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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1-765258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3 19:54: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成绩考核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我校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的目的,在于全面、正确地检查和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发展能力、培养良好品德的状况与程度,以此总结教学经验,评估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成绩考核的范围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凡属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第四条 成绩考核的课程门数,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执行。

第二章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的基本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和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各教学学院(含教学部等院级教学单位,下同)自行组织进行。

教务处有安排和协调全校各类考试进程,监督、检查师生考试纪律情况,按工作程序认定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和学生违纪、作弊的权力,并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各学院有命题、评卷及保密、组织本学院所开课程的考试与选派监考教师的责任,学院教学副院长(含教学副主任,下同)、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课程主考教师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有权对全校的各类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学校和各学院考试纪律检查结果发布教学工作通报。负责对考试违规的学生进行违纪、作弊认定。

第七条 学生成绩考核的直接工作责任者是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具有确定考核方法、组织命题、评卷的权力,并要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主考教师由开课教研室指定,也可以是经学院批准、由教研室在校内、外聘请。主考教师一般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任课教师应加强平时和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指导学生整理学习笔记,查阅参考资料;提倡开展学生和教师之间的讨论,解决平时学习过程中积压下来的疑难问题,以便把学过的知识条理化、系统化。

第八条 对于按本条例规定正常报送的学生成绩,学院教学院长有批准并宣布生效的权力和责任;对于非正常报送、修改的学生成绩,要经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原始材料后批准并宣布生效。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成绩评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并注意听取任课教师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经教学院长签字批准后载入学生档案。第三章

考核方式的确定与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等两类。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其总评成绩由期末及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并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评定时,原则上本科学生的课程以期末为80%、平时占20%,高职学生的课程以期末为70%、平时占30%的比例核定总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实验、提问、作业、平时测验等。对于本科学生的测量学、画法几何等课内实践环节占较大比例的课程,可按期末占70%、平时占30%;计算机语言基础理论课部分占60%,上机占30%,平时占10%;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课部分占30%,上机占60%,平时占10%进行核定。对于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课程,教研室可在开课前提出各部分所占比例,经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其成绩须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和作业、课堂讨论等情况以及期中、期末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评定成绩的方式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对应,不及格——60分以下。其中,任选课的成绩评定可采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其他方式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内容应注重对学生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考核。考试的方式由教研室决定,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查的方式由教研室提出,经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在课程结束前在课时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1.累计缺课学时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 2.缺交作业(报告)超过应交数量的1/3者;

3.必修课随机考勤旷课3次者,选修课随机考勤旷课2次者; 4.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5.未经注册、选课,擅自修读该课程者; 6.抄袭作业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7.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学生情况,提出其他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原因及名单,报教研室及学院批准后,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任课教师有权依据上述情况确定学生是否具备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资格,并将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于课程考试前在录入平时成绩时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录入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

第四章

课程考核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制卷、保密、监考、评卷、上报成绩、补考等)要按分工有组织地进行。

1.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授课计划,会同相关开课院部,于开学后第4周确定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考试课各科考试时间,下发“监考工作任务书”,各学院教学秘书根据任务书要求选派监考教师,填报“监考工作任务书”。教务处于第5周下发“考试日程表”,公布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班级、课程主考教师、试卷印刷时间、监考教师试卷交接地点、监考教师等信息。

2.各学院教学秘书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全校公共基础考试课“考试日程表”及期末考试安排任务书,组织、安排本学院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班级、课程主考教师、试卷印刷时间、监考教师试卷交接地点、监考教师等信息。为外学院所开课程的考试安排,可由开课学院与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协商组织。考试安排报教务处统一审查后,于第7周公布给学生“全校期末考试安排”。

3.教务处、学院要对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及时召集教学秘书会议,布置有关考试工作,监督检查考试过程中的问题,在考试过程中,教务处要及时发布教学工作通报,表扬先进,批评工作失职和处理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各学院要认真贯彻考试规章制度。

4.考试期间,成立学校总监考组,由教务处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设总监考和巡视员若干人。总监考和巡视员的任务是检查和考核监考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全校各学院组织的考核有监督权力,并裁定学生违纪、作弊,处理考试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5.凡多班统一试题考试的,要有一名命题教师、课程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兼任巡视员,其任务是对本门课程的试题进行确认,巡回解决考试中发现的试题问题。

6.命题教师由教研室确定,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把关,学院院长批准后生效,试题质量由命题教师负责。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副院长有负责审核试题的责任,必要时可责成专人审核试题。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命题原则

l.难易适当原则

既有检查掌握基本内容的题,又有检查能力培养的题,同时兼有一定难度的试题。2.统一试题原则

考试前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当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考试课试卷应不少于2套,且命题标准相同。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课程主考教师处保存。

审批试题的领导、命题教师、课程主考教师、试题印刷人员皆要对试题保密负责。如有失密现象,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考试与补考用的两套试题要统一命题、统一要求,并要制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前由课程主考教师随机抽取一套试卷,根据全校考试安排的试卷印刷时间准时到教务处复印室统一印刷,并由课程主考进行分卷、装订、密封、保管,需要在教务处保存的试卷,可于密封后与教务处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将试卷保存于教务处保密室,课程主考于考前到保密室领取试卷。3.考教分离原则

已有试题库的课程,用题库命题;无题库的课程,提倡由非任课教师命题,并实行保密。4.题量适当原则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答题时间为15—20分钟。按上述时间要求题量适中。

第十五条 考试制卷工作

1.命题教师要在考试前一周将两套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学院院长签字后送交本课程主考教师处,命题教师要使用统一印刷的试题纸制作试题,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试题稿,课程主考教师及教务处试卷印刷人员有权拒收。

2.教务处负责印刷试卷并对印刷质量负责,要求试卷干净清楚。制卷工作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试题的保密制度

1.任课教师在考试复习期间不得为学生押题、划定缩小的考试范围或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出题教师与任何接触试题的教师,在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透露试题内容;其他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阅看试题或询问试题内容。违者视为教学事故,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2.学生在复习期间不准向教师询问试题内容,更不准以各种形式向教师“套题”、“摸底”,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3.审批试题的领导、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皆要对试题保密负责。若有失密现象,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课的监考教师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协助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课程所在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中安排监考教师;其他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监考教师要按“监考工作任务书”及“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在总监考组的指导下,履行“监考教师守则”。

在考试过程中由于监考教师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由学院或教务处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监考教师相应通报或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工作

1.课程主考于考试开始前30分钟在指定的交接试卷地点进行分发试卷,并于考试结束后20分钟内在交接试卷地点回收试卷。

2.课程开考前由2位考试学生确认密封完好签字后开始考试。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在考场内将试卷密号随机填写完毕(不可由学生代写),试卷密号未随机编排的考场对监考教师作教学事故处理。试卷密号不填写考场名称,只填写2位流水号,例如在1308左考场共有45名学生考试,试卷密号为01至45;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填写密封条专用袋相关信息,并将学生所答试卷首页右半边密封条撕下放入试卷密封条专用袋中,考试结束后20分钟内到教务处交接。

4.教务科负责将试卷密号对应学生、课程信息于考试结束1-3天内登陆到“网上成绩登报系统”,考试信息的试卷密号信息要严格保密制度,在工作中发现失泄密事件严格处理。

第五章 评卷与成绩登报工作

第十九条 评卷工作

1.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组织评卷,评卷工作由教研室组织进行。凡是两个班级以上采取同一套试题的试卷,均要进行集体流水评卷。单班考试的试卷,由学院、教研室指定教师评卷。

2.评卷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评分标准不允许随意改动,如需要改动必须经学院院长批准。不准提分、打人情分。评完试卷要认真复查,保证评分的准确性。试卷评定完毕并已登报期末成绩后,由课程主考教师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密封条专用袋,并逐一核对学生答题册、试卷密封条、学生成绩报告单,发现问题及时与院部或教务处解决。3.在任何情况下,教师不得透露评卷情况,更不能向学生展示试卷。评卷教师有权拒绝他人看卷,查分。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卷工作。学生不得向教师询问评卷情况,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4.评完试卷后,教研室要组织任课教师认真总结教学经验,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完成成绩分析报告,上报教务处。

5.试卷评定后,由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将试卷、试题、试题答案、密封条专用袋、学生成绩单以及试卷分析等一并装袋封存,未经院(部)主管领导与教务处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试卷,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清除。

第二十条 单设实验课的考核分为实验理论、操作技能两部分,操作技能部分的成绩要占70—80%的比重.实验理论考核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方式,考核前试题要保密。实验操作技能考核包括平时实验考核与期末考核两部分,以平时实验考核为主。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需有明确的评分标准,以便校、学院、教研室检查考核工作质量。

各教研室(实验室)可根据各门实验课的特点起草实施考核细则,经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计、制图测绘的考核分为设计说明书、图纸和答辩三部分,各部分的成绩比例由教研室确定,报学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义务工作成绩考核由各院部学工办负责并于第四学期末统一上报教务处。对于无故不参加义务工作者该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补考门数。

第二十三条 集中军训课的考核由军事教官担任主考教师。考核办法由学工部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体育课考核办法、实习考核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单独考核的实验课不及格,如果是由于缺少实验或实验报告,则必须补齐后,再进行补考;课程设计、制图测绘不及格的要由教研室安排重新做,再进行考核;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出现上述情况时须重修。劳动课不及格的要由学院重新安排劳动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成绩上报与记载办法

1.实行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结合的课程,任课教师于课程开考36小时前将平时成绩登陆“网上成绩登报系统”进行平时成绩登报,逾期未提交平时成绩的视情节给予任课教师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2、成绩评定后根据考试、考查课类别对成绩进行计算,将结果在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成绩登报系统”进行成绩登报,考试课程登陆成绩时根据试卷密号对应录入期末成绩,提交后打印“学生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与教研室进行成绩交接,教研室成绩全部交接后与教学秘书交接,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全校成绩交接。

任何人不得无故拖报成绩。对漏报、错报或未按规定时间登报的成绩,任课教师必须说明原因并提供书面材料,到教务处更改,其说明材料由教务处留存备查。3.成绩登报后,学生可通过登录校园网直接查询个人成绩。并由各学院对不及格学生的补考作出安排,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如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查确有错误,给予学生成绩更正,同时对相应的教师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4.教学秘书要对“学生成绩报告单”进行审核,不合格者立即退回。

5.上报成绩期限为考试后5个工作日,对于不能按时登报成绩的,视情节给予任课教师相应通报或教学事故处理,其中逾期5个工作日以内提交成绩的校内通报,逾期6到10个工作日提交成绩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第二十七条 查询与复查试卷 1.学生不得随意查询试卷。如学生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试卷进行复查时,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教学副院长有权决定对本学院所属教研室开设课程试卷进行复查;若非本学院课程时,可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开课学院共同复查。2.学院院长有权复查本学院试卷,教务处有权组织对各科试卷进行复查。通报复查结果,更改错评成绩须经教务处同意。

3.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确有原因应予改动者,除按本条例履行手续外,教研室应查清事故原因,并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做出错误性质的鉴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教学事故处理。第六章 补考、缓考和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 补考

1.学校对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补考资格审查,提出补考学生名单。

2.补考的考务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自行组织,公共基础课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3.补考时间除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发出通知外,规定在下一学期开学前2周内进行(包括期末缓考的学生)。

4.凡因总评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课程,补考后的成绩不再进行总评,直接记为该课程的补考成绩。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⑴ 在正常课程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或无故旷考者。⑵ 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低于30分者。⑶ 取消考试资格者;

⑷ 实践环节的课程不及格者。

6.凡属因在校期间个别课程(不超过5学分)至毕业前仍不及格而做结业处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在结业一年内申请回校进行不及格课程的补考。

⑴ 确因本人患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影响复习,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并且结业后努力工作表现较好者。

⑵ 结业后在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在实践中证明实际工作能力达到同期毕业生水平者。7.学生结业后,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对不及格课程给予2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经2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未取得成绩者做终身结业处理。

8.具备补考条件的结业生可于每年的四月份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县团级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工作表现鉴定及有关证明。由教务处审查补考资格,确定补考日期后统一组织。

9.结业后的补考工作由教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要严密组织程序,采用题库试题或秘密出题。考题水平与范围要与当时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相当,不得降低水平。考试纪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从严掌握。

第二十九条 缓考 1.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开课所在学院申请,并持证明,经开课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2.按第二十七条补考者,原则上不予缓考。遇极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长批准,按本条第l款办理并于两周内补考。

3.缓考成绩评定后,仍按期末考试对待,与平时成绩相加,合计为学期课程考试成绩。第三十条 重新学习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1.期末考试的总评成绩低于30分者;

2.期末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集中进行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者; 4.参加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5.取消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者。

课程重新学习须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教务科根据重新学习人数、课程性质等对重新学习学生进行编班,同时,重新学习学生必须根据课程学分交纳相应费用。重新学习课程无补考。经考核后成绩仍不及格者,须继续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篇: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为规范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的管理,依据《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

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字样。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作弊”字样。

第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并参考平时成绩(约占30%)。

第四条个别课程不适宜按考试进行的可采用考查方式。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试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评定。

第五条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都以零分记,该门课程的平均学分按零分点计算。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第六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学生成绩总表以百分制记载。实习、社会考察、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按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

优秀

95良好

85分 中等

75分及格

65分 不及格

45分

第七条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各科老师按评分标准认真进行评分,考核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后,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考试结束五天内提交给教务处,签名后交本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收齐后,按课程类别及课程号建立目录、立档保存。

第八条因老师出国、调出等原因,有些课程无法登录成绩的,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登录。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仍不及格,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不能免修体育课,但可以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申请上保健体育课。

免修、缓考、补考、重修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因休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办理有关免修手续。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其学分不列入该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一般不允许申请免修。特殊情况者确需免修某门课程,应由学生本人申请,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病重、至亲病故、考研等)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向本学院申请,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学期第一周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考试证(或学生证)随补考学生一同参加考试,若缓考课程考核不合格,该门课程只能重修。缓考课程的学分只在参加考试的学期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于下学期初补考,补考不及格只能重修该门课程。补考课程的成绩考核合格后按60分记载,记录至开课学期“二考成绩”项下。重修课程的成绩按重修得分记载。实践、实验及实习的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五条补考、缓考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五周内进行,第一周统计补考、缓考名单;第二至五周安排考试。

第十六条参加重修的学生到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名交费,学院根据交费情况,审核整理后确定重修学生名单,并负责给重修学生选课。课程考核完毕,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提交并打印。

第十七条学生重修某门课程时,因上课时间冲突,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课只参加考试,要求免听的学生应向任课学院(部、中心)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交教学管理办公室保存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因教学计划调整,后续年级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补考。,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后不可随意变动,确有差错必须更改的,须由评分教师在开学一周内填报《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附带学院存档的更改成绩的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交系或教研室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更改。获准更改成绩后,教师应同时更改所涉各项原始成绩(包括试卷)和成绩单上的成绩,并在更改处签名,然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负责更正。

第二十一条毕业学生成绩,由学院在学生毕业时统一打印学生总成绩单两份,学院审核盖章后到教务处统一审核盖章。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需要出具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并加盖成绩专用章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已毕业学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查询,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教务处公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学生成绩考核方法

学生成绩考核方法

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考察和评定学生学习状况的依据,是促进和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力求上进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考察和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状况的必要途径。

一、考核形式

1、统一考核

(1)、教学大纲规定的必修课,应由教务处统一考试。

(2)、每学期相关科目结业或在期末结业时,教务处组织结业考试一次,见(学生在校考试的规定)均计为毕业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只组织一次补考。若学生离校实习前仍有不及格科目,教务处酌情考虑可否给予补考。毕业前所学课程累计3门以上不及格者,缓发毕业证。要求教师对上述考试情况作认真的集体阅卷和质量分析,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分,并作为学生的本科目毕业成绩。

2、平时考核

(1)、阶段考查制度

各学科要把阶段考查制度纳入学科计划、进度中,并按期执行。考查课和非必修课采取平时考核办法。由教研组自行命题(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向学生公布成绩并作讲评和分析。每次考后,都要作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并上报教务处统一登分。

(2)、课堂提问及课堂小测验

课堂提问及课堂小测验是促进学生及时复习、回顾功课的手段,也是平时成绩考核的重要途径。此环节也要制度化,一般可占课堂5—10分钟左右,每次提问,测验要记分,并当众公布。每学期的提问、测验次数可累积。做好成绩记录。本专业课程结业时,由代课教师汇总报教务处统一登分。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实验操作

护理课和相关实验课要注意考察学生的实验操作和动手能力,应保证考核次数,并记录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一起作为实践技能成绩占40%。

二、效果处理

在学期成绩评定中,平时学期成绩占20%,学科结业考试成绩占80%。有实验操作考核的科目,平时学期成绩占20%,结业考试占40%,实践技能占40%。

三、科学分析

每次考核后都要做客观的分析,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恰当处理,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和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教务处

二00七年九月

第四篇: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8月修订)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成绩考核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关于学生学籍、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任课教师、教学院、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职责。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登记和报审;教学院(系)负责成绩的认定、汇总、存档和邮寄给家长;教务处负责每学期课程考试的认定、成绩管理的监督、学生成绩的网上发布、成绩录入系统的管理、成绩评定异议的处理。

第二条 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及格以上(含及格,按五级记分制计算),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缺交作业三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为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考核成绩评分,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应占30%左右。对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计算学分。

第五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相同而不能参加考试(比赛时间在考试时间前后两周内),可申请免试部分课程,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免试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第六条重修即重新修读该课程,需要上课,参加所有教学环节,可获得平时成绩,因此其总成绩包括考勤、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重考只需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最终成绩即为卷面成绩。重修办理缓考的缓考成绩,也应将考勤和平时成绩计算在内。

第七条任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成绩网上录入工作,并在确认状态下,从综合教务系统打印二份纸质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一份装订在试卷封面存档,一份

交学校教务处存档(可先交学院教务办公室,再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上交学校教务处),其它形式的成绩单无效,不规范的成绩单,学籍管理员有权拒收。

第八条教师在网上录入成绩,应先录入系数,先把名下所有的课程系数设定后一起提交,再录入成绩,否则成绩将无法提交。录入系数必须把名下所有课程系数一起录入、一起提交,因为系数只能提交一次,还应注意如果平时成绩系数和期末系数之和相加不等于“1”,一定选择“允许系数之和不为1”,否则提交后将不能生成正确成绩。

第九条若由于系统原因无法在网上提交的成绩,或重考成绩由于只是卷面成绩,而无法与其他成绩一起录入,学校统一要求这种情况下的做法为:先将网上成绩录入为“0”,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若为空,无法提交)。待将纸质成绩单打印后,把真正的无法录入的成绩,手写到成绩单后面并教师本人签字,上报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登录。

第十条 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用百分制或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五级记分制的成绩录入应转换成百分制,对应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低于60分。

第十一条 取消考试资格、缺考、旷考、违纪作弊、缓考学生的该科课程成绩,在网上录入时作0分处理,由任课教师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分别注明“取消”、“缺考”、“旷考”、“违纪”、“作弊”和“缓考”字样。缓考学生的成绩,待缓考结束、成绩评定后再行录入。

第十二条凡已提交的成绩一律不得更改。对于漏报的成绩,教师须带试卷到教务处登记补报;对于错报的成绩,教师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成绩变更申请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及教务院长签字后,带试卷到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

第十三条教师无权接待学生申请查卷。学生对网上发布的成绩有异议者,可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试卷复查申请表》,所在院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负责人会同教研室主任一起查卷,检查各题分数之和是否与成绩单分数相同,然后写出证明,双方签字后,由相关责任人给出明确答复。若确有差错,由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分清责任、向学生解释后,按成绩报送的程序,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记载一次。各课程补考、重考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重考”字样。在评价学生某学期、某学年或全学程学习质量时,补考、重考成绩无论分数超出60分多少均按60分计。

第十五条未选课,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私自参加考试的,所得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各司其责,共同维护成绩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对在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成绩评定错误、不在规定时间报送、录入者,按《沈阳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教研室统一妥善保存学生试卷,直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消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 法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教学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

第一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条

社会实践、实习、课程设计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

第四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任课教师应在命题时填写命题双向细目表。试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度较大的试题应占适当数量,以便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试题的分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题。

第五条

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一般应实行统一命题考试。各门课程都应拟定内容不同、而分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教研室、系、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题,一套为补考用题。命题的同时,应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试题一律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规格用电脑打印,校对无差错后,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印刷装订。监考教师于考试30分钟之前到指定地点领取。对未能按要求提交试题的单位,要给予全校通报。

第七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责任,从

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章

成绩评定要求 第八条

教师对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有条件的课程(两名和两名以上教师任教同一门课程的),应实行集体评卷制度。

第九条

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讨论、实验、测验等方面的成绩),考试成绩约占70%,平时成绩约占30%。实践性强的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平时成绩可占50%,具体比例由系主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各门课程的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如有不正态分布,学院、系主管领导应抽阅试卷,分析命题和评分情况,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分析报告。若命题符合基本要求,而评分有过松或过严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一式二份(公共课一式三份)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好并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收到成绩后必须当天把其中一份交教务处。评卷登分过程必须认真复查,避免出现漏评、漏记、错记和合分的差错。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学院向学生公布。学生不得向教师打听评卷情况和成绩。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经同意后,指定专人与任课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错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学院领导审核后送教务处更正备案。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其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等字样。期末考试的试卷,由系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三章

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全校集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统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其余课程由学院安排。各学院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把期末考试安排按要求打印好送教务处,考试2周前由学院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情况并分发给有关人员。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以书面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但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如果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被视作旷考,也必须重修。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的补考时间内参加缓考,须事前持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向教务处申请再次缓考,但申请再次缓考最多只可一次。

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四分之一者;

2.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4.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在考核一周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一次补考。补考通知由各学院负责发给学生,补考工作由学院按教务处要求统一安排。

1.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第一、二周进行。补考不及格应该重修,重修须交纳重修费。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必须重修。

2.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留校重修或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可申请留校重修或结业。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补考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补考结束后二天内评好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将补考成绩归档,并报教务处。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八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定座位,如在阶梯课室考试,必须按隔排隔行编座。监考人员要提前进入考场,随机编好座位。考生须对号入座。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试均须配备一定的监考人员。每个标准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考生凭考试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作旷考处理。考试中途,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一条

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计算器外,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笔盒、眼镜盒、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包括BP机、对讲机、手提电话)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计算器经监考人员宣布后才能使用,但不准互相借用。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宣读试题,不解释试题。考生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其他问题一概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翻阅他人答案。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停止答题,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宣布结束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保持考场附近安静,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如为补考或重修时作弊者,取消其一次重修机会),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旁窥或夹带与该课程的内容有关的材料及通讯工具等但未发现抄袭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卷不得由他人代交,凡由他人代交者,如经查出,双方均按作弊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3.互打暗号手势、传递纸条、交换答卷者,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偷看、抄袭有关资料及他人答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者,将试卷或答案卷带出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请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8.偷改成绩或窃取试卷者,根据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中,扰乱考场纪律,无理与监考人员争执或撕毁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在考试结束后当天内将《学生考试作弊呈报表》及其考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表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应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证,要在考试15分钟前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并按时发卷。

考试前应检查考场。除教师指定须携带的文具外,考生所带物品都应集中放置。

考生对号入座,考试证要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要逐一查核学生身份,严禁冒名代考。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对字迹不清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有据者,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和作弊材料,令其离开考场,并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应立即将实情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准时收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收回的试卷要清点。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迟到或不到;监考不严格认真,对考生考试作弊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均为监考人员失职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集中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和领导。学校、教务处、学院各级领导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考试期间,成立以学校领导为首的巡视小组,负责对全校考试工

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巡视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巡视考场登记表》,送交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评选出若干个考试工作抓得较好的教学单位,并给予适当奖励。

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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