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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含五篇)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11-1018031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1 10:38: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篇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自查报告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女职工组织组建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自查报告

根据贵州省煤矿工会、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开展女职工组织组建及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检查的通知要求,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工会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深入查找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截至202_年8月底,共有职工1860 人,其中女职工95人。车间工会15个,其中女车间工会7个。专兼职工会女职工干部1人。

二、主要做法

公司工会女工委会以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群重点工作。团结和带领广大女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充分的发挥“半边天”作用,通过开展各种形势任务教育,将女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具体和新思路贯彻到广大女职工中去,使广大女职工鼓足干劲,凝聚力量,为公司思想科学发展做出新成效。

1、高度重视,广泛深入传达。

公司工会女工委为加大对该项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宣传工作到位。公司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栏和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等文件。

2、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

(一)、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女工队伍素质。

一是女工委围绕如何提高女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向全体女工发出了倡仪: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引导广大女职工从自身做起,摆正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处理好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安全与家庭的关系。

二是不断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结合单位女职工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女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提高女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

三是加强对女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提高了女工的应急防护处置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了不安全隐患。加强对女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在安全月,配合有关部门对全体女工进行了安全考试;部分女工参加了安全演练,从而提高了女工的应急防护处置能力。

(二)、依法维护,确保女工的安全与健康。

1、强化法律教育,在女工中深入开展《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全方位对女职工进行普法学习,让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提高女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为维护女工的特殊利益,确保女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女职工委员会与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检查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上半年公司开展了“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系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咨询活动。

(三)、关心生活,努力为女工排忧解难。

(四)、围绕中心,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为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女工委员会积极组织女工参加公司工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元旦”“三八”节期间,公司工会组织拔河、绑腿跑、托球跑、跳绳跑、飞镖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了矿区节日气氛;安全生产月、酷暑严冬中,组织女工及职工家属开展井口“送温暖,嘱安全”,“送清凉,嘱安全”活动。不仅提高了女工的体能素质,还丰富了女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不足之处

通过此次自查自评,公司女工委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公司在建设发展初期,女职工较少在情况下,公司还暂时未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是各种制度、规章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三是女职工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继续努力把女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阶段,能更好地维护女工权益。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工会

202_年9月12日篇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省总办《关于做好202_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为全面反映我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了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做以下汇报。

公司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来,大力注重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定制初期,为了能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公司工会认真调研,围绕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签订以来实施效果明显,得到全体女职工一致的肯定。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现状: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队伍是一只蓬勃向上,充满朝气的队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 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工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保护集体合同》,并在202_年 月续签,切实保护公司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与健康。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及效果:

我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围绕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待遇的落实,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卫生保护设施的改善,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卫生费用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参保以及男女同工同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每年的职代会或者重要会议,都保持了女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中,维护了女职工权益,全面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2、在升职晋级、评定职称,外出学习考察和岗位技能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同志一样的待遇,目前公司副科级以上的女职工干部共有16位。

3、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妇女参与健康体检达100余人,涉及检查费用达10多万元,使一些身患疾病的妇女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4、具体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假权益保护。

5、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三八节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郊游、棋牌、体育等活动,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

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公司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不仅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保护的要求转化为具有鲜明特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且强化了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了企业出现互利双赢的局面。但是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也看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新产物,在推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等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平等协商能力不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迫感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力宣传、共同参与、完善机制、培养队伍、规范运作。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篇三:202_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五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三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可根据规定延长产假3个月,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年 月 日起生效,于

单位名称(公章)工会(职工代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终止,履行期为 年。

第二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XXX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经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XX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

第七条 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

第八条 提高女员工素质。

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

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

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

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

4、公司在评选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

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章

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九条 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 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女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聘用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不按排女员工从事接触公司现有的二甲苯、三氯乙烯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

2、对从事接触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作业的女员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女员工经期保护。

1、女员工经期,企业每月给予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适当的照顾,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减小工作强度。

2、长期从事低温、冷水工作岗位的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六条

女员工孕期保护。

1、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2、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国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

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5、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 女员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刮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5、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30天。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和自流)的,假期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

6、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女员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员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 女员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保办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女员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均属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癌和阴道癌)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员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员工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女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每年对已婚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2_年4月1日至202_年3月31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10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

3、公司依法终止(包括被依法兼并)。

第四章

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双方对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本着友好合作原则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定程序处理。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行为,以保持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双方应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商定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工企双方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定期检查《集体合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双方代表,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3、合同期满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审,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公司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双方协商中有争议的问题和执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出现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如有违反《集体合同》及附件的两个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时,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4式,双方各执2份,并分呈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江汉区总工会各1份备案。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三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 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 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后,公布实施。

第四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连云港市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条例(试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合同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单位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八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经市及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五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报销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费用。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十七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卫生巾 2 包、卫生纸 2包(或折发人民币 10 元)。

第十八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二十一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 年,自 202_ 年 1月 1日至 202_年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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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自查报告(含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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