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总结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总结
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制订出台了《现代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确立了“全面推进港城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六大提升行动”的总任务,特别是以“810”工程为重中之中的总抓手,全面开启了现化化建设的新征程和新篇章。一年来,我委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坚定“产业强则城市强”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年行动计划和“810”工程,以转型升级为第一要务,牢牢把握“创新争先突破年”主基调,突出工作重点,优化企业服务,创新工作举措,强化作风建设,较好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工业经济稳健运行,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深化运行协调,稳定经济增长。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编制《经信简报》17期,利用多种途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增强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困难企业预警监测系统。重点对“3333”工程培育企业实行聚焦式服务,了解发展需求,提供个性服务,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全市工业经济在复杂形势下稳健运行,完成规上工业总产值4934亿元,增长3.7%;新兴产业产值1965亿元,增长7.7%,占规上工业的比重40%;开票销售收入4677亿元,增长1.9%;百企中25家企业入库税收增长超过20%。
2.加快腾笼换凤,推进集约发展。围绕三年腾笼换凤1.5万亩的目标,加快实施淘汰落后企业三年推进方案,按照“点面结合、集聚集约、突出成片”的思路,着力推进腾笼换凤工作。实施腾笼换凤土地面积4886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8%。其中关停落后企业173家,回购地块面积2291亩,占全市腾笼换凤土地面积的46.8%,比上年提高16.8个百分点。
3.狠抓节能降耗,促进绿色发展。实施万企节能和能效促进行动,邀请省节能中心专家分行业开展节能培训5期,累计培训冶金、纺织、电力、化工行业企业181家、500多人次,现场诊断企业11家。重点实施34个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完成投入10.8亿元,引导企业清洁生产,通过审核验收50家,推进能源体系建设和深化用能管理,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和规上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基本达到“双控”目标。
4.主攻有效投入,加快产业转型。工业投资总量继续保持XX市前列,全年完成工业投资440亿元,增长6.7%;新兴产业投资208亿元,增长24.8%;技改投资326亿元,增长13.5%。重点跟踪服务沙钢、永钢综合技改等一批重大技改项目,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科技型企业、人才项目为重点,康得新光学薄膜、扬子江石化丙烯、华灿光电等一批重大项目顺利推进,新兴产业产值占全市规上工业的比重提高至40%。大力引进总部项目,德辉珠宝、丰谷油脂、百维物贸、绿城天合等4家企业被预认定为XX市总部企业,累计6家,总数位居XX市前列。5.加快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港城。编制完成智慧港城三年行动计划(202_年-202_年),制定《202_年度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速推进12个政府信息化重点项目,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智慧教学信息化“e学习”百校试点、市民网页、公共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续建工程、云计算中心、肉菜流通追溯系统、无线智慧港城、家庭信息化(云媒体电视)等8个项目上线试运行,其中市民网页综合服务系统功能全国同类城市领先。入围首批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初步整合市住建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14个重要部门信用数据指标项。深入推进两化融合,澳洋顺昌、永钢集团等17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和示范企业,9家企业被认定为XX市级两化融合试点和示范企业,新增认定软件企业10家,累计达到23家,软件产业销售收入达到5.8亿元。
6.优化政策环境,提振企业信心。结合形势发展和企业需求,梳理整合我市支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出台《关于加强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政策摘编,逐个板块宣讲解读,全方位支持企业发展。今年兑现工业经济专项资金累计3.1亿元,其中做强做大规模经济和总部经济奖励9217万元、技改专项和贴息资金4875万元、腾笼换凤补贴11269万元、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无偿补助资金2395万元、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奖励1234万元、担保风险金补贴689万元、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技术中心奖励775万元、两化融合奖励381万元。围绕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改造、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等领域,加大对上政策争取,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及产业基地项目50多个,累计对上争取资金6354万元。其中沙钢烧结烟气余热回收、永兴热电二号机组工业改造等项目获国家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2570万元,国信通信td-lte基站小型化智能天线研发项目获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_年课题立项经费1448万元。新美星等8家企业、东渡纺织等18家企业分别通过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7.强化服务保障,优化发展环境。资金保障方面,利用市金桥中心“金融专家顾问团”和网上在线融资平台,优化金融服务和深入推进银企合作。举办2次国开行银企对接活动,帮助沙钢、富瑞、爱康、永钢、沙电等企业获得国开行贷款授信132亿元,落实65亿元。搭建担保服务平台,放大科创分公司政策性功能,为1139户企业提供1319笔担保业务,担保金额为65.03亿元,期末在保余额59.36亿元,担保倍数放大4.9倍。市场开拓方面,利用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帮助企业开展产销对接和对外交流,组织48家企业参加“江苏产品万里行合肥、香港展销会”、“东盟中国企业建材及家居用品(越南)博览会”、“第十五届江苏国际服装节”、“第十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10余次,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开发新市场。行业指导方面,筹建工业转型升级专家顾问团,组织召开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座谈会和发展战略报告会,聘请国家装备制造行业专家,为我市装备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战略研讨、对外合作交流和把脉诊断,不断提高行业指导的前瞻性和权威性。宣传培训方面,创新形式,增强培训针对性,组织开展“XX市企业家队伍专题培训”、“万企升级总裁高级研修班”等培训共14类27期,受训3800多人次。组织召开校企合作培养技工人才工作推进会,推动行业协会、企业与沙工等院校合作,切实缓解企业高技能人才瓶颈问题。组织20家企业开展“中小企业成长故事”系列宣传报导,通过典型引路,提振企业家创业创新的信心和激情。
第二篇: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半年工作总结
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市经济信息化委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立足存量、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品牌培育的工作路径,深入一线抓运行、抓项目、抓服务,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升级,全市工业经济实现趋稳回升、信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
一、加强运行保障,工业生产效益同步回升。强化重点区市、产业、企业运行调度,协调做好煤电油等要素保障工作;深入开展油气管道和民爆行业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组织排查并完成整改管道安全隐患50余处,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产值7883亿元,同比增长9.2%,实现工业增加值增长9.5%,增速分别比一季度回升2.0和1.1个百分点;累计实现利润320亿元、利税62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3%和11.6%,增速分别比一季度回升3.8和6.4个百分点。重点打造的轨道交通装备、电子、家电等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上半年累计完成产值5916亿元,同比增长9.4%,对工业产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6.6%,成为工业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支撑。
二、深化项目建设,工业招商实现重大突破。立足存量调强,深入开展调结构稳增长抓落实进现场优质服务活动,重点推进总投资1900亿元的457个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南车四方高速动车组及客车制造、斯图加特工业机器人等52个项目竣工,完成投资73.3亿元;另有289个项目在建,累计完成投资491.8亿元。立足增量调优,牵头推进55个产业链定向招商项目,莱西北汽新能源汽车等41个项目签约、注册或开建,计划投资350亿元。其中,一汽大众华东生产基地项目选址青岛,标志着我市汽车产业链定向招商实现历史性突破。项目建设带动工业投资较快增长,上半年,全市累计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155.6亿元,增长24.1%;其中,完成工业技术改造投资274.9亿元,同比增长29.3%。
三、促进协同创新,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发挥技改贴息政策引导作用,与3家银行签署5年总贷款额200亿元的技改融资服务合作协议,累计有60个项目获得固定资产贷款20多亿元。举办工业设计促进月、产学研对接系列活动,达成合作意向27项。组织215家企业列入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计划,分别推荐12家和3家企业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计划,156个“专精特新”产品(技术)通过初评。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上335家企业、1563个项目进行鉴定,涉及研发费46亿元,同比增加50%;实施首批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500项,研发费总预算17亿元。推进“十百千”品牌梯队建设,106个产品和服务品牌列入“青岛名牌”培育计划,4家企业入选全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累计达到17家,数量居同类城市前列。
四、优化工业布局,产业集聚效应稳步提升。牵头制定全市深入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行动方案,推进实施产业布局整合行动,增补3个工业产业集聚区,调整2个集聚区管理主体和3个集聚区布局范围。开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即墨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区成为我市第5个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实施小企业产业园培育建设计划,重点推进的5个小企业产业园和5个创业基地项目进展顺利。推进清洁生产园区建设,建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完成42户清洁生产企业的评估验收。上半年,全市55个工业产业集聚区拥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855家,累计完成工业产值4115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52.2%,集聚度比上年末提高3个百分点。
五、推进两化融合,软件产业保持高速增长。制定实施智慧青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分工推进光网城市、智慧社区等26项重点工程和50个建设项目,全市光纤到户覆盖达到205万户,建成开通4g基站5400余处。出台《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方案(202_-202_年)》,举办“两化深度融合区市行”活动,组织40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海尔、海信等7家企业被工信部确定为全国贯标试点企业。推进“千万平米”软件产业园区建设,蓝湾网谷等30个重点支撑项目进展顺利,新增施工面积75.6万平方米、竣工面积42.8万平方米。承办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发布会,海尔、海信分列百强第3位和第7位;开展以会招商,促成总投资20亿元的神州数码智慧产业园等重点项目注册落户。上半年,全市累计实现软件业务收入482.5亿元,同比增长41.8%,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势头。
六、深化平台建设,积极助推企业转型发展。针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企业扶持力度,组织拟定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2_〕11号),出台了“小升规”“增长好”企业奖励、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优先保障工业用地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加快转型步伐,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深化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协调解决企业重大经营事项364件次。实施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运维行动方案,拓展完善12个功能板块和千项服务产品,发展合作服务商123家,推出11类75个特惠服务产品,吸纳注册企业用户3000多户。上半年,组织全市161个服务平台单位开展“服务进基层,政策送企业”等扶助小微企业专项活动480多次,服务企业10.8万户次。发挥“融资通”平台作用,与14家银行合作建立了政府增信、最具融资价值和政府采购贷等三类政策性优惠贷款平台。上半年,通过担保、过桥等政策性措施,帮助1770户次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130.8亿元,同比增长11.2%。积极搭建市场开拓平台,4月下旬,成功组织举办了“双周一会”综合展(青岛国际时装周、名牌展示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成果展会),全市90多家名牌企业的近千种名牌产品和155家中小企业500多种“专精特新”产品(技术)集中参展,吸引20多家跨国采购商和8家优惠贷款平台合作银行到会对接洽谈,帮助企业增加订单3.6亿元、达成融资意向5.7亿元,达到了提振企业和市场信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叠加效果。总的看,上半年,我们紧紧围绕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提质增效的工作主线,深入实践群众路线,充分激发企业活力,着力化解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问题,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经济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我市工业经济已经转入主要靠存量拉动增长的发展阶段,企业面临的投资放缓、出口低迷、成本上升、融资困难、资源约束等压力日益严峻,影响工业运行的不可控因素增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把稳增长放在突出位置,全力以赴保产业、促发展。一是保要素。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对重点企业、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和迎峰度夏预案,保障企业电力供应。二是扩投资。落实“小升规”“增长好”企业奖励政策,用好技改贷款贴息、研发费加计扣除等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增强投资信心,加大创新转型投入,持续拉动存量增长。三是抓项目。深入开展进现场优质服务活动,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早开工、早达产,争取一汽大众华东基地等重点招商项目早签约、早落地,不断做强工业增量。四是拓市场。开展小分队“青岛名牌神州行”活动,组织本地企业产业链配套对接,帮助企业增加订单、消化库存。五是促融合。加快智慧青岛建设,分行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促进智慧产业与智慧应用同步发展,持续做大软件产业规模。六是抓服务。拓展大企业直通车和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公益特惠服务产品和解决方案。发挥政策性优惠贷款平台作用,多渠道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篇: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2:
202_年山东省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转化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简介,注册资本、总资产、总负债、年总收入、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上缴税金、产品市场占有率、用户需求、主要业务与产品、以及技术力量、技术团队、研究开发水平、获得科技成果、财务管理状况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项目分析
(一)项目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发展情况对比;
(二)项目实施的目标、主要内容;
(三)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分析以及创新点;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成果水平;
(五)项目完成期限;
(六)项目预算、资金来源
三、产学研用合作内容
(一)产学研用联合体基本情况;
(二)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
(三)各方研发人员配比情况及工作机制和时间;
(四)研发队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情况;
(五)现有研究和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产业化方案
推进产业化的方案、步骤、采取的措施。
五、管理水平
(一)管理团队资历背景;
(二)组织架构以及管理制度;
(三)财务状况。
六、市场分析
(一)市场前景:当前市场规模、市场增长率、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等;
(二)市场竞争:国内外主要竞争者、竞争对手优势和劣势、潜在竞争者、替代技术或产品等;
(三)市场定位:项目承担单位的竞争优势和劣势、目标客户、市场策略等。
七、效益分析
(一)盈利能力分析:对项目完成期限内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税收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
(二)经济效益分析:对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净现值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并进行盈亏平衡、敏感性等方面分析;
(三)社会效益分析:对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带动就业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获得的科技成果或者质量体系认证等;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技术的辐射带动能力。
八、风险分析 政策、法律、市场、技术、管理(运营、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九、所附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用户等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二)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多个科技成果的,以所获科技成果的最高等次为准;多个获奖人或获奖单位的,需提供其他知识产权拥有者出具的亲笔手书授权证明);
(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申报单位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正式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五)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银行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
(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复印件(若无配套资金无需提供)。
第四篇: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
文件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市
财
政
局
安经信企服〔202_〕217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科委、经发局)、财政局、人社局:
根据市政府宜政发〔202_〕4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经信委联系人:李明
联系电话:0556-5338890
市财政局联系人:盛茂安
联系电话:0556-5288953 市人社局联系人:江贤进
联系电话:0556-58971
51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_年7月21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
税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质监局、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_年7月21日印
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2_〕4号)的精神(以下简称《工业政策》),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核准程序
(一)窗口申报。在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经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第8条:“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在市地税部门办理。
第9条:“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在各地人社部门办理。第10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入驻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各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运营等部门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二)联合会审。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安庆调查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市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三)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查。对每一批次通过公示项目由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核,确定应奖补项目(企业)。
(五)政府审批。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时间
市经信委窗口自202_年10月9日起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2_年6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方式
(一)属地申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科委、经发局,下同)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统一上报市经信委窗口。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地税征缴所在地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市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经信委窗口申报。
(二)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各条款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电子版文档和表格分别用word、excel格式,其他申报材料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并归类放入相应命名的文件夹。
(三)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科委、经发局)将《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同时提供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委窗口。
(四)受理要求。
1.各县(市)区申报202_年工业支持资金,要将202_年配套资金的证明材料一并附后上报,202_年配套资金未到位的不受理。
2.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不予受理。
3.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核发现,取消包含该项目在内的当年所有工业项目奖补(当年已经兑现的工业政策项目资金全部追回)。
4.申报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不按会计制度建账,会计核算不规范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会计资料的,将取消该项目奖补。
四、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拨付比例。工业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由市财政和申报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其中市直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潜山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宿松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桐城市、怀宁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二)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奖补企业。其中,市直属企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区属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县(市)属企业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统一兑现。
(三)严格督审。各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奖补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市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并在市内通报。
(四)责任追究。对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政、经信委负责人和县(市)区财政、经信委等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报表要求。申请政策支持企业应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经开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规上工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向省经信委企业云平台上报各类数据,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
五、申报说明、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工业政策第4条:鼓励企业增产增收。1.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202_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2)本政策规定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只计算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地方留成,下同;(3)上缴税收计算时间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缴纳税金计算;
(4)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下同)和申请表[附表1];(3)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202_、202_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经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2_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附表14];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统计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幅度的证明;(6)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7)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该表模板在市经信委网站下载,下同 ];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二)工业政策第5条:支持企业“小升规”。1.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2)工业政策“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是指202_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同一企业已享受过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补助后退出,再次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证明材料;
(5)企业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指标快报、财务会计报告、统计“一套表”、省经信委企业云平台上报数据的承诺函;
(6)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7)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三)工业政策第6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1.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2)本样本库中小微工业企业在202_升为规上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样本库中的小微工业企业能按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不按要求报送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4)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和上缴税收计算方法同本政策第4条实施细则。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安庆调查队(或统计部门)认定的202_、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增幅证明材料;
(5)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202_、202_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经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2_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附表14];
(6)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7)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四)工业政策第7条:降低企业生产配套成本。1.申报说明:(1)对202_新投产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电、气不纳入补助范围,但其直购电交易部分按本政策享受补助;
(2)水、电、气发票或直购电交易月度结算单以实际月度开票时间为准;
(3)直购电交易电量按照直购电交易月度结算单中实绩电量或其他直购电量结算单计算直购电交易补贴。
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202_、20171-12月份水、电、气缴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直购电企业与本地发电企业、供电公司三方签订的直购电合同和支付电费的银行凭证(申报直购电的企业提供);
(6)直购电交易月度结算单或其他直购电量结算单复印件;(7)水、电、气和直购电量计算表[附表2-1];
(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五)工业政策第8条: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申报说明:(1)本政策适用于城区工业企业,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2)工业企业如果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用地,这部分土地面积不享受本政策;
(3)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4)企业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执行市政府宜政秘[202_]124号文件,继续按照市政府宜政办秘[202_]9号文件执行的相关手续。
(六)工业政策第9条:降低企业社保成本。1.缓缴社保费(1)申报条件:
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2)申报说明: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为按时足额缴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截至202_年5月底应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工作由企业向当地社保征缴机构申请,经当地经信、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其中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市经信、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3)申报材料: 202_工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附表3]。2.申报稳岗补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出台新的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新的政策,及时制定我市稳定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七)工业政策第10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1.申报说明:
(1)城区由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以及其他非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按照《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情况表》([附表4-1])区域内标准化厂房执行本政策;
(2)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指的是区政府(管委会)全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3)入驻工业企业必须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没有签订投资协议而入驻该区域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或者已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
(4)在202_本政策出台前已支付的202_标准化厂房租金,符合本政策“免收租金”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本租金,向收取租金单位申请退还;
(5)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分别向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部门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运营等部门申请免收租金;
(6)城区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业标准化厂房必须具有不动产权证,才能享受本条政策补助。
(7)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采取后补助方式,即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自行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结束后根据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租金补贴,据实补助202_租金,月补助不超过6元/平方米;
(8)申请标准化厂房补助企业应向其入驻的标准化厂房所在地经信部门申报本政策补助;
(9)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承租方若转租给第三方企业经营,原承租方只能以实际自用面积申报补助,承租的第三方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可享受其实际承租自用面积计算补助,转租部分面积不重复计算补助;
(10)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出台相应政策;(11)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4];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各区经信委(经发局)填报《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减免租金情况表》[附表4-2],经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盖章;
(5)申报企业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等部门签订投资协议复印件(免收租金企业填报);
(6)投资按期到位证明材料(免收租金企业填报);(7)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8)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合同复印件;
(9)支付标准化厂房租金发票复印件和支付租金银行付款凭证;
(10)租用标准化厂房工业企业对外转租,应提供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11)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12)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八)工业政策第11条:发展总部经济。1.申报说明:
(1)本政策“新引进的知名工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指202_年引进的在当地或本地企业销售或税收排名位于前列或者企业的产品(含销售的产品)为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质量奖、老字号、省级100强工业企业等;
(2)上缴税金计算时间: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本政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仅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5)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6)本政策与第4条政策不重复享受。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5];
(3)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202_、202_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经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2_、202_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附表14];
(4)新引进的企业是知名工业企业总部、区域贸易公司、销售公司证明材料;
(5)新引进的知名工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202_、202_安庆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7)统计部门确认总部在外地但在安庆投资的工业企业或总部在本地但在外地投资工业企业,其在安庆企业202_年、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九)工业政策第12条:降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中介费。
1.申报说明:
(1)本政策补贴涉及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是指在202_年9月30日,安庆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安庆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中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如202_年发布新的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即执行新文件),本清单以外的第三方服务收费项目不在本政策补贴范围内;
(2)本政策奖补中介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3)服务中介机构完成了服务报告。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5)企业和服务中介机构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6)中介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7)服务报告复印件;
(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工业政策第13:鼓励工业地产品采购。1.申报说明:
(1)本条所称对工业企业采购本市其他工业企业产品作为其生产原材料的,是指该企业采购本市其他工业企业产品作为其生产用主要原材料,不包括辅助材料、包装物等;
(2)石化产品指的中石化、中石油安庆分公司的相关产品;(3)本政策采购地产品发票起止时间: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发票一律不予补贴。
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6];
(3)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及种类,每个产品生产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情况说明;
(5)地产品采购合同复印件;(6)采购发票复印件;(7)安庆市202_年工业企业采购地产品清单[附表6-1];(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一)工业政策第14条: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第一款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企业提供高级技师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5)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证书复印件;(6)参加全国和省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7)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8)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第二款申报说明:
(1)202_年1月1日以来,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由市经信部门组织省级以上工业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凭证书和发票,全额补助培训学费,其他的费用,如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考察费、差旅费等不予补助;(2)培训费发票起止时间: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3)企业相同人员在202_工业政策中已经获得该项奖补的,202_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款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市经信部门组织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通知文件复印件;
(5)企业出具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证明;(6)学习取得的证书和发票复印件;
(7)安庆市202_年企业高管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或经营管理提升培训情况表[附表12];
(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
(十二)工业政策第15条:支持企业设备改造。第一款,设备投资补贴 1.申报说明:
(1)申报项目必须纳入市统计报表范围;
(2)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_年本及202_年修正本),目录内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3)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_年修订),目录内限制和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4)新建、技改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是按照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分类,属于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设备,也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用设备;
(5)申报项目投资额以项目备案或核准投资额为准,分期建设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中有相关说明;
(6)202_年1月1日后备案立项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备案有效期内),且备案和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_年结转到202_年续建,其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在202_已实施奖补的,202_年再次申报,有202_设备购置发票的,需提供审计(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以当年实际支付该设备融资租赁费(不含税),计入设备投资额,按10%一次性补助;
(8)本政策只对工业企业购入设备进行奖补,企业自制的设备不纳入本政策奖补范围;
(9)本政策奖补的设备计价,只按照该设备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奖补,不包括该设备安装配件、安装费、运输费、改造费、保险费、包装费等;所有安装工程、改造工程不纳入奖补范围;进口设备只包括设备买价,其他税费一律不计入奖补范围。
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7];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环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意见证明材料;
(5)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融资租赁设备租金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7)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统计范围证明材料;
(8)安庆市202_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票清单[附表13];
(9)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10)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第二款,支持“老字号”设备改造 1.申报说明:
(1)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工业企业,202_年进行设备改造的,不受项目投资额大小限制;(2)购置设备发票起止时间: 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3)其他事项同本条第一款申报说明。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7];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证书复印件;(5)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同本条第一款申报材料;
(7)安庆市202_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票清单[附表13];
(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第三款,购置工业机器人补贴 1.申报说明:
(1)工业机器人是指面向工业领域的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的机器人,自由度≥4;
(2)本政策所指机器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化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以上标准化委员会、经信委等有权发布机关发布的机器人标准的机器人;
(3)购置工业机器人发票起止时间: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7];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购进的设备符合“机器人”标准相关证明资料、图片及文字说明;
(5)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同本条第一款申报材料;(7)安庆市202_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票清单[附表13];(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三)工业政策第16条:支持企业智能制造。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8];(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6)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四)工业政策第17条:支持工业核心竞争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9];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6)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五)工业政策第18条:争创改革试点示范。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8];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5)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6)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六)工业政策第19条: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0];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202_、202_的工业总产值及增幅证明材料;
(5)统计部门出具的202_、202_年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和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及下降的证明材料;
(6)申报国家或省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奖补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7)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8)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十七)工业政策第20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第一款申报说明:
202_年1月1日以后,企业间兼并重组成功,新设立企业已在工商质监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款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
(3)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重组新设立企业202_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5)税务部门出具202_、202_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2_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证明材料[附表14];
(6)工商质监部门出具新设立企业公司章程、股东变更情况和重组前原企业实际控制人证明材料;
(7)企业间兼并重组协议;
(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第二款申报说明:
(1)202_、202_年安庆市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2)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二款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
(3)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的收购协议复印件;(4)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新办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及房产等交易税证明材料或完税凭证复印件;
(6)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202_年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本地财政部门出具202_年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附表14];
(7)安庆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协议或采用托管方式提供托管协议;
(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第三款申报说明:
尽职调查费用发票时间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第三款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1];
(3)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
(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间合并重组协议,采用托管方式提供托管协议;(5)为兼并重组而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协议书;(6)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复印件;
(7)支付尽职调查费用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8)安庆市202_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15];(9)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18]。
六、附则
(一)形式审查。
1.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模糊不清的视为无效),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或由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2.对申报支持资金超过100万元的设备投资补助项目或者市级初审认为有疑问的企业或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核查小组逐户上门核查或抽查。
3.税务机关查处工业企业有偷税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偷税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202_年《工业政策》支持资金。
(二)例外原则。
1.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2.本政策不包括水、电、气、热相关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市政公用污水处理企业。
(三)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征求意见稿-山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社会治理、服务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驱动、应用引领、共享开放、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大数据发展应用政策体系和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评价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信息系统的统筹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数据安全管理、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及应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发展应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数据中心。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提升互联网省际出口带宽,提高业务承载能力;加快推进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大规模部署和商用,构建高速率、广普及、全覆盖、智能化的下一代互联网。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设立大数据发展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设立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拓宽大数据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积极引进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前沿技术专业人才。支持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技术研发中心、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学术交流、产业合作、柔性引进“候鸟型”人才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第十一条 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等院校设立大数据学院或者相关专业,开设大数据相关课程,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建立产教融合的大数据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实践基地、创新创业和培训基地。支持各类园区与高等院校合作建设大数据特色基地。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投资融资、土地使用、政府采购及大用户直供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数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向主要完成人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倾斜。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大数据工程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公共机构已建、在建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互联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不得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等研究制定大数据领域相关标准。
鼓励企业参与大数据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集中统一的省级政务云平台,为省级公共机构信息系统提供基础环境、计算资源、网络资源、存储资源、支撑软件和运行维护服务。省级公共机构新建信息系统应当在省级政务云平台上部署,已建信息系统逐步向省级政务云平台迁移。鼓励其他机构信息系统向省级政务云平台迁移。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省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省级公共机构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政务云平台的,建设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宏观调控、商事服务、市场监管、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大数据应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大数据融合应用,提升相关行业大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和分析利用能力。
推动农业资源要素数据共享,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开展大数据深度应用。
开展能源、制造等领域工业企业大数据的示范应用,积极推动制造业网络化和智能化。
推动文化、旅游等服务业资源的数字化,鼓励开展旅游大数据应用创新创业示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机构应当在城乡建设、人居环境、健康医疗、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劳动就业、质量安全、消费维权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推进大数据精准扶贫,以国家扶贫信息系统扶贫对象信息库为基础,实现对扶贫对象应扶尽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推动相关行业部门精准扶贫数据资源的交换共享。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解决方案、重点产品、配套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和应用研究,培养大数据骨干企业,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推进大数据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促进大数据相关技术发展。支持国内外大数据知名智库、行业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培训等交流活动。鼓励高端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山西提供专业化人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教育、科技、质监等部门应当支持建立实验室、研究院等大数据研发平台或者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建设大数据产品试验检测、成果鉴定评价、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资质认定、标准研制推广、投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应用和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资源采集、维护、更新。省级公共机构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在省级政务云平台汇集、存储,设区的市级政务云平台公共数据资源应当汇集到省级政务云平台。公共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采集数据,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数据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权益。
通过公共平台可以获得的共享数据,公共机构不得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措施,实现对省级公共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
引导公共服务企业主动共享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当符合统一的格式标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获取的公共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向社会开放。
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经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该特定对象开放。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
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通过平台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审核,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告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当予以处理并反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探索设立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制定数据交易规则、数据交易备案登记等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数据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行数据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数据及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十条 数据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应用和交易,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大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预警通报和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大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三条 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公共机构、行业、企业间数据风险信息共享。第三十四条 鼓励大数据保护关键技术和大数据安全支撑技术的创新和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数据安全关键技术攻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具有处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共机构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或者信息系统的,公共机构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的;
(二)公共机构向相关单位、个人重复采集或者要求下级部门、单位重复上报可通过公共平台获得的共享数据的;
(三)省级公共机构的公共数据资源未在省级政务云平台汇集、存储的或者未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与其他公共机构实现共享开放的。
(四)对应当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或者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未开放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集、共享、开放、应用和交易数据资源,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处分权限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其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是指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公共服务企业为履行职责收集、制作、使用的数据。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共服务企业,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