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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1-770136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6 13:07: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黔教师发〔2011〕263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根据《贵州省“十二五”(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要求,为使教师培训管理规范有序,我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现制定《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范管理,确保教师培训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加强管理。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登记办法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探索,努力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登记管理办法,推进教师培训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试 行)

一、登记对象

全省在职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企业自办学校教师)。

二、登记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的,其培训学时实行登记。

(一)集中培训

1.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 2.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的县级及其以上教师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集中培训;

3.学校选派参加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组织的教科研培训活动。

(二)远程培训

由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育部推荐的具有教师远程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的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三)校本培训

1.经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中小学校与县级及其以上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合作,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的集中培训;

2.由学校集中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教科研活动,校际间联片教研活动等。

三、登记办法

(一)学时登记

学时登记采用由省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简称“登记证”)。

学时登记由学校负责。学校设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员和审核员。登记员和审核员对登记结果负责。教师参加符合登记范围的培训后,登记员根据培训的有关文件、通知、学习记录和培训单位颁发的结业证、合格证或学时证明等进行相应的学时登记并签字(盖章),经审核员审核后签字(盖章)认可。

(二)学时计算

登记的学时含“集中培训”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两类。1.集中培训:

县级及其以上集中培训计为“集中培训”学时。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全天计8学时,半天计4学时。五年累计集中培训登记学时数不得低于240学时,其中学科培训登记不低于200学时,师德培训(含法制教育)不低于40学时。

2.远程培训:

完成学习内容,取得合格证,按培训模块规定学时数的50%计算为“集中培训”学时。五年累计登记学时数不高于50学时。

3.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按1课时为1学时计算为“校本培训”学时。五年累计校本培训登记学时数不高于120学时,其中学科培训登记不高于100学时,师德培训(含法制教育)不高于20学时。

4.其他培训

(1)学历提高培训:五年内,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在取得与其任教学科同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的当年,一次性记入“集中培训”学时。其中,小学教师取得大专学历、初中教师取得本科学历、高中教师取得硕士学位的按60学时计;小(2)脱产学习:经组织安排教师参加离岗脱产学习,取得合格证后,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集中培训”学时,但学时数最多按20天计为160学时。超过的培训时间不再计算学时。

(3)主讲教师:中小学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的主讲教师,凭承办单位证明、课程表(加盖公章)及讲稿等资料计算相应学时。担任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送教下乡、巡回讲学等授课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3倍计算“集中培训”学时,其登记学时数累计不超过150学时;担任校本培训授课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2倍计算“校本培训”学时。

(4)新教师培训:新入职教师参加岗位培训的120学时实行单独登记,不记入集中培训360总学时。

四、组织管理

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审查、审核和备案。

(一)实行培训备案制度。各市(州、地)、县(市、区)、乡(镇)、校组织符合登记范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须将培训文件和方案(含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师资配备、食宿安排、经费预算等)等至少提前15日报上一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公室(简称“工程办”)备案。

(二)学校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查。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如实地登记和审查教师培训学时,做到内容翔实、资料完备、学教师取得本科学历、初中教师取得硕士学位的按80学时计。数据准确。

每学期末,学校对学时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学校公章。学校每学年对学时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填写汇总表,将汇总情况报县一级工程办审核。

(三)县一级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核。县一级工程办根据培训备案资料对学校学时登记汇总情况及汇总表进行一年一次审核,同时对“登记证”登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然后签署意见和盖章。

每五年,县一级对经审核认定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教师进行统计汇总,将汇总情况及汇总表上报市(州、地)进行审核,然后报省工程办备案,并作为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的依据。

(四)各级使用的汇总表格由省统一制作。各县要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信息化体系,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五)各级工程办要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的监督管理。通过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填写问卷、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使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管理程序规范、结果真实。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违规者要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六)考核评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是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省工程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培训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评价。

五、各市(州、地)、县(市、区)要根据以上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二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教师发〔2011〕220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贵州省中

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特制定《贵州省“十二五”(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并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五”期间,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进入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新的时期。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是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清形势,紧紧围绕“强化能力、提升素质、决战课堂、提高质量”的总体 1

目标,全力推进我省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及时总结,提炼经验,推广成果,把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贵州省“十二五”(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十二五”(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宗旨,按照打造骨干、倾斜农村、推动校本、覆盖全员、整体提升的工作思路,统筹城乡教师培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教师不断学习和专业发展,为推进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我省基础教育水平,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目标要求

围绕“强化能力、提升素质、决战课堂、提高质量”的总体目标,以提高中小学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渗透“一德四新”(即师德教育,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的学科培训为主要内容,以农村教师为重点,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国培计划”)为引领,以“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计划”(简称“省培计划”)和地级培训为抓手,以县级培训为基础,以校为本,积极探索并创建网络环境下的校本研修新模式。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创新教师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县、校两级培训,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教师为本、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施训的原则。完善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模式,优化培训内容,改进 3

培训方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全员培训和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研修和校本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和学历提升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以校为本,强化校本研修,鼓励创新,围绕“提质减负、高效课堂”,提高校本研修和课堂教学质量的原则。

四、培训对象

全省在职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企业自办学校教师)。

五、任务及内容

培训分全员培训、专项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

(一)全员培训

拟用五年时间对全省中小学教师进行每人不少于360总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年均不低于72学时。其中,师德教育不少于60学时,按照分类、分层、分岗、分科组织实施的培训(含“四新”)不少于300学时。培训学时的具体安排,由各县(市、区)在市(州、地)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和培训需求确定。在总学时中,县级及其以上集中培训不得少于240学时。

全员培训以学科为基础,并将“一德四新”与各学科培训有机结合。

1.师德教育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使广大中小学教师爱岗敬业,做到以生为本、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为人师表,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

导者和引路人。

2.新理念

树立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和学生观。把育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面向全体学生,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个性发展。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3.新知识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教育教学实践成果,拓宽知识视野,增强知识储备,深化学科专业知识,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了解学科专业发展动态,提高知识素养和学科知识水平,促进教育教学综合能力的提高。

4.新方法

在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指导下,努力探索、创新课堂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通过培训,能采用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改进课堂教学组织方式,加强团队合作研究,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新技能

以新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强化和创新备课、说课、上课、观课、议课、课后反思、学情分析、考核评价及课题研究等基本技能;提高教师指导学生有效学习的技能,具备引导学生课堂上倾听、思考、提问、交流等能力;提高教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

(二)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以打造骨干、倾斜农村为重点,努力构建一支师

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省、地、县、校四级骨干教师梯队,推动农村学校校本研修有效开展。

1.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计划。

中小学骨干教师“百千万”培训计划。五年内,选拔、培训100名中小学“省级教学名师”,1000名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10000名中小学地、县级骨干教师。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教师总数的3.5%培训本地区骨干教师,使全省地、县两级骨干教师总数逾万人。其中市(州、地)级骨干教师数应不低于本地地、县两级骨干教师总数的30%。要使各级骨干教师覆盖所有的乡(镇)学校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学科。要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

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对我省已认定的省级骨干教师进行能力提升培训,对已认定的省级教育名师进行高级研修。通过培训,使省级骨干教师逐步成长为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使省级教育名师逐步成长为教育专家,使他们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培训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2.农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

通过省、地、县三级集中培训,培训机构“送教下乡”,组织特级教师、省级教育名师、省级骨干教师等巡回讲课和指导,对农村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学科骨干教师进行学科培训,尤其加大对农村学校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为乡(镇)学校构建一支校本研修骨干团队,扎实推进校本研修。加强对特岗教师、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

3.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

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计划”,省、地、县各级共同实施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

4.班主任远程培训计划。

通过远程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所有班主任进行每五年不少于30学时的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的能力。

5.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远程培训计划。

在普及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初级培训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中级培训,提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中小学教师接受教育技术能力中级培训并取得合格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6.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按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黔教法发„2011‟152号文件要求实施培训。

7.新任教师岗前培训计划。

对新任教师进行不少于120学时的集中培训,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此项培训学时不计入继教工程培训360总学时中,实行单独登记。高中新教师培训主要由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新教师培训主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8.教师培训团队提升计划。

教师培训团队系指实施教师培训的管理者团队和培训者团队。通过省、地、县各级开展教师培训团队提升培训,使管理者准确把握我省继教工程的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增强培训组织策划能力和管理能力;使培训者掌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课堂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增强对培训课程和内容的策划设计能力,改进教师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者的培训能力和指导校本研修的能力。

(三)学历提高培训

在职为主、脱产为辅。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培训、对口提升的要求,推进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培训。到2015年,小学教师学历基本达到专科以上;初中教师学历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不低于80%;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明显提高,达到2%左右。

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各市(州、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学科考试或考核制度。积极推进教师资格再认证试点工作,把教师资格再认证制度与教师继续教育结合起来。将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拔、特级教师评审、评优评模等的依据。对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不力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对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擅自中断参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

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质量监督管理、考核评估机制。加强教师培训项目的过程评价和绩效考评。把教师培训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工作。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另文下发),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五年内,按规定参加培训、完成培训学时并考试考核合格的,取得“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2011-2015年)”。

完善培训档案制度,加强培训档案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专人管理培训档案,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培训资料并分类归档,做到各类文件、培训资料、图片音像资料齐全。积极探索创新培训档案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管理

信息化体系,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七、加强教师培训能力建设,创新教师培训支持服务体系

按照全国教师教育网联计划的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努力构建以高等师范院校和省、地、县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为主,其他综合性大学积极参与,整合各方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与全国教师教育网联相衔接,覆盖城乡、资源共享、开放高效的教师教育网络平台和学习资源库,更好地满足教师多样化学习需求。

充分发挥高等师范院校在教师培训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大学培训中小学教师。支持建设一批省、地级项目培训基地,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效益。

积极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改革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上联高校、下联中小学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发挥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在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中组织协调、专业支持和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构建省、地、县、乡(校)四级联动的教师培训支持服务体系;探索和创建网络环境下的校本研修示范校,加强校本网络研修资源平台和实践平台建设。至2015年,全省各县均应建立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争创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各县均应创建3所以上网络环境下的校本研修县级示范校,各市(州、地)要在此基础上创建校本研修地级示范校,地级示范校应不低于县级示范校的30%,省从中评选30所校本研修省级示范校。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和各级校本研修示范校的创建将纳入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范围。

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及制度建设。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师培训者队伍。建立和完善省、地、县三

级教师培训师资专家库。建立送教下乡、巡回指导等制度。

加强培训课程资源建设,积极开发本土培训教材,形成多样化的优质培训课程资源。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我省继教工程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乡(镇)、校五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建立和健全继教工程领导和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要协调各方,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继教工程。

省教育厅继教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将加强对继教工程的领导,具体工作由省继教工程办公室组织实施。省一级负责制定实施意见、管理办法、评估标准;组织实施省培计划;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评估。

市(州、地)一级要规划、实施、管理好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大力实施中小学教师市(州、地)级培训计划;加强对县一级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一级要切实抓好继教工程的具体实施和县、乡、校的三级管理;大力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级培训计划;对乡(镇)、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和检查。

乡(镇)、校要切实加强管理和认真组织培训。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者、组织者和第一责任人。校长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培训五年规划和计划;要有效组织实施校本研修并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培训任务顺利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校长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教师要更新培训观念,要把完成培训任务作为自己应尽的

责任和义务。

(二)加大投入,建立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要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和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按照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确保经费足额专项用于教师培训,特别要确保农村学校教师的培训。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个人出资相结合等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的机制。完善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九、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1年8月底前为启动阶段。在启动阶段,各级要认真做好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与宣传,提高认识,搞好调研,制定规划、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并对管理者和培训者进行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14年底为全面实施阶段。在实施阶段,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分期分批逐步展开培训活动。培训中要注重过程、讲求实效、保证质量,切忌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要深入基层和学校,加强对培训特别是农村校本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各市(州、地)每年应对本地继教工程作一次专项检查。省将于2013年组织全省继教工程中期检查。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5年为评估验收阶段。其中,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对乡(镇)的检查验收;7-9月底前,各市(州、地)完成对县(市、区)一级的检查验收。10-12月,省教育厅组织对各市(州、地)的评估验收。

省评估验收结束后,将对实施继教工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进行表彰。

第三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黔教科发〔2012〕19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任务要求,建立多元化的课程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教育厅决定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现将《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到学校并进行广泛宣传。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市(州)、县(区、市、特区)两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在推动改革、提高质量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实践,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业绩的集体和个人。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的集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中小学生、幼儿和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经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思想、方案、措施、模式和经验等。

第五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改革和完善课程体系、课程设计、课程实施和教学内容,开发建设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及其教材资源,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和完善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开发学生潜能和缺陷补偿,培养优秀特长学生,探索创新学习困难学生培养方法和培养模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培养良好品行,提高实践能力,训练特殊技能,促进个性发展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改进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改革教育质量、教育教学和学业考试评价,建立自我改进、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现代化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成果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中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在特色优势专业、重点学科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在职业能力培养、专业与职业技能训练、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专业兴趣培育和就业创业能力提高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五)申报学前教育教学成果要符合学前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在幼儿活动设计与实施、幼儿园保育教育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发展和幼儿教育评价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第六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2012年组织首届评奖活动。

每届评审前贵州省教育厅将在预定的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以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申报与奖励

第七条 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或者属省内首创,思想、方法、措施、模式、经验或技术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

(二)经过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教材一轮以上)。

(三)教育教学成果显著,教育教学业绩在同级同类学校中比较突出,在本地或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取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取得的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县(区、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取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县(区、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或者由主管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四)分属不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并联合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主持人向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 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二)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申报登记汇总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改革设计、工作(学术)总结材料以及教材、教案、教具、专著、论文、课件、软件等文字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反映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佐证材料。

第十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受理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机构须在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已经获得过省厅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成果,不再受理评审。第十一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资金中支付。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集体。集体申请的人数不超过10人。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组织评审与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方案、评选标准,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提交评审、结果公示和办理成果报批等具体事项。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由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和授予。第十四条 经评审拟授奖的教学成果实行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持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经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布。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txt爱空空情空空,自己流浪在街中;人空空钱空空,单身苦命在打工;事空空业空空,想来想去就发疯;碗空空盆空空,生活所迫不轻松。总之,四大皆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教体发〔2009〕65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各省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 :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9号),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好的经验和建议,请反馈至我厅体卫艺处。

附件: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条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学校卫生组织机构,分别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校长负责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学校卫生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经费,完善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要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专题会议,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后,组织卫生、后勤、保卫、教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目标考核和每年开学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报告网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做好学生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学校的卫生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学校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学校健康教育

第十条 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要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学期安排6-7课时,主要载体课程为《体育与健康》。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要充分利用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学校健康教育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要把膳食营养、预防结核病、艾滋病、食物中毒、地方性氟中毒等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列入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中小学健康教育师资以现有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和体育教师为基础。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完成规定的健康教育具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学校要通过有计划的健康教育,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形成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自觉采纳和保持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第四章 学校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治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认真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因病缺课登记、晨检及新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卫生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要求组织好学生体检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必须要求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向学生(家长)及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及学生群体健康的评价结果,对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转诊复查工作。对传染病人要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十六条 小学、幼儿园要在儿童入学、入托时认真查验接种证,督促无证或漏种的儿童家长及时完成补证、补种。

第十七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工作。

第五章 学校校园环境、教学和生活用房及厕所卫生

第十八条 学校校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要建立常规清扫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要做到地面清洁卫生、门窗墙面桌凳干净整洁,室内保持良好通风和采光。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固定的垃圾房或垃圾箱,对校园内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或定期清理。

第二十条 教室的采光照明要达到国家“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和“黑板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厕所卫生每日清扫和检查制度,定时冲洗、清扫、消毒。厕所要设洗手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理发室、厕所等,其选址、设计、用材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学校食堂食品及饮用水卫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审查换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的硬件设施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保管及加工过程,食堂管理人员、生产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等,均要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食堂及饮用水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库房验收、保管、领取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卫生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等。

学校食堂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库房、食品加工、分餐等场所禁止住宿或存放其它物品,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严禁采购和出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长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学校食堂要与固定供货商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保证质量安全。学校食堂从固定供货商处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商的工商营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身份证、健康证等资质证明,同时必须索取批量采购食品的相关质量检验(检疫)的有效合格证明及购货发票等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制售冷荤凉菜的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的餐饮具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必须持健康合格证及培训证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在食堂从业。

第三十条 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暂无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的学校,生活及饮用水源的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基本设施、水质检验要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供水的管理工作。凡是自抽、自备水或二次供水的学校,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蓄水池周围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沟、厕所、垃圾池等污染源;学校对蓄水池要加盖加锁,定期清洗,定期对水质进行送检监测。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量、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及设备,满足学生正常的生活及饮水需要。

用保温桶供水的,对保温桶应加盖上锁,应定期对保温桶彻底清洗。供应桶装水的,应在采购前向供水商索取合法的经营资质证明、合格有效的水质检验报告及送水员健康证明,定期对水质检测进行索证监督,每学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第七章 学校卫生保健室及人员配备

第三十二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要设立卫生室,按在校生规模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药品;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设立卫生室,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关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落实福利待遇,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明确本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学校卫生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学校的教学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个人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督促整改。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有关职责等行为造成学校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执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篇:贵州省“十三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十三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贵州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十三五”期间全省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72学分的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集中培训。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组织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未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授权的培训,不得纳入“十三五”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不得报销培训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以及其他与教师继续教育有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培训时间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外出挂职锻炼和跟岗研修培训超过72学时的,按72学分计算。

第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授课教师、指导教师和上示范课、观摩课的,完成工作任务凭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 各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按培训形式和时间由工作室主持人出具证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据实计算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五年一周期,学分积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优秀教师推荐评选,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08日 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教师处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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