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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街道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129(五篇)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1-43878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2-12-26 10:23: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城街道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汇报

山城街道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

工作汇报

为了加快推进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全县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我街道积极按照文件要求,迅速部署开展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的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取缔关闭禁养区所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彻底解决禁养区规模养殖污染治理问题;

(二)坚持“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分行政区域、分时段有序推进;

(三)坚持“自愿关闭和依法强制关闭”及疏堵结合等多种方式实现取缔关闭禁养区内规模养殖畜禽养殖场。(四)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综合执法”的原则,形成合力,强力推进关闭搬迁的工作。

二、成立高效的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我街道成立了以街道办主任叶飞为组长,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劳乃春,街道纪工委书记卢积坤,街道办副主任韦朝广,街道武装部长施显军,街道办副主任林峰海为副组长的山城街道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山城街道各单位直属负责人及各村委(社区)支书组成。山城街道办清理整治领导小组下设清理整治办、督导组和验收组,其中山城街道清理整治办设在街道四所,负责统筹日常工作。

三、强力高效推进清理整治工作

我街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了山城街道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其中具体的工作步骤分为前期准备、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同时每周五按照相关要求以周报的形式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至县清理整治办。

1.清查登记。以我街道为责任主体,由清理整治办对照禁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逐户摸底调查,筛选和确定禁养区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清单,截至目前,我街道共走访排查出养殖场53户(其中规模养殖户4户,散养户49户),猪存栏2836头,鸡鸭鹅存栏25228羽,羊存栏300只,牛40头,其他类750只;张贴公告200份,其中严格做到了在每个养殖场(养殖户)里都贴有一张大公告;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我街道工作组,对本行政辖区内须清理整治的养殖场进行拍照留存,对栏舍进行结构确认及面积测量,填写《灵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养殖情况确认表》,清查登记完成后,及时培训驻村干部和村委干部熟悉并学会填写《灵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养殖情况确认表》《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协议书》和《关闭搬迁养殖场验收申请书》,为下一步的养殖户搬迁工作打好基础。

2.宣传动员搬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街道对列入清理整治的畜禽养殖场(户)业主及时进行动员宣传,及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拆除(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政策的宣传,按要求下达《关于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灵山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等执法文书给养殖场(户)业主,并收回《通知》回执。

目前,我街道清理整治工作小组正在积极开展与搬迁养殖户的协商工作,大力宣传禁养区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 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养殖业主的教育引导,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四、存在的困难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存在的困难

1.养殖户存在抵触心理,涉及到养殖户的收入和新场地难以落实,同时部分养殖户的畜禽还未达到出栏标准,现在强制搬迁将导致巨大损失。

2.对散养户是否列入搬迁范围存在较大分歧,文件没具体说明清楚。同时,有的散养户位于禁养区(河流)的小支流上方,是否属于搬迁的范围,还需要明确。3.养殖户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太低,搬迁时限要求太短,难以在短期内如期搬迁。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大力督促引导业主先行自行拆除搬迁养殖场,责令禁养区内各养殖场(户)业主(栏舍所有人)限期自行关闭搬迁,否则将依法强制关闭拆除。

2.全力推进集中整治行动。山城街道办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及时开展思想动员工作,传达相关的文件精神,督促禁养区内各养殖场(户)业主(栏舍所有人)自行拆除养殖场栏舍,同时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对拒不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的,我街道将书面请求县人民政府进行强制关闭拆除,并积极配合县环保局、水产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市政局及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强制关闭拆除。

3.积极配合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山城街道办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并积极配合县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市政局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开展综合核查验收。

第二篇: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承诺书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承诺书

养殖场:

根据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和《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所在 乡/街道

组属禁养区。该养殖场法人代表(所有人)

承诺按相关规定关停该场,并将不再在禁养区内开办新的养殖场。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承诺人无条件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第三篇:畜禽规模养殖场协议书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

X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一份,送县农牧局、所在乡(镇)和国土资源中心所各一份。

10、协议双方签字:

甲方(盖 章):XX县国土资源局

法 定 代 表 人:

乙方(盖 章):(单位或个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证单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

法 定 代 表 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复 耕

议 书

XX县国土资源局

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耕地复耕协议书

甲 方:XX县国土资源局签章:

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乙方拟建的建设项目选址于乡(镇)村社,总用地亩,其中:耕地亩,其他土地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县府发[2012]XX号)精神,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准的用地面积及四址界线修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畜禽养殖规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用途用地的原则,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该宗地只能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属于设施农用地,严禁擅自或变向将畜禽养殖用地用于住宅、别墅、厂房、茶园等其它非农业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责令其整改,逾期未予纠正、整改的,甲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3、乙方要严格按照县农牧局的规划设计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筑,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按规划设计修建的,按违法用地对待。

4、乙方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按XX县府发[2012]XX号文件之规定,向甲方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5000元/亩,共计亩,应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万元。待保证金到账后,乙方才能在许可范围内修建。

5、乙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若发生国家征用,应自觉服从国家征用,自愿放弃除农业用地之外的一切诉求,地面附着物按现场评估价予以赔偿,宗地按耕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6、乙方若在修建中途或建成后无力发展养殖业,应在一年内自愿无条件拆除所有建筑,恢复耕地。无故停办一年的,甲方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7、合同中止或终止后,乙方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该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牧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及时督促交付于村委会;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X县、美丽X县建设,根据《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X.《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X.《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X号);

X.《X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政发〔X〕X

号);

X.《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政办字〔X〕X

号);

X.《X省环境保护厅、X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通知》(X环发〔X〕X

号);

X.X省环境保护厅、X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牧畜科发〔X〕X号);

X.X省环境保护厅、X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X牧畜科发〔X〕X)号;

X.《X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畜牧业发展的通知》(X牧生字[X]X号);

X.《X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X政发〔X〕X号);

X.其他涉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完成X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目标任务,从而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从养殖场户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争取自愿限期关闭或搬迁;经反复做工作,在限定时间内仍不能关闭或搬迁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乡镇办事处结合农业、环保等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乡镇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依法依规、强制关闭或搬迁

乡镇办事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关闭或搬迁任务,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或搬迁具体办法。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

对禁养区的养殖场(户)的建筑物,只要养殖场

(户)不再饲养畜禽,不破坏环境,不作强制拆除。

(四)深入发动、平稳关停

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

(户)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停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顺利的进行。

四、工作目标

至X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禁养区内应当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为: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X〕X号)精神,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部分来水河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省控重点河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为重点区域,按照X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

(二)实施对象

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量X头以上;奶牛存栏量X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XX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XX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X头以上;羊年出栏量X只以上;兔存栏量X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标准:X头<生猪出栏量

六、具体措施

(一)调查摸底(X年X月-X月)

依据“三区”划定方案,县畜牧部门会同乡镇办事处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专业户清单,清单内容要包括养殖场和专业户名称、地址、畜种、存出栏信息等。

(二)动员部署(X年X月-X月)

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关停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乡镇办事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措施。

(三)宣传发动(X年X月-X月)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广泛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同时,要按照养殖类别抓好示范点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集中整治(X年X月-X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畜禽养殖场(户)。

(五)长效管理(X年X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要做好集中整治的后续工作,巩固治理效果,防止出现反弹;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X县农村面源污染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XX任组长,农业、环保、畜牧、水利、国土、发改、财政、城管、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禁养区划定与关停相结合、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同时压实各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扎实顺利推进。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关闭或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关闭或搬迁面积弄虚作假,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全县通报,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监督管理

农业、环保等执法部门要配合乡镇办事处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切实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发现乡镇办事处有漏报、瞒报等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对在限定时间内主动完成禁养区内搬迁工作的规模较大的养殖场,适当给予政策扶持。各乡镇办事处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闭搬迁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第五篇:涟源市中心城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定稿)

涟源市中心城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说明:

一、政策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2)《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

(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4号)

(4)《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 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 环境卫生,确保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以中心城区及城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畜禽养殖 “禁养区”为重点,着力开 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立 健全政策导向机制和管理机 制,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 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 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生态效益并重。要高度重视 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 问题,坚持协调发展、生态 效益并重,把专项整治、节 能减排要求贯穿到畜禽生产 全过程,提高全市畜禽健康 养殖水平。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城区饮用水源 保护区和人居集中区域为主线,根据畜禽养殖场所功能区域不同,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分期分批退出。

(三)坚持严格管控、明确责任。畜禽养殖场是污染防治的主体,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应主动退出养殖;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市直单位和乡镇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综合防治,形成合力。

三、实施区域、对象及目标任务

(一)实施区域:

1、中心城区(暂划分为A、B两区,以涟源经济开发区东轩村为界,东轩村以西中心城

二、实施区域依据

(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 区为A区,东轩村以西中心城区为B区)。

2、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温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实施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

(1)中心城区A区:畜禽规模养殖场45户,栏舍建筑面积20110平方米。

(2)中心城区B区:畜禽规模养殖场25户,栏舍建筑面积18150平方米。

(3)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3户,栏舍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

(4)温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5户,栏舍建筑面积13390平方米。

(三)整治对象:重点整治上述实施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场

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根据《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禁养区划分。

三、整治对象

根据《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我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四、中心城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中心城区(根据涟源市中心城区规划图):东

是指: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常年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年出栏羊300只以上;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以上;年出笼肉鸡50000羽以上;年出笼水禽10000羽以上,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四)目标任务 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底前,对中心城区梁飞猪场、肖楚生猪场等3家规模养殖场和涟水风光带梁五喜等5家规模养殖场及升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梁和生猪场、石纪明猪场等3家规模养殖场共11家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退出。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心城区A区和温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退出,中心城

至经开区长车村,西至六亩塘镇秀溪村,南至涟水河以南1000米,北至娄涟公路以北500米。

(2)升平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涟源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表):六亩塘镇洞庭桥至蓝田光明桥。

(3)温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涟源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表):龙塘镇上梅桥至石马山镇肖家坝。区B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 场在2017年年底前退出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1月16日—11月20日): 所在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召开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工 作会议,并逐户动员规模养 殖场主动退出,做好思想工 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11月20日—30日):市 畜牧部门负责对应当退出的 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摸 底,与所在乡镇对接,搞好 指导和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2016年6月30 日):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集中整治 行动前期工作。以市人民政 府名义发布《涟源市中心城 区及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 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出 通告》后,乡镇办、涟源经 济开发区要主动作为,按时 完成好辖区内禁养区域规模 养殖场退出任务,与畜牧部 门一起同畜禽规模养殖场签订好退出养殖协议书,并监 督退出到位。对未按《通告》 规定时间退出的,由市环境 保护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 单位启动退出程序,依法予 以强制退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成立涟源市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工 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 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 办分管农业副主任、市环保 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 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市 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 城管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 人、蓝田街道办事处、石马 山镇、六亩塘镇、涟源经济 开发区等行政负责人任副组 长,上述单位分管副职为成 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畜牧水产局分管副局长 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集中整治 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 责组织实施。环保部门要加 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集中整 治的监督执法,严格养殖污 染的违法行为处罚;畜牧部 门要做好畜禽规模场的调查 摸底和退养补偿资金测算工 作,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 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 务,牵头协调畜禽规模养殖 场集中整治的实施;财政部

门要积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 场集中整治补助资金,监督 资金使用;城管、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 行职责,配合做好畜禽规模 养殖场集中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处置。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本实 施方案所规定的禁养区内的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开 展综合治理,限期退出。对 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并 同步拆除养殖设施或栏舍的 规模养殖场,按标准给予补 偿。对主动搬迁至适养区,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规 模养殖户,优先予以项目支 持。对未按规定时间退出的,畜牧部门不予核发《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不开具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各部门不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并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退出。

(三)规范资金补偿,引导养殖退出。

1、补偿对象:《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文件发布前,建成且目前仍在继续饲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动退出的,按标准予以补偿。《涟源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涟政办发2014[23号])文件发布后,进入或重新进入上述禁养区域饲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无条件退出,并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并同步拆除养殖设施和栏舍的规模养殖场(户),按畜禽栏舍面

五、退出补偿资金依据

1、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退出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2、根据《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涵[2014]87号):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按畜禽栏舍面积(生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栏舍面积25%折算)每平方米补偿300元。10

积(生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栏舍面积25%折算,每少一项按比例扣减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00-300元(按照栏舍建设结构及使用年限具体确定)。只退出养殖,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但保留栏舍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四)整合项目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实际需要,有效整合环保、畜牧、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财政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对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出的资金补偿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确保这次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12月12日

六、规模养殖场退出补偿资金概算

(1)中心城区A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754万元。畜禽规模养殖场按30%拆除栏舍,70%只退出养殖,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但保留栏舍,需补偿资金490万元。

(2)中心城区B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545万元。畜禽规模养殖场按50%拆除栏舍,50%只退出养殖,拆除栏舍内养殖设施,但保留栏舍,需补偿资金410万元。

(3)升平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41万元。

(4)温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全部拆除栏舍折算需补偿资金137万元。

山城街道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清理整治129(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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