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转正定职)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转正定职)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不需评审,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适用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的人员,可认定副高级或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证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办理程序
(一)考核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需经所在单位(院、系)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认定。
(二)申报材料
1.个人申报材料。认定专业技术资格,需填写自治区职改办印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定职表》一式二份、并附上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后出站证明复印件等。以上材料需由学校职改办验证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验证章。
2.学校上报的材料应包括:
(1)学校请求认定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2)请求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3)请求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有关说明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定职表》填表说明(1)基本情况中“最高学历(专业)和主要学习经历”栏,“最高学历”(专业)主要写清所在学校、系、专业的全称,学习起止日期;“主要学习经历”填写时应包括高中毕业后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对于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最高学历者必须填写清楚第一学历和后续学历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全称,学习(或工作)起止日期。
(2)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及学位证书若是国外学历,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国家规定的留学认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证明。
(3)教师系列须附上相应教育级别的教师资格证,若应客观原因未认定教师资格的申报人员也可定职,但必须在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两年内考取教师资格证,否则学校不予以聘任。
四、审批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校由学校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审核并批准认定。中专、中小学由县(处)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职改办批准认定。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校经学校职改办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或主管厅局职改办批准并认定。中专、中小学由市(厅)级行政主管部门职改办批准认定。
(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校经学校职改办审核,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复核,报自治区职改办批准认定。中专、中小学由市(厅)级行政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后,报自治区职改办批准认定。
第二篇: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正定职须知
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正定职须知
发布时间:2015-07-17 文章来源: 访问次数:3940次
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正定职须知
一、办理转正定职人员对象
1.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见习期满,并从事规定年限的本专业专业技术工作,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不需评审,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自考、函授、夜大、成教、职大、网络教育等教育形式毕业的毕业生不属于转正定职范围。
3.国家已经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务系列、档次,需要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不再办理转正定职。
二、办理转正定职人员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或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办理转正定职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定职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2.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各一份(持原件到现场审验),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还需提供从业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
3.学籍档案证明材料(档案托管在河池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由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学籍档案证明;档案托管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开具学籍档案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持原件到现场审验)。
5.提交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持原件到现场审验)。
6.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网上核查代码及核查结果材料。
7.免冠小二寸白底彩色相片一张。
四、办理转正定职程序
按上述要求备齐材料后,根据下列程序到相应职改办办理: 1.申请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定职,按职称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职改办审批或各县(市、区)职改办审批。
2.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定职,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职改办审批。
3.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定职,经市职改办审核后报自治区职改办办理。
附件:学籍档案证明.doc
附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定职表(最新).doc
第三篇:新教师转正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转正定级,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转正定级人员存阅)
大中专毕业的新教师,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一周年后转正定级,并认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未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只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同样套入转正工资,但不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认定级别如下: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中学教师认定为中学二级(助理级),小学教师认定为小学一级(助理级),幼儿园教师认定为幼儿园一级(助理级)。
二、全日制大专毕业,中学教师认定为中学三级(员级),小学教师认定为小学二级(员级),幼儿园教师认定为幼儿园二级(员级)。
三、全日制中师毕业,小学教师认定为小学三级(员级),幼儿园教师认定为幼儿园三级(员级)。
未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再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篇: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情况说明
一、考核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申请初次考核认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毕业生,应在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师(幼师)学历毕业生,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可申请考核认定取得中小学三级教师资格(仅适合小学、幼儿园教师)。
2.大专学历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可申请考核认定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仅适合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
3.大学本科(含研究生班、双学士)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申请考核认定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
4.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年,参加竞岗成功后,可申请考核认定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若申请考核认定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在试用期满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年并参加竞岗成功后,不能再申请考核 认定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只能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5.博士学位毕业生,试用期满并参加竞岗成功后,可申请考核认定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二、申报考核认定的相关表格共3件:
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申报考核认定表一),共4页(封面和说明除外),A4纸双面印制。填写方式:打印或钢笔填写。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申报考核认定表二),共1页,A4纸双面印制。填写方式:打印或钢笔填写。
3、《贴资格证相片页》(申报考核认定表三),共1页,A4纸单面印制。填写方式:打印或钢笔填写。
4、印制以上表格时,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
三、注意事项
1、认定中级:要求具有班主任年限,班主任年限要求出具单独证明。要求提供一篇本专业教学论文。硕士研究生的所学专业要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口或相近。
2、认定中级、初级: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字数不少于1200字,主要反映专业技术方面内容,在考核认定申报表的“个人专业技术工作小结”中填写。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1)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2)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3)违反职业道德或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的;(4)未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业绩材料,或提交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五篇: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09]23号)精神,现就2009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一)资历要求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后,认定员级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认定助理级资格;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及博士学位获得者,认定中级资格;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认定副高级资格。
(二)提交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一式两份。
该表需到人事处师资科领取,不得自行复印或打印。表格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确保规范。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
所在单位作鉴定意见后,于7月10日前集中报送人事处师资科。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资历及业绩条件
依照《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
本次评审资历的计算时间截止至2009年8月31日,论文等其它材料截止时间至2009年6月30日。
(三)申报所需材料
本职称评审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和去年类似,请申评人员及各单位认真学习《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08]28号)精神,规范制作、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因个人材料不齐全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该表需到人事处师资科领取,不得自行复印或打印,一律用钢笔或者毛笔填写,确保规范。申报人须在评审表中“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职称申报材料册
材料册只需制作一册,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照以下11部分内容顺次装订:
(1)海南大学职称申报材料(封面)
(2)《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册》(目录页)
(3)《个人综述材料》
《个人综述材料》由申报者撰写,具体内容分为十项,综述材料必须将本人的有关情况按申报和评审条件每个事项的要求,分项作出真实、完整的概括。所在单位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审查人及分管领导在材料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①个人基本情况:说明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从事专业工作、当前健康状况、能否坚持岗位正常工作。
②职务:说明本人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现聘任专业职务,聘任单位及聘任时间。
③学历:说明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的最高学历、学位,取得时间和毕业学校(当时校名全称)、所学专业,以及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进行培训进修的时间、学校、内容和效果。根据申报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要求,说明是否为合格学历或破格评审。
④资历:说明本人受聘现任专业职务的任职年限,以聘任证书时间为准,取得学历前后从事专业工作的年限可累加计算(要除去取得学历的脱产学习时间),说明任现职后的详细经历(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任教学科及内容等),并说明是否为合格资格或破格评审。⑤考核情况:说明本人任现职以来是否每年参加考核以及考核的等次结果。
⑥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情况:说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态度、遵纪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等方面表现及奖惩情况。
⑦继续教育情况:说明本人任现职以来自学、进修本学科专业知识情况,以及参加各种教育教学培训情况。
⑧德育和班主任工作情况:说明本人从教以来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情况,评审条件中有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的,要详细说明已担任的班主任工作年限,负责管理的班级,取得的工作成绩或经验等情况。
⑨教学教研情况:说明本人在校内外参加教学教研活动的情况,所上教学公开课及有关评价如何,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或研究生工作情况。
⑩业绩情况:列述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主要工作项目,每项业绩均以时间为序各条单列,详细说明任职名称、起止时间、项目来源、主要的目标,本人实际所担负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效果(包括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影响度)。若属破格申报者,还应注明哪几项业绩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档次学历或资历破格条件的何条何款。
(4)《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价表》
教学单位的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教学考核小组对申报人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及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其他申报人员根据专业归口到相关教学单位进行考核。
(5)《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估意见表》
(6)《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考核表》
由各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作出鉴定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7)《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学评估情况汇总表》
列出任现职以来每学年所教专业课及课时数,说明评为“优”等的次数及所占比例(由学校教务处盖章确认)。
(8)《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学工作量汇总表》
(9)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复印件
(10)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现职来历届聘任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或成果鉴定证明书,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成果奖状或证书;
(11)代表作及任现职以来至本次申报资格截止时间发表的论文、论著、出版的教科书、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典型设计或实验报告等;
评审材料中体现出来的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的复印件,要求复印全文及刊物的封面、目录、前言,并附网上检索页(直接打印检索的记录页),论著须注明字数。
(12)《海南大学2009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论文、著作信息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3.《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表》(仅限中、初级职称评审提交)
此表仅要求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填报,要求一式二份,使用A3纸张打印,对开安排版面。
4.两篇代表作的电子文档(仅限高级职称评审提交)
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上报评审材料时,必须同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两篇代表作的电子文档,再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人事处师资科。代表作要求用U盘拷贝报送,每个单位设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XX学院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代表作电子文档),单位的文件夹里为每一个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设立一个个人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XXX专业技术资格代表作电子文档),将申报人员的代表作电子文档放在个人的文件夹里面,代表作需提供word文档,如代表作是著作,则应提供著作的相关信息(包括著作名称、出版社、出版号、出版时间、字数等)。
5、考核表及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附任现职以来的全部考核表原件及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
(四)报送要求
1.报送的评审材料必须按人分装入袋,逐项填写材料目录,贴于材料袋封面。
2.凡复印件材料均须带原件(各类证书及刊物等)审核,并打印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3.所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须按统一规定的时间上报,逾期后果自负。
(五)申报及评审的程序
1.个人对照条件申报
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认为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填报《2009年海南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统一到人事处师资科领取《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所在单位考核推荐
(1)各单位(部门)相应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由7名以上相关专家组成,要求将名单报人事处备案),负责本单位(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
(2)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对申报人所填写的材料和提交的有关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凡发现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各单位(部门)要对申评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由人事处盖章,所在单位另附纸注明。)
3.校人事处审查申报材料
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4、评审
(1)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材料,送海南省教育厅评审。
(2)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材料由学校评审。
A.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对本单位申报中、初级人员进行评审。申报晋升中级职务人员,就自己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思想情况以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述职答辩。评审小组根据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历和资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议,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与会评审组成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者,方可向上一级评审机构推荐。
B.学校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者(不含三分之
二)方为通过,评审结果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以予公示。
(六)时间安排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各单位(部门)组织完成个人申报填表、材料鉴定、公示及材料整理装订等工作,并于6月23日前送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点为人事处师资科。
2.申报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各单位(部门)组织完成个人申报填表、材料鉴定公示、材料整理装订、述职答辩、评审小组评审等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校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予受理。学校中评委的评审时间另行通知。报送地点人事处师资科。
(七)评审费的收缴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个人申请、自愿参加。申报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分别为320元/人、210元/人、80元/人。各单位将申报人员的评审费收齐后随申报材料一起交到人事处师资科。审查不合格或评审不通过者,费用不退还。
三、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1.涉嫌违法乱纪,被政法、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下结论的。
2.受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三年;受降级以上处分未满五年;品德败坏,评审弄虚作假未满三年的。
3.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和搞不正之风的。
4.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申请调出、出国定居、自费留学已获批准,或请假出境逾期未归的。
(二)高校教辅实验人员靠用各教师系列评审条件,申报人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其学历、资历、科研条件参照相对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需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所需要的考核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到档案馆借用。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