传统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村集体经济内部利益导向机制不健全,传统的祭领、婚丧嫁娶、续家谱等存在男女不平等的习惯。特别是我县男女青年未婚同居、早婚早育现象非常严重,对社会、家庭、个人都会带来不良影响,影响了出生人口素质,也影响了全县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对《章程》计划生育内容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充分发挥《章程》在规范村两委和群众计划生育行为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倡导自尊自重自立、杜绝早婚早育,倡树婚育文明;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积极倡树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型婚育文明观念;完善村级集体经济内部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是时代的呼唤,群众的期盼,也是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县的必然要求。
二、把握原则要求
1、上合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2、下合村情民意。结合村里的实际情况,把村里一些合法管用、具有约束力的“小政策”、土办法完善到《章程》中,提 高《章程》的约束力。
3、坚持群众主体。坚持群众计划生育主体地位,大张旗鼓地宣传修订完善《章程》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把修订完善《章程》的过程,作为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过程。
4、实行双向约定。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法约定村民委员会和育龄群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做到既要充分保障权利,又要切实履行义务。坚持奖励与惩处并举,对自觉落实《章程》的,要给予鼓励、奖励,尤其要在普惠政策中充分体现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要明确群众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对违反《章程》的,要按照村委会与群众的约定,收取违约金,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规范完善内容
1、完善对控制早婚早育及生育行为的制约措施。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出对男女定婚、非婚同居、非法怀孕、非婚生育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制约措施。
2、完善对生育行为的奖惩措施。制定出本村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奖励、扶持、救助、就业和享受村民福利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对非法生育、非法收抱养村民在就业和享受村民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3、完善对避孕节育行为的奖惩措施。对按时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查体的群众,给予更多的利益补偿和村民福利; 对不按时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和不参加查体的群众,在享受村民福利等方面给予必要制约。
4、完善对流动人口的奖惩措施。对流出育龄妇女、遵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按时交回联系函和按时参加查体并交回有效证明的,给予物质奖励;否则,在享受村民福利等方面给予必要制约。
5、完善促进男女平等方面的内容。围绕提倡男女平等,深化移风易俗,倡树婚育新风,改革有关陈规陋习。特别是提倡男女在村务管理、家庭生活、户籍管理、土地承包等活动中平等的待遇,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倡树少生优生、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6、完善违反《章程》进行责任追究方面的内容。制订具体的对村委会及工作人员和群众违反《章程》的责任追究及其具体办法。并用计划生育合同的形式进一步确定。
四、遵循程序步骤
坚持先行试点,全面推开。在群众基础、工作基础较好的村先行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力争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章程》修订完善工作。具体分为6个步骤。
1、搞好宣传发动。各乡镇和村(居),要利用发放明白纸、黑板报、宣传栏、广播和入户等方法,广泛宣传制定《约定》的目的、意义,得到群众理解支持、自觉参与。
2、民主推选修改小组。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章 程》修改小组,一般应由村(居)计生协会会长担任执笔人,村干部、党员、会员、群众和群团组织代表共同参加。
3、草拟初稿。要在原《章程》的基础上,根据村实际情况,草拟出《章程》修改初稿,村两委对初稿进行讨论研究。
4、反复征求汇总意见。将《章程》修改变动内容以明白纸的形式发放到户,以会员小组为单位,会员小组长和会员骨干逐户征求意见,然后以会员小组为单位,汇总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召开会员小组长会议,讨论群众提出的意见,对《章程》修改内容反复修改。
5、上报审议。各村(居)要将《章程》部分内容章节修改稿上报乡镇,乡镇要组织计生办、计生协、民政室、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对《章程》修改完善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议把关。
6、提交通过。将讨论稿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稿,将《章程》修改完善的内容发放到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专门组织。乡镇要成立修订完善《章程》指导小组,吸收计生办、计生协、民政、司法等部门参加,抓好指导、协调和督促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修订完善《章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抓好培训。各乡镇要抓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思想认识、熟悉具体操作办法,特别是要做好村支部书记这关键人 的培训工作,得到村支部书记理解支持,积极组织实施。
3、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分类试点、重点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精心组织好修订完善《章程》工作,要对各村(居)人口规模、经济条件、群众基础进行认真分析梳理,让修订完善的《章程》内容切实符合本村实际。
4、强化考核督导。要加强对各乡镇修订完善《章程》情况的检查督导,将修订完善《章程》工作纳入平时重点工作督导和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确保修订完善《章程》工作的扎实有效进行。
附:《村民自治章程》中应修改完善的内容
二0一0年五月 日
主题词:修订完善 章程 意见
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2_年5月 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村民自治章程》中应修改完善的内容
一、第二章(村民组织)第六节(村民委员会)增加2条内容:
1、加强户籍管理。本村村民子女结婚后落户地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男女双方平等。男到女家落户者与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离婚后妇女及子女回娘家落户不得拒绝。子女随父姓,随母姓,随父母双姓均可。
2、在普惠的前提下,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1)对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每月加发**元的生活补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2)对新建居民楼,村民购买住户楼享受成本价,计划生育户再优惠总价的**%。(3)村办或招商引资企业优先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子女进厂务工。(村级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4)对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优先照顾,确保生活在平均水平以上。
二、在第三章(经济工作)第四节(土地管理)中增加1条内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户,在划分宅基地时,实行优先,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嫁外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三、第四章(精神文明建设)第二节(社会秩序与公德)增加1条内容:移风易俗,鼓励男女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在祭祀、续家谱等传统性活动中,反对重男轻女。
四、第四章(精神文明建设)第三节(计划生育)第55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增加3项内容:
1、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2、加强对未婚男女青年的管理服务,严格控制早婚早育、非婚生育。
五、第四章(精神文明建设)第三节(计划生育)第57条(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增加4项内容:
1、对流出育龄妇女、遵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按时交回联系函和按时参加查体并交回有效证明的,由村委会给予**奖励;否则,在享受村民福利等方面给予****。
2、合法生育后,按规定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生育一孩放环的奖励**元,生育二孩实行绝育手术的奖励**元钱,否则,在享受村民福利等方面****。
3、对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查体的已婚育龄妇女奖励**元;政策外怀孕自觉终止妊娠者奖励**元;否则,在享受村民福利等方面****。(村级在确保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