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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1-891238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9 16:23: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

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

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202_-12-16 13::2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2)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制是我国诉讼法体系所确定的基本制度。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则是我国审判机关对案件具体审理的两个基本组织。这实质上就涉及到内部司法独立权的问题。所谓内部司法独立权是相对于外部独立权而言的,是司法独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所谓外部独立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内部司法独立是指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在对具体案件审理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法院内部行政上和其他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体系制度的确立与完

善对我国实现法治的影响意义是深远的。目前,人们所普遍关注的司法独立问题主要是指外部司法独立,如法院人事权、独立财政来源、法官高薪制、和终身制等问题都属于外部司法独立方面。而内部司法独立权问题也非常重要。

我国法院系统进行的资格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拔与任用,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内部独立权的完善。法院内部深化改革的中心,笔者认为也就是完善司法内部独立体系,而其核心便是合议庭与独任审判的改革。笔者认为,在内部司法独立体系完善过程中,其核心是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性,重点是保障机制(包括不受干预的保障和对法官的监督)的完善。

一、法院行政领导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

内部司法独立模式的核心是不受干预性,主要表现在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法院行政领导及其他法官的关系上。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为使法院的工作处于有序状态,法院的全部法官在日常事务中应

当接受行政上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服从管理。但合议庭一旦组成或独任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就成了完全独立的审判组织,除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外,不受行政上和其他任何个人的干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不能对法官进行业务指导。这种业务指导是普遍性和原则性的指导,如法学理论的阐述、审判经验的交流等。但不能涉及到个案应该怎么办、不应该怎么办。院长或庭长对个案的审理如有意见或建议,只能通过审判委员会来指导,而不能以行政命令来强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执行。也就是说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能对法律与事实负责,不受任何非正当渠道的干预。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也是法院的目标。但在实际中,因个人能力的限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就具体细节问题进行请示,如法律关系的认定、程序的决定等。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请示现象的问

题。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殊行为。因为我国目前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处在完善过程中,具有不稳定性,我国目前还存在立法滞后和空白立法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另外,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也导致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甚至对同一法律制度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异。所以请示现象在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但是我们也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一现象。请示往往是承办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具体适用主动而为的行为,这与领导干预案件的审理是有本质的区别的。致于与其他法官的关系上,其他法官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审理更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内部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及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上。

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作为各级法院的最高决定机

关,其权威性是不容怀疑的。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正当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一方面加强对审判的指导,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对案件审理的非法干预,从而为内部司法独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三、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

增强内部司法独立,就意味着法官权力的增加。有权力就有可能产生腐败,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更是必然导致腐败。所以,完善内部司法独立,一方面要提高法官廉正的自律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加强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是完善内部司法独立的关键。监督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发现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向该级人大举报,或向检察院举报,或上诉。二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知情者的举报进行详细

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三是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四是上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发现下级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犯程序法的情况,可依法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五是人大监督。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拥有法定的监督权。以上监督除上级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进行程序和实体监督外,其他几种监督只能对承办人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而不能对法官就审理案件的判断与认定进行干预。否则,便是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监督不能作为干预的借口,只能通

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

第二篇: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

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制是我国诉讼法体系所确定的基本制度。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则是我国审判机关对案件具体审理的两个基本组织。这实质上就涉及到内部司法独立权的问题。所谓内部司法独立权是相对于外部独立权而言的,是司法独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所谓外部独立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内部司法独立是指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在对具体案件审理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法院内部行政上和其他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体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对我国实现法治的影响意义是深远的。目前,人们所普遍关注的司法独立问题主要是指外部司法独立,如法院人事权、独立财政来源、法官高薪制、和终身制等问题都属于外部司法独立方面。而内部司法独立权问题也非常重要。我国法院系统进行的资格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拔与任用,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内部独立权的完善。法院内部深化改革的中心,笔者认为也就是完善司法内部独立体系,而其核心便是合议庭与独任审判的改革。笔者认为,在内部司法独立体系完善过程中,其核心是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性,重点是保障机制(包括不受干预的保障和对法官的监督)的完善。

一、法院行政领导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内部司法独立模式的核心是不受干预性,主要表现在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法院行政领导及其他法官的关系上。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为使法院的工作处于有序状态,法院的全部法官在日常事务中应当接受行政上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服从管理。但合议庭一旦组成或独任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就成了完全独立的审判组织,除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外,不受行政上和其他任何个人的干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不能对法官进行业务指导。这种业务指导是普遍性和原则性的指导,如法学理论的阐述、审判经验的交流等。但不能涉及到个案应该怎么办、不应该怎么办。院长或庭长对个案的审理如有意见或建议,只能通过审判委员会来指导,而不能以行政命令来强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执行。也就是说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能对法律与事实负责,不受任何非正当渠道的干预。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也是法院的目标。但在实际中,因个人能力的限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就具体细节问题进行请示,如法律关系的认定、程序的决定等。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请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殊行为。因为我国目前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处在完善过程中,具有不稳定性,我国目前还存在立法滞后和空白立法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另外,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也导致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甚至对同一法律制度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差异。所以请示现象在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但是我们也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一现象。请示往往是承办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具体适用主动而为的行为,这与领导干预案件的审理是有本质的区别的。致于与其他法官的关系上,其他法官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审理更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内部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及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上。

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作为各级法院的最高决定机关,其权威性是不容怀疑的。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必须无条件的执行。正当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一方面加强对审判的指导,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对案件审理的非法干预,从而为内部司法独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三、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增强内部司法独立,就意味着法官权力的增加。有权力就有可能产生~,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更是必然导致~。所以,完善内部司法独立,一方面要提高法官廉正的自律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加强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是完善内部司法独立的关键。监督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发现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室反映,或向该级人大举报,或向检察院举报,或上诉。二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知情者的举报进行详细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三是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四是上级法院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发现下级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犯程序法的情况,可依法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五是人大监督。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对法院拥有法定的监督权。以上监督除上级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进行程序和实体监督外,其他几种监督只能对承办人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而不能对法官就审理案件的判断与认定进行干预。否则,便是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监督不能作为干预的借口,只能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监督,力求放权与监督处于和协与良性循环中,使审判工作得以持续、健康的发展。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法院改革的目标就是要真正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要实现这一目标,改革将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尤其是外部司法独立权的确立与完善,会牵涉到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难度很大。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的最终途径还是要依靠外部司法独立的完善来进行。否则,内部司法独立就会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

第三篇:论司法独立

202_-202_学年第二学期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论司法独立

专 业 供用电技术

班 级 供电1433

姓 名 王云

学 号 143123335

指导老师 高晓玲

论司法独立

专业:供用电技术 班级:1433 学号:35 姓名:王云

【摘要】司法独立原则源自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提。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监督体制逐渐完善,监督主体也日趋丰富,可是,与那些框架内的监督主体相比,舆论监督有其特殊性,与那些在框架内的专业监督机关相比,舆论监督更具有随意性,而且大多数的媒体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使得其对一些事件的看法与法律工作者相差甚远,这就产生了两者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在我们当代社会,很容易使得司法妥协于舆论,司法独立原则遭到破坏。

【关键词】司法独立、社会监督、妥协

(一)司法独立制度的起源。司法独立原则最早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王权的滥用,使得新兴资产阶级甚至是贵族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兴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发展,对于没有限制和约束的贵族权利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一些列的斗争,1688年,为了限制王权,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案规定“非经法官同意,任何人不受监禁,行政不得干预司法。”权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1701年,英国颁布了《王位继承法》,该法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定薪金制,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独立原则的行使。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为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最终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各个国家除了在法律上确认了司法独立制度,还纷纷出台了相应辅助法律在制度等多方面来确保司法独立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如加强法官的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高薪制等,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可谓是个“舶来品”。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的宪法,便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再一次明确司法独立制度。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虽说是“舶来品”,但却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制度有所不同,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对于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司法机关也并没有违宪审查权,必须严格执行,因此,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并不是完全脱离于立法机关的一种直接的对抗式模式,而是更倾向于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只遵循于法律和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观念和行为的干扰。

(二)舆论监督下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尴尬。从上可知,各国司法独立制度的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强大的国家权力所损害,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权行使的公平和公正,在此种意义上说,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有着重要意义。可是在设立一系列的制度来确保司法权独立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司法权的监督和限制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司法权的行使,往往会直接导致公民权利的享有或丧失。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传递越来越迅速、形式也趋于丰富,作为监督司法权的一项重要途径,社会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其对于司法权行使的影响力也在逐渐扩大:

如云南李昌奎案,202_年5月16日,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2_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引起轩然大波。但是,三次判决,两次改判,的确值得回味。

(三)妥协的必然性。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责任不在舆论本身,而是在司法机关。我们不能把司法被舆论控制和影响的责任推到舆论本身,舆论的作用就在于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曝光、揭露违法违规的司法活动。而一种公开、公正的司法活动是光明正大,不怕曝光的1。其实,造成司法对舆论妥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本身不完善,导致很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官员职业素质不高和职业道德风气的不良影响导致民众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不信任,对于案件判决易产生激烈反应;我国法院体系的设置、干部考核升迁制度以及政府文化,又使得法官不得不考虑民意,而由于传统文化和古代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群众的观念和现代法律观念存在不一致;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发展的相对迟缓使得广大群众对法律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的干预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严格,最终造成法律威信的逐渐丧失,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面临阻碍。

(四)如何看待这种妥协。对于司法对舆论的妥协,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

1、好的方面:舆论监督是对司法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的监督途径,有利于公开透明审判制度的发展。很多案件中,舆论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上述云南李昌奎案中,由于舆论的压力,法院出了对案件进行审理外,更重要的是对审理该案的法官等是否存在贪腐行为进行了调查,这对防止司法权滥用具有重要 作用。

2坏的方面:新闻媒体的报道,社会的舆论,对于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容易先入为主的产生一种印象,进而影响其对事实的认定,违背其客观的准则。法官为顺从民意,违背法律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立法者意图等,如忽略法定从轻情节,从重处罚。过度听取民意,会造成重刑的扩大适用,对于证据不足,或是没法定案的案件,由于巨大的舆论压力,仍会造成冤案错案的产生。导致各地判决差异大或是迫于压力反复改判现象的产生,使法律丧失威信,沦为受某些人操控的工具。

(五)如何做首先认识到司法独立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不可丢弃。作为司法机关,在舆论的监督下,应该坚持依法办事,正确面对舆论的监督,避免盲目地迁就舆论,坚持公正司法。

1.结合本土文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出台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使问题的解决方法明朗化,的确可以减少许多争端,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基本的途径。

2.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增强其办案能力,可以减少一些冤案错案的发生。

3.扩大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扩大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不仅在审判过程,在侦查过程、取证过程等过程,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是可能会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其他均应通过各种手段公开透明的向公众发布案件讯息。

4.从制度入手,增强其独立性。从制度方面看,我们必须改变司法行政化的现状,从财政上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对于司法人员个人,也应从法律层面保障其权利,如职位升迁、工资保障等。5.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在基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易于接受的法律普及活动。

6.给群众以表达民意的渠道,同时完善法院自身纠错制度。可以考虑增加一种民意的释放途径,同时加强法院本身的纠错建设,因为我国现在普遍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并不是很高,冤案错案不可避免,而与之相伴的国家赔偿制度却不完善。所以适度的听取民意有利于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7.判决书中,在法院认定的内容中可以加入法院从法理的高度所作的考虑,不仅会让当事人容易接受,利于执行,从另一方面也是对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参考文献】(1)谭世贵:“论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2)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3)李如万:《司法独立研究》(4)《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5)熊秋红:“司法独立原则的含义及其保障规则”载自《依法制国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_年1月版。(7)苏立:《法制及其本土资源》,1996年10月第一版。

第四篇:105队完善内部分配制度

完善内部分配制度,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单位要想维系生产经营,激发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就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适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劳动工资分配办法。多年来,一0五队经历了绝望中的苦苦挣扎、贫穷中的艰难度日,曙光中的积极探索,通过拼搏努力终于迎来了“二次创业”的快速发展期。期间,劳动工资分配办法始终围绕着有利于单位的经济发展而不断调整,积极探寻一套适合我队稳步发展的分配办法。时至今日,我们也一直在探索中。今天,很高兴能和大家坐到一起,共同探讨这一问题,下面我就一0五队劳动工资分配制度的探索历程和现行的分配制度向各位领导做一下汇报,恳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

一、收入分配制度的探索

202_年,队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伊始,就积极总结吸收各兄弟单位收入分配的经验,制定了以岗定薪的分配办法,即: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封存档案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按级别、岗位定工资;野外生产施工人员按基数50元/日,各岗位按照岗位系数计算。自202_年开始,我们选取了工程勘察处作为绩效工资的试点,采用基础工资+勘察进尺米数+效益工资的分配方案,管理人员工资以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岗位系数+效益工资。在此基础上,202_年分配办法调整为,工程勘察施工期工资标准为岗位固定工资+进尺效益工资,所有人员按岗位系数进行分配。同时,岩土施工项目也试着以单项工程成本考核进行测算,定工期、定人员、定成本,并且详细收集相关数据,按照工艺类别、成本消耗进行归类。在总结过去3年施工成本数据和五年工程勘察处效益工资试行的基 1

础上,我们制定了现行的《105队工资分配、成本考核及年终兑现奖励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二、现行分配制度

(一)原则:以各实体或生产项目部为成本控制中心,大队为一级管理和利润中心。加强项目成本考核,设立节余奖,鼓励广大职工参与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向严细管理要效益。

(二)目标:以实现项目成本节约化、施工效率最优化、项目管理可控化、劳动工资分配制度化为目标。

(三)组成:办法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工资分配办法,第二部分为年终奖励兑现办法,第三部分为项目成本考核办法。

△劳动工资分配办法

1、机关工作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非施工期,一律执行现行档案工资标准。施工期间,各实体的全体人员一律执行施工期工资标准;非施工期各实体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在家休息的,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期间,均执行非施工期的工资标准。

2、工资标准。一是非施工期的工资标准。非施工期工资是由现行档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房屋提租补贴构成。二是施工期的工资标准。施工期工资是由非施工期工资+野外施工补贴+岗位绩效工资构成;野外施工补贴标准为每天每人35元;岗位绩效工资是按每天每人65元标准、定岗定员核定给项目部,岗位绩效工资与项目成本考核节余(或正或负)额合并使用,根据施工岗位及施工期间的工作表现,由实体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自行确定分配额度,大队不过多干涉。三是专职信息人员的工资标准。专职信息人员的工资由大队负担其非施工期工资,其余工资按照队《信息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工作业绩提取信息费进

行分配,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3、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编外人员,在野外施工期间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非施工期休息不付出劳动时,按每天每人2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付出劳动在大队上班的,基本工资标准为每月每人1200~1500元。

4、野外施工人员在非施工期待岗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者,执行非施工期工资80%标准,连续超过六个月者,执行非施工期工资的60%,连续超过十个月者,执行下岗人员工资标准。下岗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每月每人650元。

△年终兑现奖励办法

1、全队奖励资金的提取比例不超过财务决算利润的30%,专门奖励当年为全队经营生产等做出贡献的上岗职工。

2、各实体奖金提取比例:

工程勘察处,按年终财务决算利润额的18~20%提取年终奖金额; 实验室,按年终财务决算利润额的22~25%提取年终奖金额; 测量工程处、地质勘查处、矿业开发处,按年终决算利润额的8~10%提取年终奖金额;

岩土工程处,按年终财务决算利润额的15~18%提取年终奖金额; 钻探工程处,按年终财务决算利润额的18~20%提取年终奖金额。

3、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分配:

队长:执行实体负责人平均数的2倍,党委书记:执行队长的85%,副队长、总工程师:执行队长的80%,队长助理:执行副队长的80%;

其余人员,以全队各经营实体奖金分配的加权平均数为平均数进行统一分配。

计算公式如下:

机关奖金平均数=各经营实体全年奖金的加权平均数。

分配系数参考以下标准:

科长:2.5,副科长:2.0,科员:1.0~1.3。

各经营实体负责人的奖金系数不超过实体人员平均数的3.0倍,副职的奖金系数不超过实体平均数的2.4倍。

△成本考核办法:

1、综合制定各实体的各项经济指标,将成本控制指标和利润指标作为全年综合评定指标,必须完成,产值指标作为宏观控制指标,尽量完成。

2、工程勘察处、测量工程处、实验室、钻探工程处作为一个整体项目部,按照确定计划产值指标、成本控制指标和利润指标进行统一考核;

地质勘查处产值超过50万元的项目进行单项工程成本指标控制管理,零星工程按一个整体项目部进行统一考核;

3、产值大于50万元的勘察、测量、地灾评估、环境治理、地质勘探以及岩土工程施工项目,由考核小组对单项工程进行成本控制指标的测算,定岗、定员、定工期,按完成规定指标进行考核。

4、对于成本及各项考核指标完成较好的项目部,按三七分成的原则,将结余额的30%作为项目部的成本结余奖励,由实体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自行研究分配方案;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结余额为负值的项目,将结余额与工资分配中的岗位绩效工资每日每人65元部分合并使用,即奖罚对等。

5、各实体间发生人员借调、经济往来实行内部结算制度。

三、完善内部分配制度的几点体会

一是极大地调动了野外生产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实行内部分配制度

前,是按天计发工资,工期提前没有奖励、工期延后也没有处罚,从而形成消极贻工、浑水摸鱼的工作作风。造成个人不多挣,单位无利润,全队上下怨声载道。新的分配制度是按进尺数计发工资,多干一米有一米的钱,施工人员看到了付出与回报,多劳多得。充分发挥了野外一线生产人员的主动性,使生产效率大大提升。扭转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

二是强化了职工的成本意识,加强了项目部的经营管理。我们按成本考核办法对各项目部定岗定员定工期。通过成本考核,各项目部的定额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得到有效加强。施工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有人管了,从管理人员到现场施工人员都计算成本帐,节约意识显著增强。此次分配制度的试行不仅大大降低了施工成本,而且也大大缩短了施工工期。

三是全队生产增加值和利润逐年增加。实行内部分配制度后,由于政策灵活、到位,信息人员积极性高涨,承揽的一手工程及高附加值的工程比重越来越大,为全队快速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四是全队职工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实行内部分配制度后,无论是各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还是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都有了大幅度提高。职工以队为荣、以队为家,极大地增强了职工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又促进了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105队完善内部分配是边实施边总结,不断完善。今后,我们还要在局人事处的指导下,不断细化成本考核,提高定额管理水平,完善各项配套办法,全面提升我队的管理水平。在此,希望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省有色地质局一○五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试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思路

试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的思路

党的十九大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如何有效拉动农村的消费需求,核心的问题还是要增加农民收入,这就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支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向前发展。

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样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从目前马龙县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地农民的金融需求还没有真正得到满足。只有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突出农信社的主导地位,才能把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金融支持落到实处。为此,农信社要坚持农业和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一、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困难

(一)金融服务价格与成本不匹配

当前,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农业经济的基本经营制度。因此,从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看,以家庭为代表的农户依然是农村金融需求最重要的主体。然而,以家庭为代表的农户的信贷需求,具有季节性、分散性、多样性和规模小的特点。为了适应这些特点,提供农户信贷需求的金融机构,必须广泛布放营业网点,方便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资金需求,同时,在贷款集中发放时,还要增加相应的信贷人员。小额零散的农户贷款,增加了农信社的经营成本和风控难度,农信社发放农贷的经营收入,大多不能抵补信贷投放成本。

(二)农贷领域信息不对称

由于农贷业务的特殊性,非农贷业务中常用的信用风险防控措施,在农贷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加大了农贷经营风险。贷款发放时,由于农户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和收入、支出、资产等单据,农信社难以估计农贷的潜在风险。贷款发放后,农信社难以获得农户经营活动的私人信息。在农信社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信社很难依照一般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进行操作和防止农户违约风险。

(三)缺乏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

目前,农户的耕地使用权、住房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农户拥有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财产,由于价值评估麻烦、变现困难,不能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由于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担保,有的农户即便未来有还款资金来源,同样得不到信贷支持。虽然,有的贷款采用了保证担保的方式,但是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需要贷款的农户找不到保证人。

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立足支持三农发展,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农信社以服务“三农”?樽谥迹?支持“三农”发展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只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服务“三农”这篇大文章,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大农贷投入力度,积极主动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农信社的价值和生命力才能得到体现,也才能实现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一是简化手续,放宽额度,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有效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生活生产资金需要。同时,要根据不同贷款对象,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引导广大客户前来办理贷款。对于信誉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优质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要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少其融资成本。积极支持和维护优质客户群体,对信用观念强的优质客户,要适当提高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加快贷款办理速度。

二是树立大农业观念,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重点支持好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农信社的优势,从各个环节入手,支持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等优势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有效拓展林果抵押贷款,推动生态旅游观光产业发展。

三是落实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积极拓展农户消费信贷,支持农民购建房屋和购买耐用消费品等,拉动农村消费品市场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增长。

四是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灵活有效授信,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积极支持发展涉农加工业和服务业,促进城乡产业融合,壮大地方经济实力,提高吸纳就业安置能力,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搭建平台和创造条件。

五是密切联系地方党政部门,全面加强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努力构建和谐诚信的农村金融环境。积极支持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推广农村党员带头致富信用贷款,帮助农村党员创业致富,培养农村诚信致富带头人。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效帮助农民子女就学成才。加强与财政、扶贫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发放农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等方式,大力助推农村精准扶贫工作。

(二)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一是完善支付结算渠道。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电子化服务水平,畅通农村金融服务渠道,改进农村结算体系。要紧紧依托科技信息建设投入,积极推广运用好手机银行业务,实现农村金融服务质的飞跃,树立农信社品牌效应,做好存款组织和贷款营销工作,扩大和改善“三惠卡”受理环境,为“三农”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农村金融服务,努力实现多方共赢。

二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开发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适应农民和社区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新产品,拓展农村金融服务空间,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要积极依托社区这个平台,研究和探索农信社与社区建设互动的方式,树立农信社良好企业形象,全面提升社区金融服务水平。同时,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着力支持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千方百计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三是建立科学考核机制。要科学制定贷款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合理的奖惩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健全和完善诚实守信的激励机制,让诚实守信的人得到实惠,在他们需要贷款支持的时候,能够比较方便的得到贷款,并享受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同时,要有效发挥好法律和市场对欠贷失信人员的双重惩罚机制,让那些欠贷不还、不守信的人受到处罚,加大失信违约的成本,形成一旦失信就寸步难行的威慑。

(三)立足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实现业务创新

一是立足发展“三农”传统业务。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实行全员营销,狠抓存款组织,壮大资金实力。坚持以农为本,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二是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制度,重点强化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利润率等指标的考核,真正做到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防操作风险隐患。

三是有效化解不良信贷资产。大力清收处置不良信贷资产,努力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充分利用好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快呆坏账损失的核销步伐。不断完善出台行之有效的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制,加大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力度,努力降低信贷资产风险。

四是用好用活征信查询系统。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切实做好企业法人客户和农户个人的征信查询工作,更加准确地评价企业法人客户和农户的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贷款发放和科学定价,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试述内部司法独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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