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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建协议范文合集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12-86797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0 23:0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屋合建协议

房屋合建协议

一、房屋合建人:欧娇勇、欧寒冰,两人是同胞兄弟关系

二、建房目的:

为了便于父母居住,回家探望父母方便,以及本人回老家有个住处及百年归寿有个落堂之处,同时也为了避免下一代发生争执与纠纷,特签订此协议。

三、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建设在欧家老屋新农村(54)号标地,建设这栋规划屋,房屋建筑面积共108平方米,公共使用空地48平方米,总面积156平方米。房屋共建两层,第三层为隔热层,房屋室外装修包括围墙及围墙大门装修,按规划建设共同出资装修,室内装修各自承担。

四、房屋分成:

房屋共二层兄弟二人各居住一层,居二层用户多出资建设款(壹万元整),另公共部分的楼梯门窗由二层用户装饰,后门由二层用户出资装做,居一层的门窗由一层住户出资装饰。

五、房屋使用:

1、经协商第一层由欧娇勇居住使用,第二层由欧寒冰居住使用,公共部分用地由兄弟二人共同使用(包括空地、化粪池及隔热层等)。居住第三层的,一般情况下从后门出入,不从一层大门出入,公共部分二人均可自由出入。

2、第一层、第二层居住用户及其后代红白喜事,均可在一

层大堂办理,居第一层者不得有异议。否则违背建房目的,下一代也不得因此有异议与争执,以后房屋出卖、改建或合并由后代自行协商。

3、房屋产权证的办理由兄弟二人共同办理,兄弟二人各执一证。

此协议一式二份,兄弟二人各一份,父母执一份,此协议具有法律同等效力。此协议为兄弟二人和父母签字生效

签字:

签字:

父母签字:

在场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房屋合建合同(精选)

房屋合建合同

甲方:

乙方:

合伙条件如下:

1、甲方负责出具土地,土地位于,清苗费和土地使用费一切费用由甲方全权负责。

2、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修建一切手续及费用。

3、乙方负责修建及材料和人工工资。

4、房屋超平方的罚款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5、房屋修建的总平方面积由甲乙双方各一半。

6、修建房屋若有占用,所赔偿平方面积甲乙双方各一半,没有赔偿的面积折残质款项由乙方所有。

7、如果房屋被占用后,占用单位补偿的租房补偿金、拆迁费及其它费用,由甲乙双方各一半。

8、以户头形式赔偿的赔偿金由甲方所得(赔给房屋修建的赔偿金甲乙双方各一半)。

9、房屋占用后,甲方所赔偿房屋总平方的一半自觉过户给乙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的一切手续。

10、若土地不是甲方自己的,修建好房屋若有纠纷发生,修好的房屋被破损的,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

11、房屋修建好后不管甲方婚姻状况如何都按本合同执行。

12、甲方不得违约,若有违约,按建房的总金额的10倍赔偿给乙方。

1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见证人:

年月日

第三篇:房屋合建协议书

房屋合建协议书

今有xxx和xxx在小松新街后面脑头坑批下地基一块,长13.5米,宽8米。为合理建房,合理使用,现合伙共建,其地基面积和建设面积各一半,一切费用各一半,特拟此协议。

协议人:

年月日

第四篇:合建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合作兴建房屋事宜,经双方协议,同意订定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所有坐落_________地号土地一笔,如附图所示,约_________平方米。愿提供与乙方合作兴建房屋。

第二条 本约甲方所提供的土地双方协议同意兴建四层钢筋混凝土造和集合住宅,除依法应设置的公私道路用地外,其余可建土地,乙方应依法合理充分利用。

第三条 本约双方合作兴建房屋,其土地规划,建筑设计,请领建造执照,营造施工及有关的风险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完全责任,其各类费用亦由乙方负担,概与甲方无涉。乙方营造施工过程中,甲方得随时亲自派员监督。

第四条 本约甲乙双方按附图所示的拟建房屋为准,采立体分屋方式,由甲方取得_________,乙方取得_________。若双方分取的房屋户数未能整数时,其间的差额,可经双方的同意,由取得之一方按协议价格以现金补偿对方。

第五条 本约有关建造设计文件图说应征求甲方同意,并按前条双方分配的位置,标明于图说上,各自具名或指定第三人为起造人,由乙方负责提出申请建造执照。

第六条 本约兴建房屋事宜,均依现行建筑法规办理,若法规变更而受限制时,则依变更后的法规办理。

第七条 凡畸零地及水利地的合并承买等事宜,均由甲方备齐所需证件并由乙方负责办理。惟费用由甲方负担,产权亦归属甲方所有。

第八条 本约土地的地上物由乙方负责处理,惟甲方应从旁协助。地上物理清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提出申请建造执照,乙方并应先期通知甲方备齐请照所需的有关证件交付乙方。

第九条 本约乙方应于领取建造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开工,于开工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天内建筑完竣,于建筑完竣后_________月内领得使用执照,并以接输水电完妥之日为完工日。

第十条 本约甲方应于乙方工程进度至一楼顶板完成时办理基一合并、分割、地目变更等手续,其的需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半负担。乙方工程进度至三楼顶板完成时,双方会同办理乙方他得房屋的应有基地持分产权移转登记。其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增值税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本约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于本约签订时,由乙方一次交付甲方,甲方应于本约第九条所定的完工日,一次无息返还全部保证金与乙方。以支票为保证金的交付或返还,若各该支票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兑现时,则以违约论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切实照约履行,如甲方违约时,甲方除将所收的保证金加倍全部退还(无息)与乙方外,同时并须赔偿乙方已施工之工程损失及其他因该工程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可由乙方另列清册),如乙方违约时,甲方得将已收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如工程逾期时,乙方每逾一天应赔偿甲方分得间数总售价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违约之一方应于违约日起十天内履行赔偿,不得拖延,否则,未违约之一方,得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抵偿。

第十三条 凡申请建筑、使用执照、接水电等须甲方盖章或出具证件时,甲方应随时提供,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本约有效期间内,如因政府变更城市计划致无法全部履行契约或只履行一部分契约时,甲方应将本约第十一条所收的保证金依照可建的土地比率于上列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还与乙方,若在该土地上乙方业已施工的工程损失,政府有意补偿时,其土地部分归属甲方,建筑物部分归属乙方,如有用甲方名义须甲方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亲自办理或备齐证件及加盖印章给乙方,甲方不得借故刁难或异议,如甲方须乙方协助的,乙方亦应无条件协助办理清楚。

第十五条 本约所定的土地,其应缴的一切税费,在开工日以前的,均由甲方负担,开工日以后的,由甲乙双方各半负担。

第十六条 本约成立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以本约土地向任何公私机关或个人办理他项权利设定,于契约存续期间,甲方亦不得将本约土地提供予第三人建筑或出售与他人。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本约权利均不得转让、典当或作保。

第十八条 本约土地如有来历不明、瓜葛纠纷划他项权利设定,订立三七五租约等现象应由甲方于本约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理清,所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惟地上物清理按本约第八条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甲方户籍地址以本契约记载为准,如有变更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误时误事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约若有未尽事宜,悉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及一般社会惯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约建筑物构造---施工说明;

1.结构:钢筋混凝土构造,依政府核定图样施工、防火、防台风、耐震、安全坚固。

2.外墙:正面贴高级马赛克后面水泥粉光。

3.内墙:除厨厕隔间外余不隔间,其余墙面为水泥粉光、漆pvc漆。

4.平顶:水泥粉光后加pvc漆。

5.浴厕:地面铺马赛克,墙面贴白瓷砖到顶,玻璃纤维浴缸、冷热水龙头、马桶及面盆均为白色国产高级品,毛巾架、镜箱等附件俱全。

6.厨房:地面铺红钢砖,墙面贴白磁砖到顶,不锈钢厨具全套。另设电锅、排油烟机专用插座,及冷热水龙头、挂厨。

7.地面:一楼磨石子,二、三、四楼贴pvc地板,一楼不设围墙。

8.门窗:住家客厅采用落地铝门窗,外窗采用高级铝窗,一楼店铺为铁卷门,二楼以上每户大门为雕花大门附高级名锁,后门采用桧木材料,阳台加装晒衣架及洗衣插座。

9.电力:每户独立电表采用单相三线式110v或220v供电,客厅、餐厅、卧室、浴厕、厨房预留电灯座一处,插座孔两处,开关一只,并留设电视天线暗管及电话线管。

10.水力:地下蓄水池屋顶水塔间接供给,设总表一只,另各户设分表一只,总表与分表差额由分表各户共同分担。

11.屋顶:铺设五皮柏油毛毡,防水层上覆泡沫混凝土,具防水隔热的效果。

12.楼梯:磨石子阶梯加pvc 扶手铁栏杆。

13.地下设蓄水池须加装电动抽水机送到屋顶储水塔。

第二十二条 本约前条的订定均系大原则,其细部及详细设计应由乙方依一般惯例办理,其使用材料除特定产品外,其余均以_________出品的高级品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约土地内现有电柱的迁移等一切费用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如需甲方各项证件或签章时,甲方应无条件即时协助,不得刁难。

第二十四条 除本约土地外,其余甲方所有的土地,若甲方未有使用计划时,于本约建筑期间内,甲方同意由乙方无偿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甲方分得的建筑物,可委由乙方代售,代售费用另议。

第二十六条 本契约书的权利义务及于甲方的继承人及受赠人。

第二十七条 本给自签订日起生效,至双方工务及财务理清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约同文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五篇:合建〔202_〕93号

合建„202_‟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及开发区建设(建发、建管、住建)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属各单位及部门,在肥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2_‟8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2_‟192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 本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建设施工,全面加强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大安全投入,严肃责任追究,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切实落实属地层级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把城乡建设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的深入,促进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通过更加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和监理、施工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施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升建筑施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要通过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建设施工行为;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和“一岗双责”等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202_年,全市百亿元建筑业产值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处于全省先进水平。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4.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或其他企业、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经费、监理费和检测费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费,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监理企业督促安全生产经费在施工现场的落实。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生产,凡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实施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指令、拒不整改隐患以及屡改屡犯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依规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配齐专职安全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并在合同上予以明确;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房屋建筑单体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小区超过10万平方米和市政工程造价超过1个亿的项目必须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为副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6.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设行业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到施工现场带班。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企业、政府投资代建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工程负责人在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必须在现场带班,并建立考勤制度。

7.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积极推行劳务人员经技能、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实名进行登记,并持证上岗的“平安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臵,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

8.完善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实行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每个作业班组至少设立一名技术能力强、有责任心、有经验的同志作为班组兼职安全员,并严格执行班组每日检查制度。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负责人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排查,每个施工现场要在醒目位臵对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公告,对检查出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及项目的安全检查应建立专项档案备查和登记台帐并定期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落实情况要与员工的安全绩效工资挂钩。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自觉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安全标准规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项目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建设,并根据定期评价将建设行业企业划分为“ABC”类,进行差别化、资格(资质)动态监管。202_年底前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0.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明确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建设、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工艺、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理。建筑施工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11.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监理企业要在3年内(202_年底)对其所属工程项目实行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推进市政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本着简单、便捷、实用,具体要求另行制定。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设备更新费用,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四、实施更加有力安全监督管理

12.强化“一岗双责”制。完善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设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辖区内各建设工程的并行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3、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行政审批及监管工作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员不得少于20人,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少于10人;人员不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专业人员等办法解决。同时要配备必需的技术装。

14.加强建设(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建设(发包)单位要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应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或者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发生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追究建设(发包)单位责任,同时责成建设(发包)单位与承包方(施工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1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辖区内发生1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对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机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其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行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辖区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县区(开发区)政府及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进行约谈,同时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监督机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市建设主管部门作书面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的落实,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所监管范围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进行公告;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16、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涉及的城区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监管,各级重点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现场监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关管线、管道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档案和资料;施工单位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安全的保护措施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监理单位要在开挖过程施工中进行现场旁站监理;在 地面挖掘和土方开挖施工前管线、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线、管道情况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明确标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在作业现场开展专项监护、巡查和管理,确保地下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

17.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组,牵头组织事故技术原因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各方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要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生产许可、执业资格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对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行督办制度,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将追究有关监管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8.强化行业、舆论宣传和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一线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和反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提高全行业员工安全意识事故防范自救互救和逃生能力。

19.加快建筑施工应急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202_年建成市级建筑施工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要以专家为依托,要以大型企业为依托,要以专业设备调度为依托,加快建设市级救灾设备调备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分区域调备救援设备;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市、县 两级建设行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202_年上半年前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成立本企业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本企业救灾设备库和应急资源信储备库。要建立完善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资料,到202_年底,全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率要达到100%。出现事故征兆,应立即在企业内部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臵措施。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评估,企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当地工程监督机构备案;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监、公安等部门,做好应急处臵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20.严格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市、县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把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工程开工的前臵条件,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质量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质量安全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目工程施工方案针对性),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严把工程安全施工的准入关。

21、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各级建设主管 部门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要把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巡查暗访,对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或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区及开发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或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在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区及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至60天的建议。

22.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筑施工安全评价机制,要依托市建筑业协会,培育独立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等服务性机构,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报告、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23.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要严格按照市城乡建委、市招管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合建[202_]1号)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要依法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 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各项检查中要将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作为主要检查内容之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项目进行监督时要将项目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作为必查内容之一,各相关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该项费用的使用台帐,以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

24.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2_年1月1日起,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对外地进肥企业或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逐步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防事故单位逃避、逃逸,工伤人员得不及时救治和赔偿。

25.强制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技术。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作用,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制定淘汰目录和淘汰 计划。对超过规定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进行安全性能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26.建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27.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系统内有关单位及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超标、或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单位和部门内各类评先资格。按照市政府规定,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系统内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28.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董事长、法定代理人、总经理(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董事长、法定代理人、总经理(经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 重处罚。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不得担任建设行业企业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理人、总经理(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29.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和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监理和施工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评价,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存有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安全生产严重违规、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进行通报,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产业扶持、证券融资、保险费率等方面予以限制,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0.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打击非法建筑施工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打非联动协作机制。坚持经常性暗访巡查,加强重点区域专项检查,强化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打非”查处责任,明确各级建设工程执法监察机构 “打非”的职责。要加强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施工工程项目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施工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所在县区(开发区)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建议当地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上限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办 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发生事故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31.严厉惩处瞒报、谎报和迟报事故行为。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吊销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安全资格等资质证书,并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事故单位相关资质,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对有关单位和部门瞒报或谎报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委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系统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本辖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企业 安全生产 意见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安委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_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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