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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自查总结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1-977515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7 11:28: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自查总结

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自查总结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按上级文件《卢龙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我校成立了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自查工作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组员:XXX XXX。制定了相关的方案。

二、202_、202_年非税收入情况

202_年非税收入即幼儿保教费:春季15225元,涉及105人;秋季16975元,涉及97人;202_年非税收入即幼儿保教费:春季35280元,涉及98人;秋季39200元,涉及98人。

202_年处置电脑20台,处置收入800元及时上缴到县财政部门;处置锅炉1套,处置收入200元及时上缴到县财政部门。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分析

通过检查没有发生任何问题。

四、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建议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非税收入的收缴的办法。

五、典型做法案例

幼儿园保教费及时上缴到财政专户。

XX小学

202_年10月20日

校长签字

第二篇:非税收入收缴流程

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流程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票据(或通过执收单位建立的业务平台向缴款人提供缴费渠道)。

二、缴款人通过银行柜台、收费点POS机刷卡、网上缴费等方式完成缴款。

三、非税代理银行依据非税票据、非税系统记录的开票信息、资金到账情况处理相应业务,日终将资金划入非税专户,非税信息于次日10点前上传非税系统。

四、非税系统对银行上传的数据进行核对清算,完成后将确认无误的数据推送至财政大平台。

此阶段主要完成两项工作,一是依据票据记载的原始信息进行数据清分后生成财政收入数据,在原始票据信息外补充预算科目、资金性质、主管部门、分成收入数据等;二是根据银行上传非税系统的报文(包含收入明细、专户收支、专户余额三个文件)与非税系统的数据进行对账。

常见问题:

1.系统处理收入数据差错,导致部分记账要素信息错误或不完整,如资金性质错误、预算科目对应错误、主管部门对应错误或缺失、非税项目代码错误、市区收入混淆、分成收入数据未处理等问题; 2.因对账周期较长,导致上传财政大平台的收入数据少于实际确认缴款的数据,不利于准确反映当期财政收入和收入的及时入库;

3.因总会计记账采取从财政大平台直接读取非税系统数据的方式,非税系统中预算科目、非税项目、执收单位、分成比例等的预设参数及相关对应关系在志诚总会计软件中无记载,总会计业务人员无法查看相关参数及对应关系设臵情况,相关设臵变动后会导致前后记账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五、国库处通过数据接口将要素信息完整的非税收入数据从大平台导入四方志诚总会计软件记账。

非税收入记账要素:执收单位代码、名称,非税收入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预算科目代码、名称,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代码、名称,资金性质代码、名称,代理银行代码、名称,金额,记账日期,收入级次。

六、国库处根据帐套内已记账收入开具“缴款书”缴库,收入缴入国库后即反映为当期财政预算收入,收入数据正式确定,不可单方面更改。如后期需对已入库收入进行调整、更改,需通过调库、退库等方式通过人民银行办理。

七、国库处依据人民银行反馈的金库报表核对收入入库情况。

关于数据管理方面的建议: 1.按日完成数据核对上传工作,提供查询报表以便查看收入数据的基本情况;

2.财政大平台的数据由收支中心统一管理,已上传大平台的非税数据,如需调整需经收支中心授权;

3.差错处理,对不影响总会计记账的数据,经收支中心授权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如票据串号等情况);涉及总会计记账要素信息的调整事项需商国库部门后确定处理方案;

4.已上传财政大平台的数据,每次发生数据调整更新时自动生成工作日志,可在大平台下载查阅数据调整前后对比情况。

第三篇:非税收入收缴协议

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协议书

合同 年 号

编号: 号

甲方:

乙方:

根据省政府《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支行《关于印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支行《关于***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代收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征收方式。为明确甲、乙双方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银行代收非税收入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所属 支行(营业部)作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负责非税收入收缴归集、记录、结算工作,户名:***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

第二条:乙方自愿为甲方上述帐户内发生收缴业务负责,并承担可能由收缴业务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所属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指定 业务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承担上门服务的业务,乙方如更换上门服务人员,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做好内部衔接工作。

第四条:乙方所有网点均作为市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并实行挂牌服务,柜台前统一设置“代理非税收入缴款专柜”标志,为缴款人提供优质服务和缴款方便。乙方负责所有网点代收资金直接进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五条:乙方负责所属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缴工作,保证收入信息真实、准确、安全,按财政要求将资金划转或缴库,并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将非税收入信息及时传输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于次日上午10点前将非税收入日报表送达甲方专管人员;于每旬后2日内将非税收入旬报表送达甲方专管人员;每月后3日内将月报和对帐单送达甲方专管人员;日、旬、月报表和对帐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与市财政局电子对帐。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收入报表数据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上所反映的资金金额一致,否则由于乙方工作失误引起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甲方负责监督管理非税收入收缴全过程,并不定期组织对代收银行的代收行为进行检查,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必要时进行通报。一旦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区别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由财政局会同 人民银行***市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撤销上述在乙方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根据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和市财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甲方保留协议修改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二○ 年 月 日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所属非税财政专户银行各执一份,同时送人民银行***市支行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四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区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_]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本区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代理银行是指经资格认定后代理*区*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

第六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当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第八条 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开具《缴款书》,定期将这部分非税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专户是*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局要求,对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

第十一条 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第三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第十三条 代收网点按规定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后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本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受理盖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区*财政局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银行与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财政局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解缴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财政专户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试点期间可暂作相关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第十八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银行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缴款。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待收妥资金后,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可以在各代理银行的疆内各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使用《*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专用收据的,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的,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节 收入退付及更正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厅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分为从财政专户退付和从国库退库两种。第二十五条 己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通过财政专户按原归集渠道退还缴款人,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第二十六条 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原缴款单位。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原缴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付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付金额等),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或《收入退还书》,交代理银行或国库办理退付。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退付记录,执收单位下载退付信息。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及其网点、*区*财政局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它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更正通知书》,按下列办法办理更正:

1、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前,按照“谁出错,谁申请”原则,提出申请送*区*财政局更正。

2、*区*财政局在办理入库时出现了差错,由财政局负责更正;

3、代理银行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错误,由代理银行填制更正通知书,并进行更正。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对于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年终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得办理更正。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是*区*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由各执收单位向*区*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

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财政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记录簿》;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记录簿》,经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票据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立票据台账进行登记,并定期向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区*财政局。收入票据丢失的,按规定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个别使用量特别大的票据,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三十四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额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销毁。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在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财政专户银行。

(二)协调与财政专户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三)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四)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五)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区*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总结

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总结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乡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了以乡长x同志为组长,财政所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自查队伍,并强调各相关部门要负责检查落实。按照市财政局通知要求,我乡从xx月xx日到xx月xx日针对xxxx-xxxx-xxxx年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展开了专项自查工作,对相关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进行了自查,对缴纳义务人进行了抽查。

二、自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收缴是否到位。包括:是否存在未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级次、科目以及国库集中收缴改革方式缴入国库问题;是否存在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非税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问题;是否存在违规退付非税收入问题;缴纳义务人是否存在欠缴、少缴、漏缴非税收入等问题。

(二)非税收入管理是否规范。包括: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是否制定了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问题;是否违规设立非税收入收缴过渡账户;执收单位是否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串用非税收入票据,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等情况。

三、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我乡认真对照本次专项自查工作总体要求,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经过本次自查工作,我乡完善了《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界定了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规范了非税收入台账的建立。从自查情况看,我乡严格落实非税收入收缴的相关文件要求,没有出现违反非税收入收缴各项规定的情况。

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自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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