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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11-1041310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9 11:19: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2_〕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 事 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上传者 知盟网 http://www.teniu.cc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02_年2月1日施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

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发〔202_〕136号

202_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八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九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二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 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资助,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单位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站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并在人事部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 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3%的经费用于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助标准,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评估办法由人事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人事部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设站单位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当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户口,凭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设站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八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

第四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专项拨款,各级政府拨款,以及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四十二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条件、项目设置、资助金额和使用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篇: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必须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专发[202_]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修改原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立

1.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2.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2.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动站,应以院、系(所为单位由一名系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一般为人事干部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人员。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

四、博士后招收 1.招收条件

(1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如下: a、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均可招收博士后。

b、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经本单位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2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可以依托国

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需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2.招收类型

(1目前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

(2留学回国: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作博士后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提供。个别留学博士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研究条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3企业联合: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全国博管会于1997年10月制订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凡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各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4学校鼓励招收少量世界名牌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

后研究工作。

五、博士后申请、录用的程序

1.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向各流动站所在院、系(所提供如下1-4材料:(1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 文等、学位论文、成绩单等材料;

(4在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件。

2.每年年初校博管办根据学校住房等综合情况向各院、系(所下达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

3.各院、系(所根据博管办下达的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对申请者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面试考核(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录用。面试考核前,流动站应向申请人介绍本流动站单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便双向选择。

4.录用名单确定后各院、系(所给初定进站的博士后申请人发介绍我校博士后简况的《信》及《回执》,由本人确认来我校做博士后的时间,各院、系(所将确定的名单填写《简表》与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一起报校博管办。允许暂时空缺或中间调换人选(需书面说明。

5.招收留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作博士后,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程序如下:(1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院、系(所也需进行面试考核,将个人简历及院、系(所对其面试的结果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若递交材料前没有机会面试,请各流动站在博士后回国办理进校手续前,对其进行包括业务水平、全面素质等方面的面试考核,并将全面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

(2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草签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院、系(所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

历、博士后合作导师有关保密问题的说明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同意后签订《外籍博士后协议书》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相关院、系(所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家办公室联系并办理外籍博士后的入境、医疗保险及相关外事手续。

以上各种类型招收的博士后备齐材料后报校博管办审批,校博管办同意后报全国博管会。

六、进站

1.递交材料及进站时间

目前学校分批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老师必须在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12月20日之前,将申请人员所需递交的材料(详见第2—5条审核后交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审批通过并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于当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办理进校手续。留学回国、外籍、企业联合博士后招收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

2.申请人办理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①《博士后申请表》

②《专家推荐信》(2封(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及学位办公室的证明

⑤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办毕离校手续的证明 ⑥《培养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3.各院、系(所流动站管理部门相应提供的材料:

⑦《单位审批意见表》;⑧《流动站审批意见表》(企业博士后不需要;⑨《博士后协议书》(企业博士后交《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外籍申请者交《外籍博士后协议书》;4.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另需企业提供①《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②《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详见《企业博士后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5.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1留学博士: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进站时不能及时提供者,在进校后半年内交博管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人员:需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双向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3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做二站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4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5转业(复员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6外籍人员:另需提供已经认证或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以上材料经各院、系(所流动站审核,校博管办审批后,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七、在站管理 1.博士后的身份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同时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待遇,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院、系(所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落短期常住户口。

2.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若因工作努力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

延长,延长期间工资、津贴、医疗由合作导师负责,若住房安排有困难占该院、系(所下一批进站博士后的住房名额,并报全国博管会备案。

提前或延期的博士后填写《提前或延期出站报告》,提前出站申请应在拟出站前一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将提前或延期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交所在院、系(所博士后工作负责老师,转交校博管办审批并返回。

3.博士后中期考核

(1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每年3月、9月对我校进站近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全面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要求详见《博士后中期考核参考标准》,各院、系(所要认真考核、评审,写出对其一年工作的评价,评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并从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中推荐工作特别突出的人员(不超过本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报校博管办,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要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本人。

(2博管办根据全校考核结果对各院、系(所上报的工作特别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评审,并给予晋升津贴的奖励,对于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的博士后要找其谈话,指出不足,督促改正,津贴也相应下调,对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4.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交校博管办一份备案。在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若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双方对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异议,经流动站单位协调无效,报校博管办审批后,可以按退站办理手续。

5.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处理(留学回国身份博士后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1.工资待遇

统招统分毕业生或原单位停发工资的博士后其工资按学校统一标准发放,否则发补差(工资、津贴、奖励金等发放办法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2.博士后住房

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房源及博士后本人的基本情况安排住房。我校为博士后提供配备基本家具、电话等设备的各类住房,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博士后出站后必须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博士后在站期间不需要学校博士后公寓住房,学校将为其发放住房补贴

200元/月.人(需持学校房管处资料室开具的介绍信到人事处博管办办理手续。

3.博士后配偶、子女的随流

(1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清华大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理暂住户口。

(2在站期间,博士后可到校博管办开具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用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辞职等手续,也可凭此证明在应聘工作时享受北京市居民同等待遇。我校人才交流中心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寻找临时性工作。

(3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否则,若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配偶为军队干部并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居两地,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4按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我校正式教工的待遇。

九、出站

1.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校博管办在每位博士后出站前4个月将离站通知单发至其所在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科室老师并转交合作导师,再由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2.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

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可将本人关系及户口落人才交流中心,也可与校博管办签订短期保留人事关系的协议。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无故拖延者(包括不及时退房将不予办理离站的后续手续。

4.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流动站负责组织博

士后科研工作的评审,科研工作的评审必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还应有一名所在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清华大学离站科研评审试行办法》,做出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其个人档案。

5.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办理出站的程序及递交的材料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办理离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离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

6.与原单位有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应尽快回原单位报到。如出站前博士后原单位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亦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7.博士后出站的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本人离校通知单交至校博管办。校档案馆将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材料转到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十、出国

根据国家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转来我校的博士后若特殊需要,按如下规定办理出国: 1.在站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办理出国:(1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者研究课题需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若出国期限超过3个月,需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以上出国相关手续同我校正式教工,由各院、系(所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科办理,出国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科室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或津贴由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科室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如需出国探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并需征得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相关手续在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科室办理。

2.出站后办理出国:博士后户口、人事档案需迁出学校后方可办理出国。

十一、退站

1.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1中期考核不合格;(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4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6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7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8其他情况。

2.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十二、博士后经费

目前我校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在博士后进站前合作导师应将经费交至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划拨,博士后经费管理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十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凡申请做第一站的博士后,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审,被批准进站后,即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科研评审时评审小组可根据其业绩和水平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3.出站留校的博士后参加学校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后分配到其它单位的博士后,由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也可参加我校的评审,具体工作由人事处师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博士后基金申请

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每年3月20日、9月10日当天博士后本人将基金申请表交校博管办,由校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获得的资助只能用于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应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由支配并合理使用,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要单独立帐,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详见《中国博士

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和条例》。

2.“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本基金每年20万,主要用于一些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详见该基金的“资助条例和办法”。

3.其它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适合在站博士后、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校内基金等均在校科研院、院(系科研科办理。

4.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十五、优秀博士后的评选

凡在站博士后和出站两年之内的原清华大学博士后无论是否留校均有资格参加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详见《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条例和办法》。

十六、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

1.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协助安排配偶临时工作。

2.档案馆人事档案科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送。

3.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及电话的管理。根据每年年底学校领导对第二年博士后招收名额的决议安排住房。

4.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应为博士后本人单独立帐,专款专用。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有关出国事宜。

6.科研院协助各院、系(所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各项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成果奖的申报等工作。

7.幼儿园、附中、附小负责安排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托、入学事宜 8.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9.图书馆负责办理博士后图书证和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10.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正式教工在相关部门办理。

注:本实施细则从202_年4月1日起执行,并于202_年6月15日修改。上述所有规定、条例及表格见:学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中人事表格下载或清华主页招聘

信息中博士后流动站表格下载处下载。

第四篇: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2_]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把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贯穿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学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湖北省地区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内,经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工作站及产业基地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划,处理我校博士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校博管办负责全校博士后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院、系(所)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由一名院、系(所)负责人担任博士后管理小组组长,并明确至少一名同志为具体联系人。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相关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与校博管办共同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类别分为以下四类:

1.学校重点资助招收:指在各单位核定编制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人满足《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1)之条件一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承担我校中级教师岗位的工作。

2.学校普通资助招收:指在各单位核定编制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请人满足《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1)之条件二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承担我校中级教师岗位的工作。

3.单位(导师)自筹招收:指各单位在教师编制外招收,或申请人达不到《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附件1)之条件二相关要求,经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研工作。

4.学校与工作站或产业基地联合招收(以下简称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受各单位核定编制岗位限制,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积极招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并鼓励在校青年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对于企业博士后,企业按协议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按5:2.5:2.5的比例,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作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合作导师指导费和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七条 各单位招收博士后的编制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单位空缺教师编制的1.5倍,各单位年招收博士后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博士后编制总额的50%(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及企业博士后人员不计算在内)。每年经人事处核对后下达给各单位。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2.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正高职教师,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高职教师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申报学校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5岁,取得博士学位时间原则上在近2年内)。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教师不得申请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除外)。

3.本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企业博士后可在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各流动站应加大选材工作力度,扩大遴选范围,本校毕业博士招收数量占招收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学校鼓励招收优秀博士尤其是国内外知名大学毕业的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优秀人才梯队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随时向我校流动站或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1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人员,原则上要求来校面试。面试由拟招收博士后的院、系(所)所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进行。考核小组由3~5名副高职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负责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面试考核,择优录用,并将拟招收人员的《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考核表》报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院、系(所)通知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注册并打印相关材料,按下面材料要求准备齐全后一并交相关院、系(所):

1.《博士后申请表》5份含原件,其中《专家推荐信》至少一位为校外同行专家所推荐,留学回国博士的《专家推荐信》至少一位为国外同行专家所推荐; 2.《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3份;

3.如暂未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可由所读院校的研究生院(处)提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将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的证明”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各3份(含原件)。进站半年内补交《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各3份,否则将作退站处理; 4.《博士生毕业鉴定表》复印件3份; 5.《体检表》1份;

6.《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3份; 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3份;

8.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各2份;

9.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做博士后,在《博士后申请表》相应的栏目内,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做博士后并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同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 3份(含原件); 10.申请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2份(含原件)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2份(含原件); 1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进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户口注销证明。

院、系(所)将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含原件)与网上资料审核后交校博管办,对不要求留原件的,校博管办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经审批同意录用的申请人,须与流动站签订《华中科技大学聘用合同书》,并按报到要求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取消其进站资格。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有固定期限的在职职工,各单位应按同类教师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2个月。

确需延长期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院、系(所)和校博管办同意后,报湖北省人事厅批准。学校原则上不再支付延长期内的薪金及相关费用。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根据所在单位的安排履行作为中级岗位教师的其他职责: 1.完成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2.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3.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社会工作;

4.出站后拟留校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出站前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分项培训和考试,达到合格成绩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科学研究为主。第十七条 流动站应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方向,建立由3~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人员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指导和考核,并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课题应力求与各流动站所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相结合。首先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研究计划,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送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院、系(所)负责人审批,报校博管办备案。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60天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向所在院、系(所)作开题报告,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一式3份(博士后指导小组、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校博管办各执1份)。同时,应积极做好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准备,该基金每年三月和八月受理申请。

各流动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的指导和管理,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其研究能力,创造出优秀的科技成果,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附件2)进行中期考核,将考核等级意见报校博管办。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劝其退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华中科技大学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所在院、系(所)和校博管办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出国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1.6个月内不能按研究计划(或聘用合同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 2.请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

3.考核不合格,或超过规定时间90天未完成考核;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三十天,或未经批准在站时间超过36个月; 7.进站后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 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对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校博管办批准,报湖北省人事厅备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并按学校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完成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需向所在的流动站提出出站书面申请,一般应于在站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申请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将其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送交所在的流动站进行出站评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能申请出站。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有2篇以上学术论文被“三大索引”收录;或在学校确定的国际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前3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或两项国家发明专利的前3名。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3.正式出版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方能申请出站:

1.研究的成果学术水平较高。

2.研究的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3.工作表现较好,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较强。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除此以外,还应正式出版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指导小组应对申请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科研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议。

流动站需聘请3位同行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进行通信评议,并写出书面评语。

博士后出站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含5人)组成。应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参加,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主任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必要时,校博管办派人参加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博士后出站评审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技成果写出详细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评审费参照我校博士毕业生答辩费标准,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校博士后科学基金中支付,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应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出站申请及评审书》2份;2.《博士后研究成果评议书》2份; 3.《博士后研究报告》(精装)2份; 4.博士后工作总结1份;

5.《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5份(须附上接受单位的接受函); 6.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7.《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接受单位的委托评审函各一式2份(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提交,留校工作者不需提交);

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者提交);

9.《企业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一式3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第五章 经费管理以及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和管理

1.博士后经费来源:国家资助;湖北省资助;企业和社会各界资助;学校自筹。2.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2_]149号)规定,博士后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校博管办统一管理。

学校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对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各项科研经费中的剩余部分,如其出站留校,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如出站到校外工作,经费统一归入校博士后基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点、普通资助招收以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除外),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其人事、组织关系、待遇等比照学校在岗职工对待(签署协议者,按协议执行),中期考核优秀者可 申请聘任学校相应教师岗位。

在站期间(按24个月计算)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等部分,具体如下:

1.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进第一站薪级工资标准低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16级则按16级执行,高于16级按学校同类、同条件人员薪级工资标准确定。学校重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第一年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九级执行;中期考核优秀者,从进站后的第13个月起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八级执行。学校普通招收及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进站第一年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十级执行(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中期考核优秀者,从进站后第十三个月起岗位工资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九级执行。享受校内公费医疗,医疗费由财务处按学校正式职工人均标准划拨校医院。

2.对于学校重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学校按进站的第一年每月202_元(全年24000元),中期考核后,优秀者每月2200元(全年26400元)、合格者每月202_元(全年24000元)的标准拨付给博士后所在单位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绩效工资的补贴;对于学校普通资助招收的博士后,学校仅负责基本工资部分,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中期考核后,优秀者学校按每月2200元(全年26400元)的标准拨付给博士后所在单位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绩效工资的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参加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考核,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和标准予以发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补贴如有结余,由单位统筹使用;如绩效工资超出补贴额度,由单位自筹。3.学校设立博士后科研启动、配套经费,具体见附件3。

4.学校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安置,对于配偶没有工作的,如属学校重点资助招收者,学校视情况发给其每月不超过300元的生活补贴。5.享受我校教师相同的科研、论文奖励待遇。

6.单位(导师)自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待遇由单位(导师)负责解决,并签订相应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备案。

7.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医疗保险等部分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企业管理为主,其薪金和研究经费等由企业提供,并按协议执行。第六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及生活设施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在职人员除外),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可在校幼儿园、附小、附中借托、借读,待遇与我校教师子女相同。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时,其子女随同转出。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用住房,严禁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应在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为规范管理,对未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其出站的第二个月起,学校将按华中科技大学有关博士后公寓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申请留校工作的,按《华中科技大学新进校教师选拔考核办法》考核,考核合格后,可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聘任制文件的要求(含外文等要求)申请聘任学校相应教师岗位,未聘上者应流动到其他单位。到校外工作的,可由接收单位委托我校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聘任制文件(含外文等要求)执行。学校每年受理一次评审。博士后期间的各项成果必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八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博士后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由校博管办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博士后工作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流动站考核办法》(另行制订)执行,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合作导师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校人[202_]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 2.《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办法(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华中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质量,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研究队伍,特制定本招收条件。

一、学校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是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的留学回国博士,或近两年“985”高校及中科院、社科院系统内优势专业毕业的博士,或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指导的博士,或学科发展急需的博士。2.第一学历应为本科且毕业于“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留学回国博士可放宽至40岁。

4.博士研究生期间应有参加高水平研究项目的经历并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

注:近三年取得突出学术业绩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要求。本科、研究生阶段均在本校完成的博士从严审批。

二、学校普通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条件

1.第一学历应是本科,博士毕业于“211”高校,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2.博士毕业不超过4年。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三、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由企业考核招收。

四、各流动站设站单位可在学校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制订具体招收标准。

附件2: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一、考核对象

凡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须参加中期考核。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合作企业考核为主。

二、考核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一)优秀 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勤在站工作,且在站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各单位可向校博管办推荐作为中期考核优秀的候选人: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确定的国际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录用,下同);或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出版独著10万字以上的著作一部。2.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人文社科类可放宽至二等资助);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经费达20万元(理、医、管学科达10万元;文科达5万元)。

(二)合格 综合素质较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累计请假不超过20天,且在站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的国内权威期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在本专业的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文科可放宽至省部级)。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中国博士后基金二等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经费达10万元(理、医、管学科达5万元;文科达2万元)。

(三)不合格 达不到上述合格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经常不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科研能力较差;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一年请事假累计在三十天以上,或连续旷工七天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5.进站三个月内未完成开题报告、未拟定在站两年研究工作计划或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 6.长期患病预计难以完成研究项目; 7.逾期三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

三、考核方式

中期考核由各流动站(院、系、所)负责进行。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的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考核时,由被考核人向指导小组报告一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并如实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发表或录用的论文、科研、获奖等的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指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在站表现,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由指导小组组长签署考核意见。

(三)各流动站(院、系、所)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同报校博管办审核。

(四)网上公布中期考核结果。

(五)将《考核表》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校博管办每年两次集中对申报中期考核优秀的博士后进行审核,按符合基本条件人数的15%评审出中期考核优秀的博士后人员。

六、考核结果处理

(一)中期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今后留校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定校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优秀者从第13个月起按2200元/月拨付给设站单位,作为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津贴、绩效工资的补贴。

(三)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资和补贴,作退站处理,并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处理。

(四)若有特殊情况,应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流动站(院、系、所)说明情况,并由流动站(院、系、所)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博管办。

七、其它事项说明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应在工作满12个月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暂停发放各项待遇;超过3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必须以华中科技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主持科研课题的经费必须是到校经费。

(四)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作出相应处理,严重者劝其退站。

(五)各流动站可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3: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校博士后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博士后基金每年由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博士后招收计划制定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校博士后基金资助分启动资助和配套资助。第四条 所有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享受校博士后基金资助,最多可获得20000元校博士后基金资助(含配套资助,留学回国博士最高可到25000元)。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学校特批,可以适度增加资助额度。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五条 所有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单位或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均可获校博士后基金启动资助,资助金额为5000元。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将可获得以下配套资助:

1.获国家级基金(含软科学项目)资助,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最多可获得10000元配套资助;

2.获其他省部级基金资助(含软科学项目),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等资助,最多可获得5000元配套资助;

3.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以学校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最多可获得500~1000元配套资助;

第七条 配套资助可重复申请,但不得超过资助最高额度。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各类基金资助如离出站时间不超过6个月(以所获基金批准文件时间为准),学校将不予配套资助。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完进站手续,凭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可到财务处办理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经费本;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配套资助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所获基金资助的批件复印件; 2.流动站审核; 3.学校审核; 4.上网公示; 5.学校审批; 6.办理经费本。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校博士后基金经费本由博士后本人自行管理,使用范围如下: 1.科研所需的实验费、材料费、测试费等。2.科研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① 调研费(含差旅费、住宿费、复印费等)。② 会议开支费(会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③ 日常开支(论文版面费,论文、课题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费,复印费,书费,交通费,邮政费等)。

3.面试来回路费(600元以内); 4.进站报到交通补贴费(300元以内);

5.出站评审费(参照我校博士毕业生答辩费用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资金未用完的,如留校工作,经费可继续使用;如出站后到其他单位工作或中途退站的,收回经费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校文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2_]149号)和《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陕人发[202_]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开展博士后工作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学校二级科研单位,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工作,研究并决定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申请和评估,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工作。校博管会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与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合署办公,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知名专家为组长(站长)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建立以知名专家为组长、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5-7人)的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八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合作指导和督促。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流动站及其相关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在岗博士生导师,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在研课题,经费充足。

(二)招收博士后时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2年。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比照选拔教学科研人员的标准和程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二)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因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而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包含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三)项目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由学院或项目组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四)企业博士后:指为承担和完成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我校流动站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二)符合各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除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情况外,获得我校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我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跨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宁缺毋滥,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提出明确接收意见后报校博管办审批,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校博管办上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核准后,发布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招收计划的确定

(一)每年三月份学校根据各流动站上报计划情况及学校实际确定各流动站当年招收计划。

(二)各流动站应优先招收人事关系能够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要求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控制在当年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40%以内。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招收留学博士、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留学回国博士待遇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人员相同,外籍博士后待遇参照学校师资博士后待遇标准核定。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承担有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其招收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其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招收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后,应在15天以内来校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校进站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八条博士后人员(不含企业博士后)须全职在站工作,其日常管理一般纳入流动站依托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与流动站依托学院不一致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以及流动站同意、校博管办审批,可以纳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要与流动站、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其研究成果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一署名单位须是陕西师范大学(工作协议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流动站须组织开题报告会并报校博管办备案。合作导师或课题组要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人员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满一年后,校博管办将会同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与工资及第二年博士后津贴挂钩。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备案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校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时间为两年。如确因课题需要申请延期者,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前两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所在流动站批准后,交校博管办审批,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学校不再增加经费,不发放工资、博士后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或合作导师解决。

博士后人员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其在站期间的工资、博士后津贴、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停止。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正常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对于个别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且中期考核优秀者,经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委托评审函件,可在出站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单位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并要求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博士后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若发生有违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校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人员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人员选举产生。博士后联谊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五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科研基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学校给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并给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均不含进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合作研究的本校教职工)。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学校筹资;博士后科研启动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展开科研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学校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博士后日常经费按人均3万元标准核拨,统一使用;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的标准为:理工科类3万元/人,人文社科类2万元/人。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是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的专项经费。根据国人部发[202_]149号文件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可以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由校博管办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均须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陕西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学校各单位及合作导师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博士后人员以陕西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

博士后人员所获基金及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属短期流动的教工,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与津贴

(一)师资博士后待遇标准按《陕西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陕师校发[202_]67号)执行。

(二)学科博士后中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由学校比照相应在职教职工标准确定工资,并发放博士后津贴,津贴标准按讲师二级岗位津贴标准确定,分十个月发放。

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其工资福利费等由原单位发放,学校只发放博士后津贴,标准为3万元/年,分十个月发放。

(三)项目博士后由招收学院或合作导师参照学校其他类型博士后人员标准自筹经费发放。

(四)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企业发放。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若因工作需要承担教学任务,应享受与所在学院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相应的标准待遇。

第三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负责安排博士后人员配偶工作。对于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发给其配偶500元/月的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每年发放一次,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于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其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享受与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工子女同样政策。若博士后人员超过规定的出站期限而未出站,其子女不再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学校为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住房标准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确定,入住时收取相应的租金。其电视网络费、水电费、天然气费、暖气费等收费标准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由本人支付。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必须交还学校为其提供的住房,并保证有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若因学校房源紧张,无法分配住房,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比照新进教职工标准提供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人事关系未转入的博士后人员住房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第三十七条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医疗和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与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工同样的待遇。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出站后选留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其在站期间的成果(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奖励,进校后一次性发放。

出站后未选留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在站期间所产生的超过工作协议规定的成果(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出站时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出书面出站申请,并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工作总结等材料。所在流动站组织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校博管办审查并报省博管办批准后可以出站。

第四十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工作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人员,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第四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超过学校批准延长期限仍未通过出站考核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人事关系等退回原工作单位或移送地方人才交流中心,并退赔相关待遇和经费,退赔标准由学校根据其在站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决定,退赔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

第八章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学院、流动站须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博士后工作评估活动,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为加强和规范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学校将定期开展对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校内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落实、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第四十五条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和在博士后人才培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流动站和工作人员,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人员、先进流动站、先进博士后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招收外籍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经202_年11月24日校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2_]8号)同时废止。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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