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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学常规管理雏议(罗兴旺)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1-3369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2-12-19 01:16: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小学常规管理雏议(罗兴旺)

农村小学常规管理雏议

德耀小学:罗兴旺

回顾三年的学校管理经历,面对当前农村学校的教育现状,我对如何当好农村小学校长体会较深,感触良多。部分小学,人员结构老龄化,女教师偏多,年轻教师较少,学校缺乏活力。部分教师年龄偏大,职称上不去,工作积极性较差„。要搞好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需要每一位领导者认真思索,既不能按部就班,循规蹈矩,也不能照搬照抄,夸大求全,盲目发展。

首先,我认为,一所学校,搞好常规工作是最基本的。说“常规”,每所学校都有自己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学校常规、教学常规、教师一日常规、学生一日常规等等。说起来,每个学校领导、每个教师都可以就“常规”侃侃而谈。然而,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很多学校,真正落实好常规工作不是那么容易的。我们平常所做的工作基本上是常规工作。做常规工作容易,把常规工作做好不容易,把常规工作做到极致彰显特色就更不容易。在抓常规中找特点,在抓常规中培植特点,把特点转化成特色,把特点发展成特色,把特色化为学校的灵魂,把特色变成学校校本文化,长期坚持把常规工作搞好,一所学校就有了自己的风格和文化底蕴。当前的农村学校,从表面看,大多把卫生搞得干干净净,他们都抓住领导的心理,更多的时候是看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各项工作是鞭长莫及。所以,很多学校都是在表面上作文章,质量嘛,反正教师的天职就是上课,课堂上是有人的,那就不用担心了。而学校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解决教学质量低下这一核心问题。农村学校更是如此。而教学质量的提升依赖于教育教学常规的确立与执行。因此,我们首先必须要让教学常规落到实处,不能只是表面落实。其次,要搞好常规工作,必须依赖每一位领导、每一位教职员工全身心投入到学校工作当中,校长要营造一种能激发教师健康成长需要的良好环境。然而,教师——“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个美誉,赋予了他们太多的使命和责任,他们承载着沉甸甸的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竞争机制不断增强,对教师的评价机制的单一性和不科学性不断显现,导致对教师个人利益处理存在着不均衡性。久而久之,导致部分教师心理失衡,进而发展为职业厌倦。这些问题郁结在心,在工作中就会产生懈怠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于教师的这种现状,一个校长,首先要想办法解决教师的心里矛盾。一是创造愉悦的工作环境。愉悦的工作环境是每位教师的心灵渴求,在这样的氛围中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与工作,才能极大地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使教师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展示和有效的提高。作为校长,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要能充分地理解教师在实际工作中的艰辛,不断地给工作劳累的教师以关怀和鼓励,不能动辄埋怨、批评教师甚至以“劳动合同”相威胁。二要经常与教师进行有效的沟通。教师在工作产生懈怠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对校长办学理念不理解,以及对学校领导集体的工作态度、方式方法不理解,或者是因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而作出的消极反应。因此,校长要走近教师的心灵,听取他们的真实想法。在诚挚的沟通中,完善自己的办学理念,丰富自己的办学思想,及时化解教师的误会或偏见,形成良好的教学合力。在与教师的交流中,校长要以宽广的胸襟容纳各种意见,建立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校长必须充分地认识到,管理要以教师为主体,教师是学校的主人,没有每一位教师的身体力行,校长任何先进的办学理念都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行。对教师的管理一味地强调量化考核,以严格的制度、冷冰冰的数字去约束、监督教师,这种非人性化的管理必然会导致教师工作主动性的丧失殆尽,对工作自然没有任何积极性,更不会有创造性可言,而是疲于应付,为完成而完成。因此,学校的一切管理制度,必须要富有人性化的内涵,而不应该是束缚教师的桎梏,须知“戴着镣铐舞不起来”。建立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增强教师的凝聚力,这是当前各位农村小学校长必须面对的实质性问题。

第三,要抓好学校常规工作,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好学校德育工作。小学德育应以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为主要内容。现在的一部分孩子,对学校、对教师缺乏感情,破坏力很强。究其原因,社会环境的影响是一个因素,心理不健康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这正是我们的德育工作所面临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思!二是强化教师的人性化管理。在强化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教师管理应立足于塑造高尚的师德,丰富教师的学识,纯洁教师的灵魂,提升教师的品味。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不能仅仅是一个口号。作为教师,首先要以高尚的师德为引领,让其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循循善诱,耐心引导,才能让我们的学生逐渐形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三是要加强课程改革管理力度。新一轮课程改革,很多教师依然运用以前的教学方法,显然无法收到较好的效果,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课程改革对于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改变教学行为,落实新时期教书育人责任。四是要务实教育科研。现在,很多学校都打着“科研兴校”的旗号,在“科研兴教”的旗帜下,教育科研已经成为当前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大促进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但在这种科研的热潮中,我们看到,由于受功利主义影响,其中也不乏一些“为科研而科研”的浮躁现象,严重违背了教育科研的宗旨。累了教师,苦了领导,结果只体现在纸上、嘴上、形式上。学校开展教育科研是为了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夯实教师教育教学基本功,并藉此来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因此,中小学教育科研应当落在实处,突出实效。五是优化评价机制。如今,评价机制滞后仍是学校发展的主要瓶颈。学校要逐步建立健全合理的评价制度。六是安全管理要警钟长鸣。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必须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我们必须确立起生命高于一切和促进人的健康成长的新理念,夯实安全管理工作。七是看重过程管理。校长对管理既要关注结果更要关注过程。八是不断加强学习。领导、教师要多向前辈请教,向网络学习,终身学习。终身学习已经成为教师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今天的教师必须具有强烈的学习意识。一旦教师停止了学习,教师的工作便如同机械的运作,在机械枯燥的活动中会觉得生活毫无意义,会沮丧而没有活力,甚至会丧失教书育人的本质。这一切都将使教师工作显得枯燥乏味。所以我们要说,学习能使我们永葆活力、开拓视野、富于激情,学习本身就是一种快乐、一种享受。

第二篇:民事执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雏议

民事执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雏议

作者: 龙玉兰

民事诉讼最终目的实现的程度大抵体现在执行工作中,可以说,公正和高效的执行不仅是实现民事诉讼权益的主要手段,而且向公民传达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以及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强制执行法,而是将执行有关规定融于民事诉讼法中,也表达了执行为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执行于完成诉讼目的所表达的作用之立法意图。实践中却往往重审轻执,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执行员素质参差不齐,且存在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准确或执行失当之情形,再加之申请执行人过于依赖法院、配合不够积极,被执行人钻法律空子的水平愈见高超,造成了当事人和执行员对“执行难”摇头叹息的尴尬窘迫局面。

执行员不但要勤、快,而且要软硬兼施——软者,重视做说服工作,不激化矛盾;硬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含糊、不犹豫。执行员充满热情并创造性地从事执行工作,准确充分地适用法律,同时将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融会贯通,讲究执行艺术,有助于保证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

一、执行完结后能依案外人的异议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全部撤销吗?

执行异议不同于执行回转,执行回转可能发生于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但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完结之前提出,若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出异议,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而是新的争议,应当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法院不应将其作为执行异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执行完结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条规定“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三部分“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取,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知,《执行工作规定》第八部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第73条“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其中“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理解为解除或撤销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的部分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措施),并非对执行完结的措施加以解除或撤销,否则将与民诉法的规定相矛盾,与执行回转相混淆。同时,接下来的第74条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印证了前述理解的正确性。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歧义之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似乎不应出现错误的认识以致偏离法律的执行结果。然而,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法院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还款义务而裁定将已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依评估价抵偿申请执行人的等值债权,随后因被执行人已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对该案终结执行,约半年后,某公司对已执行完结的部分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申请约一年后,法院依据该异议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撤销,并在没有新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采取了类似于执行回转的强制措施。在执行结束半年之久后案外人才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能够据此对异议的财产范围采取撤销措施吗?更有甚者,法院能对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其他财产一并采取撤销措施吗?这些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必须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可见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执行大有裨益。不过,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民事诉讼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过于苛刻。

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对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并无具体规定,同时,从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的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判断法律的本义在于申请人的担保能够与可能保全错误时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数额相当即可,换言之,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并不必然等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因为申请错误而造成损失的数额不等于请求保全金额。可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偏离了民事诉讼法的本义,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大大提高,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更为科学实用,在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部分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在第六章“海事担保”部分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同时,第七十七条规定“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由于这种便于操作且同时保护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利益的规定,经请求人申请海事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常常无需等到诉讼,纠纷即可通过法院调解而得以解决,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对申请人担保数额上的不合理要求外,某些基层法院往往只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房产或现金担保,其他一概拒绝。比如,某区法院对某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原因是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辆作为担保不符合该法院的要求,坚持非现金或房产担保不可,使得该申请人心急如焚,因为肇事司机仅支付少量医疗费用后便避而不见,受害人拖欠住院费用而屡屡被催讨并无法继续治疗,其提供的担保是他人所有的车辆,何来现金或房产担保?岂不是勉为其难吗?况且,担保只能是现金或房产的法律依据何在?对于该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已有前置程序,即交警部门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受害人仅申请对肇事人所拥有的且是造成该次交通事故的车辆采取扣押车辆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完全应当依法办理,以免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三、申请执行期限能否适用中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7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规定了执行期限的中止,但对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并无相应规定。

既然执行属于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部分,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执行期限,即执行期限亦可因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期限应重新计算。比如,某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在原告申请执行之前,已超过执行期限,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事实上,法院受理了执行申请,并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该案执行终结。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情节是,在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愿意以法院查封的财产抵债的函,若从此函时间重新计算期限,则未超过申请执行法定期限。如果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能导致执行期限的中断,则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尚未超过期限。笔者认为,执行期限中断的观点是可以成立的,因并不影响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之规定精神。即便法院以超过执行期限而不予受理,则申请人的债权没有清偿,可以依据被执行人出具的愿意履行的函要求其偿还债务,亦可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该函而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而提起诉讼,最终结局仍然是债务人承担义务,增加诉累并浪费社会资源而已。

假如在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被执行人作出自愿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法院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并且执行完结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由裁定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将会产生两方面的矛盾:其一是,法院裁定撤销后,将如何处置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财产?若是返还被执行人,却又不符合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若是上缴国库,但既非应没收上缴之财产也不是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之情形;若此时有案外人对已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也因不是在执行过程中而不应受理执行异议并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在案外人提起新的诉讼并得到生效判决前不能确定该标的物的归属,故不可以在撤销后将其交还案外人,比如,上述执行完结后依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但财产未返还案外人,因为案外人并未提供证明其拥有该部分财产的证据,故该案目前仍处于搁置状态,正是矛盾之反应。其二是,如果在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时即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完全可以依据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债务的书面函件对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提起诉讼,可是,若法院在执行完毕后若干年才以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而裁定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责令有关部门注销申请人已取得的财产权证照,此时,申请人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起诉,其权益受损的责任将由谁承担?

四、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实践中,经常有数被告之间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债权人将选择最易于实现其债权的连带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而由其承担履行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但是,《民法通则》并未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债务后,通过怎样的程序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92年7月29日以法经(1992)121号文《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答复“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此后,1996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经他[1996]4号文《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确定“我院法经[1992]121号复函所指的追偿程序,针对的是判决后连带责任人依照判决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承担的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解决了追偿程序问题,但仍有法院要求连带责任人在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追偿时另行起诉,甚至是发生在申请执行立案并收取执行费用后。四川某中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了生效判决中认定的连带责任人广东某公司的财产,该公司在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以《行使追偿权申请书》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已代为履行的金额及其从履行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法院起初同意直接立为执行案,并要求该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然后立案庭将案件转交执行庭。该公司办妥前述手续后,法院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该公司交纳了执行受理费和其他费用,于是,立案庭将案件移交执行庭。然而,不久之后,法院竟然通知该公司: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必须在该法院另案起诉。据其他一些法院称,也不会将此类案件直接作为执行案受理。原因究竟何在?为了诉讼费收入?

当法院裁定连带责任人直接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时,是否能追偿利息?判决书中仅有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承担债务的履行期限,并无连带责任人承担债务后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应当偿还的期限,法律对此也无规定,若计算利息,从何时开始?是从连带责任人代为履行或履行的份额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次日起计算,还是从连带责任人要求主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或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之日起算?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法律对此并无规定,笔者认为应从连带责任人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利息,并且在法院裁定被追偿人履行期限内不应适用加倍支付利息的规定,而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为法律规定每个连带责任人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也有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连带责任人完全可以在履行债务后及时提出追偿要求。

五、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中可不写明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吗?

虽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0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执行工作规定》第七部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既然法院对第三人的异议不审查,第三人就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使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根据,执行员也毫无办法。那么,法律关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规定岂不形同虚设?于是,有人建议:在履行通知书上不注明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告知第三人在其有履行能力时再予执行,等到十五日期限届满,第三人不提出异议,通知书生效,执行员再对第三人限定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时再强制执行,并认为这种技巧可以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但是,笔者认为,这只能欺骗那些不知道法律规定的人,执行员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履行通知书送达第三人,也是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中应有指定履行期限,同时,《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二款规定了履行通知书应包含“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之内容。

如何合法地防止第三人的滥用异议权?仍然应正确适用法律,可以充分运用《执行工作规定》第67条和第69条之规定,让第三人清楚地明白在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债务时滥用异议权将得不到任何益处,反使自己被动,其违背履行通知规定代为履行债务义务的法律后果为: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其诚实履行义务的法律结果为: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证明。即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法律结果是相同的,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达到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目的,但法律规定其不能向被执行人履行,将引发诉讼,第三人将为此多支付费用。任何人均有与生俱来的趋利避害之思想,第三人明了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结果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异议权的产生。

第三篇:全县农村小学常规管理现场会实施方案

文 章来源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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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村小学常规管理现场会实施方案

根据县局安排,我校将在三月份承担全县农村小学常规管理现场会任务,为了把现场会办得扎实有效,结合我校的实际,经联校研究,特拟定本现场会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负责活动方案的制定,活动的指导、活动准备的督促与检查、活动的总结等。<莲山 课件 >

二、活动安排

1、与会人员签到(大门口):(7:40---8:10)

2、自由参观(教学楼前):参观教学常规管理成果展。(8:20——8:55)

3、课堂教学观摩(各教室开放):(9:05——9:40)

4、参观快乐大课间活动(操场):(9:40——10:10)

5、师生才艺展示(教学楼前):(10:20——11:00)

6、组织开会(教学楼前):(11:10——12:00)

三、人员分工

1、接待组:

(1)负责停车区的划分、外来车辆的编号和停驻(XXX)

(2)在校门口负责与会人员的签到、材料袋的发放(XXX)

(3)负责安排六名学生着校服、红领巾在校门口迎接参观人员

2、后勤保障组:

负责现场会所需物品的供应

(1)签到席桌凳

(2)展台设置

(3)各教室课堂教学观摩人员的座位安排

(4)师生才艺展示演出所需物品、观众区域的划分、桌凳的摆放、音响<莲山 课件 >

(5)会场布置、音响、饮水等

(6)音响调试

3、摄像组:

负责全程录像、重点镜头的拍照

4、展示、解说组:

(1)各种计划、制度、所有备课、作业、听课、理论学习笔记、班主任日志、教师教育叙事集、教师教学反思集、教师硬笔书法集等

(2)快乐大课间相关材料

(3)学生写字集锦、古诗文目录本、知识积累本、主题班会、手抄报、成长档案盒、班级作文集<莲山 课件 >

(4)常规管理过程材料(教师、学生)

(6)教科研材料

5、课堂教学观摩引领组

负责组织、引领、安排观摩人员入班听课

6、快乐大课间活动协调组

(1)负责解说

(2)快乐大课间指挥

(3)音乐播放

(4)协调学生集合下楼

附件:

一、资料袋

1、现场会活动安排表

2、师生才艺展示节目单

3、教室分布平面图

4、课堂开放班级、科目、授课教师安排表

二、师生才艺展示节目单

1、三字经诵读

2、歌舞

3、课本剧表演

4、古诗联唱

5、器乐合奏

6、教师大合唱

三、开会程序

1、xx校长做学校常规管理经验介绍

2、县局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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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雏议

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雏议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审计学原理和会计专门知识对销售收入进行审查和验断。如何进行销售收入鉴定,特别是销售收入的各个环节、各个关键点如何鉴定,本文谈些粗浅的看法。

承接销售收入司法鉴定委托后,要对被鉴定单位内控制度特别是与销售收入相关的内控制度进行测评,以期达到鉴定风险评估。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必须结合测评情况对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鉴定。

一、销售收入真实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活动各环节业务流程的真实性。主要审查销售合同、协议和仓储、运输部门的出库单、运输单、销售发票、收款凭据;产品的品种、型号、数量、时间、批次是否一致;出库单、运输单、销售发票是否预先编号,顺序编号是否完整、连号:货款是否收到;销售业务是否是实际发生的、而不是虚构的。

(二)、审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要将会计核算形成的销售收入明细账、总账、报表对照检查。检查登记入账的销售发票副本是否附有提货单和顾客订单,复核其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销售收入有异常或重大波动的要重点检查。

(三)、审查资金收入的真实性。要收集银行对账单,并与单位现金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检查已收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与销售发票副本金额相符;加总现金收入日记帐,追查总账和应收账的过账是否正确;登记入账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确为公司已经实际收到的货款,是否正确地记录在明细分类账和总帐中,是否与报表有关项目相符。

(四)、审查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明细账的真实性。将预收货款、库存商品、银行存款明细账相核对,检查赊销是否与销售发票副本和提货单、顾客订单、合同相符;将销售明确细帐分录同销货单中的赊销审批和发出审批相核对,检查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与总账报表相关项目是否相符。

总之,严格审查委托单位已经记录入账的销售业务,确认销售收入发生的真实性。

二、销售收入完整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明细账、总账、报表。检查所有发生的销售业务是否都已登记入账;已入账的发运凭证、销售发票是否均经过预先编号,顺序编号是否完整、连号、无缺漏;发运凭证与存货记录中的发出分录是否相符。将发运凭证与相关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明细账及应收账款中的分录进行核对,对有出入的记录应查找原因,辨别真伪。

(二)、审查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收款记录是否及时,有无遗漏;与销售明细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核对,有无错记、漏记;每月是否定期向顾客寄送对账单;对账单是否全部返回,已返回的对账单有出入的是否已得到纠正。

(三)、审查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明细账。检查登记入账的发出商品是否与发出凭证、顾客订单、合同相符;检查应收账款的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是否与已批准的赊销相符。

(四)、审查原始登记有无伪造、虚假行为。检查顾客订单、合同、发运凭证、销售发票、明细账有无涂改、刮擦、撕毁、替换的痕迹;会计凭证和日记账逐日登记的,其笔迹颜色、新旧程度不—样时,要细心检查,凡笔迹颜色、新旧程度变化不大,而时间间隔较长的,均应注意检查其真伪。

总之,审查委托单位特定合同期间内发生的销售业务是否均按规定确认并记入有关账户;检查有无虚减、漏列、隐匿销售收入的现象;有无错开、不开、篡改、销毁发票或以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有无通过往来账项、营业外收入、预收货款、其它成本费用账户漏列和虚减销售收入的情况。通过审查取得销售收入完整性的证据。

三、销售收入合法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审阅相关文件、有关产品销售业务等,对照现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财经法规,检查销售计价、分类、账务处理与财务会计制度是否一致;销售明细账、总账、应收账款明细和总账的登记职责是否分工;销售发票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销售退回、折让、赊欠,是否经授权批准;销售收入的截止期是否适当,有无跨期入账和隐瞒、虚列销售收入等行为。通过审查取得销售收入合法性的证据。

(二)、审查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所运用的与应收账款有关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会计政策运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果收入中包含单位内部销售,关联方销售、寄售、没有运输商品或未提供服务的销售,多次发运的大批量销售订单,分期付款销售等,还要确定这些收入是否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关;应收账款记录是否正确。必要时可以通过函证,取得应收账款记录合法性的证据。

(三)、审查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现金出纳与现金记账的职责是否分离;是否由专人负责收付款邮件的收发,并同时根据邮件寄来的支票和汇款通知单编制收款清单;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应收账款日记账和总账的登记职责是否分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职责是否与收款和记账职责分工;通过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确认有无公款私存、资金体外循环、收款不入账等问题。

(四)、审查存货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企业销售合同与协议的合规性;发货部门是否独立开票;记账部门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必要时可以通过实物盘点,取得存货业务合法性的证据。

综上所述,销售收入司法鉴定首先应检查其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检查其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还要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鉴定时要注意只检查委托单位请求鉴定的项目,对此特定事项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鉴定机构有权要求委托单位提供充分、完整的资料,对尚未提供的资料应通过委托单位通知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在审查中,不能采取抽样审查,不能采用估计、大概等容易引起歧意的结论和文字,出具的结论要准确、明白无误。要严格区别司法鉴定和审计的不同程序、方法及查证范围,这样才能保证销售收入司法鉴定的质量。

第五篇:农村塘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之雏议

农村塘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产权制度改革之雏议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近年来,我国的粮食产量虽然连创新高,实现了历史罕见的“八连增”,但各种支撑力量已经绷得很紧,尤其是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滞后的问题更加突出。有收无收在于水,粮食生产受水的影响最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我们必须始终把农田水利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决定性因素,着力夯实粮食持续稳定发展的水利基础。为此,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推进农村塘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重大意义。这里,就如何推进农村塘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结合白霓现状,我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白霓镇农村塘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基本状况 小型塘堰等农田水利设施,在这里是指库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塘堰及以乡(镇)、村、组为单位内群众集体使用的河堤、水渠、台圳、泵站、泉眼、水井、蓄水池等。根据水利普查数据,白霓镇境内现有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7座、库容量480万立方米;河堤17处,长186公里;水渠72处,长174公里;台圳23处,长119公里;泵站73台套,功率980千瓦;水井泉眼38

3处,年涌水量180万立方米;水塔蓄水池69个,总容量5500立方米;塘379口,总蓄水量750万立方米,堰18处。这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个头”尽管“小”,但其作用和功劳却“大”,它们承担了我镇22个村1个社区,181个村民小组,12428户64017人和43628亩耕地的用水需求。然而,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这些水利设施因没有随之“联产承包”,产权不明晰,管理不到位,陈旧老化,年久失修,超负荷运行,加上洪涝灾害的影响,造成其功能大减,有的甚至丧失。如青山水库东干渠白霓段因年久失修,渠道破损、漏水淤积,不能承担输水功能,造成我镇谭家、白露、油市、洪泉、大市、白霓等村大片良田变旱地,有的甚至荒芜;高堤河谭家段因没有护砌加固,每年造成堤岸崩塌,成片良田变成沙洲;全镇379多口当家塘中的117口因没有清淤维修,蓄水功能萎缩,而丧失保水抗旱作用;30处提水泵站因设备陈旧老化,没有维修保养而废弃;70多处水渠因泥沙淤积而丧失排灌功能;300多处泉眼、水井中100多处因没有合理利用和地下水的污染而变成死泉、臭泉;7座小二型水库都是70年代修建,年久失修,不能正常运行,现在都在“病”中,其中施家冲水库已成“干塘”,特别是这些水库到田间的沟、渠等末级渠系大多为简易土质结构,输水损耗严重,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不高……这一切,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

农民生活。

二、形成农村塘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上述现状的原因 当前,农村塘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病得不轻”,可以说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政府管理部门、农村经营主体的主观意识有关,又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特别是产权制度等方面密不可分,其原因主要是:

1、投入不足,保障乏力。主要表现在:乡镇无力投入,县级财政投入有限,中央、省级财政投入杯水车薪,农民投工投劳难组织,其他社会资金无动力投入。以农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为例,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后,失去了农村水利建设投工投劳的支点。现在“一事一议”项目中的“投工投劳”,几乎全是虚设,事实上农民根本没有投工投劳。

2、资金投入分散,结构不合理。目前,国家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资金渠道很多,除了水利口外,还有国土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但由于各自为政,工程规划及布局上缺乏整体考虑,建设投资标准也很不一致,造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规划内容难以形成合力,整体推进难度大,效果不佳。

3、产权制度缺乏激励作用,体制机制运转不畅。一方

面管理主体缺位。除大中型水利工程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外,大部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上是“有人用、无人管”的局面,特别是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土地由集体经营转变为农民分散经营,已建成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产权归属不明确,国家、集体、受益户三者的职责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这些工程建、管、用三位脱节,管理、维护主体缺位。另一方面运行机制不活。大多数水管单位性质不明,公益性工程缺乏财政支持,经营性部分又难以实现良性发展,造成工程维修资金难落实,工程管理基础薄弱,效益难以正常发挥,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形成了农民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国家管不到的尴尬境况。

三、推进农村塘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和环节比较多,既需要爱农、护农、支农的高尚境界,更要在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社会力量,着力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创新,逐步化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难题。

1、整合支农投入,形成规模效应

国家支农投入重点在于引导和激励,应对目前各项小型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论证。一是结构调整。对引导和激励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再保留,将这部分资金交由各地自行安排。二是整合归并。将内容相近、作用相同、分配使用分散的项目进行归并整合,对确需保留的项目(如惠农补贴)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使用,对其他一般建设性的项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进行归并整合打包下达给地方,集中财力办大事,由地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三是双轨运行。支农投入应该区分不同对象,研究制定无偿化投入和资本化投入的双轨运行机制。对惠农补贴、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入实行无偿化,以资本注入形式对民营企业和个体老板进行帮扶。积极着手改变目前支农项目多,额度小,使用分散,管理杂乱,效果不优的局面。切实解决分散实施后效益不佳的问题和地方财力困难、解决配套资金难的问题,使有限财政资金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提高支农绩效。

2、对重点地区实施财政倾斜,提高均等化程度

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地方财力差距逐渐缩小,均等化程度日益提高,但是欠发达地区财力仍然主要用于保运转,缺乏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护投入。而且,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显著区域差异、自然条件约束、市场结构悬殊,加上作物类

型差异极大,政府和农村经营主体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的偏好和激励不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出现非均衡增长具有必然性。因此,需要继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对农业重点地区倾斜。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提高投资主体积极性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与管理滞后的制约因素较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对投入主体的激励不够,而产权不清晰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如果要严格分割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的话,可以细分为除所有权外的很多其他产权属性,但最重要的仍然是对建设和管护两个环节明晰产权。因此,今后应该继续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放开、放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护权限,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较强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建设投入积极性,缓解资金短缺压力,切实增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能力。

农村小学常规管理雏议(罗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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