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为发挥教授、专家在教学与科研中的主导作用,为加强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院专业建设及科研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设立“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对学院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计划;
3.对重大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督导、评估;
4.评选科技论文、主持院级学术讨论会;审查、评定科研成果及报奖等级;
5.协助学院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6.对学院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与建议; 7.对学院教师职称晋升评审工作进行评议和建议; 8.根据学院安排调查研究,掌握全院教学、科研、思想、教育等主要动向和情况,为院长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资料;
9、对学院各专业的单元课程成绩考核、实训演出、毕业设计、毕业展览进行指导、评议和建议;
10、讨论、审议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由学院在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中起主导与骨干作用的、有学术水平的教授、专家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和有关专业的专家或学科代表性人物。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一人。委员总数约为15——20之间的奇数。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由专家推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结果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院长可根据专业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可增补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调阅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1.努力完成院长、部门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3.向院长、部门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决议事项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均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和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答辩、表决、投票外,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需经院长批准,由学院财务处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末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术立校、教授治校理念的具体体现。2017年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托各级学术组织,认真履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职能,对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科研事业发展、学术咨询、学术评价与学术审议、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有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一、新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2017年2月,新修订的《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正式颁布施行。新章程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组织成员,完善学术治理体系,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职能、权责的边界,完善了工作流程与制度,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独立与相互支撑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搭建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推进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术委员会
2017年2月15日,学校在三楼会议室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经院系推荐及学部选举,共产生15位委员,会上,校长叶旭全出席会议,任命和聘任15位当选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这是我校遵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通过《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大学章程》等制定《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后成立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其中校级领导4位,职能部门领导2位,院系负责人9位。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是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成立的,确保教授在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中拥有更大的代表性和更充分的话语权,从而切实迈出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
三、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学术组织作用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推进学科建设
2017年,校学术委员会多次召开职业教育发展交流研讨会,认真听取相关专业发展专题汇报,针对专业发展趋势、专业建设和发展情况以及与国内外同类职业院校的优劣态势比较、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发展规划的调整、提高职业教育整体实力的新举措、学科交叉合作的切入点等问题,深入分析成绩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设发展建议。强调职业教育研究方向必须跟踪国际前沿,面向国家需求,保持特色,并不断凝练;学科团队建设要不断引进与培育高层次的学术骨干,培养学科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而青年教师要学会规划、创新与协同合作,提升各项综合素质与能力。
2、成立德育教育课程研究小组
为了探索和建立我校德育教育体系,根据我校学生特点和普遍表现,从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出发,特成立了德育教育课程研究小组。围绕建立德育教育体系建立以下课题:德育教育课程教材体系;德育教育学生行为管理体系;德育教育组织管理体系;德育教育学生家庭与学校共建体系;学生德育学习成长过程诊断整改评价体系;学生德育学分体系。
3、制定课堂教学管理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学校根据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组反映的情况和教学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标准》。
4、积极做好平台、项目、奖励工作 2017年,校学术委员会对各类平台(基地)、项目、奖励申报的推选和评审进行严格把关,坚持学术标准,确保推荐质量。
在成果科研方面,积极申报东莞社科联课题。我校是东莞社科联会员单位,在2017年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立项申报中,上报了13个课题,有5个研究课题被市社科联选中立项,中标率达38%,在东莞市各大高校中名列前茅,这体现了我校科研力量的潜力,学校给予了鼓励和支持。将被立项的5个申报课题设为“立项自筹”,根据学校已有科研项目奖励办法,按市级3000元/课题的标准进行资助。分两部分进行:启动资金下拨1500元,课题成功通过市社科联结题后,再下拨剩余的1500元。为了激励学术研究,鼓励全体教师积极参与市社科联课题研究,决定对剩下8个未被市社科联立项的调研课题设立为校级社科联调研课题,拟经过学校专家组审定验收后,每个课题资助600元。前提条件是调研课题必须完成,且经过学校审批验收。
2017年6月份,有5人获得了学校科研经费资助,他们分别是教务处的朱涛、影视制作学院的吴晓、信息工程学院的夏霞、经济管理学院的郑大军,每人发放1500元的科研课题资助。
四、建言学校全局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过去一年来,校学术委员会多次召开交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认真研读《高等学校“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意见建议递交相关部门,同时就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起草建言献策。在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议上,全体委员对学校“十三五”规划纲要进行了讨论,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提议:
1、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学科整合,分层规划各类学科发展,改进支撑学科发展的平台管理机制;
2、加强中德智能制造学科建设,有效支撑集团智能装配工程快速发展;
3、加强优秀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加大青年教师后备队伍建设;
4、实行学分制、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毕业生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加强人才培养保障体系建设;
5、突破已有的体制机制,管理下沉、中心下移。构建激励评价机制,激发活力,增强软实力;
6、加强智库建设,加强文化建设,提高社会影响力;
7、关注国家职业教育战略需求,关注国际职业教育体系,设定更高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积极向上的热情,提升办学实力与服务经济建设能力。
五、扎实开展学风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学风建设作为校学术委员的工作重点之一,一直都常抓不懈。在校学术委员会的倡导下,学校深入开展学风调研,召集各二级学院、部门等进行座谈,与会人员结合自身的经历和感受,从不同的角度围绕思想动态、学习现状、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各抒己见。在广泛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调研和座谈的基础上,学校认真梳理有关问题,有的放矢地抓实各项工作,将学风建设落到实处。此外,校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学术专业优势,对师德师风建设进行规划、咨询建议和总结。在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中,教育全校师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谨治学,坚守诚信,保持学术道德操守。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根据学校的处罚规定,调查和认定相关责任后,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今后,我校将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校学术委员会运作与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更加有效行使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风维护和学术仲裁等方面的学术权力,排除行政权力代替行使学术权力的隐患。在完善学术事务的规划决策机制、改进基层学术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构建学术团队建设的可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更好服务学校发展。
第二篇: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4-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大学办学规律,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尊严,促进学术发展,培养优秀人才,积极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把四川大学建设成为一流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校一级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理学分学术委员会、工学分学术委员会、医学分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院(系)教授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学术交流,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学校一级涉及学术行为的事项,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审议学科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评议科研工作规划和方案,评议学校在学科、科研工作方面拟作出的重要决策,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问题的调研、考查和建议等。
(二)师资队伍建设。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各类重要人才项目和人才工程候选人等。
(三)人才培养。授权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教学计划和方案,审议拟申报的重大教学成果,审议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等。
(四)学术道德规范。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纠纷进行仲裁,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五)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七)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和院(系)教授委员会职责参考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运行。
第三章 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45人,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热爱学校、能认真履行职责和坚持正常工作的在岗教授和其他在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还可聘请少数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该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可以通过学校提名、单位或学科推荐等多种方式推荐,经校务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设副主任若干人,人选由校长提名,校务会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挂靠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科处,负责办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组设秘书长1人,由校长提名,一般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相关部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述人选由校务会议通过,校长聘任。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参照校学术委员会标准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各学科学术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理学分学术委员会、工学分学术委员会、医学分学术委员会。
上述大类学科学术委员条件: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并突出委员的代表性,人数控制在15—21人之间。各学科的委员原则由所属各学院的教授委员会负责人1名和教授代表组成,国家级科研基地原则上在所属大类学科分委员会中应有代表。
(一)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
经济学院、法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院)、体育学院、文科类相关国家级社科基地。
(二)理学分学术委员会。
数学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核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化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理科类相关国家级科研基地。
(三)工学分学术委员会。
电子信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制造科学与工程学院、电气信息学院、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建筑与环境学院、水利水电学院、化学工程学院、轻纺与食品学院、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空天科学与工程学院、工科类相关国家级科研基地。
(四)医学分学术委员会。
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华西第二医院、华西口腔医学院(华西口腔医院)、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华西第四医院)、华西药学院、医科类相关国家级科研基地。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宜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与校级领导班子换届时间相一致。委员可以连任,但其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因身体、违法、退休、调离等产生的缺额,经校务会同意增补后,校、院结合推荐,补聘委员进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换,由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2/3以上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每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召集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组、学科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利益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第二十条 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运行程序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程序执行。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校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稿时间:2015-04-1
5(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南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东南大学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术进步。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5-29的单数,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情况与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名额。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外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校外特邀委员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教育教学、学科设置、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依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根据各学部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学部拥有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院(系)首先采用公开报名、全体教授投票、党政联席会决定等程序推荐1—2名委员名单。在此基础上,各学部召开学部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推荐人选。
正式当选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以及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确定。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学校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有关管理制度、信息的报告、解释或说明;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学术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学术议题;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提名副主任人选和推荐列席会议人员;
(五)履行一般委员所履行的义务。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严重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
(五)利用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如届期未满出现委员缺额,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申报重大学术研究项目;
(二)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
(三)评定校内各种学术成果或学术奖励;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科研项目;
(五)制订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学术荣誉申报、名誉(客座)教授聘任、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等工作中涉及学术方面的标准或评价指标;
(六)制订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处理办法;
(七)裁决学术纠纷或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认定、评判;
(八)其他重要学术事务的评定。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列事务:
(一)学校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三)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学校重大学术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务。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与学术相关的教学科研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须提前5个工作日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如无特殊说明,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出现学术纠纷或在异议期内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委托秘书处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性、中立性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学术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立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评判结果交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产生。
第二十三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报告制度,每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学术研究等学术事项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根据本章程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相应的学术机构,制定其章程,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和学术委员会备案。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议定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为宗旨。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范围内有学术代表性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应占半数以上比例。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学院批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无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视其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根据学院发展建设需要,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学院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等方面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审定学院科技、社科、教研等领域的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
评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评定学院、二级学院(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请假;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同意时,可指定一名副高职以上人员为代表出席会议,代其履行委员职责,但无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参会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特殊情况,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篇: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六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9-12 12:51:33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成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实施学术领导的最高学术评议、评审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对国家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农业科技计划设计及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组织全国农业科研大协作。
3、审议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
4、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5、评审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
6、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7、对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学科代表组成。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委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由主任委员指定,负责常委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对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3、讨论审议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组织学部开展活动,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
4、对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初评结果进行复审、评议和最终评定。
5、研究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等。名誉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担任,名誉委员由历届学术委员会部分老委员、院内资深院士等担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作物学部、动物学部、资源环境与微生物学部、质量标准与农业工程学部、经济与信息学部等五个学部。学部是受学术委员会领导的学科咨询与工作机构。委员按其所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只能参加一个学部。学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部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学部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持学部工作和学部全体委员会议。学部设秘书1人,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学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部的职责是:
1、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农业科学技术问题、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学科发展以及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等进行评议和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2、酝酿、筹备和组织学术活动,倡议组织农业科研协作。
3、审议学部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4、初评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奖。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院科技管理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并设处级干部职数1名、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的院、所两级有关领导、两院院士、科学家代表等院内专家,以及聘请的地方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有关高等院校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等院外专家组成。院外专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十二条 院内委员产生办法:按遴选委员、推选委员分别进行。
1、遴选委员:在职院领导、两院院士(资深院士除外)、研究所(含研究生院、出版社,下同)行政一把手、机关主要业务部门领导为遴选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提请院长审定。
2、推选委员:院属各研究所按照委员候选人推选名额,由科技人员酝酿,提出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名单;召开科技人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委员建议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序);所长办公会议或所务会议研究产生报院学术委员会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排序),填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信息表》(另发),正式行文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查有关材料,拟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提请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院外委员产生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研究所推荐、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院外委员建议名单,提请院长审定。
第十四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业科研事业,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道德品质高尚,大公无私,清廉正派,为人师表,拼搏进取,乐于奉献,顾全大局。
3、对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资深院士、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担任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1、在学术委员会内部任职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决议学术委员会重大事项时,有表决权和建议权。
2、免费获取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编印的工作简报和有关书刊。
3、参加学术委员会及有关学部活动,承担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4、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及研究所的学科建设、人才与团队建设、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等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5、维护中国农业科学院形象和声誉,在学风建设、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中起楷模作用。
6、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及过程履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由于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换届时院内、外委员产生程序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调离工作岗位或因出国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者,即自行解聘委员资格,由学部主任提议并提出增补人选,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并颁发聘书。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学部会议由各学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时方能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需要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上,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作纪律
1、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有关会议时,事先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2、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3、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4、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委员迴避制度。
5、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第五章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是由所内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代表组成的、所长实施学术管理的学术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可由研究所行政一把手兼任,也可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规模:在职科技人员总数200人以上的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29人,100~200人之间的原则上不超过19人,低于10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13人。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委员产生程序:研究所行政一把手、两院院士、科研处处长(兼学术委员会秘书)为当然委员;所外委员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不能少于1名;其他委员,以研究室为单位民主酝酿,提出差额选举候选人名单;在科技人员大会民主推选的基础上,所务会议形成报院审批的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换届时应保留不少于1/3的上一届委员会委员进入到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并注意学科、专业、年龄等的平衡。
第二十六条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即自行解聘其委员资格;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提出解聘、调整和增补委员建议方案,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复。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归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管理细则,报院学术委员会备案。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摘自中国农业科学院官网http://www.teniu.cc@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