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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11-1012410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7 22:23: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自查报告

根据市局转发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处认真对照文件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处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始终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来抓。一是重点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严格规范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工作;二是对施工企业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工真正地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三是严格要求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落实工资储备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

经自查,我处已建、在建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2_年3月29日

第二篇: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北政办〔20**〕113号)通知精神,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由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安排专人督促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摸清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基本情况,现将近期建筑行业清欠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监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20**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全年由局领导带队,先后开展了6次不同形式的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在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重点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农民工住宿条件、饮食卫生状况。

通过检查我州建筑行业全年未发现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同时为发挥好职能作用,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施工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材料做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做到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安排,迅速开展专项行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对州属7家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自查,做到了不漏一户,不留死角,情况清楚,底数明确。

经自查,20**年我州被检查7家州属企业用人情况涉及职工人数为3055人,其中农民工数2515人,签订合同人数为2860人(农民工劳动合同)。截至20**年12月底7家州属企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被检查的省级及省外建筑企业57家,其中西海镇建筑工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家,拖欠农民工工资36万元,经过协调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24万元。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11余万元,经过我局积极协调,该施工单位与州劳动监察大队协商达成协议,于20**年1月20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4万元转入州劳动监察大队账户发放。剩余6万多元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农民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门源县共检查用人单位10家,涉及农民工800余人,其中存在拖欠工资用工单位3户,涉及农民工160余人拖欠金额413万元;分别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和青海华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东城嘉苑。通过多次协调,目前,已责令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全部发清农民工工资220万元,因开发商逃匿,东城嘉苑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祁连县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12家,涉及职工人数1200人,其中农民工1000人,涉及金额192万元(全部为拖欠农民工);责令12家项目工程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192万余元。刚察县20**年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6家,涉案人数2247人,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追讨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海晏县检查在建工程项目43个,通过检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3家,涉农民工40多人,涉及金额20余万元,责令3家施工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6次,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向广大施工人员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项目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期间共散发宣传资料11000余份,现场咨询1200余人次,悬挂横幅4幅,张贴宣传标语40条,现场接受咨询60次,接受咨询人数1400人,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

第三篇:试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试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志,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在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这些年,每逢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拖欠”几乎都会成为一个必然定时出现的热门话题,相关的新闻报道随处可见,一些政府部门照例也会定期地出台相应的政策通知,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但现实仍是“尚未得到根治”。

据调查,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1亿人左右,在工资拖欠方面,约有11.5%人在过去半年里有过一次被拖欠工资的经历,有4.3%和6.4%人有过两次或三次以上被拖欠经历。就拖欠金额来说,在最后一次被拖欠事件中,有46.15%的人被拖欠工资500元以下,31.3%的人为500-1000元,12.8%的人为1000-202_元,9.9%的人为202_元以上。其中有17.9%的人反映追讨工资是他们目前最大的困难。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如何才能根本解决?

从现实案例看,拖欠民工工资日益严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体制、市场法律等宏观因素,也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力自身等微观因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监督力度不足,是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原因。一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全体公民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差别对待问题。但由于他们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设立的,所以具有一般代表性,而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特殊的针对性,且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工资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制少。我国从1994年开始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它的核心是“法律扶贫、扶弱”,目 的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与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未落到实处,农民工诉讼难已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再者,有些法律并未切实发挥作用,如同虚设。在劳动法中,对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和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法律实施方面,却形同虚设。具体表现为:首先,大多数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户或私营企业的业主不懂得相关法律或明知法律有具体规定却规避法律;其次,劳动者不懂得相关法律,或者明知法律有规定,却因为各种原因忍气吞声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再次,对政府而言,执法不严,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行业的执法人员对农民工有职业上的歧视,经常执法不公、不严,省直听之任之,或者默许违法行为的存在。

第四,监管方式滞后,执法力量薄弱。随着政府管理权的下放,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但新的监管力度体制并未形成,造成基层管理失控,大量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监管范围之外。并且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劳动执法力度明显不足。另外,在执法与监督方面,还存在着政府与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情况。

(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体制原因。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对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倒行逆施。按照世界工业化的发展规律,工业化总是伴随着城市人口增加与农村人口减少的基础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而二元社会保障结构保持着农民工与城市人身份不平等特征,致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另类,陷于边缘群体的境地。农民工进入城市原本属于推进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正面措施,但却由于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阻碍,诱发了农民工在城市中 的边缘化新问题,它不仅使得社会问题的解决出现此消彼长的状况,而且与城乡一体化的总目标相互抵触。

近年来,中央政府从战略高度出台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一系列政策。202_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等等。202_年9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的歧视性规定

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从而使国家政策难以落到实处。政策上,对农民工排斥多鼓励少;实际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

(三)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引发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自身原因。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低、掌握的专业职业技能少,使得驱利的企业有空子可钻。据调查,在目前我国近2.1亿左右的农民工中,初中文化水平的占59.1%;小学文化水平的占16.7%;高中文化水平的占14.3%;文盲半文盲占5.0%;大专文化水平的占1.8%。

另一方面,农民工整体法律素质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差,是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保不懂得相关法律知识,更无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部分懂得用法律作为武器来对抗违法行为的农民工,无处申冤或无钱申冤。

(四)尽可能的减少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进而拖欠民工工资,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企业受低成本高利润的驱动,再加之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易利用性,往往使得用人单位置农民工的利益不顾。当前形势下,劳动市场上个典

型的买方市场驱利动机促使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这一弱势地位,肆无忌惮的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他们侵权的手段之一。

以建筑行业为例,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四点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时,资金不足,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程项目处于半停工状态,因此导致工资拖欠。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国营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农民工往往认为这样的单位有保障,却往往因为工期长,资金长期不到位,产生拖欠现象。

二是施工企业管理混乱。由于施工单位搞资质挂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致使工资管理严重失控。建设单位本来就资金不足,又加之层层包转,环节增多,使劳动关系复杂化。工程完工后,民工连老板是谁都不知道。如株洲市政公司承建的株洲环线,其中有一标段竟然转包了7次,中间的小包头层层抽利,结算环节增多,造成做事的民工拿不到工资。

三是劳动用工不规范。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这也是部分项目负责人惯用的伎俩,在工资结算的时候,常以质量不合格为理由,以降低单价为手段,达到克扣、拖欠工资的目的。

四是老板恶意拖欠。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并非没有资金,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这种势头在近几年有所收敛,主要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一些强硬措施的出台。但现在这种现象仍然存在,而且人数不在少数。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涉及到民生的问题,究竟用什么方法来解决呢?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我们不仅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还要引荐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立法、政策、观念、监管等多方面,多管齐下采取有利措施。

(一)增强依法用工和依法维权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工资拖欠问题

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建筑工地、企业和社区进行法制讲座,在人力资源市场对求职者发放维权手册、对用人单位发放用工须知,结合日常监察工作对企业业主和农民工进行面对面地宣传讲解。市内各主流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方法和途径,一方面增强农民工的劳动法规意识,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二)出台相关法律和规定,从制度上约束工资拖欠行为。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国家应制定相应的罪名,震慑和打击恶意欠薪人员。同时,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规范和制约建筑行业的劳动关系,预防拖欠工资行为。我市早在202_年就开始实行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让施工单位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时,由劳动部门将专户资金转作农民工的工资。这项制度对于预防工资拖欠、维护农民工权益起到了较好作用,但并未完全落实。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加强部门协作,合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事关全局,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工作局面。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招投标部门要从严把关,对拖欠农民工资现象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取消其参与招投标资格;工会要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用工合同;劳动部门要强化劳动执法监察,定期深入全市建筑施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司法部门要降低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诉讼的门槛,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各类媒体对拖欠工资行为要及时依法向社会曝光,借助社会舆论力量为农民工维权;对一些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政府要进行干预,令其暂停经营或限期整改。

(四)应当看到,我国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同时,还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不断地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体系,必须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农民工权益的有效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农民工群体的身影在城市中穿梭奔波,一座座高楼大厦在他们身后拔地而起,一条条平坦道路在他们脚下蜿蜒开来,城市因为有了他们才更加美丽,社会主义建设因为有了他们才更加迅速。他们收获的不应该是被人看不起,不应该是永远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不应该是劳无所获,不应该是寒风中等待却求助无门的冷漠。温暖,关怀,劳动的薪酬,平等的社会环境,这才是他们应该得到的。

第四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浅析

《社会学概论》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浅析

年级、专业: 202_级行政管理学生姓名:张月云学号:092221003完成时间:202_年12月12日成绩:指导教师林绍珍

福建.福州.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浅析

摘要: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工资、工资拖欠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扩大,城乡之间劳动力流动加快,使原来呈隐性失业状态的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更多地涌进城镇务工,形成“民工潮”。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工大军,政府缺少相应的对策,法律制定滞后,用工制度不规范,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缺少维权能力,致使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严重且普遍化。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农民工按时拿工资占16.3%;年底一并得到工资占11.2%;偶有工资被拖欠占32.5%;经常被拖欠占11.2%;从未按时拿过工资占28.8%,后面两项之和占到了40%。尤其每逢春节前夕,欠薪矛盾表现更为明显。因此常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不仅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安定,而且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产生极大的危害

据统计,中国每年约有几百万名劳动者遭遇工资拖欠问题,拖欠总额上千亿,尤其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突出。202_年,国务院部署有关部委联手掀起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的高潮,共追回被拖欠工资331亿元。尽管如此,拖欠行为还是屡禁不止。随着《劳动合同法》个《实施条例》的出台,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于劳动关系的管制的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依然是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最普遍且最严重的问题。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大多数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总数的60%以上,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不健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侵害时想到的不是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通过武力等不合理的方式贸然行事,不但追不到自己的工资,还可能导致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工程开发商和承包商信誉度不高。部分开发商和承包商主要的目的是赢取暴利,他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苛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来维持资金的运转。在接到全额的承包款后,受利益的驱使,携款而逃,致使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兑付。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施工单位不受条款制限,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而且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他们靠转包牟取暴利,有的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互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工完成工程后没有工资拿。也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四)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使得民工望而却步。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有的企业约定,平时只是预支民工饭钱,等到年终或工程完工时再支付全部工资。而届时却又找理由不发或少发,有的老板甚至携款逃走,司法部门取证困难却无可奈何。

(五)部分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力度不够。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仅仅是劳动、司法、信访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没有对各部门单位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导致没有形成合力,出现1+1<2的现象。甚至有些部门单位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上互相扯皮,互相推诿,使农民工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六)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如此这般,就形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承包商或包工头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害程度比农民工更厉害。建筑商往往与农民工结成“同盟”,支持、鼓励农民工索要工资。

(七)垫资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据调查,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 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形就是:等到工程完工,开发商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这就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看来,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通过兴办农民工法律夜校、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的意识,使农民工能够在自身合法权

益受到伤害时利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同时,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把双方约定的事项写入合同,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

(二)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制度。联合工商、劳动、司法、建设等部门建立诚信制度,并将企业的信誉度进行备案,作为企业贷款、税收、佣工等方面的重要衡量标准,并对信誉度不高的企业进行通报,使企业认识到信誉度的重要性,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誉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一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规定凡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将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并纳入到企业的诚信范畴中。与此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和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权。二是建立健全企业佣工制度。规定所有用工单位不得自行招工,若需聘用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可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保事项等一并提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发生纠纷时,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只审查协议是否合法,违约事实是否成立,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不再去查其它原因,从源头上防止拖欠行为的发生。三是健全建设单位代偿机制,切断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魔手。据调查,50%的工资拖欠发生在建筑行业。为了切断中间环节作祟,应紧紧抓住建设单位这一根本源头,人员工资由施工单位单列预算,报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人员工资有钱发放。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单列划拨或预留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将这一措施作为硬性规定加以固化,不能仅作为权宜性规定而随意执行。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要加强科学决策,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在工程管理上应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带个好头。如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查清原因予以解决。

(四)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当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法院要实行问责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手段上及时有力地保

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制裁肆意侵权者。

(五)求真务实持久作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反弹”回潮。党的领导是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和保证,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求真务实,教育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恪尽职守勇于负责,坚决纠正不在状态和互相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实质仍是“三农”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会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也可能会因一时的紧锣密鼓而暂时扼制,风头过后又会反弹回潮。因此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从体制和制度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把这一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六)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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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伍华安.《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立法思考》[N].《国民日报》202_年12月29日第14版.7、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N].载《法学评论》.202_年第1期

8、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 》[N].《社会学钻研》1996年第4期

第五篇: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查报告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查报告

根据武汉地产集团转发的《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排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我单位****承建的****项目部于202_年3月30 组织人员自查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自查情况

1、我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积极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工资支付情况,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每月15日左右发放现金或转账,做到了及时、足额发放,未发生拖欠工资现象。所有工人工资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人个手上或转帐至人个银行卡上。

3、我项目部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台帐,让农民工对工资收入清楚,明细。本月15日已足额发完进场25名工人3月份的工资,自202_年9月份工人进场以来已发放农民工工资总额为662.46万元,未发生拖欠工资现象。

4、我项目部对进场的所有工人均已购买意外工伤保险。

二、加强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小组:

组 长:**副组长:**组 员:**

(二)具体措施如下:

1、综合办公室定期对现场农民工进行人数清点,根据现场农民工提供的身份证对其进行动态台账管理。

2、本工程现有劳务队伍总人数25人,项目部财务部受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制发放制度,同时提供农民工身份证及农民工工资发放单,项目部财务部予以代发。由本人到项目部凭身份证认领并签字盖手印。

今后,我们将继续贯彻上级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劳动保障,坚持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施工管理全过程,提高员工的福利保障,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为推进农民工的保障工作尽一份力。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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