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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1-1076946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4 11:59: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税局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国税局自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国税部门认真对照承担任务逐项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

截至202_年6月10日,我市共有137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5户,小规模纳税人92户。在137户试点纳税人中,交通运输业18户,邮政、电信和现代服务业119户,现代服务业户数中,物流辅助仓储服务户数最多,为29户。1-5月,涉及试点服务的已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575.12万元, 销售收入17135.26万元。其中固定户申报309.71万元,销售收入8175.25万元;代开普通发票1603张,入库税款265.41万元,销售收入8960.01万元。

202_年1月1日起,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现行邮政业的税收管理模式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鄂阳市邮政局做为南阳市邮政局的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1.4%。该企业202_年1-5月非免税营改增销售收入为759838.36万元,缴纳增值税22508.86元。

202_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我市共有4户电信企业,分别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阳市分公

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鄂阳省鄂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鄂阳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鄂阳有限公司南阳市鄂阳分公司,均已按照要求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纳入正常管理,7月份将实现纳税申报。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市尚未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情况。

三、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工作情况

202_年1-5月,我市小微企业直接减免户数809户,减免销售额3521.6万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认真落实。

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

自202_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财税[202_]133号、财税[202_]4号、财税[202_]117号,及近期出台的财税[202_]34号,即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我局落实情况:

一是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把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通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务培训等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强调,使企业财务人员及时知晓、理解、领悟、落实,并精心组织指导

各基层分局(所)开展好此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不棚架,不梗阻,落实到位。

二是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照新征管规程的要求,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从流转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料,办税服务大厅即时受理、即时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办税效率。

三是落实优惠,减轻负担。截止目前,共有3户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额12258元。我局现正在督促各分局(所)对所辖企业进行排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及时备案,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鄂阳市国税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篇:税收优惠政策

互联网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收集日期:202_-07-23【编辑录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2_)47号)文件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享受以税收下优惠政策,(一)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开展互联网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篇: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索 引

KC038-K1200-202_-009

号:

文件编

号:

生成日

202_-2-

2期:

公开日

202_-2-

5期:

发文机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 构: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2_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2_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2_]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2_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2_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2_]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2_]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1、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2_]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可以享受财税[202_]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注:财税[202_]92号第六条第(二)项)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

(注:扬地税发[202_]196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篇: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9、从202_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10、从202_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自202_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 1

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4、从202_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5、自202_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

1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其取得执业

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17、在202_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8、自202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9、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20、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

营业税。

2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24、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5、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五篇: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衍生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转让盈亏可互抵

近日,税务人员在南京某信托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个月投资外汇发生净损失19万元,通过转让外汇掉期获利23万元,税务人员提醒可以按照两项交易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财务人员李先生得知此政策后非常高兴。

税务部门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63号)的规定,自202_年 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因此,该公司在申报金融业营业税时仅需按照外汇投资和外汇掉期投资盈亏相抵后的余额4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可免征印花税

南京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年营业收入只有200万左右,该公司每年都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2_〕105号),该政策规定自202_年11月1日起至202_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_〕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于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因此该建筑公司和银行都可免征印花税。

符合条件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

近日,南京河西某商业银行与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财务人员有点拿不准,该“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视为“银行同业拆借”,不缴印花税?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要注意两点,一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因此,该商业银行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同业拆借条件,且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方可作为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应正常按照“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有优惠

江宁区有一家刚成立的村镇银行,主要面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有向农户提供贷款和提供农业保险等业务。那么针对这部分业务取得的利息和保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呢?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2_〕 101号),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_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4号)的规定,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因此,若该村镇银行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至202_年12月31日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注册在金融城的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王经理回想起当时办理税务登记时的情形,至今仍表示万分感激:“我们公司看中了河西的投资环境,刚成立那会,税收政策上刚好赶上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实施,对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到底该缴纳什么税种等,都不太了解,很让人着急,幸亏有建邺地税的税务人员的鼎力支持,及时给予我们指导和帮助,解决了我们的政策疑问。”

原来建邺地税工作人员在为王经理办理税务登记时了解到企业具体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到金融城进行调研咨询,详细解释“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最新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_〕106号)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应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租赁有形动产增值税适用17%税率,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2_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你们公司从事的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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