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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精选五篇)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1-771525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7 07:28: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华中科技大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

华中科技大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 甲方:华中科技大学 乙方:(出国留学人邮箱(Email):

丙方:(出国人员所在院系)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根据甲方及丙方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学校批准,甲方同意派遣乙方以的留学身份赴 国(大学)师从(中文名 为)老师研修,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条 甲方及丙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三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34员)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第三条

乙方须完成的留学目标任务为: 1.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追踪国际学术研究前沿,回国后能用外语开设一门以上新课程。2.同国外大学助理教授以上人员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国两年内能有实质性项目合作或联合发表高水平论文。

3.积极为学校举荐人才,提供不少于2名海外优秀学者的有效信息给甲方及丙方。4.必须完成本协议书第二条所确定的留学内容。5 第四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甲方保证乙方在批准期限内保留公职及其他相关待遇,具体规定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校人〔2008〕37号)执行。第五条

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在出国(境)前办理临时离校手续,若在校服务期限的,应向甲方交纳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按期回校后退还本人。2.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校人〔2008〕37号),并按本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每 3 个月须向所在院系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3.乙方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延长留学期限。确因特殊情况须延期者,在不改变原出国(境)任务和目的的前提下,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持所在国同意延期的正式函件,经个人申请、院系

. 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出国(境)期间最多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出国(境)前的批准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一年。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书的内容。乙方留学期间,保证遵守国家以及所在国的法律,服从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甲方有关利益。5.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须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同时提交书面的留学工作总结,并保证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在回国后至少在甲方服务 2 年,且在规

定的服务期内,不得再次提出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国(境)申请。第六条 丙方承担如下义务: 1.在乙方留学期间,须与乙方保持良好沟通,对乙方进行跟踪管理。2.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协议相关规定。第七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乙方如未按期回国,自逾期之日起,甲方为乙方保留公职12个月,如保留公职期满仍未归,甲方将对乙方作不保留公职处理。第九条 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留学年限期满时止。第十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签字)丙方 甲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为各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3)出国攻读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一般按对方国家的学制,由派出单位确定。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根据进修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别情况可为一年半,均由派出单位按派遣计划确定。

(4)派出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好在国外学习、进修、实习或从事研究的单位。这些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或专业方面特长。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手续和经费等管理办法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手续

公派出国留学的办理程序是:符合公派留学条件者,在接到国外学校的入学许可证件和外汇资助证明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按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其上级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申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该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出国手续。

享受对方院校奖学金或资助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在出国时尚未拿到资助费现款,可向派出单位申请垫付外汇额度(非贸易外汇三联单)。以供购买机票;由亲友提供资助者,其出国旅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到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内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侍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5)学成归国的公派留学人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工作,如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专业特长,由其所在单位报请个级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的酌情办理。

3、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护照的申领

下列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持用因公普通护照:

(1)根据协议、合同被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或进行合作研究、讲学、任教的有关人员;

(2)被派往国外实习、接受培训、监造和检验等人员。

上述因公普通护照的颁发机构是我国外交部或授权受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

(三)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办法

1、国内在职人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2、出国研究生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办法

(1)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如需在国外直接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须由本人提前向其国内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单位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十月后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4)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6)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回答者: 杰

第三篇: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

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

为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明确留学人员在境外的义务、责任及权利,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甲方)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乙方)签定如下协议:

1.根据乙方申请,经甲方批准,由国内担保人,同意乙方赴进行。出国期限为三年,自出境之日起计算。

2.乙方在出国期间应努力完成学业或从事的科研工作,并保证遵守中国和所在国的法律,始终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按期回国服务。

3.乙方在境外学习工作期间(包括往返途中),如发生经济纠纷、政治事故、人身伤、残、病、亡等问题,均由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的担保人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乙方出国期间,始终同乙方保持思想上和业务上的联系,督促并保证乙方自觉执行本协议,按期回国服务。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一份,另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国研究生协议书

为加强对出国工作研究生的管理,明确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义务、责任及权利,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甲方)与出国工作研究生(乙方)签定如下协议:

1.根据乙方申请,经甲方批准,由国内担保人,同意乙方赴

进行。出国期限为,自出境之日起计算。

2.乙方在出国期间应努力完成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并保证遵守中

国和所在国的法律,始终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按期回国完成学业。

3.乙方在出国工作期间,不享受所内研究生奖学金和其它补贴。

4.乙方在境外工作期满,若逾期不归,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政治

事故、人身伤、残、病、亡等问题,均由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的担保人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乙方出国期间,始终同乙

方保持思想上和业务上的联系,督促并保证乙方自觉执行本协议,按期回国。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一份,自各方签字之

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1、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为代理人与(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接受甲方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身份赴国(或地区)单位留学,期限为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留学期间,指定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为(国家/中科院/单位)公派赴留学人员;留学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留学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留学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回国休假待遇:;其他待遇:;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包括乙方在留学期间取得资助的结算办法):。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作用。

第八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留学所在地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九条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地后,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

第十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第十二条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经甲方同意,由为乙方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协议书

甲方:北京师范大学

乙方(出国留学或出国工作人员):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方式:电话(H)

电话(O)

E-mail地址:

丙方(乙方国内第一经济担保人): 性别:

行政或技术职务: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电话(H)

电话(O)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担保人):

性别:

行政或技术职务: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电话(H)

电话(O)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工作)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学校发展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派遣乙方自年月至年月以身份自愿赴出国留学(工作)。第二条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留学(工作)计划及应达到的预期留学(教学)目标其主要内容是:略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工作)期间应承担的义务:

1、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同志(单位:行政或技术职务)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2、甲方对乙方出国留学(工作)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3、甲方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为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乙方出国国际旅费由支付。乙方在国外学习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住房补贴等其它待遇由支付。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出国期限内其国内工资及有关待遇为:国家等级工资:国家津贴及其它补贴:学校岗位津贴:学校奖励津贴:其它:。乙方若为出国工作人员,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及金额为: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出国期限内其公职继续保留在原单位。其它如: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住房待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出国期限内所有休假待遇按乙方所在留学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理。

第四条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乙方在办理完出国手续后,须将准确的出国日期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人事部门,否则出国日期以本协议书第一条签写的起始日算起。

2、乙方保证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工作和学习,按时完成出国留学计划。

3、乙方保证按期回国服务,并在甲方至少工作年以上。缩短工作年限,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经学校批准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及留学计划等留学内容,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留学内容的任何改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经甲方研究同意后方可生效。

5、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工作)人员的规定及甲方对公派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

6、乙方在外期间应服从中国所在国使、领馆的统一领导。

第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和甲方有关公派出国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违纪事实,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公派出国人员违纪处理办法》对其做出相应的违纪处理并追究其违约及违纪责任。第六条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1、在乙方出国期间应和乙方保持经常联系,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全部义务。如乙方违约或违纪,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违约、违纪责任,并与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于乙方与丙方所负的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决定追索方式或追索对象。

3、乙方第一经济担保人和第二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4、在乙方出国期间,丙方不得申请各种方式的出国事宜,如遇特殊情况,丙方在向甲方申请出国事宜时,务必向甲方说明本人的担保身份,经甲方研究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向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甲方单位与出国留学(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是本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九条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各一份。

第十条本协议书自甲、乙、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四条第3项规定的乙方工作年限期满为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乙方国内第一担保人丙方:乙方国内第二担保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3、大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

甲方:华中科技大学

乙方:

(出国留学人员)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箱(Email):

丙方:

(出国人员所在院系)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为响应国家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根据甲方及丙方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学校批准,甲方同意派遣乙方以的留学身份赴国(大学)师从老师研修,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及丙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三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略

第三条乙方须完成的留学目标任务为:

1.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追踪国际学术研究前沿,回国后能用外语开设一门以上新课程。

2.同国外大学助理教授以上人员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国两年内能有实质性项目合作或联合发表高水平论文。

3.积极为学校举荐人才,提供不少于2名海外优秀学者的有效信息给甲方及丙方。

4.必须完成本协议书第二条所确定的留学内容。

第四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甲方保证乙方在批准期限内保留公职及其他相关待遇,具体规定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校人〔20XX〕37号)执行。

第五条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出国(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离境前须办理临时离校手续,若在校服务期限的,应向甲方交纳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按期回校后退还本人。

2.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校人〔20XX〕37号),并按本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努力完成留学任务,并按期回校工作。留学期间每三个月口头向所在院系报告一次在国(境)外学习、生活情况。

3.乙方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延长留学期限。确因特殊情况须延期者,在不改变原出国(境)任务和目的的前提下,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持所在国同意延期的正式函件,经个人申请、院系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出国(境)期间最多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出国(境)前的批准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书的内容。乙方留学期间,保证遵守国家以及所在国的法律,服从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甲方有关利益。

5.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须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同时提交书面的留学工作总结,并保证按学校规定在回国后至少在甲方服务二年,且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得再次提出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国(境)申请。

第六条丙方承担如下义务:

1.在乙方留学期间,须与乙方保持良好沟通,对乙方进行跟踪管理。

2.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协议相关规定。

第七条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乙方如未按期回国,自逾期之日起,甲方为乙方保留公职12个月,如保留公职期满仍未归,甲方将对乙方作不保留公职处理。

第九条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留学年限期满时止。

第十条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签字)丙方

甲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4、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甲方:__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_(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乙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委托本单位

(姓名)为代理人,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住址(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身份赴留学,期限为年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乙方须达到的留学目标为:。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1、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国际旅费及支付办法:;

3、在国外学习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4、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按照甲方工资发放制度支付工资。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七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科研工作,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八条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九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国外单位的信件和资助证明。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条乙方因故提前回国须退还多领取的国外生活费,退还数额按提前返回的天数计算。乙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聘用关系,乙方需偿还所有出国留学费用及20%违约金,并偿还出国留学期间甲方发放的工资。

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五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乙方回国后在甲方工作不足五年,须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退还出国留学期间甲方支付的留学费用和发放的工资。

第十三条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经甲方同意,由(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职务)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证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昆明医科大学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昆明医科大学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甲方:昆明医科大学

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长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住址(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丙方一(乙方国内第一经济担保人):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住址:(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丙方二(乙方国内第二经济担保人):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住址:(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1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单位公派项目资助或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满足学校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以的身份赴(国家、地区)留学,期限为个月,自出境之日起算,乙方应至少于年月前到甲方报到工作。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留学专业为并同意乙方的留学计划。留学目标为。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在乙方留学期间保留乙方公职;

2.在第一条中所述,协议的乙方留学期限内按规定发给乙方工资;

3.对乙方的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按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留学专业和目标完成留学计划,并保证按第一条确定的回国日期学成回国为甲方连续工作至少三年。

2.乙方在离境前需到相关部门签署离校签章表,办理离校手续。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确定的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保证遵守甲方关于乙方不得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的规定,若乙方申请延长留学/进修期限,须至少提前三个半月,经本人所在院/部门同意,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延期。同意延期期间工资不再发放,按期回国后不再补发。

4.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就近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到,并购买或确认已购买所在国医疗等保险。

5.在留学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积极维护和树立我校的良好形象。

6.留学期间每3个月与甲方联系一次,汇报留学情况,具体联系机构为昆明医科大学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

7.乙方回国到校后,应于十五日内依次到本人所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报到。向甲方及时提交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报告入境日期(交验护照上入境印章页并提交其复印件),提交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及国外导师鉴定函。

第五条

1.乙方保证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除按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与行政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签订有关协议外,还同意出国前向甲方财务机构交存对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保证金交存标准:三个月(含三个月)至半年5000元/人,半年以上10000元/人/年)。乙方按期回国并回校工作,在经甲方确认有关证件并按规定完成报到手续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的100%返还乙方。

乙方若为攻读学位留学人员,需根据在读国家学制长短,出国前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000元/人/学年,共计:大写。乙方按期回校工作,并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获得学位的,保证金的100%退还乙方。

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昆明医科大学的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若乙方抵达国外超过一个月未向所属使领馆报到,不按时到国外留学单位报到,在国外期间从事协议规定的留学计划以外的工作、擅自变更留学国家或留学单位、留学身份,或在回国后不按期提交留学总结,未按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按期回国超过3个月,不履

行回校服务义务,未完成回国工作服务期,经甲方核实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留学期间所发工资和所受资助及上述两项之和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有权通知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

3.乙方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一个月),三个月以内回国,须在甲方要求的必要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留学期间工资和所受资助费用之和的20%的违约金。乙方若不按期偿付,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交存的保证金。

4.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正式同意而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或未按规定报到工作,视为逾期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甲方在乙方逾期第一个月即停发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5.若乙方违约,逾期3个月仍未到甲方报到工作,甲方可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丙方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在乙方违约时,连带承担下列责任:

1.如乙方违约逾期或逾期不归,丙方有义务认真协助甲方共同追究乙方的责任。

2.在乙方违约而又未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丙方作为担保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丙方第一经济保证人(本人固定工资收入证明或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证明等原件)方式证明其资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偿还能力。乙方违约后,此款在违约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付给甲方。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或前后一周内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卖中间价计算。愿以、丙方第二经济保证人愿以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两份(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各一份),乙方、丙方各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丙方一(签字)

丙方二(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华中科技大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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