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7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长期在教学岗位一线工作,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师德高尚、贡献突出,社会和业内公认,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同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 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可推荐申报。
在任现职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对全省其他地区城镇中小学教师到青南地区或全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牧区乡以下学校连续或累计支教(任教)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三、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 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业绩成果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 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 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 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课程得到学生高度认可。
(五)任现职以来,教学和师德评价为优秀等次,并具备 以下七项条件中三项,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 的教 师可具各其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年度考核5次(或连续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次。
3、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4次;或在州(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2次。
4、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5、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1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节被州(地、市)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6、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环湖和青南地区减少1篇);在省级教育学会、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或州(地、市)级一等奖4次
7、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 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 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 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6节 以上,其中3节被县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学 和师德评价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1次。
2、获州(地、市)级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校级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地区减少1篇、青南地区减少2篇论文要求。
3、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1次;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其中1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3次,其中1项为一等奖。青南和环湖地区可减少1次获奖次数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省级教学 论文比赛奖2次,其中1次为二等以上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主持完成2项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奖3次,其中1次为一等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减少1篇获奖论文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青南 区的,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18年以上、青南地区任教16年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次。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 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 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 以上,其中2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 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l、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3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 1次。青南和环湖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及以上奖2次,青南 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 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的,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地区的,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环湖地区连续任教12年以上、青南地区连续任教1 0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
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移胜任 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 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 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 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 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指导学校开展观摩教学和教研活动,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申报职称人员,须有5 年以上任教经历,且每年承担的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不少于5节。以上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在具备现有评审条件的同时,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2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申报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3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则
一、评审条件中,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 权的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奖项,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教师”、“先 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以及获得中央和地方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 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和省以上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二、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学会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州(地、市)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三、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规刊号的论文集论文只计l篇。
四、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五、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时限,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的标准执行。
八、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有一年以 上基层(含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的人员,申报高 级教师时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相关证明。
九、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 摩教学课或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教案、讲义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确定担任示范教学的邀请函。
十、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科 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州(地、市)级课题对待。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省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一、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三)从事“有偿家教”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五)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十二、本《评价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评价标准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课件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7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长期在教学岗位一线工作,热爱 教育教学事业,师德高尚、贡献突出,社会和业内公认,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同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可推荐申报。·
在任现职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对全省其他地区城镇中小学教师到青南地区或全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牧区乡以下学校连续或累计支教(任教)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三、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四、二级教师
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 满并考核合格,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业绩成果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 学专家,课程得到学生高度认可。
(五)任现职以来,教学和师德评价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三项,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可具备其中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考核5次(或连续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次。
3.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4次;或在州(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2次。
4.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5.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1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节被州(地、市)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6.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环湖和青南地区减少1篇);在省级教育学会、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或州(地、市)级一等奖4次。
7.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3节被县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学和师德评价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1次。
2.获州(地、市)级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校级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地区减少1篇、青南地区减少2篇论文要求。
3.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1次;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其中1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3次,其中1项为一等奖。青南 和环湖地区可减少1次获奖次数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奖2次,其中1次为二等以上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主持完成2项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奖3次,其中1次为一等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减少1篇获奖论文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青南地区的,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6.艺术、休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18年以上、青南地区任教I6年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次。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3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和环湖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及以上奖2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的,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地区的,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环湖地区连续任教12年以上、青南地区连续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数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 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指导学校开展观摩教学和教研活动,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申报职称人员,须有5年以上任教经历,且每年承担的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不少于5节。以上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在具备现有评审条件的同时。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2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申报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3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 则
一、评审条件中,“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奖项,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以及获得中央和地方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和省以上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二、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学会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州(地、市)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三、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规刊号的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
四、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计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五、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 时限,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的标准执行。
八、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有一年以上基层(含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时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相关证明。
九、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教案、讲义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确定担任示范教学的邀请函。
十、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州(地、市)级课题对待。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省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一、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五)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十二、本《评价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评价标准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价标准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
责和义务。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7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长期在教学岗位一线工作,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师德高尚、贡献突出,社会和业内公认,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同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可推荐申报。·
在任现职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对全省其他地区城镇中小学教师到青南地区或全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牧区乡以下学校连续或累计支教(任教)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三、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四、二级教师
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业绩成果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
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课程得到学生高度认可。
(五)任现职以来,教学和师德评价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三项,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可具备其中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考核5次(或连续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次。
3.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4次;或在州(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2次。
4.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5.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1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节被州(地、市)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6.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环湖和青南地区减少1篇);在省级教育学会、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或州(地、市)级一等奖4次。
7.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
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3节被县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学和师德评价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1次。
2.获州(地、市)级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校级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地区减少1篇、青南地区减少2篇论文要求。
3.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1次;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其中1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3次,其中1项为一等奖。青南和环湖地区可减少1次获奖次数或降低1个获
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奖2次,其中1次为二等以上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主持完成2项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奖3次,其中1次为一等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减少1篇获奖论文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青南地区的,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6.艺术、休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18年以上、青南地区任教I6年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次。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3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和环湖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及以上奖2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的,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地区的,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环湖地区连续任教12年以上、青南
地区连续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数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指导学校开展观摩教学和教研活动,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申报职称人员,须有5年以上任教经历,且每年承担的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不少于5节。以上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在具备现有评审条件的同时。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2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申报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3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 则
一、评审条件中,“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学
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奖项,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以及获得中央和地方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和省以上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二、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学会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州(地、市)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三、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规刊号的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
四、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计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五、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
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时限,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的标准执行。
八、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有一年以上基层(含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时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相关证明。
九、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教案、讲义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确定担任示范教学的邀请函。
十、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州(地、市)级课题对待。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省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一、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 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五)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十二、本《评价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评价标准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_年5月9日印发
第四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种类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及要求:
(一)参评资格审查主要材料种类、要求及排列顺序
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附件2-2-3,1份,不装订); 2.教师资格证已验证的复印件(1份);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已验证的复印件(各1份);
4.任现职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劳动)合同》或《聘任书》已验证的复印件(各1份);
5.继续教育证明原件(1份);
6.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已验证的复印件(每年1份);
7.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佐证材料;
8.资历、学历破格者,提供其符合破格条件的相关辅证材料;
9.证明其属于留学回国、军转、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1份);
10.任现职以来受处分的处分决定复印件和反映其现实表现情况材料(各1份);
1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2-2-1,1份);
12.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评审主要材料种类、要求及排列顺序
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表》(附件2-2-4,一式2份,A4纸张双面打印);
2.《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1份); 3.个人述职报告(1份);
4.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奖励证书等已验证的复印件(各1份);
5.任现职以来一学年的原始课表(教研室、校外教育机构人员提交一个指导学校课改、教师培训和参与学校教学改革指导等业务工作计划;幼儿园教师提供一个学年《活动安排表》);
6.任现职以来一个学年的完整原始教案(教研室、校外教育机构人员提交一个指导学校课改、教师培训和参与学校教学改革指导方案,或提交近三年内一个学年的本人所上公开课、示范课、研讨课的全部原始教案与听课、评课记录;幼儿园教师提交与一个学年原始教案相对应的《班级幼儿成长档案》一套);
7.任现职以来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方面(如经验总结、论文、著作与科研项目、专利、技术创新等)的材料;
8.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需提交指导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教改的佐证材料(如学校或单位备案文件,师徒合同等);
9.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人员需提供用A3纸打印的《公示表》1份,《公示表》请使用本文附件的表格(附件2-2-2)。
二、材料整理及要求:
(一)材料填写及组织的基本要求
1.贴写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应使用70g以上A4白纸作底。
2.填写工整,不得任意涂改。报送的材料真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3.审查核实手续完备,需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
4.复印材料须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审核人须签名并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及人事部门印章。
5.任现职以来在多个单位工作的,涉及在前单位任职期间的相关材料,需加盖前单位公章。
6.申报人员参评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7.送审材料由本人或送审单位自留底稿。
(二)材料整理及装订
送审材料要严格分类整理、装订成册。1.不需装订的材料
(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1份);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表》(一式2份);(3)有关反映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方面的材料原件;(4)原始教案、指导方案、班级幼儿成长档案等;(5)《公示表》;
(6)不适宜装订成册的材料。2.装订成册的材料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按“参评资格审查材料”和“评审材料”两类,制作“×××同志申报×××职务参评资格审查材料”和“×××同志申报×××职务评审材料”目录、封面,并按上述规定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三)材料袋标识及规格要求 1.所有送审材料应装入送审材料袋内。材料袋的正面写明申报人姓名、所在(或送审)单位、申报何系列、何职务及何学科专业(其中申报艺术、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的须注明到专业),并列出送审材料目录。材料袋的底端封口处应醒目地标明申报人姓名及所在(送审)单位。
2.送审材料一般为一人1袋,最多不超过3袋,材料袋使用牛皮纸纸质袋。
3.美术、艺术设计等艺术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的作品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第五篇: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和新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
二、业绩能力水平
(一)正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卓著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教学业务精湛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内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3)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
3.教研能力突出
(1)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一定区域或本学科领域内教育
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正确把握教育教学研究方向,及时发现并准确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纵深研究与总结创新,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2)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
4.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1)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先进教育理念的推广与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
展。
(3)与学生家长沟通良好,能够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建议。
2.教学业务精通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细致、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内容细致,重点突出。
(3)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组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在本校或更大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为学校教育教学骨干。
3.教研能力较强
(1)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2)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或具有较高水平的教研成果,在本校以及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示范学习。
4.指导培养教师成效明显
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完成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任务,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一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突出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3年以上,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2.教学成绩优良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掌握课程标准。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
(3)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较为熟练地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与学生产
生良好互动和交流,课堂教学效果良好,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4)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学生课外实践活动。
(5)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参与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一般应具有讲授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具有拓展专业知识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发展潜力,能够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并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对教育教学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
(四)二、三级教师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帮助学生进步。
2.协助做好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3.能正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准确,课程设计合理。
4.能够规范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方法,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作业设计切合授课内容,能够帮助学生掌握学科知识,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应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二)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硕士、学士学位、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四)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
2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