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班级金融10-3班姓名张晓菲学号0 9 1 0 4 2 4 4指 导 教 师林涛
202_年11月10日
“拼爹时代”的思考
202_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富二代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后这位富二代表现轻松,丝毫没有悔改之意。无独有偶,202_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黑色轿车撞倒了两名女生,但司机并未停车相反还去女生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但该男子却高喊“我爸是李刚!”后经记者了解,两位被撞女生一死一重伤,而男子所叫嚣的父亲李刚则为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我爸是李刚”,让人好悲伤,从中折射了这是一个“拼爹”的年代。很早以来就流传这样一句话:“学会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家庭的出生,决定了一个人的出路,有一个“好爸爸”,就有一个好前程,这是无数事实所证明了的。如今,许多人就以“我爸是XX”作为成才的捷径,作为进步的筹码,也作为违法乱纪的资本。有家网站做了项调查,发现70%多的男孩子表示没房没车可以结婚。但是同样70%多的女孩子表示,没车没房还是不结婚。有人说,现在80后和90后的男孩子是最可怜的一代,他们要在事业上跟官二代竞争,在感情上与富二代竞争。贫二代的问题,比起富二代和官二代更加令人困扰。现阶段的中国社会,阶层固化的现象已经出现。现在被视为弱势群体的那一部分人,他们的第二代,即使少部分上了大学,改变身份地位的可能性,也比从前小得多。现在贫困的群体,他们的第二代,还有最大的可能依然是贫困的弱势。代表身份地位固化的群体,最明显的是被称为权二代的官员子弟。高干子弟借助父辈势力经商的故事,还在延续,但另一种官宦世袭的苗头却已经出现。而且现实已经表明他们既享有特权,又不负责任。代表身份地位固化的群体,最明显的是被称为权二代的官员子弟。高干子弟借助父辈势力经商的故事,还在延续,但另一种官宦世袭的苗头却已经出现。在很多地方,一定级别的官员子女,无论所上的大学优劣,甚至在国内上不了大学,花钱送出国,拿了不知什么来头的国外文凭,回国之后,进入仕途,在父辈的荫庇下,就会官运亨通。在历史上,官僚世袭,或者变相世袭,是历史最糟的一种制度。比贵族封建制还要糟。贵族世袭制,至少贵族还会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和人民负有责任。而世袭官僚制,土地和人民是国家的,官职和特权是自己的。就像托克维尔所说的大革命前的法国贵族那样,既享有特权,又不负责任。显然,这样的权二代,最为人们所痛恨。
富二代有比常人更优越的条件,起点高,脱离了与这个社会相处的主体——普通群众,他们也没有适应大众的基本能力。对于那50%的纨绔子弟,父母给予他们的是豪宅、名车,让他们进的是国内外顶尖级的学府,私人培训课上他们学的是高雅音乐欣赏、萨克斯的入门学习等高级爱好的培训,以及绅士淑女聚会等高人一等的社交技能。所以有种说法就说现在80后90后,将来男孩子最可怜的最惨的是:在事业上跟官二代竞争,在感情上跟富二代竞争。对于一些“穷二代”和“农二代”而言,就是噩梦。
经过此次事件,李刚和李刚的儿子在网络蹿红,“我爸是李刚”
也不免成为网络流行语。人们在惋惜花季女生夭亡的背后,是对权势之子的深深不屑与痛恨。其实官二代之所以如此嚣张,起因还是在现实中见惯爸爸的权力无所不能、屡试不爽——能够轻而易举打破司法、行政各领域之间的壁垒,完成权力通吃。很多爸爸在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喊的也是“我是领导”。前不久,兰州旅游局局长在一起交通纠纷引发的冲突中就向群众叫嚣“我是局长”;此后,马鞍山市一名区旅游局局长在殴打中学生的时候也放言“我是领导”。
儿子们喊“我爸是领导”,老爸们直接喊“我是领导”。现在不仅官二代身份在代际相承,连思维方式也是拷贝老爸,说白了,特权思想也在代际相传,只是官二代由于涉世未深,态度会比官一代更加恶劣、嚣张。缺乏监督的权力不仅会匪化,也会遗传,只是这种遗传基因先天就发育不良,自然也结不出成熟的果。
长期被特权思想所左右,极容易变成特权思想的傀儡,遇事趋向简单化、极端化,只认权力这个“硬通货”,而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无视生命的可贵——这既是部分官爸爸的通病,也是部分官二代的问题。真正解决特权思想的代际遗传还需彻底打破特权思想的产生渠道,依靠公开、透明、有效的权力监督方式先遏制住爸爸的特权,儿子们自然也就无法嚣张。
第二篇:法律文化论文(范文)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对“ 人”的理解差异
【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于对“ 人”的理解差异。由于中西法律定位不同,二者追求的终极目标便有了很大的差异。西方法律追求的是在完善法律规范下的井然有序,中华法系则是旨在消除纠纷的“无讼”。相对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市民化”倾向,中华法系则存在着“伦理化”倾向。中西法律文化也存在某些暗合。【关键词】: 中西法律文化 渊源 差异 人
前言: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在立法方面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即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国家制定成文法要考虑君主的喜怒哀乐,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西方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话语“ 法庭上见”、“ 找我的律师谈” ,己为我们所熟悉, 并让我们不断体会到了西方人强烈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莱温斯基事件, 现任总统布什及英国首相布莱尔因对伊战争情报有误而受到本国议院的质询, 法国总理施罗德曾因染发遭到公众的诚信质疑等, 西方的政治文,化与体制也让我们感受到西方深厚的法治传统。西方人对法律、诉讼、权利与权力的看法以及相关的行为习惯、政治行为等, 展现了完全不同于我们
中国人对待这些问题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
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 即 性恶论 和 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 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 善 的制度与之相适应。可事实却恰恰相反, 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 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究其原因, 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 于是不再有权威, 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这种求诸于内的思维方式让西方人在空白的基础上以完全理性而符合逻辑的方法创造规则, 这不仅有利于民主自由氛围的产生,同时也影响到法律的制订与研究。在西方, 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 再到罗马法精英们, 他们的共同点是借助自由的学术空气进行广泛交流。而反观中华文明,法自然 是贯穿始终的主流思想。与天地同生的人类习惯从自己的起源之处自豪地
寻找真理。性本善 的思想也让古人们相对理性而言更注重道德。于是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缺失了一个从理论角度专门研析法律的专业法学家群体。
二、人的本质的差异
中西文化中“ 人” 的差异, 首先在于对人的本质的看法。中国传统文化从“ 人与禽兽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人本质的认识, 认为人之为人, 人不同于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 在于人有道德,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 能知礼尚义, 重仁崇德。孔子曾指出, 所谓孝, 不仅仅是婚养, 人只有在内心懂得孝敬长辈, 才能和动物相区分, “ 不敬, 何以别乎”孟子指出, “ 无侧隐之心, 非人也无羞恶之心, 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 非人也。”“ 人之有道也, 饱食, 暖衣, 逸居而无教, 则近于禽兽。”中国“人”的本质在于道德伦理性, 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 这就奠定了中国法律文化重道德伦理, 注重个人道德自律的基调。
三.人性善恶的差异
中西文化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差异, 直接决定了中国重德治、人治与西
。。方重法治的不同传统在中国, 孔、孟较早提出了“ 性善论” , “ 人
之初, 性本善” , 人天性为善,人天生就有仁义礼智信的德行, 因此人人可以通过道德教化达到向善的目标。基于对人性的乐观态度, 中国文化道德给予了非同一般的重视。在古人看来, 个人修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关键就在于人性之善是否得到发
扬, 人人修善则天下就能大治。所以,高尚道德就成为个人的价值追
求, 成为协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 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成为道德规则的直接表述。“ 德治”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 统治者注重对人们的道德教化, 人们对政治的昌明也寄希望于统治者的“ 圣明” , 政治制度中更强调执掌权力者本身的道德自律和修 身养性, 而忽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成了中国“ 人治”传统的形成。西方的人性论, 受到了基督教“ 原罪说”的影响上帝在创世过程中, 发现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偷吃了伊甸园中的禁果, 他们因此被驱逐到人间。由于祖先的罪孽, 人从出生就是有罪的,人的一生必须时刻忏悔自己的行为。宗教也对西方人的为人处事起了关键性的影响, 人们在信念中多以教义为人处世, 服从并信仰上帝和教义。这种 服从和信仰后来成为西方崇尚和信仰法律之传统的重要文化渊源。基于对人本性的深刻体察, 对人普遍的罪恶意识的警醒, 人们对政治统治者保持着警惕, 对政治的昌明也就不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高尚道德, 而是为保障自身权利发展出了一整套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进而形成了西方的法治传统。
三、人际关系的差异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 道德成为人们的根本行为准则, 道德讲究的是“ 义务” , 要求个人为他人做些什么, 人际关系便讲求“ 重义轻利” “ 义” 即道德义务, “ 利”为个人私利, 人们应淡化、排斥个人利益要求, 注重对他人的道德义务。历代儒学大师均有此类经典 论述, 先秦孟子的“ 去利怀仁义” , 西汉董仲舒的“ 正其谊不谋其利, 明其道不计其功” , 宋代朱熹则提出“存天理, 灭人欲” , 将
“ 重义轻利”发挥到极致。这种价值取向, 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遵循“ 义务本位” , 重义务轻权利, 这直接导致了政治上对私人财产权的漠视和人权观念的缺失。法律给百姓带来的主要不是权利保障和人格尊重, 而是义务、负担和刑罚, 因此, 百姓对法律也就没有亲近感, 长久以来便形成了中国人疏远畏惧
在西方, 自苏格拉底提出“ 认识你自己’,便萌发了个人主义观念。后来很多思想家将财产权利与社会正义联系
起来, 认为正义就是调节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道德准则。近代文化中则认为, 个人利益是正当而崇高的道德标准, 个人利益的满足和提高合乎道德, 个人通过正当手段追求个人利益,必然会增加社会财富, 也就会增进社会道德, 因此“ 利”就等同于“ 义”。在这种文化熏陶下, 西方人在交往中毫不掩饰对私利的追求, 并形成了强烈的权利意识, 这就促使近代西方法律实现了“ 权利本位” , 强调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 私人财产权和人权的观念也就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 法律成为人的生存、发展和尊严的基本保障, 这便树立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促成西方人亲法、爱法、守法并勇于诉 讼的心理传统法律厌恶诉讼的心。、理传统。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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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日本文化概论论文.
《日本文化概况》论文 本期我有幸选择了日语与日本文化这门课,通过它我掌握了一些常用日语、了解了许多日本风俗文化,可谓获益匪浅;与此同时,我对日语的学习兴趣更加浓厚,对日本文化的好奇愈为强烈,有了更加深入学习探索的决心和动力。下面,我的论文将围绕着这学期所了解到的日本文化展开。
日语文化习俗
公元4世纪中叶,日本出现统一的国家——大和国。5世纪初,大和国发展到鼎盛时期。公元645年发生大化革新,建立天皇为绝对君主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公元12世纪末进入由武士阶层掌握实权的军事封建国家,史称“幕府”时期。1868年“明治维新”,废除封建割据的幕藩体制,建立统一中央集权国家。1947年实施新宪法,由绝对天皇制国家变为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内阁制国家。
一、富士山、刀、樱花
(一)日本名胜
富士山位于本州岛中南部,海拔3376米,使日本最高峰,日本人奉之为“圣山”,是日本民族的象征。富士山位于距东京约80公里,跨静冈、山梨两县,面积为90.76平方公里。富士山山体呈圆锥状,山顶终年积雪。四周有剑锋、白山岳、久须志岳、大日岳、伊豆岳、成就岳、驹岳和三岳等“富士八峰”。
东京塔位于东京市内,建成于1958年,塔高333米,是日本最高的独立铁塔。铁塔上部装有东京都7个电视台、21个电视中转台和广播台等的无线电发射天线。铁塔下部为铁塔大楼,有休息厅,商城,蜡像馆等。
唐招提寺是著名古寺院,位于日本奈良市西京五条街,公元759年中国唐朝高僧鉴真所建。有金堂、讲堂、经藏、宝藏以及礼堂、鼓楼筹建筑物。其中金堂最大,以建筑精美著称。有鉴真大师坐像。金堂、经藏、鼓楼、鉴真像等被誉为国宝。国内外旅游者众多。
(二)武士道精神
武士道:起源于日本镰仓幕府,后经江户时代吸收儒家和佛家的思想而形成。最初,它还是倡导忠诚、信义、廉耻、尚武、名誉的。但武士道作为封建幕府时代政治的产物,它吸收的是儒教和佛教的某些表面的东西而不是它的真谛,2 儒教和佛教的思想中不能满足武士道的那些东西,都被日本民族固有的神道教充分提供了。
一言以蔽之,武士道的诀窍就是看透了死亡,“不怕死”而为主君毫无保留的舍命献身。这种思想也是对传统儒家“士道”的一种反动。儒家的“士道”讲究君臣之义,有“君臣义合”、“父子天合”的人伦观念,但是日本“武士道”是以为主君不怕死、不要命的觉悟为根本。武士道的基本要求:
武士道的要求最主要有几个方面:义、勇、仁、礼、诚、名誉、忠义。
“义”是武士准则中最严格的教诲,要求武士必须遵守义理和道德。
“勇”要求武士具备敢作敢为、坚忍不拔的精神,同时要有高强的武艺。
“仁”使武士不至成为黩武主义的武夫,而要具有宽容、爱心、同情、怜悯的美德。
“礼”不仅仅是风度,更是对他人的情感和关怀的外在表现。
“诚”要求武士保持诚实,同时要摆脱来自诸如商人阶层之类的诱惑。
“名誉”的意识包含着人格的尊严及对价值明确的自觉,它要求武士为了名誉而愿意付出一切,又要具有分清是非保持忍耐和坚忍的品行。
“忠义”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它是存在于各种境遇中的人们关系的纽带,忠于自己的主人是武士必须恪守的信条。刀与武士:
在武士道里,刀是力量和武勇的象征。腰上佩带着刀就象征了此人心中已有武士道精神。武士刀共有大小两把,大的称“刀”,小的称“肋差”,这两把刀是武士寸步不离的身份象征。如果,刀是武士的灵魂,那么,勇敢就是包裹刀的表面的表示武士身份的刀鞘,刀和勇是密不可分的。
日本人心中的武士道:
用樱花比喻武士,因为他们认为樱花的几个特性很符合武士的特点。首先,看过樱花的人都知道,单个的樱花并不美丽,但成片的樱花聚在一起就很漂亮。这和日本武士的集团精神是很相似的。
日本人认为樱花最美的时候并非是盛开的时候,而是凋谢的时候,樱花花期不长,但凋谢有个特点,就是一夜之间满山的樱花全部凋谢,没有一朵花留恋枝 3 头。这是日本武士崇尚的精神境界,在片刻的耀眼的美丽中达到自己人生的顶峰发挥自己最大的价值,之后豪无留恋的结束自己的生命。
二、樱花
樱花前线:
所谓“樱花前线”就是借用气象学用语,将开花日相同的地点连结成一条类似气压前线的“樱花前线”,以预测樱花的开花日期。日本人将樱花尊为国花,认为樱花是神的化身。日本人眼中的樱花,美在盛开时的那种执著追求和热烈,美在绽放后飘落时的那种弧高纯洁和壮烈。日本人酷爱樱花,更乐于赏樱,据说赏樱在日本已有五百多年的历史,这个传统在日语中被称为“花见”。“欲问大和魂,朝阳底下看山樱”。日本人认为人生短暂,活着就要像樱花一样灿烂,即使死,也该果断离去。樱花凋落时,不污不染,很干脆,被尊为日本精神。虽然单朵单株的樱花树并无奇特之处,但当千百株樱花树簇拥聚集在一起,竞相绽放的时候,才能感受到其形成的气势,及其规模和力量。这未尝不是日本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的写照。
三、日本和服、花道与茶道
(一)和服
和服指的是日本传统民族服装,在日语称为“着物(Kimono)”;因为是由中国隋唐服式改制的,又称吴服。和服同样体现出日本国的民族文化和人们的山水观、风土观以及人的精神情境。现在它成了日本一种值得夸耀的文化资产。和服分男用、女用、儿童用和单衣、夹衣,有“表着(外袍)、“下着”(内袍)等种类。
(二)花道
所谓“花道”就是适当截取树木花草的枝、叶、花朵艺术地插入花瓶等花器中的方法和技术。“花道”或“华道”,也叫“生花”,“花道”和茶道同样是日本独特的传统艺术之
花道的由来可以从观赏及宗教两方面看。花道的种类:立花、生花、盛花投入、**
(三)茶道
“茶道”又称作“茶之汤”为日本独特的一种简朴又洗练的喝茶礼仪。喝茶的习惯是从中国传入的,早期只有僧侣才喝茶,不久也成为武士阶级的嗜好,然后才慢慢扩展至民间。日本茶道,以“和、敬、清、寂”四字,成为融宗教、哲学、伦理、美学为一体的文化艺术活动。
四、日本住宅与饮食
(一)住宅
日本式的住房,都是木结构,基本分为平房和二层小楼两种。由于日本列岛的地理气候条件比较特殊,因此建造木质结构住房跟有利于抗震、防风、防潮。平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和式房屋。主要有三大特点:灵活无碍的自由空间。陈设简单。适合日本人低坐的生活习惯。楼房,大多为2层别墅。
(二)饮食:
日本料理最大的特点是原汁原味,无论是那种烹饪方法,菜的原料都要保证新鲜度,保持本味的清淡。
日本料理主要分为四类:本膳料理、怀石料理和卓袱料理与 茶会料理。
日本料理中的著名菜肴 :寿司、天妇罗、刺身、日式牛肉火锅、涮涮锅、荞麦面
五、日本文艺
(一)日本文学
日本文学只要分为三个时期,上古文学、中古文学以及近现代文学。
上古文学(八世纪):《古事记》、《萬葉集》
中古文学 :《源氏物語》、《枕草子》
近现代文学:《我是猫》、《罗生门》、《伊豆的舞女》、《饲育》(二)日本艺术
日本传统戏剧:
歌舞伎、能剧、木偶净琉
璃、狂言。
日本传统艺术品:
浮世绘、和纸、手工风铃
日本影视:
电影:《伊豆的舞女》
电视剧:《东京爱情故事》
动漫与游戏:《机器猫》、《最终幻想》
以上就是我本学期通过课上课下的学习所了解到的一些日本的一些文化、习俗,它们对于我来说,既新奇有趣,又从某个角度诉说着日本这个国家的点点滴滴。在这块多灾多难的狭小国土上崛起的大和民族,有着太多的东西等着我们去探索、去发掘。
第四篇:法律概论
法
律
概
论
一、法律概述
(一)法律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定义: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法律最初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即所谓的习惯法。它是统治阶级将那些有利于本阶级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后来,出现了成文法,并有了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
(二)法律的历史类型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来,它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种不同的形态。与此相适应,也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前三种类型的法律,尽管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阶级性质不同,但都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着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因此,它们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它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消亡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属于一个历史范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律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当然,法律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
三、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形式中,宪法居于首要地位。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到202_年3月召开的全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31条修正案,是现行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关于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某些社会关系中的基本问题。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中,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使用的具体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划分的。通常把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并一个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般认为,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构成:
(一)国家法
国家法是确立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宪法外,还包括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游行示威法等。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活动方式,以及对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等。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等。
(三)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四)民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五)商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商法学者认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都属于商法的组成部分。
(六)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财政法、金融法、税法、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企业法、破产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是一个庞大的法律部门。
(七)诉讼法
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从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我国的诉讼法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第五篇: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法律文化大写意
普法2班 王统 学号201200040093
【摘要】: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的,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者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和价值体系,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中国、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实现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文化的阻滞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文化并加以本土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法治理念 西方法律文化、文化整合
引言
通过一个学期跟随武树臣老师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对中国法律文化有了一定的了解与认识,在课下我看了部分关于西方法律文化的书籍,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现代化,法律文化现代化下,使我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也形成了自己不成熟的看法。在这里,借用武老师《中国法律文化大写意》的书名,浅谈一下我眼中的“法律文化”。
一、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
“一个没有文化根基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国学大师南怀瑾曾多次意味深长地说:“没有自己的文化,一个民族就没有凝聚力,始终像一盘散沙.没有自己的文化,一个民族就没有创造力,只会跟在外国人后面模仿.没有自己的文化,一个民族就不会有自信心,也不可能得到外人的尊重.”诚然,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是没有根基的事业。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科学推动发展,文化孕育希望。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它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关于中华文化的起源,有学者考究是源于上古时代的名著《易经》。在很多人的眼里,《易经》只是一本卜卦算命测风水的迷信书籍。《易经》相传是周文王所著,其内容博大精深,从《易经》里我们可以得到深奥的哲学思想。易经讲究的是阴阳的调和和转化,有时候阴就是阳,阳就是阴。中国人最推崇“内方外圆”,这在易经里可以得到解释,那就是每个人都有着自己棱角分明的性格,但表现在外,却是一种趋附于人的圆润。那是一种人与人相互尊重的圆通,社会的和谐需要的就是这种圆通。所以内 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方外圆是中国人为人处世的最好方法,这也是一种传统文化的积淀,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
法律从来就是公共权力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法律基于个体对群体的义务优先而发挥的抑制和处罚作用。法律必然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法治的制度框架是由权利和义务双柱支撑的。当法律和文化相结合时,法律文化一词就”诞生”了。
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律实践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沃土中,不论在总体精神还是宏观样式上,都洋溢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浓烈气息。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确切地说,由汉武帝尊儒术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议》,发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源头在周公制礼,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礼与法的关系历来就被学界讨论,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诸多特征,它们使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这些法律是由真正的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发展并积淀起来的结晶,无讼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之一,它具有独特魅力,显示了中国人与世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真正的中国人过的应该是“心灵”的生活,惟有从“心”的角度去体悟才能了解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三、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
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进入转型期。文化也随之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较为明显变迁过程。这是一个从一元文化到多元文化不断冲突与整合,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公法文化一枝独秀到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共同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从单一强化政策文化到不断强化法治文化,从热衷于的工具性特征到认同的价值性特征的过程。
中国、经济和文化现实孕育的中国当前文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文化范畴,虽然它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实现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文化的阻滞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文化并加以本土化。我们不难发现,在法律文化变迁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文化之保守和落后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文化范畴,与现代文化差距仍然很大。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是构筑现代社会法治大厦的前提和基石,理性分析制约和影响文化现代化的现实因素,科学构建文化现代化进程的理想模式,对“法治国家”的实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民主化,营造市民社会;公平立法,严格守法,公正司法,树立信仰;强化法制和普法宣传工作。
四、西方法律文化
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高度的程序性、公正性、民主性和法治性的理性基础上的,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司法框架,都极为严密、成熟和规范,整个社会学法、守法和用法的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氛围浓厚。
西方国家经历了宗教文化、哲学文化、科学文化和文学文化几个发展阶段。它是一个由崇高到低俗,由理想到现实的过程。西方文化有三大源头: 一是希腊文化的人文和科学精神。它是对自然、社会及人类思维的科学的理性抽象,是力图建立公理化的演绎系统的尝试。二是罗马文化的政治和法律传统。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法律保障自由、独立人格和公民的合法权利正式植根于罗马文化的土壤中。三是希伯莱文化的宗教意识。视《圣经》为金科玉律,信仰上帝,注重来世。西方文化的发展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是一个注重实证,追求理性的文化。其核心是:实证科学,宗教精神,以个人自由为重心,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民主制度。其特点是外向、超越、富有挑战性。
西方独特而深厚的文化底蕴对于建立如此理性而发达的法律体系功不可没。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欧洲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产生了一大批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但丁、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冲破欧洲宗教势力的束缚,提出了“自由、博爱、平等”和“天赋人权”等主张,在思想文化领域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从而拉开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然而,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是什么力量催生了“文化复兴”运动呢?其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市场经济是培育民主、权利、法治等先进司法理念的最好土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市场主体要求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建立自由、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可以说,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是西方法治建设最坚实的基石。
五、比较视野中的中西法律文化
相比较中西方的法律文化,其共同点在于都体现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都体现了刑法的惩罚性功能,都把惩恶扬善、刚直严正和稳定社会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但同时由于人类的发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交方式以及看待问题的不同态度、价值观和行为惯例,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人们的说话方式或习惯不尽相同,各自有不同的社会规约或习惯。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法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西方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我们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我们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在跨法律意文化交际过程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对另一方的社会文化传统缺乏了解,忽视这些差异,就会出现不恰当的言行,或错误地评价对方,以不恰当的方式与对方交际,产生交际障碍,造成双方的误解。中国和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不同,决定了中西方文化具有不同的内涵。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六、总结
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随着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中国正在走向世界,世界也正在关注着中国。在今后的几十年中,跨国域、跨民族、跨文化的经济交往和社会交往将会与日俱增,中西方文化的交流达到前所未有的频繁程度。
我们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只有继承我们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时移植西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化,才能促进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构成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文化大写意。中国法律文化概论论文
中国法律文化概论
论文
标
题:
法律文化大写意
学
院:
法 学 院
班
级:
202_ 级普法(2)班
姓
名:
王
统
学
号:
201200040093
指导教师:
武树臣
日期:202_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