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X镇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XX镇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自 查 报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镇的行政权力运行行为,努力做到执法职责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镇结合工作实际,对近来行政进行情况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我镇由镇长亲自抓,分管副镇长切实负责,从党政办等相关部门抽调6人专门负责自查自纠。
二、自查情况
(一)行政审批工作的基本情况
1、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行政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我镇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总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安排自查清理工作,确保对现有行使的行政权力全面、彻底的清理。
2、完成了涉及企业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细化规范工作。并对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是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备案。并制定下发《XX集镇关于公布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细化内容的通知》将压缩后的3项审批项目规范细化内容通过窗口登记指南(告知单)进行公开。
3、将行政审批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对清理调整保留的项目,编制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并进行了公布。
4、加强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的监管。我镇成立专门监管小组,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进行监管,确保这些事项不再实施审批。同时杜绝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和变相审批,确保各项审批事项真实、合法。
5、推行“阳光审批”。所有审批事项均实施“阳光操作”,内容、标准进行公开,避免“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设立举报电话,杜绝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现象。
(二)行政处罚情况
(一)行政处罚职责明晰。所办理案件均属于乡镇执法部门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行为,对超出乡镇执法部门职权范围或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均已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自202_年以来,我镇辖区内的2起违法超生户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已依法移送县法院。
(二)行政处罚主体合法。所有执法人员均持证上岗,并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在未取得执法资格证之前,执法工作人员不参与行政处罚工作。
(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都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案件办理遵循“先立案,后查处”原则,查处时均有2个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所有立案案件经集体审理并做到查审分离。
(四)行政处罚定性准确、取证到位。行政案件的办理能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全面,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佐证,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全面,不避重就轻。
(五)法律适用准确。严格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做到优先适用上位法、特别法和新法,不存在选择性适用法条以及增、减法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的情况,文字表述准确,适用法律写全称。
(六)自由裁量权行使正确。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镇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自由裁量公示制度;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行政执法时限制度;行政执法查处分离制度;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送备案制度,规定所有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必须进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后七日内按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设置标准,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对于上级部门没有专门规定的,均在起罚线以上作出,不作出低于起罚线的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危害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应罚不罚、避重就轻的情况,行政处罚亦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
(三)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情况
1、人口与计生服务、民政及社会保障等8个窗口单位均做到权力下放至服务窗口。每个窗口都由1-2名乡镇干部组成,确保到每个窗口都能实现“一站式办公”。针对行政审批权限在上级的行政许可类事项,开展初审、呈报、代理服务。
2、在全镇公开窗口单位服务人员、联系电话及办理程序。在服务过程中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突出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预约服务制度的工作制度,稳步实施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化。
三、存在的问题
1、行业执法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还不够强,不能很好地落实优质服务标准、执法责任制和承诺服务制,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还不够完善;
3、学习不够重视,特别是对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执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4、执法人员数量较少,人员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5、法制宣传形式比较单一等。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重点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和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办案质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加强对程序、实体的监督检查、使行政审批行为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努力实现审批行为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
三是强化宣传,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让群众了解办事程序,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依法审批的良好氛围。
今后的工作中,我镇将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质量推进公共绩效管理和效能政府建设,巩固和深化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
XX镇人民政府
202_年4月4日
第二篇: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推荐]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循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扎实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等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抓手,以监督制约为保障,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
政、随意行政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稳步较快发展,在海西建设中加快崛起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力取得要有据;二是权力运行要公开;三是权力行使要依法;四是权力监督要到位。
三、目标任务
要以改革创新的思路,转变执政观念,规范运行机制。通过全面、彻底地清理工作,对我局行使的行政权力摸清底数,编制内容详细、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制作权力运行流程明晰、程序严谨的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逐步做到行为规范、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
四、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行政权力的行使,从人、财、物、事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权力部位入手,依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工作环节:
1、清理行政权力。清理范围包括本单位所行使的所有行政权力:(1)行政许可权;(2)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权;(3)项目立项、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决策权;(4)行政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权;(5)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6)部门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权等内部管理权;(7)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2、编制职权目录。要在对我局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逐项登记的同时,编制行政职权目录、不公开项目目录。职权目录要逐项列明职权名称、职权类别、行使依据、主管领导和内部负责机构、人员职责分工、行使权力的职责、办理条件和时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凡未按要求进行清理、列入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均不得再予行使。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行政权力,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也要逐项列出目录,提供依据,说明理由。
3、制作流程图。一是对应职权目录,每项行政权力制作一个流程图。每个流程图要能够明确显示该项行政权力的基本运行程序。二是流程图要依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的承办岗位,办理制度,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修订流程图。
4、明确公开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覆盖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重点权力部位主要有:在单位内部事务方面,重点围绕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权以及其他重要权力的行使进行公开;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重点围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程招投标核准以及其他重要方面权力的行使进行公开。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包括:在决策方面,要建立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和决策公开发布等制度,依法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便于社会知情监督;在执行方面,要在履行职责或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特别是在先例审批、收费、处罚等权力时,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办理事项有关的情况,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各类事项,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在结果方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重要行政权力的行使,建立动态公开运行制度,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认真做好办理情况台帐登记,行使该权力的股室要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情况登记台帐》,要随办随填表。
5、确定公开的范围和时间。(1)公开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2)公开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每项重要权力行使后要根据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要求及时公开,不得无故拖延,不能有遗漏。
6、确定公开载体。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扩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宣传及覆盖面,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在载体的选择上,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既要满足当前的工作需要,还要有一定的超前性。
第三篇: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目
录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1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3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6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8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制度..............................................10 用水计划审批制度......................................................................................................1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制度..............................................14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18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补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拆除条件
(一)应当由水务局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二)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
(三)水务局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属于水务局管理、事实清楚、未过行政处罚时限,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局长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照(录)像;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承办人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本人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
(五)要求限期补办手续。由承办人制作《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签名,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六)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报主管领导审查后,加盖县水务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七)决定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承办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作出是否强制拆除的决定;
(八)组织强制拆除。组织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
(九)善后工作 l、要求当事人承担因强制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2、在对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中,处当事人5万元以下罚款。
(十)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须提交的资料(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审批条件
县(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4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一)取水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二)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通过县水务局组织的审查;(三)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不得超过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测算出的水量;
(四)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退水后相关水域水质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五)地下水的开采不超过本行政区地下水开采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六)取水不得损害上下洲、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1、应当由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新建设、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中最高审批机关是县水务局的;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 机构的,均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取水申请。
2、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向主办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取水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l、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经承办人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共同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验收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3、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由承办人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共同签名后经办务会研究;审查合格的,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向申请人核发加盖水务局印章的取水许可证;
4、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在水利局网站上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五、审批条件
(一)新建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由县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二)改、扩建排污口:原排污口由水利局负责审批,或每年污水排放量大于10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超标或者排污口设在两市之间缓冲区,且每年污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转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处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 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排污口设置可能对上下游水功能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2、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3、承办人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审批意见,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在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申请批准文件,并及时在水利局网站上对予以公告。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水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处罚条件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办务会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
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
四、处罚条件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办务会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用水计划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取水计划建议。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的取水计划建议(表)。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发电计划。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用水需求计划。”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同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的取水计划建议。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上一用水总结(用水计划合理性分析);
(三)新投产项目及用水设备、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要求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
五、审批条件
由县水务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行署、市、县农垦总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计划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供求规划;
(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证审批的有关内容;(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落实;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1、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转县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同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同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l、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 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根据下一的水资源状况预测,决定是否批准用水计划。
2、承办人应当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下达用水计划,计划要在次年1月31日前下达。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
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设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的设计(文字、图纸);(四)(竣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五、审批条件
(一)节水设施建设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二)节水建设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三)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四)节水措施能够保证取用水不超过用水定额确定的水量。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
l、县水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转县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水政水资源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理申请的,应当报办务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办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2、承办人就当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建议,报办务会讨论;办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办意见由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批准文件,下达用水计划,计划要在于年1月31日前下达。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2_]58号);
(四)《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
四、征收条件
对本县范围内,县水务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水,均由县水资办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五、征收标准
取用地下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每立方米三角;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每立方米一角;火力发电利用河道直流供水冷却的,每立方米二分至三分;大中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二分。
六、征收程序
(一)在每月最后一日,取水单位向水政水资源办报告本月取用水情况,由承办人负责对用水量进行审核或者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水量进行审核;
(二)由承办人起草《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并签名,报办务会研究,形成本办意见,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
(三)加盖县水务局印章,直接送达取水单位,或者以特快专递邮寄到取水单位;
(四)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账户;
(五)在查收到取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后3日内,由办财务负责缴至同级国库。
取水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取水人的请求合理,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的,县水务局撤销、变更《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帐户的,从滞纳之同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取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水资源费的,自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鸡东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
二、责任人
主任、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处罚条件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属于水务局管理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责任办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办务会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主任签名,报责任处室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责任处室指派包括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责任办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名后报责任处室主管局领导审定。
(四)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书》,并签名后,由责任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报主管局领导审查。《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办务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办务会研究,经主任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利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7 Fl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罚款缴到县水务局指定的银行。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中层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通的工作。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篇:财政局行政权力自查报告
财政局行政权力自查报告
一、主要做法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严格行政许可管理。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新一轮的清理工作。经过清理,目前我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项,非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下放到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1项,转变为内部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近三年来,我局共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77件(其中: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事项474件;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事项3件),办结476件(其中: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事项全部办结;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事项办结2件),未办结的1件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事项属近期刚受理的,目前正在办理中。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我局在财政网站发布行政许可办事流程和须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1)经办人受理初审,如决定受理的即当场给申请人或委托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经办人将受理初审的材料送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
(3)科室负责人将已审核的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字;
(4)由经办人办理证书或审批文件;
(5)申请人或委托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时间,领取证书或审批文件;
(6)由经办人制作每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结档案,进行归档。
(二)开展财政综合监察,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按照市监察局要求,成立了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分解下达了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综合监察任务,要求各科室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xx预决算、资金分配、会计管理、政府采购、小汽车控购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检查等十个方面,对xx依法行政、有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配合市监察局检查小组开展工作。针对市监察局《关于对市财政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情况的意见》指出的问题,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逐条进行研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意见,不断增强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深化惩防体系建设,推进财政管理改革。
根据市惩防办下达的xx工作任务,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分解表》,把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纠风、效能等工作与财政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了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责任和任务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完成了自办任务、主办任务和配合任务。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提高预算管理绩效水平。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全面改革,进一步完善系统设置和业务流程,从技术上、制度上解决了截留、挪用等问题,使资金的“流量”和“流向”都在网络“视野”范围之内,财政支出透明度大大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更加安全、高效。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中的应用水平。加快阳光运行平台建设,建立了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既便于监督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强化了外部监督,又降低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规范了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人为因素干扰而对采购项目造成不良影响。深化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此外,在全市财政系统普遍运用办公自动化软件,极大地缩短了市、县(市、区)级之间、科室之间文件流转时间,实现了资源共享,即节约了办公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增加了办事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配套文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和《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其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1条76款,每款的行政处罚一般按违法程度及处罚标准与幅度设四个档次,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体系。同时制定的《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适用规则》与《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相配套,作为规范全市财政行政处罚执法指导性文件。(五)严格行政处理处罚,做到依法依规办事。
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法程序合理、正当,出具规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查单位的处理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对号入座,做到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准确充分,并依据《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近三年来,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件,其中:受理通知书》;(2)经办人将受理初审的材料送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
(3)科室负责人将已审核的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字;
(4)由经办人办理证书或审批文件;
(5)申请人或委托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时间,领取证书或审批文件;
(6)由经办人制作每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结档案,进行归档。
(二)开展财政综合监察,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按照市监察局要求,成立了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分解下达了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综合监察任务,要求各科室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xx预决算、资金分配、会计管理、政府采购、小汽车控购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检查等十个方面,对xx依法行政、有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配合市监察局检查小组开展工作。针对市监察局《关于对市财政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情况的意见》指出的问题,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逐条进行研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意见,不断增强财政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深化惩防体系建设,推进财政管理改革。
根据市惩防办下达的xx工作任务,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分解表》,把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纠风、效能等工作与财政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了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责任和任务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完成了自办任务、主办任务和配合任务。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提高预算管理绩效水平。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全面改革,进一步完善系统设置和业务流程,从技术上、制度上解决了截留、挪用等问题,使资金的“流量”和“流向”都在网络“视野”范围之内,财政支出透明度大大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更加安全、高效。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中的应用水平。加快阳光运行平台建设,建立了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既便于监督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强化了外部监督,又降低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规范了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人为因素干扰而对采购项目造成不良影响。深化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此外,在全市财政系统普遍运用办公自动化软件,极大地缩短了市、县(市、区)级之间、科室之间文件流转时间,实现了资源共享,即节约了办公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增加了办事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配套文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和《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其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1条76款,每款的行政处罚一般按违法程度及处罚标准与幅度设四个档次,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体系。同时制定的《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适用规则》与《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相配套,作为规范全市财政行政处罚执法指导性文件。(五)严格行政处理处罚,做到依法依规办事。
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法程序合理、正当,出具规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查单位的处理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对号入座,做到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准确充分,并依据《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近三年来,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件,其中》,研究制定《市财政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方案,梳理各岗位职责和职权,重新审查了每一项公共权力的运行流程,全面查找廉政风险点,认真填报《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览表》和《重点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进一步明确了每一个流程的风险等级和具体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及相应风险等级,切实加强权力运行的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和后期处置办法,实现有效地内控监督,切实将防范利益冲突落实到财政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我局28个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共查找廉政风险点340个,并相应区分了风险等级,制定了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和后期处置办法。二、存在问题随着财政改革与发展进入攻坚阶段,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财政公开涉及面越来越广,社会各界对财政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对加快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新形势、新要求下,我局在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市财政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方案,梳理各岗位职责和职权,重新审查了每一项公共权力的运行流程,全面查找廉政风险点,认真填报《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览表》和《重点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表》,进一步明确了每一个流程的风险等级和具体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及相应风险等级,切实加强权力运行的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和后期处置办法,实现有效地内控监督,切实将防范利益冲突落实到财政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我局28个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共查找廉政风险点340个,并相应区分了风险等级,制定了前期预防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和后期处置办法。二、存在问题随着财政改革与发展进入攻坚阶段,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财政公开涉及面越来越广,社会各界对财政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对加快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新形势、新要求下,我局在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对财政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进行再监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机制。拟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财政监督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小组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据审理小组的意见出具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处罚决定。(四)切实增强财政行政监督效能。
严格财政行政问责,加大财政执法监督力度,扎实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特别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及配备情况检查出的问题,做到认定依据、证据准确充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制度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举报工作。
一是向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和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参与原则,认真做好供应商的接待工作,做到耐心解释,热情周到,妥善处理好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举报工作。
二是严格公示公告制度,遵守公示公告期限,对书面质疑、投诉和举报,要确保渠道畅通,并按规定认真负责地予以受理和答复。
三是不断完善质疑、投诉机制,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财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受理、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举报工作。
努力构建和谐诚信的政府采购平台,共同促进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开展。第五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一、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职权目录、法律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管理委员会政府政务网征迁安置办窗口向社会全面公开,并充分利用办内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媒体机构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实行首长负责制。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分管及科室(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纳入绩效考评作为考核内容。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是群众和企事业等单位到本机关办事的,一律实行一次性告知,并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理并答复(批复)。
四、设立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相关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权力公开执行情况按流程图确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跟踪。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执行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实行效能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