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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荒山造林协议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12-94680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4 10:43: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租赁荒山造林协议

租赁荒山造林协议

甲方:当下冲组

乙方:枧头村陈明亮

为了充分利用荒山,发展产业经济,当下冲组将龙穴冲全部荒山以租赁的形式承包给枧头村下屋组陈明亮,经反复协商,双方就有关租赁,特立如下协议:

一 租赁范围:属当下冲组管辖的座落于下屋组龙穴冲地段全部荒山。

二 承包年限:202_年至202_年,期限二十五年。

三 租赁形式:甲方以盈利共享的方式将荒山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即林木成材砍伐时,除乙方所有成本开支外,剩余利润,甲方受益15%,乙方受益85%。

四 造林十年以后,间林时,如有利润,甲方同样按第三款的分配方案受益。

五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必须协同乙方共同划清山地界限。造林后,如果林木遭受任务破坏,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做出处理。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得反悔。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单位:

第二篇:租赁荒山荒地造林合同

租赁荒山荒地造林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经济收入,走兴林致富的道路。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营造林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乙方自愿将位于

屯(小地名)共

块,面积共

亩的宜林荒山荒地租赁给甲方作造林地使用,具体地点、范围以图上圈定的林班、小班界线为准(实际造林面积详见附表)。

二、荒山荒地权属性质: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租赁乙方的荒山荒地的租金为每亩

元(共计人民币伍仟元),租金在甲方开始实施造林前一次付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荒山荒地造林合同后,甲方享有该荒山荒地的使用权,甲方开发造林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涉和破坏甲方工作。

2、甲方在租赁该荒山荒地期间,属于该荒山荒地产出的林木及副产品所有权、出售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

3、甲方在荒山荒地造林过程中,所有投资投劳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租赁给甲方使用的荒山荒地无纠纷的荒山荒地。

2、不得干预甲方的投工投劳计划和管理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给乙方施工。

3、甲方造林后,乙方不得擅自侵占林地,不得在林地内采矿、采石、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不得在造林地内放牧、野外用火和造成森地损失等违法活动。乙方可以在林地内间种农作物,但不能影响幼树的正常生长。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租赁给甲方的荒山荒地有争议或乙方其它原因导致甲方的造林损失或失败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所投入的全部费用。

2、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赔偿。

3、乙方将荒山荒地租赁给甲方后,不能再转租他人,否则,抟造成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联营期满自然失效。本合同不因双方签字人的变更而改变。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林业站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在场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第三篇:荒山造林合同

XXXX县XXX荒山造林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文件精神,为改善XXX县城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决定对县城xxx进行森林屏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造林技术要求,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书,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项目涉及xxxxxxxxX个乡镇,设计造林面积xxxx亩。

二、造林技术要求

1、整地规格

以“品”字形配臵栽植穴,株行距为2×3米,理论密度为111株/亩。整地规格为40×40×30厘米。

2、苗木规格

国家II级以上合格苗木。

3、栽植

苗木要垂直植穴正中,根部要完全植入穴内,不得曲根。定植时要做到根系舒展,苗木扶正,覆土压实。覆土时先放表土和湿润土,施放保水剂,分层压实后,浇足定根水,最后覆心土并略高于地面。

4、抚育管护

造林成活后,抚育管护3年。造林当年秋季抚育和施肥1次,次年和第三年春、秋各抚育和施肥1次。抚育以除草扶苗施肥培土为主,抚育规格为60×60厘米,挖土深度15cm,结合抚育进行追肥。

三、施工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x月xxx日止,其中:

1、造林阶段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年 xx月xx日止;

2、抚育管护及施肥阶段为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止;

四、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工程总价款。该工程按照XXXXX元/亩核算,工程总承包款XXXXXX.00元(XXXXXX元整),包括本次造林绿化所需的全部苗木款、苗木补植的苗木款及相关各项费用、肥料款、工资、一切运输费用、劳动保险费、管理费、税金及附加等各种相关费用。

2、付款方式

(1)付款以实际验收的合格面积为准。

(2)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分拨付工程款,第一年成活率验收后拨付工程款40%,第二年保成率验收后拨付工程款30%,余30%在第三年成效验收后支付。

(3)乙方凭开具的正式发票与甲方结算工程款(税金及附加由乙方负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造林工程内的林地界及林地权属事宜。

2、如乙方提供的苗木、肥料或施工工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所产生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3、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工程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二计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4、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5、乙方不按工序要求施工或施工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做好施工准备工作,30日内组织好工人、自备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合同约定内容进场施工。

2、乙方应根据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各施工环节,严格要求施工质量,确保造林成活。

3、如遇特殊情况,种植树种确须调整时,必须先书面报告甲方并经甲方书面核准同意。

4、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包括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及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件等),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施工,施工期间安全问题、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要密切注意防火安全,严禁造林地炼山。

6、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乙方应采取补植、返工等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需提起诉讼的,由XXXXXXX县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签名: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第四篇: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村自然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同意将林地亩(以林权证为准),租赁给乙方从事林业、农业、畜牧业等综合性开发,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

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第二条林地山名为,东至,南

至,西至,北至,面积为亩,以林权证为准。

第三条在承包期内,荒山由乙方规划、投资和经营,收益归乙方所

有,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承包期限为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办妥

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承包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承包林地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1-

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

偿金归乙方。

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3天内,乙方付承包款项的5%作

为订金,甲方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转让手续,从确定交地之日起

乙方应在3天内一次性支付承包款项的70%给甲方。剩余25%在交地2天

内付清。

第六条原林地上的疏残林或其他作物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甲方

负责全部清理完毕。超过60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毕的视为放

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物,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承包用的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的基础设施,如道

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乙方承包范围内林地的基础设施由乙方维护,乙方承包范围外的基础设施乙方不承担费用。

第八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林木砍伐相关事宜归甲方负责。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可将林

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

期内继承承包。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

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

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

家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

林等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1、交给乙方的山林要保证产权清晰,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

须无条件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林区施工和林木管护工作,在承包期间,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林地放养牲畜,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或干扰甲方经营的行为。甲方付全部责任。

3、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相关附着物归乙方,如国家需要开采的,地上林木补偿款归乙方,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

4、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随意在林地内葬新坟或建房,如因葬新坟造

成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的,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协助乙方对违反

者进行损失赔偿处理。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祖坟保留(2-3米),不计入承

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整,可在原坟地范围内

修整,不得损坏周边林木。新建坟墓统一安葬在乙方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

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应根

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构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乙方超过1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

3、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

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

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附

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承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

优先承包权。

3、合同到期后,乙方未续租,林地上林木归甲方所有。可拆装建筑物等设

施归乙方处理。

4、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

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山界林权权属证明。

2、交地确认书。

3、相关部门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

4、以上手续在交地确认交地之日前由甲方提供或协助乙方办理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存档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会签章:镇政府签章:林业站签章:

日 期

第五篇:承包荒山造林合同

承 包 荒 山 造 林 合 同

山权所有者:乡村(以下简称甲方)承包荒山造林者:(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林业生产需要,乙方向甲方承包荒山用于造林,经双方协商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

七、本合同乙方承包的这片荒山,今后若发生山权纠纷,由甲主负同意,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一、承包荒山造林地名:四抵界线:东抵、西至、南抵、北达,总面积亩。

二、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三、承包年限:年起到年止,共计年为承包期,合同期满后,山权由甲方收回使用。乙方若要继续使用,须另行签订合同。

四、根据“森林法”规定,乙方所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乙方,并有继承、转让,砍伐和销售权。

五、林木收益分成:林木成林后,按活立木蓄积分成,即甲方成,乙方成。林木进行主伐时一次结清。造林、育林和护林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概不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由乙方实施,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归乙方。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

全部负责。

以上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造林公司、区林业站、乡政府、鉴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乡村

甲方代表

乙方

鉴证机关

(鉴章)(鉴章)(鉴章)(鉴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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