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试点尝试
各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初步尝试
202_ 年 8 月 11 日,中央编办正式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确定了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 5 个试点地区,这些省市在经过合理的调研之后,相继着手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而在此之前,我国已有很多地方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管理模式作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
1、各地的初步尝试。
北京市海淀区以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为切入点,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举办公益类事业单位,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集中,组建了政府特设机构——公共服务委员会,受政府委托,监管政府公共资源。对于该区事业单位按照“先分类、再分别对待”的原则,对带有营利性的单位直接企业化,对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单位严格由政府管理,统一划归公共服务委员会,而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则基本不变。包括海淀区卫生局所属的 22 家医院、区卫生学校、区卫生局医院管理服务中心、区医学救援中心、区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区文化委所属的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均归属到了公共服务委员会名下。政府不再举办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直接参与事业单位人财物管理,只承担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较好的解决了政府职能定位的问题。
西安市按照“行业推进、分类进行、扩大试点、稳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市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按行业和系统分类,开展了涉及 100 多个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对人员超编的精简,功能萎缩的撤销,职能交叉的合并,条件成熟的转制,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山西省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中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抓紧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二是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三是要认真扎实搞好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四是要同步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养老保险、人事制度、财政投入、收入分配);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圆满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任务。
2、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202_ 年 7 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启动。其主要思路是:“政事分离”,把不具备“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交给市场,把具备“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还原本色,由政府财政提供保障。实现政府职能归位,不应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从现有事业单位剥离,交给社会去做。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凡是可以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在不影响该项服务稳定供给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用市场化的方式组织生产和供应,降低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按照这个思路,为了实现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目地深圳市以社会功能为标准,将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各类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改革方式。如:行政职能收回政府的事业单位,参照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管理办
法严格管理;保留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整和,开展管理体制改革;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法人管理。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深圳市为此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工作年限满30 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7 年的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待遇按原标准计发,确保退休员工待遇不因单位变化而受影响;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可选择 5 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办法,其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和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转企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通过参加 企业年金的方式,提高未来退休待遇;对自愿辞职自谋职业的给予经济补偿等。深市市、区两级原有事业单位 1902 家,编制 9.3 万人,其中市属事业单位 518家,编制 4.2 万人。改革后深圳保留的市属事业单位共有 338 家,占现有市属事业单位数量的 65%;涉及编制 33500 名,占现有市属事业单位总编制 41726 人的80%;实有在编 22671 人,占现有市属事业单位实有编制 28281 人的 79%。202_ 年,深圳市政府进一步推出了 5 项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借鉴香港以及国外社会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行法定机构试点,依法设立相关机构;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转变财政供给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推行职员制,实现事业单位职级制等。深圳市在探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路径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等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3、广东佛山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根据事业单位功能特征、经费来源及发展方向,佛山市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类。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今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三个类别,是政府资源重点投入对象;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不属于政府应当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可以由市场提供,这类单位将逐步转为企业,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确定所属类别后,将重新确定经费形式。佛山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了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包括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在这次改革中不再实行离岗退养政策。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在转为企业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制度,即保留现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其余的在编人员,转为企业后实行企业工资福利制度,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时,执行企业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转企前在编且在 202_ 年至 202_ 年间办理退休的人员给予补差。202_ 年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再补差。由财政拨款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2_ 年底之前退休的人员,退休生活补贴继续由财政按原支付办法供给。
第二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如何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改革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目标。可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事业体制,已成为当前最为紧迫的改革任务。作为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是队伍庞大,门类繁多,结构复杂,分布广泛。因此,事业单位的改革,必将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系统的工程。
一、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存在的几点困难
(一)、认识观念转变的困难
一是消极观念,认为事业单位改革可以通过形式主义等做法很好地完成改革任务,又可以通过改革,实际上扩大事业单位的阵容。二是任务观念,认为事业单位改革是上级的任务,只要遵循上级的精神即可,一方面使得改革不考虑当地的实际,一味照搬中央部委的文件,另一方面改革陷入等待状态。
三是保护观念,认为事业单位改革中,以保护一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为前提,才能保证事业单位改革的成功,如保护事业单位职工的既得利益、保护改革者的利益等。而事业单位改革与以前任何一次政府内部改革不同,是一次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它必然要打破既得利益。因此,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难以很好地推进。
四是畏难情绪,改革可能引起下岗,使得改革中出现一批观望者,甚至出现阻挠改革的领导干部。
(二)、对事业单位如何科学分类的困难
就海西州而言,据202_年工资统计报表显示,现有各类事业单位626个,从业人员9869人。这些事业单位分布在多个领域,涉及到多个行业,渗透于多个层次。情况非常复杂。因而对事业单位科学分类造成困难。
事业单位设臵需从公共产品供应入手,各国学者公认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标准的公共产品为纯公共产品,如同时不具备这两个标准则属于私人产品,但在现实中有的产品只具备其中一个标准,有些产品两个标准都具备,但又不够充分,一般将这第三类产品划分为准公共产品。而科学划分公共产品的性质是科学设臵事业单位的前提基础,由于事业单位门类太多、差别很大、范围太广、专业太复杂,划分上有一定难度,再加上历 2
史遗留事业单位的种种弊端,使事业单位设臵和布局分布不尽合理,部门、区域和学科分割,各自为政,各自为战,职能交叉,资源浪费严重。因此科学设臵事业机构,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难度性很强的工作。
(三)、人事制度改革的困难
人事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难中之难。这些困难可以归纳为:
一是人员安臵分流的困难。这是事业单位改革中最困难的问题。事业单位职能的转换带来的职工下岗问题,在就业机会本就不多的地区,如何安臵下岗职工以及如何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与公平待遇的矛盾问题等都是改革的难点。
二是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政治、技术待遇问题。一方面,行政级别的取消,在一些“官本位”意识较浓的地区,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另一方面,原来属于某些事业单位的员工,可能失去评聘特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这同样会阻碍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三是领导干部的任免问题。在目前“党管干部”的体制下,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一般都是在组织部门考察的基础上,由当地的党委或政府任免的。改制后,事业单位要按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开展业务活动,其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就不可能全部归党或政府,必须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四是一般职工的任免管理问题。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打破事业单位终身制的用工制度,形成一种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人才流动体制,这要求逐步规范目前混乱的人事管理制度,一部分人的利益将受到影响,他们很可能成为改革的巨大阻力。
(四)、分配制度改革的困难
分配制度,是各利益关系调整的集中反映,也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矛盾最集中的问题。在分配制度问题上,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困难。
一是事业单位分配的基本原则问题。事业单位改制后如何体现“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辅”的分配原则,是事业单位改革在分配制度上面临的首要问题。一方面,事业单位原来采取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的工资,一般按员工的工作能力 来确定的。改制后,单纯的按劳分配势必很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辅之以其他分配方式,但这些分配方式的基础却很难界定。另一方面,在事业单位内部,只存在着二种分配基础:一是属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二是属于国家的各种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也存在着诸如产权、专利权等其他可以作为分配依据的生产要素,但在改制前,这些生产要素都是国有的。除非有私人产品参与事业单位改革,否则,事业单 4
位的改革,在分配制度上就可能变成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调整,而个人间的分配关系,仍难以得到很好的调整。
二是事业单位分配权问题。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给予事业单位一定的分配自主权,但仍没有摆脱上级决定分配权的本质,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最终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是事业单位个人分配制度的建立问题。在事业单位改革后,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分配制度,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改变原来个人收入来源单一的格局,实现收入的多元化,调动积极性并避免收入的不合理差距,因此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还有待研究。
四是事业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减震器”,在打破用工的终身制后,事业单位的员工就必须面临着社会保障问题,但事业单位在很多领域还没有和社会保障制度接轨,解决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的建立,还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
二、对解决事业单位改革若干难点的几点建议
(一)、要在提高思想认识上进一步深化
要进一步深化对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改革对于解决传统人事管理制度下出现的人员流动难、激励约束乏力等均具有 5
重要作用,对于打破机关、事业、企业之间人事壁垒,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要正确看待改革中的困难,切实增强主动抓好改革工作的信心。还要充分认识改革的着力点不是削减人员,而是理顺人事管理关系,激发人事管理活力。改革使单位能够有更大的用人自主权,使个人有更大的择业自主权,改革的目是形成有效激励的机制,激发人事管理的活力,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要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
鉴于事业单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有利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现代事业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度,重新界定事业单位的范畴和属性,还原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本来面目。借鉴各地近些年来积极探索的经验,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举办形式和发展趋势等综合因素,按社会功能将现行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监管、社会公益和经营服务”三大基本类比较科学客观,尔后针对各类事业单位不同的特点和自身发展的规律,分别确定各自不同的改革内容和改革重点,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革形式和改革措施。
1、对行政监管类事业单位按法制化的要求进行精简、规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规章规定的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统 6
一、效能的原则,将主要承担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单位,剥离其相关的服务职能后,整体纳入行政机构序列或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重新核定机构编制;部分承担某项行政管理职能的,将其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相应收回行政编制;对职能相近、交叉重复的,统一归并重组,综合设臵。
2、对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归位、完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政府不可推卸性或无可替代性,必须坚持“公益事业发展由政府主导”的改革方向,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重点从调整布局、改革体制、转换机制、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使其改革后具备非政府、非企业、非营利性的特点。凡是具备社会“公益性”的单位,应该还原“本色”;对任务相近、交叉设臵、分散单一的,要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界限,进行资源整合,综合设臵;对有“庙”无人,或人、“庙”闲臵的单位,要予以取销。
3、对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按市场化的要求进行改制、转体。对于不具备社会公益性特征、且其服务有市场空间和市场竞争力的能够融入市场生存发展的事业单位,可按事企分开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整体转企,实行市场化管理,产业化经营,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专营性事业单位,可先行改制,由政府提供政 7
策性优惠补贴予以扶持,作为过渡暂改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团;对于少数改制转企成本过高或在市场中难以生存的,原则上予以取销。
(三)、要对人事制度进行创新
1、取消事业单位身份制度和劳动关系制度
进行事业单位改革,首先必须取消原有的身份制度和劳动关系制度,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清理改革障碍。例如深圳市统一把事业单位的员工统称为“职员”,有些地方则以岗位管理代替身份管理,这些办法,都为取消身份制度与劳动关系制度提供了参考。
2、建立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员工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
3、建立新型的领导干部任免制度
以竞争上岗的方式代替组织部门干部考核中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竞争,使每个干部都能有机会取得领导职位,并在竞争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竞争上岗中竞争者的表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来任免领导干部。
4、建立岗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岗位设臵的科学合理,每个岗位的职责、权利 8
和任职条件明确,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关系明确,是确保事业单位运行顺畅的组织保证。岗位管理制度就是把明确的岗位设臵与人事管理结合起来,使每个人适得其所,保证事业运行的高效率。
岗位不同,管理制度也不一样。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就是要根据不同的岗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确保工作人员完成岗位所要求的权责利的制度。如对领导岗位,可以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对管理岗位,可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推行职员制度;对工勤岗位,可参考技工考核的办法,建立岗位等级规范;对专业技术岗位,可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的办法,一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还可以参考国际惯例,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5、建立柔性用人制度
柔性用人机制,即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从制度上保证各事业单位较好地利用“外脑”,来发展各项事业。
6、建立解聘辞聘制度
劳动关系的合同化,为建立事业单位的解聘、辞聘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聘用合同,单位可以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合同 9
辞聘。这一制度,可以疏通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要在抓好合同续签上进一步深化。及时抓好合同续签,是巩固改革成果的关键环节,也是事业单位规范人事管理,规避人事争议风险的基本要求。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人事主体就应该协商办理合同续签手续。用人单位提出续签,而受聘方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可以按规定予以解聘。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将视为延续聘用合同,若出现人事争议,用人单位将处于被动位臵。必须强调凡合同到期了的,都要按规定和程序及时续签。
7、建立聘用人员考核制度
解聘辞聘制度能否实现,关键是聘用制度中对工作人员考核的办法制定。在聘用人员考核制度中,如果明确了聘用者在聘用期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那么,这一制度才能真正实施起来,反之,这一制度就很容易形同虚设,终身制就很难打破。
8、建立未聘人员安臵制度
事业单位改革必然带来一批下岗人员。如何处理这些未聘人员,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难点。为此,可以参考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安臵办法和行政机构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臵办法,从如下几 10
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以行业或系统为单位,建立人员的内部调剂制度。在本单位自行消化的基础上,通过行业或系统内部消化,在整个系统内统一评聘,打乱原来的格局,让所有的员工在系统内公平竞争、自由择业。通过行业内的竞争,争取让一部分人员安臵下来,这是减少未聘人员的一条重要措施。
二是建立人才后备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素质较高,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政策敏感性,那些未聘人员仍然是重要的人才力量,在今后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采取建立人才后备制度的办法,把一部分素质较高、符合当地远期人才发展战略的未聘人员,纳入这一制度进行管理,从而安臵一批人员。这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安臵下岗人员的做法,建立若干个人才培训计划,把这些人员纳入这些计划之中,参与培训、攻读学位、考取专业技术职务。
三是建立人才托管制度,对一些未聘人才进行管理。如可以建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办法,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为之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为了鼓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为这些未聘人员服务,政府可以在事业单位的改革费中列支一次介绍费等进行鼓励。
四是建立就业指导制度,引导未聘人员的再就业。五是利用政策鼓励未聘人员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通过政策
鼓励、引导未聘人员到基层、农村、企业等领域工作,发挥作用。
六是利用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或进入企业。对各地的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化的基础上,在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创办或进入企业的制度,鼓励事业单位在岗人员和未聘人员,发挥个人特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9、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成功的稳定器,同时,更是安臵未聘人员、促进人才流动、加快单位转型的重要推进器。在事业单位全面推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既可解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转岗的后顾之忧,也可以降低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本。目前,我国各地在事业单位开展社会保障制度的进度不一致,有的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有的甚至刚刚起步。因此,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社会保障这一重大问题,对于改革中没有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当地财政部门可能要承担起这部分的费用。
(四)、要在分配制度上创新
1、积极探索内部分配制度的创新
除转制为行政单位、政府公立机构和企业的事业单位外,转化为非营利机构的事业单位,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配方式的制度创新:
一是参考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在事业单位中推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对于转化为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单位,国家财政的拨款中,只规定其人员经费的总额,对这部分人员经费内部分配权,全部下放给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建立其内部分配制度(对一些公共性较强的事业单位,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需要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后,可以在国家工资制度和分配政策基础上,核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上年工资总额节余可转下一使用。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包干内,除遇国家工资政策调整以外,一般不予改变。二是参考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在事业单位中推行工效挂钩制度。工效挂钩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绩效预算是一致的,它是通过对单位内部每个员工对单位业绩的贡献程度,来确定其报酬的一种制度。因此,无论是转化为行政单位、政府公立机构、非营利组织,还是企业化的事业单位,都可以推行工效挂钩的办法。即通过考核事业单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事业发展指标及复合考核指标,确定该单位所享受的工资总额(这一工资总额可能全部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也可能全部来自单位内部创造的效益,更有可能是根据单位的情况,由单位与财政商定一个比例,实现财政拨款与单位自筹并盘解决)。在这一工资总额内,13
单位内部可以根据各岗位对单位绩效的贡献度,建立内部的工效挂钩制度,使这一制度具体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从而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2、积极探索个人分配方式的制度创新,实现个人收入的多元化进行个人分配方式的制度创新,打破以工资为主体的单一性收入制度,实行各种和员工绩效直接挂钩的多种分配方式,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对于转化为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单位,可以形成如下几个层次的个人分配制度:
一是效益工资。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全年创收的情况,在创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增量,按照岗位津贴的比例,形成效益工资,分摊给每个员工。
二是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是员工在每个岗位上取得的基本收入,根据岗位考核目标,每个员工超额完成考核任务,即可以增发相应的绩效工资,从而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三是计件工资,对于一些可以量化的工作任务,可以直接以计件的办法,进行具体的核算。如车队、打字室的人员,可以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附之以计件工资进行具体的考核。
四是股权分红。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以及有志于参与某项事业发展的私人部门,都可以以资金、资产 14
(如设备等生产资料)、知识产权(技术、专利、成果)、管理或销售网络等参股,并参与单位的利益分成。
五是提成收入。对一些可以进行独立核算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可以以总承办人为主体,按照总额包干的办法,对于超过包干收入或低于包干经费部分,可以在一定比例内作为总承办人的提成收入,由总承办人根据贡献的大小,分配给相关的工作人员。
六是分成收入。科研成果转让到事业单位,除采取一次性买断、作价入股等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利润分成的形式,进行分配。如有些地方规定,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职务科技成果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有功人员;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者,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以股份合作形式实施转化的,可用于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若成果研究和转化是由多人完成的,对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七是奖励收入。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在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中有突出贡献者,按照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是兼职收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保 15
证单位利益和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同时,本单位也可以通过柔性工作制,吸引一些其他单位的人员为本单位服务。对本单位人员在外兼职的,其兼职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全额由兼职人员所得,也可以由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也可以通过合同的办法进行管理。
当然,事业单位改革中,需要制度创新的内容很多,如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财政对事业单位拨款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制度等,都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在各地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这些制度创新,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科学总结经验,全面借鉴国际惯例,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州州情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制度体系,推进我州的事业单位向国际通行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转型,使我州的市场化进程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三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通过清理规范,对事业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科学界定,特别是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其划入政府部门。对于职责交叉的,予以理顺。同时,对现有资源进行了整合,撤并事业单位74个,核减事业编制2827名,其中全额352名,差额1046名,收回政法专项编制72名,核减处级领导职数182名。
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已拟定了《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方案》《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目录》,并经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组会议研究审定,工作方案可于近期下达。各市县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完善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意见,对一些事业单位进行了撤销、合并或转企改革,核销和收回了部分事业编制。各市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还进行了模拟分类,为下一步正式分类奠定了基础。此外,还积极展开了市县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认定、市县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总量确认等工作。
从目前状况看,虽然我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逐步推进,但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为了保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省编办将会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国庆节后,省编委还将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争取年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任务。
目前全市事业单位总数为3425个,编制总数为89445名,从业人数占全市行政事业总人数的80.92%,其中需财政支出的人数占到全市行政事业总开支人数的66.69%,主要分布在文教科卫、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领域,作为向全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载体和平台,事业单位在促进太原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太原市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均为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受主管部门委托,内部缺少相应的竞争机制,经费大多依赖财政,自我“造血功能”不强,外部社会化进程缓慢,改革的动力不足,长期以来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
这次改革涉及全市各级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改革,要努力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能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的目标。
经过深入调研,太原市出台了《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分类改革的原则、内容、政策衔接和组织实施予以进一步明确。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等,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型,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调整、剥离、转移等方式,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
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改革,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对其职能进行全面清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这类事业单位;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逐步转为企业为改革方向,进行企业注册,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这类单位拨付事业经费;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则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市场配置资源的程度加以区分,实施相应的改革措施和管理,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
在改革过程中,还要配套推进养老保险、人事、收入分配和财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转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市领导指出,这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改革期间,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事业机构编制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执行组织、人事、财政等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提高规格,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补充人员、评定职称,不得突击分钱分物,不得组织公费旅游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长治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进展顺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的领导下,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清理规范取得初步成效。
一、清理规范稳步扎实
事业单位体量大、数量多、差异大,公共利益、部门利益、小集体利益相互纠结,情况十分复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去年12月2日与政府机构改革同步动员以后,市里随即成立了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统一领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具体负责改革工作。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在之前清理整顿成果基础上加快了步伐,特别是在市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我们及时根据大部门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现有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实际,相应地做了调整,强化了与各部门尤其是改革变动部门的沟通,为清理规范全面推开扫清了障碍。3月26日,全市机构编制工作暨培训会议召开,在对政府机构改革进行小结的同时,按照省里202_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体部署,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作为全年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进入实质性阶段。我们分6个组分工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其中5个组对口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1个组负责各县市区和高新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按照《长治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采取“撤、并、放、转”的方法,调整布局,对市直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对于具备市场化条件、且转制条件成熟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不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了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及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机构编制事项。
二、取得的阶段性成绩
目前,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我市现有市直处级以上事业单位114个,其中副厅级事业单位2个,正处级事业单位57个,副处级事业单位55个,相关清理规范方案已按规定呈报省里,等待批复。清理规范前,科级事业单位419个,截止目前,清理规范共撤销和转制事业单位12个,合并事业单位6个。收回的编制部分已用于事业单位调整,主要是消化各事业单位历年积累超编人员,同时向那些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优先保证关系民生的关键领域的机构编制需求,其余的统一纳入全市机构编制储备,以备下一步调配。
现在,清理规范保留的科级事业单位401个,其中更名的事业单位35个,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尚不具备转制条件的事业单位,暂予保留,并明确了改革条件和处置办法。通过清理规范我们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机构规格,纠正了一些事业单位名称混乱和乱挂牌现象以及管理层级不明的问题,有利于我市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明确了单位经费形式,保证了各单位的正常运转。明确了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有效遏制了长期以来一些单位违规配备领导干部情况的发生。
职责明晰是事业单位有效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基本前提,依照统筹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能力这一思路,我们对每个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都逐字逐句进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对个别事业单位的职责或进行调整,或重新进行审定,切实明确了各事业单位职责,避免了同一系统不同事业单位间、不同系统事业单位间出现职责交叉。特别是,对于政事职责一时难以划清或政事分开不能一步到位的事业单位,严格限定了事业单位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条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按程序开展相应工作;同时,取消了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职能,突出了事业单位的公益特征。
规范编制使用方面,在保持机构编制总量平衡的前提下,根据所承担社会功能的不同和当前实际业务情况,我们在同一系统内不同单位间进行了必要的调剂,做到“有减有增,保障重点”,最大限度地优化现有机构编制资源。这次清理规范也我们为超编事业单位重新核定了编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事业单位业务量明显增大,而不少事业单位的编制是上世纪80年代核定,历史上积累了多达570余名全额、差额超编人员,我们已经将收回的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编制用于消化这些超编人员,一些不足的部分我们也积极与省里沟通,经省里研究同意剩余超编人员的消化按实有人数核定编制,现在基本。
重新规范优化编制结构是这次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根据单位的功能特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三类对保留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进行了重新设置,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70%的标准核定,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主体;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按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50%的标准分别核定,保证其相应人员占主体。
三、存在的问题
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现在虽然进展很快,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部门协调不力,同一系统各单位步调不一。有的单位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迟缓,清理规范的请示方案迟迟没有上报,严重影响了清理规范的整体推进。有的单位纪律意识差,没有按照相关清理规范方案开展工作。还有的单位情况复杂,需要经过认真讨论研究。
目前,市直科级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主体工作已基本完成,市直处级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已就绪,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正在加紧进行。通过清理规范,将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理顺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优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保证事业单位的平稳过渡,为下一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202_
如何理解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
通过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微观事务交给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到公益事业发展上,加强对公益事业的政策引导、总体规划和有效监管,同时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强化公益属性,更好地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目标。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改革不是简单地减人、减机构、甩包袱,更不是把事业单位搞小变弱。检验这项改革成败的标准,就是要看它是否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专门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是否有利于公益事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否有利于事业单位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和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 提供公益服务和 为机关行使职能 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 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可先在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进行备案制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制定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明确核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以及领导职数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
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 机构、编制 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
调整事业单位类型和机构编制,做到有减有增。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科学布局、高效便民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结构调整、资源共享,合理设置事业单位。面向
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地方管理,中央保留少量承担全局性、战略性、示范性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指导事业单位 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 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推进网上登记管理。
要明确事业单位 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 外部人员 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
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要切实履行 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 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
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职业年金 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 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 不超过上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第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 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
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篇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XX年4月启动,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
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篇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发〔20XX〕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分类管理、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要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业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操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并根据其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责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逐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改革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生产力,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2)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
(3)所承担的职责已完全划入行政机关的;
(4)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5)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过细、规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的;
(2)职责任务相近、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承担执法职责的;
(4)随主管部门划转,需进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隶属关系,业务相同相近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制: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界定,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属性特点,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3、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要比事业单位低一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确定规范。
4、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财政拨款类。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拨款。
财政补助类。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
自收自支类。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
5、人员编制及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职责任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裁减。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要对其人员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50%,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70%,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少于50%。
6、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一般不设4人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科室不少于70%。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规定要求的,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有行政编制或可以调剂行政编制的,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划转。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经费。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五)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配套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是管政策、管规则、管标准、管监督,逐步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政府“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通过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激活事业单位活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财政投入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事业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5、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做好撤、并、转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以及重新分配。
四、组织实施
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市和县区要统一步骤、同步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20XX年10月—20XX年6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隶属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于20XX年3月底前报同级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其中,市直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省编办确认;县区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市编办确认。
第二阶段:合理分类(20XX年7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包括单位的拟定类别、划分类别的理由及依据,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同级编办。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20XX年1月—10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资金
(四)加强监督管理
1、转变管理方式。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2、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严格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要重点加强对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解决体制机制、职能职责、机构编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3、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条件具备的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事业单位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依法自主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4、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保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质量。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履职评估制度,对事业单位的运行状况、服务质量、岗位设置、服务对象满意度、人员结构和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建议相应调整财政支持力度和机构编制。对不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不再将其作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不得执行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
四、配套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政策,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投入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
(一)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配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跟进撤并整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探索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和办法。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