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
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
为完善学校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落实岗位责任,制定制度如下:
一、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后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坐班时间为: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2:30 - 5:00 特殊部门(图书馆、科学楼、体育馆、校医室等)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坐班时间。
二、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上午为非坐班时间,下午3:00 - 5:00为坐班时间。坐班时段内科任教师在科组办公,由科组长负责考勤;班主任在级组办公,由年级组长负责考勤。
三、有早读、广播操任务的老师及班主任必须准时到位管理,未按要求到位管理的按缺勤处理,早读、广播操由年级组长负责考勤。
四、升旗仪式行政、科任教师以科组、部门为单位集队参加,行政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科任教师由科组长考勤,部门职工由部门负责人考勤;年级组长、班主任到班管理,由年级组长考勤。
五、由学校、科组、级组、备课组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教职员工应准时参加。全校性活动由科组长负责考勤,其它活动由活动召集人负责考勤。
六、考勤项目有迟到、早退、请假、缺席、旷课、旷工等。教师上课迟到三次当旷课一节处理,坐班、会议、活动迟到或早退三次当缺席一次处理,缺席二次当旷课一节处理。职工迟到三次或早退三次当旷工一天处理。考勤统计按月计算,不累计到下月。
七、教职员工因故请假,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先填写请假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本人送交有关部门审批(病假须附医院证明材料)。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导处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教导处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主管校长审批。职工请假一天内由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一天以上由主管行政报主管校长审批;中层干部以上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主管行政审批,一天以上须 1 由主管行政报校长批准。如遇急事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两天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八、部门负责人批假后,须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妥善安排好代课、代工或代职,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九、请假手续不完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十、请假期满后上班,应办理销假手续,两天以内假期可口头向有关审批人销假,两天以上假期应到办公室办理书面销假手续,未销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十一、不得越级请假,未经授权审批的行政领导不能批假。未经批准,私自调课、换工、代职,而实际享受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十二、教职员工事先没有请假,因故不能准时到岗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十三、请假条、销假条送校办公室存档保管,作为评定奖励工资依据之一。
十四、教职员工的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校务办公室审批。
十五、教职员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如因学校工作需要,须在休息日安排工作时,教职工应主动服从安排,如属加班,学校给予补助。
十六、教职工加班:
1、学校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教职工(含临工)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计算加班,加班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填写,每月30日前交校务办统计,一般情况下每月计发一次加班补贴。加班由学校行政部门安排为准,非学校行政部门安排的工作一般不计入加班。
2、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人员加班的,需经主管行政批准后方可计入加班。
3、由学校安排参加各种会议、培训、参观等活动的,不论是否在休息日期间,均不计入加班。
4、学校行政人员非工作时间内回校处理学校事务,因属职责所在,也不计发加班费。
5、学校教职工自已安排时间回校处理事务,非经学校行政部门安排的,不计加班。
6、学校安排的大型活动,如家长会、艺术节、体育节等全校性活动,不论是否在节假日举行,参加活动的教职工一般不计加班,如节假日安排临工回校工作的,临工可计算加班。
7、教工会组织的教工活动,不计入加班。
十七、实行考勤结果与学期奖金以及年终奖金挂钩制度,具体奖惩办法按《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教职工考勤奖惩办法》执行。
十八、以上条款由校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神池职业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
第三条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婚假
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超过规定假期的,一般上不予批准。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丧假
教职工因处理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的的父母、配偶等)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丧假处理。教职工因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丧假一般为5天,对于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3天的往返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七条病假
(一)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半天以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年级组长批准;
(二)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半天或看病,需要安排代课或调整课务的,须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由年级组安排代课;其他人员需有人顶替其岗位或代为完成工作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
负责安排工作。
(三)因病需要休息三天以上,应凭区级以上医院或其下属的门诊部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到教导处,非教学人员到本人所在部门)。
(四)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后凭住院证明,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事假
(一)因事需请假的,半天以内不影响工作的,教师由级组长批准,其他人员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调整课务的,按第七条第2款办理。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处(室)副主任、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副校长由校长批准。
(二)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提出意见并做好人员安排,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未申请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教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又无法证明回校上班时间的,均以办理销假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考勤津贴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工作性津贴;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工作性津贴;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工作性津贴。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婚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请丧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请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术后假等,按上级教育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工作性津贴按75%计发。
第十七条教职工请短期病假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作性津贴全额发给。因病休假一个月以上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教职工请短期事假的,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
第十九条鉴于学校每月工资及津贴补贴均为月初发放,每月的实际考勤时间应从上个月26日计起,至当月25日为每月的考勤。当月的考勤结果在下个月的津贴补贴发放中执行。
第四章旷工及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三)上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
(四)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
(五)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
(六)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第二十一条对旷工旷课的处罚
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集体活动迟到、缺席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请假而未参加下列集体活动的,按缺席处理:
(一)升旗仪式;
(二)教职工大会;
(三)班主任会议;
(四)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
(五)科组教研活动;
(六)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
(七)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三条 属于缺席的,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指“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对请假的要求:
1、教职工因有事离岗,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事情紧急不能及时请假的,到校后必须及时补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2、请假须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一份处室备案,一份交值周干事,一份交本周签到领导(备于签到册上)。
3、请假一节视为半天,两节视为一天(按天请假的不再折算)。
4、教职工请假,必须对自己担任的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取得相应处室领导的同意后,报相应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5、假期结束后,要到签到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销假手续视为旷工。
6、会议请假指:学校集体性大会和各组、处室组织召开的常规会议请假。
7、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会议假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批,教学人员请假须教务处同意并签注意见后,报校长或副校长审批,教辅、工勤人员请假须由总务处同意并签注意见后报校长或副校长审批。
8、考勤每周一统计,每月一汇总,每学期一总结。
二、请假处理办法:
1、丧假(指直系亲属):父辈为一周,祖辈为三天,同辈为两天。请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超过规定天数须办理续假手续。
2、婚假为一周,请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超过规定天数须办理续假手续。
3、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正常假为90天,大龄为100天。请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超过规定天数须办理续假手续。
4、病假(指有市医院及以上住院手续的),病假5天(含)以内每天扣罚津贴15元。病假5天以上一个月(含)以内每天扣罚津贴10元。病假在一个月以上,按照青教发【XX】146号文件执行。
5、事假(含会议假):每天扣罚津贴20元,每节扣罚津贴10元。
6、签到假:一月内有二次请假扣罚1元。
7、大型集会或大型活动假:请假每次扣罚10元,劳动请假每天扣罚50元。
8、因公负伤请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三、旷工的处理办法:
1、旷工一天扣罚个人月工资总额的22分之1,旷工一节按半天计算扣罚。
2、旷会一次或自习旷辅一次扣罚10元。教师安排值班缺岗一次扣罚8元。
3、大型集会或大型活动旷工每次扣罚20元,劳动旷工每次扣罚80元。
4、会议迟到每次扣2元、早退每次扣罚5元,签到缺签每次扣罚1元。
5、当日查岗每次查出一次不在本岗上的扣罚5元。查堂不在岗按旷工处理,上课迟到或离岗一次扣罚10—15元。
6、升旗检查不在扣罚2元。一月内有5次不参加大课间活动扣罚5元。(请假不计)
7、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内旷工累计超过5天(含)以上等按照市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篇: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英教发[2010]23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长冲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一、全体教师上班上午实行坐班制,上课实行候课制;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实行全天坐班制。全体教职员工应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都属违反工作纪律。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下班级辅导和开展课外活动,参加政治学习、级组活动、教研活动(包括外出参加教研活动)、学校各种会议和集体活动。特殊部门、岗位和特殊的工作,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的,由处、室与主管校长确定。
二、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正式请假手续。请假须填写一式两份请假单(请假单由教务处印制),请假者把已经审批的请假单一份交办公室备案,另一份交相关处室备案,以便安排好所顶替工作,以免发生缺档或安全事件。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请假,他人不得代请,但事后(事后第一天上班)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凡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三、外出学习、培训、开会或因公出差必须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校长审批请公假。公假不计算个人事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请假审批权限。一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两个月以内,由乡镇教育辅导员批准;两个月以上由所在乡镇或学校书面报教育批准;否则视同旷工对待;请假人员的工作由各学校妥善安排。
凡政治学习和全校性集会、活动,请事、病假须向主管校长请假。1
校长请假由教育总支审批。
五、教师上课(含自习、辅导)由教务处考勤,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会议由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考勤。
校内教研活动,由教研组长(或组织处室领导)考勤;外出教研或其他集体活动由分管处室委托有关人员考勤。
教职工政治学习、全校性会议由办公室考勤。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或旷课处理:
(1)未报告教务处同意,私下调课按旷课处理;
(2)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上班者;
(3)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得到批准,擅自不到校者;
(4)请假届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岗者;
(5)不服从工作分配,虽然到校但没有履行具体工作职责者。上班(含政治学习和全校性集会、组内活动)迟到、班中溜、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旷课一节按旷工1天处理。
七、教职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持有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所在单位严格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坚持杜绝“无病呻吟”、“小病大养”的不良行为。病假时采取“累计”的办法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的百分之九十”的标准执行。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标准执行。
4、教职工身患严重疾病(癌症及其它不治之症、重度精神病患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期间其他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八、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0天(每学期不超过5天,其中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不得超过3天),教职工请事假时间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凡政治学习和全校性集会、活动请假每次按1小时计算(八小时折算1天)。
请事假超出上述规定者,当年的专业技术考核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九、女教职工在生育和流产时可请产假。女教职工请产假必须持准生证办理正式书面请假手续。女教职工的产假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正常生育给予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产假,在基本产假外增加30天。
3、分娩难产的,在基本产假外增加30天。
4、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可给予不少于7天的产假。
女教职工所休产假,包括产假期间的寒暑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女教职工休产假,不影响其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影响晋级、评职、评先等。
十、其它请假。
1、婚假。假期7天,晚婚可增加到15天。
2、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只安排在寒暑假。家住英山县以外的,可享受以下相应待遇:夫妻一方不在英山工作的,每年可按汽车或轮船普通舱位或火车硬座票价报销往返车票一次;夫妻均在英山工作的,可按上述票价标准每两年报销回乡探望父母往返车票一次。
3、丧假。父母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假3——7天。
十一、旷工1天扣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50%;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停发半年的绩效工资;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停发全年的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经教育无效,按照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凡有旷工的人员当年的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十二、期末考核。
1、病假扣分规定:病假5天之内不扣分,每学期累计超过5天以上每天扣0.5分,生病住院10天以内不扣分,超过10天以上的每天扣0.1分。
2、事假扣分规定:事假3天之内不扣分,每学期累计超过3天以上每天扣1分;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时间以上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请假手续完善后不扣分。
4、旷工扣分规定:每旷工一次扣3分。
二○一二年八月
第五篇: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首届科技节活动策划书
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首届科技节活动策划书
2006-4-20 15:21:00阅读3634次
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首届科技节活动策划书
(讨论稿)
一、活动宗旨:
1、继承东莞中学优秀的文化传统,丰富和创新校园文化
2、通过活动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
3、通过活动使学生感悟科学,增强科学意识,提高科学素养。
二、活动时间:
2006年5月22日——5月26日
三、活动组织机构
1、活动领导小组成员:黎德文王健杨永光柴松方李鸿唐岳山
严明林柏力刘忠健王圣中组长:黎德文副组长: 王健
2、活动执行小组成员:唐岳山廖烈唐铮赵希
谭婉雯郑敏祥
组长:唐岳山副组长:廖烈唐铮
组织工作安排及责任人
1、活动总负责。(总体构思、全面布局、活动经费开支审批。)
主要负责人:黎德文
2、活动期间学生的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的动员,各班参入的活
动项目的布置和检查,参加活动学生的组织安排。)
主要负责人:柴松方刘忠健王圣中
3、活动期间相关工作的协调(,根据科技节活动需要调整课程
及其它教学工作安排)
主要负责人: 李鸿
4、活动场地及音响设备的统筹安排
主要负责人: 廖烈郑敏祥
5、活动期间的后勤服务工作(活动期间必要的物质准备和活动
场地的布置、整理)
主要负责人:严明
6、活动的总体策划(活动项目及要求的拟定、活动时间的安排、活动准备的跟踪检查、与各责任部门的协调沟通,各项目活动经费的计划)主要负责人:唐岳山
四、主要活动及负责人、指导老师:(见活动安排表)
五、本次活动的几点要求:
1、各项目负责老师要制定出所负责项目的详细活动计划(包
括活动的内容、形式、规模、场地、奖励办法、经费预算、物质需求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以电子文件的形式 于4月26日前交执行小组长汇总。执行组于4月29日前编出科技节活动册,4月30日发至各年级、班级及部门。
2、参加本次科技节组织工作的责任人及各项目的指导老师,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科技节各个工作环节协调有序的运作。对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如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不能解决,应及时向领导小组作出汇报,请求帮助,不能影响活动的开展。
首届科技节活动领导小组
2006-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