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转包、违法分包自查报告
***项目
转包、违法分包自查报告
我项目部于202_年5月4日收到局下发的《局关于做好迎接铁道部清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督导检查的通知》后,项目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按照通知要求,我项目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对项目部转包、分包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项目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1、项目部成立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将合同管理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要求各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及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签订,使签订的合同规范化、合理化。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办法下发给相关各部门及负责人,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逐级落实。
2、合同签订后,及时做好合同统计台账,目前还没有重大合同和纠纷,并在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统计分析工作。
3、我项目部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4、我项目部不存在通过中介中标工程、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中介或中介再次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
5、我项目部“架子队”管理规范。项目部下设的架子队均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劳务单位全部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按铁道部和七局架子队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架子队管理的各项制度,劳务人员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班组长有人事调令。
二、合同签订方面
1、合同文本均由公司统一制定、审核后统一下发,合同范本由公司的法律事务所统一对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法律事务所确认后,才正式使用。由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与各架子队、材料供应商及设备租赁公司等负责人签订,合同签订均在队伍上场以前,合同签订具有及时性、完整性。
2、在合同签订以前,项目部认真审查各架子队的三证一书情况,只录用资质齐全的架子队伍。在架子队进场前,合同预算部就与各架子队伍签订了《劳务协议》及《机械作业承包合同》,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甲供、甲控材料,其他地材、型材及周转材料都按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并与供应商统一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租赁设备进场后,由项目物资部门统一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3、合同签订前,项目部将合同及合同评审表统一报送集团公司,由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所逐级审查签字审批授权后,项目经理部再签订正式合同。
三、合同执行方面的情况
1、在合同签订条款中,明确了甲、乙双方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职责。
2、合同签订后,及时交财务部一份,预算合同部留一份,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业务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预合部提供的结算单,及时进行拨付款,不存在结算不及时情况。
3、截至目前我项目还未出现合同纠纷。
4、我项目部开工作业以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项目
202_年5月6日
第二篇:转包、违法分包自查报告(模版)
五象总部大厦基坑支护工程项目 转包、违法分包自查自纠报告
我项目部于202_年10月21日收到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自纠自查的通知》后,项目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做好自查的准备,按照通知要求,我项目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对项目部转包、分包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项目部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1、项目部成立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将合同管理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及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签订,使签订的合同规范化、合理化。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办法下发给相关各部门及负责人,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逐级落实;
2、合同签订后,及时做好合同统计台账,目前还没有重大合同和纠纷,并在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统计分析工作;
3、我项目部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4、我项目部不存在通过中介中标工程、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中介或中介再次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
二、合同签订方面
1、合同文本均由公司统一制定、审核后统一下发,合同范本由公司统一对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公司所确认后,才正式使用。由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与各班组、材料供应商及设备租赁公司等负责人签订,合同签订均在队伍上场以前,合同签订具有及时性、完整性。
2、在合同签订以前,项目部认真审查各班组的三证一书情况,只录用资质齐全的班组。在班组进场前,合同预算部就与各班组签订了《劳务协议》及《机械作业承包合同》,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甲供、甲控材料,其他地材、型材及周转材料都按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并与供应商统一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租赁设备进场后,由项目物资部门统一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3、合同签订前,项目部将合同及合同评审表统一报送集团公司,由公司逐级审查签字审批授权后,项目经理部再签订正式合同。
三、合同执行方面的情况
1、在合同签订条款中,明确了甲、乙双方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职责。
2、合同签订后,及时交财务部一份,预算合同部留一份,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业务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预合部提供的结算单,及时进行拨付款,不存在结算不及时情况。
3、截至目前我项目还未出现合同纠纷。
4、我项目部开工作业以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五象总部大厦基坑支护工程项目
202_年10月24日
第三篇:转包、违法分包自查报告
石龙工业区谭园路1号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转包、违法分包自查报告
我项目部于202_年10月15日收到的《关于开展“门头沟区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后,公司及项目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按照通知要求,我项目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安排专人对项目部转包、分包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我项目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1、项目部成立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将合同管理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要求各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及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签订,使签订的合同规范化、合理化。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办法下发给相关各部门及负责人,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逐级落实。
2、合同签订后,及时做好合同统计台账,目前还没有重大合同和纠纷,并在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统计分析工作。
3、我项目部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4、我项目部不存在通过中介中标工程、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中介或中介再次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
5、劳务单位全部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劳务人员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班组长有人事调令。
二、合同签订方面
合同文本均统一制定,合同范本由公司的法律事务所统一对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法律事务所确认后,才正式使用。合同签订均在队伍上场以前,合同签订具有及时性、完整性。
三、合同执行方面的情况
1、在合同签订条款中,明确了甲、乙双方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职责。
2、合同签订后,及时交财务部一份,预算合同部留一份,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业务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保证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预合部提供的结算单,及时进行拨付款,不存在结算不及时情况。
3、截至目前我项目还未出现合同纠纷。
4、我项目部开工作业以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谭园路1号项目
202_年11月2日
第四篇: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
附件四 承 诺 书
致:[ ]
我公司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承担贵公司[ ]施工,承诺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本项目工程。
2、本承诺书于合同有效期内均有效。
承诺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
第五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界定
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界定
发布日期:202_-6-21 违法分包主要指: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非法转包只要指: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两个承包人,债务谁承担?
【案情简介】
因被申请人北京X建筑工程队深圳工程处(原X施工处深圳指挥部)承建的X花园一区三栋商住楼工程中需要使用焊接钢筋网,1997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以“X施工处第四项目经理部(未注册)”的名义与申请人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由申请人向该工程供应钢网。前期合作是顺利的,但后期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合同,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还款未果,便依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_年3月30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了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谁为这笔货款“买单”?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四项目经理部三方关系。欲分清本案法律责任,须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出发,理顺相关法律关系,把握好以下争讼双方的焦点。
一、关于第四项目经理部与被申请人北京X工程队深圳工程处的法律地位问题。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前提,须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即在具体案件中主体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案中,正确判断被申请人与第四项目经理部是否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间的关系,是正确认定法律责任承担者的前提。
1、“一债两主”的主体资格认定。第四项目经理部与被申请人是否是两个不同主体可从以下事实认定:(1)1997年10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的某花园一区3栋高层住宅楼楼面提供钢网,签字人是杨某,签章是“第四项目经理部”;(2)202_年与202_年申请人与第四项目经理部签订还款协议书,签字人是张某,签章是“第四项目经理部”;(3)某花园中标单位是X指挥部(被申请人原名);(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上X花园1区项目施工单位是被申请人,负责人是杨某,(5)工程竣工验证书的施工单位是第四项目经理部,签字人张某;(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该项目施工单位为被申请人,项目经理为张某。(7)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没有第四项目经理部注册登记。从以上事实与证据可以看出,第四项目经理部与被申请人是名为两个独立主体,实为一个法律主体。虽然有时以被申请人的名义,有时以第四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开展业务,但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实际上只有被申请人一个法律主体。
2、“一债两主”的实质——一个责任主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主体,依法都应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本案中,第四项目经理部并未取得注册登记,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被申请人虽以第四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第四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合同的实际签订及实际履行者仍然是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有时以被申请人的名义,有时以第四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开展业务。可以看出,“一债两主”实质上是被申请人利用了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第四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手段,以达到自己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已。实践中此案例较常见,一些公司为逃债,往往一套人马、几块牌子,与其未注册登记的机构之间进行恶意串通,以这些机构未登记注册为由逃债。这种数个主体,一个人格,享有事实上的连带债权,却逃避了法律上的连带债务。因此在案件的审理中,应认清被申请人与第四项目经理部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应将二者视为一个整体,而由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被申请人对外承担债务。
二、关于订货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订货合同的效力问题是确定合同债务由谁承担的前提。订货合同名义上是第四项目经理部与申请人签订,但通过上述法律关系的分析可知,实际的合同签订者和履行者均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未经注册的第四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签订合同来规避法律,但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合同关系依法应受保护。被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由善意的申请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