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县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正安县环境保护局
涉农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县环保专项资金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遵义市环保〔202_〕106号文件要求,我县对202_年以来涉农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_年涉农环保专项资金有关情况
202_年我县涉农环保专项资金共25万元,具体投入“谢坝乡东礼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已全部使用,且项目已通过验收。资金主要用于村庄的垃圾清运系统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设以及绿化等工作。
二、202_年涉农环保专项资金有关情况
202_年我县涉农环保专项资金共15万元,具体投入“俭平乡保龙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已全部使用,且项目已通过验收。资金主要用于村庄的垃圾清运系统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设以及绿化等工作。
三、202_年涉农环保专项资金有关情况
202_年我县涉农环保专项资金共15万元,具体投入“安场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目前已使用八万,项目正在建设中。资金主要用于村庄的垃圾清运系统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建设以及绿化等工作。
总之,我局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上能够严格执行《遵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用好管好各项专项资金。但是,还存在资金兑付不太及时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改进,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为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第二篇:202_年中医药专项资金使用自查报告
茂县中医院
关于202_年中医药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
自查报告
根据《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省财政202_中医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川中医药办发〔202_〕73号)文件要求,我院就该项目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近几年来国家惠民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政府恩惠,尤其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中医药专项资金督查工作,及时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中医药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自查领导小组;我院在202_年开展中医药专项项目建设1个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骨伤科),共涉及资金数10万元。
202_年专项资金10万元,无其他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骨伤康复科办公设施设备采购,截止202_年8月,资金已投入使用84896元,未使用资金15104元。
自项目实施以来,通过项目资金极大的完善了骨伤康复科设施设备,在诊治病患上取的了良好的效果,使骨伤康复科发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项目执行情况
我院在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进行了专项的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是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和有关内容合理到位,没有存在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没有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没有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它活动;没有擅自调整预算、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或截留财政资金挪作它用等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要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角度,充分认识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使资金的安排使用发挥出最大效益,实现了项目目标。
三、自查自评情况
通过自查我院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是项目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项目准备不够充分;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项目预算;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完善的规定或办法。
通过这次自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3、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各项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4、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以上是我院202_年中医药专项资金到位、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我院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上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没有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各项支出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继续严格管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茂县中医院
202_年8月5日
茂县中医院
关于202_年中医药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自查领导小组
组 长:坤世杰 院支部书记、院长
副组长:董群凤 副院长
成 员:江先凤 财务科科长
易 伟 办公室主任
杨顺刚 医务科科长
陈 崑 设备总务科科长
苗双喜 骨伤康复科主任
杨 芳 财务科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易伟担任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茂县中医院
202_年8月5日
第三篇: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检查自查报告
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检查自查报告
县政府办:
根据《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保部
关于开展xx年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对我县xx年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xx年年,合浦县列入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示范县,合浦县廉州镇马江村、泮塘村、烟楼村、乾江社区和总江社区等5个村委作为整治项目示范点,主要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项目业主为廉州镇人民政府,项目资金列为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工程进度严格执行报账制。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已全部到位并承担廉州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中的东马屯主管
网建设完成比例100%,下马屯主管网建设完成比例100%,2套设施完成主体工程量100%,正在进行调试。
二、项目投入情况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
在北海市环保局的指导下,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讨论,廉州镇人民政府编制了《合浦县廉州镇xx年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投入等内容,并于xx年年6月27日上报市环保局审批,市环保局于xx年年7月31日批复实施。
项目建设内容为:
1、在下马村建设1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处理规模40吨日,配套管网6公里;在东马村建设1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处理规模20吨日,配套管网2公里。马江村委全村范围配置可移动垃圾箱6个,人力垃圾收集车6辆。
2、廉州镇配置3辆微型钩臂式垃圾转运车;
3、泮塘村委范围内配置可移动垃圾箱20个,人力垃圾收集车18辆;
4、乾江社区范围内购置可移动垃圾箱2个,人力垃圾收集车1辆;
5、烟楼村委范围内购置可移动垃圾箱9个,人力垃圾收集车9辆;
6、总江社区范围内购置可移动垃圾箱2个,人力垃圾收集车1辆。
项目预算资金到位情况
合浦县农村环境连片环境整治示范项目总投资为188万元,各级资金均已按要求全部落实,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27万元于xx年年10月28日到位,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36万元于xx年年6月26日到位,县财政配套资金25万元于xx年年9月18日到位。
项目预算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xx年年12月23日,项目开工建设,xx年xx暂没有支出资金。xx年年至今,实际支出资金共144万元,其中垃圾处理项目已全部支付供应商,共支出60万元;污水治理设施项目支出84万元。另有21万元目前正在办理申请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金额将按要求达到合同额的90%。
三、项目业务管理情况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县政府、廉州镇政府均成立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工作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分别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和镇建设站,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日常工作。廉州镇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整治项目稳步有序推进。
制定了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管理制度
廉州镇马江、泮塘、烟楼、总江及乾江村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环境连片整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保洁工作制度、资金保障来源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保洁员,细化保洁员工作职责。对于廉州镇派出垃圾清运车对垃圾进行清运,每车每次收费50元,不足费用由镇政府补助;建立了村民参与机制,各村均制定了环境保护村规民约;成立村级环境综合整治领导组对村委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确保按规定要求及时清扫保洁、收集清运。
第四篇:县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XX县环境保护局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县环保专项资金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x环保〔202_〕144号文件要求,我县对202_年以来环保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_年环保专项资金有关情况
202_年我县环保专项资金共17万元,具体为:1.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有4个村庄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并通过验收。项目总计拨付资金4万元,每个生态村补助资金1万元,目前已全部拨付到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庄的环境治理、绿化、排水管网建设等工作;2.畜禽养殖企业治理,有8家养殖企业开展畜禽养殖一般治理,1家养殖企业开展畜禽养殖示范工程建设,并通过验收。项目总计拨付资金13万元,其中示范工程5万元,一般治理企业每家1万元,目前已全部拨付到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二、202_年环保专项资金有关情况
202_年我县环保专项资金共16万元,具体为:1.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有2个村庄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并通过验收。项目总计拨付资金2万元,目前已全部拨付到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庄的环境治理、绿化、排水管网建设等工作;2.畜禽养殖企业治理,有3家养殖由企业开展畜禽养殖一般治理,1家养殖企业开展畜禽养殖示范工程建设,并通过验收。项目总计拨付资金8万元,其中示范工程5万元,一般治理企业每家1万元,目前已全部拨付到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3.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我县有2个乡镇开展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目前已全部通过验收。项目总计拨付资金6万元,每个乡镇3万元,目前已全部拨付到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的编制、环境治理、绿化等工作。
总之,我县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上能够严格执行《XX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用好管好各项专项资金。但是,还存在资金兑付不太及时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改进,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为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第五篇: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2_]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2_]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污染综合整治及跨流域、跨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示范项目;
(六)自然生态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和保护项目;
(七)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八)省委、省政府规定安排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申报的《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查和安排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成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共同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同时,建立“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排序和报批,并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确认项目的工程规模和建设进度。
第七条 项目审查及资金安排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从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项目,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项目抽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初审意见,组织所在市(州)财政、环保部门(也可委托当地财政、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审查。对通过初审和抽查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排序,提出技术方案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五)资金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避免随意性,杜绝人为因素,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对金额较大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逐步实行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环保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或借口滞拨专项资金。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送财政和环保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
对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或污染治理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现有条件、工程建设规模、治理工艺、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排放情况、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要求
(一)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监管。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是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的责任单位。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各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以及当地环保部门确认的项目进度,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可委托市(州)财政局、环保局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逐步试行项目绩效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为确保监管工作的落实,按污染治理项目监管难易程度安排一定的省级项目监管工作经费,用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编报审查论证、现场核实、跟踪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全过程监管工作。
当年跟踪管理和绩效考核情况作为次年审查和安排省级环保专项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逐步推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由项目单位所在市、州财政或环保部门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严格管理责任。
(三)项目单位在收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后3个月内,必须启动项目实施方案。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和资金报帐制度等规定,积极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并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
项目单位在收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后3个月没有启动项目实施方案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实施。若项目单位实施困难,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可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作项目调整。
(四)当年未完工的项目,年终时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地区其它污染治理项目。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由市(州)环保局、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对项目的调整或变更报告将组织专家论证或现场技术核查,作出批复意见,经批准后市(州)环保局、财政局方能调整或变动。
(六)项目执行年终报告制度。各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在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总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分别各一份)。
第十条 中央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有关市(州)环保局和财政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后都要实行追踪问效,逐步试行绩效考核,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 凡是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市(州)环保、财政部门都要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地方财政和环保部门进行验收)。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补助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报送项目完工情况报告。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一)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资金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资金收回并上缴省级财政金库。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结论明显失真的,予以全省通报,其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三年内不得作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上报。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审批部门予以查处。
(四)各市(州)在环保专项资金中截留、挤占、挪用的,一经查实,从次年起取消该市(州)三年申请使用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已下达专项资金的要按规定予以追回,对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竣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对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_]3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