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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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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2〕12号 【发布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2002-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2〕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计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残联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特殊教育体系

1、切实把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我省“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全省“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坚持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力争到“十五”末期,全省各县(市)都建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中心,并积极创造条件,每个设区市都建设一批省、市级特殊教育示范学校。

“十五”期间,我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占全省人口40%左右的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占全省人口60%左右的其他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2、进一步发展中等特殊教育,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办学层次。“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发展中等特殊教育。各市要集中举办残疾少年中等学校,原有市属特教学校要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发展残疾少年中等教育;条件较好的县(市)特教学校要发展初中部,并招收附近县(市)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初级中等教育,使大多数残疾少年都能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通过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十五”期 间,我省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残疾少年初级中等教育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80%以上,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入学率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残疾少年初级中等教育入学率达到60%以上,高级中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0%以上。各设区市都 要重点建设一所直属特殊教育学校,并使之成为当地特殊教育教学、科研和师资培训中心。

3、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省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工作;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条件具备的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省教育厅将统一规划,在部分普通幼儿园建设残疾幼儿特殊班,积极探索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方法,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

4、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依托有条件的高校举办特殊教育学院(系)。在省属部分具备条件的高 等院校开办以残疾人为教育对象的专业(班),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5、积极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和教学,努力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品德教育,并将其贯穿于各科教学的始终,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行为和礼貌习惯。

6、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 业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各级财政、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在经费、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和兴办校办产业,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特殊教育学校校办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职业中学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为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训练服务。

7、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努力提高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育的教学质量。普通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不得拒绝适宜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学生入学;各地教育行政和教育科研部门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指导学校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教学计划,使残疾学生能够得到真正适合其自身特点的教育。

8、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省、市、县(市、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以更好地指导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特教学术团体的发展,通过开展多种层次的特教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9、努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工作。“十五”期间,要继续办好邯郸师范专科学校特教部,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普通师范院校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和讲座,逐步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

10、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 十五”期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要对所有专任教师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加大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及普通幼儿园从事残疾幼儿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教师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人的普通学校校 长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校长的特殊教育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尽快建立特殊教育专业高等自学考试制度和专业考试制度。“十五”期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60%以上的专任教师要达到专科学历;通 过国家、省、市各级培训工作,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质过硬、年龄结构合理的特殊教育骨干教师队伍。

11、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十五”期间,以邯郸师范专科学校为中心,建立省特教师资培训基地,每年对全省特教干部、校长、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在省内部分高等师范院校设立特殊教育专业,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师资的培养。各设区市应把直属特教学校建设成当地的特教师资培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特教师资的培训工作。

12、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省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需求。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发展

1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责任书,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规划目标落到实处。

14、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统计和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会同卫生 行政部门,定期对本地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筛查,建立准确的残疾儿童少年基本档案,及时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规划。要重视对弱智儿童 少年的检测工作,力求真实有效,并以此为基础做好弱智儿童少年入学和教育工作。要为他们未来回归主流社会着想,做好保密工作。

5、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努力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格局。根据各地实际,“十五”期间,全省特殊教育要实行“集中办学为主,随班就读为辅,特殊教育专门化”的指导方针,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建设。各设区市都要建设好一所直属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各县(市)都应努力建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乡镇中心学校或残疾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应建设独立的特教班。要 下大力抓好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各县(市、区)都要集中举办培智班。普通中小学要创造条件,接受轻度弱智儿童随班就读。在 “十五”末期,全省形成以设区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为骨干,以县(市、区)特教学校和特教班为主体,以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

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要优先审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规费,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16、积极开展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资助和扶持,保障所有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省、市扶助贫困儿童少年专项经费中,要分别专门列支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贫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7、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切实加大财政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十五”期间,省财政将继续设立省级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同中央特殊教育补助专款配套使用。各地要使用好中央和省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有条件的市、县要设立市、县级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所筹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列支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国家和省各项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中,都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各地要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

1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各地政府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效益;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的图书、刊物;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各地要积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

19、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根据省情实际制定全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细则,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九”复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十五”期间,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督导检查发布专题督导公报,通过发布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导各地积极发展特教事业。

20、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3〕30号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2003-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8月20日

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 自治区纠风办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审计厅 新闻出版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对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主要任务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教育乱收费监督制约机制和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出台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各类教育收费政策,立即全面清理本地区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各地区自行制定出台的教育收费项目要立即废止。今后,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物价管理等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教育收费标准。各盟市教育、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务于8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认真落实“一费制”收费办法

各地农村牧区小学和初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实行范围,或提高自治区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

(三)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认真落实“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行为的几点意见》(内教发〔2002〕42号)精神,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限制在本学校招生计划20%以内,分数不能低于本地区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自治区规定的“三限”政策标准,应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人数、分数和收费。

(四)切实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精神,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教财字〔2003〕28号,以下简称两个《收费通知》)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应坚持分片就近入学原则,除借读生按规定收费外,各地区不准自定收费标准招收“择校生”。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以组织辅导班、补习班等理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中小学校除代收课本费外,不得为学生办理其它任何性质的代收费项目。学生办理保险,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中小学生保险工作的几点意见》(内教办发〔2003〕28号)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为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复习资料及文具用品,不准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各盟市教育部门应尽快在本地区实行中小学生校服统一招投标采购。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近年来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各项制度,强化对学校收费和使用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禁止搭车收费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制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搭车收费或其它各种名目的摊派,不准强制学校和学生订阅报刊、图书,推销商品。对以上违规做法,学校应坚决抵制。

(六)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将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做为校务公开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457号)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和收费依据。对于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收费政策以及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绝交纳。

二、治理工作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

各地区应切实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盟市一级应建立相应的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真正承担起既管行业又管行风的双重工作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督促,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二)整顿教材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努力降低教材成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有关规定,纠正教材、教辅出版发行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整顿规范教材、教辅出版发行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教材、教辅管理相关规定,不再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不再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加强教材成本监管,加快教材订购招投标工作,努力降低教材成本。教材出版发行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保证农村牧区中小学所需黑白版教材,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

课本费属学校代收费项目,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校应将所代收的课本费,特别是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学校留出的课本费,及时转交课本发行单位,坚决杜绝长期拖欠课本费的现象。

(三)加大财政保障和支持力度,确保中小学正常办学所需基本经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3〕25号),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规定,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办学所需基本经费,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投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投入“三个增长”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于农村牧区实行税费改革以及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情况,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由旗县财政预算安排;旗县财力不足、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盟市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划归旗县财政拨付后,绝不允许再出现新的工资拖欠现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区调整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保障教育投入机制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强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财务监管及审计监督,认真按照两个《收费通知》和财政部领导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即“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学校收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将学校收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禁止挤占、平调、挪用、截留学校收费收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严格核定教职工编制,努力降低教学成本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抓紧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教育布局调整,努力精简非教学人员和不合格教师,减少人员经费开支,降低教学成本,使有限的教育经费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六)搞好行风评议工作,完成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任务

自治区和盟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综合治理职能,及时掌握了解本地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组织纪检监察、纠风、教育、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把好春秋两季开学关口,坚持开展两季开学后的例行检查。对于各级各类学校违规收费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违规做法要严肃处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各级教育、纠风部门应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制止有关部门单独开展频繁检查和乱罚款行为。

各地区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及治理教育乱收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对治理工作予以客观评价,并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纠风部门搞好本地区教育行风评议工作,努力探索科学有效的行风评议办法,不断增强社会、舆论对学校乱收费行为的有效监督和遏制作用。

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将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部署情况,城镇、农牧区中小学收费情况以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区。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62号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2006-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

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从根本上保障了广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省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均保持全国先进水平,实现了从“两基”巩固提高向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历史性转变。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尽管近年我省各地义务教育都有新的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位置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责任,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本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我省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基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加强统筹调控,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努力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在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进程中,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奋斗目标,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来,并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大力加强农村及城镇薄弱学校建设,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提高。在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要求的同时,要结合“双高普九”,推进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解决“三农”问题,办好让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推进”的原则,制定分、分片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规划,按照当地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分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县级政府教育督导工作三类地区的划分,一、二、三类地区(见附件“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分别于2010年、2012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逐步实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区域内中小学经费投入、管理水平、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基本达到校校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的“四有”要求。

二、采取切实措施,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四)构建与确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投入、办学条件、资源配置、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基本标准,逐校进行摸底,明确薄弱学校投入缺口及办学条件差距,制定限期改造计划,强化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努力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校建设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分安排建设资金,分批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加强城乡薄弱学校建设。乡镇政府要根据县级政府的统筹安排,划拨用地,调动村民委员会的办学积极性,共同建设好学校。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从规划、项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在实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为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要依法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预算,建立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满足教育教学需求。2007年开始,扩大“两免一补”的享受范围。2008年,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要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根据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调整教育投入结构,在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基础上,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省级财政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在资金分配上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以减轻这些地区资金配套的压力。

(六)逐步缩小学校办学条件的差距。要加强农村学校的校舍建设,提高生均校舍面积,确保校舍建设质量;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和学校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寄宿学生的食宿条件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条件。“十一五”期间,省和设区市政府都要设立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建设;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尤其要重点支持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定点学校和城乡结合部学校;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农村学校建设资金和省、设区市所定支持项目的配套建设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教育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闽委办〔2003〕70号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学校的校舍维修和寄宿生生活设施建设,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

(七)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重组整合、资源共享、以强带弱、结对联动、捆绑发展等形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和提高。县级政府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城镇人口增长趋势,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布局中小学校。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大班额问题。在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入学和通学安全的前提下,有步骤稳妥地进行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对地处偏僻、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可举办高年级寄宿制学校并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出现因过度调整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问题;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暂不调整。坚持适度规模办学,扩大县城城关和乡镇所在地初中学校规模,完善学校配套建设。要本着“先建设、后撤并”的原则,避免出现由于布局调整造成学校班额过大、教育教学资源和条件全面紧张的问题。要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校医、生管人员,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校舍、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努力改善寄宿条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同时要严格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卫生隐患,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

(八)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关所在地要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区开发、人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中小学招生片区,确保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力争在3年内解决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择校问题,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势头。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任何达标示范评估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格禁止小学、初中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严格禁止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并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格禁止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要加强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推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级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中考改革;推进和完善中招改革,逐步将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促进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使薄弱初中的毕业生也能共享优质高中的教育资源,逐步杜绝初中学生的择校现象。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着眼点,今后只有通过省级验收,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或者“对县督导评估”获得省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的评估。

三、调整优化充实,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校师资队伍建设

(九)全面提高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要选派德才兼备、进取心强、具有开拓意识的管理干部充实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一批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到优质学校跟班学习,建立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换等制度,实现先进管理模式的满覆盖,帮助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试行优质学校与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深度融合、捆绑发展的模式,通过“校对校”的教师交流和帮扶,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示范引领。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制度,促进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政策引导、经济奖励等措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和农村基层学校任教。实施“农村师资定向招生计划”和“为农村中小学培养教育硕士师资计划”,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均衡发展。

(十)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根据农村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根据农村学校点多分散的特点,在教师配置上要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农村紧缺学校流动,切实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切实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解决好教师流动所需轮转住房问题。

(十一)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和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师范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开展以“新课程、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校本研修制度。要切实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在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2%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外,要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

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每一所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十二)要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任务。各地在制定政策、配置资源、安排资金时,要优先保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要端正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创造性地实施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确保各学科的教学课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要组织督学和有关专家定期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结合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推进,加快评价考试制度的改革步伐,严格控制各级各类统考,淡化考试竞争。学校、班级、学科均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更不能以考试成绩为唯一依据对教师、学生实施奖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新形势下“减负”的“五坚持、五不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切实减轻教师、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学生考试的不及格面,解除学生厌学心理,发展个性特长,树立学习自信心。同时要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更多的帮助,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进步。

(十三)把推进课程改革作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抓手。在加强对面上工作指导的基础上,要将工作重心下移,更多地关注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的课程改革,建立领导挂钩薄弱学校制度,积极构建农村校本培训与教研相结合的平台。发挥省级实验区、基地校的示范、辐射作用,让更多的农村教师能够就近参加培训。整合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力量,共同研究、协作攻关,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校本教研模式。要立足农村现实,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课程资源,发挥地域优势,充分利用当地农村社会资源作用,丰富教学内容。

(十四)继续组织城市和沿海地区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帮扶活动。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制定帮扶计划,努力提高对口支援的实效,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省内本科院校要与1个经济欠发达县、高职高专院校要与若干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省一、二级达标普通高中、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要与1?2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帮扶单位要主动到受帮扶地区和薄弱学校了解情况,从资金、设备、师资培训、教育教学指导以及教育研究等方面对山区农村地区进行帮扶,通过教学现场课、业务讲座等形式,与农村学校教师面对面交流,努力提高对口支援的实效。

(十五)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课程改革和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等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指导方针,统一规划,以县为单位,有计划、分步骤、分层次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到2007年使全省所有初中学校和60%以上的完全小学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完全小学都能建立起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配套的教学资源。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海岛中小学的实际需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工程结合起来,发挥信息技术装备的作用,推动硬件、软件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要大力推动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开课率,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设施设备和课程资源,加大教育资源开发和整合的力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的共享。

五、落实扶持政策,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十六)切实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就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省低保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两免一补”,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助学资金和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的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县(市、区)分担。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

(十七)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作为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其就学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人口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要加强对以接受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等部门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思想教育、就学、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六、加强督导检查,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九)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专项检查和效能建设重点,作为当地政府教育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内容。县级政府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政府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积极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掌握发展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十)加强教育督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政为主的方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党政领导考核”督导评估体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重点对各地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改革与发展等内容进行督导检查,不断完善评估结果通报、限期整改、问责奖惩等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评估结果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作为评价当地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及考核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附件: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

附件:

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

一类县(37个):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闽侯县、连江县、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城厢区、涵江区、南安市、永春县、安溪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德化县、惠安县、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 县、延平区、新罗区、芗城区、龙文区

二类县(31个):

闽清县、南靖县、东山县、荔城区、秀屿区、明溪县、清流县、泰宁县、尤溪县、将乐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龙海市、永定县、漳平市、霞浦县、古田县、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浦城县、建阳市、顺昌县、邵武市、建瓯市、武夷山市、琅歧经济管理区、常山开发区、湄洲岛管委会

三类县(19个):

永泰县、平潭县、仙游县、华安县、平和县、宁化县、大田县、建宁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

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市建委 市社会办 市民政局 市规划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市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停车位、绿化、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共用等因素,便于业主共同决策和社区管理。

第八条 销售房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并同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

(二)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规划及建设方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区县规划、建设房管、国土、民政等部门对前述资料进行审核,划分物业区域,出具意见书。

意见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物业区域四至范围、总建筑面积、总单元数等;

(二)物业服务用房规划面积、坐落位置(要落实到幢、层、房号);

(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规划面积、坐落位置(要落实到幢、层、房号);

(四)规划停车位数量、分布情况;

(五)规划绿地面积、分布情况;

(六)其他公共配套用房及设施情况。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房屋分户及建筑面积清册,以及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其他材料。

物业交付之日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实际交付日期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即可筹备,具备法定表决条件的,应及时召开,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业主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除召集人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等。

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少数服从多数;

(二)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出现缺额时,应按原组成方式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议题;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明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推选办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数量、任期和候补制度等;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条件、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和议事规则等;

(五)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及印章管理制度等;

(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将以下事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案);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况。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登记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因故无法按时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的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况及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符合法定表决权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回收书面表决书,并做好签收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一名代理人可同时代理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物业区域内的人防、车库不计算表决权数。

第二十五 条业主人数较多,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但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具体议事方式、程序、原则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相关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单数,具体数额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备案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并书面通报区县公安分局和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限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参加,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制度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按候补制度自动补足,并履行备案手续。候补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变更备案。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情形的,社区居委会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指导。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规定或超越职责范围使用印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表样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发布并推荐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非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运作及活动参照本规则。

第五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73号 【发布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2007-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机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意见

省农机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法制办 省监察厅

(2007年7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也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加强农机牌证车辆的管理,对促进全省90000多公里乡村道路安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深入学习贯彻,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年”活动

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一是组织干部职工尤其是农机监理系统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并结合自身业务,抓紧做好相应业务工作;二是抓好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传递给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农机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文化素质,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年”活动,认真做好中央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攻坚年”、“落实年”、“本质安全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活动,千方百计实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三、加强培训,锻练队伍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强农机执法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在2007年完成对全省新进农机安全监理员的执法培训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与教育,要在2007年完成对原有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换领贵州省新版执法证的工作。各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要把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和拖拉机驾驶员发证业务流程及《贵州省农机行政处罚项目及处罚标准》上墙公示,做到政务公开、业务透明。

四、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等《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员技术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黔公通〔2005〕149号)和《关于对我省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黔公通〔2006〕18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全省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拖拉机违法注册登记、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中的不良行为、拖拉机年检工作情况和拖拉机年检率、拖拉机违法载人、拖拉机交强险落实情况、无证驾驶拖拉机、无牌无证拖拉机上路行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等内容。

五、加强农机安全检查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从责任书签定情况和签定率、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和演练情况几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好全省田间、场院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全省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巩固执行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农机局等6厅局对我省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进行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要协助公安交警对行驶在县乡道路和贸易场、点的农机号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坚决取缔“黑车非驾”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机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农机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各履其职,各负其责。二是要定期召开各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分析研究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互通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工作的落实。三是建立健全联合督促检查制度。要结合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联合开展对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检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四是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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