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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11-981399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30 11:42: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三、不按程序实施检疫,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吊销检疫员证件,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四、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六、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区局、市所。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七、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属实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村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账、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验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物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监督对河南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九、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驻场检疫人员发现有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协助处理。

八、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五、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六、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七、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八、严格执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检工作。

第二篇: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三、不按程序实施检疫,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吊销检疫员证件,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四、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期间扣发奖金。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六、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区局、市所。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七、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动、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病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游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实现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_)》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休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按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属实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村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账、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验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物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监督对河南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驻场检疫人员发现有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协助处理。

八、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五、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六、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七、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八、严格执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抽检工作。

按规定出勤到岗是基本的 对不按规定出勤 不按岗位要求操作的都要处罚 对屡教不改的按安徽省检疫员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篇:屠宰场制度

屠宰场记录核实制度

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各项记录的管理,确保屠宰检疫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抽查待宰动物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是否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待宰记录相符;抽查宰后动物畜禽标识,核实信息是否与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宰前检疫记录相符。

三、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和待宰记录,核实是否与宰前检疫记录相符;查看宰后检疫记录和检验记录,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

四、每日核实动物进场记录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核实进场记录是否与检疫出证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综合情况相符。

五、每日查看检疫出证记录、检疫证存根及胴体检疫难讫印产章,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动物产品出场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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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消毒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厂内主管领导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管理工作,驻厂检疫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检查和指导工作,厂内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日常消毒工作。

三、厂区入口处设消毒池,保持消毒液深度和有效浓度。

四、冬季在消毒池中加消毒垫,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垫)。

五、雨(雪)天后及时更换消毒药(垫)。

六、车辆入内、出场区时,用同类型消毒液对车体进行喷雾消毒。

七、每月对厂区进行1次喷洒消毒,污道每两周进行1次喷洒消毒。

八、生产区入口处设入、出人员消毒更衣室,配备消毒槽、消毒盆,安装紫外线灯。消毒槽、消毒盆每3天更换1次消毒液。

九、进入生产区人员须穿消毒服、帽、鞋,按规定消毒后方可入场。

十、每次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后,车间、屠宰用具均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十一、动物入场、制裁,动物产品出厂,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均要清洗、消毒。

十二、待宰圈每周彻底清洗消毒1 次,每月更换消毒药种类。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动物产品入(出)库登记制度

一、为加强动物产品入(出)库管理,确保屠宰、加工、贮藏等环节动物防疫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购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产品采购回来后,需向驻厂监督员进行通行,驻场监督员对购进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难讫标志、数量、品种等项目机械师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产品入库,并对查验相关内容进行登记与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生产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入库前要通知驻场监督员对其入库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驻场监督员在入库动物产品的、规格、品种等项目进行核对确认并记录在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允许其入库。

四、对证物不符包装破损严重、发生变质现象的动物产品一律禁止其出库(入库),并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五、每周进行一次汇总清点,一旦发现库存数目有异常的增加或减少,要及时报告和处理,追溯其来源(去向)。

六、原料在进行生产加工前需将使用数量、使用品种等信息通报驻场监督员,监督员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确认,双方签字后方可用于生产加工。

七、动物产品在出库前要通知驻厂监督员对出库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检疫证明号等信息签字确认后,方可运离厂区。

八、库存动物产品过期等原因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在出库前应通知驻场监督员,驻场监督员在对其数量、用途等信息进行记录、确认后方可出库。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入、传出,特制订本制度。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非本企业工作人员及车辆,无正当理由一律禁止入内。

三、厂区出入口设置门卫室及建造消毒池、配备消毒器械。

四、门卫室工作人员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问明事由。登记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姓名、事由、联系电话、接洽、车辆数目、车牌号码、进入时间、离开时间、消毒情况等。

五、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出)厂区时必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经消毒通道进入厂区,车辆必须经消毒池进入厂区并接受车体消毒,否则不得入内。

六、外来人员要到指定接洽部门办理事务,事务完成后要尽快离开,避免在厂区内逗留,外来车辆要仿造在远离生产区的指定区域内,不得随意移动。

七、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生产区,需进入生产区的,要遵守企业的相关防疫规定,配合企业做好防护及消毒工作,方可进行。

八、进入(出)生产车间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外来人员要配合企业进行相关的防疫消毒工作并进行出入登记。

九、装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厂区,要在专门的通道进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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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屠宰加工企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特制定本制度。

二、积极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详实、准确的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信息。

三、成立生产负责人为领导的防疫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疫情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疫情报告内容、时间、报告人等进行登记、备案。

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疫情时,防疫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厂内兽医技术人员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七、屠宰加工企业的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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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

一、为加强本厂动物防疫工作,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三、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四、生产区门口高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五、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出屠宰加工厂,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入屠宰加工车间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六、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七、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八、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九、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符合防疫要求。

十、直接从事屠宰加工、管理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取得《健康证》。

十一、动物入厂、屠宰加工、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

十二、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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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防病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须通知驻厂监督员到场,现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的、处理原因、种类、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无害化处理产物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须交由驻场监督员签字确认。

四、无害化处理记录归档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私自处理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的,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和平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及粪便、垫料等,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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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加工企业要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进行屠宰加工前(1小时),要向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需要动物检疫工作人员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三、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小时)要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四、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产生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处罚。

五、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要及时、完整的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带到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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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维修工和电工必须经过演习和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二、负责对生产、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熟悉掌握车间生产流程及机械电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工作方式及注意事项,严格维修保养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认真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作用、懂构造”和“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四、随班监督检查各设备操作情况,发现违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经常巡回检查,随时撑握设备运转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做好记录。及时处理故障和分析故障原因,作好记录工作。

五、对生产检测设备的情况记录和管理负责。

六、按期对车间的机械设备,计量器进行检定,对检定器具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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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一、司炉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由企业负责人批准持证上岗。

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锅炉安全运行的各种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安全操作和精心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三、严格按规格进行操作,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熟悉锅炉的机械性能,经常对锅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到一听二看三检查,保证锅炉正常运行。

五、保持锅炉房的卫生,每班必须清扫室内。严禁一切易燃物品堆放室内,工作用具和维修工具摆放有条理。

六、对卸出的炉灰要冷却后倒在指定地点,禁止带火卸出防止火灾。

七、认真做好每班工作记录,负责与下班进行岗位交接班。

八、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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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管理制度

一、生产部是成品库管理的归口部门和原材料管理使用的归口部门,保管员具体实施对库存产品的贮存和维护。

二、库房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贮放物料不得围堵消防设施及电器设备,保管员对库内电器线路、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

三、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各类物料的接收、储存、领用、发放、退接等制度,手续齐全、日清月结,定期检查,库内工作人员要认真配合履行上述手续。

四、库存物料要分区、分类、分品种、分批次、离墙(原料与成品)摆放、垛位独立整洁,挂牌标识明显,内容详实,主要道路保持畅通。

五、危险、贵重物品单库存放,专人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各种原始票据按照财务要求进行保存,不得私自涂改与销毁,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保管员工作期间要严寒、巡逻检查,离库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记录并签字。

八、保管员认真学习仓储管理知识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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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屠宰场制度

屠宰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厂厂长负责屠宰厂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和检疫检验规程。

四、做好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死畜禽。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厂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是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疫验讫印章和高温、销毁印章等。第三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每天使用的检疫证章,由驻场值班检疫员管理,换班时及时进行交接验收。第四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规定规范填写检疫证明。第五条 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应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予以更换。第六条 验讫印油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第七条 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及时登记归档。第八条 使用后的检疫证明存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缴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九条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检疫证章。第十条 各种证、章必须登记造册,实行可追溯管理。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检疫人员工作行为,进一步做好屠宰检疫各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持证上岗。第四条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第五条 应建立检疫员当班督导台,严格执行各项考勤、考核制度。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第七条 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实验室检验。第八条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分别出具高温、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第九条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处理。第十条 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第十一条 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第四条 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第五条 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第六条 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存两年。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第三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第四条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第五条 对进厂动物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第六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第七条 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第九条 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定点屠宰厂 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第三条 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第四条 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第五条 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第六条 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视检。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二)触检。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

(三)剖检。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

(四)嗅检。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依靠嗅觉来进行判断。消 毒 制 度

1、为了加强本场防疫消毒工作,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厂)的防疫消毒工作。

3、屠宰场(厂)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液,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4、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更衣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洗手消毒盆、衣柜、衣钩、工作服、帽、鞋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洗手消毒、更换工作服、帽、鞋后方可进入。

5、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码头、运输工具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1次大消毒。

6、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7、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8、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3、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4、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6、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泽孚定点屠宰厂疫情报告制度

1、从事动物经营、运输、隔离、屠宰、检疫、检测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或动物群体发病或动物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屠宰场(厂)。(6)限制人员流动。

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1)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环境卫生制度

一、屠宰场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于,责任落实到人;

二、屠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

三、屠宰车间应配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

四、屠宰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及便溺;

五、无关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屠宰车间和自肉吊挂区;

六、屠宰车间的地面墙裙设备等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生产完毕后应以热水洗刷或有效消毒药物消毒,下一班生产前应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

七、生猪待宰间亦应及时冲洗干净并消毒。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厂防疫制度 为了加强我厂生猪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厂生产加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由我厂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动物屠宰、加工及储存。

二、企业要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收购、屠宰动物,并做好入场登记;严禁收购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四、设立检疫室,为驻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应定期消毒,配备消毒设备和药品,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六、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定期体检,穿戴整洁,并有防护装备。

七、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检疫档案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上墙。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没有检疫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二、进场生猪经动物检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屠宰;经检查不合格的生猪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达到100%。

三、屠宰场不得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凭检疫证明、检疫检验印章上市销售凭证出场,确保出场肉品100%合格

五、运载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六、严禁屠宰和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七、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进行登记,确属屠宰场出场的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屠宰场应负责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负有责任者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八、屠宰场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登记工作,确定专人逐日逐批如实记录,并接受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朔制。

九、加强场内卫生管理,经常保持场内清洁,按要求做好场内消毒。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2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第三条 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第四条 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第五条 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第六条 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第七条 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第九条 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二)检 疫 制 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六、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佩戴有免疫标识,并须经驻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4、禁止任何未经驻厂检疫人员检疫的动物产品及副产物出厂。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检 疫 制 度

1、屠宰动物前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五篇: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并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

五、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人员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六、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七、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八、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九、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四、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十、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严禁酒后上岗。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二、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后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三、在检疫过程中,出现只收费不检疫、乱收费、不开检疫证、买卖检疫证的,取消执法资格,按渎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五、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六、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2_)》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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